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平等概念的亵渎_教育论文

教育平等概念的亵渎_教育论文

教育平等理念的僭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平等论文,理念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收稿日期:1996—02—19

提要:舶来的教育平等应用于当代中国并无价值,这是因为现在并不存在教育权利不平等的现象,教育权利平等已无须追求;教育机会(包括入学机会和学业成就机会)平等则无实现的可能,学生背景差异的无法消除和教育的等级性的必然存在便决定了这一点。

关键词:教育平等 学生背景 等级性教育

一个理念(舶来理念),“教育平等”的理念,已为我们的理论工作者所钟情。从应然(Ought—to—be)意义上说,教育平等是人们的合理追求;从实然(to—be)意义上说,教育平等则是无实现可能的。描绘教育平等的蓝图,给人以向往,自然也有激励;审视教育平等的实现可能则会给人以清醒,或许还有沮丧。但是我们相信,现实的清醒胜于虚幻的陶醉。

虽然“教育平等”是在近代由封建主义制度向资本主义制度转变时期出现在西方的口号,我们并不认为它就必然地为资产阶级所专有,也不认为它在当代就无实际意义了。现在的问题是:我们有些学者是在当代中国这样一个特定条件下来谈论“教育平等”的,其中蕴含的前提是:在当代中国还存在着教育不平等现象,这也是不无道理的。若是仅仅一般性地指出这种现象,这种谈论实质并无价值,因为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早就指出过这种现象[1];若是以此作为理念,并致力于它在当代中国的实现,那就有些僭妄了。为什么这样说呢?

一、教育权利平等:无对象的目标假定

(受)教育权利平等,这是教育平等思想最初的涵义,是向等级教育制度发出的挑战,其历史意义不言而喻。若在此意义上谈论当代中国的教育,认为当代中国还存在教育权利的不平等,那这便成了一种无对象的目标假定,因为现实的情况是:在当代中国并不存在教育权利不平等的现象(如果科学地理解“教育权利平等”涵义的话)。

在近代社会曙光初现之际,教育思想家先驱们就致力于新兴市民阶级的“平等”要求推广到教育方面,夸美纽斯提出的“人人都应学到关于一切事项”[2]的主张就是这种意向的体现。到了18世纪,法国的启蒙思想家基于“天赋人权”的思想赋予了“教育平等”以“人权”的涵义。美国独立战争的领袖之一,《独立宣言》的起草人托马斯·杰斐逊基于“一切人是生而平等的”这一为《宣言》所承认的思想,在1776年和1779年分别在向弗吉尼亚州提交的议案中提出了有关教育平等的思想。在法国大革命中,哲学家孔多塞于1792年曾向立法议会提出了《关于公共教育的一组组织法案》,其中便有“教育的平等性、普遍性”。经过美国独立战争和法国大革命,人类终于在法律上否认了教育的特权,确认人人都有受教育的平等权利。

教育权利平等运动的历史告诉我们,所谓教育权利平等指的是基于“人人生而平等”这样一个基本理念所提出的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这样一种思想或观念,并不是人人都受同样的教育,也不是人人都有受教育和受教育的权力,这是其一;其二,教育权利平等的实现,其标志绝不是人人都享用了这种权利,受到了同样程度的教育,而是这种思想是否成为人们的共识,是否为法律所认可,尤其是后者;其三,从世界范围而言,美国独立战争及法国大革命促成了这一运动的进展,使得这一平等得以部分实现,联合国大会于1948年12月10日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宣布世界各地所有男女毫无区别地有权享受各种基本权利和自由,其中就有“受教育的权利”,这标志着教育权利平等的全球实现。事实上,从19世纪开始的教育平等运动便进入教育机会平等阶段,已不再仅仅是教育权利平等的问题了。

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教育权利不平等现象严重,但与西方社会相比较最突出的一点则是男女受教育权利的不平等。现代伊始,伴着西方思潮的东来,新文化运动兴起,教育权利平等(尤其是男女受教育权利平等)运动也因之出现。待到中华民国时期,教育权利平等已不再仅仅是一种理念,而是被写入了有关的法律条文之中,《中华民国教育宗旨》(1929年)及《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1年)明确规定:“男女教育机会平等”(“男女教育之机会一律平等”);《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35年)、《中华民国宪法》(1946年)则更全面地规定;“中华民国人民受教育之机会,一律平等”(“国民受教育之机会一律平等”)。[3]从其具体内涵来看,这里实质上说的是教育权利的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它的宪法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1954年)。在其后修改通过的宪法(1975年、1978年和1982年)都保留了这一条款。据此,我们完全可以说,教育权利平等问题在我国早已解决。只是因为在当代中国已不存在教育权利不平等的现象,教育权利的平等问题研究才成为了一种无对象的研究,若是将其置换为“教育权力平等”那说明这一研究先天便是不当的,因为任何权力平等的追求都只能是一种幻想。

二、教育机会平等:无实现可能的目标假定

随着近代民族国家的形成、资本主义民主化与社会生活近代化的进程又产生了普及教育的客观需求,于是“教育机会均等”的口号应运而生,教育平等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这一阶段又分为入学机会均等和学业成就机会两个发展时期。在受教育的机会维度上,我们承认即使在当代中国也存在着不平等现象。那么,究竟怎样认识这种现象?其实现可能又是如何呢?问题的答案需要从教育机会不平等的原因那里去寻找。

美国社会学家科尔曼根据1964年的市民权法对教育机会不平等的情况作了一次广泛调查,提出了著名的“科尔曼报告”(题为《教育机会均等》)。调查结果表明,导致低社会阶层出身的儿童与高社会阶层出身的儿童教育机会(包括入学机会和学业成就机会)差异的首要原因是学生的背景。[4]

在这里,学生的背景同家庭的富裕程度有关,从而也同家庭、社区文化环境有关。概要地说,它包括家庭的经济状况和文化资本两个方面,后者主要指家庭既有的文化储备和家长的社会地位。科尔曼报告的这一结论告诉我们,教育机会的不平等根源在社会的不平等,主要是经济和文化地位的不平等。这种社会不平等并非阶级的不平等,是社会发展的不平衡造成的,它在社会主义阶段将依然存在。列宁早就说过:“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还不能做到公平和平等,富裕的程度还会不同,而不同就是不平等”。[5]

那么,在当代中国这种社会平等的状况如何呢?只要注意发生在我们身边这样一些事情就行了:一方面是“款爷”的斗富,一方面则是每年春节前为了困难企业职工能过去年关“送温暖”(访贫问苦);一方面有沿海地区的繁荣,一方面有内陆地区的贫困……正是因为如此,才有了那些有学上不起的孩子。这种状况肯定会有所改变,但是根本性的改变却是要经过数代人的努力,这是其一;其二,即使我国国民生活全部达到了小康水平,共同富裕初步实现,富裕程度仍将有所不同,还是不会平等。如果说经济的差异会逐渐缩小,那么资本的差异将会更长期的存在,因为社会的职业分层不会消失,不同职业的家庭其文化资本(代际积累而成)也就有所不同。家庭的经济状况差异造成的是学生入学机会的不平等,而文化资本的差异造成的则是学生的学业成就及其机会的差异。认识到了这一点,我们对恩格斯120年前的这样一个论断有了重新认同,即“把社会主义社会看作平等的王国,这是以‘自由、平等、博爱’这一旧口号为根据的片面的法国的看法。”[6]当代中国的实践的社会主义证实了他的这一论断。既然在社会主义社会还不能做到公平和平等(如列宁所说),那么必然的结论就是:教育机会平等不可能真正实现。

除了学生的背景外,现在的“制度化教育”本身客观上也使教育机会平等成为不可能。我们先从其历史演进的维度加以说明。在历史上公立学校的出现,其目的就在于保障法律认可的教育权利平等的实现。创办公立学校,实行免费教育是作为国家、社会履行义务为个人受教育提供的一种保障。现在的问题是,即使是在最发达的国家也还存在着私立学校,免费教育也还没有全面实现。在当代中国则是重新出现了私立学校,其中有以经济利益为主要目的的“学店”,也有培养新一代“人上人”的所谓“贵族学校”。即使现在的国办学校也有重点与非重点之分。义务教育的实施是在法律上对“教育权利平等”的补充。但是若人们无力承担教育费用,尤其是基本生活需要都没有满足时,义务(强迫)教育反而会成为公害。日本在开始实施义务教育令时,人们便将它与地租、征兵一起称之为“三害”。这就是说,实行义务教育并不必然地规范了教育机会,其背后既有一个经济条件问题,也有一个受教育的动机问题,尤其是后者。在当代中国对绝大多数人来说,受教育是谋生的手段,而不是个人发展的手段,当谋生需求与受教育冲突或所受教育无助于其谋生时,人们往往会放弃受教育。人们对教育机会平等的渴望是有限度的。辍学经商者并非全是交不起学费,其中有一部分是因为感到经商是更有利的谋生手段。由此我们可以展述这样一点:教育机会平等的实现,从受教育者角度看,其基本前提之一应是教育是人的发展手段。若这一前提不具备,真正的教育机会平等就难以实现。

就其性质而言,现代教育仍具有等级性。这一方面体现在学制上,一方面则体现在它的选拔功能上。学校有初、中、高等之分,也有职(职业学校)普(普通学校)及理、工、师范之别,这种分别就是等级。学生一旦踏入了某一种学校的校门,其学业成就机会也随之被规定了,如进了师范院校日后就是要去做教师(无论愿意与否),成就其它事业的机会不能说完全没有但已相当少了。学校级别越高,进入这类学校的学生越少。层层的考试选拔,既意味着一部分学生入学机会的获得,也意味着一部分学生入学机会的失去。虽然教育的这种等级性有不合理之处,但创设一种毫无等级的教育则是完全不可能的,既然如此那就要在一定意义上承认教育不平等的合理性。

我国“均平”的文化传统业已成为了历史的重负。在此文化传统依然有影响的今天,强化教育平等理念不仅无太大的现实价值,恐怕就连这一理念自身也会走样。尽管这种现象还有不理想之处。教育机会不平等既然不可能完全消除,那么教育机会平等也就无异于侈谈了。

注释:

[1][6]参见《马克思恩格斯论教育》,人民教育出版社1986年增订本,第269页。

[2]夸美纽斯:《大教学论》,人民教育出版社1984年版,第59页。

[3]参见宋恩荣、张咸主编的《中华民国教育法规选编》,江苏教育出版社1990年版,第46、47、64、69页。

[4]参见柯尔曼:《教育机会均等的观念》、《国外教育社会学基本文选》,华东师大出版社1989年版,第187页。

[5]参见《列宁选集》,第3卷,第251页。

标签:;  

教育平等概念的亵渎_教育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