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内部审计制度建设的调查与分析_内部审计论文

高校内部审计制度建设的调查与分析_内部审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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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调研的范围包括了全国的高等院校,以职业学院为主。调研方法主要采用网上收集、函询等方式。共搜集到各校制订的内部审计规定30份。

一、制订依据

各校内部审计制度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国家教委关于发布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规范的通知》为依据而制订。此外湖南省、河北省、天津市的教育行政部门还制订一些相关的地方法规,但并非每个省份都有相关的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规定。

二、机构设置

除普通高校设立独立的审计处外,职业学院多设审计室(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邯郸职业技术学院),或称审计监察室(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但在大多数高校内部审计制度中,并没有明确内部审计机构的名称和隶属,只是笼统地表述设立独立的审计机构(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另外,仍有财务审计合署办公的情况(山东交通职业学院)。

三、工作内容

1.部门财务计划或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2.部门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3.预算内外各项教育、科研等专项资金的收支、分配、管理和使用;

4.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5.校办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基建、维修工程的概算和预决算;

7.办学效益、经济效益;

8.经济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

9.国家财经法规和上级部门、学院财经规章制度的执行;

10.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执行;

11.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任期经济责任;

12.学院有关领导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多数高校(北京财贸职业学院、陕西青年职业学院、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等)特别强调了内部审计机构的下述工作职能:

1.单位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及决算的上报;

2.自筹基建经费的使用、基建、维修工程的预决算;

3.各项专项经费结算和预算的上报;

4.校办产业年度资产、负债、损益报表、关、停、转时清产核资的结果;

5.校领导决定需要审签的其他事项。

四、审计权限

1.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报送预算或者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2.参加本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3.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单位审定公布后实行;

4.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5.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6.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7.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8.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院党委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9.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10.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11.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人员提出给予表彰的建议。

五、对校办产业、经营实体的审计

目前湖南科技职业学院、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等在这方面做出了有益的尝试。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对校办产业、经营实体的经济活动及其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以及各项经营管理制度的有效性,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主要内容包括:

1.评价校办产业的管理制度是否科学合理,各种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善有效;

2.经营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的取得是否合理合法,核算是否遵循权责发生制的原则;

3.成本费用的开支范围、标准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有无乱挤、乱摊、虚增成本等问题,费用是否与当期业务活动匹配;

4.预提费用是否按规定的标准计提,是否按规定的用途使用;

5.个人消费基金的发放是否合理合法、税金的缴纳是否足额,有无擅自扩大发放标准、超发、超支现象;

6.成本核算是否真实,材料或商品价差的摊派是否合理、摊派的方法是否保持相对稳定,有无借此调剂经营成本、利润等问题;

7.各种间接费用的分摊方法,待摊费用的摊销办法,专项资金提取的基数和比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遵循会计的一般原则;

8.经营成果的核算是否真实,有无弄虚作假行为,利润分配是否按规定的标准分配;

9.上交学院的各项资金是否及时足额上交。

六、审计工作质量控制

部分高校(山东科技职业学院、陕西青年职业学院)的内部审计制度中作了如下规定:

1.内审人员必须参与送审项目的全过程;

2.委托审价(审计)事务所的审价员(注册会计师)必须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3.送审工程项目在审计过程中,工程审价员需要与甲方、乙方、施工监理方接洽事项,必须通过审计处具体负责此项目的审计员才能办理,严禁审价员单独与乙方接触;

4.工程审价员决定审价的工作内容必须在规定的场合内进行,在其他场合的讨论和决定均视无效;

5.委托审价(审计)事务所的审价员(注册会计师)若违反上述工作规定,造成学校或单位损失的,以可以计算的损失金额作为委托审价方承担的风险责任赔偿金。

七、其他

除此之外,一些高校内部审计制度中还规定了审计工作程序和相关的法律责任等。

总体印象是,大多数高校的内部审计规定主要参考了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内容,同时根据本校的具体情况在机构设置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但在职责方面基本没有突破。

健全适合高校特点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内部审计制度,是高校依法治校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有关部门先后颁布了《审计法》、《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与蓬勃发展的高校教育经济活动相比,已有的审计法规制度还不很完善,可操作性不够强,如内部审计处理处罚权限不够明确。应该建立一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经济活动特点的系统、全面、可操作性强的高校内部审计法规体系,以促进高校内部审计工作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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