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员究竟应该对谁负责?——对新《会计法》会计人员职责的理解,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会计人员论文,对谁论文,职责论文,会计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会计人员应对谁负责?会计界争论由来已久,过去最具代表性的观点有“双重身份论”、“国家委派论”、“回归企业论”(即“对单位负责论”),进入市场经济后又出现了“对投资者(所有者)负责论”。笔者认为,新《会计法》启示我们,会计人员应当对会计信息需要者负责。我国会计界关于会计应对谁负责的认识是逐步深化的。从“双重身份论”到“回归企业论”,是一次理论上的飞跃;从“回归企业论”向“对投资者负责论”转变,又进了一步;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实所要求的。根据对新《会计法》的理解,仅仅强调会计人员对投资者(所有者)负责仍然不够,应对会计信息需要者(使用者)负责。
原《会计法》规定,“单位领导人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本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保障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要求会计人员应该对单位负责。
但这一会计管理体制,正是造成我国企业会计秩序混乱、会计信息失真的主要原因之一。在实际经济生活中,会计对单位负责已完全演化成了会计对单位领导人负责的格局。因此,不少会计人员受到来自领导的协迫和驱使,违心地在账户处理上做了手脚,编造了一些假账,损害了国家、投资者、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在会计人员的工资福利、职务晋升等皆受企业领导人控制的情况下,会计人员实际上处于一种被支配的附属地位,会计反映的正确性自然得不到保证,会计监督的职能发挥自然更不如人意。于是,会计委派制应运而生,并在全国不少地方得到推广,其基本目的是让会计人员摆脱单位领导的协迫和驱使,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从事会计工作,既正确核算,又严格监督。
因此,新《会计法》取消了“单位领导人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执行本法”的提法,删除了“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中的“对本单位”四字,同时赋予会计人员的四个“有权”:即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有权检举;发现账实不符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使会计监督的客体超出了本单位范围。另外,从新修订的《公司法》看,也根本没有会计人员应对单位(负责人)负责的任何规定。这样,会计人员对单位负责人负完全责任或主要对单位负责人负责的法律依据从根本上被排除了。
新《会计法》在突出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的责任的同时,专辟一章突出会计人员依法实行会计监督的职权,强化和深化了会计监督的法律效力。也加重了会计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体现了权责对等的法律原则。
上述规定从法理上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新《会计法》要求财务会计人员不仅为本单位服务、仅对本单位负责人负责,而应对各种会计信息需要者(包括单位负责人)负责,为各种会计信息需要者的利益服务(如严格实行会计监督等)。当然,管理会计(对内报告会计,包括成本会计)的信息使用者主要是内部管理当局。仍应主要为本单位和单位负责人服务并负责。
综合起来,新《会计法》要求无论是财务会计(对外报告会计)还是管理会计,都应对会计信息需要者负责,为信息需要者服务。这一变化的理论依据和实践依据可以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
(一)在目前条件下,建立会计人员对会计信息需要者负责的管理体制,是切实贯彻执行新《会计法》的最实际举措之一,可以排除会计信息的提供受企业领导主观意志的影响,促使会计信息的质量得到保证。这是强调会计人员应对信息需要者负责的直接原因。
(二)企业会计的目标是为企业内外信息需要者(使用者)的正确决策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会计信息。会计信息最基本的质量特征是决策有用性(即相关性)。如果会计人员对会计信息的需要者负责,那么决策有用性便能得到自然的保证,为其服务,对其负责,顺理成章。这是强调会计人员应对信息需要者负责的根本原因。
(三)会计人员应对企业(实际上是企业领导)负责的观点,实际上混淆了财务管理和会计两者的关系。众所周知,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和会计工作无论是从工作性质、还是从工作对象、内容和方法来看都是有区别的、确实,财务管理工作应该为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服务,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企业里的会计工作(指财务会计),无论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方面,还是在业务开展方面,都应该与财务管理工作相分立,使财务会计人员能站在“第三者”(外部信息需要者)的独立立场上,客观公正地记录和报告会计信息,这是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客观要求。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理顺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的关系,才能真正做到符合国际惯例。
(四)强调会计人员对信息需要者负责有利于加强企业会计监督。新《会计法》规定的会计人员的会计监督责任,在会计人员向企业(经营者)负责的条件下是不可能真正履行的。如果会计人员转而向信息需要者负责,摆脱了两难地位,那么企业经营者在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正当经营活动的前提下,接受会计监督就是很自然的事。也只有这样,我国企业的会计监督才能真正落到实处,才能真正发挥其作为经济监督方式之一的作用,因此,也更有利于新《会计法》的实际执行。
(五)确立会计人员为会计信息需要者负责的观点和体制,有利于提高会计人员的地位,促使会计人员更加自觉地提高自身各方面的素质,使我国会计工作的质量上一个新的台阶,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发挥更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