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研究领域的拓新之作——评冯晓青《著作权法通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通论论文,著作权法论文,之作论文,研究领域论文,知识产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湘潭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冯晓青历经数载研究完成了《著作权法通论》(以下简称《通论》)一书。出版一年多来,该著已引起了知识产权界同行的广泛关注。究其原因,我想一方面是因为该书对著作权和著作权法有关理论和实践问题作了深入、系统的探讨与研究①,是我国迄今为止第一部从世界著作权制度的宏观高度上全面、系统地研讨中国著作权制度的理论专著;另一方面则是因为该书内容丰富,资料翔实,结构严谨,逻辑严密,论证深入浅出,语言清晰流畅,读起来使人耳目一新。
该书的特色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体系结构严密而系统。著者在《通论》中对著作权法律制度的研究进行了拓新而大胆的构思,层次安排合理。全书分十二章,章节之间浑然一体。首先对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基本问题进行了阐述,为展开以后各章节的研究奠定了基础。接着对著作权制度的诸具体内容进行论述,如著作权法律关系、著作权取得形式、归属、限制、利用、侵权行为与法律制裁、国际保护等。著作权研究尽管在国外有悠久的历史,但在我国一直到80年代末才初显端倪,可资借鉴的资料极少,而且以往数量有限的有关著作权的作品体系极不完整,要以一种新的视野构建著作权法学体系决非轻而易举之事。冯晓青同志在这方面独辟蹊径,给我们一种新的视角、新的视野,还有助于启发思路,推动这门学科的建设与发展。
(二)富有创见性。认真地阅读《通论》可以发现,著者对著作权制度的许多重大问题都提出了富有创新性的见解与论述。
1.提出了著作权客体商品属性这一重要论断,这对于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确立无形产权的法律地位,建立完善的现代产权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知识产权是以知识产品为其保护客体的,它是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精神领域创造出来的一种非物质财富。著作权作为一种无形知识产权,其保护客体也是知识产品,即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作品。作者的智力创作,是一种创造价值的生产性劳动,因而作品能够成为社会财富和个人财产的组成部分。也就是说,作者智力上的独创性决定了作品的价值。作品创作出来以后,能够满足人们的精神生活需要,从而起到促进生产力发展和推动社会前进的巨大作用,这种有偿性又使作品具有使用价值。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具有商品的两个基本属性,即价值与使用价值,因而能够成为一种特殊商品。这种商品与有形商品的不同之处在于智力上的消耗大于体力上的消耗,并作为人类的抽象劳动而凝结在产品之中。著者指出,各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具有财产的性质,作者对其作品享有财产权利,即作者可因其作品的使用而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这实质上肯定了作者的财产权可以通过对作品的商业性利用来实现,也就是肯定了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商品属性。因此,著作权的法律性质实质上是以对作品的专有权为标的商品交换关系。著作权法就是承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可以对其作品的利用进行支配,并可将它作为商品交换的法律制度。著者的上述论断也是《通论》的理论基石。各章缜密的分析与探索,都是建立在此基础上的。这一论断不仅对我国著作权领域的研究意义重大,而且对于当前完善现代产权制度亦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因为我国过去历来对包括著作权在内的无形产权价值不予重视,而实际上无形产权的价值大有超过有形产权之势②,美国的著作权业带来的国民生产总值雄居各行业第二位,即是一例。无形产权制度的完善,必然要求承认无形财产的商品属性。
2.适应改革开放需要,对我国知识产权法如何与国际接轨,作了独到而细致的研究。完善知识产权立法的重要一环是向国际标准靠拢。随着科学技术不断发展和国际交流日益扩大,著作权的国际保护历经一个世纪已经达到相当高的水平——这集中体现在1886年缔结的经过多次修订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上。为改善对外知识产权关系,我国的著作权立法必须向国际标准靠拢。著者在构思创作《通论》时就已预见到了这一点。该书突破了对中国著作权立法“就事论事”的局限性,将中国著作权制度置于世界著作权制度的天平上去比较、论说、探索,提供了一种全新的分析角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例如,中国著作权法怎样才符合国际保护要求,加入国际公约后,我国公民作品与外国公民作品如何相互提供保护,如何完善集体管理制度,《通论》作者一一进行了探索性的研究。
3.敢于触及著作权理论与实践的“未涉足领域”,提出自己独到的见解。从以下几点,可见一斑:(1)违禁作品也享有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回避了这类作品自身的著作权问题。《通论》认为:违禁作品依著作权法仍可享有著作权,只是其著作权的行使受到限制而已,这种限制表现为禁止违禁作品作者行使发表权与使用权,以杜绝其产生消极的社会作用。至于著作权中的其他权利则无需限制。如有人将他人作品中反动、淫秽的情节删掉后当作自己作品发表,仍应视为侵权。(2)作者在著作权中处于主导地位。《通论》指出,由出版商为权利本位转化到以作者为权利本位是现代著作权制度发展的必然规律。这一立论,有助于我们把握著作权制度的内涵。(3)揭示了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产生的内在依据。著者指出,著作人身权的产生依据,从根本上说是特定作者创作出反映自己思想、观点、气质、风格、审美意识等“个人人格”的作品。著作财产权的产生则源于“作品的商品属性”。这无疑有助于从更深层次了解著作权制度。(4)著作权是否可以转让。对于这一问题,我国《著作权法》未作明文规定。著者认为从著作权法的规定精神和现实情况看,目前我国不宜实行著作权转让制度。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著作权转让制度不可避免。(5)著作权侵权宜实行无过错归责原则。《通论》认为,著作权人享有权利不以占有权利载体为前提,著作权利用具有间接性,只有实行这一原则,才能有效地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7)应建立侵犯著作权刑事责任制度。前不久,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补充规定》,使这一超前理论探讨得到了证实。类似这样的情况还有很多,如建立集体管理和仲裁制度、民间文化作品的特别保护等。这说明,《通论》作者从世界著作权制度角度入手探讨中国著作权法律制度,是具有相当洞悉力的。可以看出,该书不仅在内容上有不少新意,而且在研究方法上,也不乏新的进展。
(三)理论与实践密切结合。《通论》上述富有创见性的研究,只是笔者所列举分析的一部分。通读该书就会发现,该书理论上的创新与探索随处可见。例如,著作权与所有权的关系,我国著作权制度长期滞后的根本原因,合作作品如何认定,著作权如何继承,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额的计算,著作权诉讼,著作权贸易代理,等等。尤为难得的是该书不仅具有较高的理论品位和学术价值,而且还具有较强的实践品格。理论联系实际是该书写作思路之一。该书每一章都能联系有关的各种实际问题进行阐述,不流于纯理论的枯燥研究。《通论》对许多实际问题的探讨,对于著作权司法与行政管理实践,对于解决各种著作权的实际问题,都能起到良好的指导作用。这也是该书出版后颇受与著作权有关的实际部门欢迎的原因之一。
(四)该书表现了一种求实的学风和朴实的文风。《通论》以通俗易懂的语言深入浅出地分析、论证问题,言之成理,持之有据,使人读起来自然流畅,易于把握基本内容。不论是对专业工作者还是著作权业余爱好者,该书均不失为一部可读性强的好书。
总的看来,《通论》是一部富有创见性、理论与实践结合的较高质量的学术专著,读后令人颇受启发。当然,金无足赤,人无完人。作为一个年轻学者,冯晓青同志由于受到自身理论研究经验和客观条件的限制,书中也存在某些缺点与不足。例如,有些问题,如著作权与其他知识产权的法律竞合,新技术革命下新型著作权保护问题,港澳台与大陆著作权关系等问题的探讨尚付阙如。相信他在以后的研究中是能克服上述不足的。笔者也更相信,《通论》一书以其严密的体系结构、富有新意的观点以及较强的现实意义将赢得更多知识产权界同仁的关注与重视。
注释:
①见《著作权》1993年第3期。
②见《无形赶有形:世界贸易发展趋势》,《厂长经理日报》,1994年8月27日第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