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制主体地位新探_公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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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研究公有制主体地位,首先应当准确地界定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内涵。传统理论认为,所谓公有制“主体地位”,就是公有制的多数地位。因为,只有公有制占据多数地位,才能规定整个基本经济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但是,从哲学、经济史学、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观点深入考察,这种观点不仅不严谨,而且也是难以成立的。

2.从哲学的观点来考察,既然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是为了保障整个基本经济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那么这个居于“主体地位”的方面自然也就应当是指辩证法所说的矛盾“主要方面”。但是,“主体地位”一词,实际并非表述矛盾主要方面的准确用语。辩证法所说的矛盾的主要方面,事实上只是指“矛盾起主导作用的方面”。它有可能在矛盾中并不居于多数。关于矛盾的主要方面有可能是居于少数地位的方面的重要思想,毛泽东早在1948年谈到未来新中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时即有类似的说法,“在我们社会经济中起决定作用的东西是国营经济、公营经济,这个国家是无产阶级领导的,所以这些经济都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农村个体经济加城市私人经济在量上是大的,但是不起决定作用。我们国营经济、公营经济在量上较小,但它是起决定作用的。”

不言而喻,既然辩证法所说的矛盾的主要方面并不等于在“数量”上居于多数地位的方面,而只是等于在“两个矛盾着的力量”中在“力量”上居于主导地位的方面(有“数量”当然并不等于有“力量”),既然事物的性质主要地是由这种在“力量”上居于主导地位的方面所规定的,而并不总是由在“数量”上居于多数地位的方面所规定的,那么,在与辩证法完全一致的前提下,所谓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内涵,便不应当是指公有制数量的地位,而应当是指公有制的主导地位。只要公有制占据了主导地位,那么,即使它同时又只是占据着少数地位,它也完全能够规定一切有关国家的整个基本经济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

3.从经济史上看,世界经济史已经证明,任何一个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的性质,实际不仅能够为既占主导地位、又占多数地位的所有制经济所规定,而且也能够为虽占主导地位,但同时又只是占据着少数地位的所有制经济所规定。

苏联“新经济政策”时期的经济制度,也是一个少数公有制经济占据主导地位、大量的非公有制经济则仍占据多数地位的初级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毛泽东对于苏联“新经济政策”时期资本主义经济成分所占的比重,曾经做出过如下的估计:“俄国在十月革命胜利以后,还有一个时期让资本主义作为部分经济而存在,而且还是很大的一部分,差不多占整个社会经济的百分之五十。那时粮食主要出于富农,一直到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才把城市的中小资本家与乡村的富农消灭。”毛泽东所说的“差不多占整个社会经济的百分之五十”的资本主义经济与苏联当时汪洋大海般的城乡个体经济相结合,致使当时苏联社会实际仍然是一个非公有制经济占据多数地位的社会。但毛泽东并未因此认为当时苏联社会只是一个“过渡性社会”,而是根据“质为矛盾的统治方面所规定”的哲学原理和当时苏联的公有制经济已经占据了主导地位的客观事实:认定苏联“新经济政策”时期的社会,实际已是一种“社会主义社会”。

以上例子充分说明,少数居于支配地位的力量也能够规定整个社会的基本性质。我国建国初期的以公有制为主导、五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基本经济制度,实际也是少数占主导地位的公有制经济能够规定整个基本经济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历史先例。

4.从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角度来考察,少数占主导地位的公有制经济,也完全能够规定整个基本经济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这需要通过在某种程度上重建一般社会主义理论和现代社会主义经济理论,才有可能得到有效的证明。

关于什么是社会主义?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经过长期的反复研究,笔者逐渐确认,在最一般的意义上,所谓社会主义,实际就是普遍幸福主义。社会主义的最一般、最普遍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所追求和实现的不是少数特权阶层的幸福,而是社会公众的普遍幸福,是广大社会成员普遍幸福的理想状态,即“普遍幸福主义”。

应该说,“社会主义是普遍幸福主义”,这是本文给出的关于社会主义的内涵定义,同时也是本文给出的衡量人类生活中的一切事物、现象、过程、思想等等是否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普遍标准。按照这个标准来衡量,人类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阶段和过程,人类的一切政治、经济和文化,人类的一切思想、行为、运动和制度,人类的各种价值取向、价值实践和日常生活等等,如果它们是体现了普遍幸福主义的基本价值取向的,是具有普遍幸福主义的社会功能的,是能够使广大社会成员普遍过上幸福生活的,它们就是社会主义的。反之亦然。

按照这个标准来衡量,既然所谓“社会主义”实质上就是普遍幸福主义,那么所谓“社会主义经济”自然也就是“普遍幸福主义的经济”。“普遍幸福主义的经济”,就是使广大社会成员能够普遍过上幸福生活的经济,而不是只能使少数人过上幸福生活的经济。

5.从经济制度的角度看,效率、公平和幸福,实际都是功能性的概念,而不是结构性的概念。因此,从根本上来说,所谓“社会主义经济”实质上也是一个功能性的概念。按照这种理解,一切居于主导地位的少数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只要它能够在既定的条件下,在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范围内实现效率与公平的有机结合,只要它能够由此而在经济生活领域带来公民的普遍幸福,只要它能够由此而使它所活动于其间的整个基本经济制度具备了普遍幸福主义的社会功能,那么它就是已经实际地规定了这种基本经济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

6.研究这一问题,首先应当明确:广义的居于主导地位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实际不仅包括了居于主导地位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而且同时也包括了社会主义国家的财政经济,包括了社会主义国家所拥有的能够用于宏观调控和宏观经济发展的一切经济资源与经济手段。从根本上来说,这种居于主导地位广义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实际就是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居于宏观调控地位的经济力量。它能够同时在效率和公平这两个方面实际地规定整个基本经济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从而带来公民的普遍幸福。所以,所谓公有制的主导地位,实质上也就是它在普遍地实现效率和公平方面的主导地位。

7.公有制居于这种特定性质的主导地位,必须以符合社会主义的效率原则为前提。只有符合社会主义效率原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才能够真正地居于这种性质的主导地位。按照这一原则来衡量,一切既没有宏观经济效率,也没有微观经济效率的公有制,实际上都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公有制。而一切非社会主义性质的公有制,无论它所拥有的数量有多大,所占的比重有多高,它都不可能在提高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率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只有符合社会主义效率原则的真正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才有可能发挥这种至关重要的主导作用。

8.社会主义公有制居于主导地位的内涵,一方面在于它能够主导整个社会经济效率的普遍提高,另一方面更在于它能够在这个基础上进一步地主导整个社会经济生活平等化程度的普遍提高,从而使其活动于其间的整个基本经济制度进一步地具备了普遍幸福主义的经济功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这种主导作用主要表现在:

(1)它能够从社会利益最大化出发,尽可能地减少经济活动中的垄断因素,为市场主体创造平等的竞争环境,从而使人们得以通过自身的努力和公平竞争,达到普遍发展和普遍幸福的理想境地。

(2)它能够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通过生产、购买和提供国防系统、交通系统、教育系统、广播电视系统、气象服务系统、空间研究、大江大河的治理等公共产品,而使广大公民普遍受益。

(3)它能够通过国民收入二次分配,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使收入差距趋向合理,防止两极分化,并由此而逐步达到普遍幸福的理想境地。

(4)在这个过程中,它还能够通过国民收入二次分配,而使资本主义的私有财产部分地转化为社会主义的公有财产,使资本主义的私有制在事实上部分地转化为了社会主义的公有制,使资本家也在相应的程度上转化成为为社会服务的社会资本家。由此,在社会主义公有制这个“普照的光”的照耀下,社会主义国家的“资本主义经济”也就在相应程度上普遍地具备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属性。

(5)它还能够通过主导相对落后地区的经济开发和扶贫开发,控制和缩小以区域经济差异形式存在的贫富差异,从而在全国的范围内逐步地实现公民的普遍幸福。

毋庸赘言,既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导作用下,我国的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导、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市场经济体制同时又具备了能够使全国人民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普遍幸福主义的经济功能;既然所谓社会主义经济实质上就是普遍幸福主义的经济,那么我国的以公有制为主导、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自然也就是一种社会主义性质的基本经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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