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股份公司股东权益保护策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司股东论文,权益保护论文,策略论文,我国论文,股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股东权益益保护问题,直接关系着公司的发展与续存,与国家资本市场及国民经济发展皆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作为资源配置市场制度的资本市场,股东权益保护策略的完善水准直接关系到其功能的达成。如果作为资本市场经济主体的股东权益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股东便会呈观望状态不会参与投资,倘若市场缺失了股东资本,便会无法实现市场经济资源的整合利用。我国资本市场由初始至现今取得了巨大发展,但也存在股东权益受损状况。作为资本市场主要参与主体的股东权益无法受到保护情形下,将对资本市场失去信心进而失去投资热情,致使资本市场资源断链,经济增长受到制约。由此可见,对于股东权益保护策略研究的重要性。
一、股东权益遭受侵害的现状
公司在实际运作过程中,股东权益遭受侵害的状况时有发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利用连带关系攫取股东资金。某些控制股东,通过母公司的连带关系,攫取股东资金;利用优质资产包装公司,诱骗股东,抽取该资产;于利润分配中,公司赢利的状态下,一直不兑现,令股东投资获益困难;
其二,控股股东,操控公司恶性派现。除利用连带关系攫取股东资金外,一些控股股东,操控公司恶性派现,公司往年的留存收益亦皆派发,利用高额持股比例攫取超额现金;控制股东,通过再融资手段,于配股过程中,在证券市场上募集资金,推动配股同时,放弃自身的配股权。其中原因,仅有国有股与法人股股东就是非流通股股东在年分配中,方可放弃配股权。若此,公司所有资产与每股净资产全部因为流通股股东资金投入下增长,非流通股股东(国有股与法人股股东)在资金少许投入或无任何资金投入下,把流通股股东投入的一部分配股资金搬至自己名下,以此获取从配股中攫取的每股净资产的增值。
其三,控股股东通过超高价股票发行,于IPO进行中侵吞流通股股东资产。IPO发行于我国皆在股权分置的市场环境中层开,市场定价机制的缺失,股票价格因人为与政策因素的影响,致使流通股股票的发行价值高于非流通股(国有股与法人股),控制股东通过超高价股票发行,于IPO进行中侵吞流通股股东资产。
其四,通过公司增发新股,控股股东掠夺流通股股东资产。数倍高于每股净资产的增发新股,通常皆由股东(流通股股东)所认购。每股净资产,通过增发方式获得大幅提升,控制股东在不出分文的情况下,将其股东(流通股股东)的资产掠为已有等等手段。
二、剖析股东权益遭受侵害的原因
为何会发生控制股东利用各种名目,来侵害股东权益的事情?并且禁而不止屡见不鲜呢?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公司治理结构存在问题
实践中,公司权力一边倒的情形时有发生。由于某些特定因素,一些公司出现控制股东不仅掌控着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的股东大会,而且还身兼董事长兼总经理等公司重要职位,有的甚至是监事会的成员,由此必然导致控股股东一手遮天的局面。具体来讲:
1.公司权力机构——股东大会形同虚设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也是股东参与管理公司的主要途径。但是,实践中诸多股东放弃参加股东大会,与此同时也就放弃了公司董事会成员及监事会成员选举、修订公司规章、公司资产及公司事项的决定等权力,致使代表股东全体利益的股东大会形同虚设,使得股东大会成为控股股东随意处置公司利益的合法专职机构。
2.董事会——公司中的“花瓶”
股东大会是由全体股东参加的大会,因而其特点决定了公司的日常的经营管理事务必须由一个专职的代表股东利益的机构行股东会的权力,董事会就是在这样的情形下产生的,其职责是代表股东利益行使股东会的权力,所以,董事会是权力执行机关。但在实践运作过程中,董事会存在成员结构缺陷,独立的董事过少,又因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控制股东又控制着股东大会,董事会无疑成为控制股东利益的代言人。由于控制股东的权力优势,很多公司皆为控股股东与董事长于一肩挑。董事会没有起到对控制股东权力制约的均衡作用,反而仅为公司中的一个花瓶,为控制股东手中合法的攫掠、转移上市公司资产等严重侵犯股东权益的手中工具。
3.监事会——监督乏力
监事会设置目的在权力制衡,它是由公司股东及职工代表选举而成,是与董事会并行的公司内部执行监督权的监督部门。其职责为监管公司财务与对经理及董事等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的违规操作行为展开监督调查。为了确保公司股东不能实施用手投票以及公司董事会的行为决策能够代表广大股东的权益,此时监事会是均衡公司股东与控制股东权力的重要环节。但是,对股东大会直接负责的监事会,亦难逃由控股股东控制的股东大会的命运,也就是说,监事会亦为控制股东权益的代言人,不但起不到其应尽的监督责任,而且成为控制股东手中合法的违规工具。同时,法规的不健全,令监事会面对公司违规操作没有行使诉讼的权力,诸上皆是监事会职能无力监督的原因。
(二)股东隐形于股东大会
股东权益遭受侵害,其自身有无可推卸的责任。
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框架,为二元并列型。顾名思义就是由公司设立董事会与监事会,二者通过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并且相互平行且各自对股东大会负责。可是,由于流通股股东参会率几乎为零的状态下,股东大会形同虚设。如此,股东大会皆为控制股东操控,并不代表大多股东的意愿,在上市公司,控制股东操控董事会与高级管理层,事实表明,董事会实为控制股东的利益代言人,监事会与此状态下很难起到监督效用;加上我国普遍存在股东维权意识与行权意识淡漠的现状。此外,我国对于股东投资保护的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对控制股东的操控行为限制力度不足,股东的意愿极难上达,迫使股东放弃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许多股东,缺少正确的投资理念,在这样的投机心态作用下,为了省心省力,甘愿放弃公司的经营权。更为重要的是股东大多缺少法律常识与股市运作知识,极易为控制股东操控而盲目跟风,一般股东因对市场法规政策的不了解,在面对欺诈与违规之时,缺少防护能力,为控股股东、坐庄者、及证券机构中介所欺瞒,成为股市操控的终端受害者。
(三)法律法规力度不足
控制股东侵害流通股股东的主因,在于法律法规不健全,违规行为量刑过轻,被害人索赔困难、诉讼权益不合理,对违规违法者处罚太轻,违法成本远低于犯罪获益,皆为控制股东侵害流通股东无法遏制的关键。
有关法律规定,受害人可单独诉讼或共同诉讼两种形式,若采取共同诉讼,人数太多,可选诉讼代表。不足之处,无论单独诉讼或共同诉讼,皆有诸多不便。在共同诉讼情形下,证券投资者,人数固然众多,但由于散落与不同地域,致使集体维权实行困难,而且共同诉讼的代表人诉讼,权限过于狭窄,仅对向法院登记的受害人生效,诉讼代表选举形式单一、仅可由登记的受害人中选举产生等局限性,远远不能满足证券市场中的民事赔偿案件特征,况且权益遭受侵犯时提起诉讼的投资人,通常会被上市公司买通,获取庭外和解,即便有人胜诉,诉讼结果不能让所有同期受害人皆获赔偿。而在单一诉讼情形下,由于单一股东,力量薄弱,难与强大违规者抗衡。
(四)证券监管有待成长
当下,我国监管机构诸多方面有待成长。其一,直接听命于国家政府的证监会,在其行动上缺少独立性。于此,担当监管证券市场与发展证券市场监管职责的证监会,角色上的冲突,必定会造成监管上的不利。其二,监管与被监管极易形成利益联盟。由于缺少对监事会的制约,权力高度集中直接滋生了官僚主义,极可能令监管机构产生偷懒的不作为行为,致使监管主体不能得到有效监督,导致投资市场的管理混乱。若监管机构利用权力寻私,被监管的客体极易产生对监管主体实行贿赂收买行为的成功。其三,我国监管机构面对违法者存在执法力不足、处罚力轻的现状,证券市场重点问题便是执法不严。对上市公司违法行为,并未施行刑事责任,仅仅是以罚代刑,惩罚金额,与其非法攫掠的数额相比仅为毫厘,不能由根本上杜绝犯罪根源,反而助长其违纪气焰。对那些资产遭受巨额损害的股东们,法院却一贯利用各种理由,拒不受理。
三、保护股东权益免受侵害的策略
(一)公司权力均衡的完善
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监事会及董事会,正常发挥其职能达到公司权力均衡,我们相应实施如下策略:
1.令股东大会实至名归
为了使上市公司控制股东权力的分散,拥有合理的股权结构,以此来保护众多股东的切身利益。笔者认为需限制控制股东的表决权,确立一个有效可行的投票持股比例,超过此规定,投票权无效。股东大会脱离控制股东的控制,要代表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的权益,令公司核心健康运转。
2.让公司董事会独立起来
若想充分发挥董事会在公司的独立地位,首先,要促进合理的董事会结构,选举独立董事为多数的董事会机构,加强独立董事于董事会决策中的主导作用,从而确立了董事会的独立性。其二,若想加强董事的独立性,需增加众多股东推举董事的时机与权益,令其代表多数股东的利益,达到其监督控制股东及高层管理者的违法行为。因此,董事只能由大多的股东选取,决不能由控制股东一票选出。方能体现董事会的独立性。我们还可在此基础上,建立独立董事协会,并由独立董事协会集中向上市公司委派独立董事,确保其在经济、地位上的独立性,确实发挥独立董事的用途。其三,为令独立董事仔细履行自身的职责,需增强独立董事问责制度,令其站在公司与全体股东权益的立场上行使权力。
3.完善公司的监事会
公司监事会的设立,是为了维护股东的权益,若令其正常执行其职责,就必需保障公司监事会的独立,使其有效的展开监督职责。在此基础上,为了更好的发挥其职权,可加大监事会的权能,例如,监事会可以自行聘请会计师,而无需股东大会与董事的审批,以此来增强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的监管用途。另外,要确保监事会的经济独立。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监事会的及相关职能的工作费用,皆由公司承担。仅此一条,就捆住了监事会的手脚,纵使法律给予监事会种种权力,监事会权力得以实施的费用,却是由公司控制股东控制,经济得不到独立的监事会,依旧会受控于控股股东,至此,监事会的监督极可能变为无效。针对此,增加条例,公司监事会的职能行使费用,公司务必划出专项经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如此,就杜绝了控制股东通过控制监事会行使监管职能的费用而只能听命于控股股东,令监事会的权能失去效用的可能。接下来,要明确监事会的权能。在法定权力内,监事会不受股东及董事等公司高层管理者的限制,可独立行使监督权。司法部门需为其提供相关的法规保障。最后,公司需选举品质优、威望高的人任监事,定期提升监事会成员素质,强化监事会的权威。
(二)强化股东的维权观念
股东若想避免遭受控制股东侵害,务必积极主动参与公司的管理中去。如参加股东大会,选取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监事;学习证券知识、进入证券市场、参与主体监督;关注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发现问题,及时向执法部门与监管部门举报;了解股东的所有权益,受侵害时,积极维权。
(三)完善法律法规的策略
法律法规的完善,是维护股东利益不受侵害的重要前提。法律法规的强化,首先想到在股东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民事赔偿。像违法人根据什么条例来承担法律责任、被害人怎样确定、赔偿金额怎样合算等都需法律将之落到实处,确保可以有效执行。一个有效的诉讼制度,让所有遭到侵害的股东皆可得到赔偿。如在股东权益受到侵害时,可规定一名股东诉讼能够代表全体遭受侵害的股东,一人诉讼成功,所有受害人皆可得到赔偿。如此,即维护了股东利益又加大了违法成本。
(四)完善证券监管的策略
为了充分发挥证监会的监管作用,应将证监会由国务院割离出来,不受国务院及别的行政机构的制约,形成一个独立行使监管权力的权威机构。如此,避免了政府与证券市场,对证监会过多的遏制,减少了不合理的行政干涉,强化了证监会的监管权威。令一些想要违规打算违规者,思之色变,净化了证券市向良性发展。
结语:总之,股东权益的保护是当今世界经济与法律发展的价值取向,我国目前的公司法对股东权益的保护已达到了一个很高的层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产生了积极效果。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在实践运作中新公司法还存在许多不足与缺陷,需要不断总结经验。在今后的不断改革与发展完善中,必须加大对股东权益的保护力度,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良性发展,积极引导并激发股东参与公司治理与投资的热情与信心。对此,我们应当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保护股东权益的法律法规,加大对控股股东的制约力度,保证资本市场的资金链条,维护经济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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