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信用证支付在进出口贸易中的应用模式_信用证论文

非信用证支付在进出口贸易中的应用模式_信用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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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出口贸易中使用非信用证支付方式的背景

进出口贸易中货款支付的基本方式包括汇付、托收和信用证三种。由于汇付和托收的性质属于商业信用,对出口商而言具有较大的收汇风险。所以,在我国以往的出口贸易中80%以上都采用银行信用的信用证支付方式。然而,实践证明,信用证支付方式对于出口商而言也并非是一种无风险的支付方式。进口商或开证行可以利用信用证的“软条款”造成出口方难以履约或单证不符而无法收汇,当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市场风险出现的时候,甚至可利用所谓单证、单单“严格相符”的原则,以一些非实质性不符点为借口,拒付货款,推脱付款责任。而且,出口方还要承担信用证的通知费、电报费等额外费用。所以,信用证支付方式并非是出口商可选择的最好方式。

对进口商而言,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开立信用证的手续繁琐,占用资金量大,费用较高,银行在办理信用证业务过程中,只负责单据表面与信用证严格相符,不涉及货物,无法保证货物的品质,给出口商提供了诈骗的条件和机会,无疑增加了进口商的风险。加之信用证的银行办理程序需要耗费一定的时间,比起其他方式效率较低,不能适应现代物流、资金周转的效率要求。汇付、托收等非信用证支付方式却具备了信用证所不具备的各种优势,因而信用证支付方式越来越成为进口商不愿意接受的一种方式。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国际贸易的发展更加迅速,国家与国家之间以及各个国家内部的竞争日趋激烈,国际贸易支付方式已成为常用的竞争手段。在市场条件更加有利于买方的经济背景下,为拓展国际市场,发掘客户资源,出口商竞相提供有利于进口方的支付条件,于是非信用证支付方式越来越多地被采用。

据有关资料统计,欧美等发达国家贸易额的80%-90%都是采用非信用证支付方式结算,亚太地区国家利用信用证结算的比例也在逐年下降。这些数据表明,在买方市场条件下,商业信用的支付方式在全球运用的比率将不断增加。

其实,国际贸易货款的每一种支付方式都有其利弊长短。而且,对于进出口双方而言,一方的利益获得必然以另一方的利益或者部分利益的损失为代价,这就决定了有利于进口方的支付方式必然不利于出口方。而贸易的性质又注定了其双方必须要满足彼此的基本利益需求,否则就失去了合作的基础和达成交易的条件,因此,进出口双方只能在这种两难的境地中权衡利弊,一方面争取最大限度地保全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为利益的实现必须做出适度的让步,以寻求更好的平衡方案。

二、几种非信用证支付方式的运用模式

1.汇付方式下,部分货款预付,余款于货物装运后支付的模式

汇付根据其汇款的手段不同,有三种方式:电汇(T/T)、信汇(M/T)和票汇(D/D)。在这三种方式中,银行电汇(T/T)是进出口贸易中最常用的方式。电汇的时间确定了T/T的两种方式——预付货款与到付货款。

预付货款方式下,进口方实际上为出口方提供了生产资金,提供了资金周转和融通的便利。在此特定买卖合同下的交易,出口商无需承担不能安全收汇的风险。而进口方则需承担贸易中所产生的全部风险。到付货款恰好与预付货款方式相反,进口商在交易中没有信用和资金风险,而出口商则需面对交易中可能产生的所有风险。

由此可以看出,在完全基于商业信用基础之上的T/T方式下,进出口双方在资金负担和风险承担上处于极其不平衡的位置。所以,如果在进出口贸易中单纯使用预付货款方式或者到付货款方式对于交易双方都是不公平的。但是,如果在某一买卖合同下的货款,50%采用预付货款,50%采用到付货款,那么,买卖双方在资金占用上就处于公平的状态。从承担风险的角度分析,由于进口方付款在先,风险略大于出口方。所以,在贸易实践中,进口方通常以降低预付货款的比例来减少风险。预付货款与到付货款的比例由买卖双方磋商决定,主要依据双方的信用度、信任度及资金状况和谈判桌上的实力对比,一般为20%-40%。

这种方式最大的优点就是汇款手续简便,速度快(一般三个工作日以内到帐),汇款费用低,占用资金少,是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中最便捷的一种方式,也是相对合理的一种支付方式。其特点符合现代国际贸易高效运作的要求,缺点就是属于商业信用,进口方面临着损失预付款的风险,出口方则面临着不能安全收回余款的风险。所以,选择这种支付方式的前提是买卖双方都具有良好的信用,有良好的合作基础和经历。同时,可利用一些控制风险的手段来降低风险。

(1)利用运输单据控制收汇风险。一般来说货物在起运港装载后,出口方即可获得包括提单在内的全套运输单据,但是为了控制收汇风险,不应立即将正本提单交付给进口方,防止进口方在获得物权象征的正本提单后,逃避付款责任。出口方可以先将提单副本交至进口方,证明货物已经按照合同规定装运,敦促其支付余款。在获得银行出具的进口方电汇货款的收据以后,再将正本提单等全套运输单据交付给进口方。值得注意的是,在获得进口方传真的电汇收据与交付正本提单或指示承运人放货之间应有一定的时间差,以保证银行将款项汇出,从而规避进口方在获得正本提单后立即向银行撤销汇款的风险。因此,如果可能最稳妥的方法是汇款到帐后再提交提单正本。

(2)通过投保出口信用险控制收汇风险。出口信用险是国家为了鼓励并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商的收汇安全,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在进出口贸易中为出口企业承保由于进口国政治风险和进口商商业风险而引起的收汇损失的政策性险种。它包括因进口国战争、外汇管制、进口管制、颁发延期付款令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事件等国家风险导致的损失和因进口商破产、拖欠、拒付等买方风险导致的损失。

出口信用险的优势在于承保范围广泛,与其他控制风险手段相比,对出口商在出口贸易中可能遇到的风险都将承保、赔偿。所以,出口企业通过投保出口信用险可以将无形的市场风险转化为有形的风险管理,在相关风险发生后得到经济补偿,避免因风险损失而影响出口商的正常经营。另外,出口商选择出口信用险还可以获得从银行融资的便利。

在我国出口信用险的投保方式通常采取“统保”方式。这种方式一般不被出口商认同。因为,按照市场运作的规则,出口商投保出口信用险必然选择自己认为风险较大的交易,没有必要将本企业在一定时期或一定区域市场上的所有出口业务一次性办理保险。这样只会增加出口成本,加之办理保险及其索赔的手续并不简便。因而,在我国利用投保出口信用险防范出口收汇风险的比例一直很低。但是,根据欧美日等发达国家的经验,从国际贸易的发展实践可以断定,选择出口信用保险是降低出口风险的根本手段,是出口贸易发展的一种趋势。所以,改革、调整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机制已成为实施风险管理、促进贸易发展的关键。从而使有条件的企业尽可能地选择出口信用保险,更大范围地使用非信用证支付方式,大胆拓展国际市场。在这种模式下也可以选择出口保理业务降低出口收汇风险。

2.跟单托收与定金、备用信用证或银行担保函等方式结合使用的支付模式

跟单托收有两种方式:跟单付款交单(D/P)方式和跟单承兑交单(D/A)方式。

跟单D/P方式下,银行在向进口方代收货款时,进口方必须付清货款才能获得包括提单在内的全套相关单据。这种方式与信用证支付相比,进口商付款手续比较简便,无需占用资金,负担的费用也相对较低。因此,是比较有利于进口方的一种支付方式。在这种方式下,出口商面临的惟一风险就是进口商拒付货款,拒收货物。一旦风险发生,出口方通常的处理方法是将货物运回国内库存再行处理,或者就地仓储另寻新的买主。在这两种情况下,出口商所遭受的直接损失主要在于运费、仓储费用及可能的降价损失。为了避免由此种风险产生的损失,在使用跟单D/P支付货款的方式时有两种选择。

一是与支付定金相结合。进口方在合同签订开始履约时,先向出口方支付一定的定金,定金的数量额度一般以货物往返运费为下限,以保证出口方遇到进口方拒收货物时将定金冲抵运费或仓储费,减少损失。

二是与备用信用证或银行担保函相结合。备用信用证和银行担保函都是国际结算和担保的重要形式。其主要作用是为交易当事人提供各种保证以确保合同的履行,并在被担保人不履约的情况下,交易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获得担保人的补偿。将D/P方式与备用信用证或银行保函结合使用实际上是将纯粹的商业信用的支付方式有条件地转化为银行信用方式。在D/P托收项下的货款一旦遭到进口商拒付时,出口商可以凭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中所列条款向担保人予以追偿,安全收汇。

跟单D/A方式下,银行在向进口方代收货款时,进口方只需提供承兑汇票便可获得提单等相关单据,汇票到期日再向银行付款。这种方式与D/P相比,进口方不仅可以得到D/P方式下所具有的利益,而且占用着出口方的资金,实际上获得了出口方提供的无息贷款,是最有利于进口方的一种方式。但是,从出口方的利益分析,其风险显然较D/P方式大。

出口商的主要风险来自于两个方面,进口商拒绝承兑汇票或者在承兑汇票后拒付货款。如果遭遇拒绝承兑汇票,出口商所受损失及其处理方法与D/P方式下相同;如果遭遇承兑汇票后到期拒付货款,出口方所受的损失就是货、款两空。因此,为控制货、款两空的风险,出口商除了可以选择D/A与备用信用证、银行担保函结合使用的模式以外,还可以选择以下模式:

(1)规定代收行为汇票的承兑人或由代收行参加承兑。商业承兑汇票的商业信用会使出口方的收汇风险大大增加。因此,在D/A方式下出口方应要求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由代收行为远期汇票的承兑人。代收行一旦承兑汇票便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汇票到期就由代收行承担向出口方付款的责任,以银行信用来转嫁出口商的收汇风险。也可以规定由进口商承兑,代收行参加承兑。参加承兑人不负主债务人的责任,只在主债务人不履行付款责任时承担付款责任。在这个过程中实际上已经将D/A支付方式下的商业信用转变为银行信用。不管进口方在汇票到期日经提示后是否付款,代收行都会向出口方支付货款。由此,可以防止货、款两空的风险和损失。

(2)选择国际保理业务。国际保理业务是向出口商提供的包括对进口商的资信调查、100%的信用风险担保、催收帐款、财务管理及资金融通等项目的综合性代理服务。一般保理公司在接受出口商的委托时,首先会利用自身全球业务网络的优势,对进口商的资信进行调查,再决定是否接受委托。接受委托后,出口商就将全套单据无追索权地卖给保理公司,即可获得80%的货款,余额将在货款全部收悉之后扣除手续费再支付给出口商。由于保理业务可以向出口商提供进口商的资信资料,保障出口收汇的安全,出口商可以完全没有顾虑地使用对进口商最为有利的D/A方式,既可以获得竞争优势,又可以不冒拒付之风险。不过,国际保理业务的费用比信用证支付方式略高,一般为应收账款的1.75%-2%,还要按照市场利率水平加收预付货款的利息。因此,出口商是否选择保理业务要根据企业的实力及贸易的规模和赢利水平而决定。在D/A方式下,也可以通过投保出口信用险来化解出口的各项风险。

3.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的电子支付模式

随着电子商务在全球范围内的迅速发展,货币的支付方式和手段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电子货币的形成和流通使得电子支付成为现代经济活动中的重要支付手段之一。电子支付就是以商用电子化工具和各类电子货币为媒介,以计算机技术和通讯技术为手段,通过电子数据存储和传递的形式在计算机网络系统中实现资金流通和支付。

与传统的支付手段相比,电子支付具有便捷、快速、高效和经济等优势。利用计算机网络平台,足不出户就可以在很短的时间里完成整个支付过程,费用只是传统支付方式下的几十分之一甚至几百分之一。因此,这种支付模式在国际贸易中已被广泛地运用。

进出口贸易中,货款的支付以电子支票和电子现金支付为主要支付工具。

电子支票是利用加密电子信息模拟普通支票的内容和信息,通过银行在支付信息的基础上调整账户(即借贷)来实现。这种支付方式尤其适用于企业对企业间的大额支付。其优点就在于支票处理过程自动化,不受银行时间的限制,效率高,成本低,提高了支票的流动性,减少了在途资金。由于在使用电子支票时采用公开密钥体系,比传统印鉴和手写签名具有更高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电子现金是以电子数据形式流通的现金货币,它把现金数值转换成加密的电子数据并加以储存,表示现实中的现金金额。支付货款时以电子数据金额支付,经银行认证后,通过调整账户并转账完成支付过程。电子现金减少了实际现金存储、携带、运输及防伪识别的风险,更加便利,实现了与现金支付同等的效能。这种方式只适用于贸易额较小的支付。

对于进出口双方而言,电子支付确实是一种操作简便、高效节约的支付手段。在国际贸易货款支付的三种基本方式即信用证支付、汇付和托收的条件下,均可采用电子支付的模式。在非信用证方式下采用电子支付手段除了存在着传统支付手段下的商业信用等风险以外,必然还存在着信息失窃、信息丢失、黑客侵入等各种技术上和法律上的风险。信用风险、法律风险可以采取诸如投保出口信用险、选择国际保理业务等来加以防范,而技术上的风险是进出口双方在现有条件下无法控制的风险,只能有待于相关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和成熟。

尽管如此,随着国际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电子支付是不可避免的,甚至会成为贸易支付的主要手段。据VISA国际组织估计,未来三年内,仅亚洲企业对企业间的在线贸易的市场规模将达到一万亿美元。

我国对电子支付系统的应用总体上滞后于国际电子商务的发展。究其原因除了技术上的问题,更关键的恐怕还是观念上的问题。安全性是阻碍电子支付系统应用的重要因素。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在政府的积极推广下,电子支付应用系统日趋普及。其实,在发达国家的电子支付中,同样存在着安全问题,甚至由于交易金额大,黑客侵入多,安全问题更为严重。但是,安全并不是电子支付能否产生效益的决定因素,也不是判别电子支付系统优劣的决定因素。因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综合成本与整体效益分析才是判断电子支付系统及其应用利弊的依据。

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安全只是电子支付成本的一个要素,安全问题也只是一个阶段性问题。所以,基于长远发展的观念及公平与效益的原则,只要尽量规避风险,成本就会降低,收益就会提高。以此出发来认识安全问题,安全就不应成为电子支付被广泛运用的障碍了。

实践证明,在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灵活运用各种支付模式,既可以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吸引客户,有利于拓展市场和提升竞争力,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风险,为双方提供便利。这是国际货款支付发展的一种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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