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制企业职代会制度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职代会论文,股份合作制论文,制度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研究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首先要弄清它的性质,即明确它是一个什么样的机构。唯此才能使职工代表大会在企业有一个正确的定位。
作为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根本制度的职工(代表)大会,是生产关系的一种体现。它的性质从根本上说是由企业的性质、尤其是企业的所有制形式所决定并与之相适应的。国有企业及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股份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而在集体所有制企业,职代会则是企业权力机构。股份合作制是一种新型的企业组织形式。它集股份制的“资合性”与合作制的“劳合性”于一体,兼有股份制和合作制的某些特点,对于这种企业组织形式的性质,国家体改委新近制定的《关于发展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出:“股份合作制是采取了股份制一些做法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集体经济的一种新的组织形式。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有机结合。劳动合作是基础,职工共同劳动,共同占有和使用生产资料,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实行民主管理,企业决策体现多数职工的意愿;资本合作采取了股份的形式,是职工共同为劳动合作提供的条件,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企业出资人。”其性质属于集体经济类型,是集体经济在现阶段发展的一种新型形式。
既然股份合作制的性质得以明确,那么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问题也便迎刃而解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规定:“集体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由其选举和罢免企业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这便是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及其在企业的定位。
要在股份合作制企业确立职工(代表)大会权力机构的地位,必须理顺它同股东大会的关系。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通过认股购股成了股东,企业资产以职工持股的形式所有,具备了股份有限公司的某些特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组成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须知,假如在一个企业,同时并存职工(代表)大会和股东大会两个权力机构的“一家二主”局面是难于维系也是无法运作的。于是,在处理两会关系上,就生出种种主张:
一是取代论。认为企业有一个股东大会就可以了,职工(代表)大会继续存在是“多此一举”。二是并存论。这一主张充分肯定了股份合作制企业职代会存在的必要性,但是,在职代会职权方面,却认为只是具有“对企业经营状况和发展计划、重大决策、改革方案的知情权;在此基础上对重大决策的参与权,即参加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对企业领导工作和领导干部的评议监督权,对领导干部提出批评、建议、奖惩甚至建议免职的权力;对一定范围的干部(如车间主任、班组长)的选举权等”(同上文)。这样,实际上是把“权力机构”让渡给了股东大会。三是合一论。即主张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础,实现与股东会“两会合一”,把两会的任务和职权兼融起来,形成以职代会为主体的、两会相结合的企业权力机构。笔者是持这一意见的,理由是:(1)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既是企业劳动者,又是企业资产所有者,这种职工和股东双重身份统一于一身,职工(代表)和股东双重权利同时能够行使的特性,是可以实现职工(代表)大会和股东大会两会合一的基本条件和根据。(2)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之为职工和股东的双重身份又不是等量齐观的,是带有层次性的,他们首先是企业职工,然后才能成为企业股东。(3)股份合作制是一种劳动支配资本的经济制度,劳动合作发挥着主要的作用,资本处于从属地位,是以人为本的企业管理体制,应突出作为劳动者的职工在企业主体的地位,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能和作用。(4)股份合作制以合作制为基础的性质与特点,也要求在处理“两会”关系上坚持职工(代表)大会为基础,以与之相协调和适应。由此可见,股份合作制企业同职工(代表)大会同股东大会两会合一、以职代会为主的办法,既坚持了职代会的性质,又较为妥善地解决了一家企业两个权力机构的矛盾,不失为一种可行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