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下合并每股收益的计算探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探析论文,每股收益论文,准则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规定: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已公开交易的企业以及正处于公开发行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过程中的企业,在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时,要求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每股收益,并将其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予以列报。但是,准则并未提及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何计算合并每股收益以及如何判别是否对合并报表产生稀释作用,比如母公司持有其子公司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国内专门探讨合并每股收益计算的文章并不多见,其中陈秉谱、宫业兴在《合并每股收益的计算及相关分析》(以下简称“陈文”)一文中考虑到了母公司持有子公司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数量的影响,并通过案例、模型和图像提出了对稀释区域的构思和具体的判断方法,以明确上市公司在当期是否应当计算合并稀释每股收益。但是文章在计算子公司的稀释每股收益和合并稀释每股收益时出现了较大的错误,以至于影响到了后续模型的构建,也因此未能发现判断是否需要在当期计算合并稀释每股收益的一般情况。本文在借鉴和改进“陈文”的基础上,提出了合并每股收益的计算方法,并用公式推导出了何时需要计算合并稀释每股收益,并给出了进一步的解释。
一、合并每股收益的计算方法
例1:甲公司为母公司,乙公司为子公司。甲公司2008年度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72 000万元(不包括乙公司的利润和乙公司支付的股利),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为60 000万股,且未发行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甲公司于2007年取得乙公司70%的普通股股权,当时乙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一致。乙公司2008年度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32 400万元,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为13 500万股,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当年的市场平均价格为8元/股。2007年年初,乙公司对外发行900万份可用于购买其普通股的认股权证,认股权证持有人可以在行权日以4元/股的价格认购1股股份,甲公司持有18万份认股权证,当年无认股权证被行权。除上述认股权证外,乙公司再无其他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假设除权益投资所得的股利外,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没有其他需要抵销的内部交易,且甲公司与乙公司的会计政策相同。
“陈文”关于每股收益的计算如下所示:
(1)乙公司的每股收益
①基本每股收益=32 400÷13 500=2.4(元/股)
②稀释每股收益
实际增加的普通股股数=1×900=900(万股)
按照市场平均价格发行的普通股股数=900×(4÷8)=450(万股)
按照市场平均价格发行的普通股创造的净利润=2.4×450=1 080(万元)
稀释每股收益=(32 400+1 080)÷(13 500+900)=2.33(元/股)
(2)合并每股收益
①合并基本每股收益
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72 000(万元)
母公司享有子公司的净利润=2.4×13 500×70%=22 680(万元)
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合并净利润=72 000+22680=94 680(万元)
合并基本每股收益=94 680÷60 000=1.58(元/股)
②合并稀释每股收益
子公司净利润中由普通股创造且由母公司享有的部分=2.33×13 500×70%=22 018.5(万元)。
子公司净利润中由认股权证创造且由母公司享有的部分=2.33×18=41.94(万元)。
合并稀释每股收益=(72 000+22 018.5+41.94)÷60 000=1.57(元/股)。
(一)计算乙公司稀释每股收益时的错误及分析
准则规定,对于认股权证、股份期权而言,当盈利企业约定其行权价格低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才考虑其稀释性并计算稀释每股收益,即具有稀释性的那部分仅指认股权证行权时无对价发行的普通股,这部分普通股由于是无对价发行,不产生任何收入且对归属于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净利润没有影响,但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增加,导致降低每股收益的金额,因此这种股票具有稀释性。基于此,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一般无需调整分子的净利润金额,只需调整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即:增加的普通股股数=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行权价格×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
对此,本文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在认股权证、股份期权行权时,准则人为地将发行的普通股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按照平均市场价格发行的普通股,该部分导致企业经济资源流入,另一部分相当于无对价发行的普通股,没有给企业带来经济资源的流入。但不能因此武断地说按照平均市场价格发行的普通股既没有稀释作用也没有反稀释作用,而无对价发行的普通股承担全部稀释作用。事实上,依据稀释每股收益的基本计算原则,在认股权证、股份期权行权时,归属于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受到了影响,其影响额为假定期初按约定行权价格发行普通股时取得的股款经过一年的运作和经营为企业带来的经济资源流入,相当于按照平均市场价格发行的普通股使企业达到了稀释每股收益的获利水平而增加的当期净利润,因此所有增发的普通股都具有稀释性,均应承担对每股收益的稀释作用,这一表述更加符合稀释每股收益指标设立的实质和出发点。基于上文的表述,可以得出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的稀释每股收益计算公式:
公式一:稀释每股收益=(期初净利润+按照平均市场价格发行的普通股股数×稀释每股收益)÷(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增加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
移项变形后可得:
公式二:稀释每股收益=期初净利润÷(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增加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按照平均市场价格发行的普通股股数)
从公式二可以看到,虽然和准则关于稀释的表述不同,但是移项变形后得到的计算公式却和准则完全一致,因此为了简化操作,可以直接采用准则的计算方法。
通过上文的叙述,可以发现“陈文”在计算“按照市场平均价格发行的普通股创造的净利润”时出现了差错,其值应该等于“按照平均市场价格发行的普通股使企业达到了稀释每股收益的获利水平而增加的当期净利润”,而非“达到了基本每股收益的获利水平”。我们假定认股权证在期初被行权,那么按照市场平均价格发行的普通股和其他普通股一起经过一年的运作应当为企业实现了“稀释每股收益”的盈利水平。因此,改进后乙公司2007年度每股收益的计算如下:
①基本每股收益=32 400÷13 500=2.4(元/股)
②稀释每股收益
实际增加的普通股股数=1×900=900(万股)
按照市场平均价格发行的普通股股数=900×(4÷8)=450(万股)
按照市场平均价格发行的普通股创造的净利润=稀释每股收益×450
可以得到等式:
稀释每股收益=(32 400+稀释每股收益×450)÷(13 500+900)
求解后得出:稀释每股收益=2.32(元/股)
按照市场平均价格发行的普通股创造的净利润=2.32×450=1 044(万元)
此外,依照准则的规定求解如下:
①基本每股收益=32 400/13 500=2.4(元/股)
②调整增加的普通股股数=900-900×4÷8=450(万股)
稀释每股收益=32 400/(13 500+450)=2.32(元/股)
(二)计算合并稀释每股收益时的错误及分析
在计算合并每股收益时,“陈文”的理解及做法基本上都是正确的,只是在计算合并稀释每股收益时,“子公司净利润中由认股权证创造且由母公司享有的部分”出现了差错。上文已经详细地描述了认股权证创造的净利润部分等于“按照平均市场价格发行的普通股使企业达到了稀释每股收益的获利水平而增加的当期净利润”,因此甲公司持有的18万份认股权证并非每一份都达到了“稀释每股收益”的获利水平,而只有其中的(18×5÷10)万份实现了这一目标。因此,子公司净利润中由认股权证创造且由母公司享有的部分=2.33×18×5÷10=20.88(万元),等同于2.32×450×18/900。因此,改进后2007年度合并每股收益的计算如下:
①合并基本每股收益
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72 000(万元)
母公司享有子公司的净利润=2.4×13 500×70%=22 680(万元)
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合并净利润=72 000+22680=94 680(万元)
合并基本每股收益=94 680÷60 000=1.578(元/股)
②合并稀释每股收益
子公司净利润中由普通股创造且由母公司享有的部分=2.32×13 500×70%=21 924(万元)
子公司净利润中由认股权证创造且由母公司享有的部分=2.32×450×18/900=20.88(万元)
合并稀释每股收益=(72 000+21 924+20.88)/60 000=1.566(元/股)
二、判别何时需要计算合并稀释每股收益
如前所述,因为在计算合并稀释每股收益时,“陈文”对“子公司净利润中由认股权证创造且由母公司享有的部分”的理解出现了差错,影响了其模型的正确构建,也因此未能进一步挖掘出判断是否需要在当期计算合并稀释每股收益的一般情况,但是作者通过模型求解稀释均衡点以正确划分稀释区域和反稀释区域的做法仍值得我们借鉴。不难理解,是否应当计算母公司当期的合并稀释每股收益,关键取决于母公司所持子公司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数量。因此,大家会理所当然地认为,如果母公司将子公司发行的认股权证全部购入的话,对于整个集团而言就没有稀释性潜在普通股,也就起不到任何稀释作用了,因此也无需计算合并稀释每股收益。我们不妨通过具体案例来加深理解,沿用例1,将“甲公司持有乙公司18万份认股权证”改成“持有乙公司全部900万份认股权证”,其他条件保持不变。持有认股权证数量的改变只影响到合并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过程如下:
合并基本每股收益=94 680÷60 000=1.578(元/股)
子公司净利润中由普通股创造且由母公司享有的部分=2.32×13 500×70%=21 924(万元)
子公司净利润中由认股权证创造且由母公司享有的部分=2.32×450×900/900=1044(万元)
合并稀释每股收益=(72 000+21 924+1044)/60 000=1.5828(元/股)
通过比较,可以发现合并稀释每股收益(1.5828)大于合并基本每股收益(1.578),即如果认股权证都归母公司所有,不仅不具有稀释性,反而起到了反稀释作用。那么,母公司持有多少数量子公司的认股权证时既不存在稀释性也不存在反稀释性,即稀释均衡点是多少,如何计算,影响因素有哪些?为此,我们从原始计算公式出发,尝试去求解上述一系列问题。
通过之前的描述,在寻找稀释均衡点时,为使合并基本每股收益等于合并稀释每股收益,只要令“母公司享有子公司的净利润=子公司净利润中由普通股创造且由母公司享有的部分+子公司净利润中由认股权证创造且由母公司享有的部分”即可。
母公司享有子公司的净利润=子公司归属于普通股的净利润×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
子公司净利润中由普通股创造且由母公司享有的部分=稀释每股收益×子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
子公司净利润中由认股权证创造且由母公司享有的部分=稀释每股收益×行权价格×母公司持有的子公司认股权证的数量÷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
所以,子公司归属于普通股的净利润×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稀释每股收益×(子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行权价格×母公司持有的子公司认股权证的数量÷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
变形后可得稀释均衡点的一般计算公式:
母公司持有的子公司认股权证的数量=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行权价格-1)。可以看到,影响稀释均衡点的因素有持股比例、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以及行权价格。
对本文的案例而言,稀释均衡点计算如下:
母公司持有的子公司认股权证的数量=70%×900×(10/5-1)=630(万份)
我们假设本案例中甲公司持有乙公司的认股权证由原来的18万份改成630万份,重新计算合并稀释每股收益,如下所示:
合并基本每股收益=94 680÷60 000=1.578(元/股)
子公司净利润中由普通股创造且由母公司享有的部分=2.32×13 500×70%=21 924(万元)
子公司净利润中由认股权证创造且由母公司享有的部分=2.32×450×630/900=730.8(万元)
合并稀释每股收益=(72 000+21 924+730.8)/60 000=1.578(元/股)
此时,合并基本每股收益等于合并稀释每股收益,既不存在稀释性也不存在反稀释性。因此,随着母公司持有子公司认股权证数量的不断增加,稀释作用逐渐减弱,当持有数量到达稀释均衡点(本案例为630万份)后,稀释作用消失,如果持有数量继续增加,就起到了反稀释作用,无需再计算合并稀释每股收益。
三、对稀释均衡点计算公式的剖析
对于整个集团而言,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中具有稀释作用的股数=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1-行权价格/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而母公司持有子公司的认股权证中不具备稀释作用的数量=母公司持有的子公司认股权证的数量×行权价格/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两者相等之时,稀释作用被抵消,此时:
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1-行权价格/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母公司持有的子公司认股权证的数量×行权价格/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
变形后同样可以得到如下等式:
母公司持有的子公司认股权证的数量=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行权价格-1)
这从另外一个方面得出了稀释均衡点的计算公式,也解释了其中的原因。
四、结论
对于认股权证、股份期权而言,对其稀释表述的改进更加符合稀释每股收益指标设立的实质和出发点,也为后续合并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奠定了基础。此外,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若子公司在当期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则母公司在计算合并稀释每股收益时要考虑该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影响,若所持子公司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数量小于稀释均衡点,对于集团整体来说,存在稀释性,应当计算合并稀释每股收益;反之,不存在稀释性,也就不需计算合并稀释每股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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