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环境政策中的软性治理:法律推动一体化的退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软性论文,欧盟论文,环境论文,政策论文,法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研究背景概述
在欧洲一体化的解释理论中,“政府间主义”和“超国家主义”是一个可以为各个理论流派分类提供较高辨识度的标签。在高级政治领域,或有关政治敏感性高的事务,欧洲一体化的动力主要来自成员国的推动;在低级政治领域,或有关技术性、管理性和行政性的事务,新功能主义所谓的“溢出”效应使得“超国家”倾向更为突出。这也是早期欧洲一体化研究主要关注的论题。但这种类型学分析对于探讨欧盟环境政策的解释力并不充分,因为对自然环境的科学探索成果表明,自然生态的联通循环性使环境问题不仅是地区、技术性和管理性的事物;伴随着自然环境科学认识的增长、深化和对环境伦理的反思,人类社会开始认识到环境还牵涉发展、公平和安全,环境问题已步入高级政治领域关注的范畴。鉴于环境问题的交叉性和复杂性,研究权力向上、向下和向外转移而使主权国家政府在政策网络中的地位和作用变得模糊的治理理论更适合被用来分析欧盟的环境政策。在经历了比较关注权力在不同层级政府间转移和公-私之间关系,也就是“一体化的生态”研究后,治理研究在20世纪90年代后开始关注超国家治理机构解决问题的能力,即治理的实践和治理的模式。①本文将从治理理论出发,探讨欧盟环境治理的实践,总结欧盟环境治理的特点,并将其与在应对气候变化治理中出现的治理模式转变进行对比分析,对软性治理方式出现的原因和意义进行思考;提出软性治理是“法律推动一体化”的一种补充,它构成了欧盟善治的一个组成部分,并代表了欧盟善治发展的新路径。
二 欧盟环境治理的特性分析
环境领域的治理是欧盟治理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体现了多层治理中的诸多现象与特点,同时也在治理实践中形成了一些自己独特的问题、性质和特点。
所谓欧盟的多层治理,按照学者菲利普·施密特(Philippe Schmitter)的观点,是在以地域划分的不同层级上,相互独立而又相互依存的诸多行为体之间形成的通过持续协商、审议和执行等方式做出的有约束力的决策的过程,这些行为体中没有一个拥有专断的决策能力,它们之间也不存在固定的政治等级关系。②欧盟的制度体系恰好形成了成员国国家权力向上、向下、向外的多维度转移,即中央政府的权威同时向超国家层面、次国家层面以及公共-私人网络分散和转移。在多层治理中,决策权力不是由成员国政府垄断,而是扩大到包括次成员国、成员国和超国家层面。因此,在这里“多层次”指的是决策主体的多层级性。欧盟治理的决策权由超国家行为体、国家政府、区域和地区行为体及得到授权的具有执行权力的代理机构行使。具有不同层面管辖权的行为体之间形成相互依赖的关系。“治理”则是指非等级制的决策形式,如包含公共机构和私人行为体的动态网络,其重要性在不断增加。③各个公、私决策行为体之间没有等级之分,为解决随时提出的政策任务而建立的非正式、网络式的决策小组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欧盟政治体制的多层次特点和私人行为体在政策进程中发挥的重要作用,使欧盟多层治理也兼备了“网络治理”的内涵。
欧盟的环境治理除体现了多层治理和网络治理的特性外,它的独具特色使其跳出一般的治理实践而丰富了治理的模型和方式,为我们描绘环境治理的特殊图景提供了一条线索。在此,本文仅就国际关系、比较政治学二者与治理关系的方面进行简要探讨,目的是为引出欧盟环境治理模式的转变作一铺垫。
首先,欧盟环境治理在结构要素方面,也就是从与权力有关的治理方面来看,具有从上至下、权威式的传统决策模型的特征。在纵向权力分配上,欧委会和成员国负责环境政策的动议、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在决策中作用突出、欧委会和成员国的环境行政机构负责政策的执行、欧洲法院对不履行环境义务的行为进行裁判,以司法强制力保障欧盟环境法律的实施。
其次,欧盟环境治理在规制风格上坚持法条主义的传统,以正式的、具有法治权威的立法方式进行环境管理、解决环境问题。欧盟是一个法治的共同体,自环境政策一体化之初欧盟就将环境立法与建立共同市场相关联,为实现货物、服务、人员和资本的自由流动和维持公平的市场竞争而设立统一的欧盟环境规则。在20世纪80年代欧盟遵照“环境行动规划”提出的优先主题事项,积极出台各种法律对环境要素(例如水、大气、土壤等)的污染和生态系统退化进行治理。在通过立法完善环境法律制度之外,欧洲法院对环境治理的支持性判例也大大丰富和补充了欧盟环境立法的不足并突破条文的限制,推动了欧盟环境政策一体化的发展。
最后,欧盟环境治理中充满着干预主义的传统。国家干预起源于现实经济生活对新古典经济学模型假设的颠覆,认为通过充分竞争、自由进入和充足信息而形成的市场仍不能良好地运作,相反还会形成诸多的市场失灵。因此经济学中的国家干预表现为政府对私人领域中经济行为的规制;而在环境主题中,政府干预的目的就是要阻止公共产品市场的失灵。欧盟环境领域的干预主义在20世纪70和80年代最为盛行,其表现为各种形式的规制措施层出不穷,其中很大一部分为“命令-控制”式的环境立法,例如欧盟环境法中关于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法规。作为环境法的一部分,这些标准法规具有直接强制性,它要求治理义务主体的严格遵守,法律实施的灵活性较差。为了处理不同类型的环境问题,欧盟环境政策中出现了多种多样的规制工具。各层级的政府参与到这个超国家的规制工具设计和实施的过程之中,欧盟成为一支重要的规制力量,“命令-控制”式的工具措施构成了其主要的规制风格。
通过对欧盟环境治理特点的分析,可以发现欧盟环境治理中的规范制定和制度实施都体现出“法律推动一体化”(integration through law)的重要作用。法律对欧洲一体化进程的作用一方面表现在,法律是具有独特而明确目的的规则,它的目的是在各个层面上提升欧洲一体化进程,包括经济、军事和政治层面;另一方面表现在,欧洲法院总是在关注着一体化的目标,一直积极寻求促进一体化的有力政策,给条约中那些枯燥无味的规定注入新鲜的活力,提高欧共体法的地位,加强欧共体法在成员国法律体系中的效率和统一。④欧盟的环境立法和环境司法的确也都在推动欧盟环境政策一体化方面发挥了重要、积极的作用。例如,欧盟的“环境行动规划”在指导欧盟环境治理,协调、推动环境政策一体化方面发挥的作用,以及欧洲法院多次通过判例支持欧委会对成员国在与环境有关的政策领域和环境领域本身的政策协调和一体化。⑤
三 欧盟环境治理的转型
共同体决策方式、对环境问题的规制是欧盟环境领域的核心治理模式,在解决环境问题和促进可持续发展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随着时间变量的转换,面对自1990年代暴露出的“执行赤字”,欧盟开始对传统治理模式的绩效进行回顾和反思。欧盟环境治理的新模式也随即出现,其标志就是1993年开始执行的“第五个环境行动规划”。规划强调了公众参与的原则,指出“环境责任应该由权力机构、企业、消费者和普通大众共同分担”。⑥其后的“第六个环境行动规划”指出,“用于实现环境目标的立法手段之外的其他方式也应被考虑”,并提出“需要与市场、公民、企业和其他利益攸关者相结合的战略性综合方法”。⑦软性治理,即意味着充分利用协商、强调权利/责任分担的软性规范大量出现。这种对治理方式的反思来源于人们对法律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进行的再思考,在一个高度复杂的社会中发挥干涉作用或处理因果关系尚未明确和缺乏相关科学知识的领域的问题时,法律被认为有些僵硬,还不够精妙。环境治理方式的转变还缘于在环境政策实施中出现了前文提及的广受质疑的执行不利现象。等级式、干预主义的政治计划演变而成的环境法律在现实中并没有产生预期的正面效果。环境法律的执行失败意味着“政治指导”(political steering)方式的破产。⑧
在与放松规制、公共-私人行为体合作、非正式的政策网络的呼应下,软性治理新模式的影响力正在逐步发展。在这股政府权威弱化的潮流中,作为环境治理的一个重要代表领域,欧盟应对气候变化的治理也在发生诸多转变,虽然传统的硬手段仍是治理的主流方式,在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但软性治理方式也在不断涌现。其具体表现为:
第一,在结构要素方面,欧盟气候治理的决策过程出现了新的元素
“开放式协调”(open coordination method)是一种新型的欧盟决策方式,它能够将相关行为者纳入到决策过程中,整合出各方基本能够接受的方案而降低执行成本。“开放式协调”现已广泛应用于社会政策决策中,但在环境决策领域还不多见。欧盟的气候治理将新的决策方式与传统共同体决策方式结合,形成了“开放式协调+正式立法”的治理模式。它的基本内涵是在提案阶段以类似开放式协调的方法邀请广大的利益攸关者参与政策提案的草拟,在这个过程中使各方观点都得到充分的表达和辩论;在此基础上进入传统的共同决策过程,以正式、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立法形式出台。
欧盟“欧洲气候变化计划”(European Climate Change Programme,ECCP)的出台过程就是体现新治理模式的典型案例。ECCP的雏形是欧委会为实施“京都议定书”进行准备工作而提出的COM(1999)230号通讯。环境理事会敦促欧委会在这个通讯的基础上,提出一份具体的气候政策提案和有关措施的清单。为了提出更加科学、有效的气候政策措施,欧委会发起了一个名为“多方利益攸关者磋商程序”(multi-stakeholder consultative process)的论坛。这个一直贯穿于ECCP存续期间的磋商程序吸收了超国家机构、成员国政府、次国家政府、公司企业、非政府组织和利益集团等加入到开放式的磋商、讨论过程。在多方利益攸关者磋商过程中,欧委会成立“指导小组”和“工作组”承担具体的磋商组织和协调工作,并亲身参与磋商的过程。“指导小组”的成员为参加ECCP的所有职能总司,“工作组”则由15名欧洲各类委托人的代表组成。各个“工作组”有义务将本组的磋商结果向“指导小组”汇报,以便在此基础上由欧委会制作政策提案。通过这种方式在ECCP第一阶段形成了许多环境指令,例如,“欧盟排放贸易机制指令”、“联合履行和清洁发展机制指令”、“可再生能源指令”等。
第二,在治理实践中,欧盟气候治理的规制风格也体现出了一些新的变化
放弃了干预主义和常规的立法程序,气候治理的规制方式更加重视合作、非正式的程序、自我约束、灵活的市场方式和政策学习。下文将列举几种具体的规制工具来分析治理模式的转变。
1.目标分担
在欧盟签署《京都议定书》之前的9个月,欧盟内部就通过政府间会议磋商、谈判达成了一个比1990年水平减少15%温室气体排放的责任分担协议。在环境理事会的协调下,各成员国达成了一个共同立场,参加在日本京都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在京都会议上,欧盟成功地将减排责任目标降低到8%,而后完成这个新目标的分担协议于1998年在环境理事会上获得通过。对于“后京都阶段”(2012年后)的任务,欧盟提出了基于1990年水平总体减排20%的目标,成员国之间的责任分担协议也已达成。在减排目标设定的过程中,成员国是主要的行为体,欧委会的作用很小,决策过程重视充分地磋商和协调,全体成员国一致同意具有特别的重要性。
2.自我规制
自我规制和命令-控制是分列于政府干预市场的天平两端的规制方式,它们代表两种截然相反的规制风格。在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中,欧盟与温室气体排放企业签订环境协议是欧盟对私人行为体放松管制,推行自我规制治理实践的一种表现。1999年和2000年欧委会分别和欧洲的三大汽车制造商联合会就减少汽车的温室气体排放达成了环境协议。按照协议的规定,欧洲汽车制造商联合会(Association des constructeurs européens d'automobiles,ACEA)、日本汽车制造商联合会(Japanese automobile manufacturers association,JAMA)和韩国汽车制造商联合会(Korean automobile manufacturers association,KAMA)都要在2008年实现其乘用车CO[,2]排放降低到140克/公里,在2012年进一步降低到120克/公里的目标。
环境协议为欧委会和汽车联合会提供了一个合作的机制,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部分:(1)欧委会和汽车制造商联合会合作监督协议的履行;(2)它们随时对有利于实现2012年目标的在燃油效率改进方面的潜在能力进行评估,也就是及时跟踪、掌握企业减排能力和减排成本的变化;(3)允许企业将排放量为120克/公里或更低的汽车投入市场进行试验,避免锁定效应,鼓励企业的环保创新;(4)对可以替代传统汽车、不排放CO[,2]或使用其他燃料的技术创新产生的额外履约效果进行核算,激励企业不断改进技术。
环境协议是欧委会和汽车联合会间达成的一种政治交换,欧委会不会提出立法建议和财政措施,除非汽车联合会不能以自己的方式和方法完成CO[,2]减排指标。它也为企业自我规制、自主设计可持续发展道路提供了空间。在与汽车联合会缔结环境协议的磋商过程中,ACEA不同意欧委会最初提出的到2005年将汽车的CO[,2]排放降低到150-160克/公里的目标,双方之间出现了较大的分歧。欧委会将事项提交理事会裁决,1997年12月理事会否决了ACEA的提议,支持欧委会提出的减排目标。面对立法程序启动的压力,ACEA修改方案提出了在2008年实现乘用车CO[,2]排放降低到140克/公里的目标,最终获得理事会的认可。⑨通过这个案例可以发现,这种合作协议的发起者是欧委会,决策权在理事会,欧洲议会被绕过无法发挥作用。因此欧洲议会对自愿协议的方式并不支持,而是呼吁继续使用立法和财政的传统规制手段。
除与汽车联合会的环境协议外,欧委会还与家电业协会和一些家电制造商达成了自愿环境协议。尽管欧委会提出“共同体层次的环境协议”通讯⑩,积极宣传这种自我规制的治理模式,但这种环境协议目前还没有欧盟法上的依据,它仅是一种不具约束力、完全依赖自愿遵守的协议,同时也不可能受到欧盟司法体系的保护。环境协议体现了在治理中出现的公共-私人行为体共同合作寻求最佳问题解决方式的转变。
3.市场工具
市场工具可以调动规制对象的积极性,是更有效率和经济的规制方式之一。欧盟2005年开始实行的CO[,2]排放交易制度是市场工具的典型代表。排放交易制度在欧盟确立与欧委会发挥了强大的企业家精神的积极推动有莫大关联。一方面,在欧盟内部,碳税方案失败,欧洲能源市场自由化对可再生能源造成竞争上的不利;另一方面,在美国退出《京都议定书》使欧盟成为议定书挽救者并领导全球气候外交的情形下,欧盟须在气候治理中采用市场化、灵活的排放交易工具,使气候治理更加经济和高效。欧盟还在2004年修订指令,在欧盟范围内承认联合履行和清洁发展机制获得的减排信用,使联合履行和清洁发展机制成为排放交易机制的补充。可见,欧盟气候治理中的市场工具日趋丰富。
4.监督报告机制
几乎在欧盟所有的环境指令中都规定了定期报告制度,而环境协议中通常也包括一个监督和报告的条款,这是发现环境治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督促环境义务主体落实环境法律和协议以及对环境政策进行评估的重要工具。在气候治理中,成员国要负责监测本国所有的人为产生的温室气体,欧委会也要定期发布报告对欧盟范围内气候治理的情况进行回顾、点评和总结。1993年欧盟以“决定”的形式确立了一项温室气体监测、报告机制,并在1999年和2004年进行了两次修订,(11)使其能够更好地配合《京都议定书》的实施。
这种监督报告不仅是在执行欧盟的环境政策,它还成为成员国和相关行为体间进行政策学习的交流机制。定期总结报告可以促进和保证成员国间的监督与相互学习,通过成员国和相关行为体相互间的压力来保证政策执行力度的投入。总结报告鼓励参与者将各自的经验和知识带到讨论中,创造政策学习、相互借鉴的机会,形成自上而下的政策学习和新知识的传播。
可以发现,欧盟气候治理形成了一种纵向多层次、横向多部门、不断演变、开放的相互学习型的治理导向。成员国行政机构、超国家机构和制度、成员国的决策体系、国际问题解决机制共同存在,并在环境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12)这种治理方式还引入了公-私合作,在目标设定和实施阶段中注重政策学习,以及荣誉(reputation)因素的激励和正面引导作用,它的重点是建设一项在目标设定、政策执行和监督结果公布方面的多层次参与的机制。
欧盟气候治理体现出了环境治理发展的“软化”趋势。行为体、规制手段和风格等自变量的变化使环境治理这个因变量在领导模式和从比较政治的角度上观察发生了不同于以往的变化。从比较政治方面的角度看,环境治理中增加了私行为体和公-私行为体共同参与的多类型行为体;在政策维度上,软性手段和灵活的执行方式成为新型治理模式的代表;而在政体维度上,市场导向的治理凸现。从领导模式上分析,等级式让位于讨价还价和劝说学习式的领导方式,政府间机构、成员国各层机构、获得授权的私行为体、非政府组织和公-私网络都进入到治理过程中。下文以列表方式尝试对本部分的阐述进行小结。(见表1)
表1 欧盟环境治理转变中的变量
注:√指相关的变量;指新型的治理方式
资料来源:作者根据NEWGOV,Integrated Project "New Modes of Governance"-Description of Work,Florence:EUI,2004; OTreib,H.Bahr and G.Falkner,"Modes of Governance:Towards a Conceptual Clarification",Journal of European Public Policy,14(1),2007,对治理的分类绘制。
四 环境软性治理的启示:法律(硬法)推动一体化的退潮?
(一)软性治理工具发展的经验性支持
欧盟不仅通过“环境行动规划”在政治方面宣告环境治理转变的意图,它还以推出新的政策工具为软性治理方式提供了实践证据。下文将借助国外学者对欧盟出台的环境法规数据所做的实证分析(13)为软性治理方式的发展找寻经验性支持。
这份统计的数据范围是依据欧盟于1967-2000年出台的环境政策、法规。之所以选择这个时段进行分析是因为欧盟在1967年出台了第一项环境政策,而2000年是欧盟第五个环境行动规划(即开始提倡软性治理)中的最后一年。尽管数据可能没有穷尽所有的环境政策法规,但它包含了欧盟在环境领域内的绝大多数法律行动。
表2统计数据清晰地显示出干预工具仍然在欧盟环境政策中占据主导地位,经济工具和软性治理工具在欧盟环境政策领域的影响力还较微弱。这也正好印证了上文指出的欧盟环境治理的主流模式在环境整治发展中的决定性作用,法律推动环境政策一体化的影响力依然强大。
(二)如何理解欧盟环境软性治理出现的原因和意义
尽管通过立法实现政策的融合和其代表的治理模式仍然是欧洲一体化的主流,也就是“通过法律实现一体化”,但在法律推动一体化的大潮退去后,软性治理方式正慢慢地出现在海平面上。软性治理逐步成为欧洲一体化的补充、欧盟内政治进程发展的一条新路径。
这样的一种治理模式转换是有其自身合理性并符合欧洲一体化的历史进程规律的。1980年代“欧洲单一法令”加速了共同市场的建设,欧洲一体化逐渐超出了经济一体化的范围,客观上要求与经济一体化相关的许多规则、原则也扩大到其他领域,法律也从经济领域外溢到其他领域,欧盟法律对一体化的发展形成助推作用。共同体的有效运作需要在共同体层面解决许多本身具有跨界性质和因经济联系而具有跨国意义的问题,如环境、公共卫生、教育、福利、外交等。(14)环境领域出现了大量的欧盟法律。“法律推动一体化”平稳地发展,成员国平静地看待欧洲法院最高效力和直接效力原则的建立,盖因每个成员国都保留着对那些吸收了它们宪法特征的法案的否决权。(15)20世纪90年代后,马约和阿约对决策机制的改变和其适用范围的扩大使得特定多数表决权中赞成票数要求的上升削弱了极少数成员的否决力量。“裁决的超国家主义”和“规范的超国家主义”的动态平衡被打破。成员国不仅要面对违背它们意愿的宪政性的规范措施,还要忍受共同体规范渗入到公共政策的各个领域中。成员国对欧盟的忠诚变得不稳定了,欧盟法的履行受到挑战。这种倾向也带来了对于欧洲法院创建的优先权和欧盟机构行动合法性的怀疑。(16)这可以被视为软性工具在环境治理中出现的原因之一。环境软性治理出现的另一合理性在于以法律形式出现、体现等级权威的传统“政府规制”方式愈发不适应在全球化的世界中处理当代所面临的环境挑战。
与欧盟和全球大环境发生的变化相适应,在环境领域出现的软性治理,因吸纳了广大的利益攸关者参与政策制定的讨论、磋商,扩大了公众的知情权和对公共事务政策的参与度,而为治理增添了合法性。软性治理还以在政策网络中通过协商达成的一致同意,冲淡了欧盟立法的超国家印象,减轻了涉政议题造成的成员国对超国家机构的不满。环境治理中的自愿协议方式超越了传统的规制模式,激发了规制对象在可持续发展中的自我意识,荣誉机制诱导企业进发环保潜力,而相互之间的学习对后来者和其他领域的治理产生了示范效应。可以说欧盟环境领域的治理转变形成了一种以软手段和硬法律相结合的政策模式,在没有完全放弃硬性规制工具的同时追求再规制;但是当软手段无效时,治理者还保留动用硬手段(立法手段)的权力。
对新型治理的评价离不开对其民主性的讨论。但是在民主性上,软性治理似乎又存在着一个悖论。特别是开放式协调的政策决策过程一方面在聆听利益攸关者的关注和官民达成妥协议案方面获得了输入性的民主并提高了民主输出的质量;但在另一方面却由于绕过了欧洲议会的决策权和监督权和不以规制性政策为决策成果而产生了责任性受损的后果。可以说软性治理在提高欧盟治理方面的潜能非常模糊。一方面当权力在超国家、成员国和次国家机构间纵向分配时,行政、立法和司法的权能发生很大程度的改变,对民主公信力造成冲击。另一方面,网络化的、非正式的程序又会破坏政治平等和民主控制的原则。因为行政权很容易在多层次体制中跨越管辖权,相比之下,受领土制约的议会想实现这种超越领土的管辖则非常困难,其民主代表性和公信力都会不足;而同时孱弱的欧洲议会又难当重任。实证研究显示网络中的治理具有包容性,但同时实证资料不能清楚地证明,参与式治理与民主提升的关系。(17)市民社会中的集体协商决策代表的民主与基于选举建立的现代议会民主之间存在正反馈吗?尽管由于上述种种的缺陷,以及可能会丧失“决策的决断性”,但也许在信息技术发达和因特网连接的地球村中,市民社会中诞生的民主决议在“分配性、协调性、网络产品问题(network goods problem)以及多变的、离散的和高复杂/高不确定性的问题领域”,(18)将会成为现代政治民主决议的一个并非完美的补充。因此,尽管不能证明软性治理就是更加民主和平等的,但因其在目标设定、决策过程、执行手段上与传统治理模式的不同,至少使环境政治中不同行为体面对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五 结束语
对欧盟环境治理的研究不仅要从公共政策的角度思考,同时还要关注它对欧洲一体化具有的重要意义,也就是说新的治理模式如何适应、影响整个欧盟体系。在通过立法的方式推动欧洲融合的大潮退去后,可以说软性治理成为欧洲一体化的另一种选择,它在不同的时空与程度上和传统治理模式形成“共生”局面。新的治理模式应欧盟行政机构日益增加的权能而出现,它还成为行政机构权能合法化的阶梯。新的治理模式使治理的功能进一步分化、权力进一步向行政和技术机构让渡、利益攸关者的参与程度提高,也就是说在“低政治”领域一体化得到深入,在“高政治”领域民主参与加强。“法律推动一体化”的退却为软性治理发展留下了空间,它们的进退正好迎合了有关善治的争论,“欧洲一定是一个欧洲人民信任的事物,而不仅仅是一个由条约和法院授予的合法的事物”。(19)
同时我们还应该看到,新治理模式的缺陷,即在欧盟层面的决策权大门打开后,却没有在欧盟相应的形成一个有效的议会监督机制(虽然欧洲议会的权力在不断扩大),部分是由于欧盟多层治理的结构性局限造成的。因此弥补软性治理模式的缺陷,或者说实现“欧盟的善治”是一项长期、系统的工作,它需要超国家议会民主制在欧盟层面的启蒙,环境领域中的软性治理或许正是这场启蒙运动的一部分。
注释:
①这方面的文献有很多,这里仅列几篇为代表。例如,Beate Kohler-Koch and Rainer Eising eds.,The Transformation of Governance in the European Union,London and New York:Routledge,1999; Christoph Knill and Andrea Lenschow,"Modes of Regulation in the Governance of European Union:Towards a Comprehensive Evaluation",European Integration online Papers,Vol.7,No.1; Beate Kohler-Koch and Berthold Ritterberger,"The 'Governance Turn' in EU Studies",JCMS,Vol.44,2006,Annual Review.
②Philippe Schmitter,How to Democratize the European Union and Why Bother? Lanham:Rowman & Littlefield,2000,p.35,转引自吴志成、李客循:“欧洲联盟的多层治理:理论及其模式分析”,《欧洲研究》2003年第6期。
③L.Hooghe and G.Marks,Multi-Level Governance and European Integration,Lanham:Rowman & Littlefield,p.4,转引自[德]贝娅特·科勒-科赫、贝特霍尔德·里滕伯格:“欧盟研究中的‘治理回合’”,陈新译,《欧洲研究》2008年第4期。
④[英]安特耶·维纳、[德]托马斯·迪兹主编:《欧洲一体化理论》,朱立群等译,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9年版,第224页。
⑤有关“法律推动一体化”在环境政策一体化发展中的具体表现和作用可参见本人“试论欧盟环境法律与政策机制的演变”,《欧洲研究》2007年第4期,此处不再赘述。
⑥"Towards Sustainability:The European Community Programme of Policy and Action in Relation to the Environment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http://ec.europa.eu/environment/actionpr.htm.
⑦The Sixth Environmental Action Programme,Preamble,point 12 and 14,Decision 1600/2002/EC.
⑧Hubert Heinelt et al.eds.,European Union Environmental Policy and New Forms of Governance:A Study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Directive and the Eco-Management and Audit Scheme Regulation in three Member States,Ashgate Publishing Limited,2001,pp.8-9.
⑨OJ 1997 C132/210.
⑩"Commission Communication Concerning Environmental Agreements at Community Level",COM(2002)412.
(11)Decision 93/389/EC,Decision 1999/296/EC,Decision 280/2004/EC.
(12)Albert Weale et al.,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in Europe,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0,p.6.
(13)Katharina Holzinger,Christoph Knill and Ansgar Schfer,"Rhetoric or Reality? New Governance' in EU Environmental Policy",European Law Journal,Vol.12,No.3,May 2006,pp.410-412.
(14)周弘主编:《欧洲联盟50年:2007-2008年欧洲发展报告》,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2-24页。
(15)[英]安特耶·维纳、[德]托马斯·迪兹主编:《欧洲一体化理论》,第231页。
(16)同上书,第230-232页。
(17)Beate Kohler-Koch and Berthold Ritterbuerger,"The 'Governance Turn' in EU Studies",JCMS,Vol.44,Annual Review,2006,pp.27-49.
(18)Beate Kohler-Koch and Berthold Ritterbuerger,"The 'Governance Turn' in EU Studies".
(19)[英]安特耶·维纳、[德]托马斯·迪兹主编:《欧洲一体化理论》,第2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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