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效率优先,兼顾平等——兼评关于公平与效率关系的争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效率论文,平等论文,公平论文,关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是重大的实践问题,也是复杂的理论问题。目前,理论界对公平和效率关系的理解颇具分歧,归纳起来大致有如下三种观点:一、主张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二、主张公平优先,以公平促效率;三、认为两者同等重要,不应区分孰先孰后。一段时间以来,这几种观点处在一种相持状态。
本文认为,以上几种观点都未能充分科学地表达出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有鉴于此,本文认为有必要提出自己认为适合我国目前需要的公平主张。
公平的两种涵义:机会平等和结果平等
人作为一种理性动物,在它的生活中具有多种价值取向,其中自由、平等和公平(或正义)就是基本的价值取向。然而,这三种价值取向并不是完全等值的。
公平作为人们最高的价值理想不仅区别于自由和平等,而且包涵着自由和平等。或者毋宁说,正是自由和平等构成了公平的两个不可或缺的内容。
公平所包涵的自由的内容,我们可以把它叫做机会平等的公平(也有的学者称之为起点的公平);公平所包涵的平等的内容,我们可以把它叫做结果平等的公平(也有的学者称之为结果的公平)。
所谓机会平等的公平,指的是人们应该具有充分发挥和适用自身能力干事业的自由和权利。这种公平主张人们在政治上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经济上,人们拥有平等的劳动就业的机会,拥有根据自己的劳动贡献获取劳动报酬的均等机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应该在同一起跑线上开展竞争,任何人都不应该拥有除本人天赋和后天自身条件之外的其他特权。社会如果对人们平等地利用机会的权利加以限制,处处造成机会的不平等,那么这个社会就不能称为公平的社会。
所谓结果平等的公平,指的是人们不管其自身条件如何,都应该具有起码的政治和经济待遇。比如,人们应该拥有平等的选举权,应该拥有起码的能够维持生存的物质资料,应该受到起码的人格上的尊重等等。社会如果对弱者连这点起码的平等都不能给予,那么这个社会也不能称为公平的社会。
把一般的公平范畴区分为机会平等和结果平等这两种特殊的公平涵义,是公平范畴本身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国外许多学者对它的共同理解。
国内的学者们一般也不反对公平可以区分为机会平等的公平和结果平等的公平这两种涵义,但有的学者却认为公平价值的这种“分化”是始于市场经济。持此论点的学者认为,在非市场经济社会中,“两种含义的公平”“是统合为一的”(统合为“结果的公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价值才“分化”为起点的公平和结果的公平(参见《探求公平与效率的具体关系》,载《哲学研究》1994年第6期)。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在漫长的非市场经济的社会中,固然主张结果平等的公平观长期占据统治地位,但也不是完全没有主张机会均等的公平思想的存在。恩格斯曾经说过:“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观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第310页)。我们知道,奴隶社会是严重的两极分化和阶级对立的社会,它的公平观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否定了原始社会的主张人人结果平等的公平思想,这当中如果不包涵着某种程度的机会均等的思想在内,怎么能够得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结论呢?后来,封建制对奴隶制的取代,不仅意味着农民比奴隶获得更多的结果平等方面的公平(地主已不能随便杀害农民),而且意味着农民获得更多的机会平等方面的公平(地租的剥削形式比奴隶为牲口的剥削形式包涵了更多的机会平等)。而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工人就他们享有自由出卖劳动力的权利和享有失业救济的权利来说,则是在机会平等和结果平等这两个方面比封建社会的农民享有更高水平的公平。所以,纵观人类文明史,人类的公平观念不是永恒的,但是从机会平等和结果平等两个方面来理解公平的观念却是永恒的。机会平等的公平观念决不是仅仅来源于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公平观与非市场经济的公平观的区别不在于公平价值是否已经“分化”,而在于在本来就“一分为二”的公平价值中各自所强调的侧重点不同而已。具体地说,在非市场经济条件下(主要是在阶级社会中),由于社会以政治为中心,维持社会稳定成为压倒一切的任务,因此总是需要强调结果平等的公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治的中心地位已不复存在,经济已成了社会的中心,稳定社会秩序已不成问题,因此总是强调机会平等的公平。公平观的侧重点之所以能够发生这种转移,正是以两种公平涵义的同时存在为前提的。
两种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机会平等和结果平等虽然都是公平的两个不可或缺的内容,但它们却是两种相反的价值取向,因此当它们同效率发生联系时,对效率产生的作用是不同的。
我们先来考察机会平等的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如前所述,所谓机会平等,在现阶段就是提倡按劳分配,鼓励自由竞争,实行优胜劣汰,以及运用市场手段来实行资源的优化配置等等。毫无疑问,这种起点平等的公平必然把人们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和效率的提高。当然,在现实社会中,绝对的机会平等是不存在的,不用说社会环境中还有很多机会不平等的现象,单就个人自身而言,各人的天赋条件和后天所受的教育状况差别是不同的,而这些不同特别是后天教育状况的不同主要是由于机会不平等造成的。但是,机会平等的公平中所包涵的优胜劣汰原则可以激发人们的潜能,促使人们克服自身中先天的和后天的弱点,尽量使自己站到与别人相同的起跑线上。所以,机会平等的公平无论对于强者还是弱者都可以起到激发潜能、调动积极性的作用,因此它对效率的提高能起促进作用。在一定意义上甚至可以说,机会平等的公平就是效率的同义语,两者有着内在的关联。
结果平等的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则完全相反。要实行结果平等的公平,就是要通过国家对机会平等的公平所产生的效率进行行政干预:一方面对富者、强者实行课税,另一方面以社会福利的形式将课税得来的资金用于救助贫弱者。如果对富者、强者课税过重,势必会影响他们投资的积极性和劳动的积极性;如果对贫者、弱者给予的结果平等过高,势必会使他们产生严重的依赖心理。而这两个方面都既是对以前产生的效率的抵消,也会对以后效率的保持产生阻碍。所以说,结果平等的公平会阻碍效率的提高。
当然,无论机会平等的公平还是结果平等的公平,同效率的关系都不如以上所述那么简单,除了以上关系之外还有更加复杂的情形。众所周知,机会平等的公平在产生效率的同时,还会产生贫富差别的扩大,亦即结果的不公平。而起码的结果平等的公平是社会稳定的必要前提。一个社会如果过分地结果不平等,势必会引发贫者为争取起码生存条件的抗争,从而影响社会的稳定。在一个秩序不稳定的社会里,是没有效率可言的。从这个意义上讲,结果平等的公平同效率也有一致性,机会平等的公平同效率也有不一致性。但是,机会平等的公平和结果平等的公平同效率的这一层关系毕竟是间接的、潜在的和非基本的,就它们的直接、现实和基本的关系来说,机会平等的公平是促进效率的,结果平等的公平是阻碍效率的,这个事实毋庸置疑。
既然机会平等的公平和结果平等的公平同效率的关系呈现相反的情形,因此,当谈及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时就不应该笼统而论,否则势必会产生理解上的分歧,并进而得出不同的结论。目前理论界在公平与效率关系上的争论就是基于这种理解上的分歧而产生的。我们发现,主张“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它所讲的公平实际上指的是结果平等的公平(《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载《光明日报》1993年3月8日);主张“公平优先,以公平促效率”以及“公平和效率不分孰先孰后,应该同时兼顾”的,它们所讲的公平实际上指的是机会平等的公平(《公平与效率关系之我见》,载《哲学研究》1991年第5期;《也谈效率与公平的关系》,载《哲学研究》1993年第7期)。因为在前者看来,在“效率优先”中已经包涵了机会平等的公平,那么在“兼顾公平”中所讲的公平只能是结果平等的公平了。并且只有这样理解,上述两句话才能成立,否则是不能成立的。而在后者看来,所谓公平就是机会平等,这种公平当然应该优先,当然应该用它来促进效率了;或者说,这种机会平等的公平与效率本来就是互为条件、互相促进的,当然不应该区分孰先孰后,而应同时兼顾了。所以说,目前理论界关于公平与效率关系的争论,虽然看起来双方针锋相对,但基本上还停留在问题的表面层次,即停留在对公平涵义的理解和使用的分歧上,对于参与这场争论的不少论者来说,远远还没有接触到公平理论的本质。
公平理论正义:在效率和平等之间权衡
如前所述,公平范畴具有一般和特殊之分,公平一般包涵机会平等和结果平等两种涵义,公平特殊又有两种,即分别指机会平等和结果平等。因此,作为公平理论只能在两种特殊的公平,即在机会平等和结果平等之间权衡,而不能在公平一般和公平特殊之间权衡。
笔者认为,既然机会平等与自由、效率是同义的,结果平等与平等即日常中所说的平等是同义的。因此,在机会平等和结果平等之间权衡,实际上也就是在效率和平等之间权衡。
公平理论之所以只能在机会平等和结果平等之间亦即效率和平等之间权衡,而不能在公平一般和公平特殊之间亦即公平与效率或平等之间权衡,是因为一般和特殊是难以比较孰先孰后的,就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一口号而言,其前半句中强调优先的是公平一般的一种特殊涵义即效率,按照逻辑对称的要求,在后半句中强调兼顾的应是公平一般的另一种特殊涵义即平等,而在现存的口号中,后半句强调兼顾的却是公平一般本身。这样一来这一口号就变得十分令人费解。要么将“兼顾公平”中的公平理解为公平特殊之一即平等,这样在意义上是顺了,但它是“义不达辞”的。要么将“兼顾公平”中的公平理解为公平一般,这样“义是达辞”了,但人们又会逻辑地得出如下结论:“效率优先”是不公平的,所以才需要“兼顾公平”一语来补充;如果“效率优先”中已经包涵了公平,那么“兼顾公平”一语则成了多余的话,从一定意义上说,效率和公平应同时兼顾、不要区分孰先孰后的说法,“公平优先,以公平促效率”的说法,都是出于对“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说法中所包涵的逻辑悖论的反驳而产生的。要克服后者中所包涵的这种逻辑悖论,唯一的出路就是在效率和平等之间权衡,而不要在效率和公平之间权衡。
效率和平等之所以成为任何一种公平观都必须权衡的两个方面,因为这两者既是任何社会都必需的,又是任何社会都难以兼得的。从社会对它们的需要来说,一方面任何社会都不能没有效率,另一方面任何社会都不能没有平等,这种情况就像自由和平等、机会平等和结果平等之于社会需要一样。从社会对它们难以兼得来说,亦如自由和平等、机会平等和结果平等之于社会难以兼得一样,效率和平等在一般情况下也是相互矛盾、此消彼长的。效率的提高会导致平等的减少;平等的增加会阻碍效率的提高。既然它们都为社会所必需,因此社会不能在它们之中二者择一;既然它们之间相互矛盾,社会又不能将它们等量齐观。社会所能做的就是在使二者“兼顾”(就社会的主观愿望而言而不是指效率和平等之间的客观本性而言)的前提下,对二者的轻重先后进行权衡,或者以牺牲一定的效率为代价获得更多的平等,或者以放弃一定的平等为代价谋得更多的效率。如果是前者就是平等优先;如果是后者就是效率优先。不管平等优先还是效率优先,都是社会在平等和效率之间作出的一种权衡。这种权衡正如奥肯所说,是一种比在治理通货膨胀和减少失业之间权衡还“更加棘手、影响也更加广泛的权衡”,是“最大的社会经济权衡”(《平等与效率》第5页,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因此它是一切公平理论必须解决的基本问题。换言之,一切公平理论都必须在效率和平等之间权衡。
为什么取“效率优先,兼顾平等”
在效率和平等之间权衡,只有两种可能的选择,要么效率优先,要么平等优先。所谓效率和平等的最优交替实际上是不存在的,它只不过是在总的效率优先或总的平等优先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暂时状态。那么,在这二者择一之中我们应该何去何从呢?笔者认为,正确的答案应该是效率优先,兼顾平等。
当今的中国在处理社会公平问题时为什么应该采取“效率优先,兼顾平等”的原则?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必须对效率和平等以及分别贯穿于效率和平等中的人的价值取向即经济价值和人道价值(自由和平等的另一种表述,为了明确起见,在此处我们使用这种表述)演变的历史作一宏观的考察。
在原始社会,由于生产力十分低下,可供分配的产品极度匮乏,同时,由于当时人口稀少,人种的繁衍是这个时期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页),因此为了保存人种的延续和社会的发展,这时社会产品的分配方式不得不主要实行体现原始的人道价值的平均分配。这种平均分配产品的经济关系毫无疑问是一种平等优先的公平。进入奴隶社会以后,由于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物质产品的增加,社会历史中的决定性因素开始由人种的生产向物质资料的生产转移(同上)。随着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在历史中的决定性地位逐步确立,人们价值取向的重心也出现了由人道价值向经济价值的转移。与此相适应,社会公平也就出现了由平等向效率的转移。这种转移是一个十分缓慢的过程。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虽然人们越来越重视经济效率,但是平等优先的思想始终占据统治地位,“不患寡而患不均”就是这个时期公平思想的反映。只有到了资本主义时期,由于商品经济中所包涵的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的作用,才使效率优先的公平观念得以从根本上确立。在商品经济(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和存续的整个时期内,人们出于对经济效率的追求,社会发展的经济价值始终超过人道价值。虽然从归根到底的意义上说,发展生产是为了满足人的需要,人的生存和发展是生产的最终目的。但几乎在所有具体的生产场合,人都是以手段的形式出现的,发展经济,发展生产,是人们从事生产活动的直接目的。
当社会发展到商品经济的高级阶段并且商品货币关系开始消亡之后,即进入马克思所说的“第三个阶段”——产品经济阶段以后,由于生产力的高度发达和物质产品的极大丰富,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不再是物质资料的生产,而重新回归到人的生产。但这时人的生产已不是人种的繁衍,而是“作为目的本身的人类能力的发展”(《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927页),是“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的发展(同上书,第46卷上,第104页)。这就是说,当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后,由于社会历史中决定性因素的变化,将会重新将人道价值置于经济价值之上。与此相适应,在处理平等与效率的关系时,人们会重新将平等置于优先地位。在这个时期,人们将效率原则置于平等原则之下,但丝毫不意味着这个时期的经济效率比以前降低。就像在商品经济时期,人们将平等原则置于效率原则之下,丝毫不意味着人们享有的平等的水平比以前更低一样。相反,在这个时期,社会化的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由于能够合理地调节他们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能“靠消耗最小的力量,在最无愧于和最适合于他们的人类本性的条件下来进行这种物质变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927页),因而效率会更高。总之,在马克思看来,在社会发展的第三个时期,正是这种经济上的高效率才为体现人道价值的平等优先原则奠定了基础,正如必然王国为自由王国奠定基础一样。
由此可见,如果我们将社会的发展划分为自然经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和产品经济三个时期,那么在这三个时期中平等原则和效率原则关系的变化大致呈如下情形:在由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中,由于人们更注重对经济价值的追求,原始的平等原则逐步由优先地位退居次要地位,效率原则逐步由次要地位上升为主要的或优先的地位。在由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向产品经济过渡的过程中,由于人们更注重对人道价值的追求,效率原则由优先地位逐步退居次要地位,平等原则由次要地位重新上升为主要的或优先的地位。不过,这时的平等原则已不是原始的平等原则,而是高级的自觉的平等原则。
目前,我国正处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新时期。在这个时期中,就社会发展的侧重点而言,是物质资料的生产,人们首选的价值取向也只能是经济价值而不可能是人道价值,因此这个时期在处理社会公平的问题上只能是效率优先。尽管为了使效率的创造有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社会必须实行起码的平等,但平等原则只能居后,而不能优先。同时,我们还应该看到,我国目前还处在一个特殊的历史时期,这个时期的特殊性就在于,在改革开放之前的几十年时间里,国家实行了一种平均主义的社会公平政策。这一政策限制了人们追求效率的自由,使个人和企业丧失了在经济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因而也丧失了经济活动的积极性,在追求结果平等的同时也导致了效率的巨大牺牲。即使在改革开放十几年以后的今天,“干和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的平均主义、“大锅饭”的现象仍然没有完全消除。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改变现实中的平均主义的经济体制,为了克服存在于人们观念中的“大锅饭”思想,必须置效率于平等之先的地位。
效率优先、兼顾平等的公平原则确立以后,还有很多的事情要做,比如,如何将这一理论变成政策,又如何将政策变成实践,并且在实践中如何使效率和平等在公平的统摄之下发挥到最大合理限度等等。但是要做好这一切,首先必须确立效率优先、兼顾平等这一理论前提,本文的任务仅在于确立这一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