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市民社会概念(上),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德意志论文,意识形态论文,市民论文,概念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市民社会是马克思用于表现近代社会本质的最基本的概念,也是马克思在创立历史唯物主义的原初语境中使用最频繁的概念之一,它是马克思建构历史理论、完成政治经济学批判、展望共产主义的理论前提。但是,就是这样一个至关重要的概念,在传统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不仅鲜有人提及,而且在被提及时也往往被当成一个马克思不成熟时期的过渡性概念。其结果,这一概念的地位和意义被严重低估,成了一个“消失了的范畴”①。不仅如此,“消失了的”远不止这一范畴,随之消失的还有马克思创立唯物史观时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理论视角:“市民社会历史观”。这不得不说是马克思主义研究中的重大遗憾。本系列论文的目的就是,从马克思的原初语境出发追寻马克思市民社会概念的成立过程,重新定位市民社会概念在马克思主义思想体系中的地位,挖掘马克思市民社会历史观的内容,以恢复马克思历史理论的本来面貌。
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概念及其市民社会历史观的形成经历了三个时期:早期、中期和晚期。早期是马克思市民社会概念的形成期,其基本思想主要体现在“早期三论稿”,即《黑格尔法哲学批判》(1843年3—9月)、《〈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1843年10—12月,1844年2月发表)和《论犹太人问题》(1843年10—12月,1844年2月发表)之中;中期是马克思市民社会概念的定型期,其对市民社会的认识主要集中在《巴黎手稿》(1844年4—8月)、《德意志意识形态》(以下简称《形态》,其主体部分写于1845年11月—1846年夏)和《哲学的贫困》(1847年)之中;而晚期则是马克思市民社会概念的成熟期,这一时期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剖析和批判主要体现在《资本论》及其主要手稿,即《经济学批判大纲》(1857—1858年)、《政治经济学批判》(1859年)以及《1861—1863年经济学手稿》之中。从思想形成史的角度来看,中期的市民社会概念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在整个马克思市民社会历史观的形成过程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作为笔者研究马克思市民社会历史观系列论文的首篇文稿,本文将以中期的两部文献《形态》和《穆勒评注》为文本依据,首先对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概念的规定和基本特征做一个详细的探讨,厘清马克思与古典经济学、黑格尔法哲学中的市民社会概念之间的根本区别,从而为展开马克思的市民社会历史观奠定理论基础。
一、从法哲学批判到市民社会批判
(一)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到国民经济学批判
为论述起见,让我们先对到《形态》为止的马克思的研究历程做一个简单的回顾。1843年马克思辞掉《莱茵报》主编这一工作以后,开始把理论兴趣集中到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上,因为当时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就相当于对落后的普鲁士国家的批判。通过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马克思取得了以下两个理论成果:第一,对黑格尔的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进行了颠倒,提出了“市民社会是主语,国家是谓语”的著名论断,即从市民社会出发来解释国家,而不是相反。这表明,马克思已经开始从唯物主义立场出发来解释社会历史;第二,对市民社会的扬弃不是靠政治国家,而是靠无产阶级在市民社会中来实现。这表明,马克思已经发现了无产阶级并初步站在了共产主义的立场之上。但是,由于受黑格尔哲学的影响,此时他对市民社会的把握还处于黑格尔“家庭——市民社会——国家”的框架之内,虽然对黑格尔的国家高于市民社会的逻辑进行了颠倒,但他还没有发现黑格尔对市民社会的积极理解,即市民社会是一个相互依赖,彼此得以陶冶的社会,而只是从“欲望的体系”、“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斗争”以及“原子论的体系”等角度来否定市民社会,把市民社会看作像犹太商人那样牟取暴利、尔虞我诈,一部分人巧取豪夺、奴役和剥削他人的肮脏的世界,显然,此时的马克思只是看到了市民社会的消极和否定的一面。更重要的是,马克思早期的市民社会研究在方法和视野上也存在着固有的缺陷,这就是他对市民社会的研究基本上还是从法哲学或者说哲学的角度进行的,还没有进入到对市民社会结构本身的分析和批判。而要分析以英法为典型的近代市民社会,必须要借助经济学,特别是以斯密为代表的国民经济学,因为近代市民社会本质上已经不再是传统政治哲学意义上的市民社会,而是一个经济社会。而在当时,马克思不仅没有什么经济学的知识,而且还没有发现国民经济学对于解剖市民社会的意义,其理论重心仍然仅仅停留在如何通过无产阶级革命来实现人的解放,停留在“解放的头脑是哲学,其心脏是无产阶级”这一认识水平上。
在著完“早期三论稿”以后,马克思本人对自己的缺陷已经有了清醒的认识。他发现光靠高尚的国家精神和无产阶级的阶级义愤代替不了对市民社会的理性批判,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必须转变为对国民经济学的批判,否则就无法达到人的解放这一目的。正像他曾批判蒲鲁东那样,他发现对市民社会的问题“不能用咒骂来回答,而只能通过对现代‘政治经济学’的分析来回答”。② 于是,从1844年春天起,马克思开始投身于国民经济学的海洋,从萨伊、斯密、斯卡尔培克、特拉希到李嘉图、麦克库劳赫、詹姆斯·穆勒以及恩格斯,他疯狂地阅读英法两国这些经济学家的国民经济学文献,其疯狂程度曾经让《德法年鉴》的合作者卢格大为吃惊,因为他发现马克思为阅读这些文献经常连续几天彻夜不眠。大约从1844年3、4月到8月,在短短几个月的时间里,马克思辛勤的经济学研究结下了硕果,留下了著名的《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和包括《穆勒评注》在内的《经济学笔记》,我们统称之为《巴黎手稿》。巴黎时代的经济学研究使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认识发生了巨变。从巴黎到布鲁塞尔,在《巴黎手稿》和《形态》这两部著名的手稿中,马克思完成了一次思想蜕变,他不仅摆脱了黑格尔国家观的束缚,而且超越了作为其转变契机的古典经济学,进而构建了属于自己的市民社会概念。
(二)市民社会概念的三重规定
在《形态》中,马克思对市民社会概念的论述主要集中在第一章《费尔巴哈》中,在该章中,马克思和恩格斯集中提到“市民社会”的地方共5处,为论述起见,现将其中比较重要的3处抄录如下:
这种历史观就在于:从直接生活的物质生产出发阐述现实的生产过程,把同这种生产方式相联系的、它所产生的交往形式即各个不同阶段上的市民社会理解为整个历史的基础,从市民社会作为国家的活动描述市民社会,同时从市民社会出发阐明意识的所有各种不同理论的产物和形式,如宗教、哲学、道德等等,而且追溯它们产生的过程。③
在过去的一切历史阶段上出现的受生产力制约同时又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会。从前面已经可以得知,这个社会是以简单的家庭和复杂的家庭,即所谓的部落制度作为自己的前提和基础的。关于市民社会的比较详尽的定义已经包括在前面的叙述中了。从这里可以看出,这个市民社会是全部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和舞台。④
市民社会包括各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它包括该阶段的整个商业生活和工业生活,因此它超出了国家和民族的范围,尽管另一方面它对外仍必须作为民族起作用,对内仍必须组成国家。“市民社会”这一用语是在18世纪产生的,当时财产关系已经摆脱了古代的和中世纪的共同体。作为市民社会的市民社会只是随同资产阶级发展起来的;但是市民社会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⑤
从这些表述来看,马克思基本上是在三重意义上使用市民社会概念的,这三重意义的差别主要体现在它们出现的时间以及所包括的范围上。
第一重意义即贯穿整个人类历史的市民社会。“在过去的一切历史阶段上出现的受生产力制约同时又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会”。按照这一说法,只要存在着生产力和交往,就存在着市民社会,它是“全部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和舞台”,“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如果我们联系1859年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对唯物史观基本规律的论述,就不难看出这里的市民社会实际上是指那个与上层建筑相对立的经济基础。作为经济基础,它自然存在于人类社会的一切历史阶段。在这个意义上,那种把市民社会简单地等同于资本主义的做法是行不通的。因为资本主义充其量也不过是人类历史上出现的一个暂时形态而已,它不可能贯彻整个人类历史的始终。其实,这种作为经济基础的市民社会是针对黑格尔以及黑格尔左派的历史唯心主义而提出来的。针对“德意志意识形态”家们用绝对精神、自我意识、唯一者等精神因素说明历史的错误做法,马克思提出要从物质生产出发阐述现实的生产过程,把市民社会理解为整个历史的基础。这是马克思对自己从《德法年鉴》开始出现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的总结,是马克思告别黑格尔左派,走向马克思主义的一个重要标志。
第二重意义即伴随着私人所有而出现的市民社会(Bürgerliche Gesellschaft,简称市民社会)。即以私人所有为基础,市民通过商品和货币结合起来的商品经济社会。这是本来意义上的“市民”的社会。德语“市民”(Bürger)的原义是指中世纪的城堡(Burg)里的居民,这些居民是摆脱了封建领主的控制在城市里出现的商人和手工业者,在政治上,他们拥有市民权;在经济上,他们都是私人所有者。尽管他们具有转变成资本家的可能性,但一开始,市民并不是与无产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资本家”。这一市民社会产生于“私人所有摆脱了共同体”,“商业生活和工业生活”开始与国家相分离的时代。从内容上看,它是指“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其根本特征是,每个人作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都拥有私人所有,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必须把自己的私人所有转让给他人。用斯密的话说:“他的大部分欲望,须用自己消费不了的剩余劳动生产物,交换自己所需要的别人劳动生产物的剩余部分来满足。”⑥ 在这一社会中,由于私人所有的排他性质,每一个私有者都遵循着满足自己私欲的特殊性原理,但同时,由于这一特殊欲望的满足只有通过他人的需要和劳动才变为可能,因此又诚如黑格尔所说:“市民社会是一个以特殊性为一个原理,以普遍性为另一个原理”的“全面依赖的体系”。⑦
第三重意义即资产阶级社会(Bourgeois Gesellschaft)。这是18世纪产生的“随同资产阶级发展起来的”社会。这一社会之所以不被称作市民社会,而被称作资产阶级社会,是因为在这一社会里,占主导地位的不再是单纯的商品货币关系,而是雇佣劳动和资本的关系。随着这种经济关系的变化,同格的、平等的市民分裂为两大对立的阶级: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剩余价值规律和阶级斗争成为这一社会的主要特征。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Bourgeoisie来自法语,在法语中它既指市民也指市民中的特权阶层,即资产阶级。在《形态》中,马克思和恩格斯使用了来自法语Bourgeoisie的合成词。Borngeoisgesellschaft(资产阶级社会)。⑧ 在《马克思致帕·瓦·安年科夫》(1846年12月)和《哲学的贫困》(1847年)中,马克思曾区别使用过société bourgeoise(资产阶级社会)和société civile(市民社会)。在强调市民社会的资产阶级性质时使用了société bourgeoise,在强调和国家相对的市民社会时,使用了société civile。因此,我们可以把Bürgerliche Gesellschaft译成市民社会,把BourgeoisgesellsIzhaft译成资产阶级社会。这种对市民社会的理解与马克思在巴黎同法国社会主义者的交往经历有关,是马克思在充分吸收英法两国社会主义思想的基础上形成的。
需要说明的是“伴随着私人所有而出现的市民社会”意义上的市民社会和“资产阶级社会”意义上的市民社会之间的关系。马克思也曾经使用过“旧市民社会”、“中世纪的市民社会”等概念,从这一事实来看,市民社会似乎比资产阶级社会存在的时间要长,它包括历史上存在过的其他私有制社会形态,譬如奴隶制、封建制社会等。但是,如果我们仔细分析马克思的理论,就会发现马克思的市民社会其实并不包括奴隶制、封建制的社会形态,而只是指18世纪随同资产阶级一起发展起来的近代市民社会。在马克思那里,奴隶制和封建制都属于市民社会产生以前的共同体形态。由此看来,市民社会和资产阶级社会基本上是重合的,在时间上也是同时出现的。日本的平田清明就认为在历史上并没有出现过所谓的市民社会时期,存在的只是一个“市民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转变”的社会形态。⑨
的确,从严格的意义上说,在马克思的理论构架中,市民社会和资产阶级社会都对应于他眼前的近代社会,它们属于同一个社会的两个不同的层次,或者更形象一点说,是一个硬币的两面。市民社会是该社会的第一个层次,在这一层次上,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剥削以及由此产生的阶级对抗被抽象掉,整个社会呈现为自由、平等的商品经济社会。资产阶级社会则是该社会的第二个层次,在这一层次上,市民社会中的商品交换关系转化为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关系,商品经济社会转变为资产阶级社会。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的特质就在于,他从理论上严格地区分了这两种性质各异但却确有密切关联的社会概念,并通过这两种社会概念去分析和批判眼前的社会,把市民社会看作是该社会的表面现象,而把资产阶级社会看作是该社会的深层本质,进而把眼前的社会看作是一个必然的同时又必须予以否定的过渡形态。
二、市民社会的二重性
马克思从内容上是如何规定市民社会的呢?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概念包含两重含义;第一,所谓市民社会是以商品交换关系为核心的社会组织,它是平等的私有者在分工的前提下自由地交换其私人所有的社会,是人们的社会交往采取了异化和物象化形式的社会;第二,所谓市民社会是以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对抗为核心的资产阶级社会。
本文是对第一重含义上的市民社会的一个考察。关于这一市民社会,马克思在前面抄录的《费尔巴哈》中的三段引文中下过几个定义:“在过去一切历史阶段上出现的受生产力制约同时又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会”;“市民社会包括各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市民社会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从这几处定义来看,马克思无一例外地把市民社会规定为以生产(生产力)和交往这两个基本要素为核心的社会组织。生产是私人所有和交换的前提。因为没有生产,就不可能产生劳动产品,因此也就不可能出现私人所有及其代表物——商品和货币,没有商品自然构不成以商品交。换为核心的市民社会。在这个意义上,生产作为市民社会的基本因素是不言而喻的,它本身并没有什么特别予以说明的必要。需要予以说明的倒是另一个基本要素:交往。因为,正是交往的特殊形式构成了市民社会区别于其他社会的基本特质,对马克思来说,市民社会首先是一个以广泛的分工为前提的交往的体系。
(一)所有和分工
为了说明市民社会是交往的体系这一规定,需要对私人所有和分工做一个简单的说明。因为,私人所有和分工不单单是交往的前提,而且是构成市民社会的基本因素。马克思对私人所有和分工的研究始于《巴黎手稿》时代,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和《穆勒评注》中,马克思留下了丰富的有关私人所有和分工的研究记述。
1.所有和私人所有
如前所述,市民社会是一个私有者互相交换其私人所有的社会。在这个意义上,私人所有是市民社会成立的绝对前提。“所有”的德文表述是Eigentum,“私人所有”的德文表述是Privateigentum。在汉译本《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关于这两个词的翻译相当灵活⑩,一般被分别译成所有制、财产和私有制、私有财产。但是,Eigentum的原意是指获得某物或拥有某物,它不仅指获得、拥有的结果,而且还指获得、拥有的过程,即获得这一活动和行为本身。在这个意义上,把它译成所有制或财产,并不能很好地反映该词所具有的获得、拥有的含义。因此,如无特殊理由,本文将Eigentum统一译成所有,把Privates Eigentum译成私人所有。按照马克思在《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中对所有做的三个规定:所有是(1)对自然生产条件的占有的关系行为;(2)人们在生产活动中形成的相互关系行为,是个人向共同体的归属;(3)自己和他人相区别的意识行为,即在意识中和法律中予以承认。(11) 所有首先是占有外在的对象,并在与他人的关系以及意识中明确自己而非他人是这一对象的所有者,同时要求他人予以承认。因此,所有本身就会导致私人所有,两者是密切相连的。
私人所有包括两种类型:第一,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人所有。即在简单的商品货币关系中,劳动者把自己的劳动成果占为己有,并将其作为商品拿出去同他人进行交换;第二,资产阶级的私人所有,即通过占有他人劳动而积蓄起来的私人所有。从劳动和所有的关系来看,在第一种私人所有中,生产者同时就是所有者,劳动和所有是统一的。在第二种私人所有中,生产者并不是所有者,劳动和所有是分离的。在《巴黎手稿》和《形态》时期,我们虽然找不到马克思对区分这两种所有概念所作的明确记述,但从他的问题意识和思路来看,他对这两种私人所有是有区分的。简单地说,《巴黎手稿》(第一手稿)关于“收入的三个源泉”和“异化劳动”的记述,基本上就是以资产阶级的私人所有为前提的,它揭露的是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与此相对,《穆勒评注》以及《费尔巴哈》中的有些部分则基本上是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人所有,它揭示的是交往的异化和物象化问题。从马克思晚期的著作来看,《资本论》第一篇《商品和货币》讨论的基本上是第一种私人所有,从第二篇《货币向资本的转化》开始,讨论的基本上属于第二种私人所有。而对这两种私人所有的关联以及第一种私人所有向第二种私人所有转化的研究是马克思《经济学批判大纲》和《资本论》的核心内容。
首先,私人所有是一种私人的活动。如果说共同性和社会性是人的本性的话,私人所有具有非共同性和非社会性。这种非共同性和非社会性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第一,私人所有具有排他性。所谓私人所有就是指是自己的,而非他人的所有,它是以自己和他人的区别意识为前提的。第二,彼此的无关心性。由于私人所有的排他性质,私有者之间对对方是谁并不怎么关心,他们所关心的只是对方的私有财产;而且,由于私有者的目的是把自己的私人所有转让出去,他更希望对方是一个陌生人。第三,个人对社会劳动的分割。私有者为了保障其劳动成果属于自己,他更愿意明确自己的私人劳动与他人的私人劳动的区别,更希望把社会劳动的一部分占为己有。
其次,私人所有又具有共同性和社会性。这一共同性和社会性也表现为如下三个方面:第一,私人劳动是为了满足他人需要的劳动。私有者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必须生产能够满足他人需要的商品,否则就无法转让出去。在这个意义上私人劳动又是为他人的劳动。第二,排他的私有者实际上又是相互依赖的。私有者只有通过把自己的私人所有转让给他人或社会,才能实现自己的私人所有,换句话说,私人所有只有通过交往这样一种社会行为才能实现自己的本质。这正如劳动者如果不把自己的生命活动外化、对象化给自然,就不能享受自然的财富一样,私有者如果不把自己的私人所有外化、转让给他人和社会,就无法成为共同体和社会的一员。第三,在商品交换的社会中,私人劳动的成果只有被交换出去时,其价值才能得以实现,因此,私人劳动的成果必须具有交换可能性,每个私人劳动也都必须追求交换可能性,而交换可能性显然是一种社会属性。由于交换可能性的抽象性(一般性),私人劳动又是“抽象的人类劳动”。正是因为私人劳动所固有的社会属性,使得劳动从表面上看虽然是排他的私人劳动,但在本质上都是与社会不可分割的个体劳动,同样,私人所有从表面上看是私人的排他所有,而在实质上则是个体的社会所有。私人所有本身包含着排他性和社会性的矛盾的统一,而这种矛盾的统一不仅使交往成为必然,而且使社会变成一个以交往为核心的市民社会。
诚然,马克思作为私人所有的最伟大的批判者,他不同于国民经济学家之处就在于批判私人所有,并认为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应该建立在否定私人所有的基础之上。但是,马克思并没有在一切意义上否定私人所有,他对私人所有的否定主要集中在私人所有带来资本对劳动的剥削这一点上,而对私人所有促进市民社会的产生、促进人类历史发展的意义却给予了积极的肯定。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到,私人所有使分工和交往成为可能,并使它们发展到一个前所未有的水平。它不仅带来了生产力的巨大进步,而且也为自由人的协作和社会的形成创造了条件。
2.分工和异化
市民社会是一个以广泛的分工为前提的社会。分工可分为企业内部分工和社会分工。分工的原义是指对劳动的分割。企业内部分工是指企业内部的劳动者为了生产同一种类的商品而进行的劳动的分割。社会分工是指对社会总劳动的分割,每一个独立的生产者都承担着某一部分的社会总商品的生产任务。从《巴黎手稿》到《形态》,马克思虽然已经对分工的这两种形式作了初步的区分,但是相对于成熟时期的1857—1858年《经济学批判大纲》和《资本论》,这种区分还存在着许多不完善之处。在这里,笔者并不想追溯这两种形式的分工理论的成立过程,主要想分析一下,马克思在解剖市民社会时对分工概念把握的基本特点。
从《巴黎手稿》到《形态》这一时期,马克思是从肯定和否定两个方面来把握分工的。这种对分工的理解,最早出现在《巴黎手稿》中。例如:同人的活动的产品的相互交换表现为物物交换,表现为做买卖一样,活动本身的相互补充和相互交换表现为分工,这种分工使人成为高度抽象的存在物,成为旋床等等,直至变成精神上和肉体上畸形的人。因为社会的本质只在自己的对立物的形式中,在异化的形式中获得存在,人的劳动的统一性(Einheit)仅仅被看成分割。分工随着文明一同发展。(12)
分工是关于异化内部的劳动社会性的国民经济学用语。或者,因为劳动只是人的活动在外化内部的表现,只是作为生命外化的生命表现,所以分工也无非是人的活动作为真正类活动或作为类存在物的人的活动的异化的、外化的设定。(13)
从这两个表述来看,马克思继承了国民经济学家,譬如斯密、萨伊、斯卡尔培克以及穆勒等人对分工的理解。与当时国民经济学家一样,马克思把分工本身看作生产力,认为分工是“提高劳动的生产力,增加社会的财富,促使社会精美完善”(14) 的动力。但是,马克思并没有停留在国民经济学的水平上,他还从哲学的高度,把分工看成是人的共同本质的最好证明。我们知道,孤立的人是不可能存在的,人只有在彼此依赖、共同活动中才能生存下来,在这个意义上,人不同于其他物种,是一种共同性存在。而分工作为“活动本身的相互补充和相互交换”,恰恰体现了这一特点。在企业内部,也即在一个具体的劳动过程中,工人通过互相交换自己的活动,把自己的劳动同他人的劳动结合起来,共同完成一个商品的生产过程。如果说劳动是人的本质,那么基于分工的合作——结合起来的被分割的劳动——恰恰实现了人的本质。同样,如果把人创造的世界看作是人的本质的实现的话,社会分工,即被社会分割的劳动,则共同完成了这一世界的创造。在这个意义上,分工证明了人的共同体和社会本性。
但是,在私人所有的条件下,分工却被异化了。人的共同性活动,或者用马克思的话说,“类活动或作为类存在物的活动”采取了被分割的形式,统一的人类劳动被分割成孤立的私人劳动。不仅如此,分工还把工人固定在某一个极其片面的部门或领域,使工人成为“抽象的存在物,成为旋床等等,直至变成精神上和肉体上畸形的人”。这样一来,人类劳动变成了非人的活动。更重要的是,分工成为资本剥削劳动的有效工具,成为工人贫困、资本积累以及工人和资本家对立的原因。由此看来,马克思又把分工看作一个否定性因素。这是马克思和国民经济学家之间的一个根本性区别。马克思虽然肯定了他们把分工看成是财富生产的主要动力,但却批评了他们没有发现分工体系下的劳动实际上是异化劳动。正是因为如此,马克思才能判断“分工是关于异化内部的劳动社会性的国民经济学用语”,而斯密、萨伊、斯卡尔培克等人对分工的规定只能是“极不明确并且自相矛盾”的。(15) 但是,尽管如此,马克思也没有彻底地否定分工,相反却把分工的异化看作是社会发展的一个必然环节。因为,正是通过分工,人才能独立并相互依赖。日本哲学家望月清司很好地表达了这一矛盾:“外化和异化使人残缺不全。但是,没有外化和异化人就无法成为类的存在。……分工对人进行了社会的分割。但是,不参加分工,人就无法结合成社会。”(16) 近代市民社会就是这样一种二律背反。只有通过这一二律背反,人类社会才能进化到一个更高的阶段。
到了《形态》,马克思和恩格斯对分工的理解在延续《巴黎手稿》中的基本思想的同时,又发生了一些重要的变化。这一变化体现在《形态》中出现了一个彻底否定分工的思路。例如,“分工从最初起就包含着劳动条件、劳动工具和材料的分配,也包含着积累起来的资本在各个所有者之间的劈分,从而也包含着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分裂以及私有制本身的各种不同形式。分工越发达,积累越增加,这种分裂也就发展得越尖锐。”(17)“其实,分工和私人所有是相等的表达方式,对同一件事情,一个是就活动而言,另一个是就活动的产品而言”(18),“分工的各种发展阶段,同时也就是所有制的各种不同形式”(19)。从这些表述来看,分工被看作不平等的根源,被看作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分裂以及私有制产生的原因,其结果就是分工被等同于所有制形式。如果说私有制和阶级对立是人类不幸的根源的话,那么分工同私有制和阶级对立一样,在这里也被看成是人类不幸的根源。
在马克思标注的16、17页手稿中,马克思和恩格斯还分析了分工所带来的人的活动的固定化和专门化的弊病,他们写道:“在共产主义社会里,任何人都没有独占的活动范围,而是都可以在任何部门内发展,社会调解着整个生产,因而使我有可能随自己的兴趣今天干这事,明天干那事,上午打猎,下午捕鱼,傍晚从事畜牧,晚饭后从事批判,而不老是一个猎人、渔夫、牧人或批判者。”(20) 从这段话来看,在革命成功以后,人们不再为大工业和社会分工所累,而是从分工体系和大工业中解放出来,隐遁田园,过一种牧歌式的生活。个人不再处于猎人、渔夫、牧人或批判者这样严格的分工体系之下,而是“上午打猎,下午捕鱼,傍晚从事畜牧,晚饭后从事批判”,分工将被废除。
同这种彻底否定分工的思路相反,在《形态》中还同时存在着一个肯定分工的思路,即从分工自身的发展形态出发来把握人类历史。马克思和恩格斯从“物质劳动和精神劳动的分离、城市和农村的分离”出发,说明了是分工促使了封建社会的解体,近代城市和工业的出现,生产和交往体系的形成。分工在这里被看作是衡量历史进步的标准。在马克思标注的第17、18页手稿的右栏(以马克思的笔迹加写的部分),马克思和恩格斯又表述了这样一个思想,即分工和生产力的普遍发展是革命必需的实践前提,因为只有分工和生产力的巨大发展,地域性的个人才能为世界历史性的个人所取代。分工的发达是人类通过普遍交往、步入自由个人的联合体的客观基础。
显然,上述两种思路是对立的。前者是彻底否定分工,把分工完全看作支配人、与人相对抗的异己的力量。而后者则充分肯定分工,认为即便是共产主义也必须建立在社会分工充分发展的基础之上。望月清司曾经称前者为“分工展开史论”(恩格斯标注的{84}~{87}a张手稿),称后者为“所有形态史论”(恩格斯标注的第{8}张以及誊清稿{3}、{4}),并认为二者在逻辑上不能兼容,在同一本著作中出现如此的对立是矛盾的。为了解决这一矛盾,他提出“分工展开史论”是马克思的,而“所有形态史论“是恩格斯的,以此来化解这一矛盾,并说明《形态》中马克思的思想与《巴黎手稿》中的一贯性。(21) 因为在《巴黎手稿》中,马克思认为即便分工采取了异化的形式,也没有要废除分工,而仍然把异化了的分工看作是社会发展的一个必然环节。姑且不谈望月的解释是否合理,但是这一解释从一个侧面证明了前面提出的论点,即在《巴黎手稿》到《形态》时期马克思对分工持有肯定和否定这一双重视角。而这一视角,对于我们理解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概念是十分重要的。
(二)交往的异化和物象化
以上我们考察了私人所有和分工,私人所有具有排他性,它使人成为一种分散的、孤立的存在;分工作为被分割的劳动,它把人和劳动固定在某个相对片面的领域,这样的私人所有和分工都与人的共同本质相矛盾。要恢复它们的共同性和社会性,就需要把排他的私人所有结合起来,把被分割的劳动再统一起来。这种结合和统一的契机就是交往,换句话说,交往是私人所有和分工的结合方式。
1.交往的异化
交往,从语义上说,包括交通、交换、交流等多重含义,按内容来分,它包括物质的交往和精神的交往。马克思对交往的研究始于《巴黎手稿》,在《穆勒评注》中马克思写道:“不论是生产本身内部的人的活动的交换,还是人的产品的相互交换,都相当于类的活动和类的享受——它们的现实的、有意识的、真正的存在是社会的活动和社会的享受。因为人的本质是人的真正的共同存在性,所以人通过发挥自己的本质,创造、生产人的共同体、社会本质,而社会本质不是一种同个人相对立的抽象的一般的力量,而是每一个单个人的本质,是他自己的活动,他自己的生活,他自己的享受,他自己的财富。”(22)
从这段表述来看,交往可以分两个层次,一个是“生产本身内部的人的活动的交换”,即人在劳动过程中与他人劳动的交换和结合,其对应的是企业内部的分工;另一个是“人的产品的相互交换”,这是指人们之间的劳动产品的交换,其对应的是社会分工,我们可以把其称作社会交往。无论是“人的活动的交换”,还是“产品的相互交换”都是类的活动和类的享受、社会的活动和社会的享受。因为,交换结束了人格的分离,交换使自己的劳动同他人劳动发生关系,通过产品的交换,人们不仅实现了自己的劳动成果,满足了自己的需要,更为重要的是,被分割的劳动和孤立的个人又被重新结合起来,组成了一个彼此互相依赖、又能印证人的本质的共同体。正是因为如此,交往被看作市民社会的基本原理,笔者也把市民社会看作一个交往的体系。如果说“人的本质是人的真正的社会联系”,或者如《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所言:“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那么交往(交换)无疑是人的社会性的最好证明。顺便说一句,其实社会本来是指人们的社交,即人们在其中进行某种交往、交换、沟通的场所,其本身就反映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原理”(23),换言之,社会就是交往。
交往本来是指人格与人格之间的交往,但在私人所有的条件下,社会交往却采取了异化的形式。交往的异化起源于人们以自己的私人所有为中介的交往。马克思写道:“两个私有者的社会联系或社会关系表现为私人所有的相互外化,表现为双方的外化的关系或作为这两个私有者的关系的外化。”(24) 这里所说的外化,显然不是指在劳动过程中,作为劳动主体的人把自己的体力和脑力对象化或外化给对象,它是指私有者把自己的劳动产品(私人所有)转让给他人。值得注意的是,德语的“外化”其实也可以翻译成“转让”,它们是同一个词。那么,私有者为什么非要把自己的私人所有转让(外化)出去呢?国民经济学家对此的解释是“由于必须,由于需要”。马克思并没有否定国民经济学家的这一说法。但是,在一个私人所有即利己的世界里,只靠“必须”和“需要”并不能获得他人手里的私人所有。要想获得他人手里的劳动成果,其前提是把自己的私人所有转让(外化)给对方。因为对方也是一个私有者,如果他得不到相应的回报,是不可能把自己的私人所有转让给他人的。这就是所谓的交换的正义。在私人所有的世界里,一切私人所有的转让都是以交换的正义为前提的。
这样一来,人格与人格之间的社会联系转变成彼此占有对方的私人所有,相互补充的社会交往变成了彼此互为手段的利己的交换。包括斯密、穆勒等人在内的政治经济学家们已经发现了这种社会联系的利己本质和以物为中介的必然性,但是他们接受并肯定了这一事实,认为这是“本质的和最初的、作为同人的规定相适应的形式”(25) ,是“积极实现着的人的本质”的自然状态。马克思与国民经济学家们不同,他把这种自然状态看作是“社会交往的异化形式”(26)。注意,这里出现了一个“交往的异化”概念。迄今为止,人们在谈《巴黎手稿》时,往往都把《手稿》的思想归结为异化,这本身并没有错,但问题是这个异化往往只被理解为《手稿》的《第一手稿》中的“劳动的异化”。实际上,这种理解是非常片面的。这里所说的异化,决不是指劳动的异化,而是指人们在交往时出现的异化。由于第一次接触这个概念,我们按照马克思的表述对其做一个简单的规定。
所谓社会交往的异化包括下面几层含义:(1)私人所有的外化就是交往的异化。如果说通过劳动而获得的私人所有是人的本质,那么把私人所有外化(转让)给他人同时意味着把自己的本质外化、转让、异化给他人。正如马克思所说:“私人所有的丧失或放弃,就是人和私人所有本身的外化。”(27) (2)货币本身就是交往的异化。在以物为中介的交往中,人们只关心商品的交换价值,而对商品的使用价值毫不关心,而实际上使用价值才是自己生命对象化的表现;人对交换价值的追求,产生了普遍性的中介货币,货币的诞生使社会交往异化了。马克思曾比喻说:“我们彼此进行交谈时所用的唯一可以了解的语言,是我们的彼此发生关系的对象物。我们不懂得人的语言了,而且它已经无效了。”(28) (3)交换本身就是交往的异化。交往原来是指包括人格对人格的交往、精神的交往等复杂的社会行为,但是,在私人所有的条件下,它蜕变为以物(商品和货币)为中介的商品交换,换句话说,蜕变为单纯的买卖关系。交往变成交换就是异化。
2.物象化
交往的异化其实也就是物象化。在私人所有的条件下,交换是每一个商品生产者把自己中的他者外化(转让)给他人,同时把他人中的自己获得、领有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人们的社会关系并不是以人格对人格的方式出现的,相反它是以物象对物象的方式出现的,只有通过物象的相互交换,彼此的人格才能得到确证。马克思在《穆勒评注》中写道:“在不论对私有财产的材料的性质和私有财产的特殊性还是对私有者的人格都完全漠不关心的货币中,表现出异化的物象对人的全面统治。过去表现为人格对人格的统治的东西,现在则是物象对人格、产品对生产者的普遍统治。”(29) 透过货币这一现象,马克思发现了物象反过来支配人格,人的劳动产品反过来支配它的创造者这一物象化的本质。
在《费尔巴哈》中,马克思和恩格斯写下了两段关于物象化的名言:“只要人们还处在自然形成的社会中……只要活动还不是自愿,而是自然分成的,那么人本身的活动对人来说就成为一种异己的、同他对立的力量,这种力量压迫着人,而不是人驾驭着这种力量。”(30)“社会活动的这种自我固定化,我们本身的产物聚合为一种统治我们、不受我们控制、使我们的愿望不能实现并使我们的打算落空的物象的力量,这是迄今为止历史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受分工制约的不同个人的共同活动产生了一种社会力量,即扩大了的生产力。因为共同活动本身不是自愿地而是自然形成的,所以这种社会力量在这些个人看来就不是他们自身的联合力量,而是某种异己的、在他们之外的强制力量。”(31) 这两段话的大意是,只要人们还存在于自然形成的社会中,分工、我们本身的产物(商品、货币等)甚至自然形成的共同活动都可以转变成物象的力量,反过来统治人自身。由此来看,所谓物象化,不仅是指人格的社会关系转化为一个物象的社会关系,人们的社会交往通过物象的中介,即通过商品和货币这一事实,而且还指本来属于人本身的社会关系只有通过以货币为中介的商品交换才能得到确证、才能实现这一颠倒状态。由于马克思把物象化看作一种颠倒状态,因此,物象化属于异化一种形态,它和交往的异化有着亲缘性。
以上,我们考察了交往的异化和物象化。交往的异化和物象化作为人的社会交往以及人格对人格关系的扭曲的、颠倒的形式,无疑是对人的共同性和社会性的否定,但是,正是由于交往采取了物物交换的异化形式,人格对人格的关系表现为物象对物象的关系,原始共同体中的那种狭隘的人格的依附关系才能被彻底打破,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依赖和社会联系才能冲破封建的、地区性范围,扩充到全社会或者说全球的范围。正是因为如此,马克思对伴随着交往的异化和物象化发展起来的普遍交往给予了充分的肯定,指出,普遍交往“可以产生一切民族中同时都存在着‘没有财产的’群众这一现象(普遍竞争),使每一个民族都依赖于其他民族的变革;最后,地域性的个人为世界历史性的、经验上普遍的个人所代替”。(32) 普遍交往不仅形成了普遍的无产阶级,而且还使整个世界处于普遍的联系之中,共产主义就是在普遍交往的前提下发展起来的。
由此看来,马克思对交往的异化和物象化态度也是非常辩证的,他在否定交往的异化和物象化的同时,又发现了其中的肯定性契机。未来社会,就是剥掉交往的异化、物象化的外衣把自然形成的交往的体系置于由“联合起来的个人的支配”(33) 之下。那时,异化、物象化了的社会交往会转变为自由个人之间的真正的社会联系,“随着联合起来的个人对全部生产力的占有,私有制也就终结了”(34)。共产主义作为人类社会的一个崭新形态将出现在历史舞台上。
小结
以上,我们详细地考察了生产(劳动)、所有、分工、交往(交换)这几个构成市民社会的要素。如果让我们对市民社会的特征做一个总结的话,市民社会就是一个包括这四个要素的总体性范畴。从生产的角度来看,它是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而出现的以大工业为特征的近代社会;从所有的角度来看,市民社会是由体现着劳动和所有统一的私有者所组成的世界;从分工的角度来看,市民社会是在广泛分工的条件下私有者相互补充相互依赖的社会组织;从交往的角度来看,市民社会是一个彼此交换私人所有的交换的体系。市民社会就是一个由生产、所有、分工以及交往所编织而成的社会组织,其本质在于商品的交换。
市民社会并不是中性的。正像我们在分析它的基本要素即私人所有、分工和交往时所看到的那样,市民社会也具有肯定和否定或者说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的特征。首先,从它的肯定或者积极的方面来看,市民社会不仅仅是一个人们交换自己物质产品的社会。实际上,它还是自由的个人以作为“人格”的外化的私人所有为中介、通过社会交往而实现自我的社会。在这个意义上,市民社会是人格受到陶冶、知性得到开发,个人获得独立,人的共同体和社会性得以实现的社会。近代的思想家如霍布斯、康德、斯密和黑格尔等人之所以把市民社会也称作文明社会,其实也正是看到了市民社会所具有的这一启蒙意义。
的确,相对于它的前身的共同体而言,市民社会的出现无疑是一种历史进步。在《费尔巴哈》一章中,马克思曾明确地阐述了他对历史发展进程的理解。他把历史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原始共同体阶段;第二阶段为市民社会阶段;第三阶段为自由人的联合阶段。世界历史就是按照“原始共同体→市民社会→自由人的联合”这样的顺序发展的。按照这种理解,“从共同体到市民社会”应该是一种历史进步。在《形态》中,马克思曾写过这样一段话:“前一种情况的前提是,各个人通过某种联系——家庭、部落或者是土地本身,等等——结合在一起;后一种情况是,各个人互不依赖,仅仅通过交换集合在一起。在前一种情况下,交换主要是人和自然之间的交换,即以人的劳动换取自然的产品,而在后一种情况下,主要是人与人之间进行的交换。……在前一种情况下,所有者对非所有者的统治可以依靠人格关系,依靠这种或那种形式的共同体;在后一种情况下,这种统治必须采取物的形式,通过某种第三者,即通过货币。”(35) 由于在这段话的前边有4页手稿遗失,这里所说的“前一种情况”和“后一种情况”没有明确的所指。但是,从内容上看,这段话应该是马克思对共同体和市民社会中的交往的特征所做的总结,“前一种情况”就是指近代以前的共同体,“后一种情况”指市民社会。虽然在市民社会中,私有者互相独立,仅仅通过私人所有的交换才能集合在一起,但却可以使个人独立,使具有自由和平等意识的近代的个人得以形成;虽然在市民社会中,人与人的交往要采取商品交换这种异化、物象化的形式,但却可以使人的共同性和社会性得以形成,人的社会本质得到证明;虽然在市民社会中,人对人的统治采取了物象(商品和货币)统治这种颠倒的形式,但是这种物象统治却可以打破狭隘的人格的依附关系,使世界交往普遍化,从而为人类进入共产主义奠定基础。正如望月所说:“市民社会通过异化劳动和分工,把那些走出共同体四处游荡的人们彻底分离,然后又使他们的劳动结合起来。”(36) 人类只有进入市民社会,在市民社会中再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实现并发展自己。
其次,从市民社会的否定或者消极方面来看,市民社会并不是人类的理想社会,它是一个异化和物象化了的世界。斯密曾说,市民社会是“一切人都成为商人”的“商业社会”。在这一社会中,人是作为经济人的面目而出现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交往必须通过私有财产或者通过货币才能进行,这种交往采取了一种异化和物象化的形式,人的创造物(商品和货币)作为异己的力量支配人。国民经济学家把这种社会状态看作是一种自然状态,其基本态度只是对其做出客观的描述,或者是给予肯定。与此相反,马克思把市民社会看作是人类社会的一种异化或物象化的状态,在价值观上予以否定,在实质上是把市民社会看作是人类历史的一个过渡形态。
市民社会理论基本上是在商品经济社会的层次上展开的,在这一层次上,市民社会实际上被设想为,拥有一定生产资料的商品生产者作为独立的个人自由地进行经济活动并与其他商品生产者进行平等交换的社会,换句话说是一个实现了自由与平等的社会。而实际上,市民社会从它诞生的那一刻起,自由与平等就已经流于形式。因为,随着以占有他人劳动为基础的私人所有即资本的出现,市民社会中拥有平等权利的市民早已发生分裂,一部分人转化为无产者,而另一部分人则转化为资产阶级,自由与平等被阶级差别与剥削所取代,市民社会已经变质为资产阶级社会。尽管斯密等人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发现了近代市民社会的这一深层本质。但从根本上,他还是把阶级关系还原为商品交换关系,把资产阶级社会还原为市民社会。与斯密相反,马克思从市民社会中发现了资本主义社会,并把市民社会在本质上理解为资产阶级社会,并对其展开了无情的批判。
过去,我们对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仅仅做了一种非常简单化、形式化的理解,认为马克思彻底否定了私人所有、分工和交换以及市民社会本身,把市民社会直接等同于资产阶级社会。实际上,正像我在前面所分析的那样,马克思不仅充分肯定了生产、所有、分工、交往以及市民社会本身对于实现人的共同性、社会性的意义,认为其本身就是一种类的活动和类的本质,而且,即使对私人所有、异化了的分工、交换和物象化这些消极的因素也没有采取完全否定的态度,而是采取了一种黑格尔式的扬弃或者说辩证否定的科学态度,把私人所有、异化了的分工、交换的异化乃至物象化看作人类社会必然经过的一个阶段,从这些消极的因素中发现推动人类社会向前发展的肯定性契机。
总之,在《形态》时期,马克思已经抛弃了《德法年鉴》时期那种愤世嫉俗的理想主义,对市民社会的理解发生了巨大变化,他已经能够从肯定和否定两个方面来辩证地理解市民社会,并把这一市民社会当作他创立新世界观的基本概念。在内容上,他的市民社会已经不再是黑格尔式的单纯同国家相对的概念,也不仅仅是一个相对于上层建筑而言的经济基础。它已经融合了斯密的经济学、法国的社会主义以及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具有了丰富的经济学内涵和深厚的历史感。从方法上,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研究不但从抽象走向了具体,从哲学走向了经济学,而且通过对市民社会的分析和批判建立了由市民社会向共产主义过渡的理论逻辑。这一时期对市民社会的研究,不仅确立了属于马克思本人的市民社会的具体内涵,而且还使马克思形成了两种鲜明的社会理论,即“以货币商品为中心的市民社会理论”和“以雇佣劳动和资本的对立为中心的资产阶级社会理论”。从混沌的近代社会的现实中能清晰地透析出这两大理论无疑是一个巨大的理论进步,此时的马克思在对人类历史的把握上无疑已经超越了同时代的其他思想家,但从整体上看,中期的马克思还没有把这两种理论科学地融合起来,这一任务是在马克思市民社会批判的成熟期,即在《资本论》及其主要手稿,特别是在《经济学批判大纲》(1857—1858年)中完成的。
(本文得到了“清华大学人文社科振兴基金研究项目:新版《德意志意识形态》研究”的支持)
注释:
① 此语来自日本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平田清明,他曾在其名著《市民社会和社会主义》(岩波书店1969年版)中感叹说,有很多在马克思创立唯物史观时极为重要但却在当代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中“消失了的范畴”,市民社会就是其中之一。
②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2卷第616页。
③ [日]广松涉编注:《文献学语境中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以下简称“汉译广松版”),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0页。
④ 同上书,第38页。
⑤ 同上书,第146页。
⑥ 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0页。
⑦ G.W.F.Hegel,Grundlingien der Philosophie des Rechts,Herausgegeben von J.Hoffmeister,1955,S.182f.
⑧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3卷第280页。
⑨ [日]平田清明:《市民社会和社会主义》,岩波书店1969年版第52—53页。
⑩ 譬如,在《经济学批判大纲》的《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一节中,中文版编译者曾经对Eigentum的译法做过说明:“‘所有制’原文是‘Eigentum’,在本节中,按上下文分别译为‘财产’、‘所有’、‘所有权’、‘所有制’;与土地相联系时,则分别译为‘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制’、‘土地财产’、‘地产’。”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版第30卷第465页。
(11)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版第30卷第484—489页。
(12) 《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单行本),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75页。
(13) 同上书,第134页。
(14) 同上书,第13页。
(15) 同上书,第134页。
(16) [日]望月清司:《马克思历史理论的研究》,岩波书店1973年版第152页。
(17) 汉译广松版,第138—140页。
(18) 同上书,第34页。
(19) 同上书,第82页。
(20) 同上书,第34页。
(21) 参见[日]望月清司《马克思历史理论的研究》第二章。
(22) 参见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单行本),第170页以后。
(23) [日]森田桐郎、望月清司:《社会认识和历史理论》,日本评论社1974年版第71页。
(24) 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单行本),第173页。
(25) 同上书,第172页。
(26) 同上。
(27) 同上。
(28) 同上书,第183页。
(29) 同上书,第176页。
(30) 汉译广松版,第34页。
(31) 同上书,第36页。
(32) 同上书,第37页。
(33) 同上书,第128页。
(34) 同上书,第144页。
(35) 同上书,第90页。
(36) [日]望月清司:《马克思历史理论的研究》,第2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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