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审计法院的职权范围、工作程序和审计标准_会计人员论文

法国审计法院的职权范围、工作程序和审计标准_会计人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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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审计法院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优越的内部条件和良好的工作环境,足以保证对国家财政支出审计的质量和实际效果。但审计法院的审计工作依然是复杂和多样的。如审计法院在正常活动中有司法性质的监督和非司法性质的监督;其被审核的人员有公共会计人员,也有单位管理者;其审查的资料有来自被审计单位报送的,也有来自审计人员现场调查的;对审计结果的处理,有司法性处理、行政性处理,还有刑事性处理。在监督方式上,有政府各部门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自我监督,有财政部派出的财政监督员的监督,有公共会计人员的监督,以及在此基础上审计所作的综合监督。在审计过程中所使用的方法也是多种多样的:一种是传统的帐目与凭证审计,即审查帐目、原始凭证和一些文件是否经过公证,如发现不清楚、有疑问的问题再进行重点审核。对政府机构的审计一般采用事后抽样审核方法,因为事隔时间长、凭证多,无法采用详细检查的方法。此外,在行政审计中,法国还采取了分阶段审计的方法,如某一项工程建设了好几年,就要分阶段进行初期、中期及后期审计,同时还要进行追踪审计,以查明工程完成后所产生的实际效益、其预计目标是否达到。审计法院既进行报送审计、还进行就地审计,同时还将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请到审计法院进行质询和听证。总之,审计法院所使用的审计方法不是一成不变的。

一、审计法院的职权任务

法国审计法院有权对国家的全部收支进行审计。其主要任务包括两个方面:

1、审核财政法上规定的总预算、追加预算、司库管理的特殊帐目等等;

2、审核公共会计人员经管的收支。

审计法院通过对会计帐目的审核,对管理者(拨款人和单位首长)的管理也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法院无权审核国会拨给总统的经费、拨给国会的经费和拨给机密单位的经费(如拨给情报部门的经费)。上述经费由国家通过其它途径进行监督。

二、审计法院的审计方式

(一)司法审计——对国家帐目审计

审计法院作为财政法官对国家的主管会计拥有很大的权力。会计人员要按期报送年度帐目和凭证,审计法院对逾期报送的会计人员进行罚款处分。对于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可疑问题,审计法院有权作出临时审计决定,要求补充会计资料,对未按期答复者给予罚款处分。对审查中发现的亏空,审计法院可以作出临时决定,让他说明原因;如果事实清楚,可以作出终审决定,责令其赔偿。

审计法院的司法权主要是对会计人员进行纪律监督和惩罚,但作为财政法官对于管理人员的越权行为也有权予以惩罚。因为根据法国财政法只有公共会计人员才有权经管国家税收收入和国库资金保存和预算支出等业务。除此之外任何人,拨款人乃至单位的行政首长都不得插手此项工作,否则都要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查出的拨款人和单位行政首长的责任,审计法院无权单独解除他们的责任,必须协同国会、司法机关共同研究。只有判定某笔支出尽管不合法,但是正当的,才能免予追究。

审计法院查出的违法案件移交给财政预算纪律法院处理,如果他已作出罚款决定,审计法院就不能再予罚款,也就是说同一个经济案件不作双重处罚。

(二)非司法审计——对预算及管理审计

根据法律,审计法院有权“对公共会计准则中规定的各项收支项目进行报送审计或就地审计,并保证国家机构所掌管的贷款、资金和资财的有效使用……”;有权索取与被审单位有关的任何资料;有权调查有关人员和单位在银行的往来帐目(这个权力在法国只授予审计法院和税务部门);有权对国家工作人员和管理其公共财产的人员进行咨询,可以临时聘请技术专家协助进行咨询。为了监督公共资金的正确使用,审计法院还有权对一些支出进行跟踪审计;有权对接受国家财政补贴的单位,以及国家拥有半数以上股份的公共企业进行审计。审计法院在行使上述权力时,审计法官和报告人都要承担保守机密的义务。

审计法院无论是进行司法审计还是非司法审计都拥有很大的权力,而且具有独立行使权力的自由,不受政府或议会的约束,在进行审计之前无需经过政府任何人的同意。

三、审计法院的工作程序

审计法院的工作程序,主要包括制定审计计划、组成审计小组、实施审计、撰写审计报告和作出审计决定。

(一)制定审计计划

法国审计法院负责对国家机构,即各部委的财务支出进行审计。对各部委的审计首先要制定审计计划。每年11月审计法院召集各庭长会议,共同商议下一年度的审计计划。会上,由审计法院院长定出审计原则(有些原则可以影响今后多年)。各法庭庭长根据院长所定的原则,召集各有关法官进行分工,每个法官对自己负责监督的方面提出方案,并和庭长协商,以充分体现集体负责制。各法庭提出的草案经过规划和公共审计报告委员会的审查批准,由审计法院院长签字颁布执行。

必须由有关法庭协作完成的审计项目,应先由各庭长主持编制一份审计计划,提交由法院院长、七个法庭庭长和报告起草人组成的专门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由审计法院院长在该计划报告上签字实施。

在制定审计计划方面,各个法庭并没有多大的自主权,因为监督的项目、原则、范围和内容都是上面决定的,留给法庭的余地很小。

在审计过程中,第一法庭起着主要作用,它要会同其他六个法庭进行工作。第一法庭所作的报告中要涉及其他六个法庭对各部审核的内容。因此每个法庭在制定其下一年度审计任务时,有好些内容都是相同的,这些内容都是由审计法院分派下来的。

(二)组成审计小组

开展审计工作时,应由审计法庭根据审计项目及其重要性组成审计小组。审计小组应由一名高级审计官指导开展工作。

某些审计项目涉及各个法庭的工作权限,是一种横向的行业审计。横向审计任务由规划和公共审计报告委员会来决定,决定之后由院长专门委派或组成一个联合审计小组共同对某一项目进行审计。横向联合审计必须向国会财政委员会提交审计报告。

(三)实施审计

审计小组的审查工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审查审计法院已经占有的资料,包括上年度的审计报告,各检查机构的审查报告,议会的审核报告,以及预算文件等等。从预算文件的封皮颜色就可以辨别预算的审批情况,蓝色的是未批准的预算草案,绿色的是议会批准的预算。二是审查被查单位每季度报送的原始凭证,包括管理人员签发的支出命令,公共会计人员的审查意见等有关凭证。对原始凭证可以全部审查,也可以进行抽查。但对有关补贴经费的凭证必须逐一审查,因为那是总理亲批的。在凭证审查中如果有的问题不清楚,还要到被查单位就地审计,以补充报送资料的不足。

(四)撰写审计报告

审计小组提交的审计报告,必须要在高级审计官指导下撰写,同时还要由一名高级审计官担任反报告人,反报告人监督报告的起草、修改、成文和报送工作。

审计小组提供的审计报告不是面面俱到的报告,而是起草人对一些他认为有问题的方面提出特别的、带有个人见解的、评判性的意见。报告可以引述议会辨论时议员们的质询和解释,以及新闻界对这个问题的反映。报告必须附上原始凭证,才能提交审计法庭。

审计法庭在接到审计小组的审计报告后,可以聘请一些人员对基层提供的情况进行审核并提供调查报告,作为审计报告的参考。有时还从财政部调一些比较年轻的工作人员到有关审计法庭协助某些专题调查,并提供调查报告。这种报告要有2—4名审计法院人员签字才能成立。

审计法庭汇总各方面意见之后写成审计报告草稿向审计法院院长汇报,说明报告包括的内容、有何问题、及法庭对这些问题的判断。院长审阅后提出修改意见,审计法庭再按照院长意见写出正式报告。因为院长是从全面的角度去审查、判断问题的。

审计报告形成后,还要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时审计法院院长总是先请反报告人发言,由他阐明意见,然后再报告人发言。在通常情况下,报告人和反报告人的意见总是一致的,因为报告人的审计报告是严格依据掌握的材料和调查的结果写出来的,不会发生根本的对立意见,只是在细节及技术处理上有些不同看法。如果有分歧可由庭长出面同双方商讨,如果协商后尚不一致就得由审计法院裁决。

如果经辩论认为对某一问题的审核尚不够清楚,就要列出一份问题提纲,作进一步的审查。在法庭辩论时,有时还要举行听证会,邀请有关公共机构或国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到会咨询或说明情况、或回答问题。有时涉及的问题一时搞不清的话,还得把当事人叫到法庭直接向他们提问。

(五)审计决定及其处理

审计法院对于已经弄清的问题可以作出审计决定进行相应的处理。法国审计法院的审计决定及其处理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1、司法性质的处理

审计法院在审查中发现非法支出或发现接受了回扣,而情节较轻者,除责令赔偿之外,由有关法庭对其提出警告,今后如若再犯将加重惩罚。审计法院的司法结论有以下三种:

(1)“清帐”的结论。当审计法院认为被审查的帐目是合规、合法、没有任何问题时,应作出“清帐”的结论,以解除会计人员的责任。如果会计人员要退出会计职业,审计法院应发给“责任卸清证书”,以资证明。

(2)“结欠”结论。审计法院当查明帐目有误时,应作出“结欠”的结论,以说明会计人员欠国家债务的责任。

(3)“掌管国家资财的既成事实会计”结论。当管理者(拨款人或有权下达拨款命令的领导)被查明有违反公共会计制度的行为时,审计法院应宣布其为“掌管国家资财既成事实会计”。意思是指这些管理者欠了国家的债务。由于审计法院对管理者没有司法权,如果发现管理者严重违法,就要把这些案件移交财政纪律法院,并且把情况报告司法部长。财政预算纪律法院对有关人员进行经济上的惩罚,同时要将裁决在报上公开发表。这对他们的名誉也是一种惩罚。对那些违反了刑事法的则由审计法院将案件移交司法机构,由司法机构和检察机构立案,提交法院进行审判,再进行刑事上的处罚。

2、行政性质的处理

审计法院的行政性质的处理以审计法院通知和审计法院报告两种形式通知有关单位。

(1)审计法院的通知。由审计法院院长将审计决定以信函的形式将该单位财会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不符合制度的做法通报给有关部长,即为审计法院通知。部长在接到“通知”后要在三个月内就指定内容作出答复。如果问题涉及几个部,那么同一封通知就要发给几个部长;或者几个法庭就同一个问题,发出几封同样的信给同一部长。每一个部委都有一名官员负责监督“通知”的答复工作。给部长的通知和部长的答复都要抄送给财政部长一份。审计结论还要报送议会财经委员会。

(2)审计法院的报告。审计法院的报告分为财政法执行情况的审计报告和年度公共报告两种。财政法执行情况的审计报告主要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执行过程中发生的违法现象。年度公共报告是由审计法院每年对预算执行的意见和引出的结论,报告给共和国总统和议会。报告附有部长们答复,并在官方公报上公开发表,近年来还将公共报告摘编成册向社会公布,使全国公民都知道他们纳的税国家是怎样使用的。

审计公共报告首先由有关法庭根据自己主管部门的情况起草有关章节,然后由审计法院进行汇总。由院长、各庭庭长和一些资深法官共同组成的审计公共报告起草委员会来撰写。审计公共报告是一份非常有权威性的报告,要经过充分的准备、调查、讨论,从每年的秋天到第二年的三月才能完成,一般在六月底报给总统,随后就向公众公布,在中央一级的报纸和各地方报纸上同时刊出。从1992年开始,审计法院除了要做年度审计公共报告外,还要做专题公共报告,即就某一专题作比较详细的、系统的报告。如1992年就对法国公路的建设保养维修问题作了专题报告。

以公共报告的形式通过新闻媒介公布于众,对于有关单位当事人的制裁要比私下进行的经济上的惩罚更具有威慑性。可以确保国家行政机构照章办事和提高办事的透明度,杜绝一些不合规范的事情发生。审计法院每年要汇编一本审计公共报告摘要给新闻界看,召集一些大的报刊、电台、电视台负责人或有关主编,向他们公布这些公报或有关专题的主要内容。审计公共报告摘要内容一般包括国家一级管理机构的审核情况,省、区机构的审核情况,社会保险、保障单位的审核情况和国营企、事业单位的审核情况。审计公共报告公布之后,全国老百姓都在谈论它,这段时间是人民谈论审计法院最多的时候,也是审计法院名声大噪的时候。

四、审计法院的审计标准

审计法院虽然具有较大的独立性、审计法官也有很高的独立地位,但其进行审计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审计法院制定的非常详细的规章制度办事。

(一)公共财务制度和公共会计制度

法国审计法院的监督是建立在不同于西方任何国家的公共财务会计制度的基础之上的。法国公共财务制度是一项非常严格的规章制度,它既是保证财务日常工作正常运行的制度,又是实行审计监督的标准。

(二)审计标准手册

《审计标准手册》是根据法国的经验由资深的审计法官写成的。它全面详细地反映了审计法院的规章,是审计法官必须遵守的细则规范。

《审计标准手册》第一部分是司法性条文,包括审计法院的职能,对公共会计制度的监督,公共会计和私人会计的区别,审计总原则,关于越权行为的规定,审计法院与刑事审判的关系(向财政预算纪律法院移交案件),财政预算纪律法院,申诉(地方的公共会计人员由地方审计法院判决,如果不服可以向中央审计法院提出申诉),辩论,与欧共体审计法院的关系(基本上没有什么关系)。

《审计标准手册》第二部分是对有关机构的审计,主要包括国家审计总则,财政法执行情况的监督,社会福利保障机构的审计,公共企业审计,信托局(办理委托保管现金、有价证券的机构)的审计,国营银行的监督(包括国家控股的合资银行的监督),隶属行政系列的管理机构(如学院、科学研究机构)的审计,各类非官方性质的社团(如体协、足协)的审计。

《审计标准手册》第三部分是审计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工作人员开支审计,国家项目招标审计,管理计算机化工程审计,金融活动审计,公共政策评估。第三部分内容与第二部分有交叉。

法国审计标准与国际上通用的审计标准是有区别的,国际通用的标准只适用于英语系列国家,而不适用于法国。这是因为:

1、英语系列国家的审计机构隶属于政府机构,对其下属单位实行监督;而法国审计法院不是政府机构的组成部分,它独立于政府和议会之外。

2、英语系列国家财会部门的管理方法,和私营企业的财会管理方法非常相似;而法国则把公共财会与私营企业财会严格区分开来。因此,英语系列国家和法国的审计机构所起的作用并不一致。

3、英语系列国家只根据原则框框,对被审单位进行非常灵活、松散的监督,并非深入到被审单位审计;而法国每个基层单位的公共会计人员,既执行常规的会计业务,也要进行日常的监督,他要对审计法院负责。法国特有的公共财务制度的宗旨是保证公共会计人员能严格地按照公共财务的制度行事,严格审查每一笔支出。从理论上讲,公共会计人员经手的帐目应是100%经过审核的,审计法院的任务是检查这个100%是否得到落实。

4、英语系列国家的审计机构按照严格的上下级关系组成一个体系,下级服从上级,上级行政领导有权向下级发号施令;而法国审计法院具有独立的司法性质,它由独立的审计法官组成,执行监督的审计法官在行政上不隶属于任何政府机构,他不接受上面带有强制性的命令,他完全有权决定整个审计过程,他的上级只能向他提供情况、提出建议,而无权命令他应做什么和不准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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