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_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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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基于现阶段与未来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局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圆满实现,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民族的前途命运。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现阶段和今后一个时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行了周密部署。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准确把握和谐社会建设的一般规律,科学认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些基本问题。

一、和谐社会的阶段性和现阶段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

从总体上说,人类社会由低级向高级的演进过程,就是社会由不和谐向和谐发展的过程。社会和谐的程度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社会和谐的制度基础从缺失到建立,其根本的原因都在于生产力的发展,换言之,生产力发展的水平是决定社会和谐程度的根本因素。

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在这个历史过程中的不同时期,生产力发展在质量上表现出很大的差异,这种差异把社会主义社会断分为若干个发展阶段。因而使和谐社会的发展和建设本身也体现出阶段性。

现阶段建立和谐社会,任务十分艰巨。尽管公有经济和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等制度提供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制度基础,但生产力水平与并存的资本主义社会所带来的巨大反差,以及与这种低下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原有社会存在的思想、道德、文化等方面旧的痕迹与关系,并不能保证和谐社会真正建立。在这种情况下,要使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成为现实,必须大力推进生产力的发展,并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推进制度创新,完善政策安排。而要做到这一点,又必须准确地把握现阶段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与特征。

这里牵涉到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现阶段社会主义制度具有怎样的特征,二是现阶段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怎样的规定。

根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分析,建立在生产力高度发展水平之上,直接作为资本主义替代物出现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亦即社会主义社会,至少具有以下一些特征: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即“由社会全部占有生产资料”,或者“使社会成为全部生产资料的主人”;二是计划经济,即“一切生产部门由整个社会来管理,为了公共的利益,按照总的计划和社会全体成员参加下来经营”;三是按劳分配,即以劳动时间为标准,确定个人劳动在社会劳动中所占的份额,并以此确定个人所应当获得的社会消费品的份额;四是阶级、国家不再存在,无产阶级专政不再存在,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统治和剥削不再存在;五是消除了人身依附和人对物的依赖,人开始成为社会的主人、自然的主人和自身的主人,每个人的全面自由的发展成为社会的基本原则;等等。但实践中的社会主义社会产生于比较落后的生产力和社会基础上,所以难以体现这些特征或按相关规则运作。按这些规定所进行的尝试最后都使社会主义陷于困境。

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探索实践看,适应现成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规定表现为:一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股份制是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二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市场机制对资源的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宏观调控主要依赖于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经济计划体现为指导性计划、预测性计划、方向性计划和政策性计划;三是以按劳分配方式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四是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五是阶级矛盾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但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等等。这些特征所依赖的基础是现实的不发达的生产力水平以及由其决定的复杂的社会关系和利益关系,这大大增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难度,也要求必须正确把握社会主义现阶段的这些基本的特征,务实地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中,共产主义高级阶段即列宁所说的共产主义社会是高度和谐的社会。根据马克思恩格斯的论述,在这个阶段,有两个重要的特征:一是生产力极大发展,达到了社会财富的“充分涌流”,以至于能做到全社会成员“各取所需”;二是人的极大发展,人们彻底摆脱了各种形式的人身隶属(对人的依赖)和物质“崇拜”(对物的依赖),成为独立的有全面能力的自由发展的人。这样的社会消灭了阶级,打碎了统治人民的国家机器,消除了阶层间、城乡间、劳体间的对立与差别。社会物质财富极大丰富,人民精神境界极大提高,社会成员活力充分迸发,真正做到了各显其能、各尽其能、各取所需、各得其所。社会关系高度融洽,实现了人的自由、全面的发展,也就是说,这样的社会在人与人之间、人和社会之间、人与自然之间都形成了高度和谐的关系,社会也成为高度和谐的社会。

正因为如此,尽管作为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的社会主义具备了建设和谐社会的制度基础,但是,不可能达到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的水平和程度。进一步说,现实生活中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基础更为薄弱,作为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其与马克思、恩格斯所设想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的生产力基础相去甚远,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和谐建设必须把握这一阶段生产力实际和生产关系的特点。基于上述认识,现阶段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必须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必须把推进经济发展作为推进社会和谐的首要条件。社会和谐的内容、结构、层次与质量直接决定于经济发展的水平和质量。经济发展是解决影响社会和谐根本问题的基本手段,相对于社会主义的其他发展阶段,经济发展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起着更为决定性的作用。要把推进生产力发展、推进经济发展作为构建现阶段和谐社会的第一要务。

第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谐社会建设的总要求,是实现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其关键是赋予广大人民群众创造财富和分享成果的平等权利和公平机会,是保障人民群众最基本的生活需求,是解决好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是维护人民群众以生存权、财产权和自由发展权为主体的基本权利。

第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和谐,是制度性和谐与管理性和谐的有机统一。制度性和谐是管理性和谐的基础,要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适合中国国情的基本经济、政治和社会制度;管理性和谐是制度性和谐的保障,要准确把握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适应利益关系多元化格局和社会需求的不断变化,不断完善管理体制和调节方式,灵活调整政策措施,增强制度性和谐的稳固性,不断推进社会和谐。

二、现阶段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主要难点

现阶段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拥有许多有利条件,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特别是受到了来自于生产力发展水平、经济社会发展阶段、自然基础等许多根本性因素的制约。主要有:

第一,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仍处于较低水平,与资本主义发达国家体现出较大差距,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矛盾仍然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这种状况使社会深层矛盾难以主要依靠物质利益或物质手段来解决,难以通过更多给予的方式来缩小收入分配和经济社会发展上的不合理差别。基于推进生产力发展的要求,还必须鼓励社会成员各显其能、充分发挥创造活力,必须保持社会成员间适当的利益差别,依靠适当的差别建立社会激励机制。从效率公平关系的角度考虑,这意味着效率始终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选择,公平必须以效率为基础和前提。

第二,我国正处于发展改革的关键时期,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步伐显著加快,一方面,新的事物不断涌现,新的关系不断衍生,新的需求不断增长,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阶层结构、思想观念、行为方式等日益多样化、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关系的难度明显增大;另一方面,经济结构不断调整,经济体制不断创新,社会关系不断变革,更加频繁和深刻地触及到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社会矛盾日益增多。

第三,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是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下产生的。数千年封建社会文化的积淀和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会基础,使社会成员的思想观念、道德水准等存在着巨大的差异,落后的思想意识、不良的社会习俗、低下的道德素质不仅成为了各种不文明、不和谐行为的导因,而且为规范治理和有效协调造成了潜在而深刻的障碍,为各种似是而非、走形变样的行为和所谓潜规则的盛行提供了基础。

第四,加快发展生产力的要求以及为发展生产力、完善生产关系而形成的制度创新,都大大强化了对自然资源的消耗利用,但我国能源资源的供给严重不足,资源禀赋和生态环境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压力不断增大。

第五,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处于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长期并存的国际环境中;作为走向市场经济的开放性国家,处于经济全球化、市场一体化的社会环境与历史进程中。这种形势,使我国长期面对着发达国家在经济科技等方面占优势的压力;面对为利用国际资源、国际市场,发挥比较优势而必须与世界通行做法相衔接,甚至在某些方面必须做出牺牲的压力;面对着市场开放、资本流动产业转移形成的经济风险的压力;面对着国内外敌对势力通过各种手段危害国家政治安全、破坏社会稳定的压力,这意味着在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十分紧迫但也相当艰难,对在构建现阶段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应有足够的认识。

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基本任务

发展是解决一切问题的关键。因此,有效克服这些难点及其风险的根本是发展生产力。但生产力发展无非是一系列制度、体制、管理方式与政策措施推动的结果。基于现阶段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基本规定及面临主要制约因素的分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把握的基本任务是:立足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创造财富和分享成果的平等权利和公平机会,形成崇尚公平、维护正义的社会环境,推进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大力发展生产力。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涉及到方方面面,要在根本的、薄弱的环节上下功夫,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完善所有制结构,健全现代产权制度,形成拥有活力,促进稳定的财产关系

合理的所有制结构和适当的产权制度既是社会活力的来源,又是社会稳定的基础。从所有制结构的角度看,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不仅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层次性、阶段性的要求,符合不同经济社会领域性质特点的需要,也有利于它们间的相互竞争以及在竞争中实现相互促进和共同发展,还有利于它们间的优化互补和风险分担。从产权制度角度看,追求产权、以其产权获得更多的经济收益从而拥有更多的产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包括企业、经营者劳动者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性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动力所在;产权是信用和秩序的基础,追求产权,就必须诚实履行信用并遵守市场秩序,而有了产权,也就有了履行信用、遵守秩序的能力和压力。同时,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有利于增强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创业、创新和创造性劳动的积极性,促进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交互迸发,有利于稳定投资预期,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和稳定的社会环境。所有制结构和产权制度从根本上反映的是财产关系,而财产关系的稳定是社会稳定与和谐的基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进一步完善所有制结构,健全现代产权制度。

从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规定出发,下一步所有制完善的主要任务应是:

第一,继续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基于国有经济遍及各行业、各领域而“一统天下”状况,这些年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重点在于推动国有资本从竞争领域退出。在企业组织形式上,则表现为把中小企业改制为非公有制企业或股份制企业为主体。在当前国有资本从竞争领域退出的空间已经有限,事实上,也不宜采取行政手段使国有资本一律从竞争性领域退出的做法。基于进一步搞好国有经济和建立拥有活力的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重点应放在推进国有大型企业和国有垄断企业的股份制改革上,即放宽市场准入,鼓励集体资本、个体私营资本及外资进入,实现投资主体和产权结构多元化。除军工、金融等特殊行业外,在股权结构上尽量不采取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的形式。

第二,继续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推动有条件的企业做强做大。要制定具体政策和实施措施,真正把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大政方针落到实处,使非公有制企业享有与其他企业同等的投资机会、行政服务、市场环境和权益保障。与此同时,引导个体私营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实现产权结构、治理构架和管理方式的科学化、规范化。强化对个体私营企业的依法监管,督促其诚实守信、遵规循制、合法经营。

第三,推动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的参股融合,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要改善市场环境,运用财政、信贷、基金等多种手段,推动公有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吸纳个体私营资本、外国资本进入,同时允许公有资本特别是国有资本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参股私有企业或外资企业,形成不同性质资本组合的股份制企业或混合所有制经济,使股份制或混合所有制经济成为公有制的重要实现形式。要特别注意在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金融服务等领域吸纳非公有资本进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从而形成多种性质资本的融合。

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重要内容。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产权制度是形成合理的所有制结构的根本环节。当前推动产权制度建设要特别注重两个方面:

第一,建立有效的制度,把国有资本产权主体和责任主体真正落到实处。长期以来,国有资产缺乏明确而具体的所有者代表和责任主体,在全民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名义下产权主体处于虚无状态,使国有资产运营效率低下,浪费严重。这一问题迄今并没有真正得到解决。要结合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明确国有资产的产权主体并建立严格的可追究的责任制度。授权国有资产的专门管理机构行使出资人或所有者职能,并通过人格化的代表进入企业依法依规管理企业重大事务。进入企业的国有资本的人格化代表必须通过市场公开招聘,相应建立起对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及其责任人、对企业国有资本人格化代表的考核与奖励制度。

第二,健全产权保护法规,严格维护各类财产的合法权益和平等发展权利。从我国目前情况看,产权保护仍然是一个薄弱环节。公有资产的保护虽然受到重视,但由于公有国有资产、集体资产被侵犯、被掠夺的现象仍然不少,公有资产流失严重;对个人财产权或私有财产权的保护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保护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要抓紧建立健全相关法规,保障各种性质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受侵犯。通过推进产权制度建设,形成人人有财产、拥有中等规模以上财产者占据社会成员的大多数、混合财产所有制经济占据主要地位这种有利于社会稳定和谐的财产关系基础。

(二)完善经济调节体系,健全公共服务制度,形成激发活力确保安定的社会管理体制

良好的社会管理能够推动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的发展,能够维护人民的合法权利和社会的公平正义,能够激发社会全体成员的能动性和创造性,能够有效的处理人口、资源和环境的矛盾。总之,良好的社会管理是社会安定和谐的基本保障。在生产力迅速发展、生产关系迅速调整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社会管理对和谐社会的建设起着关键作用。必须适应新形势的变化和新阶段的特点,建立健全社会管理体制,把握完善经济调节体系和健全公共服务制度两个重要环节。

经济稳定是社会稳定的主要构成部分,也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和支撑。维护经济稳定,有赖于形成科学有效的经济调节体系,而经济调节体系主要包括调节的内容和调节的方式。从内容上看,经济调节的重点应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有效调节总量和结构,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二是有效梳理社会成员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实现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发展与和谐相处。简言之,一是调节生产,一是调节分配。

基于解决当前主要矛盾和实现未来发展目标的要求,把生产调节与分配调节结合起来考虑,要着力做好如下工作:

第一,立足于城乡互动和体制创新,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应采取定向扶助、经营一体、资源要素占用回补等多种形式,建立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机制。与此同时,进一步消除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的政策障碍,逐步统一城乡劳动力市场。应进一步加大财政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建立健全农村金融、科技和其他服务体系,保障农民与其他社会成员享有同等的社会权利和待遇。应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乡镇机构、财政体制等方面的改革,构筑农民获益增收的长效机制和农村可持续发展的体制基础。

第二,实施有重点、有区别、有倾斜的区域发展政策,推动各地区共同发展。要在落实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的前提下,进一步从各地实际出发,突出工作重点,优化政策措施,推动形成各区域分工合理、优势互补的产业结构和可持续发展的机制,逐渐缩小地区间的不合理差距。特别要加强欠发达地区、贫困地区的政策支持和体制创新的力度。

第三,着力自主创新,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高水平的自主创新能力,是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的动力与支撑,应加快调整所有制结构和产权结构,形成自主创新和自觉转变增长方式,提升产业结构的制度基础;进一步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推动外资经济转制转型;加快建立技术研发基地,为企业自主创新与产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供持续不断的技术支持;要把握国际科学技术创新日新月异、生产要素流动和产业转移不断加快在经济全球化、市场一体化条件下带来的良好机遇,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强化基础产业、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加快劳动就业和收入分配体制改革,合理兼顾各方面经济利益。就业是人民生活的保障,也是收入分配的基础。要着眼于形成鼓励创业和推动就业机会公平的体制机制,完善管理体制,优化政策措施,打破各种形式的就业垄断。要充分维护分配过程和机会的公平,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基于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较大的状况,当前在继续重视效率的同时,要把公平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除通过公平就业缓解收入差别外,要整顿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切实解决利用公权、动用公共财力、依靠特许经营获得垄断利润提高少数人收入水平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从方式上看,一是经济调节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主要应依靠经济手段、法律手段,通过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调节经济社会活动,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政府在实施经济调节时,要遵循经济规律和市场规则的要求,切实把握好调节的时机、力度,注重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二是经济调节要处理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关系。要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既体现中央的统一领导,实施有力的宏观调控,又赋予地方必要的调节权力,体现地方的实际需要,增强经济的活力与效率。为此,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职能或事权,并依据这些职能承担起调节责任,以防止出现多重调节或形成调节“真空”。

健全的公共服务制度是社会稳定的催化剂和社会危机的消化剂。政府在经济社会管理中处于主体位置,健全公共服务制度的实质是健全政府公共服务制度。主要内容应是:

第一,完善行政管理方式,着力构建服务型政府。企事业单位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主体,其活力是经济增长、社会进步的源泉。政府管理经济社会事务,调节市场活动的目的不是要扼杀企事业单位的活力,而是为之创造良好的环境。同时,政府的管理从本质上说就是服务,政府应该是服务型政府。为此,要最大限度地缩小政府审批范围,不断改善审批方式,同时通过制度创新,实现审批权利与责任挂钩、与利益脱钩,努力增加公共服务供给。

第二,完善公共财政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地区均等化和社会成员同权化。当前,地区间公共服务基础极不平衡,城乡间经济社会服务差别很大,不同社会成员间获得公共服务的机会很不平等,必须采取有力措施逐渐改变这种不合理状态。要调整财政收支结构,把更多财政资金投向公共服务领域,并加大公共资源向农村、基层、欠发达地区、贫困地区倾斜的力度,逐步缩小其与城市和发达地区的差距。消除政策歧视,使全部社会成员都拥有享受财政、金融、科技、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服务的平等权利。

第三,完善政策环境,大力培育和扶持社会服务组织。非政府组织和市场中介机构在联系政府、服务企业与社会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各级政府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改善管理方式,着力解决这种社会服务性组织总体数量不足、结构分布不合理和管理体制、组织形式、运作方式行政色彩浓厚的问题,促进其规范发展并充分发挥积极作用。

(三)完善法律制度,健全司法机制,形成维护公平保障正义的法制环境

社会和谐的基石是公平正义,而法律是维护公平、保障正义的有力手段。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法制建设的力度不断加强,但人们的法律意识仍较淡薄,法律制度仍不完善。构建和谐社会,维护公平正义,必须完善法律制度,健全司法机制,而着眼点在于公正立法、公正执法。

公正立法是维护公平、保障正义的基础,也是公正执法的基础。实现公正立法,应该把握如下几个重要方面:

第一,把准立法的根基。这是科学立法、公正立法的首要环节。法律法规本质上是以法的形式对一定的经济社会关系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的反映和确立。要使各项法律法规客观公正,必须把握现阶段社会的基本特征,即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特征,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规定,把握最广大社会成员的共同意志和全体人民根本利益要求。要切实解决好凭主观意志立法、出于一时需要的功利性立法等问题。

第二,完善立法的主体。这不仅要求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必须是能公正反映全体人民利益的机构,而且要求实际担任法律法规文本起草的机构和人员必须是能够站在公正立场上非利害关系者。目前在我国,相当一部分法律法规的起草是由有直接利益关系的部门和机构进行,致使某些法律法规中掺杂了部门利益的要求。这种做法影响到法律的公正性、权威性,也导致了反映不同部门利益的法律法规间的相互冲突与矛盾。而不科学甚至不公正的法律法规的颁行会进一步扭曲经济社会关系,造成较严重的社会后果。必须打破在立法思维上的局限性和由利益关系形成的障碍,有效阻止和克服在立法上可能造成的“以法谋私”。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熟悉专业知识、客观公正的机构和人员承担相关法律法规的文本的起草工作,同时,视情况将草案文本在一定范围公示甚至在全体人民中征求意见。

第三,优化立法的角度。基本的立法原则应当是,促使政府慎重而公正行使权利,鼓励社会各方面充分发挥活力。这是因为,一方面,政府作为经济社会管理者所处的特殊位置,决定了它对社会发展所起的特殊作用,一旦行为不慎,决策失误,就会导致灾难性后果;另一方面,广大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劳动者个人,是社会财富的真正创造者,他们的活力和创造力是社会发展的源泉,增强全社会创造活力,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效力国家和社会,也正是政府管理和法律规范的重要任务。因此,要改变长期以来实际上存在的对政府部门约束较为松懈的状况,使关于政府部门的立法角度从“禁止性”转向“允许性”: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只能做法律法规允许的事项,没有允许的行政行为一律不得实施,否则就视为违法;同时,使关于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立法角度从“允许性”向转向“禁止性”,只要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涉足,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行为,不能随意予以追究。在优化立法角度方面还有一点值得强调,对涉及到自古承续发展下来的已成为大多数甚至全体社会成员习惯性行为方式的立法应持相当慎重的态度。这里不仅涉及到如何对待千百年来约定俗成的民风民习问题,也涉及到所谓“法不责众”引致的实施的可能性问题,这个方面处理不好,本身就会影响到社会稳定与和谐。

公正执法是维护法律权威性的关键,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体现。实现公正执法,要在规范行为和完善体制两方面下功夫。当前执法中存在的漠视普通民众法律诉求、权大于法、尺度不一、以权谋私等不良行为,影响到司法制度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要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真正做到任何公民都平等的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依法平等的而不是因人而异的对公民实施保护或惩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领导者、执法者所处的特殊位置决定了他们的行为所带来的特殊影响与导致的特殊后果,要加强对领导者、执法者守法执法的监督,并建立健全对相关人员和机构的监督制约机制。司法体制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是影响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重要因素。要完善诉讼制度、检察监督制度,推进监狱体制、劳动教养制度等改革;要完善司法便民工作制度,加强对普通民众的司法援助;要推进司法民主建设,强化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参与和监督。总之,通过一系列改革,增强司法机制的严密性与民本性,保障司法制度的公正性与权威性。

(四)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矛盾调处机制,形成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风险应对系统

人类社会都是在矛盾运动中发展进步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矛盾的社会,而是矛盾不断被克服的社会。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其要义在于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不断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提高社会和谐的程度。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主要体现为两个类别:一是由生产力发展、自然基础、人的素质等方面原因造成的部分社会成员在获得维护基本生存权和发展权所需物资条件上的困难,一是由于思想、体制、管理、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突发性问题与矛盾。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还应当适应矛盾产生的特点与类型,有针对性采取防范和化解措施。着眼于化解第一种类型的矛盾,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着眼于化解第二种类型的矛盾,要建立健全矛盾调处机制。

社会保障是社会成员应对风险的基本手段,也是防止社会动荡的有效屏障,还是顺利推进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条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得到高度重视,但是受到条件限制,进展仍然比较缓慢。随着我国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发展进入转折时期,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紧迫性更加凸显出来。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要着眼于综合运用多种手段维护全社会成员基本生存和发展权利,在注重保障水平的合理适度的同时,花力气做好两方面的工作:

第一,实现传统保障形式和现代保障制度的有机结合,构建立体性多途径的保障系统。要充分重视我国几千年来形成的家庭保障、亲属互济保障等保障形式,采取有效手段,如免税、奖励等形式巩固和发展这类保障。与此同时,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抓紧建立健全与养老、医疗、失业为主体的基本保障,企事业单位补充保障,各种类型的商业保险,以及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社会救济等社会赞助制度相结合的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

第二,实现保障制度建设与其他相关制度建设有机结合,努力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千方百计地改善就业环境,推动城镇居民多形式就业,以就业代保障;采取最严格的土地保护制度和农民基本口粮田维护制度,依靠“养命田”实施对农民的基本保障;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灵活划转制度,切实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和流动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建立失业保险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综合运用财政、税收、信贷等经济手段与法律手段,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就业人员和非固定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建立健全经济增长水平、物价指数与收入分配水平联动核算制度,不断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推进农村家庭保障与社区保障、国家救济、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等的有机结合,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探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妥善处理社会矛盾,切实把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把已经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化解,必须建立科学有效的矛盾调处机制。除建立必要的应急管理系统,防御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外,矛盾调处机制的建设应当把握两个基本要点:

第一,立足于维护而不是剥夺社会成员合法的基本的权益。政府处理矛盾的出发点应是公平公正。而追根溯源,社会矛盾大部分体现在政府部门与社会成员之间,这要么是因政府部门管理不善而造成的社会成员生活上的困难,例如上学贵、看病贵、住房贵等,要么是政府行为本身不合理而导致的社会成员利益受损,例如在土地征用、城市拆迁、企业改制等中出现的对群众利益的侵害。因此在处理政府部门与社会成员之间矛盾时,政府部门要摆正自身位置,不能居高临下、以势压人,而作为调处者,其维护公平公正的努力,就是要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的基本的利益作为解决问题的出发点。

第二,立足于疏导、协调而不是堵塞、压制。要建立各种形式的利益诉求、观点表达以及怨气释放渠道,并尽可能纳入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堵塞、压制、敷衍、漠视都容易激化矛盾。

(五)完善教育立法体系,健全引导促进机制,形成诚实守信奋进向上的思想道德基础

优秀的思想道德素质是社会和谐的重要支撑。社会成员的基本行为及其相互间关系首先是依靠思想道德素质调整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需要坚实的物质基础,充分发挥经济手段的作用,也需要优良的思想道德基础,有效运用精神机制的功能。基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不够发达、物质水平不够丰富的状况,和谐社会建设中更应该把思想道德建设放在突出重要的位置。良好的思想道德基础建设有赖于科学的教育与合理的引导。因此,必须根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规定,把握历史基础与时代特征,完善形成优良思想道德素质的教育宣传体系和引导促进机制。

思想道德建设首先是科学确立基本的思想道德标准。从内容上看,这种标准应该综合反映历史基础(认同),体现时代特征和照顾未来要求;从执行上看,这种标准应该是反映绝大多数人共同愿望,经过努力可以做到的。建立在这种要求上的道德标准,才真正是能贯彻于全体人民生活与心灵之中,规范提升人民素质、推动社会和谐的精神力量,也才能成为道德精神升华的基础。基于这样的考虑,在一个有数千年文明史、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但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正在努力探索有自己特色的建设道路、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按照建立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现代化的目标向前迈进的现代中国,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每个社会成员所秉承的基本思想道德,主要应包括如下内容:

第一,效忠国家。个人的荣辱得失与国家的盛衰强弱紧密联系在一起。对于每个社会成员来说,国家是生活的家园,是生存发展的支撑,是安全的保障。要以祖国为荣,始终把国家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为国家的生存发展舍生忘死、尽职尽责。这就是所谓的“国之兴亡,匹夫有责”的境界。

第二,尊重他人。每个人都有生存发展的平等权利。自己和他人的发展都是社会和国家发展的条件。谋求自身的生存与发展应该以不损害他人利益、不危害社会稳定为前提。

第三,诚实守信。这是一切道德的基础,是社会平稳运行的基本条件。要以以诚待人待事,严格遵规守约。

第四,克己图强。这是自身安全与进步的条件,也是国家稳定和谐和繁荣进步的源泉,既要严于律己,经得起检验、抵得住诱惑,又要敢于创新,奋勇争先,不得过且过,自满自负。

思想道德建设必须寻求务实有效的教育宣传方式。全社会成员信守的基本思想道德标准一经科学确立,就应该成为政府始终不渝的引导方向和教育宣传工作坚定不移的着力点,要常抓不懈、一以贯之,不能因形势变化而中断,也不能因时政需要而冷落。而使政府的引导和相关的教育宣传取得实效,首先要优化教育宣传的基点,特别是如下三个方面值得高度重视:

第一,应该区别对象。根据受教育者的政治面目、生活背景、教育层次、年龄阶段等状况,有针对性的提出不同的教育侧重点,采取不同的教育方式。切不可以把对国内民众的教育宣传与海外华人的教育宣传、把对成人教育宣传与对孩童的教育宣传、把对知识层人群教育宣传与对一般人群教育宣传等同起来。

第二,应该贴近生活实际。用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语言类型与传输方式,与人民群众最基本的活动相结合,有利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切不可采取居高临下的说教方式,运用那些人民群众听不懂、无实质内容或者无利害关系的语言文字。

第三,应该实事求是。正确对待前人,正确对待过去。切不可采取虚无主义和功利主义的教育宣传方式。在这样的基点上,多管齐下,建立起立体型的科学教育与有效引导的机制和体系。一是广泛运用各种宣传教育形式。不仅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而且要充分发挥其他思想文化机构的作用;不仅要发挥政府教育宣传机构的作用,而且要发挥非政府文化组织与机构的作用;不仅要运用新闻教育宣传、社会教育的形式,而且要重视运用学历教育、基础教育的形式。二是有效采取各种治理手段。要围绕形成基本的思想道德观念和素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道德、宗教等多种手段,弘扬真善美,惩治伪丑恶。特别值得提及的是,适应人们心理和精神上在新形势、新环境下特殊变化的要求,要注重运用非常规手段诸如心理诊治、精神导引等方式实施人文关怀与素质教育。三是全面推进制度建设。不仅要加强推动教育宣传部门和人员创新形式、提高素质的制度建设,例如新闻从业人员资格认定制度、突发事件新闻报导机制建设等,还要推动有利于形成全体社会成员基本思想道德的其他制度建设,例如见义勇为奖励制度、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建设等。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又是一项十分紧迫的工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问题与实践问题都十分复杂,但只要坚持不断探索,就一定能走出一条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际,符合中国具体国情,符合广大人民群众意愿的和谐社会建设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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