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最终解决东海划界的理论基础问题——对坚持“公平原则和自然延伸原则”划界主张的质疑,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原则论文,东海论文,理论基础论文,公平论文,自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93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35X(2008)02-0005-06
一、前言
中国漫长的陆地边界已经成形。据透露,在14个接壤国家中,中国已与其中的12个签订边界条约或协定,划定边界约占中国陆地边界线总长度90%。此外,目前尚余印度和不丹两国未解决边界纠纷,但谈判正朝积极方向发展。中国是世界上陆地边界线最长和邻国最多的国家,也是边界情况最复杂的国家之一。其陆地边界总长度为22,000多公里,它们分别是朝鲜、俄罗斯、蒙古、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阿富汗、巴基斯坦、印度、尼泊尔、不丹、缅甸、泰国、越南等14个国家接壤。新中国成立58年来,中国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及睦邻友好外交方针指引下,经过不懈努力,妥善解决了九成陆地边界纠纷,推动了与邻国的友好合作,并为国内的经济建设创造了和平稳定的周边环境。这是值得全中国人民庆贺的事情。与朝鲜、韩国、日本、菲律宾、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越南等8个沿海邻国的海洋边界划定工作已经开始,或正在磋商中。然而在东海,中国与日本的海洋划界谈判多年来始终在困难的道路上行走,目前正处在一个关键时刻。东海划界问题实际上就是东海问题。这个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是困扰中日两国关系的症结。中日两国在处理国家关系上只能走向友好和双赢,改善中日关系不尚空谈。我们必须以新的理论指导我国海洋划界实践,使划界有新的起点,以取得东海问题的实质性突破。
为了履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称《公约》)海洋划界条文的规定,中国、韩国和日本三国的海洋划界工作凸现出来。2007年10月11日在北京举行的第10轮中日东海问题磋商又是无果而终。数年的艰苦谈判分歧依旧,值得我国有关人士关切和认真思考。笔者认为,主张和坚持正确的划界理论是极其重要的,一个抽象的主张和模糊的理论是不会解决问题的。日本方面在东海中海岸线长度短,其坚持中间线的主张当然是站不住脚的,然而中国方面在不足400海里宽度的东海中主张与大陆架自然延伸及其相关的划界理论同样不能实现东海问题的最终解决。
二、我国对东海划界问题的主张
作为我国海洋划界的政府主导部门的外交部于2007年9月16日发表的中国《外交白皮书》中关于“东海问题”章节中指出,双方应在公平原则和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指导下,使划界问题得到公平解决。双方应切实搁置法律争议,寻求共同开发。白皮书表示,中国仍然坚持大陆架自然延伸的主张处理东海问题等。除了海洋划界主张外,外交部近些年来还对我国的领海基点和基线的确定,对中日新的渔业协议的签署,对海洋共同开发区范围的划定等都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应当指出的是,对于上述重要问题的理解和主张,从外交部白皮书和发言人近年来的多次谈话中表明,他们一直存在着模糊的和不完整的认识甚至错误的判断,其影响是负面的。举一例来说,中日两国在最近十几年的东海谈判期间只谈出了一个成果,那就是1997年中日渔业协议的签订,然而就是这个协议界线,却是一个十足的‘中间线’翻版,因为它的东西范围分别是从现在的两国领海基线起各自向东西52海里的中间海区,在这里两国的直线基线存在的问题暂且不谈,但这无疑是有利于日本。因此,为了确保我国海洋划界沿着正确的道路前进,不犯重大错误,使久拖不解的海洋划界问题能够早日有实质性进展和实现突破,必须要对这些重要问题加以澄清,必须要对一些错误的认识加以批评。本文在下面只对划界主张做出评论。
三、我国有关人员和专家以及新闻媒体对海洋法和东海问题的研究和反映
(一)关于东海划界问题的正确主张
2001年12月北京大学法学院《国际海域划界的理论与实践》课题组的研究人员在研究报告中提出自然延伸原则的消亡和距离标准的出现问题。文章说,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是基于大陆架是构成沿海国领土的自然延伸这一事实。在这个地理意义上不仅是沿海国权利的基础,而且是划分大陆架界限的标准。在实践中许多国家忽略了海槽的存在。1982年《海洋法公约》第76条1款把距离标准,或者距离原则引进了大陆架制度中。它的规定使200海里距离标准出现了。我国邹克渊等某些学者认为,由于在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边界划定的国家实践中,总趋势是朝向运用一条单一边界线划出两国的海洋边界,在这样的划界中,人们怀疑自然延伸原则是否仍然能够起到重要作用的合理性。现在仍然使用自然延伸原则进行海洋边界划定肯定是有困难的,并且开始考虑运用成比例原则来划界,这同样有利于中国。至于专属经济区划界,最多只能划200海里远,如果按照上述中方主张的专属经济区界线划分应该遵循‘大陆架自然延伸’的原则,这样一来中国与日本在东海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边界肯定会出现两条不同的边界线,这无疑会给两国在法律的执行和管辖权的实施带来各种困难。已故前国家海洋局局长罗钰如先生于上世纪90年代初发表的名为“历史地、发展地、全面地看待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文章中指出:要全面地看待这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是不应只从某个部分或某一条条款来评估它,这是以偏概全,因为某一条对自己不利就从整体上否定它,这是不合适的;二是不应只从个别国家的利益来看待它,还应从是否维护了全世界人类的利益,符合广大发展中国家的要求。他曾经说过,东海划界“不要划到别人家门口”。
(二)某些模糊的认识和观点
近年来,在我国某些业内外学者和许多报刊、书籍、海洋法论文集、媒体等对东海划界提出的各种各样见解与方案中,有的主张自然延理论划出大陆架;有的主张以大陆架自然延伸的原则划出专属经济区边界;也有的提出只划出大陆架边界,或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边界分别划出两条线;而有的却只阐述专属经济区划界等。可以说,这些主张五花八门,各有尽有,大都是不切实际的,或经受不住认真推敲的。一些专家认为,冷静和理智地分析和处理好这个问题对于我国与邻国海洋划界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东亚的和平和安全,以及对海洋资源合作开发活动等都具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把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两种不同性质的边界一并划出一条线是当前国际海洋边界划定的大趋势。这样的边界有利于国家行政管理和海洋开发活动,有利于国家的安全。现在国内一些同志的随意主张和评论如同抱薪救火,只能使划界复杂化情绪化,这是不应当的。
划界专家认为,使用在1982年《公约》中的划界条文是有争论的和含糊的。它既没有承认划界等距离方法占优势,也没有认为基于公平原则的方法占主导。然而,地质或地貌因素(或自然延伸)的理论已经大大丧失了它们依据1982年《公约》法律中的分量。自从1982年《公约》确立了专属经济区新观念以来,由于使用200海里距离作为首位标准,地质或地貌因素仅与200海里距离以外有关。1982年《公约》建立仅根据距离的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因此专属经济区的水平范围与大陆架向外200海里的界限相吻合的事实——更加加强了这种趋势。这种趋势一直被国际法院和仲裁法庭在近20多来的国际案例判决中所证实。在东海,根据自然延伸的中国主张被削弱,在那里沿海国之间的距离不超过400海里。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日本机械地拥有以中间线作为划界基础的权利。
四、对一些划界主张的质疑和意见
1、公平原则有着很大的不确切性,它包括的因素是无限的。判断海洋边界案例划定是否公平,必须考虑海岸线长度与获得海域成比例的合理性。公平原则是个十分抽象的概念,有着很大的不确切性,考虑到的有关各种因素从理论上说可能是无限的。人口的多少、国家的贫富、海岸背后的陆地面积甚至海底地质地貌特征等等因素都可以拿来作为公平原则的因素来考虑问题。这种法律规则的不确定性曾经在国际法院审理的“突尼斯/利比亚大陆架案”中得到了最好的体现,该案例最初考虑公平原则的因素充满任意性。还有一些案例中同样出现了当事国把公平原则的因素罗列到数不胜数。国际法院认为,“结果才是最重要的,而原则必须服从于目标。原则的公平性最终必须根据它是否考虑海岸线长度与获得海域的成比例的合理性”。可以说,成比例方法是公平原则的试金石。
随着国际海洋法的发展和时间的推移,海洋边界划定的主要因素是相关海岸线长度的计算已经成为众多专家的共识。如果这个比值能够较为精确地与临时划定的分配给每个国家的海洋空间的比值具有可比性,那么国际法院将普遍地把比值带入边界线,并相互间做出调整。例如,在利比亚/马耳他案例中国际法院开始应用两国间的中间线,但是后来考虑到两国之间“海岸长度明显的差别”,将18度纬度线向北调整。法院后来确认了这种由审查两国海岸线长度“成比例”的适当性和“结果”的公平性。
2、自然边界在历史上一开始就受到挑战,自然延伸不可能是海洋划界中的重要因素,主张自然延伸理论,只能会使一国水域覆盖在另一国大陆架上。在东海有人主张的冲绳海槽中轴线是一条属于自然产生的边界,即自然边界。根据考查,历史上自然延伸概念是在18世纪由法国法院所采用的自然边界而产生的。在很长的一段时期中,法国君主们认为它们领土的自然界限是海洋、瑞士阿尔卑斯山脉、比利牛斯山和莱茵河。在第一次和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的地理政治状况异常时期,这种观点的复活受到了许多著名作家的批评。这些作家说明了由于当他们需要在一个区域选择一条精确线的位置时,该区域的地形可能时快时慢地变化着,从而看到所有政治边界都是人为产生的,因此推翻了自然延伸的观念。他们反对陆地上自然边界的论据同样适合于对海洋中自然边界概念的否定。然而令人奇怪和注意的是,自然边界总是一条一些国家预先乃至积极寻求的边界线。
当人们试图在靠近海岸的区域中应用自然延伸观念的时候,它被证明是无足轻重的。1993年有人指出,由联邦德国与丹麦和荷兰谈判的边界,正如1969年判决的结果那样,没有受到地质因素的影响。他说,1985年已经提供了法院在从领海基线起200海里的区域内放弃自然延伸概念的明确说明。他还引用了断然宣称与过去的经历彻底决裂的法院的某些论述。自从1985年以来,关于自然延伸论证,在从基线起200海里之内划出大陆架的国际边界划定中几乎与它毫无关系。只是在1997年澳大利亚/印度尼西亚(现在是东帝汶)在帝汶海谈判海底边界时涉及到自然延伸理论,它们的共同开发区的模式是一国水域处在另一国大陆架上,产生了国家立法的模糊性和资源收入分配的困难性,从而受到众人的质疑。专家称,这种开发区违背了“临时安排”的初衷,不是《公约》的基本精神所期望的,不在正常的国际海洋边界划定之列。
目前我国主张在东海与日本在一国水域处在另一国大陆架上的争议区搞共同开发,将来同样会遭遇到国家立法和资源收入分配的困难状况。
3、自然延伸理论生于1969年2月20日,卒于1985年6月3日,寿命不足16年,我国长期坚持与自然延伸概念有关的划界主张将会付出高昂的政治和经济代价。专家们认为,自然延伸理论生于1969年2月20日国际法院对北海大陆架案的首次判决,卒于1985年6月3日利比亚/马耳他划界案例判决,寿命不足16年的时间。早在1989年,在讨论海洋划界理论的会上我国海洋划界人士就认为中国在东海划界中坚持自然延伸原则是走极端、不现实的主张。国内政府部门和学术界有的人士至今仍然抱着这具僵尸不放是不应当的。它会导致我国与邻国的无休止和无结果的政治和法律问题的争论,空耗时间和人力物力,会使我国付出高昂的政治和经济代价。
必须要说明的一个问题是:为了解决海洋边界争议,人们说,每个海区可以应用不同模式和不同的方法去解决,这是完全正确的。但是从由国际上几十位著名专家所纂写的《国际海洋边界》(英文版,1993—2003)五大卷中的内容上看,划界方法必须也只能是在二维海面的基础上去分析和解决问题,即只能考虑海岸线和海岸构形的状况,并坚决抛弃三维的海底地质和地貌因素,正如中国和越南北部湾海洋边界的处理那样。中国应当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不应该在一个海区反对自然延伸,而在另一个海区主张自然延伸。为了保证我国海洋划界能够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取得实质性进展,划出和确定我国与周边海洋国家的单一海洋边界最终界线位置,在划界理论、主张和方法上我们必须与国际实践相一致、相融合。
4、自然延伸概念在最近20多年的划界案例判决中一直没有起到过重要作用。大陆架作为邻近陆地“自然延伸”的概念是地理学概念,但是,根据大量的研究资料表明,过去20多年期间在提交的海洋划界案例判决中它一直没有起到重要作用。它虽然在北海大陆架案例中首先被承认,并且它出现在《公约》76(1)条款中(定义范围在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但是它表明,在例如利比亚/突尼斯案例、利比亚/马耳他案例和缅因湾案例中,它作为与海洋边界划定的有关因素一直被拒绝。在圣比.埃尔/密克隆案例中仲裁法庭指出,大陆架是由加拿大和法国两国陆地领土所产生的,因此它不是一国与另一个相向的国家的“自然延伸”。在所有现代判决中自然延伸理论的放弃要求各国在现代协议中调整它们的谈判策略,并且对东北亚区域具有重要影响,因为中国和韩国都根据这个理论做出主张。
5、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出现对海洋划界产生重大影响和冲击,划界中自然延伸原则已经消亡,而距离原则已经出现。自然延伸原则进入国际海洋法首先是在1969年国际法院判决的“北海大陆架案。在该案中国际法院将自然延伸原则作为是有关大陆架所有的规则中最为根本性的规则。从英/法仲裁案到美/加缅因湾案的实践上看,仲裁法庭和国际法院分庭都没有将海底地质和地貌特征视为法律权利的基础,也不将它们作为海域划界的基础。英/法大陆架仲裁案中仲裁法庭承认了这个事实,指出:“在本案大陆架划界中,赫德海渊——赫德海渊断层区这样的地貌特征具有重要意义,也将与近年来在大陆架问题上的国家实践趋向背道而驰”。
世界上有像东海、南海、地中海和波斯湾这样的封闭和半封闭海区24个,其濒邻的沿海国家大约85个,相邻和相向位置的本身就使划界问题高度复杂化,有甚之,不少相向国家间距离小于400海里,更不用说再考虑海底地质和地貌因素了。根据统计,曾划过的国际海洋边界中的绝大部分案例都未曾考虑地质地貌因素的作用,最近20年多来的国际海洋划界案例更是如此。
北海大陆架(1969)、日本/韩国(邻接两国北部大陆架区)(1974)、英国/法国大陆架(1977)、利比亚/突尼斯(1982)、美国/加拿大(缅因湾)(1984)、几内亚/几内亚比绍(1985)、利比亚/马耳他(1985)、俄罗斯/朝鲜(日本海)(1986)、美国/俄罗斯(楚科奇海以及白令海和北太平洋北部)(1990)、加拿大/法国(圣皮埃尔与密克隆岛)(1992)、丹麦/挪威(格陵兰与扬马延岛)(1993)以及也门/厄立特里亚(1999/2000)等所确定的影响较大的边界在最终的边界划定中均摒弃了海沟、海槽或断裂区等地质地貌因素的影响,这些边界的确立有的是通过国际法院或仲裁法庭的判决,有的是由当事国双方直接谈判的结果。
专家认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即人们通常所说的现代国际海洋划界,以二维海岸线地理学代替三维海底地质地貌学,其结果将会大大改变划界准备工作的布局,并将彻底改变和简化工作程序。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出现对海洋划界产生重要影响。既然一个国家划出的专属经济区没有考虑到区域内的地质地貌因素,《公约》第57条“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和76条第1款大陆架划界(200海里)距离原则在影响单一海洋边界划界过程中,海底地质地貌因素就不应当成为考虑的因素。地理状况、水深等特征被长期公认为海洋划界传统组成部分,一些国家在早期大陆架单独划界时为获得较大区域曾经专门引入了自然延伸理论,相向国家一方有的提出以海沟海槽最深线或断裂区中轴线为“自然边界”的主张。近些年来国际法院和仲裁法庭以及许多资深划界专家根据1982年《公约》精神,认真审查大量的由各当事国提出的诉讼案例,对“地质地貌因素”和“自然延伸原则”在国家间海洋划界中所起的作用做出了完全和彻底的否定。然而,应当指出的例外是,在从领海基线起向外扩展200海里以外乃至350海里的大陆架区域相当少的案例中,地质地貌因素将不仅是重要的,而且将是案例中的本质和精髓,该问题与《公约》第76条相关,基于对200海里与350海里之间大陆架区域主权权利的要求,一些大陆架宽阔的国家正在对地质地貌证据积极进行考察。
6、东海划界绝对不只是中日两国的问题,它还包括韩国,主张与自然延伸概念有关的理论只能使东海问题更加趋向复杂化和困难化。在东海,中日韩三国单方面的海洋管辖区域主张在很大程度上是重叠的。中国和韩国在这里都曾根据自然延伸理论做出划界主张。根据海洋调查,韩国主张自然延伸从济州岛向南扩展一直达到中国和日本主张的区域内将近280海里的海底处,在此种情况下,东海划界绝不只是中国和日本两国的问题,这必然会牵涉到韩国,由此划界操作将更加趋于复杂化,将来在确定三国在东海的边界三接点位置时无任何可行性可言。
一位著名韩国海洋法专家2000年在北京说,东海划界如果考虑冲绳海槽的话,划界将极其困难。据查证,对于韩国政府来说,在过去20多年期间其划界决策与实践的原则表明,自然延伸原则不再得到重视。1999年1月生效的新的日韩渔业协议界线范围比1974年两国东海大陆架共同开发区界线范围缩小了很多,前者只是后者面积的五分之一。这个暂定水域的划定体现了日、韩两国对东海海洋划界的新设想。
7、自然延伸理论在国家实践中受到强烈挑战和否定,划出一条单一边界是首先争取的目标,而共同开发区的范围确定应当是后来做的事情。
国际法院1969年裁决的北海大陆架案例起初承认自然延伸主张,但在后来的划界实践中由于联邦德国要求公平的原则得以实现,自然延伸的理论自那时起实际上被否定。如前所述,许多现代案例在实践过程中也全部否定了地质地貌上的自然延伸因素,否定了自然边界因素。海洋划界专家在总结了至今世界绝大部分案例以后认为,尽管在海洋划界领域中还存在着某些不规范性和理论上的不确切性,但是证据表明,寻求划出海洋边界的国家当它们表示立场和通过谈判以及由第三方解决边界问题时,应该把主要注意力放在海岸线的地理学上。对于模糊的地质和地貌证据的调查投入巨大的人力和物力,无论在国际诉讼上或者是对于谈判来说都是不值得的。划界专家根据近年来的国家实践提出,应当提倡首先解决国家间正常海洋边界问题,然后再成立共同开发区,而不是过程相反。中国与越南在北部湾划界谈判中曾经否了自然延伸理论,划出了单一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边界,这种指导思想和操作程序是正确的。对于决策者、研究者和谈判者来说,拥有一条固定和持久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边界应当是划界始终努力争取的目标,建立共同开发区只是后来的事情,在没有划定单一海洋边界前主张在有争议的海域搞共同开发是不应当的,因为这样会极易造成最后利益的分配不合理。根据海岸构形和岸线长度的初步估计,中日海洋边界的长度将达到1000公里以上,是中国与周边国家海洋边界最长的边界。我国海岸线比日本长,尤其是在东海南部。美国和韩国的划界专家都曾公认这一点。
8、东海运用日本提出的中间线划界违背常理,单一边界是个大方向,海洋划界是人工智慧的结果,中日韩三国在东海公平合理的划界最终总是有办法解决。目前国际上已划定的大约180条海洋边界中,3/4以上运用等距离方法划出。应当承认,单独运用等距离(中间线)方法在许多划界案例中会产生公平结果。然而根据国际惯例认定,该方法在实践中是不可强制应用的,因为在一些案例中运用此方法却会产生不公平结果。日本提出的中日两国在东海以中间线方法划界对于中国来说是不公平的,因为中国东南沿海大陆海岸线长度远远长于相向的日本列岛海岸线的长度。海岸构形和长度、岛屿存在属于特殊情况的两大范畴,为达到公平结果,划界时可以考虑运用海岸相向距离、海岸长度与一般方向、长度与获得面积的相关比例性,赋予岛屿全效应、半效应和零效应、飞地与半飞地设计、区域交换等理论和方法,以修正或调整边界线位置,使当事国最终都能满意地接受。以海岸线为基础划界,哪国的海岸线长,哪国就应当多获得海域,这是顺理成章、天经地义的事情。
据调查,世界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运用等距离(中间线)方法,调整中间线方法,或考虑直接采用海岸线长度与获得海域成比例方法划出一条单一线的案例目前在全球占绝大多数。美国、俄罗斯、加拿大、英国、法国和印度等地域大国在与邻国划定海洋边界时都采用了单一海洋边界(SMB,Single Maritime Boundary)划法。北海和波罗的海等划界比较完美的海域同样采用了单一边界线。在日本海和地中海等海区也是朝向划出单一线。运用一条线划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边界是国际大趋势,它单一、直观、明确,避免了多种边界在同一个狭窄区域中出现,便于国家的行政管理和海洋开发活动。此外,划出一条线技术方法上简单,具有可操作性,可以将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两种边界一并同时划出。国际上划出单一海洋边界是以海岸构形和海岸线长度为基础,排除了地质地貌因素。划界操作趋向简洁化、标准化、客观化和科学化,各沿海国将会彻底摆脱繁忙的海洋地质和地貌调查。资料表明,由于主张的含糊性和不确切性,国际实践中根据自然延伸理论至今尚未出现一例国际海洋边界。年届8旬高龄的国际法院法官、日本著名海洋法专家小田滋(Shigern Oda)2003年出版了一本名为“海洋法的50年”新书,该书长达832页。本书引用大量的国际法院的判决书的内容,反映了国际海洋法的发展。他认为专属经济区新概念对大陆架边界单独划定产生了巨大冲击,其影响不应当被忽视,并认为单一海洋边界划界,即以海岸线的构形和长度为基础进行划界是国际实践的大方向。小田滋的观点在解决海洋划界的问题上是可以被人们所接受的。
日本与韩国政府在上世纪90年代后期颁布并生效的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法)中都表示:除了应用中间线外,也可以用协议线或通过协商解决与邻国的海洋边界。从新的韩日渔业协议看出,韩国在东海划界不再打算主张自然延伸原则。如果韩国一定要坚持自然延伸,那么其从半岛南端向南延伸的距离将会很远,势必会造成中、日、韩在东海划分海洋边界的复杂局面,产生一个范围相当大的三国重叠和争议区,且在划界技术上具有复杂性和不可操作性。日本政府颁布的《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法》和韩国政府颁布的《专属经济区法》中都提出了可用‘代替中间线的协议线’划界,海洋划界是人工智慧的结果,它们的法律和主张值得我方寻求对策。
9、钓鱼岛的主权属于中国,划界时可以飞地化处理。自古以来钓鱼岛就是中国的领土。关于钓鱼岛的主权问题,可先将它先搁置起来,根据实际情况,可在其周围划出12海里的‘飞地’。它不是也不应当成为中日海洋划界的主要障碍之一。一些日本法律专家也是同意上述观点的。当前中国有些人士认为该岛在东海划界中能够起到巨大作用是不对的。
10、革命的分娩疼痛总要比它的慢性疼痛要少得多,我国修正和调整海洋划界的政策和主张势在必行。自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东海发现丰富的石油和天然气资源以后的30多年来,中日两国在东海海域的划分问题上一直争论不休,至今没有取得任何实质上的进展。如果坚持所谓的“公平原则和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划界,我们就很难避免在公平原则的众多不定因素上任意选择,会在海洋地质和地貌调查上去花费巨大的人力和资金,并且边界谈判会长期地拖延下去,以至走进死胡同。而最终边界不解决,共同开发区也难以确定。因此,修正和调整我国海洋划界主张是时候了,我们必须冲破旧的传统概念的束缚,与时俱进,求真务实,使划界工作有新的起点和起色。问题总得要解决,早一天解决比晚一天解决要好,要明白:革命的分娩疼痛总要比它的慢性疼痛要少得多。海洋法专家说,目前《公约》批准国已达到149个国家和国际组织。这个不平常的数字表明,《公约》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支持。这部《公约》的广泛性、全面性和它的基本上公平性,使之至少在21世纪前半叶是调整国际海洋秩序的一部大法,是建立国家海上关系的基础。这样一个内容广泛的国际公约,甚至涉及到一些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的修改。总之,国际海洋划界把考虑三维地质地貌因素改变为运用二维海岸线因素划界,简化了操作程序,促进了公平性,和谐了国际社会,符合科学发展观。东海划界究竟要向何处去,必须早日作出决断。我们应当在理论上与国际接轨,认真地思考和判断自然延伸理论和主张的弊端,及早地审查和修改我国的有关海洋法律,调整我国的海洋划界政策和主张实在必要,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