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闻侵权问题的对话_法律论文

论新闻侵权问题的对话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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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新闻相关的权利

王斌来:江教授,近年来,因在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介上发表新闻或其他作品,引起侵权纠纷的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这一方面说明人们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方面的法律意识大大增强了,另一方面也意味着新闻媒介和作者对其所发表的作品在内容上要负起相应的责任,这也正是读者所关注的。那么,在新闻报道中容易造成哪些方面的侵权呢?

江平:因发表作品引起的纠纷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指双方争议的并不是作品内容所涉及的权利,而是作品的知识产权;另一类是指因新闻作品内容而引起的新闻行为主体与新闻报道所涉及的对象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义务方面的纠纷,即新闻侵权纠纷。我们今天所讨论的就是后一类。一般来讲,新闻侵权中被侵害的权利主要是人身权利,其中包括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隐私权等。与新闻关系最密切的是名誉权、肖像权和隐私权,当前发生的大多是名誉权案件。这类案件,对公民、法人来说,涉及的是名誉权等权利;对新闻媒介来说,涉及的是舆论监督权和新闻发表权。虽然我国的新闻法还没有出台,但有关的法律实质上已保障了新闻单位享有对于政府工作、经济建设和其他社会生活的批评权。如何对待这两方面的权利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关键在于:是否构成侵权?是什么性质的侵权?程度如何?

正确界定侵权

王斌来:新闻作为一种言论行为,不会直接伤害他人身体,也不可能直接侵夺他人财产,它造成的损害主要是精神损害,这就增加了确定是否构成侵权的难度。应该怎样正确界定侵权?

江平:第一要划清“界”的问题。一种行为,究竟是属于刑事犯罪,还是民事侵权,二者有着严格区别。从现有的一些案件看,既有告诽谤罪的,也有告民事侵权的。刑法第145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包括用“大字报”、“小字报”,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构成诽谤罪必须是直接故意的,而民事侵权主观上有可能是故意,也有可能是过失。第二是确认“实”的问题,即新闻或者其他作品的内容是否真实。第三是要注意把握“度”。报道不实构不构成侵权,首先要看是基本内容失实,还是个别细节不实。其次是看动机和目的。出于维护社会公正、道德,与歪曲、捏造事实以达到卑鄙目的所应承担的责任是不同的。

王斌来:这些年,出现了大量的名誉权案件,然而宪法、民法通则等法律对此未作详细规定,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根据什么来区分是否构成侵权呢?

江平:1993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确指出,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权;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或者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权。撰写、发表文学作品,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为描写对象,仅是作品的情节与生活中的某人的情况相似,不应认定为侵权。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损害其名誉的;或者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或者特定人的特定事实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的内容,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权。

肖像权和隐私权

王斌来:新闻照片或者图像以其及时、直观、生动形象的特点起着其他新闻作品所不可替代的作用。尤其是在批评不正之风、揭露社会丑恶现象时被广泛采用。有些作者担心因拍摄了他人的不光彩镜头被告上法庭,请您谈谈这方面的情况。

江平: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以营利为目的是构成侵害肖像权的前提。新闻摄影、摄像只要画面是真实的,没有故意拼接、丑化、伪造等问题,一般不会造成侵权。即使拍摄了诸如公共场所随地吐痰、践踏公园草坪等不道德的行为,只要作品是用于新闻报道,而非用于橱窗展览、广告、商品包装等营利活动就不构成侵权。

王斌来:我国法律对公民的隐私权没有明确地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利加以保护,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宣扬他人隐私按侵害名誉权处理。名誉权保护体现的是维护个人的正确社会评价,隐私权重点是维护个人心理和生活的安宁,二者既有交叉又有区别。在新闻报道中应如何避免侵害他人隐私权呢?

江平:我国在立法上有保护隐私权的精神,只是未加以具体化、条文化。违背本人意愿将其与社会生活无关的私生活擅自公开应该说是构成侵权的。社会上已经出现了一些此类案件,但往往以侵害名誉权的方式处理。隐私权具有对人的相对性和对事的相对性,同样一个事实,有人认为属于隐私,也有人持相反态度。隐私权的保护如何体现,要随着实践的发展不断完善。在撰写此类稿件时,内容和关键词句一定力求准确,发表前应征得对方同意。不能为追求可读性而夸大、杜撰甚至丑化、诽谤他人。

侵权的法律责任

王斌来:在已审结的新闻官司中,有的是作者因作品诽谤他人而被判处刑罚的,也有些案件以双方调解达成协议告终,法院在审理侵权案件时一般把握哪些原则呢?

江平:因新闻侵权或者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案件,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如果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承担责任的形式有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恢复名誉及追究刑事责任等。

王斌来:感谢您给我们和读者上了一堂法律课,这对我们今后的工作和读者投稿都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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