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证分业与合业经营模式评析——兼论我国银证分业经营体制下的银证合作,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分业论文,体制论文,模式论文,论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银证业务经营体制存在两种基本的模式,一种是以美国、日本为代表的分业体制模式,一种是以德国等欧洲大陆国家为代表的合业体制模式。美国国会1933年通过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以下简称《法案》)开创了分业经营的先河。其产生的背景是,上一世纪30年代,资本主义世界爆发了空前的经济危机,美国25000家商业银行中11000家破产倒闭合并,比例高达40%。美国国会经调查后认为,商业银行的证券业务导致了股票市场和整个银行系统的崩溃。美国参议员卡特·格拉斯和亨利·斯蒂格尔提出应该在银行和证券之间建立起一堵防火墙,隔断两者之间的资金通道。经过讨论,他们提出的法案作为1933年银行法的一部分获美国国会通过[1](557-561页)。该法案的核心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和分离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务,内容有:限制联邦储备系统的成员银行受客户委托,从事证券买卖交易,成员银行不得承销除联邦和地方政府之外的其他债券业务,银行不得与任何以发行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为主要业务的经济实体有隶属关系;禁止银行在接受存款的同时,还从事发行、承销证券业务;禁止联邦储备成员银行通过董事、雇员或合伙人等连锁关系对证券业进行间接控制。
实行银证分业经营的依据主要有三,其一商业银行是社会的信用中介,直接经营存贷业务,对国家金融起着重要作用,将金融业按照“风险不同、客户不同、机构分设、功能各异”的原则分成几个子系统,中间隔着墙,一个子系统出问题,不会连锁反应,波及到其他系统。其二,商业银行的主要功能是保证结算、支付和提供短期贷款,其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必须在期限上对称。因而,商业银行的存贷款业务与证券交易业务客观上存在冲突,无论从保证商业银行资金的流动性与安全性的角度,还是从稳健经营的角度,将银行资产放在证券市场都面临极大的风险。其三,银行有巨大的资金实力,进入证券市场,可能出现金融机构利用资金优势拉抬股价的做庄行为,比如为了抬高自身投资的公司的证券价格,加强财务状况,商业银行可能迫使客户投资于它拥有的证券或者直接为其提供不良贷款,这必然加剧证券市场的价格波动,诱发证券市场的不稳定。
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技术革命的推动下,国际资本的流动日趋活跃,金融市场的制度创新趋势日益显现,分业经营体制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各国政府对本国金融体制进行改革的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突破金融与证券不相往来的格局,实行银行业向证券业渗透经营。法国在20世纪60年代和80年代两次修改银行法,允许银行参与证券业务。美国在金融创新和投资银行迅速成长的带动下,银证业务也开始交叉,80年代前期美联储规定,银行可从事不超过银行总收入5%的小规模证券业务,90年代该比例上升到10%、25%。1999年11月4日美参众两院分别以压倒多数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最后文本,正式废除了长期作为银证分业架构立法基础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结束了美国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的历史,标志着一个新的合业经营时代的到来。日本1981年《新银行法》和修改后的《证券交易法》,具体规定了银行与证券相互交叉的运作方式。1993年4月《日本金融制度改革相关法》明确规定,允许银行、信托、证券公司等通过出资50%以上的子公司经营除本业以外的其他两类业务。而英国银证分离格局的松动是从允许非交易所成员收购交易所成员公司股份29.9%开始的,这使得外资和银行资本进入到证券市场。1986年英国政府允许交易所成员以外的公司直接进入证券交易所交易,允许证券自营商和经纪商业务兼营[2]。
银行业与证券业应该分业经营还是合业经营一直是国际间争论不休的话题,争论的焦点是分合带来的风险和效率问题。分业经营可以使银行避开风险但影响金融体系的整体效率;合业经营有利于金融体系的整体效率但使银行面临的风险太大,大多数人持这种观点。然而,理论与实证研究已经足以使这种看法得以修正。就风险而论:第一,任何资产的经营均存在风险,关键在于如何控制风险。随着现代金融业的发展,银行经营风险的高低,已经不主要取决于经营项目的内容,而在于金融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技术的运用[3](562页)。关于大批银行倒闭的原因,著名的爱默里大学教授本斯顿认为,其主要原因是由于美国银行体系实行州内单位银行制和禁止跨州银行业务所造成的。加拿大有全国范围的银行系统,就没有出现银行倒闭的情况。本斯顿在他的研究中发现,商业银行从事证券业务,并不必然增加业务的风险系数,相反,银行有节制地参与证券市场,不失为一种有效的避险工具,因为这有利于银行开辟新的利润来源渠道,有利于银行多元化地运用资产和进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从而建立和维持一种风险相对分散的资产和债务组合结构。实际上,由于银行与客户之间因间接融资的频繁接触,常会建立起广泛而持久的业务联系,对客户相对比较了解,参与其证券投资业务自然风险也就降低了。从德国万能银行经营的实践来看,效果的确是如此。德国一直允许银证合业,美国却不许,但前者倒闭的银行却比后者少得多[3]。第二,现代金融市场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竞争日趋激烈,伴随着证券市场的高度发展,从事间接融资的银行处于不利的地位,客户更愿意到证券市场参与直接融资,因为直接融资不构成债务,间接融资却要直接构成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银行不参与证券业务,其业务市场就日益缩小而逐步陷入困境,银行也认识到这才是风险。在美国,提出并最终废除《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的动因,就来自于银行认识到分业是自己对自己的束缚。第三,从效率来看,关于合业还是分业更有利于效率,看法也不相同。持分业观点者认为,银证间的专业化分工更有利于效率,银证合业有可能导致银行对金融业的垄断。因为专业银行比综合银行更有利于资源配置,并可能带来规模效益[4]。而持合业观点者却更看重实证研究的结果,这就是,传统专业银行业务相对单一,缺乏银证交叉的综合效益,这种综合效益来自于资源、信息、技能的相对集中产生的效益,如可节省寻找客户的费用,减低了交易服务成本,可从事不同的业务活动等。其实银证间专业化分工是市场竞争的结果,而不是市场竞争的初始条件,强制分业实质是将金融系统的全面竞争分解为同类机构、同类业务的竞争,必然影响竞争的整体效率。在我国,已有研究证实,银证强制分业,造成了我国金融业内部在市场、机构、资金、人力资源上的分隔,阻塞了资金流入证券市场的正常渠道,而又无法阻止银行资金违规入市,带来诸多负面效应,也不利于资金的有效配置。分业还明显加大社会交易成本,客户本应只面对一类机构,现在却不得不面对两类及以上的机构,而两类机构对同一客户的识别信息却不能共享,从而导致金融业内“重复劳动”,效率降低。
我国证券业起初很自然就实行的是银证合业经营,几乎所有的银行都设立了信托投资部、证券公司或证券营业部。著名的国泰、南方、华夏三大证券公司当时就分属于建行、农行、工商行,正是这些由银行筹建的证券公司开始了中国证券业的发展历程。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银行信贷资金直接间接进入股市的比例加大,金融系统的不安全因素同时加大,金融业应以防范风险优先的政策及呼声随之占了上风。1995年5月出台的《银行法》正式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使得我国银证合业的格局被打破。随着银证分离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全国银行系统进行了广泛的清理整顿,银行所属证券机构有的并购,有的改组,纷纷与原所属银行脱钩、剥离。1998年《证券法》再次强调,银行业与证券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机构分立。这就是说我国至今仍实行分类经营、分业管理的分业体制。然而,分业经营只能是我国金融业的短期政策选择,合业经营才是世界金融业发展的潮流,也是中国金融业的必然选择。入世后,国外全能化的金融机构从其开展全能业务的角度,势必在进入我国的分支机构中也实行合业经营,这就使分业经营的国内银行业和证券业直接面临威胁生存的竞争压力。在这种压力面前,国内商业银行只能基于分业经营的体制框架,依赖政策的逐步宽松,以各种可能的方式拓展业务,从而有步骤地实现从分业到混业到合业的体制转换。
二
近几年来,尤其是1999年以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旨在有步骤地疏通银证之间的资金渠道,促进质押贷款、同业拆借等信贷合作形式的开展。如,1999年8月先后发布了《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的规定》、《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的规定》,明确允许合乎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进入银行同业拆借市场和国债回购市场;同年9月开始就有湘财等10多家券商与10家基金管理公司相继获准进入银行同业拆借市场。2000年2月央行与证监会联合发布了《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合乎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作为质押向商业银行贷款[5]。以上政策虽体现为银行对证券公司的融资支持,实际带来了银证双方“双赢”的效果。对证券公司而言,获得了拓展业务的资金渠道,解决了制约其发展的瓶颈问题。对银行而言,由于券商信誉相对较高,对其贷款安全性较有保证,有利于减轻存贷差的压力,降低经营成本。除资金合作外,双方围绕银行在网点和结算方面的优势还进行了广泛的业务合作,根据各自的优势,进行业务的分拆和组合,通过现有业务的相互交叉或拓展新业务,形成了较为密切的分工合作关系。其方式主要是银证转帐、代办开户、网上交易、存折炒股、基金托管,主要包括银行代券商接受客户资料并银证通兑,客户从开户、下单、交割、存取款、查询均无需到券商处,资金很方便地在银证间相互划转,买卖通过电话或网上进行。其中,依托银行点多面广的优势,委托银行网点办理开户业务,帮助地理位置相对偏僻的投资者入市,既提高了券商覆盖客户的能力,又使其经纪业务得以低成本拓展;银证联网,开展网上交易和清算,突破了时空限制,极大地方便了投资者;银行卡或存折炒股时,其存折既是储蓄帐户又是保证金帐户,客户可通过银行的委托电话或网上交易系统直接进行操作,可选择将储蓄帐户和证券保证金帐户合二为一的混合式帐户,也可选择更安全的储蓄帐户与保证金帐户分立式帐户。分立式帐户和混合式帐户不同,两个帐户不能自动划转,要有投资者的指令,才能相互调拨资金。这种安全、快捷的服务有利于增加投资者的交易频率及交易额,实现券商经纪收益的增长。
银证合作是我国金融业在分业体制下应对入世后市场竞争的一个积极主动的策略,双方合作的原则是优势互补,利益共享。由于我国证券公司目前的主要盈利来源还在经纪业务,使得目前的银证合作的重点仍在利用银行零售网点多的优势扩大一般业务方面,比如,个人股票质押贷款的推出,存款的新股申购以及企业购并、重组与配股融资时的合作。从面向世界,应付全球性的挑战来看,这显然是不足的,应大力拓展合作领域,探索实现深层次合作的可能性与现实性。国外的经验是以业务创新为契机,彼此建立以经营理念、资金实力、人员结构为背景的战略合作关系。山东电力集团现在是湘财证券、华夏银行的第一大、第二大股东,并已成功地控股英大信托、蔚深证券。凭借参股或控股大股东的实力与优势,构造集银行、证券于一体的金融集团,即通过产业资本推动金融资本融合的模式,在国外有许多成功的例子,在我国也将见到成功的实例。券商和银行依托共同的控股股东山东电力集团,较为顺利地形成了银证合作的利益共同体。这就是一个成功的开端。此外,银证直接寻求更深层次的内部组织和股权合作,也是未来十年银证合作的新形式。这种股权层次的合作是指银行与券商相互参股或者直接在组织结构上进行购并与组合,形成类似于全能银行的金融机构。银证互相参股甚至直接在组织结构上合二为一,将大大增强彼此的竞争实力。我国能够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的两大大型集团光大、中信早就开始了组织和股权层面上的银证合作。光大集团拥有银行、证券、信托3家金融机构,持有申银万国19%的股权,拥有3家香港上市的公司,从其业务拓展的格局来看,已基本类似于外国的全能化金融集团。中信集团更是具备超大型金融集团的雏形,它控制着16家直属子公司、10家地区子公司、7家海外子公司、3家香港上市公司以及4家下属公司,经营范围涉及境内外的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融资租赁、实业、房地产、贸易等领域。随着我国加入WTO,国外全能化的金融集团对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体制将形成巨大的冲击,迫使我国金融业提高国际化水平,这既是挑战又是契机。我国的券商与银行应携起手来,面向未来,着眼于全面提高自身竞争实力的深层次合作,以迎接全球性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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