“国家离民、人民进步”论争的实质与发展民营经济的正确途径_国有经济论文

“国家离民、人民进步”论争的实质与发展民营经济的正确途径_国有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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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退民进”的提出以及引起的激烈争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有、集体企业的改革工作大多数运行健康,顺利成功,对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安定团结发挥了显著效果。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党中央提出的一些改革政策和措施,有些人总是千方百计地往私有化的方向拧。例如,中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有人就鼓吹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不相容,要搞市场经济就必须实行私有化;中央提出可以利用股份制作为公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以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地位,增强公有经济的主体地位,有人就通过股份制将国企化为私企;中央提出国有经济战线过长,要作战略调整,以增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有人就把“有进有退”的战略调整篡改为“国退民进”,“让国有经济退出竞争性领域”;中央提出“抓大放小”的方针,要求采取各种形式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有人就把出卖国企当作几乎唯一的形式,实行一卖了之,掀起一股贱卖白送国企的歪风。

国有经济应不应该从竞争性领域退出?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我国95%的工业行业都是竞争性较强的行业,在这样的市场结构下让国企退出竞争性行业,几乎等于取消工业中的国有企业。竞争性领域中存在不少战略性国企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国企,难道都要退光?竞争性领域中国企如果有竞争力能够盈利,为什么一定要让私营老板去赚钱?其理由是所谓“国企竞争力不如私企”,连西方一些正直的学者也不赞成这一新自由主义的偏见。有竞争力的国企在竞争性领域中盈利上交国家,发展生产和社会福利事业,对于社会财富分配中的公平与公正是十分有利的。

国有企业、国有资本不应从竞争性领域中完全退出,不但很多学界人士这样主张,中央政策也是很明朗的。十五大报告就规定,“在其他领域(主要指竞争性领域)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以加强重点,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十六届三中全会也讲到,在增强国有经济控制力以外的其他行业和领域(主要也是竞争性领域),国有企业通过重组和调整,在市场经济中“优胜劣汰”。并没有规定国有经济一定要退出的意思,而是说可以在竞争性领域参加市场竞争,“提高素质”,“优胜劣汰”,“加强重点”。

以上讲的是在竞争性领域,不能笼统地讲“国退”,在这些行业国有企业也有“进”的问题。那么现在转过来说“民进”。私有企业是市场竞争的天然主体,竞争性领域让私企自由进入,是理所当然的。但是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十五大规定了必须由国有经济占支配地位,允许私人资本“进入”。然而,国务院2005年关于鼓励支持非公经济发展的文件,允许非公经济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包括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等行业,矿产资源开发、公用事业、基础设施,以及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等领域。这些都为非公有经济进入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网开了一面。

对此,有民间人士持不同意见。认为非公经济进入控制国民经济命脉的许多领域,有违中共十五大规定“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的方针,将会动摇、改变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和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并且向有关方面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希望扭转有关规定。

我认为,关于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如果从吸收社会资本,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壮大国有经济的控制力,促进投资主体的多元化这一角度来说,还是符合十五大精神,符合我国国企改革的方向的,因此可以有选择地允许私人资本参股进入;但不可以把这个领域让给私人资本独资开发或控股经营,影响国有经济对这些部门的控制地位,在允许非公资本参与投资经营的企事业,要加强监管。目前中国私人资本实力还不够雄厚,即使私人资本长大,国家也只能吸收而不必主要依靠私人资本来发展这些部门。特别是这些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一般收益丰厚,多属垄断性级差租收入性质,按照中外学理,这种级差租性质的收入,理应归公。所以对进入这些行业领域的私人股份的红息,应加限制,使私人资本只能够得到一般竞争性行业的盈利。这也符合民主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节制资本”的要义。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参考孙先生的正确思想,对“私人资本不能操纵国计民生”的主张,进行灵活处置,也是可以理解的。限制私人资本在关系国计民生部门取得超额垄断利润,就是符合孙先生主张的精神的。

2005年政府进一步明确了对非公有经济准入范围放开的政策以后,有些官员和经济学人又从另一方面错误地解读政策动向,要求在重要的和关键的领域内国有经济与私人资本平起平坐,否认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有的甚至建议国有资本限期撤出公共服务领域之外的全部产业领域。这种观点在上一年开始制定进一步促进非公经济发展的政策时就已经出现,而且主要集中在中央和政府的权威学校和高级研究机构的某些部门,不过在2005年上半年表现得更为突出,并且在一些主流媒体和论坛上一再公开表达。(《香港传真》2005年第37期)

在这种背景下,政府高层部门负责人士先后出面明确表示:1.垄断行业和领域今后要以国有经济为主体,这是由我国经济制度的性质决定的;2.不能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理解为国有经济从一切竞争性领域退出;3.绝不能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理解为中央“进”地方“退”,各地必须培育和发展一批有地方优势与特色,实力雄厚竞争力强的国有企业。

即使在政府负责人一再表态的情况下,还是有声音从体制内批评在重要领域让国企“做大做强”的选择,公开主张国资从产业领域全退,甚至有文章希望科斯的中国改革六字经“共产党加产权”,成为今天中共急进的“时代壮举”。(《香港传真》2005年第37期)因此,尽管高层决策人士表态明朗,纠正了一些人所讲垄断行业允许准入,不讲主从关系的认识,也批评了一些官员和经济学人要国有资本从产业领域全面退出的观点,但是“全面坚持十六届三中全会决议关于公有制为主体,国有制为主导,发展非公有制的问题,在认识上和工作中并没有完全解决”,[1]一些官员和经济学人要国资从产业领域退出的观点,仍然在工作层面影响国资改革,不容忽视。

比如,《中国宏观经济分析》披露了有关部门关于国资转让和减持比例的方案(《中国宏观经济分析》2005年第11期),从这个方案的政策目标看,它通过国家持股比例下限的低设,使大量关键和非关键领域国有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被稀释。有评论认为,“这个方案透露出国资要在关键性领域明显减少,竞争性领域基本完全退出。这种大量减持国资的主张不妥,其后续效应(即波及非国有非上市公司和地方其他国有企业的效应)更需警惕”。(《香港传真》2006年第13期)还指出,近几年来国有工业状况,无论是垄断行业还是竞争性行业,持续逐步好转,在企业数量下降情况下,资产、产值,尤其是利润税收贡献都大幅上扬,表明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所有制改革和国企改革是有希望的。在此背景下继续国资的大规模退出,是否恰当,需要考虑。当然,国资布局和国企组织,还有不少不合理之处,需要通过资产的进出流动,继续进行适当的调整。

二、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应该包括哪些范围

2006年12月18日,国资委发布了《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其要点之一是推动国有资本向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发挥主导作用。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重大基础设施、重要矿产资源、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骨干企业。对于不属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国有资本,按照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原则,实行依法转让。

对于这项部署,有两个方面的评论。一个方面认为,不论是国有资本要保持绝对控股的军工等七大行业,还是国有资本要保持较强控制力的装备制造等九大行业,大都遍布非竞争性领域和竞争性领域,并不都是只有国有企业才能有资格从事的行业。属于竞争性行业,由国资来控制缺乏合理性。在这些行业,国企筑起垄断门槛,有违市场公平竞争原则;并称“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没有法律依据”,说政府无权不经过代议机构的批准擅自指定自己的垄断领域。但是我们要说,加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国有经济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必须占有支配地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起主导作用,这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所规定了的,这是根本的法律依据。再说,在竞争性领域,允许国有企业以其竞争力取得控制地位,并不见得不符合市场竞争原则。

另一方面的评论是,对于不属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国资要“实行依法转让”,即退出,会引发非公有资本广泛并购和控股众多的原国企,后果堪虞。夏小林在人民网理论频道《中华工商时报》撰文指出,“国资委资料显示,2005年在约26.8万亿国企总资产中,中央企业占41.4%,而国企中还有3/4是在竞争性行业。按照某种意见,如果不考虑国资在维系社会公平方面的重要作用,中央企业之外58.6%的国企资产和3/4在竞争性行业的国企,是不是其相当大的一部分都要在‘不属于重要行业与关键领域’标准下,‘实行依法转让’呢?如果‘转让’使中国产业的总资产中,私人资产的比重超过和压倒国有资产,中国少数私人的财富急剧暴涨,这将会形成一种什么样的财富分配状况和收入分配状况呢?”

夏小林关于国有经济控制力包括的范围的意见是值得注意和研究的。他把国有经济的社会责任分为两种,一是帮助政府调控经济,一是保证社会正义和公平的经济基础。前一个作用普遍适用于社会主义国家和现代资本市场经济国家,而后一作用则是社会主义国家独有的。他说,“按照西方主流经济学的观点,在一定条件下国有经济有助于政府调控经济,但是OECD国家的私有化证明,即使以垄断性的基础产业为主要对象进行了私有化,国有经济到了10%以下的比重以后,政府照样可以运用各种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商业手段等有效地调控经济。但是社会正义和公平,却是高度私有化的经济和以私有化为主的混合经济解决不了的老大难问题”。“在中国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中,增强国有资本的控制力,发挥其主导作用,理应包括保障、实现和发展社会公平的内容和标准。对那些对于政府调控经济不重要但是对于保障社会正义和公平非常重要的竞争性领域的国有资产,也应该认为是‘重要’的和‘关键’的领域的国有资产,要力争搞好,防止出现国资大量流失那种改革失控,随意实行大规模‘转让’的偏向”。所以,在一般所说“重要”、“关键”的标准之外,根据保证社会公平的标准,可以认为,即使在竞争性领域,保留和发展有竞争力的国有及控股企业,这属于增强国有经济控制力“底线”的范围,也是“正当的选择”。

基于国有经济负有保证社会正义和公平的经济基础的社会责任,国家要保障在公益服务、基础设施、重要产业的有效投资,并不排除为解决就业问题在劳动密集领域进行多种形式的投资和运营。在保障垄断性领域国有企业健康发展的同时,还要保障在竞争性领域国有企业的发展,发挥他们在稳定和增加就业、保障社会福利和提供公共服务上的作用,增强再分配和转移支付的经济实力。决不能像新自由主义所主张的那样,让国家退出经济。我国这样一个社会主义大国,国有经济的数量底线,不能以资本主义国家私有化的“国际经验”为依据。确定国有经济的比重,理应包括保障、实现和发展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的内容,所以国家对国有经济控制力的范围,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

关于如何增强国有经济控制力,综合各方面的意见,还有几点想法,简要述之:

1.国企要收缩战线,但不是越少越好

在改革初始阶段,由于国企覆盖面过广,战线过长,收缩国企的数量,集中力量办好有素质的国企,开放民间经济的活动天地,这是必要的。但并不是说国企办得越少越好。这些年有些官员、学者,片面倾向于少办国企,“尽可能避免新办国有企业,让‘国家轻松一点,就是管那些少得不能再少的国有企业’,‘我们留下为数不多的国有企业将是活得非常潇洒的,不像今天这样愁眉苦脸,忧心忡忡’”这样的精神状态。围绕所有制结构政策,体制内外频频发出声音,“或者将中国所有制结构的取向定在用15年—30年时间来让自然人产权(私有产权)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上,或者把参照系数定在欧、美市场经济中国有成分在7%~10%的模式上(国资研究室主任指出西方发达国家国企仅占全民经济5%的份额),或者在叶利钦时期俄罗斯、东欧国家取消社会主义目标后的所有制模式上”。(《香港传真》2004年第33期)这些将国有经济比重尽量压低的欲望,大大超出了江泽民所讲的限度,就是不能影响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香港《信报财经新闻》2007年6月23日)国资委从2003年成立以来,央企数量已由196家减少到157家。据透露,下一轮整合方案,央企数量将至少缩减1/3。国资委的目标是到2010年将央企调整和重组到80至100家,其中30至50家具有国际竞争力。令人不解的问题是,中国这样一个社会主义大国,这么多的人口,这么大规模的经济,到底应该掌握多少国企,其中中央应该掌握多少央企?俄罗斯已经转型为资本主义国家了,普京总统无疑也是效忠于私有制的,但他在2004年8月宣布,确定1063家俄罗斯大型国企为总统掌握的国有战略企业,政府无权对这些战略企业实行私有化。同样是中央掌握的大型国有企业,为什么私有化的俄罗斯保留的比社会主义的中国的多好多倍。此中除了不可比的因素外,是否反映了我国某些官员国企办得越少越好,追求“轻松潇洒一些”的倾向?还有某些个别官员不好明说的倾向?

2.中央和地方都要掌握一批强势国企

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不能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理解为中央“进”地方“退”,各地必须保留和发展一批具有地方优势和特色、实力雄厚、竞争力强的国有大企业,使之成为本地区国民经济的支柱。中国是一个大国,许多省、直辖市的土地人口,超过欧洲一个国家。有人建议在省市自治区一级建立一地一个或数个、或数地联合建立一个类似淡马锡模式的控股公司,来整合地方国企。这个建议是可行的。新加坡那样国土面积小、人口少的国家都能做到,为什么我们做不到。前些时候国企改制地方出的问题比较多,也可以通过新的“改制”梳理一下。

3.国有经济改革决策要受人大制衡监督

这个意见人们多次提出,并有专门的建议案。国有经济改革涉及全体人民利益,不能总在工会实际管不了,人大又不严加审议和监督,由行政机构少数人确定国有企业留多少、不留多少的情况下来进行。由他们来决策国资买卖的情况,极易造成决策失误和国资流失。以保护私权为主要使命的《物权法》已经通过了。而研究开始在《物权法》之前,以保护‘公权’为使命的《国资法》,研究了多年,人们仍在翘首企望,希望早日出台,让各级人大能够像英国、俄罗斯、波兰、日本等类型的市场经济国家的议会那样,有权审议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方案。

4.扩大国有产权改革的公共参与

国有资产产权改革不单纯是一个高层的理论问题,而且是关系各方面利益的公共政策问题。所以这个问题的讨论与决策不但要有官员、学者、精英参加,而且要有广大公众参与。某国资研究机构有人认为,这是不应当由公众来讨论的潜规则问题,郎咸平掀起的讨论是“引爆了公众不满国资流失和社会不公的情绪,是反对改革”。讲这种话的精英,是把大众当作阿斗。对于国资产权改革,公众有知情权、发言权、监督权,少数精英把持是非常危险的。据报道,汪道涵临终与人谈话说,“我的忧虑不在国外,是在国内”,“精英,社会精英”。其背景就是他对苏共及其领导干部变质的长期观察和研究。“苏联主要是亡在他自己的党政领导干部和社会精英身上。这些干部和精英利用他们手上的权力和社会政治影响,谋取私利,成了攫取和占有社会财富的特权阶层,他们不但对完善改进社会主义制度没有积极性,而且极力地加以扭曲。公有制度改变才能使他们的既得利益合法化。这只要看看各独立共和国当权的那些干部和社会名流大约有百分之八十都是当年苏联的党政官员和社会精英,事情便清楚了。”

三、私营经济发展必须沿着正确的道路进行

谈基本经济制度,不能不谈私有经济,私有经济是非公有制经济的一部分。其与公有制主体经济的共同发展,构成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非公有经济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增加就业,增加财政收入,满足社会各方面需要方面,不仅在当前,而且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很长的历史时期内,都有不可缺少的重要积极作用,因此我们必须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而不能忽视它、歧视它、排斥它。所以,党和政府对非公有制包括私有制经济非常重视,对它们的评价,从十三大、十四大的“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到九届人大二次会议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十六大党还提出了“两个毫不动摇”,足见中央充分肯定非公有制包括私有制经济的重要作用。

我国非公有制经济有两个组成部分,一部分是个体经济。个体经济占有少量生产资料,依靠个人辛勤劳动,服务社会,而不剥削他人,属于个体劳动性质的经济。这部分经济目前在我国经济中占的比重不大,将来也不可能很大,据工商局说,最近有一些年份,我国实有个体工商户还有所减少。但是现在已经恢复正增长。另一部分是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自改革开放以来,广大私营企业主受党中央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号召的鼓舞,先后投身商海,奋勇创业拼搏,用心血耕耘多年,为国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丰富人们的物质生活作出了重要贡献,应当受到社会公正的评价。当前私营企业主要面临的突出问题,是融资困难较大,税收尤其是非税收负担较重。此类问题亟待有关部门切实解决。

私有经济与个体经济是有区别的。私营企业主与现在所称新社会阶层中的管理技术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等其他成分也不一样。大家都是“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但个体劳动者、管理技术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等,一般是不剥削他人劳动的劳动者,而私营企业主雇佣劳工生产经营,他们与雇工之间存在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因为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所以这种剥削关系也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私有经济在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同时,又有占有剩余价值的剥削性质,这种由剥削制度所制约的私有制本性目的所必然带来的社会矛盾,无时无刻不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思想道德上,人与人的关系上表现出来。私有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下表现的两重性,是客观上必然存在的,只能正视,不能回避。应该把私有经济的性质与作用分开来讲。只要是私人占有生产资料,雇佣和剥削劳动者,他的性质就不是社会主义的。至于他的作用,要放到具体历史条件下考察,当它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适合生产力发展的需要时,它就起积极作用,以至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它不具有社会主义的性质,因此不能说它也是社会主义经济的组成部分。

有人说“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已不是过去的民族资产阶级”了。不错,非公有制经济中的个体劳动者,从来不属于资产阶级。但雇工剥削的私营企业主按其性质应该归属到哪一类呢?恐怕除资产阶级以外,没有地方可以归属。当然,同时,按其作用,还可以把他归入“社会主义建设者”、“新社会阶层”这些不同层次的概念。这是非常实事求是的科学分析,容不得半点虚假。

对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私有经济,应当从两个方面来正确对待。一方面是不应轻视,不应歧视;另一方面,不应捧抬,不应护短。现在对私营企业轻视歧视的现象的确是有,特别是前面提到的融资问题和负担问题。例如我国大银行对中小企业(主要是私营),除了“重大轻小”,“嫌贫爱富”外,还存在“重公轻私”的所有制歧视。所谓企业“三项支出”(交费、摊派、公关招待费用)负担加重,某些部门少数官员对企业勒索骚扰,成为企业不得不应付的“潜规则”;当然这里边也有企业借此减轻正规税费之苦衷。而在“吹捧”、“护短”方面,《人民网》2006年4月19日有人撰文说,不少地方党政官员将我们党的支持民营企业的政策,错误地执行成“捧—求—哄”,给私营企业主吹喇叭、抬轿子、送党票……,不一而足。媒体报道,东南某省会城市,在百姓看病存在困难的情况下,拨出专项资金,选定民营企业家享受公费健康体检和疗养休假,“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民营企业家的关爱”。有关部门高层人士为少数企业主确实存在的“原罪”行为开脱,并打不追究的保票。某些理论家则把非公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偷换为“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认为“民营经济”(即私营经济)“已经成为”或者“应当成为”社会主义经济的主体,以取代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这明显地越过了宪法关于基本经济制度规定的界线。

对私有经济,既不应当轻视、歧视,又不应当吹捧护短,那么应当怎样正确对待,才符合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要求呢?毫无疑问,我们要继续毫不动摇地发展私有经济,发挥其机制灵活,有利于促进社会生产力的正面作用,克服其剥削性产生的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负面作用。如有些私营企业主偷逃税收,压低工资和劳动条件,制造假冒伪劣产品,破坏自然资源环境,借机侵害国有资产,以及其他欺诈行为,都要通过教育监督,克服清除。我想广大私营企业主,本着“社会主义建设者”的职责和良心,也一定会赞成这样做,这对私有经济的发展只有好处,没有坏处。

在鼓励、支持私有经济发展的同时,还要正确引导其发展方向,规定能发展什么,不能发展什么。比如竞争性领域,要允许私有经济自由进入,尽量撤除限制其进入的藩篱。特别是允许外资进入的,也应当开放内资进入。而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部门和关键领域,就不能允许私有经济自由进入,只能有条件、有限制地进入,不能让其操纵这些部门和行业,影响国有经济的控制力。私有经济在竞争性领域有广大的投资天地,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一些重要部门现在也可以参股投资,分享丰厚的盈利,他们应当知足了。作为“社会主义建设者”群体和“新社会阶层”,私营企业主大概不会觊觎社会主义经济的“主体地位”。但是确有某些社会精英明里暗里把他们往这方面推。要教育他们不要跟着这些精英跑。

总之,我们要毫不动摇地发展包括私有经济在内的非公有经济,但这必须与毫不动摇地坚持发展公有制经济并进,并且这种并进要在坚持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的前提下进行,真正实行两个“毫不动摇”,而不是只实行一个“毫不动摇”。这样做,才能够保证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巩固和发展,使之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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