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著作权诸问题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著作权论文,档案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公布之后,档案和作品有何关系,档案是否具有著作权,档案著作权的归属等诸问题开始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和重视。
一些档案作者或继承人,认为自己捐赠或出卖给档案部门的档案也应该具有著作权。别人利用了,而没有向自己作任何交代,档案著作权受到了侵害,于是提出了维权诉讼。如末代皇帝爱新觉罗·溥仪的妻子李淑贤向法院起诉,状告《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的作者侵权,李淑贤认为,该书作者未经同意,在其所著之书中大量使用溥仪日记、手稿等,侵害了作为溥仪著作权继承人的相关权益。要求法院裁定被告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公开赔礼道歉。虽然,该法院最终作出判决,驳回了李淑贤的诉讼请求,但这一起事关档案著作权的民事纠纷,在档案界引起了不小的波澜。
对照著作权法,档案部门已经清楚认识到档案也同样具有著作权,在利用时也会涉及著作权的侵犯和保护问题。
本文就档案与作品的关系、档案著作权具体内容、权利归属等问题作初步论述。
一、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有关作品和从著作权角度重新认识档案
1、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及档案法规定的档案
关于受著作权法保护,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作了科学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字、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作品的内容具体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等九大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对于档案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指出:“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形、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2、作品和档案的联系与区别
作品和档案关系十分密切,两者可以互相转化。作品在整个创作过程中经过撰写、修改和定稿,形成了草稿、定稿、草图、原图等文本,经归档整理,转化为档案,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人们创作的作品都要在适当的时候以一定的方式转化为档案,作品是档案的重要来源。而档案又可以再生作品。任何文学、艺术、科学作品在创作过程中都大量利用有关档案,因此,档案是作品创作的重要源泉,档案可以被吸收,转化为新的作品。
在一定条件下,档案和作品实为同一体,是同一物体的不同称谓。如2002年,经全国文献、档案、古籍、史学界知名专家学者组成的“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工程”国家咨询委员会评审确定的第一批《清代金榜》、《清代〈清漾毛氏族谱〉》、《孙中山题词手迹——博爱》等48件中国档案文献遗产,档案界统称其为档案,而在文物界或图书界,则称之为书画作品、古籍作品或文物作品等。可见,不同的部门对同一内容载体的信息有不同的称谓。
但两者又有区别。首先,两者的存在方式不同。作品指已发表的文学、艺术、科学等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而创作过程中产生的第一二手资料才称档案,包括那些尚未出版发行的作品原稿。其次,两者的保存地点不同。档案主要以手稿、定稿、原图等非出版物的形式存在,一般保存在档案室、档案馆之中;作品大部分以出版物的形式存在,一般保存在资料室、图书馆之中或由书店向社会销售。第三,版本数量不同。档案除了小部分有手稿、定稿、正本、副本数种版本外,大部分档案都是孤本,只有惟一版本;但作品一旦正式出版,就会有成千上万复本。第四,涉及范围大小不同。档案涉及的领域要比作品的范围广,涉及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领域,即使是不适用于作品范围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的译文;时事新闻;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以及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违禁作品其创作过程产生的各种草稿和定稿等也属于档案的范围;作品只涉及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方面。凡是作品在规定期限内都具有著作权,绝大部分档案也具有著作权,但并不是所有档案在利用时都涉及档案著作权问题。从现状来分析,那部分属于集体及个人的档案,具体包括工程设计图纸及材料、绘画、照片、录像、录音、手稿、日记等档案,在利用时会涉及档案著作权问题。
档案著作权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以,我们将档案著作权看作是著作权的一部分。而著作权与专利权、商标权、反不正当竞争权等共同组成了我国的知识产权。
二、档案著作权的主体和内容
档案著作权,是指法律赋予作者对其产生的档案享有人身和财产的专有权利。档案著作权由档案著作权主体、客体和档案著作权内容等基本要素构成。
(一)档案著作权主体
档案著作权主体即档案著作权人,是指依著作权法对档案享有著作权的人或组织。档案著作权主体,按自然属性划分,可以分为:公民个人、法人、其他组织或国家,亦即个人档案其档案著作权主体是公民个人;集体企业、合资或股份制企业等产生的档案,其档案著作权主体是法人或有关组织;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档案,其档案著作权的主体是国家。按照私有财产所有权产生和继承方法划分,档案著作权主体可以分为:档案作者本人或组织、继承人或承受者。
(二)档案著作权内容
档案著作权内容是指档案著作权人享有的各项权利。档案著作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是国家法律赋予档案产生者的。档案著作权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档案著作人身权;二是档案著作财产权。
1、档案著作人身权
档案著作人身权是与作者人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权利。具体有以下几种:(1)发表权。发表权是指档案作者或档案著作权人对尚未公开的档案有决定是否将其公之于众,何时公之于众,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的权利。(2)署名权。署名权即表示档案作者的身份,在档案上署名的权利。允许用真实姓名,也允许用笔名或别名。著作权法对署名权的保护具有永久性,署名权为作者终生享有,不因作者生命的终结而取消。同时署名权具有不可转让的性质,不因著作财产权的转让和继承而发生变化,受让人、继承人或社会用户不得冒用、变更、隐瞒作者。(3)完整权。完整权即保护档案内容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任何人不得违反档案作者的意愿对档案内容进行篡改、歪曲、丑化、断章取义或作实质性的变更。
2、档案著作财产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5款规定著作财产权为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具体指:以复制、展览、发行,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由于档案和作品不完全一致,档案著作财产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复制权。复制权是著作财产权中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档案经复制后,通过赠与或出售,可以获取经济上的利益。(2)编辑整理权。即档案作者或其他档案著作权人就其档案进行收集、整理、增删、组合汇编成书成集的权利。(3)出版、发行权。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对档案享有出版、发行权。
对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其档案著作财产权一般由档案部门承担和行使,负责复制、编辑整理或出版、发行,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未经得档案部门的同意和受权,擅自行使都属于侵权行为。
三、档案馆收集和利用工作中涉及的档案著作权归属问题
目前,我国各级档案馆馆藏档案主要是通过收集逐渐积累的。收集的主要方式有:接收、购买、捐赠和寄存等。上述几种方式收集和积累的档案,其档案著作权的归属是不同的。
(一)接收
接收是指档案馆按规定接受现行机关、撤销机关移交的有关档案的行为。接收本级机关、团体及所属单位现行档案和撤销机关的档案,是各级档案馆馆藏档案的主要来源。这些档案大部分来源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等,所以档案著作权属于国家,由档案馆代为保护和利用。这些档案,只要在国家档案开放政策的范围内,用户是可以自由利用,既可以用于学习和欣赏,也可以用于著书立说,除了进行档案史料专题汇编等行为之外,一般不会涉及档案著作权问题。
(二)寄存
寄存,是指档案的所有者,由于自身保管条件限制而将档案临时寄托、存放在档案部门,由档案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并不放弃对档案物权、著作权等权利的行为。
寄存的对象包括:国有企业在破产、拍卖、改组、兼并、股份合作等资产和产权变动过程中可能造成流失的这部分档案;非国有企业包括民营、私营、三资企业等单位的档案,由于这些单位内设机构简单,员工流动性大,一般没有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大多租房办公,导致档案管理条件较差,档案的损毁现象严重;一些社会团体及许多个人产生的且本身不具备档案保管条件的档案。
寄存在档案馆里的档案,处置权和著作权均属于团体或私人档案所有者,所有者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国家法律许可范围内行使有关权利,档案馆不得干涉。
利用寄存档案,用户首先要征得档案所有者的许可,如需发表、修改、翻译、注释、整理、出版时,要征得档案所有者的同意,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支付相应的报酬,否则,就构成违法,侵害了档案著作权人的著作权。
(三)捐赠
捐赠,是指档案所有者无偿地把自己合法拥有的档案捐献、赠送给征集者,放弃了对捐赠档案拥有实体所有权(物权)的行为。
捐赠档案的著作权问题,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档案捐赠者将档案的物权和著作权一起赠送给档案馆由档案馆全权处理。另一种是档案捐赠者,仅捐赠了档案实体,对于档案的著作权仍保留;或者是把档案捐赠给了档案馆,但没有签订或口头约定档案著作权一起赠送协议,也视为作者对档案著作权的保留。
对于前一种情况,档案馆也要和捐赠者签订明确的权力转让协议书,防止日后在利用中发生纠纷。对于后一种情况,首先,档案馆应向捐赠者说明有关档案著作权益问题,并在捐赠的档案内容不涉及捐赠人、捐赠人家族或第三者的隐私和名誉时,劝导其放弃档案著作权。如果捐赠者不愿意放弃,档案馆应要求捐赠者提出限制利用的内容及对利用的权利要求。当然这种利用限制和要求不能超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有关著作权人的著作权限。
(四)购买
购买,是指档案部门为丰富馆藏征集有用档案,向档案作者或合法拥有者支付一定报酬,取得档案有关权利的行为。由于档案部门支付了一定的报酬,自然取得一定档案实体权,即物权。至于是否取得档案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还要看双方有没有订立著作权许可合同或得到使用许可。如果取得许可权,也就享有发表、复制、发行、改编、翻译、汇编等权利。否则,购买者也仅拥有档案的物权,还不享有档案的著作权。所以在购买中,尽量将档案的著作权卖绝。卖绝著作权,是指:“指著作权人在作品保护期内的各种使用权全部出卖给使用者”。著作权一旦卖绝,著作权人就再也没有权利使用作品并获得报酬权,即其财产权已告终止,著作权人所保留的仅是其署名权、完整权等人身权利,其他著作权已由购买的档案部门拥有。
上述是档案移交、寄存、捐赠、购买四种形式档案物权和著作权的归属问题。由于移交的档案一般来自公有领域,基本不存在档案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在开放的范围内社会上的各个单位和个人都可以自由利用。当然,还存在其他权利的保护问题,诸如公民的隐私权、档案馆公布权等还有一定的限制。寄存、捐赠和购买收集来的档案,都存在一定的著作权的保护问题。档案著作权问题是档案部门面临的新问题,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颁布之后出现的。这对档案部门来说有弊有利,弊在于给档案馆的提供利用增加了麻烦,如果没有把好档案著作权的关,一不小心档案部门就会成为被告;利则在于给档案馆开放和利用的研究提供了新的研究领域,一旦档案著作权问题得到深入的研究和有效解决,档案部门的社会地位必然会得到进一步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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