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业科技体制的改革与创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业科技论文,体制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今年1月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坚定不移地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提高农业整体素质和效益,促进农民收入稳定增长。”这是我国新时期农业发展新阶段面临亟需解决的重大问题。
而农业问题最终要依靠科技来解决。我国已经加入了世贸组织,如何使资源优势转化为真正的产品优势和竞争优势,提高技术含量,迎接更大的挑战与机遇,要求我国农业科技要有大的发展。因此,农业科技体制的改革与创新也是广为关心的重大课题。
一、改革发展的历程
从1985年中共中央发布《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以来,通过实施建立技术市场,增强科技工作的竞争机制等措施,加速了农业科技与经济结合,农业科技体系在改革中不断发展壮大。
199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技进步的决定》要求“农村科技率先跃居世界先进水平”。1996年9月,国家主席江泽民在接见全国星火计划工作会议代表时明确指出:“中国的农业问题、粮食问题,要靠中国人自己解决,这就要求我们的农业科技有一个新的解放,大大发展,要进行一次新的农业科技革命。”2001年《农业科技发展纲要》的颁布,标志我国农业科技体系进入了创新阶段。
二、我国农业科技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学科结构、专业设置不尽合理,机构重复交叉,研究机构大而不强。自1985年以来,虽然农业科技机构积极调整学科方向,但是在专业和机构设置上仍然存在设置不合理、机构重复交叉的问题,突出地表现为“三多三少”:即种植业学科多,其他学科少;传统学科多,新兴学科少;产中领域研究学科多,产前、产后领域的学科少。
我国农业科研机构和队伍大而不强,农业科研方向、任务的调整还不能适应新阶段农业发展和应对WTO的需要,表现为解决实际问题能力不强。如农业科技成果产出量每年约1000项左右,但成果转化率只有30%~40%,除了开发、推广存在缺腿外,由于科技成果的应用性较差,也造成了转化的难度。
(二)科技单位中公益性研究和经营性开发交织在一起,不便于分类管理,又影响农业科技创新实力的提高。对于每个科技单位来说,承担的任务是多元的。有的来自政府委托的任务,还有经营开发创收等任务,使得公益性科研工作与经营性开发创收交织在一起,既不利于科技单位的发展,也给管理工作带来了难度,改革难以深化。
(三)农业科技单位负担重,科技经费不能完全真正用在科技工作上。农业科技机构的负担很重:一是离退休人员多。有的研究所在职人员与离退休人员比例接近或达到1:1。二是一些研究所地处边远地带,自办幼儿园、中小学、医院等,承担了许多社会义务。三是一些研究所麻雀虽小,却五脏俱全,单位投入成本过高,资源利用效率低,造成很多不必要的人力、物力负担。
(四)非农业部门争夺农业科技力量,形成了多部门对优秀农业科研人才的竞争。近年来,一些农业科技人员相继离开农业科技系统,造成人才外流,专业人才队伍很不稳定,已经出现了科技人员离所或出国或调入其他单位的情况。
(五)农业科技产业发展规模小、效益低,经营管理不规范,阻碍了企业成为创新主体的进程。根据有关的调研,目前地级以上农业科研机构兴办的经济实体约700个,其中,100人以上的实体仅为28个,占总数的4%。大多数实体的管理方式落后,开发经营起点低,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农业科技企业不多。即使像“隆平高科”这样的企业,2000年的主营业务收入也只有1.6亿元,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一是科研、转化、推广、生产之间以专业和纵向分割为主的格局还未从根本上得到改变,新的现代企业制度还没有在农业科技企业中建立起来。二是缺少一批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经营管理人才。
三、充分利用WTO《农业协定》相关的“绿箱政策”,加大各级政府对农业科技的支持力度
根据WTO《农业协定》的相关条款的规定,对农业科技的支持属“绿箱政策”范围,进行支持不受约束。
农业科研工作具有长期性、区域性、综合性的特点,属于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公益性事业。尽管当前世界各国现行的农业科技体制不尽相同,但各国政府实际上都把农业当作特殊的产业来对待,十分重视农业科技的发展。如在经费投入方面,各国政府都考虑到农业科研所具有的社会公益特点,直接给予其所属农业科研机构以巨额资助。国外对农业科技的投入来自政府和企业,投资约各占50%。发达国家政府对农业科技投入约占农业总产值比重的2%左右。我国与国际水平相比,农业科技投入仅占农业总产值的0.3%~0.4%。这显然是不适应入世后我国农业发展要求的。
四、深化农业科技体制的改革与创新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要求,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与农业科技发展特点,农业科技要以调整优化农业科技系统的结构、合理分流人才为重点,进一步转换机制,建立层次分明、结构合理、资源优化配置、高效精干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
在调整农业科研机构、优化布局和明确方向方面:中央级农业研究院主要从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及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关键技术研究,着重解决全局性、关键性、方向性、基础性的重大科技问题。省级农(牧)科院,主要从事本区域应用基础研究、技术转化研究,着重解决本地区农村经济和农业生产中具有区域特色的重大技术问题。地、市级农业科研机构,应在全省统一部署下,按农业自然区划进行调整,使之成为具有区域特点和全省专业分工的科研开发机构。
在调整学科、专业设置方面,要在优化布局国家与地方两级农业科研机构的前提下,逐步调整好如下四类农业科技结构:一是从农业技术供需上,调整产前、产中和产后结构,尤其重点加强产前和产后技术研究及技术推广;二是从农业产业及产品发展看,调整重点应在重视种植业和农产品的同时,加大畜牧业、园艺业和水产养殖业及其产品的研究和技术推广力度;三是重视农业高新技术与可持续发展农业技术,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四是加强农业宏观战略、农业经济管理、农业科技信息等软科学研究,促进科技决策科学化。
同时还要造就以精尖人才为核心、能够攻坚的农业科技队伍,用高质量的核心人才来集中保证农业科技的高效率。
农业科技体制的创新,还需要支持农业科技发展的政策与资金保证体系的支持,这首先要确立以政府为主体的多元农业科技经费筹资机制,增加对农业科技的投入;其次要营造农业科技投资良好的环境,拓宽农业科技经费的来源;三要重视企业科研力量的组织与运用,推动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促进企业成为农业科技创新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