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产性劳动与非生产性劳动的几个问题_剩余价值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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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马克思关于生产劳动的基本理论为依据,紧密结合当代科技革命的蓬勃兴起和第三产业的迅猛发展,对我国经济学界关于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争论的几个焦点问题,阐述了作者的见解。这些问题是:(1)一般生产劳动的概念必须扩大,但不能任意扩大;(2)扩大一般生产劳动概念应掌握的几条原则界限;(3 )关于生产部门与非生产部门的划分;(4 )关于社会生产劳动的概念及划分社会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标准;(5)关于社会主义生产劳动。文章最后, 还就社会主义国家社会总产值和国民收入的计量问题,表述了个人的基本观点。

自80年代以来,随着新的科技革命的蓬勃兴起和第三产业的迅猛发展,我国经济学界关于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争论,出现了一个新的高潮。讨论中,各种意见纷呈,分歧很大,形成了不同的学派。本文不想对生产劳动问题作全面论述,只打算就其中几个争论的焦点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一般生产劳动的概念必须扩大,但不能任意扩大

生产劳动存在不同的层次,即一般生产劳动和特殊生产劳动。研究生产劳动,不可不把两者区别开来。在这里,我们首先考察一般生产劳动。回答一般生产劳动的概念是否应当扩大的问题,然后再考察有关特殊生产劳动问题,特别是社会主义生产劳动问题。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给生产劳动下过一个定义。他写道:“劳动过程的简单要素是:有目的的活动或劳动本身,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在劳动过程中,人的活动借助劳动资料使劳动对象发生预定的变化。过程消失在产品中。它的产品是使用价值,是经过形式变化而适合人的需要的自然物质。劳动与劳动对象结合在一起。劳动物化了,而对象被加工了。在劳动者方面曾以动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东西,现在在产品方面作为静的属性,以存在的形式表现出来。……如果整个过程从其结果的角度,从产品的角度加以考察,那末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表现为生产资料,劳动本身则表现为生产劳动。”〔1 〕应当怎样看待马克思这一定义呢?这个定义是把社会生产过程当作单纯劳动过程考察得出来的。它撇开了生产过程的社会规定性,只概括了生产过程中人和物的关系,而没有概括人和人的关系;只抓住了各种生产劳动的共性或共同特征,而舍弃了它们的个性或特殊性。因此这个定义是关于一般生产劳动的定义。它明确规定只有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这也是毫无疑义的。问题在于,马克思这个定义所规定的范围是否概括得很全面,应不应该根据时代的发展加以修订或扩大。对此,理论界存在很大争论,并且形成了宽、窄、中三个派别。窄派坚持物质生产这条线,认为只有直接从事物质资料生产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完全赞同马克思的表述。宽派则认为马克思的定义把生产劳动的范围定得太窄了,应当拓宽,但其中不同的人又有不同的看法,有些人主张把范围扩大到科、教、文、卫及生活服务各部门;另一些人则主张连公、检、法、军队及各种政府机关都应包括在内。中派处于宽派和窄派之间,但始终没有找到划分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原则界限。本文基本赞成宽派的观点,认为一般生产劳动的概念必须扩大,但又不同意他们某些同志的做法,即把生产劳动任意扩大。

促使一般生产劳动概念必须扩大,有两个基本因素:

第一,消费领域的拓展引起生产领域的不断扩大。众所周知,生产是为了消费,没有消费就没有生产。人们的消费需求是多方面的和不断变化发展的,要满足这些需要,就要有各种各样的生活资料,包括生存资料、享受资料和发展资料。此外,为生产这些生活资料,还要有足够的生产资料。从产品的具体形态上看,无论是生活资料或生产资料,又都可以分为物质产品、精神产品和劳务产品三大类。就维持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意义或作用来说,物质产品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当然精神产品和劳务产品也不可缺少。而且随着历史的发展,后两类产品的重要性会越来越明显。这样,随着人类消费结构的发展和变化,人们已不再满足于物质产品的消费,还要求满足精神生活、文化生活的各种需要,要求减轻自己的劳动,于是,社会生产由物质生产领域向非物质的生产领域推进,以劳务生产为核心的第三产业迅速发展了起来。可见,随着历史的发展,消费领域是不断扩大的,从而生产领域也是不断拓宽的,那种将马克思的定义固定化,把社会生产永远限于物质资料的生产,把生产劳动永远限于生产物质资料的劳动的观点,是不符合生产发展的历史规律的。

第二,社会分工和协作的发展,使非物质的生产劳动从物质生产领域中分离出来。随着生产的发展,分工也在不断发展,这是必然趋势。随着分工的发展,生产劳动的概念也要相应扩大。马克思曾经具体地分析过这个问题。他指出:当劳动过程还是一个纯粹个人的过程时,互相分离的各种生产职能会全部集中在劳动者一个人身上。他什么都自己干,产品也表现为个人的产品。但当劳动过程由个人过程发展成为结合劳动者的过程时,情况就大为不同了。这时,“产品从个体生产者的直接产品转化为社会产品,转化为总体工人即结合劳动人员的共同产品。总体工人的各个成员较直接地或者较间接地作用于劳动对象。因此,随着劳动过程本身的协作性质的发展,生产劳动和它的承担者即生产工人的概念也就必然扩大。为了从事生产劳动,现在不一定要亲自动手;只要成为总体工人的一个器官,完成他所属的某一种职能就够了。”〔2 〕这就是说,在结合劳动的条件下,直接对劳动对象进行加工的操作工人的劳动是生产劳动,各种辅助工人的劳动也是生产劳动;生产第一线的工人的劳动属生产劳动,远离第一线的科室人员的劳动也是生产劳动;在车间从事体力劳动的工人的劳动是生产劳动,从事脑力劳动的各种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的劳动也是生产劳动。生产劳动的概念大大扩大了。有人说,生产劳动概念的扩大,只适合于物质生产领域内部,决不能扩大到物质生产领域之外。这种看法是难以令人同意的。分工和协作是发展生产力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途径,它永远不会停止在一个水平上。企业内部的分工必然发展为各种社会分工,包括企业与企业、行业与行业、物质生产部门与非物质生产部门的分工。现实生活中各种产业部门,包括众多的劳务部门和精神产品的生产部门,最初都是由物质生产领域中分离出来的,是物质生产领域各种生产职能独立化的结果。这种种部门一旦从物质生产领域中独立出来后,反过来,它们又都为物质生产服务。同一种职能,同一种劳动,分散在物质生产企业内部时就是生产劳动,独立化成为一个部门或行业之后,就不是生产劳动了,这怎么能说得通呢?

反对一般生产劳动概念应当扩大的重要根据是:把生产劳动只限于生产物质资料的劳动,是马克思的观点。这种看法是值得商榷的。的确,如前所述,马克思在定义中所说的生产劳动,是指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资本论》第一卷研究的是剩余价值的生产过程,目的是揭示资本与雇佣劳动之间的真实关系,自然要选择最有典型意义、最有利于说明剩余价值生产的秘密的物质生产领域作为考察对象。那里还未涉及非物质的生产领域。但这决不能说马克思否认物质生产领域之外存在任何生产劳动。相反,马克思曾多次讲过非物质生产领域也存在生产劳动。比如,马克思曾经说过:“如果可以在物质生产领域以外举一个例子,那末,一个教员只有当他不仅训练孩子的头脑,而且还为校董的发财致富劳碌时,他才是生产工人。”〔3 〕这段话明白无误地指出,在非物质的生产领域中,是存在生产劳动的。至于这里边哪些劳动属于生产劳动,哪些劳动不属于生产劳动,需要具体研究。又比如,马克思在《剩余价值理论》中曾明确指出,服务是商品,服务劳动也是生产劳动。他说:“任何时候,在消费品中,除了以商品形式存在的消费品以外,还包括一定量的以服务形式存在的消费品。”“对于提供这些服务的生产者来说,服务就是商品。服务有一定的使用价值(想象的或现实的)和一定的交换价值。”〔4〕当然, 相反的话也是有的,正是在《剩余价值理论》中,马克思明确说,服务不属生产劳动,服务部门不属生产部门。其实,这是从不同的角度来分析问题的结果。当他说服务劳动是生产劳动时,他是从生产一般的角度观察问题的。而当他说服务劳动不是生产劳动的时候,却是从一种特殊生产即资本主义生产的角度观察问题的,是说服务劳动不是资本主义的生产劳动。可见,马克思的两种提法都是对的。

坚持只有生产物质资料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的同志认为,从一般商品生产的角度看,生产劳动必须能够创造价值,而一切非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都不能生产有形产品,劳动无法凝结或物化在其中,从而无法形成价值。对此,我们认为,价值是抽象概念,是“可感觉”而又“超感觉”的“幽灵般”的东西。马克思在分析价值的形成和价值实体时,为便于人们把握,从物理学和化学中借用了“凝结”、“物化”、“对象化”等字眼,完全是一种比喻,是为了形象地、通俗地说明问题。因此不能过于咬文嚼字,不能用自然科学的眼光去理解它。价值是个社会形式,任由我们怎样摆弄商品,都不会找到一个价值原子。马克思说过:“对劳动的物化等等,不应当象亚·斯密那样按苏格兰方式去理解。如果我们从商品的交换价值来看,说商品是劳动的化身,那仅仅是指商品的一个想象的即纯粹社会的存在形式,这种存在形式和商品的物体实在性毫无关系。”〔5〕我们认为,一种劳动能否创造价值, 关键并不在于劳动是否生产有形产品,而在于所耗费的劳动是否创造了使用价值,并且符合社会的需要。如果一个人创造了某种符合社会需要的使用价值,即使他不制造任何具有物质实体的产品,他的劳动也一定会被社会所承认,从而形成价值。可见,借口非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不创造物质产品而把它们统统排除在生产劳动之外,是一种不正确的做法。

一般生产劳动的概念必须扩大,但不能随意扩大,不能像某些宽派同志那样,把所有人的劳动或活动,包括那些不生产任何产品或使用价值的劳动,都归入生产劳动。那样做不只人为地夸大了生产劳动的范围,实际上是取消了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划分。既然所有人的劳动都是生产劳动,生产劳动也就失去其存在的意义。

二、扩大一般生产劳动概念应掌握的几条原则界限

扩大一般生产劳动概念,应该掌握以下四条原则界限:

1.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界限。生产是经济领域的事情。这当然不是说经济基础领域的一切劳动都是生产劳动,而是说不能把生产劳动的范围扩大到上层建筑领域来。诸如法官判案、军人站岗、行政长官处理日常公务等,是属于上层建筑领域中的活动,虽然都要付出大量的艰苦劳动,但他们离生产过程很远,并不参与任何产品的生产过程,既不生产使用价值也不生产价值,因而他们的劳动属非生产劳动,他们属非生产劳动者。有人说,上层建筑中的各种劳动是很重要甚至是很神圣的。这话当然很对。然而,我们不能由于国家领导人的工作十分重要就把它列入生产劳动的范围。生产劳动之所以必要,是因为人类一天也离不开消费。而上层建筑各种人员的存在,主要由于社会存在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也由于经济生活存在无序性,需要宏观管理。正如马克思所说:“这些非生产劳动者,无论在精神生产领域还是在物质生产领域,都什么也不生产,他们只是由于社会结构的缺陷,才成为有用的和必要的,他们的存在,只能归因于社会的弊端。”〔6〕

2.两种生产的界限,即人的生产与物(指广义的物,包括物质产品、精神产品和劳务产品)的生产、主体的生产与客体的生产的界限。这两种生产有一个很大的区别:前者直接以人体作为劳动对象,后者则以客观外界某种物质作为劳动对象;前者的成果是人的成长或劳动力素质的提高,后者的成果则是产品或使用价值。政治经济学讲的生产是指产品或使用价值的生产而言;讲的生产劳动从一般意义上说,总是指生产产品或使用价值的劳动。当然,政治经济学也要涉及人的生产即劳动力生产问题,但那是为了说明产品生产的需要,是把它作为发展生产的一个条件(主观条件)来研究的。因此,不能把生产劳动的概念扩大到人的生产的领域。直接生产的人或劳动力的劳动不属于生产劳动。具体说来,以下几种劳动不能列入生产劳动的范围:(1)教师的劳动。 教师的本职工作是教书育人,从事劳动力的培养,因此教师劳动不属于生产劳动。当然,教师出版的著作所付出的劳动,是生产劳动,因为他生产了某种产品,但这不是教师劳动的主体部分。(2)医生的劳动。 医生的职能是对劳动力的维护和保养,使其处于健康状态。与药剂师不同,药剂师配制药品供病人使用,本身是生产。医生则不生产任何产品。(3 )按摩师和修脚师的劳动。这种劳动与医生的劳动具有相同的性质,是对劳动力的维护和修理,因此也不能归入生产劳动的范围。(4 )理发师的劳动。按时理发能使人奋发精神,保持旺盛的生命力,从这个意义上讲,理发劳动也属劳动力再生产的范畴,不是生产劳动。

关于生产劳动力的劳动不是生产劳动,这一点马克思是十分肯定的。他曾指出:整个“商品”世界可以分为两大部分,一是劳动能力,二是不同于劳动能力本身的商品。有一些服务是训练、保持劳动能力,使劳动能力改变形态等等,例如学校教师的服务和医生的服务就是如此。“这些服务应加入劳动能力的生产费用或再生产费用”,它们“属于生产上的非生产费用”,“不直接创造用来支付他们报酬的基金”〔7〕。 马克思对斯密把直接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的劳动排除在生产劳动之外,采取了赞赏的态度。他写道:“斯密本应承认,生产劳动或者是生产商品的劳动,或者是直接把劳动能力本身生产、训练、发展、维持、再生产出来的劳动。亚·斯密把后一种劳动从他的生产劳动项目中除去了;他是任意这样做的,但他受某种正确的本能支配,意识到,如果他在这里把后一种劳动包括进去,那他就为各种冒充生产劳动的谬论敞开了大门。”〔8〕

3.直接生产过程与交换过程、分配过程的界限。社会再生产过程包括直接生产过程、交换过程、分配过程和消费过程。不能同意某些宽派同志的观点,他们认为投入再生产过程中的全部劳动都是生产劳动。这里存在着生产和非生产两种职能。只有直接生产过程中的劳动才是执行生产职能的劳动,因而才是生产劳动。这种劳动还包括产品从生产者那里转移到消费者手中这整个过程所必须支出的一些劳动,如包装、保管、储存、运输等等劳动。这些劳动是直接生产过程在流通领域和分配领域的继续。至于纯商业劳动,那只是与商品的形态变化有关,既不生产使用价值也不增加商品价值;纯粹的分配劳动只是使商品所有权由一个人手中转到另一人手中,同样不能创造使用价值和增加价值。因此,不能把它们当作生产劳动看待,不能把生产劳动概念的外延扩展到纯交换领域和分配领域。

4.科学研究中的基础理论研究与应用技术研究的界限。科学技术是生产力,主要是指应用技术是生产力。应用技术研究可以发明各种技术诀窍,新的生产方法,形成专利,变成技术商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它可以作为一种特殊的非物质的生产要素(如设计图纸、新产品制造方法等)投入生产过程。因此,应用技术研究中的劳动是生产劳动。基础理论研究是探讨科学规律的部门。科学规律要转化为生产力一般需要很长的过程,要经历许许多多的中介环节,人们不会把科学规律当作商品来买卖。因此,基础理论研究中的劳动不属于生产劳动。

三、关于生产部门与非生产部门的划分问题

既然我们已经弄清楚了从一般意义上说什么是生产劳动,什么是非生产劳动,并找出了划分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标准,那么,关于什么是生产部门和非生产部门,以及怎样划分生产部门与非生产部门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从生产劳动的一般概念出发,可以把生产部门与非生产部门大致划分如下:

1.生产部门。包括有:

(1)农业部门。包括农、林、牧、副、渔业。

(2)工业部门。包括电子工业、汽车工业、轻工业、能源工业、 纺织工业、化学工业、矿业等。

(3)交通运输部门。包括铁路运输、公路交通、民航、 水上运输等。

(4)建筑业。包括各种工程建筑及民用住房建筑等。

(5)商业。包括内、外贸和物资供应部门。

以上几个部门属于物质资料的生产部门,其产品具有物质形态,能离开生产者而独立存在。

(6)文学艺术部门。主要包括各种文学艺术、音乐、雕刻、 戏剧、绘画等。

(7)图书出版部门。包括各类图书的出版和发行。

(8)影视部门。包括电影、电视、音像、广播等。

(9)应用技术研究部门。包括开发各种新技术、 新产品的研究院、所以及民用科技企业。

以上几个部门属于精神产品和智力产品的生产部门。

(10)生活服务部门。如饮食业、照相业、浴池业等。

(11)城市能源部门。主要包括供电、供水、煤气等。

(12)信息部门。主要指邮电通信业。此外还有各种信息交流中心。

(13)修理部门。主要包括车辆修理、各种家用电器的修理等。

(14)旅游部门。包括各种旅游景点、宾馆、饭店。

(15)环境保护部门。主要包括环境监测、园林绿化、街道清扫、三废处理等。

以上几个部门属于服务产品的生产部门。

2.非生产部门。包括有:

(1)上层建筑领域的各个部门。主要包括各级政府机关、军队、 公安、监察、法院、各种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如金融、计划、财税部门)等。此外,还有意识形态部门。

(2)教育部门。包括国民教育系统、 党政官员的训练系统以及各种职业培训机构。

(3)卫生部门。主要包括医院、疗养院、各级卫生防疫机构。

(4)各种社会团体。如工会、 共青团、妇联、各种学术团体等。

应当指出,经济现象十分复杂,这里的部门划分不是绝对的。一个部门究竟属于生产部门还是非生产部门,主要看它占主体地位那部分劳动的性质来定。实际上,任何一个生产部门中,都会存在某些非生产性劳动;反过来也一样,在任何一个非生产部门中,也都会存在某些生产性劳动。

四、关于社会生产劳动的概念及划分社会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标准

前面分析的是一般生产劳动,这里要考察特殊生产劳动即社会生产劳动。

(一)“两个概念”、“两条标准”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

理论界有一种相当流行的观点,即认为任何一种特定社会的生产劳动,都同时存在两个概念或定义,因而认为区分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同时存在两条标准。这种观点,是在界定资本主义生产劳动时提出来的。他们说,马克思关于“生产劳动是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的定义,是个普遍定义,适合于一切社会,当然也是资本主义生产劳动的一个定义。但他们又认为,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有许多劳动并不生产物质产品,却能创造剩余价值,这些劳动也是生产劳动。因此,仅有上述定义是不够的,它不能概括资本主义的全部情况,必须有另一个定义作补充。他们说,正是由于这个缘故,马克思在上述定义之外,又下了一个补充的定义,也叫特殊定义。这就是:“因为资本主义生产的直接目的和真正产物是剩余价值,所以只有直接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是生产劳动,只有直接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能力的行使者是生产工人,就是说,只有直接在生产过程中为了资本的价值增殖而消费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9 〕这样,在这些同志看来,资本主义生产劳动同时有两个概念,区分资本主义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同时存在两条标准。

“两个概念”、“两条标准”的观点是难以站得住脚的。

第一,政治经济学讲的生产劳动,主要不是抽象的一般生产劳动,而是具体的、在历史上存在过或在现实生活中正在存在着的生产劳动。这种生产劳动总是包含着人和物与人和人之间的两重关系,是这两重关系的统一。马克思指出:“我们所说的生产劳动,是指社会地规定了的劳动,这种劳动包含着劳动的买者和卖者之间的一个十分确定的关系。”〔10〕马克思还说:生产劳动的概念,“决不只包含活动和效果之间的关系,工人和劳动产品之间的关系,而且还包含一种特殊社会的、历史地产生的生产关系。”〔11〕上述关于一般生产劳动的定义,只是从单纯劳动过程的观点得到的。它撇开了劳动过程的社会规定性即社会性质,只概括了人和物的关系,抽掉了人和人的关系,因此,它只能作为划分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一般标准,而不能作为划分任何一种具有特定社会性质的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标准。用这样一个抽象的、空洞的一般生产劳动的概念或定义,不可能认识任何一个社会发展阶段上的生产劳动。

第二,在“两个概念”、“两条标准”论的同志看来,一般生产劳动的定义,是从生产力看问题,抽掉了生产关系,而特殊生产劳动的定义则是从生产关系看问题,抽掉了生产力,因此都不全面,只有同时运用这两个概念或定义,才能概括资本主义生产劳动的全部情况。我们认为,说特殊定义(指“资本主义生产劳动是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是单纯从生产关系出发,只概括人与人的关系而没有包括人与自然的关系,这是没有根据的,是对马克思论述的不正确理解,是孤立地仅从字面上看问题。这些同志完全忽略了马克思得出这个定义的理论前提。有关这个定义的经典表述可见于马克思写的《直接生产过程的结果》一书。在这本书中,他首先分析了作为资本的产物的商品和作为资本的前提的商品有一个很大区别,即它包含着剩余价值,“是资本的价值和资本所生产的剩余价值的承担者”〔12〕。接着他分析了生产过程,指出资本主义商品生产过程有一个重要特点,它一方面生产使用价值,另方面生产价值和剩余价值,“是劳动过程和价值增殖过程的统一”〔13〕,并着重说明资本家所瞩目的并非使用价值而是价值增殖,“在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劳动过程只表现为手段,价值增殖过程或剩余价值的生产才表现为目的。”〔14〕在作了这样一系列的分析之后,马克思才提出了他的定义。既然使用价值是剩余价值的物质承担者,既然剩余价值离不开商品或使用价值而独立存在,那么,只提资本主义生产劳动是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也就足够了。这种提法既突出了资本主义生产劳动的社会特性,又包含了生产劳动必须是生产使用价值的劳动的意思。可见,马克思并没有忽略生产劳动的自然形式,他的这个定义完全是在一般生产劳动的定义的基础上作进一步的规定,全面地反映了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全部关系,因而是唯一正确和科学的定义,没有必要加上一个别的定义作为划分生产劳动的标准。

也许有人会问,既然一般生产劳动的概念不能作为划分任何一种特定社会生产劳动(如资本主义生产劳动、社会主义生产劳动等等)与非生产劳动的标准,为什么马克思提出这个概念呢?提出来有何意义呢?这个问题是不难回答的。首先,一般生产劳动概念虽然不能作为划分特定社会生产劳动的标准,但它却是任何一种特定社会生产劳动的基础和前提。因为任何一种社会生产过程,都不能消除劳动过程的一般规定。劳动过程生产产品或使用价值,离开生产产品或使用价值这个一般基础,任何劳动都不可能成为生产劳动。脱离这个基础来研究生产劳动,必定会走入歧途。其次,提出这个概念也是政治经济学独特的分析方法决定的。政治经济学分析经济现象和经济过程,通常采用的是抽象的方法,即由一般到特殊、由抽象到具体、由简单到复杂的方法。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生产劳动时,就是采用这种方法。他指出,必须区分两个不同的问题:“一个是从资本观点来说什么是生产劳动与生产工人的问题,一个是什么是一般的生产劳动的问题”〔15〕。在分析过程中,马克思首先把生产关系抽象掉,把生产过程当作单纯的劳动过程考察,得出了生产劳动是生产产品的劳动的结论,解决“什么是一般的生产劳动”的问题。然后,在此基础上,把生产关系加进来考察,得出资本主义生产劳动是生产剩余价值(它存在于使用价值之中)的劳动的结论,解决“就资本观点来说什么是生产劳动”的问题。由此可见,尽管不能把一般生产劳动概念作为划分特定社会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标准,但它却是人们认识各种社会性质的生产劳动的基础或中介环节,决不是可有可无的。

(二)“两个概念”、“两条标准”论从两个侧面混淆了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界限

任何一种特定社会性质的生产劳动,只能有一个概念,区分任何一种特定社会性质的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只能有一个标准。“两个概念”、“两条标准”的说法是违背常识的,只能造成思想上的混乱。有些劳动,从一般生产劳动的角度看,属于生产劳动,从特殊生产劳动的角度出发,则属非生产劳动。例如,资本主义社会中独立的个体农民和手工业者,以及个体劳务生产者,他们生产了各种农产品、工业品和劳务产品,从一般生产劳动的定义看,他们的劳动应该是生产劳动,但从资本主义生产劳动的定义看,则不是生产劳动,因为他们不生产剩余价值。类似的情况经常存在。究竟以哪一个定义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呢?两定义论者不可能不陷入自相矛盾之中。

更为重要的是,“两个概念”、“两条标准”论从两个不同方面混淆了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界限。比如,如果把一般生产劳动的定义作为划分资本主义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标准,就会错误地认为凡是生产产品或使用价值的劳动,都是资本主义的生产劳动。这就势必把独立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之外的个体农民、个体手工业者、个体服务人员的劳动,都当作资本主义生产劳动,从而混淆了资本主义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界限。另方面,如果把他们作了片面理解的那个特殊定义(他们认为不管是否生产产品或使用价值,只要能带来剩余价值,这种劳动就是资本主义生产劳动)作为划分的标准,就会把那些什么产品都不生产,完全依靠剩余价值再分配获得收入的人当作生产劳动者,从而混淆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界限。

“两个概念”、“两条标准”论是错误的。导致这种错误的思想方法上的根源,在于过分夸大了“一般”与“特殊”的区别。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观点看,“一般”寓于“特殊”之中,它不能独立存在;另方面,“特殊”也不能脱离“一般”,脱离“共性”的“个性”是不可思议的。由于这些同志看不到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把它们之间的区别绝对化了,从而不妥当地把一般生产劳动定义与特殊生产劳动定义当作互相并列的两个定义来看待。

五、关于社会主义生产劳动

马克思分析资本主义生产劳动的基本方法,同样适用于研究社会主义的生产劳动。对于社会主义生产劳动,也应从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两个方面来考察。

从人与自然的关系看,社会主义生产过程也和任何社会一样,首先是劳动过程。作为劳动过程,它必须生产产品或使用价值。

问题在于从人和人的关系即生产关系看,应当怎样给社会主义生产劳动作出科学的规定,理论界的看法并不一致。其实,这个问题必须从生产目的来说明。有些同志不同意这种看法。他们说,社会主义生产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需要,然而由于剥削阶级的消灭,已经很难找到有哪一种生产不是满足社会需要的了,如果从生产目的出发研究什么是生产劳动,就会导致所有劳动都是生产劳动的结论,从而取消了划分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必要。我们认为,生产目的是社会生产关系最本质、最集中的反映,离开生产目的,生产劳动的社会性质很难说得清楚。马克思研究资本主义生产劳动时,就是从生产目的出发的。他说:“因为资本主义生产的直接目的和真正产物是剩余价值,所以只有直接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是生产劳动。”〔16〕问题不在于从生产目的出发,而在于生产目的规定是否正确。传统观点认为社会主义生产目的是“满足整个社会需要”。这种规定是不科学和有缺陷的。第一,“社会需要”包含什么内容,其范围有多大,是含混不清的。比如政治斗争的需要、社会安全的需要、行政管理的需要等等,算不算“社会需要”,人们可以这样理解,也可以那样理解。第二,这个规定过于笼统和一般化,缺少一个经济范畴。生产是为了满足消费,任何社会均是如此。用生产的一般目的,不可能说明社会主义生产的特殊本质。

什么是社会主义生产目的?这是需要重新探讨的课题。本文不打算仔细研究这个问题,解决这个问题也不是这里的任务。但以下几点是比较清楚的:(1)既然社会主义经济仍然是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 那么社会主义生产过程就不仅仅是使用价值生产过程,它同时还是价值的生产过程。(2)社会主义存在两个层次的联合劳动, 即企业联合劳动和社会联合劳动。从企业来看,它是独立的或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必然把获取利润作为自己的直接目标。就社会联合劳动层次而言,它的目的是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在商品经济条件下,要实现这个目的,必须获取大量剩余价值,以便转化为积累基金,不断地进行扩大再生产和提高人民生活。可见,在以剩余价值为目的这一点上,企业和社会(国家)是一致的。(3)这里的剩余价值已不是一般的归少数人占有的剩余价值。 无论留给企业的部分还是交给国家的部分,都是由劳动者共同占有,共同支配。这里的剩余价值是“公共剩余价值”。马克思曾经指出:“假定不存在任何资本,而工人自己占有自己的剩余劳动,即他创造的价值超过他消费的价值的余额。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可以说,这种工人的劳动是真正生产的,也就是说,它创造新价值。”〔17〕马克思这段话对于理解什么是社会主义生产劳动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马克思这里讲的是资本主义以后的公有制社会,即社会主义社会。他讲的“工人自己占有”并非个人占有,而是指“工人共同占有”。他讲的“他创造的价值超过他消费的价值的余额”实际上是指剩余价值。简单地说,马克思这段话已相当清楚地表明,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只要劳动者创造出归他们自己共同占有的剩余价值,他们的劳动就是真正的生产劳动。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社会主义生产过程并不是一般的使用价值生产与价值生产的统一。准确地说,它一方面是使用价值生产过程,同时又是价值的增殖即公共剩余价值的生产过程。由此可以得出结论:社会主义生产劳动是生产使用价值的劳动与生产公共剩余价值的劳动的统一。

社会主义生产劳动的具体内涵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1)物质规定性。 社会主义生产劳动必须是生产产品或使用价值的劳动。这里的产品或使用价值指物质产品、精神产品或劳务。这是劳动成为生产劳动的物质前提。

(2)社会形式规定性。 社会主义生产劳动是直接生产公共剩余价值的劳动。社会主义将长期实行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方针。只有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中的劳动者才生产公共剩余价值,他们的劳动才是社会主义生产劳动。其它如个体经济的劳动、私营企业职工的劳动等,均不属社会主义生产劳动的范畴。合资企业中职工的劳动则具有社会主义生产劳动与资本主义生产劳动两重性质。

(3)量的规定性。严格说来,一种劳动要真正成为生产劳动, 它必须有一定的生产效率,必须提供公共剩余价值,即必须盈利。不盈利的企业,不是现实的生产性企业,它所付出的劳动再多,也不是生产劳动。所以亏损企业必须努力改善经营管理,扭亏为盈,变非生产劳动为生产劳动。有人认为,只要劳动者创造的价值能够补偿自己所消费的那一部分价值(即工资),他的劳动就属生产劳动。其根据是马克思说过:“如果一个工作日只够维持一个劳动者的生活,也就是说,只够把他的劳动能力再生产出来,那末,绝对地说,这一劳动是生产的,因为它能够再生产即不断补偿他所消费的价值。”〔18〕其实,马克思这段话是撇开社会生产关系,仅从生产一般的角度说的。如果我们考察的不是一般生产劳动而是社会主义生产劳动,那就必须加上社会形式规定性。也就是说,只有当劳动者的劳动成果不仅能够维持自身的消费,而且还有剩余,即为社会提供公共剩余价值时,他的劳动才是真正生产的。

六、关于社会总产值和国民收入的计量问题

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讨论清楚。

第一,计量社会主义国家的社会总产值和国民收入应以什么为依据?是以社会主义生产劳动概念为依据,还是以一般生产劳动概念为依据?我们认为应当以后者为依据。首先,两种意义的生产劳动有统一的一面,但又存在着差别。社会主义生产过程不能消除劳动过程的一般规定,从这一点看,两者的内涵应当是统一的。但一般生产劳动概念是从生产力的角度考察生产劳动,着眼于人同自然的关系;而社会主义生产劳动概念,则不仅从生产力,还从生产关系考察生产劳动,着眼于生产过程的全部关系,因此具有更多的规定性和更严格的限制。这样,两种意义的生产劳动所包含的范围不可能完全相同,社会主义生产劳动概念比一般生产劳动概念要小。社会主义生产劳动只限于公有制经济中的生产劳动,至于其它经济成分中的劳动,则不属于社会主义生产劳动的范围。社会总产值和国民收入,是反映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总规模、总实力的指标,因此,它的计量必须以一般生产劳动的概念为依据。其次,社会总产值和国民收入的计量,不仅要有完整性,还要有可比性。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不是固定不变的,有时扩展到更多的领域,有时又可能从某个领域退出来;公有经济的盈亏状况也是经常变化的,这一时期由于盈利,成为生产性企业,下一时期亏损了,变成非生产性企业。因此,如果以社会主义生产劳动概念为依据,势必使统计数字失掉可比性。仅从这一点来看,计量社会总产值和国民收入,也应以一般生产劳动的概念为依据。

第二,当我们认同计量社会总产值和国民收入应以一般生产劳动概念为依据之后,还有一个问题需要讨论。如前所述,对一般生产劳动的外延,人们的看法极不一致,有宽有窄,在统计时,应以哪种观点为准绳?传统的观点认为,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的社会总产值或国民收入,是由物质资料生产部门的劳动者生产出来的,非物质生产部门并不创造国民收入。故此,在进行统计时,就只包括物质生产部门,而非物质生产部门统统排除在外了。按照传统观点统计出来的数字,必然大大缩小了社会生产的总规模,显然不能反映国家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那么,能否以宽派的观点为依据?也不能。宽派把直接生产劳动能力的部门的劳动,甚至把什么也不生产的上层建筑领域各部门的劳动,都看作生产劳动。以这种观点计量社会总产值和国民收入,必然混淆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造成重复计算,人为地夸大了统计数字。正确的做法应该以经过讨论修正了的观点作为依据。社会总产值和国民收入不仅是由物质生产部门创造的,非物质的生产部门如精神产品生产和劳务产品生产部门同样参加社会总产值和国民收入的创造。只有按照这个口径来计量,才能做到科学和准确。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202、205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556页。

〔3〕同上。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Ⅰ,第160、149页。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Ⅰ,第163—164页。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Ⅰ,第301页。

〔7〕〔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Ⅰ,第159、164页。

〔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9卷,第99页。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Ⅰ,第426页。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556页。

〔12〕〔13〕〔14〕〔1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9卷,第10、54、60、100页。

〔1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9卷,第99页。

〔1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Ⅰ,第143页。

〔1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Ⅰ,第1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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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产性劳动与非生产性劳动的几个问题_剩余价值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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