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工资、薪金的个税筹划路径选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薪金论文,个税论文,路径论文,工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它要按照九级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越高,纳税越多。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如何有效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自然是大家非常关心的问题。
一、工资、薪金所得税筹划的基本思路
所谓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遵守国家法律、政策的前提下,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筹划,尽可能减轻税收负担,获取税收利益。纳税筹划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具有合法性、预期性、目的性的特征。
纳税筹划不能盲目进行,必须遵循一定的思路。根据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税筹划的基本思路如下:
1.充分考虑影响应纳税额的因素
影响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的因素有两个,即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因此,要降低税负,无非是运用合理又合法的方法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或者通过周密的设计和安排,使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较低的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是个人取得的收入扣除费用、成本后的余额。在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的条件下,费用扣除越多,所适用的税率越低。在实行比例税率的情况下,将所得进行合理的归属,使其适用较低的税率。
2.充分利用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是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之一,国家为了实现税收调节功能,在税种设计时,一般都有税收优惠条款,纳税人充分利用这些条款,可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筹划的具体路径选择
(一)选择不同的所得形式进行纳税筹划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课征制度,将个人所得分为11项,分别纳税,这样,当同样一笔收入被归属于不同的所得时,其税收负担是不同的,从而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可能性。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在这一方面表现得非常突出。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是20%、30%、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显然,相同数额的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税收负担是不相同的。这样,在一定条件下,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分开或相互转化,就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案例1]王先生是某高校教师,月工资收入为2 500元。6月份,王先生从某广告公司获得劳务报酬2 400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王先生的纳税情况如下: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2 500-2 000)×5%=25(元),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2 400-2 000)×20%=80(元),这两项所得王先生共纳税额=25+80=105(元)。如果王先生将这两项所得合并为工资、薪金所得共同纳税,则王先生6月份应纳税额为(2 400+2 500-2 000)×15%-125=310(元)。显然,对于王先生而言,将两项所得分开分别纳税更合算。
在某些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更有利于节税。如陈先生系一高级工程师,2003年4月获得某公司的工资类收入30 000元。如果这份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则陈先生应纳税额为:(30 000-2 000)×25%-1 375=5 625(元);如果这份所得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纳税,则陈先生应纳税额为:30 000×(1-20%)×30%-2 000=5 200(元)。因此,如果陈先生和该公司不存在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则他可以节税425元。
结论:一般来说,在应纳税所得额较低时(20 000元以下),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比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要低,这时在可能的情况下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可以达到节税目的;而在应纳税所得额较高时(20 000元以上),在可能的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则可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二)通过所得的均衡分摊进行纳税筹划
1.工资、薪金所得的均衡分摊筹划方法
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应纳税所得额越大,其适用的税率也越高。因此某个时期的收入越多,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比重就越大。如果某个纳税义务人的工资、薪金类收入极不平均,相对于工资、薪金收入非常平均的纳税义务人而言,其缴纳税收的比重就大得多。这个时候,对工资、薪金类所得的筹划就显得特别重要了。
例如,某纳税人为一广告公司职员,该公司实行效益工资制,每月的工资额按照基本工资加提成的方式发放。在2007年纳税年度里,该纳税人的每月工资情况如下(按月份先后顺序排列):3 500,3 000,3 500,2 700,4 000,5 900,1 800,3 200,2 300,1 200,4 500,6 300,则该纳税人全年的纳税情况为:
1月应纳税额=(3 500-2 000)×10%-25=125(元)。
2月应纳税额=(3 000-2 000)×10%-25=75(元)。
该纳税人全年应纳税额为=125+75+125+45+175+460+0+95+15+0+250+520=1 885(元)。
如果该纳税人和广告公司达成一项协议,由广告公司根据以往年度该职工的业绩,估算其月平均工资、薪金水平,确定每月支付标准,到年底再根据其实际情况进行核算,则可使该纳税人节税。
比如,根据测算,2006年度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为每月3 300元,则广告公司在2007年度可以每月平均发放3 300元,到年底再结清余额。这时,广告公司实际支付工资额与上一种支付方法相同,但纳税人的年纳税额却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具体计算如下:
1~11月的应纳税额=[(3 300-2 000)×10%-25]×11=1 155(元)。
12月应纳税额=(5 600-2 000)×15%-125=415(元)。
该纳税人全年应纳税额为1 570元,相对于上一种工资发放方法而言,可以少缴纳税款315元(1 885-1 570)。
2.年终奖金的均衡分摊筹划方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案例2]老张每月工资1 000元,年终奖6000元。费用扣除标准为2 000元。则老张每月工资不用纳税,年终奖纳税[6 000-(2 000-1 000)]×5%=250(元)。
如果把年终奖平均分摊到每月发放,则老张的工资变为每月1 500元,全年均不用纳税,比筹划前节税250元。
[案例3]老李每月工资2 000元,年终奖6 000元,费用扣除标准2 000元。则老李每月工资不纳税,年终奖纳税为6 000×5%=300(元)。
如果把年终奖平均分摊到每月发放,则老李的工资变为每月2 500元,每月应纳税为(2 500-2 000)×5%=25(元),则全年纳税25×12=300(元)。
对于这种情况,不管是分月发放还是一次性发放,全年纳税总额都不变。
[案例4]老王每月工资2 000元,年终奖6 001元。费用扣除标准2 000元。则老王每月工资不纳税,年终奖纳税为:6001×10%-25=575.1(元)。
若把年终奖分摊到每月,1~11月每月工资变为2 500元,12月工资2 501元,则1~11月应纳税总额为(2 500-2 000)×5%×11=275(元),12月应纳税额为:(2 501-2 000)×10%-25=25.1(元),全年共纳税300.1元,比筹划前节税575.1-300.1=275(元)。
但值得一提的是:企业在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时,应特别注意税率临界点的运用。
[案例5]王某为高校教授,月工资为5 000元,年终奖金为36 000元。若如上例将年终奖金均分到每月,则王教授的年应缴所得税额=[(5 000+3 000-2 000)×20%-375]×12=9 900(元)。如果王教授的年终奖金单独计算则全年工资、薪金应纳税额=[(5 000-2 000)×15%-125]×12=3 900(元);年终奖金应纳税额=36 000×15%-125=5 275(元),共计9 175(元)。
这说明全年奖金一次性发放并不一定节税,这里有个税收临界点的问题。
[案例6]上例如将王教授的年终奖金每月预发1 000元,则其全年工资、薪金应纳税额=[(5 000+1 000-2 000)×15%-125]×12=5 700(元);年终奖金应纳税额=(36 000-1 000×12)×10%-25=2 375(元),全年共计8075元。有人可能认为年终奖金预发越多越好,其实不然。如果案例6预发500元、1 500元或2 000元,其应纳所得税总额分别为9 197元、8 375元、8 675元。由此可以推导出案例6的税收临界点为年终奖金预发1 000元时。
(三)利用福利支出进行纳税筹划
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人才跨国跨地区流动加剧等情况下,有些支出例如住房支出、交通费支出、培训支出,甚至旅游休闲支出都日益成为现代人必不可少的支出项目。既然这些支出是必需的,个人用税后工资支付又不能抵减个人所得税,如果由企业替员工个人支付,则个人在实际工资水平未下降的情况下,减少了应由个人负担的税款,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1.企业统一为职工提供旅游机会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开支已经成为许多家庭必不可少的支出项目。个人支付的旅游支出同样不能抵减个人所得税。但是企业在制订年度员工福利计划时,可以给部分员工及其家属提供一次旅游机会,而把相应的费用从原打算支付给职工的货币工资及奖励中扣除。在员工维持同等消费水平的基础上,减少了个人所得税的税金支出。当然,企业支付的职工旅游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可以考虑从工会会费、公益金中支出。
2.企业给职工提供培训机会
在现代社会,知识更新的速度越来越快,为了能获取与本行业相关的新知识,参加各种学习培训已经成为个人获取知识的重要途径。如果企业每年给予员工一定费用额度的培训机会,职工在考虑个人的报酬总额时,一般也会把这些考虑进去。这样职工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税收负担。
3.企业提供员工福利设施
由企业向职工提供的各种福利设施,若不能将其转化为现金,则不会视为收入,不必计算个人所得,这样,企业通过提高职工福利而大幅度加薪于职工,比如:①企业提供免费膳食或者由企业直接支付搭伙管理费,就餐补助费。企业提供的膳食餐费必须具有不可变现性,即不可转让,不能兑换现金。②由企业提供车辆供职工使用,该车辆不可以再租与他人使用。例如,企业为职工提供上下班交通工具,职工不用加薪,也不必支付车辆使用税。
4.提高公积金计提比例
根据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每月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从税前扣除的,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是不用纳税的。企业应尽可能地提高公积金的计提比例。不过专家提醒:纳税人每月缴纳的公积金不能随便支取,这就固化了个人资产。
(四)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纳税筹划
为了鼓励纳税人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难的地区、贫困地区捐赠的,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捐赠额,可以冲抵其应纳税所得额。
利用捐赠的税收优惠进行纳税筹划,是一种比较务实的做法。它一方面可以抵免一部分税款,另一方面可以使纳税人的捐赠行为长期化。捐赠支出的纳税筹划,关键在于如何使得捐赠支出最大化,同时又尽量使得应纳税额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也就是在符合税法规定的情况下,充分利用、调整捐赠限额。
[案例7]黄教授5月份共取得工资、薪金收入5 000元,本月对外捐赠2 000元,则: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额=(5 000-2 000)×30%=900(元),本月应纳税额=(5 000-2 000-900)×15%-125=190(元)。假设黄教授6月、7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仍为5 000元,则6月、7月应纳税额各为=(5 000-2 000)×15%-125=325(元)。
如果黄教授改变做法,5月、6月各捐赠900元,7月捐赠200元,则按规定,6月应纳税额为190元,7月应纳税额为295元。由此可见,同样是捐赠2 000元,但重新安排捐赠额后,纳税人可以少缴165元的税。
三、结束语
由于现实生活中各纳税人的情况千差万别,这里不可能一一加以列举,上述的筹划方法和举例只是给大家提供一种思路。提醒企业薪酬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在发放工资薪金时,应认真选择发放方式,精确计算不同发放方式下对企业员工所承担税负的影响,从中挑选出最佳方案,从而达到合理合法地把各纳税人的税负降到最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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