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伯的“学术自由”_韦伯论文

马克斯#183;韦伯的“学术自由”初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韦伯论文,马克斯论文,学术论文,自由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035(2002)06-0090-05

尽管马克斯·韦伯八十多年前就已经去世了,但人们“对他的学术以及应用的研究一年比一年多”。[1](P1329)然而,对韦伯高等教育学术自由的研究至今仍为阙如。这份宝贵的思想遗产之所以未为人们所珍视,可能是因为:一方面,哲学或社会科学的研究者们在研究韦伯的思想时往往将其注意力和重点放在他的哲学、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宗教学及其研究方法等相对重大的题材之上,不愿或不屑涉及其对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方面的思考;另一方面,在教育学或高等教育理论研究者的眼里,韦伯又算不上一位高等教育新思想和新理论的倡导者。此外,韦伯的文风素以艰难枯涩著称。因此,直到1974年才由一位叫爱德华·希尔斯(Edward Shils)的美国学者编译了《马克斯·韦伯论大学——德意志帝国内国家的权力与学术天职的尊严》一书,该书将韦伯生前散见于德国报刊上有关大学问题争论和思考的讲演稿、信件等汇编成薄薄一册。如果我们不惮繁琐和枯燥而将这些长短不一、其中多数又以短篇声明的方式刊登出来的文章连贯起来加以研究,也许就有可能拼凑出一幅韦伯所思考和想象过的高等教育学术自由“马赛克”。

一、马克斯·韦伯的“学术自由”的特殊意义

韦伯从其本人独特的学术经历出发而对德国的高等教育系统所作的高瞻远瞩以及对学术自由所阐发的真知灼见不仅远非同时代的人可及,而且也给后人以广泛而深远的启示。

首先,有关韦伯生平的研究表明,他曾经是学术的宠儿。1897年,年仅33岁的韦伯就脱颖而出,顺理成章地在海德堡大学继承了经济学家哥尼斯(Knies)的讲座,此前他的求学和教学经历和一般的德国学者相比似乎没有什么不同。但他此后不久就命途多舛。1899年他因严重的精神崩溃而获准离职休养,不久就先后游历了欧洲西北部和南部以及美国。1903年,他和另一位著名经济学家松巴特(Werner Sombart)创办了《社会科学与社会政策文献》杂志。一次大战中他曾在一家医院的行政部门工作。1918年重登讲坛,在维也纳大学设立社会学讲座。1919年,他赴慕尼黑大学继任另一著名经济学家布伦塔诺(Brentano)的讲座,次年即去世。有研究者对韦伯的学术经历作过这样的概括:“除了长期的精神崩溃外,他的学术生涯相当典型,但精神崩溃的这个例外也够大了。我们确实钦佩,或者说激赏,德国大学系统的这个特质:准许一个人不教书长达20年之久,当然他也得是杰出而知识上多产的人。”[2](P48)教师职位和薪俸的保障是学术自由的基本而必要条件,从韦伯的这一典型“例外”来看,他是充分地享有过学术自由这一好处的。很难设想,没有这一保障,他的学术事业还能否得以继续。

其次,韦伯所处时代的特殊性丰富了他对学术自由的深切体验。在欧洲资本主义现代化进程中,德国到18世纪末19世纪初才时来运转。在高等教育领域,哈勒和格廷根大学奠定了现代化大学的坚固地位,而1810年洪堡(Wilhelm von Humboldt)所创办的柏林大学更是鲜明地提出了学术自由的办学理念。洪堡所提倡的一系列原则客观上促进了普鲁士的科学发展,柏林大学由此吸引了一大批当时德意志最杰出的学者。尽管洪堡有意识地提出国家行政不要干涉教育和学术活动,但是随着俾斯麦“铁血政权”以及威廉二世时代的来临,国家对高等教育领域内部学术事务的干预越来越明显,以致学术自由问题一度成为1908年在耶拿大学举行的第二届德国高等院校教师大会上的重大议题之一。[3](P14)教师们对学术自由众说纷纭,各执一词,根本无法达成共识。有的教授完全否认学术自由的必要性,有的甚至表达出了对它的强烈敌意。韦伯始终参与了这一讨论,并在同年9月20日的《法兰克福报》(Frankfurter Zeitung)上刊登了《德国大学所谓的“学术自由”》(Die sogenannte'Lehrfreiheit'an den deutschen ),在次年1月的《大学新闻》第19卷第4号上刊登了《大学的学术自由》(Die Lehrfreiheit der )。这两篇文章深刻地剖析了德国大学学术自由的现状,驳斥了对学术自由的成见和谬论,为时人及后人理解学术自由的本质和内涵提供了参照。

其实,早在这次大讨论之前,韦伯就已参加过对“贝尔纳事件”的大讨论。1908年,当时的普鲁士教育大臣属下的大学事务部部长阿尔道夫(Friedrich Althoff)提名曾在基尔大学(University of kiel)任教的贝尔纳(Ludwig Bernhard)为柏林大学经济学的正教授。这项任命在作出之前竟然未与大学的全体教师有过磋商。韦伯将阿尔道夫破坏已有选拔惯例的鲁莽之举视为“丑闻(scandal)”,[3](P4)认为这一事件将会助长教授“行会”的“实用的观点”以及政治上的“裙带”关系,大大降低大学教师在全体学生心目中的威望,并严重损害公共舆论寄予他们的道德信誉。韦伯的直言批评和大声疾呼招致了一些学者和组织的反对,后者采用断章取义的手段对韦伯进行不指名的谩骂和侮辱,韦伯不得不一次次地澄清自己的正义之举。由此可见,韦伯对大学学术自由的损害自然有着一种切肤之痛。

第三,韦伯的冷静思考和理性睿智使他成了对德国大学在其身后悲怆命运的预言者。作为一名自由党人,他一方面钦佩俾斯麦的政治天才和丰功伟绩,但另一方面又将他视作德国政治无能的罪魁祸首。由于德国民众缺乏公民的自尊意识以及对其行为的责任感,他们在面对富于超凡魅力(charismatic)的政治领袖及其强有力的官僚统治时就丧失了保存各自独立精神的勇气和能力。在韦伯看来,即使德国的学术专业成员也正在丧失他们作为学术成员所应保持的尊严。尽管韦伯生前未曾具体地预见到在他身后的灾难时期德国的大学教授的学术命运,但他在早期所作的有关思考却足以证明,纳粹统治时期德国学术界的众多著名人物纷纷拜倒在法西斯独裁领袖的脚下,这种投降的行径与韦伯的隐忧是多么的吻合!后人通常惊叹于韦伯的这种天才的预言能力,殊不知它正是来自于韦伯对学术自由的虔敬和深思熟虑。

二、韦伯的“学术自由”思想之内涵

韦伯专门论述“学术自由”的篇章虽然不多,并且多数内容是对德国大学的学术自由现状就事论事,但其论及方面广泛,思想容量博大。这里有必要作一详细而初步的分析。

(一)关于“学术自由”的性质。韦伯认为学术自由“实在是一个无法澄清的、有难度然而却又是根本性的问题。”[3](P18)这个问题之所以无法澄清,是因为这个命题是一个价值命题,而非逻辑命题。对待这一问题,大学教师很容易从各自的专业利益或者个人利益出发从而得出不同甚至完全相反的结论。例如在第二届德国高等院校教师大会上,柏林大学的波纳克教授(Conrad Bornhak)对“学术自由”采取了极端憎恶的态度。他就认为“大学的任务即培养年轻人为国家和教会服务,而对于那些社会主义者则不能赋予此任务,因为他们是德国社会和政治秩序的敌人,他们必然会加以颠覆。”[3](P18)这个问题的回答之所以有难度,是因为参与讨论的人都已经是德国的大学教师,即已取得了在大学中的合法保障的教授。作为一个利益群体,他们很容易将自己的学术自由权利与尚未取得职位和薪金保障的“编外讲师”(Privatdozent)所行使的学术自由权利区分开来,也就是说,假如教授和讲师都发表了相同“激进”程度的政治或宗教主张,那么前者不至于教授讲席不保,而后者则会在晋升教授席位时遇到障碍。韦伯则认为,“在一个任何一项教学职务都须视拥护或模仿教会和国家的‘最高层可以接受’的那些观点而定的大学里当然不会存在什么‘科学、学术或教学的自由’。作为严格意义上的‘自由’,其首先必须确保的条件是晋升某个教授席位同某个教授席位的任期得以继续——这二者都必须依据同一标准而决定。”[3](P19)这是因为,“大学作为一个国家机构,其拥有正式而合法地位的这一特征本身就已包括一种学术任命的标准。”[3](P19)韦伯的这种努力在当时德国的大学系统里要让人们普遍接受是很困难的。这是因为“编外讲师”在取得正式教师资格前必须经过教育行政当局的批准,而且后者才有最终决定权。

韦伯除了对上述“学术自由”的双重区分标准作了分析性批判而外,还对另一种区分标准进行了分析性批判。这种具有一定普遍性的观点认为,“大学教师必须:一方面,当他以公民身份在选举、在新闻媒体上发表声明等等而进行公开行动时,应‘牢记’他是一名‘官员’;而另一方面,他有权要求他在大学讲堂里所作的陈述不会流传到讲堂之外。”[3](P18)韦伯举了一个例子,有一位教授施穆勒(Schmoller)就曾成功地将一名向外界复述其讲课内容的学生绳之以法。在大众的眼里,这似乎就是真正的学术自由了。然而韦伯将这种区分与前已论及的那种双重标准联系起来加以考察,给人们展现了这样一个非同寻常的“学术自由”概念:“(1)当某个教授职位的任命引起争议时,不但候选人必须满足这一职位的科学或学术资质这一条件可以而应该审查,而且他对现行政治权威和宗教利益的归顺倾向亦在审查之列;(2)对现行政治制度的公然反对可以合理地导致教授席位任职资格的取消;以及(3)讲堂不允许公开的宣传或批评,已获得任命的大学教授才可以如其所愿地表达自己的意见,而不用顾及所有的权威。”[3](P20-21)这一概念看似公正,很能博得大学教授们的青睐,但韦伯认为这样的“学术自由”只不过是某种政治论调要想输送到大学教学所及的所有领域而又必须尽最大可能掩盖其真实目的时所罩上的一块“遮羞布”。[3](P21)这样的学术自由最终必将危及到那些将要或正在追求教授任命的学者的品质。

(二)有关大学的任务对“学术自由”的决定性影响。韦伯认为,大学不应“将那些‘对国家有敌意的’或‘对国家有善意的’观点或看法视为其教学任务。”[3](P21)换言之,即它们决不是反复灌输绝对或终极道德价值的机构,教师也不是要去充当学生的精神领袖或灌输立场鲜明的信仰。这一看法与他所提出的对“科学(wissenschaft)”这一“最纯粹和最高形式的知识”[4](P34)的忠诚有关。而这种科学是“如此‘纯粹’,如此不同于实际知识或应用学科,以致于——例如,德国医学教授不允许去诊治病人,工程学之类的技术科目在19世纪末以前甚至都不得列入大学课程,而只在专科学校中教授”。[4](P35)在韦伯看来,大学应“分析事实、条件、法则及相互关系;它们分析概念、合乎逻辑的假定和内容。它们不会也不能教授什么应该发生——因为这是个人的最终价值和信仰的事情,是一个基本观点的问题,而这是无法像一项科学命题那样可以证明的。”[3](P21)如果大学提供的除了知识和理解外,还有信仰和“理念”,那就越过了科学和学术的界限。而大学教师一旦放弃了“自我约束”(self-restraint)的义务,那么他们也就破坏了“理智的完整性(intellectual integrity)”。这种“理智的完整性”正是大学所应教给学生并要求他们视若义务甚至生活习惯而加以接受的宝贵品质。

(三)国家或官僚系统对“学术自由”的钳制。随着欧洲教会势力的衰弱和民族国家的形成并日益强大,德国高等教育的世俗化倾向不断加强,对大学的控制权也逐渐从教会向国家转移。同时,国家也逐步地担负起了对高等教育的资助之责,因而大学的业绩和功用能否争取到国家的承认和满意这一点就显得尤为重要。韦伯认为,“如果国家,或者说支配民族社会的政治权力中心持有‘谁出钱,谁点唱’的观点,换言之,如果国家视它所拥有的影响力——相对于大学的经济状况——为某种意在获得大学生在政治观点上的顺从态度的一种工具,而不是将其当作一种理应肩负的文化职责,那么,在这样一个‘国度’里,科学和学术的利益在很多方面都不会比大学在较早依赖教会的时候那样(此指中世纪时期——作者注)更好地得到,甚至可能更加不如。”[3](P20)在韦伯看来,对大学教育的学术自由与公正无私的精神加以阉割的后果只会妨碍学者真诚品质的养成,这种恶果绝不是可以拿“最好的校园、最大的讲堂,或者可以通过许许多多的论文、获奖著作以及成功的考试”[3](P20)来加以补偿的。

(四)教会对学术自由的影响。19世纪末的德国在经历了宗教改革运动之后,教会势力的地位和影响不但在北部以新教为主的大学而且在南部以天主教为主的大学里便日渐衰微。但即使这样,教会对大学学术自由的不良影响也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以致于在第二届德国高等院校教师大会上,巴伐利亚州的阿米拉(von Amira)教授提出的主要议题之一就是宗教对学术自由的压制问题。“在他的眼里,教权主义是学术自由唯一的——或至少说是主要的——障碍。”[3](P14)而韦伯则敏锐地指出,宗教对学术自由的干扰固然完全可以理解,但在当时已不是普遍而紧迫的现象,而只是一种在巴伐利亚才特别明显的现象。真正危害到学术自由的敌对力量已不再来自教会,而正来自于国家及其官僚机构:“事实就是如此,即所宣称的学术自由明显地与支持宫廷圈子和沙龙圈子愿意接受政治观点的这一现象密切相关,此外就极少与和教会主张保持一致或至少成为教会主张的摹本的这一现象相关。”[3](P17)韦伯当时的判断无疑很正确而恰如其分。

三、韦伯的“学术自由”的缺陷

韦伯的某些思考也并非完美无缺,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他是带着一种理想的信念来提出自己的看法的。本文认为,其中最明显的缺陷在于韦伯所倡导的“自我约束”这一学者应尽的义务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和模糊性,因而在实际运用时会遇到一些困难。

韦伯的“学术自由”中“学术”一词的含义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在现代德语中,这个词的含义,“除了我们所说的‘职业’,还有一层不十分常用的更崇高的含义,即‘天职’。”[5](P50)在1919年对慕尼黑大学的学生所作的“以学术为业(Wissenschaft als Beruf)”这篇著名演说里,Beruf的这两层含义都有所体现,尤其在论及“科学的献身精神”和“终极价值关怀”的时候。韦伯认为,每一项专业工作各有其所应遵循的“职责”,在履行其专业职责时,他应该严格地限定研究的任务,同时排除那些与任务无关的东西,特别是个人的爱憎。要做到这一点,只有一条路可走,即“无保留地献身于‘工作’”,“如果我们不能坚持‘使命(vocation)’一词所要求的那种特定的‘自我约束’,那么我们也就剥夺了这个词所仍然保留着的、唯一的重大意义。”[3](P50)韦伯在海德堡大学时的同事李凯尔特(Heinrich Rickert)在论及韦伯学术理想的起点的同时就谈到过这种“专业职责”:“专业研究者必须使自己同一切伦理的艺术的宗教的尤其是所有政治的价值判断保持距离。对于披着学术外衣做出的‘预言’,特别是教授在课堂讲台上作这种预言,韦伯是深恶痛绝的。”“在这一点上,韦伯终其一生忠实于现在所谓‘旧式’科学的理想。”[5](P135)韦伯将知识和行动截然分开,这一点是不太现实的。正如李凯尔特所指出的:“撰写学术文章的他或讲课的他,同在一般报纸或公众集会上表达信念的他,在行动上要尽量做到判若两人。”然而“他本人并不想只做一名学者,他也想发挥政治作用;他越是严守自己在概念清晰和价值中立的纯理论的科学理想,他在生活中的整个立场就越会发生困难。”[5](P140)韦伯虽然最大限度地在实践中贯彻了这一原则,但他的代价则是内心的极度“孤寂”(而这正是“学术自由”的要求之一)、自闭以及他在演讲时所发散出来的一种强烈的压抑感,这也使得他的演讲效果失色不少。其实从哲学的角度来看,知识和行动也未尝不可以加以统一,从而“将沉思与行动重新结合起来。”[5](P141)韦伯所曾批评的当时德国大学所流行的庸俗风气,例如教授晋升所凭的通常是个人的运气(他甚至谦虚地将自己的恶升也归因于运气),依据听课的学生的多少来衡量其学术的水平等等,如果从知识与行动结合的角度来看,也未尝没有其合理之处。因此他的“学术自由”实在无法包容知识与行动结合的这种情况。正因为如此,韦伯才会悲叹:“‘科学的自由’在德国只存在于政治和教会可接受的限制范围之内。在这些范围之外,则什么也没有。”[3](P17)

此外,韦伯对“贝尔纳事件”的剖析固然入木三分,但不能否认,如果将这一事件放在德国大学发展的总体进程上来看,就会发现这并非是一种普遍现象,况且官僚任命制也并不是一无是处的。根据麦克莱伦(Charles E.McClelland)的统计,除了19世纪50年代前后外,教育部任命教授对“违背全体教师的意愿或没有后者参与的情况是例外而非规律”。[6](P187)在大多数情况下,这样做也“不应被视为学术自由和专业标准的破坏,……因为在最坏时就连教师本身也可能与教育当局一样既违反专业道德又带有偏见”。[6](P186)

总之,由于韦伯将学术视为“天职”,因而他的“学术自由”带有那个时代的德国学者所特有的神圣光环。当后来美国的高等教育系统开始自觉或不自觉地借用这一概念时,“科学”(Wissenschaft)失去了其最高、最纯粹的色彩,“学术自由”的神圣光环也被有意无意地淡化而成为一种组织化的法律关系了(指1915年因斯坦福大学的“罗斯事件”而导致一个以保护大学教授的学术自由为己任的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AUP的成立——作者注)。尽管韦伯的“学术自由”在当今世界的高等教育系统里已不可能找到多少痕迹,但它的理性光芒将永远指引着大学这个“学者共同体(lacademic community)”中那些以追求真理为天职的人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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