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8.国有企业改革理论创新_国有企业改革论文

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8.国有企业改革理论创新_国有企业改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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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讨论的和谐社会前面有四个字:社会主义。这四个字可以省略,但不能取消。中国建设的必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首先,我们应该明白什么是社会主义。多年来,人们已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很多探讨,直到现在基本不讨论这个定义了。现在,理论界对此已抽象化了,就是对这四个字不作解释了,不做定义式的探讨了。事实上,改革了二十多年,社会主义的具体化,就是坚持国有企业改革。有国有企业,才有社会主义这四个字;若没有国有企业,那就没有社会主义。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宏观调控、公共财政、社会保障等都不能体现社会主义的特征,那都是市场经济的共性。改革应该和转轨并行,转轨是转到市场经济,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我们研究的应是和别国不同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国有企业。可现在不再是搞社会主义,目前没有人搞国有企业改革了,虽然文章不少,国有企业改革会议不少,但都进入了一个理论上的黑洞。所有人干的都是公营企业改革而不是国有企业改革,是用公营代替偷换了公有。国有资产监管委员会照搬其他国家的事例,拿来了西方国家公营企业的模式照搬在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中。我们从学术角度来说一定要弄清楚这个问题。所谓和谐社会不是一个平等的社会,我们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初级阶段是指非社会主义成分大于社会主义成分,这两个成分之间要取得和谐。我提出的理论基点就在这里。我们坚持社会主义,一定要坚持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只存在于社会主义国家。公营企业存在于一切国家,只不过比重不同,北欧的公营企业较少,丹麦最少,大约8%。公营企业的存在是有国家共性需要的。从政治经济学来讲,我们要建立的国有企业是要实现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这是一种新的生产方式的创立。而公营企业的生产方式仍然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间接结合。从经营领域来说,各个国家的公营企业主要是设在非竞争领域,而我们改革的国有企业是要成为竞争性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这要设在竞争性领域。北京师范大学的沈越教授说过,我们应该把国有企业建立在竞争性领域,而不是退出竞争性领域。只是公营企业应该退出竞争性领域。公营企业的特征是政企不分,我国对国有企业的改革要求是政企分开,但改革的结果是越改越政企不分,因为我们是用公营企业的模式去改国有企业。现在应该认识到,设立国有企业的目的是要像马克思所说的实现消灭剥削,开创人类新的生产方式。而设立公营企业是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表现,政府的直接干预是通过直接投资设立公营企业进行干预。比如,“二战”时美国建立了很多公营企业,生产飞机、大炮,战争结束后又把这些企业卖掉。日本等国家都特别立法规制公营企业。我们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曾认定公营企业为国家资本主义。国家资本主义是我们对世界各个国家公营企业的定性。公营企业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所以,现在改革面临的尖锐问题就是用公营取代公有,用国家资本主义取代社会主义,取消社会主义经济成分的存在。理论界不应该无视这一问题,不应该跟着指鹿为马。我们应该对此进行更多的深入探讨。

现在来看,进行国有企业改革的探索是十分必要的。大量的国有企业存在可能是不现实的,但认为国有企业一点儿不能搞也未必。在资本主义强劲发展的时代,我们进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有益探讨和坚持是有可能性的。从2000年到2006年,是我国从来没有过的大发展时期,体现在钢铁业,平均每年增长5000万吨。未来工业化的成功也要体现在钢铁业的发展上。十五计划中钢铁业突飞猛进,而所有钢铁生产的增长基本都是国有企业完成的。这说明,国有企业完全可以在这些领域发展下来。

在中国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确定存在一种国家资本主义的经济成分,使公营企业也成为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一支不可缺少的力量。这样做是必需的,是中国市场经济走向成熟和完善的需要,是中国实现工业化和建设现代化的需要。只是我们必须明确,承认需要公营企业,是在中国目前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中,再增加一种国家资本主义经济成分,而绝不是要用这种国家资本主义的经济成分取代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成分的存在,绝不是要用这种世界上各个国家都有的公营企业取代中国独有的公有制性质的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的存在决定中国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中国的国家基本社会制度性质,所以,在改革中我国的国有企业决不能被其他任何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所取代。或者说,取消了国有企业,只存在公营企业,那中国的改革就不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改革,中国的市场经济建设也不再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建设,并且,中国的国家基本社会制度的性质也要改变,与其他国家相比,中国就失去社会主义特色了。

对于公营企业,应让其名符其实,应该立法规制,不能让其任意妄为。由于没有立法,中国很多本来应成为公营企业的企业变成了官僚资本。这是中国改革的怪胎。一些人拿着公营资产为自己赚钱,这比管理层侵吞更严重。理论界在这方面是避重就轻的,不敢揭盖子。

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最根本的要求是取消剥削。实际怎么取消?在资本主义强劲发展的时代,经济理论界要给予更多的关注。现阶段的国有企业改革,既要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性质不变,又要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不同于传统计划体制的要求。因此,如何用新的实现形式取代传统的企业实现形式是需要认真探讨的。这就是说,改革的理论创新要切实地研究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市场经济中的制度实现形式。准确地讲,国有企业进入市场后,在制度组织层次上要保持国有企业的实现形式,在企业经营层次上可以运用股份制的经营方式。

在改革的实践中,经过多年的磨合,人们似乎已经是一致地将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实现形式定位于股份制。这种大胆实践的表现是非常值得赞赏的,也起到了一定的深化改革作用,特别重要的是在采取了股份制实现形式之后,确实使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走出了经营上的困境,重新找回了自信,甚至在一些重工业行业这种新生已使国有企业又重新占据了行业的龙头地位,拥有了行业发展中的绝对优势。但是应当看到,股份制的应用只能帮助国有企业实现与市场经济的连接,即股份制只能是国有企业在新的体制条件下进行市场化经营的可采用形式。而在理论上,我们必须分清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制度实现形式与经营实现形式,不能以制度实现形式取代经营实现形式,也不能以经营实现形式取代制度实现形式,更不能只是笼统地讲实现形式,不区分制度实现形式与经营实现形式。在这一问题上,理论必须指导实践,实践必须接受科学理论的指导。从逻辑上讲,国有企业若没有自身的制度实现形式,而只有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样的经营实现形式,那就无从认定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性质,无法分辨国有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的区别。并且,在理论界,既然已经认定股份制不姓“社”,也不姓“资”,那就不能将股份制作为社会主义国有企业的制度实现形式,更不应该将排斥资产收益权的国有企业与实行按资分配的股份制等同起来。因此,缺乏理论指导的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是不可能将改革引向成功的。如果没有对于国有企业制度实现形式的认定和创造,国有企业的改革就会陷入全盘股份化的误区,若那样,可能搞好的都是股份制企业,而迷失了全部的国有企业,中国的社会主义将无从谈起,公有制企业在中国将无以存在。

进一步讲,运用股份制也应该创新。股份制在西方开始时是利用宗教组织的力量进入市场的,这种制度本身是有缺陷的。利益相关者理论表述了这种缺陷,因这种企业制度不能维护企业的利益,只维护股东的利益,而股东利益并不等同企业利益。西方国家已淡化股东权利了,已经认识了股份制的缺陷。现在的股份制是以个体产权约束企业公共产权,这在认识上也是模糊的。

总之,国有企业的实现形式在制度层次上和经营层次上要明确分开。制度的研究要创造国有企业的新形式。经营的层次要利用股份制与市场经济对接,而对接的股份制企业组织不能片面地维护股东利益,必须是特别地强调维护企业利益。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有国有企业改革理论的突破和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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