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法的性质分析*_同一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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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逻辑规律既不是思维形式的规律,又不是思维内容的规律,它存在的原因有二:人对确定性的追求;语言发挥其功用的需要。它的作用在于保证语言有确定内容,它的性质是语义的规律,是语言作为思维工具、思维外壳所具有的规律。任何语言,都要受这种规律的制约,它并非是只针对一定逻辑系统的用元语言表述的元公理(或元规则)。从语义角度叙述逻辑规律,在亚里士多德和中国先秦名辩学理论中都能找得到。

关键词:逻辑规律 语义 确定性 语言

中国图书资料分类法分类号:B811.1

逻辑规律是形式逻辑研究的重要内容,形式逻辑各个版本的教科书都有专章讲述逻辑规律,关于逻辑规律的研究文章也很多。本文将评价这些已有的各种观点,同时提出关于逻辑规律性质的一些看法。

流行的观点认为:逻辑规律是关于思维形式(或思维逻辑形式)的基本规律,其客观基础是事物质的规定性(或事物的相对稳定性)。

首先,“思维形式”的提法是有问题的。思维是一种看不见,摸不着,没有外延的心理现象,它无所谓什么“形式”,卢卡西维茨在《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中早就提到过这一点。同时,“思维形式”与思维方法、思维形态的区别让人难以捉摸,它们之间经常产生混淆。实际上,这里的“思维形式”就是指“思维逻辑形式”,二者的实质内容一样。

那么逻辑规律是思维逻辑形式的规律吗?具有代表意义的《普通逻辑》持这一观点,但其对各个规律的具体内容又作了与此不一致的表述。对于同一律,他们认为是“同一思维过程中,每一概念、判断内容都是确定的,是什么内容就是什么内容”[1]。 这说的是任何一个思想的内容确定,而不是对思维逻辑形式的要求;矛盾律指“同一思维过程中,互相否定的思想不能同时为真”[2]。排中律指“同一思维过程中,互相否定的思想必有一个是真的”[3]。 “真”“假”是典型的语义概念,思维逻辑形式是不会有什么真假可言的。不仅如此,大部分教材对于违反规律的谬误举例中,都是具体思维内容不同一、不一贯、不明确,而就思维逻辑形式而言,却往往是同一的。由此可见,说逻辑规律是思维逻辑形式的规律是成问题的。

那么将逻辑规律形式化为重言式后就可以说是思维逻辑形式的规律了吗?也不能。采用数理逻辑人工语言的方法将其化为重言式,逻辑规律就成了数理逻辑中一个普普通通的重言规则,跟其他重言规则在地位上没有两样,虽然是一种形式,却不能称为“规律”了。同时,用公式来表述逻辑三律还有很多问题。比如,同一律用“A→A”(或“A是A”)表示,而A与A的关系能够用“→”或“是”来表达吗?A既表示语词 ,又表示命题,但是“→”却只是一个命题联结词,“是”也可以作多种逻辑分析。同时,同一律是指语词和语句在运用中的同一,而“A→A”这种静态平面上A与其自身的逻辑关系能够概括吗? 对于矛盾律和排中律,也存在类似问题,同时在矛盾律公式~(A∧~A)中,~A既表示与A相矛盾的命题,又表示与之相反的命题,造成了一个既不归属于数理逻辑,又与传统逻辑不相契合的一个公式,就更无理由了。

关于逻辑规律的客观基础,《普通逻辑》认为:“客观事物质的规定性反映在人类思维中,就是思维的确定性……事物质的规定性,是普通逻辑基本规律的客观基础。”“质的规定性”这种提法似乎避免了把逻辑三律贯穿到事物的全面而导致形而上学,同时又为逻辑规律找到了客观基础,体现了唯物主义反映论。但笔者认为,这种提法是历史上对该问题形而上学解释的一个变种,最终还是落入了形而上学的泥潭。亚里士多德在讲逻辑规律,是将其既作为思维规律又作为本体论规律提出来的,这给人们一个错觉:逻辑规律是客观世界某种东西的反映。这也多多少少给今天的一些唯物主义者增添了勇气,他们便循着这个方向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找到了“质的规定性”、“相对稳定性”作为逻辑规律的客观基础。实际上,这种不加区别地给有关思维的任何东西都要找一个客观基础的作法,本身就是缺乏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形而上学。金岳霖先生早在30年代《逻辑》中讲到同一律时就已经阐明“具体的东西,无论从性质方面或从关系方面着想,总不能保其不变。既然如此,同一原则根本不能形容具体的事物”[4]。 逻辑上的同一律既不是对客观事物整体的描述,同时也不是对其某一方面如“质的规定性”的描述。

关于逻辑规律性质的流行观点难以自圆其说,于是有人在批判流行观点的同时,提出了“同一律等四律是思维内容的规律”[5]的说法。这种观点对流行观点的批驳是有力的,但其立论一看就让人糊涂,什么是“思维内容的规律”?如果我思考“社会发展”、“市场经济”问题,那么我的思维内容便是“社会发展”、“市场经济”,思维内容的规律便是“社会发展规律”、“市场经济规律”,难道逻辑规律是这样的规律吗?显然不是。但该论点容易使人产生这种歧义。纵然这不合其本意,我们仍然分析出它在具体表述时所存在的诸多问题(由于它认为“同一律是四条规律中最基本的一条,其它三条规律都是同一律的展开和补充”,所以在这儿我们只分析他在同一律上的观点)。该观点认为:“同一律逻辑要求有两条:第一,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概念必须保持同一;第二,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判断必须保持同一。”何为“概念必须保持同一”?概念是人脑中的主观映象,属于思维形态,人的思维中有许多概念,当然不能要求各种各样的概念都“同一”。对于一个概念,无论它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使用多少次,只要它的内涵外延相同,还是一个概念,“同一概念保持同一”,作为规则,它等于什么也没说。如果两个概念内涵外延有不同的地方,那么它们就是不同的概念,如果我们要求不同的概念“同一”,那不就是要求所有概念都“同一”吗?显然不是这样。该观点还认为“判断必须保持同一”是对“判断内容”的要求,这同样会引起麻烦。因为判断也是一种主观的思维活动,是同一思维过程中所有判断同一还是一些判断同一?如果是这两种情况的任何一种,就等于让人们只作一个判断,因为其它判断与它内容同一。如果针对的是一个判断,那么我们又怎么会认为它内容不同一呢?至于“如果不改革开放,就不能发展经济()和“只有改革开放,才能发展经济”(p←q)两个判断内容相同,因此保持了同一。然而我们知道作者说以上两个判断内容相同的根据是形式逻辑的推理:由前者可推出后者,由后者也可推出前者。可作者忘记了:推理成立的一个必要条件便是遵守同一律。由此可见,它用遵守同一律来论证了同一律的逻辑要求,是一循环论证。那么到底哪些概念,哪些判断要保持同一,怎样才算保持了同一呢?这触及到所谈文章错误的关键:没有从语言与所指关系的角度去分析逻辑规律。同一律不是概念、判断的同一,而是同一语词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多次出现时指称同一概念,从而指称同一事物;同一命题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多次出现时指称同一事态,从而真值固定。离开语言无法谈概念的同一、判断的同一。单纯从思维内容看,是不会有什么逻辑规律的。

上面的图示将显示逻辑及逻辑规律的应在位置。在这里我们将人类直接面对的客观世界称为“现实图像”,它包括山脉、河流、海洋等一切现实存在的物质和一切生物、化学、物理现象,是独立于人的“物自体”。思维内容是“现实图像”的反映,但思维并不是照镜子那样一个简单的反映过程。思维的结果要打上人自身的烙印。具体的人处在不同的精神状态下认识世界,但人之为人,有一些共同的本性我们在此称之为“人类精神状态”,主要指人意识结构中的一般心理现象,包含着各种本能、先天心理倾向,对确定性的追求也是其中之一。人虽然处于客观世界并依赖客观世界,“但他不甘于沉浸在自然欲求之中,并期望和做到从那些非本质、有限、变化不定的现实存在和感性体验中,去捕捉和追求到一种不变的本质、规律和永恒的理性”[6]。 心理学的研究也证明了这一点:相对于确定的、静止不变的东西,人们总是对变幻着的东西表现出更高的恐惧、焦虑水平。美国心理学家凯利更是用科学家模式来说明一切人的心理过程,“把科学家作为描绘一切人的模式……科学家的主要目的是减少不确定性”[7]。

人的这种对确定性的追求反映在思维结果中,这种结果以语言的形式构成与“现实图像”不同的“语言图像”,与维特根斯坦“图像说”不同的是:因为人的因素的参与,“语言图像”与“现实图像”并不是一一对应,它还包括人心虚构的许多事物和人利用语言的形式反映出的人的愿望、情感等内容,它们间接来源于“现实图像”。波普尔的三个世界的理论倒可以为我们的图示作些解释:“现实图像”是世界1, 它指客观物质存在,是物质世界;“人类精神状态”相当于世界2, 是意识状态和精神状态的世界;“语言图像”相当于世界3, 是以语言形式存在的思想内容的世界。二者虽有如上类似,但也有以下区别:首先,波普尔注重世界3是一种人造物,并强调与世界1的相互作用,在客观存在性上讲,世界3与世界1是平等的,而我们强调“语言图像”是“现实图像”的反映,它的原型是“现实图像”;其次,波普尔认为:“第三世界是人造的,同时又明明是超人类的。它超越于它的创造者。”[8] 但我们这里的“语言图像”却始终是一个打上“人类精神状态”烙印的东西,“过滤”是从“现实图像”到“语言图像”的一个不可避免的过程,“语言图像”的形成、丰富都是人类认识、思维的产物,它不可能超越于人类;最后,对我们来说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是,波普尔的世界3 包括关于语言的理论,语言学和逻辑都位于其中。但我们认为,语言作为认识结果的存在方式和作为认识对象本身是应该严格区分开的,这种区别正如建筑设计与建筑材料的不同一样。在“语言图像”中,语言是认识结果的存在方式,但语言本身不是“语言图像”的组成部分,不是“现实图像”某种东西的反映,更不是“人类精神状态”。有关语言本身的东西独立于“现实图像”、“人类精神状态”和“语言图像”。它又有两个分支,一支是语言学,另一支与“人类精神状态”相结合而成为逻辑。

就规律的层次来说,“现实图像”的规律是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研究的客观事物的规律,“人类精神状态”的规律则是心理学、伦理学等学科研究的规律,而“语言图像”的规律则是逻辑规律,它为逻辑学所研究。逻辑规律有其自身的特殊地位和存在原因。首先,它是受“人类精神状态”过滤的“语言图像”的规律,因此它必然要受“人类精神状态”的影响,具体地说,它是受“人追求确定性”的影响,体现了人类对确定性的需要;其次,它又是语言本身必然具有的规律,语言要达到指谓、交际的功能,就必须有确定的内容;否则,语言没有了确定的指称,交际的双方都会不知所云。总之,逻辑规律是“人类精神状态”和“语言图像”的综合派生物,它是逻辑通过语言研究思维的先决条件,它又不同于语言学理论,因为后者仅仅是“语言图像”的派生物。在乔姆斯基看来,每个句子都有两个结构层次:表层结构和深层结构。其中,表层结构是指实际上形成的句子各成分之间的关系,该句子是对这些成分进行线性排列的结果;而深层结构则是指短词或句子成分的内在语法关系,这种关系是不能直接从其线性序列上看出来的,而是思维抽象的结果。这说明了深层结构是语言与“人类精神状态”的综合产物。按照生成语义学观点,一个句子的深层结构就是它的逻辑形式,它提供该句子的完全的语义表达。我们通常所谓的命题、推理,实际上就是由句子的深层结构所决定和表达的深层语义即逻辑语义,逻辑研究语言,其实是为着研究由深层结构决定的表达的深层语义。这也同样说明了逻辑规律既不同于本体论规律,同时又与具有约定性质的语言规则相区分,它是关于语言的,但它不是关于语言的表层结构,而是关于语言的深层结构,是语义的规律。

那么,我们能不能说逻辑规律的客观基础是“人类精神状态”呢?不能,因为人们对确定性的追求只是逻辑规律存在的原因之一。客观原因和客观基础是两码事,下雨是地湿的原因,但下雨不是地湿的客观基础。“客观基础”涉及主客观问题,是反映与被反映之间的关系。而在这儿,并不是主观反映人们对确定性的追求,就成了逻辑规律。

那么,客观基础是不是语言呢?也不是,因为单就语言来说,它只有语言学、语法规则而没有逻辑规律、逻辑学。同时,语言是人的产物,还必须部分归之于人,这又回到了上一个问题。

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逻辑规律根本不能在现实图像中去找什么客观基础,它与自然规律是不同层次、不同方面的规律。它的存在原因有二:人对确定性的追求;语言本身发挥功用的需要。它的性质是一种语义的规律。

作为语义规律的逻辑规律虽然是对语义的制约,但由于“人类精神状态”的参与,是关于语言深层结构的,所以它没有划归为语言学,而为逻辑学所研究。“形式逻辑是研究推理有效性的方法和规律的科学。”“推理不是一种思维形式,思维的推演的语言表达式才是推理。思维的推演是一种心理过程,谈不上什么结构;思维推演的语言表达式才有结构,由于语言是一种可见、可闻的物质材料,所以由命题组成的推理才有结构。思维推演由于是心理过程,故无所谓有效、无效;有效、无效是推理的问题,即思维推演语言表达式的问题。”“综上所述,形式逻辑所研究的是思想的语言表达式,而不是思维、思想本身。”[9] 正因形式逻辑研究的是“思想的语言表达式”,所以作为语言规律的逻辑规律也就无时无刻不体现在逻辑学对于词项、命题、推理的各项研究中,也正因为这一点,逻辑规律对于整个逻辑学来说,才称得上是“基本的”规律。

逻辑规律作为人追求确定性以及语言发挥其功用的需要这两因素的产物,它本身的作用便是确保语义的确定性。根据语义学流派中的指称论者如弗雷格、罗素、斯特劳逊的观点,词指称的是事物,句子指称的是真值[10]。逻辑规律正是在这两方面使词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有所确指,使句子有固定的真值。对于一个词项,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它的内涵和外延都是一定的,即它对应的概念及所代表的事物都不能随便改变;对于一个命题,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它指称同一事态,从而真值固定,不能既是真的又是假的,在真和假中二者必居其一。

“‘同一律’是语句有意义的条件。”[11]作为语义规律的同一律,其基本内容的表述应该为: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同一词项或同一命题有同一指称。意即同一词项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多次出现时,它的内涵、外延都不能有什么改变,必须保持一定。同一命题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出现多次,每次都必须指称同一事态,是真的就是真的,是假的就是假的。同一律是防止人们在同一语词下偷换概念,变动指称。防止人们随便转移论题。矛盾律的表述为: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一个命题不能既是真的又是假的。它要求一个命题及其否定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不能同时承认为真,其中一个真,则另一个假。排中律的表述为: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一个命题或者是真的或者是假的。它是说两个相互矛盾的思想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必有一个是真的,不可能两个都假。其中一个假,则另一个必真。实际上,排中律就是二值原则。这里需要说明一点,以上三律的表述中为什么说“命题”而不说“思想”,因为再复杂的“思想”都可以归之于命题或命题的复合,命题的复合还是命题,况且“命题”一词更符合逻辑学学科特色,因而用“命题”不用“思想”。以上三律都在于保证语义的确定性,使词项、命题有确定内容,以便在此基础上进行逻辑推理、论证。充足理由律不是语义的规律,因为它的要求:“理由与推断之间有逻辑联系,从理由能够推出所要论证的论断。”这已经超越了语义的范围,不是逻辑规律的基础。

那么逻辑规律是有人提出的元语言表述的元公理或元规则吗?[12]不是。众所周知,元语言是相对于对象语言来说的,离开了对象语言,元语言就不存在。但我们构造的以下推理则刚好把二者的关系颠倒过来了:

①如果没有逻辑规律,就不能思维。(前提一)

②能思维 当且仅当 有语言(包括对象语言)。(前提二)

(对②中的“语言”进行分析,会发现它包括任何语言,不管是人工语言还是自然语言,不管是元语言还是对象语言,而且首先应该是自然语言、对象语言。)

③不能思维 当且仅当 没有语言(包括对象语言)。(由②得来)

④如果没有逻辑规律就没有语言(包括对象语言)。(由①、③得来)

⑤如果有逻辑规律,则就有元语言表述的元公理(或元规则)。

(前提三)

(这是由“逻辑规律是元语言表述的元公理或元规则”得来的。)

⑥如果没有元语言表述的元公理(或元规则),那么就没有语言(包括对象语言)。(由④、⑤得来)

以上推理过程,进行形式化后会更明显。以P 代替“有逻辑规律”,q代替“能思维”,r代替“有语言(包括对象语言)”,s 代替“有元语言表述的元公理(或元规则)”,则可得:

①~p→~q (前提一)

②q←→r

(前提二)

③p→s (前提三)

④q→p ①假言易位

⑤(q→r)·(r→q)②实质等值

⑥(r→q)·(q→r)⑤交换律

⑦(r→q)⑥简化

⑧r→p ④⑦假言三段论

⑨r→s ③⑧假言三段论

⑩~s→~r ⑨假言易位

将结论⑩还原,就得“如果没有元语言表述的元公理(或元规则),就没有语言(包括对象语言)”。这个结论明显是错误的,把元语言作为了对象语言存在的必要条件。那么错误出在哪儿呢?从推理过程看,每一步都是遵守逻辑规则的。三个前提中,前提一、前提二是公认正确的,根据演绎推理的性质,我们可以得知剩余的一个前提即前提三是错误的。并非“如果有逻辑规律,就有元语言表述的元公理(或元规则)。”也就是逻辑规律并不是元语言表述的元公理(或元规则)。可见,逻辑规律不是针对一定的逻辑系统的,我们认为,它是针对语言本身的,是语言作为思维工具、思维外壳所具有的规律。当然,这并不排斥它作为元公理、元规则或内定理,相反,作为语言规律的逻辑规律必定在一定逻辑系统的元语言和对象语言中有其表现,但在本质上,这些具体表现并不是逻辑规律。

逻辑规律为语义的规律,在历史上虽未有人明确这样提过,但有很多人从语义角度对逻辑三律进行了表述。亚里士多德在《形而上学》中认为:“‘这是’虽然指明了某事物,这就确乎再不能用以代表那与它相反的事物。”[13]这是矛盾律的内容。当然,亚氏对逻辑规律也有其他表述,但我们认为,那些表述都是不恰当的。在中国古代,可以找到比之更深刻、更正确的关于逻辑规律的表述。对于同一律,在《公孙龙子·名实论》中,有“其名正则唯乎其彼此焉”,“故彼彼当乎彼,则唯乎彼;此此当乎此,则唯乎此,其谓行此。”意思是说,概念如果是确定的,就会与其指称的对象完全相符,并且只能用来称谓这或那个特定的对象。反之,“谓彼而彼不唯乎彼,则彼谓不行;谓此而此不唯乎此,则此谓不行。”即“彼”之名不是彼之实,“此”之名不是专指此之实,这样的“彼此”之名便不能成立,名实关系的确定性被打乱,势必会造成混淆概念的逻辑错误。在《墨辩·经说下》中,也有“彼,正名者。彼此彼此,可。彼彼止于彼,此此止于此,彼此不可。彼且此也,彼此亦可。”其中的“彼彼止于彼,此此止于此,彼此不可”是对公孙龙正名原则的概括,即在此名专指此实,彼名专指彼实的情况下,彼此两名不可混淆。此外,在这里还分析了不违反同一律的两种情况:一是“彼此彼此”,此处第一个“彼此”是用复合词构成的名,即荀子所谓的兼名,如“白马”,以彼此之名指称彼此之实,则可;第二是“彼且此也;彼此亦可”,当彼名与此名同指一实时,即在同义词情况下,两名可通用不悖。关于矛盾律,《墨辩·经说上》有如此表述:“辩,或谓之牛,或谓之非牛,是争彼也。是不俱当,不俱当,必或不当。”这就是说,关于同一思维对象的两个矛盾关系的命题(“彼是牛”“彼是非牛”)不可能同时确认为真,是“不俱当”的,二者必有一假,“必或不当”。[14]

注释:

[1][2][3]《普通逻辑》修订本,114,115,115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

[4][11]金岳霖:《逻辑》,243,244页,北京,三联书店, 1961。

[5]杨树森:《同一律等四律是思维内容的规律》, 载《漳州师院学报》,1995(1)。

[6]赵天成:《对相对主义怀疑论的反思》,载《新华文摘》, 1995(1),22页。

[7][美]B.R.赫根汉:《人格心理学导论》,362页,海口,海南人民出版社,1986。

[8]纪树立编译:《科学知识进化论——波普尔科学哲学选集》, 369页,北京,三联书店,1987。

[9]苏天辅:《试论形式逻辑的对象及几个有关问题》, 载《西南师范大学学报》,1988(3)。

[10]苑玉成:《语义学研究的历史和现状》,见《逻辑语用学和语义学》,172、173页,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4。

[12]陈波:《思维四律不能表述为重言式》, 载《哲学动态》, 1993(5)。

[13]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1062a 18—19,217页,北京, 商务印书馆,1959。

[14]田立刚:《先秦名辩学中的逻辑规律思想》,载《逻辑与语言学习》,19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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