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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2004年我国《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颁布实施以及2005年《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的制定与公布,企业年金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热点话题。但这项工作具体落实到企业,还有许多实际问题,本文结合多家企业的实际做法对企业年金工作做了具体的分析。
企业年金计划设计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制定企业年金计划的目标;第二,确定企业年金计划参加人员范围;第三,设计年金缴费中企业与员工各自应承担的责任;第四,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及权益归属问题;第五,选择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人、账户管理人及托管人等相关主体。
一、企业年金成为双赢之举
企业年金所具有的人力资源管理功能及补充养老保障属性,是企业举办年金计划的初衷。我国一些经济效益较好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举办年金计划的动机之一就是弥补企业员工退休金替代率低的现状。比如,东风汽车集团考虑到企业养老保障与湖北省社会养老保险接轨后,将大幅度降低退休职工的福利待遇水平,因此,公司试图通过补充养老保险政策予以调整。我国电力、电信、民航等垄断性行业的企业在年金计划设计中,都考虑过这一因素。此外,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劳动力流动性增强,为了增加企业竞争力,吸引人才,提高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一些企业希望借建立和实施企业年金计划,取得人才竞争中的优势。比如,某金融公司在其企业年金计划方案中明确指出:“企业年金的制定是为了提高员工退休后生活待遇,建立人才长效激励机制,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增强企业向心力和凝聚力,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另一家垄断性国有企业在年金计划目标中也明确提出:“企业年金计划方案设计的目标是提高职工退休后养老待遇,激励职工劳动积极性,留住优秀人才,促进企业向更高目标发展。”
此外,由于我国对企业年金实行一定程度的税收优惠,企业和员工可以通过年金计划避税,这是年金计划受到关注的另一主要原因。
二、参保人员界定不同
在我国现有企业年金设计方案中,多数企业将在职正式员工作为企业年金计划的受益对象。比如,东风公司把在职员工纳入企业年金计划范围,而对离休、退休者则通过福利补贴方式给予补偿。某公司将年金计划的参保人员界定为: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在编人员,且试用期满、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员工。另外,有少数企业将在职者和退休者都纳入到企业年金范畴。如某企业的企业年金计划不仅涵盖所有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已经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正式员工,还包括计划实施时已经退休并且从当地社会保险机构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正式员工。
三、企业与员工缴费责任多样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我国企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 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6。实践中,企业可在充分考虑自身盈利水平的基础上,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确定本企业与员工之间的缴费比例(企业也可委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认定的机构,设计企业与员工的缴费水平)。总体而言,现有企业年金计划普遍采用企业与员工共同承担缴费义务的方式,但双方承担的缴费责任不同(一般个人缴费不超过企业缴费)。例如,某保险公司年金计划规定,个人供款为单位供款的1/4;某大型国有企业年金计划则要求企业与员工各自承担50%缴费;而某证券公司则规定,企业年金账户供款完全由企业承担,个人没有缴费义务。
企业供款可以在经营成本、公益金、福利金或国家规定的其他渠道进行扣除,个人供款从员工本人工资中由企业代扣。企业对年金账户的供款可根据企业盈利状况进行调整,若出现亏损可停止下一年度供款。
对企业年金计划个人账户供款的计算方式差别较大。企业一般根据员工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等因素,来区分各类员工的供款数额,并设计相应的企业缴费方式。比如,某公司的企业供款额由员工个人“积分”和企业当年企业年金“基值”共同决定。“基值”就是企业当期用于企业年金的总额与全体参加年金计划员工个人积分总和之比。而员工个人积分则由职务、工龄、司龄、学历等共同决定,企业根据自身需要确定各种影响因素的系数,即:
公司年金供款=员工个人积分×基值
员工个人积分=职务系数+工龄系数+司龄系数+学历系数
也有企业对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缴费根据员工岗位不同和在公司的服务年限决定。比如某公司年缴费公式为:年公司缴费=年缴费基数×司龄系数×缴费比率
其中,年缴费基数和缴费比率根据岗位重要性及贡献等因素确定,员工司龄系数则由员工在公司工作时间的长短确定,司龄越长系数越高。
此外,企业还可采取其他方式为员工企业年金账户供款,比如某证券公司就建立了利润分享计划,企业对账户供款的计算公式为:
员工个人账户的利润分享部分=税后利润×3%×员工当年工资÷公司全体员工工资总额
企业通过这种方式让职工参与企业利润分配,将企业普通职工的年金待遇与企业的经营绩效挂钩,具有较强的激励作用。
在实践中,不同企业根据自己的人力资源需求以及劳动力市场的竞争状况确定自己对不同层次员工的供款,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确定企业缴费责任,从而发挥了企业年金计划的人力资源管理功能。
四、基金账户权益归属差异较小
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账户管理人需要为企业年金基金开设两类账户: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企业账户记录企业对企业年金的供款及其投资收益、余款信息,个人账户记录个人对年金计划的供款及其投资收益、余款信息。
一般而言,企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中员工供款及其投资收益部分归员工个人所有,员工离开企业可全额提取或转移到新就职单位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中。但对于单位缴费部分,各企业均对其归属权进行限定。实践中,员工对企业供款部分的权益及其收益主要由员工在企业服务时间决定。如某证券公司规定,公司对员工个人账户的供款及相应的投资收入按表1所示规则归属员工:
此外,很多企业年金计划均规定:如果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而被公司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或擅自离职的,将丧失企业年金企业缴费部分及相应投资收益。
从我国目前企业年金计划方案看,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即男性60岁,女性55周岁就可领取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资金,员工第一次领取企业年金的时间为退休次月。在领取方式上,不同企业规定有所不同。如某企业规定,员工退休时可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积累资金,也可以分退休后5年、10年、15年、20年、25年、 30年、35年每月等额领取,领取后剩余年份继续获取当年投资收益。另一家企业规定,年金待遇按个人账户归属权益计发,参加人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分期领取等方式。如果计划成员退休后死亡且其个人账户仍有余额,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可一次性领取全部余额。
五、年金基金管理运作存在一定差异
在我国,企业年金属于信托资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当明确企业年金受托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企业年金基金不能由企业或职工自己管理。设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法人受托机构,受托人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机构和企业年金投资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书面合同关系,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在实践中,一些原行业统筹保障的部门成立行业性的企业年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受托人,本行业企业年金基金委托其进行管理。例如,电力企业年金管理监督委员会是电力企业年金的唯一受托人,管理电力企业年金基金,该委员会已经分别与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签订《电力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服务合作协议》。目前,该监督管理委员会已经与十几家电力企业签订了企业年金委托管理服务协议。在实行统一管理的前提下,经该委员会同意,各电力企业可以自选投资项目,可以在4家银行中自主选择托管银行。该委员会作为唯一的受托人, 要求各个电力企业使用统一的法人编码开立托管专户,并由托管银行定期进行托管业务情况汇总与分析报告。
此外,企业可以将企业年金基金委托合格机构进行管理。如某公司规定,该公司企业年金基金全权委托具备企业年金受托人资格的受托人进行受托管理。受托人委托具备年金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委托具备企业年金投资管理资格的投资管理人管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委托具备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资格的账户管理人提供企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服务。2003年4月, 中国电信就分别与中国平安保险和中国人寿签订了委托协议,将近8亿元的企业年金委托给这两家公司运作管理。
企业年金基金还可以由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管理。如上海市企业年金发展中心作为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属的事业单位,负责管理上海市的企业年金,目前其管理的资金总量大概在60亿元人民币左右;深圳市在社会保险管理局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基础上,成立了深圳市企业年金管理中心,建立企业账户770多个,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15亿元。
徐州矿务集团公司2005年企业年金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企业年金的宗旨和原则
1.本办法旨在保障和逐步提高本企业员工退休后的养老待遇,减少职工的后顾之忧,最大限度地保障职工的利益,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建立长效激励机制,激发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2.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实行差别待遇”。企业为职工缴费因岗位责任、贡献大小和服务年限不同而有所区别。
二、实施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为企业服务满1年并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在职职工。
三、资金来源
企业年金采取个人和企业共同缴费的形式筹集资金。
1.个人缴费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为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基数一致,低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标准为基数),按6%比例缴纳,按月由单位代扣代缴。职工月收入低于1000元的,经本人申请个人部分缴费比例可以降低至1%。
2.企业缴费基数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一致。企业基本缴费比例为6%,本企业工龄每满1年增加0.1个百分点。获得全国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增加2个百分点,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增加1.5个百分点, 获得徐州市劳动模范称号或连续两次获得集团公司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增加1个百分点;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人员在聘任期内增加1.5个百分点,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人员在聘任期内增加1个百分点,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人员在聘任期内增加0.5个百分点,上述人员中直接从事井下技术管理工作的采矿、机电、水文、地质、测量、安全、通风类专业技术人员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增加0.5 个百分点(根据集团公司对人才需求情况适时调整专业);具备高级技师资格人员在聘任期内增加1.5个百分点,具备技师资格人员在聘任期内增加1个百分点, 直接从事井下工作的高级技师、技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增加0.5个百分点。
四、建立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分别记入职工个人账户并分别计息,每年定期向职工公布。
五、个人账户管理
1.企业年金制度与劳动合同制度相结合。职工每届劳动合同期满,该届合同期间记入职工个人账户的职工本人和企业年金缴费本息归职工个人所有;职工申请并经组织批准调离本企业或者在合同期满后离开本企业时、企业和个人缴费终止,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本息余额可以一次性支取;职工劳动合同期未满辞职或擅自离开用人单位以及因违法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只支付本合同期内个人缴纳部分的本息,企业缴纳部分的本息归企业所有。
2.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本息可以按规定一次性支取。
3.职工经批准考取统配研究生或参军,其个人账户本息余额可直接结算发给本人。
4.职工退休前死亡,其个人账户余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并一次性支付。
六、基金管理
集团公司成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委员会,对企业年金基金实行监管,确保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
七、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收益率参照住房公积金利率计息。
八、集团公司将根据经济效益情况确定以后年份是否执行企业年金制度以及执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年金规模。
九、本办法自2005年元月1日起施行。
十、集体企业视其经济承受能力可参照执行,所需资金由各集体企业自行负担。
十一、本办法解释权属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
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徐州矿务集团公司2005年企业年金实施办法》由徐州矿务集团公司劳动工资部苏丁、李卫东、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谢守祥供稿)
附录1 ×××公司年金计划方案
一、计划宗旨
为了补充社会养老保险的不足,使本公司员工退休后能够维持比较满意的生活水平,特建立“×××公司企业年金计划方案”。
二、本计划构架
对于计划实施前已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长员工,采用按年龄递增的确定供款计划作为过渡计划;对现在年轻的员工采取确定供款和利润分享计划以激励员工为公司服务。当年长员工全部退休后,过渡计划终止,确定供款加利润分享计划作为本公司共同的企业年金计划。
1、 第一批年长员工的企业年金计划:计划类型为公司单方供款的既定供款计划。
(1)受益范围:1962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公司在职人员。
(2)供款方式:公司为在职员工设立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按月将企业年金供款存入员工个人账户。供款数额等于员工当月工资乘以员工个人账户供款的百分比。员工个人账户百分比为以下两部分之和:
第一部分随年龄递增。各年龄对应的百分比分别为:
第一个百分比在于解决年长员工过去无积累的问题,第二个百分比在于追溯员工过去对公司所作的贡献。员工个人账户供款百分比在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时确定,以后不再因员工的年龄和司龄的增加而调整。
员工符合提前退休条件并经公司许可,属正常退休年龄之前退休者,公司按其退休前工资水平乘上其个人账户供款百分比继续为其个人供款到正常退休年龄。
因公司需要在正常退休年龄后仍在职者,其个人账户可持续获得公司供款直至其退休(鼓励优秀员工留职)。
(3)企业年金的领取:正常退休年龄为男60岁,女55岁。员工到正常退休年龄时,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积累额,也可以约定数额按月领取,直至个人账户积累额为零,员工在退休前死亡,受益人可领取其个人账户积累额;员工在退休前丧失工作能力,可领取其个人账户积累额;员工在退休前离职,可领取其个人账户积累额已归属的部分,或将个人账户积累额已归属的部分转入其在新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员工符合提前退休条件者,在提前退休时可一次性或按月领取其个人账户积累额。如属下述情况之一,员工可推迟领取:因公司需要在正常退休年龄以后仍在职者,可以等到退休时领取;员工符合提前退休条件者,可自愿推迟到正常退休年龄领取。
出生年份 百分比
1962 15%
1961 16%
1960 17%
1959 18%
1958 19%
1957 20%
1956 21%
1955 22%
1954 23%
1953 24%
1952 25%
1951 26%
1950 27%
1949 28%
1948 29%
1947 30%
司龄百分比
1年 1%
2年 2%
3年 3%
4年 4%
5年 5%
6年 6%
7年 7%
8年 8%
9年 9%
10年10%
(4)企业年金账户中公司供款的归属权
公司给员工个人账户的供款及相应的投资收入按如下规则归属员工:
员工离职后,其个人账户非归属部分归公司所有,可用来充抵未来供款。
司龄 归属比例
不满2年 0%
满2年不满3年20%
满3年不满4年40% 满4年不满5年60%
满5年不满6年80%
满6年
100%
(5)年金计划建立后进入公司的员工,本公司为其开立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并按规定为其供款。可归入本计划受益范围内的新员工,若在原单位有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积累额可转入其在本企业年金计划的个人账户。
(6)投资选择权。本企业年金基金资产由公司统一进行投资选择和管理, 员工对其个人账户资产不具有投资选择权。
2、长远企业年金计划:公司单方供款的确定供款加利润分享计划
(1)受益范围: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公司在职员工。
(2)供款方式:公司为在职员工设立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按月将企业年金确定供款部分存入员工个人账户,按年将企业年金利润分享部分存入员工个人账户。
企业年金确定供款部分等于员工当月工资乘以员工个人账户供款百分比。员工个人账户供款百分比为以下两部分之和:
第一部分为基本供款率,各员工相同,均为5%。
第二部分随司龄递增,各司龄对应的百分比分别为:
司龄
百分比
1年0.5%
2年1.0%
3年1.5%
4年2.0%
5年2.5%
6年3.0%
7年3.5%
8年4.0%
9年4.5%
10年
5.0%
第一部分在于为员工提供一个基本保障,第二部分在于追溯员工过去为公司所作的贡献(每一年司龄给予的百分比比年长职工低是因为年轻员工可以获得较长年限的供款)。员工个人账户供款百分比在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时确定,以后不再因员工的年龄和司龄增加而调整。
利润分享部分按如下公式计算:
员工个人账户的利润分享部分=税后利润×3%×员工当年工资÷公司全体员工工资总额
符合员工提前退休条件并经公司许可,属正常退休年龄之前退休者,公司按其临退休前工资水平乘以其个人账户供款百分比继续为其个人账户供款到正常退休年龄。
(3)企业年金的领取及企业年金账户中公司供款的归属权比照第一批年长企业员工年金计划相关规定执行。
(4)新员工加入:在本企业年金计划建立之后进入本公司的员工, 可归入本计划受益范围之内的,本公司为其开立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并按规定为其供款。可归入本计划受益范围之内的新员工,若在原单位有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积累额可转入其在本企业年金计划的个人账户。
(5)本企业年金基金资产由公司统一进行投资选择和管理,员工对其个人账户资产不具有投资选择权。
附录2 ×××公司企业年金计划方案
第一条 企业年金计划的宗旨与目标:为了提高×××公司员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增强企业凝聚力,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建立×××公司企业年金计划。
第二条 企业年金计划坚持如下原则:
1、民主协商,保障员工利益。
2、公平与效率兼顾。
3、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
第三条 企业年金计划参与人员包括: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已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正式职工。
第四条 公司企业年金计划成员享有的权利:1、符合本计划规定条件时, 按约定归属比例享受年金基金账户相应权利;2、 个人对企业年金基金账户基金享有知情权,包括:有关企业年金基金账户个人信息的基本情况,本公司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状况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条 企业年金计划成员应履行的义务:1、 授权公司按时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2、授权公司作为委托人委托受托人管理企业年金基金。
第六条 资金筹集方式和交费办法:企业年金计划供款由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企业缴费每年为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12,其中5%从经营成本中列支,超过5%的部分在公益金、福利金、奖励基金或国家规定的其他渠道中列支。 建立企业年金开始,企业补缴10年年金,每年缴费积累比例为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个人供款每月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企业月缴费额,为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个人供款从员工本人工资中扣除。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的税务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年金缴费额=标准值×员工个人基数
标准值=企业当年用于年金缴费的总额÷公司参与企业年金计划员工个人基数的总和。
员工个人基数=职务系数+工龄系数+司龄系数+职称系数+性别系数
第七条 年金账户管理及权益归属: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两个账户组成,单位缴费账户记录公司划入年金账户资金部分及其投资收益、余额信息,个人缴费账户记录员工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余额信息。受托人选择账户管理人,但应事先征求委托人的意见。
如果员工退休(含离休、提前退休),其个人账户余额全部归属员工;如果退休前身故,其个人账户余额全部归属法定继承人;如果员工因违法违纪或重大过失而解除劳动合同,其个人账户余额中个人供款部分本息全部归属员工本人,单位供款部分本息全部由企业扣回;如果员工未到退休年龄退出企业年金计划,其个人账户余额中个人供款部分本息全部归属员工本人,单位供款部分本息按照权益归属表(表1)计算归属权益。
公司服务年限归属比例
小于1年
0%
1-3年 30%
3-5年 50%
5-10年80%
大于10年 100%
如果该计划成员离职后加入另一个企业年金计划,则其在履行公司规定和劳动合同规定义务后,个人账户归属为其个人的权益可以转出。
第八条 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采用受托方式进行管理。本计划所归集的企业年金基金,全权委托×××银行进行受托管理。受托人委托具备企业年金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委托具备企业年金投资管理资格的投资管理人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委托具备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资格的账户管理人提供企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服务。企业年金基金与公司、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企业年金计发办法和支付方式:员工企业年金的领取年龄原则上与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同步:男性为60周岁,女性为55周岁。员工第一次企业年金的领取时间为退休次月。年金待遇按个人账户归属权益计发,参加人可选择一次性领取,也可以分期领取。
第十条 对于自企业年金计划实施之日起十年内退休的员工,除按正常标准建立个人账户及供款外,还在退休前最后一期供款时由企业向其个人账户一次性追加供款,使实际供款年限达到十年,以弥补个人账户积累额的不足。
一次性追加供款=个人本期单位供款×(120-供款月数)
公式中,供款月数指员工自参加企业年金计划起至退休的供款月数。
对于企业年金计划实施时已退休(含离休、提前退休)的员工,实行完全待遇型,一次性支付相应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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