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市场中的政府行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股票市场论文,政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市场中的政府行为,长期以来就是经济学中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无论是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时代,还是垄断的资本主义时代,以至于我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政府行为从未被排队在市场之外,而只是在政府行为赖以作用的制度背景,政府行为的方式、力度、目的等方面存在差异。在我国,股票市场作为融通长期资金的资本市场,由于其直接涉及产权制度,在八十年代创建之初就颇费周折。到了九十年代,随着两所一网(上海、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STAQ)的建立,股票市场的运作逐步走向规范化、现代化,而国务院证券委、证监会的设立,则表明政府监督管理股票市场的行为逐步走向正规化、专业化。与此同时,我国股票市场几经起落,发展迅猛,一方面为企业转变经营机制,筹集长期低成本资金、提高知名度、增强内部凝聚力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另一方面为广大的社会公众分流储蓄,建立新的投资渠道创造了条件。股票市场的发展涉及到居民、企业、社会的方方面面,在这种形势下,如何确定政府在股票市场中应扮演的角色,使政府在股票市场中的行为更科学、更合理,就成为一个影响深远的问题。
一、股票市场中政府行为的经济学分析
许多现代西方经济学者已放弃了对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的盲目崇信和过分依赖,认识到在现代市场经济环境中,仅仅依靠市场的自发调节不可能达到资源的最优配置,市场本身也存在缺陷,这就是外部不经济问题,因此需要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政府,干预市场运作,纠正市场缺陷,提供公共产品以满足社会的需要。
具体到股票市场,政府行为的主要内容有二:
1、规范市场行为,保证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 规避违约风险。政府依据相关的政策、法规、制度,对股票的发行、上市流通实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禁止垄断利益集团和大的机构投资者利用资金、信息上的不对称优势侵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禁止股票市场上的欺诈行为,通过政府行为来保障市场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
2、矫正市场缺陷,避免市场系统性风险过分积累, 引发股市剧烈动荡,影响社会经济稳定。造成股票市场系统性风险的有政治因素,也有经济因素,如经济周期、通货膨胀、利率变动等,这就要求政府实行稳定的经济发展政策。应该指出的是,由于对股市收益,尤其是对资本利得收益的过高预期引发的投机狂潮,也是一种典型的系统性风险的过分积累,往往造成市场风险承受能力极度脆弱,通过适当的政府行为予以引导、舒缓是很有必要的。
当然,也有一些西方学者指出政府行为对市场运行造成的危害。美国芝加哥大学法学教授理查德·波斯纳(Richard A.Posner)、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乔治·斯蒂格勒(George J.Stlgler)为代表的芝加哥学派认为:市场中的政府行为会造成巨额成本,这主要反映在四方面:第一,道德风险,由于某些制度性的或其他的变化,而引发的私人部门行为的变化并产生有害的通常是不利于生产的作用。关于道德风险,股票市场中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股票上市严格的实质审核制,常常会造成公众对上市股票的风险观念的淡漠,这样一些经营有问题的企业的股票仍然有较高的市值,尤其是股票市场上供求出现不平衡,需求较大时更是如此。第二种成本就是所谓“守法成本”,即私人部门为遵守监管规定而额外承担的成本,由此而造成的社会经济福利的损失则是第三种成本,更为重要的是第四种成本,即政府行为往往起着保护无效率的生产结构的作用,因而成为变革的绊脚石。
西方学者所指出的包括股票市场在内的市场中政府行为的成本和危害并不能掩盖政府行为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以及其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这些理论从另一个角度启发诱导我们如何克服股票市场中政府行为本身的缺陷,更好地发挥政府在股票市场中的作用。
二、我国股票市场中政府多重角度下的行为扭曲
我国的股票市场起步晚、发展快,政府在这一过程中承担了太多的历史和现实的包袱,在股票市场上身兼数职,扮演着多重角色,因而常常有一些前后矛盾却又是不得已而为之的行为,于是股票市场也随之大起大落,常常短期内波幅高达100%。 股票市场的运行严重偏离了实质经济内容,而是以政府对股市的相关政策、法规为取向,甚至是领导人一言牛市,一言熊市,成为典型的“政策市”、“消息市”。
具体来讲,政府在股票市场上同时扮演着三种不同的角色:
1、股票市场的监管者。如同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一样, 政府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行使着监管市场的职责。
2、股票市场中最大的股东代表。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成分占主体,与此相联系,上市公司的社会公众股的股份只占总股本的30%左右,而不上市流通的国有股和法人股所占比例高达70%,这部分公股的代表也大多非政府而莫属。
3、股票市场上投资大众的“父母官”。 源于几千年古老文明的积淀,大多数社会公众仍然对政府存有一种“父母官情结”,虽然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而有所淡化,但这种情感的牵绊在政府的行为决策中仍发挥着意想不到的影响。
政府首先是以股票市场监管者的身份出现,由此产生的政府行为则是旨在于尽可能的避免市场系统风险的过分积累和规范市场行为,保障市场体系的稳健高效运行,以期最终达到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和社会经济福利最大化。我国现在已经逐步形成以国务院证券委及其执行机构中国证监会、地方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为立体的三级专业的证券监管系统,并且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有关证券法律、法规和制度,股票市场的监管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专业化。而政府同时承担的另外两项角色——上市公司最大的股东代表和投资大众的“父母官”却在很大程度上制约和影响着政府在股票市场中监管职能的发挥。应该说,现阶段股票市场中的政府行为是三种合力共同作用的结果,而最终造成的后果是政府在股票市场中行为的扭曲。政府作为股票市场上市公司最大的股东代表,同时也是众多的未上市公司的庞大的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代表,自然产生一种希望股市繁荣的内在倾向。一方面,股市的繁荣对于上市公司的股票发行提供了优厚的环境,不仅能保证股票的高溢价发行,而且能增加超额认购比例,尤其是对于一些政府希望大力发展的基础产业,重点行业的上市公司,上市所带来的长期廉价资本金无异于为其注入了极其宝贵的新鲜血液,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同时也为整个国民经济结构优化调整,长期发展提供了后劲。当然,社会公众股的高溢价发行,又加重了同股不同价、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利的股权结构矛盾,这其中国家股东无偿占有了一部分社会公众股东的资金,也将成为日后完善股份制的改革对象;另一方面,股市的繁荣对于已上市公司的增资配股计划的完成起了决定性的作用。本次经济周期低谷中许多上市公司能够渡过难关,率先走出衰退,保持旺盛的发展势头,应该说与它们上市后顺利完成增资配股计划,同时也管好用好了这部分廉价资金有很大关系。然而,股市的繁荣,尤其是在缺少实质经济增长、上市公司的优良业绩作支撑,而是由于政府的一厢情愿促成的股市繁荣,必然增加股市的系统性风险,侵害广大投资大众的利益,也将最终妨害股市长期健康稳定的发展。对于政府大力宣传、支持而呈现繁荣迹象的股票市场,众多的中小投资者纷纷入市,尤其是一些后来的觉醒者更是在高价位入市,有些投资者甚至选择一些价位相对较低而风险却高的三线股甚至是亏损概念股作为投资对象,而这些上市公司又多属于政府扶持的基础产业。投资大众对政府的“父母官情结”由此可见一斑,他们相信政府不会破产,也相信政府扶持产业下的上市公司也不会破产,甚至有更好的发展前景。而上市公司则普遍的借股市繁荣之机,推行存利于公司的分红方案,这只能使投资者寄希望于股价的上涨来获得投资的回报,也就更助涨了股票市场的投机风气。倘若以后股价暴跌损失惨重,自然要求助于“父母官”的政府出面来解决。出于日后不得已被迫救市而又恐怕是力所不及的考虑,政府在股价节节攀升时常常出台利空的政策措施来影响股市,而步入上升通道的股价自有其自身的运动规律,甚至在利空出尽是利好的预期下不跌反涨,迫于无奈,政府只得强行打压,倘若市场对政府这种强力措施作出过分反应,股价连续暴跌,市场长期低迷,投资大众怨声载道,政府形象受损。政府迫于社会各方面的压力,同时作为最大的股东代表所不愿接受低迷的市场状况的内在动力,政府便出台一些使市场回暖的措施来刺激股价,但是谁又能保证市场对政府的这些救市措施不会作出过分反应,股价又重新暴涨呢?这样就使政府已不可能单独行使股票市场监管者的职责,被迫对股价的升降作出干预,结果使得本来就不成熟的股票市场,最终沦为“政策市”、“消息市”。
三、政府重新定位,以规范的行为发展规范股票市场
政府作为市场的监管者干预市场,是市场经济国家长期以来市场稳健运行的经验。由于历史和现实原因,要求我们政府在股票市场中单一的行使市场监管者的职责存在不少困难。首先,政府是我国社会主义庞大的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唯一代表,这一地位是确定不移的;其次,社会公众长期以来形成的对政府的“父母官情结”有其深刻的历史和文化背景,非短期内可以改变的,而且我们社会主义的社会制度和计划经济体制也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这一情结。因此,笔者认为,在现行历史条件下,政府的三重角色应该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但要有轻重,要有取向,这就是:强化政府股票市场监管者的角色,规范监管行为;淡化政府上市公司最大股东代表角色,转变作用方式;淡化政府的社会投资大众的“父母官”角色,培养具有市场理性的投资主体。
1、强化政府股票市场监管者的角色,规范监管行为。第一, 政府要依法治市,尤其是要尽快出台《证券法》,保持股票市场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从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入手,防范市场系统性风险的积累,遵循市场自身运作规律,严格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责,逐步走出“政策市”、“消息市”的死胡同。第二,依法保障各市场主体的合法权利,既要保证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也要保证作为主要的监管对象的上市公司、证券商等机构投资者的利益。第三,考虑到政府是上市公司最大股东代表的特点,权衡利害起见,是否可以改组现在的监管机构为半官半民的性质,此提议有香港的证券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的运行机制可供借鉴。
2、淡化政府在股票市场中上市公司最大的股东代表的角色, 转变作用方式。最为重要的是政府不再利用最大的股东代表者的身份参与市场,操纵市场,而是积极利用企业上市的股份制改造时机,转变企业的经营机制,特别是要形成一种利益激励机制,尤其是对企业经理层的激励机制,可以考虑采用“不完全股份的管理模式”,让社会公众股东代为行使企业管理权,而以立法契约的形式保证国有股,国有资产不受侵害。
3、淡化政府的社会投资大众的“父母官”角色, 培养具有市场理性的投资主体。创造条件,逐步发展共同基金形式的机构投资者,减少个人投资者在股票市场中所占的比重。当然,发展共同基金要以一个规范的,注重投资理念的股票市场为基础。
四、结束语
市场中的政府行为旨在于矫正市场缺陷。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股票市场中的政府行为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有益的。强化政府对股票市场的监管,要走规范化、国际化的路子,尽可能的少一些“中国特色”,多一些“国际惯例”,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我国股票市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