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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纲要》在总结经济体制改革成就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十五”期间经济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这对于突破影响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我们要按照《建议》的精神和《纲要》的要求,大胆探索,勇于创新,深化改革,为经济发展不断注入新的活力。
一、深化国有企业改革
国有企业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九五”期间,在各方面积极努力下,国有企业改革取得了重要进展,经济效益显著提高,改革和脱困三年目标基本实现。到2000年底,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实现利润2392亿元,比上年增加1.4倍。1997年底亏损的6599户大中型亏损企业减少了70%以上。但这只是一个阶段性成果,要从根本上解决国有企业问题,还需作长期艰苦的努力,继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
1.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十五”期间,要基本完成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积极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规范的公司制改造。除少数国家垄断经营的企业可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外,要鼓励其他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规范上市、中外合资等多种形式,逐步改制为多元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企业国家要控股。鼓励非国有企业、个人和境外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改制,推动非上市国有企业股权结构的调整和股权交易,形成混合制企业。要继续推进政企职责分开。抓紧进行电力、铁路、民航、通信等行业的管理体制改革,引入竞争机制,增强活力。
2.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科学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可以防止出现代理成本过高问题,使企业的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和监督者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十五”期间,对实行公司制的企业,要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健全责权统一、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所有者对企业拥有最终控制权。董事会要维护出资人权益,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对公司的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作出决策,并对经营者的业绩进行考核和评价。要充分发挥监事会对企业财务和董事、经营者行为的监督作用。要建立分工明确的国有资产管理、经营和监督体制,使国有资产出资人尽快到位。对于国有资产规模较大、公司制改革规范、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好的大型国有独资企业或企业集团,可以采取经政府授权行使出资人职能的形式。其他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可以组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作为营运主体,经政府授权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并与其所属企业建立以产权为纽带的母子公司体制。健全和规范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强化对国有资产经营主体的外部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继续完善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政策,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3.深化企业内部改革
以改革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为重点,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真正做到职工能进能出、管理人员能上能下、收入分配能增能减。逐步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有条件的企业,积极实行年薪制和股权期权试点。积极探索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经营者选拔任用制度。实行管理创新,强化科学管理。这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在要求,也是国有企业提高竞争力的重要途径。要逐步建立科学的决策制度,加强企业发展战略研究,实施明确的发展战略、技术创新战略和市场营销战略,并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进行调整。要围绕资金、成本、质量三个主要环节,全面改进和加强企业管理。广泛采用现代管理技术、方法和手段,借鉴国外企业现代管理方法,加强信息技术的运用,建立灵敏、准确的信息系统。
4.进一步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
继续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进行产权制度和经营机制改革,完善放开搞活中小企业的政策措施,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要把“放小”与“扶小”结合起来。积极扶持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企业,使它们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同大企业建立密切的协作关系,提高生产的社会化水平。要在资金融通、技术创新、市场开拓、人才培训和信息咨询等方面,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建立和完善市场退出机制。继续执行现行的国有企业兼并破产政策,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依法实施破产。
二、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格局逐步形成。目前,公有制在国民经济发展中仍居主体地位,占国内生产总值的3/4,非公有制经济得到了较快发展,约占1/4。在工业总产值中,公有制经济提供的占62%;非公有制经济约占38%,比1978年提高了37个百分点。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公有制经济实现的占38%;非公有制经济占62%,比改革开放前提高了60个百分点。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对促进经济增长,满足人们的多样化需求,增加就业岗位,发挥了重要作用。“十五”期间,我们要继续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1.积极探索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的有效方式
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这是就全国而言,有的地方、有的产业可以有所差别。公有资产占优势,要有量的优势,更要注重质的提高。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十五”期间,要按照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将国有资本向国有经济需要控制的行业和领域集中,主要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要把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同所有制结构调整、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以及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结合起来,实施国有经济在非控制领域的战略性退出,积极探索国有经济的具体实现形式,促进国有经济与非国有经济的相互融合。在国民经济的重要行业、关键领域和骨干企业,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跨国公司。要建立国有经济的退出机制。进一步扩大国有股配售试点,有计划、有步骤地减持国有股,逐步解决国有股上市流通和国有股的持股主体多元化问题。在部分国有经济比重过高的地区和非控制领域不再投资兴建新的国有独资企业,积极鼓励国外投资者参与国有经济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
2.支持、鼓励和引导私营、个体企业健康发展
对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投资,要努力做到“一放宽三改善”。即:进一步放宽社会投资进入的领域。除关系国家安全和必须由国家垄断的领域外,都应允许社会投资进入。加入WTO后对外商开放的领域,应先向国内各类企业开放,像一些公益事业、垄断行业,包括教育、交通、文化卫生事业等。继续改善社会投资的政策环境。要对现行的投资政策规定进行认真清理,取消不利于社会投资的各种限制性条文,制定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的政策措施。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现象。在市场准入、土地使用、信贷、税收、上市融资、进出口等各方面,对非公有制企业实行与公有制企业同等的待遇。凡是对外资开放的领域,原则上都允许内资进入。鼓励在高新技术产业、中介服务等领域创建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相结合的公司。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继续改善企业融资渠道。国有商业银行应进一步健全专门为小企业服务的信贷部门,制定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贷款政策和管理办法,研究建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信用担保机构和风险投资基金,支持具备条件的中小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股票上市等办法进行直接融资。继续改善服务环境。有关部门应在技术、管理、培训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同时要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健全市场体系
《纲要》指出,要进一步开放市场,放开价格,继续发展商品市场,重点培育和发展要素市场,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根据这一要求,“十五”期间要着力推进以下几方面的改革:
第一,加快垄断行业管理体制改革。继续打破部门、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废除阻碍全国统一市场形成的各种规定。对于那些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行业,如电力、铁路、民航、通信、公用事业,积极引入竞争机制。同时要加大市场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努力维护正常的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第二,继续发展商品市场。目前,我国商品市场已有相当规模,商品交易市场体系已基本形成,市场结构以综合市场为主、综合市场和专业市场共同发展。维护商品市场秩序的法律法规也已初步建立。在“十五”期间,要积极发展大宗批发市场。鼓励有实力的大型批发市场和企业,以控股、参股、联合或设立分市场等形式,实现跨地区兼并,扩大规模,增强辐射力。还要在现有的基础上,稳步发展期货交易市场。
第三,重点培育和发展要素市场。生产要素市场包括资本市场、劳动力市场、土地市场、技术市场、信息市场等。“十五”期间,要通过加快要素市场体系的发展,推进国民经济的市场化进程。一是积极发展资本市场。推进国债发行和交易市场化进程。要健全统一、安全、高效、开放的国债市场。疏通储蓄转化为投资的渠道,积极稳妥地发展多种融资方式。规范和发展证券市场,改革股票发行办法,实行股票上市资格核准制度,提高企业直接融资比重。加快发展企业债券市场,发展产业投资基金,积极培育证券投资基金、养老基金和保险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发展票据市场,完善外汇市场,建立黄金交易市场。二是推动城乡劳动力市场一体化。坚持城乡统筹的改革方向,广辟就业门路,加强培训,努力取消各种限制劳动力自由流动的规章制度。三是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我国城市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售已逐步引入市场机制,越来越多地采用公开拍卖、招标投标等方式。住房货币化改革取得了实质性进展。今后,要继续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全面推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制度,规范土地一级市场,活跃房地产二级市场。理顺住房租售比价,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促进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四,继续改革价格管理体制。要进一步完善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凡是已经形成有效竞争的领域一律放开,实行市场调节,暂时不宜放开或必须实行政府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要积极采取政府指导价的形式。建立健全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制度,切实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继续深化重点商品和服务价格改革。搞好铁路和水运价格改革,促进运输业的竞争;完善石油和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加快医药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切实降低虚高的药品价格;继续推进公有住房租金改革,理顺租售比价关系。加大价格检查监督力度,制止不正当的价格竞争行为。
四、建立现代金融制度
“十五”期间,要按照《纲要》要求,继续深化金融改革,建立和完善金融组织体系、市场体系、监管体系和调控体系,支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1.完善金融组织体系
到1999年底,我国共有政策性银行3家,商业银行106家,另外还有42000家农村信用社、2893家城市信用社、238家信托投资公司、70家财务公司、15家租赁公司,以及证券经营机构和保险经营机构。但是也存在着一些值得重视和认真解决的问题,突出的是: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较差,不良贷款的比例较高;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偏低,自有资本不足。
在“十五”期间,要抓紧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进行综合改革。有条件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可以改组为国家控股的股份制银行。国家要增加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积极支持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在健全监管体系的基础上,规范和发展中小金融机构。可以在条件成熟的省建立以资本为纽带的股份制城市合作银行,在整顿非银行金融机构如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的同时,逐步重组非银行的金融机构,增强它们的竞争能力和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积极鼓励政策性银行拓展业务,完善和发挥政策性银行的功能。适当增设新的保险公司,放宽保险机构的地域范围,推进保险市场主体多元化。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完善金融机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系统,形成严格约束与有效激励相统一的经营机制,提高金融资产质量。
2.建立和完善金融市场体系
金融市场包括短期的货币市场和长期的资本市场。我国目前的货币市场主要包括同业拆借市场、国债回购市场、票据市场、大额可转让存单市场以及企业债券市场等。实践表明,我国目前的货币市场已经在短期资金融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为中央银行执行间接宏观调控提供了适当的市场条件。资本市场通常是指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资金融通活动的总和,包括一年以上的证券市场以及一年期以上的银行信贷市场。
“十五”期间要加快发展货币市场,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发展包括同业拆借市场、债券市场和票据市场在内的货币市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同业拆借和债券市场电子交易系统,开发金融债券、住房抵押债券等新的货币市场交易工具,增加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者数量,逐步沟通债券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积极培育票据市场,使之逐步成为企业和银行进行短期资金融通的重要场所。
稳步发展资本市场。一是在规范主板市场基础上,加快以高新技术企业为主的二板市场以及债券市场的建设和发展步伐,建立有层次的市场结构。二是逐步开放金融衍生产品市场,丰富市场品种。三是规范证券公司行为,进一步完善内控机制,通过增资扩股,壮大公司实力,促进证券公司组织结构的优化。四是积极培育机构投资者,进一步扩大基金规模,发展开放式基金,试点设立中外合资基金。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推动养老基金进入证券市场。五是进一步转变证监会等的职能,推动股票发行机制的市场化改革。
3.强化金融监管
目前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与中国金融业发展水平基本适应。“十五”期间,我国应完善金融监管方式和手段,加强监管机构的政策协调,提高整体监管水平。
第一,建立金融风险预警指标体系,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借鉴国际经验,建立包括货币供应量、银行资本充足率、国际资本流动和对外债务率、偿债率、债务期限结构等监控指标在内的国际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及时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按国际金融机构协议和我国国情逐步建立金融信息披露制度。建立以不良资产比率、资产流动性比率、盈亏状况、内控完善程度及市场风险水平为核心的国内金融风险检测和金融机构考核评价体系。
第二,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管。制定政策性银行管理条例,维护其经营自主权,妥善处理坏账损失。继续实行金融稳定工作计划,通过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和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补充银行资本金,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按照国际标准,实施审慎监管。进一步完善银行自我约束、行业公会自律、人行依法监管、全社会共同监督的金融监管体系。制定和实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总体规划,用两三年的时间,建成比较完善的中央银行监管体系和制度,部分金融机构资不抵债的状况得到扭转,支付风险基本消除,少数高风险金融机构基本退出市场,各类金融机构基本达到金融监管指标要求。
第三,加强证券业的监管。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形成以《公司法》、《证券法》为核心,行政法规和规章为补充的法律框架。按市场化原则管理证券业,提高市场透明度。改革和完善股票发行上市制度,逐步实现注册制。强化信息披露,提高上市公司质量。逐步形成集中统一监管和行业自律相补充的证券管理体制。
第四,加强保险业的监管。完善与《保险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建设。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建立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风险预警系统和保险公司评级体系。完善保险会计制度,改进保险条款、费率审核制度。坚持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的方针,逐步向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监管方式过渡。加快保险监管体系建设,培养保险人才,提高监管技术装备水平。
第五,加强监管机关的协调,提高整体监管水平。要继续坚持和完善分业监管的框架。三大监管机关要继续完善定期磋商机制,及时沟通信息,解决交叉业务的监管问题,联合研究重大问题,及早提出对策。
4.健全和完善金融宏观调控体系
为了适应新形势的发展,我们必须建立更加有效的金融宏观调控体系,完善间接调控为主的中央银行调控体系。
第一,积极稳妥的扩大公开市场业务。我国目前的公开市场业务交易量较小。“十五”期间要建立全国统一的债券市场,进一步扩大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参与成员可以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积极发展国债市场,调整国债的上市和持有者结构,增加可上市流通的比重和机构持有的比例。
第二,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从我国金融业的实际情况中看,利率市场化采取渐进方式比较合适。建立以中央银行利率为基础、货币市场利率为中介,由市场供求决定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水平的市场利率体系。可以先从扩大利率的浮动范围开始,按照先货币市场后资本市场,先外币后本币,先贷款后存款,先农村后城市的顺序,有步骤、有计划的进行。
第三,完善浮动汇率制度。在目前实行的强制结售汇和外汇管制下,人民币的汇率形成机制不完善,不能完全反映外汇市场供求状况。“十五”期间要积极推进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改革,建立外汇平准基金,逐步放松除资本项下的外汇管制,允许企业持有外汇存款,逐步扩大人民币汇率的浮动范围,完善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
五、改革投资体制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投资领域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探索,打破了传统计划体制下高度集中的投资管理模式,形成了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投资方式多样化的新格局。目前,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国有单位投资比重占53%,比1978年下降了42个百分点;集体和个人投资占29%,外商及其他经济成分的投资约占18%。投资方式由过去主要是政府独家投资,转变为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联合投资以及中外合资、合作建设等多种方式,债券和股票投资有了很大发展。政府的投资管理由过去单纯依靠行政命令,转变为开始运用经济杠杆和间接手段进行管理,建设项目实施的各环节都不同程度上引入了市场机制。但是,目前投资领域还存在一些制约改革和发展的体制障碍,主要是企业投资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不健全,投资宏观管理体制不完善,商业银行独立审贷的能力还比较薄弱,企业直接融资比重较低等方面的问题。这说明,现行的投资体制还不适应改革和发展的要求,也不利于社会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必须进一步深化改革。
“十五”期间,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是,逐步确立企业在竞争性领域的投资主体地位,基本形成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银行独立审贷、政府宏观调控的新投资体制。按照谁出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减少对社会投资的行政性审批。
首先,通过深化改革,把应由企业决策的投资决策权交给企业,使企业按照市场经济规律从事投融资活动,成为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企业要建立投资的责任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对出资人承担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对企业出资建设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类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制。
其次,由银行根据信贷原则独立评审项目,自主决定贷款的投向。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干预银行的独立审贷。银行要建立和完善审贷分离制和贷款授权制,落实贷款决策人、承办人的工作责任和奖惩办法,加强评审力量,提高审贷水平。银行独立审贷造成的信贷风险,由银行承担责任,并作为考核银行及人员业绩的主要依据。
最后,建立以政策引导、信息发布等间接调控手段为主的投资宏观调控体系。全面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立严格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机制。政府投资要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制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重大项目决策前要继续实行评估制度,保证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继续完善重大投资项目稽察制度。积极推动投资中介组织的市场化改革,使各类投资中介组织按照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依法经营,平等竞争。
六、深化财税体制改革
近年来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加强和改善财政宏观调控,促进了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财政收入连年大幅增长,占GDP的比重有新的提高;支出结构进一步优化,有力地支持了各项改革和重点事业发展;财政支出管理制度改革迈出重要步伐,财政法制建设和财政监督管理得到加强。但是,现行的财政体制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比,仍有许多不相适应的地方,突出表现在:一是在收入来源上,变相扩大非税征收范围,乱收费、以费挤税现象比较严重,税收流失普遍存在;二是财政供给范围过大,包揽过多,特别是向生产经营性领域过多延伸,大大超出了财政职能范围;三是应由政府承担的一些社会公共需要、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支出,因国家财力紧张不能给予充分的保障,政府职能没有完全到位;四是预算约束不强、编制粗放,缺乏科学合理的定员定额标准,预算批准不及时、预算资金分配权过于分散;五是财政资金分散管理,部门、单位多头开户现象严重,财政资金利用效益较低;六是税收制度仍需进一步加以完善等。
十五期间,要积极推进财政体制改革,完善财政职能,调整优化结构,防范化解财政风险,完善公共财政体系。
1.积极稳妥地推进税费改革,健全财政收入制度
大力推进税费改革,通过取消大量不合理、不合法收费,进一步规范政府收入秩序。通过将一部分非政府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规范政府行为。通过将部分具有税收特征的收费,用相应的税收取代,进一步完善税制。加快推进交通车辆、农村、社会保障、物业、教育、环保等方面的税费改革,通过以税代费的方式将分散征管的财政性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健全税收制度,改革生产性增值税税制;完善消费税和营业税;逐步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和遗产税。要依法加强税收征管,打击偷、漏、骗税的行为,清缴欠税,严禁越权减、免、退税。继续保持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提高国家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和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
2.改革财政支出管理制度,强化支出管理
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财政支出结构的重点要转到满足公共需要方面来。要大力调整现行的财政支出结构。一方面要逐步退出对一般竞争性领域,企业的经营性发展项目、应用性研究项目以及可以利用社会资金发展的事业的投资。另一方面,重点增加一般公共支出,保证国家安全和政权建设的需要,保证教育、科技、农业、卫生、文化、扶贫等公共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保证那些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的重点支出需要。
为从根本上解决财政收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必须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取消一切收入过渡户,将政府财政性资金按预算级次全部集中到国库账户,所有财政资金都要直接缴入国库,所有财政支出都要通过预算安排,由国库直接支付,加强财政统一调度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增强预算的透明度和约束力。实行部门预算,改革预算科目分类体系,细化支出项目。逐步以“零基预算”取代“基数预算”。传统的财政分配一直采用“基数法”,即在分配各部门的支出指标时,按照基数加增长的原则,在基期年的支出基数上简单地加上一个增长比例。“零基法”则不同,主要根据各部门履行的职责、发展目标和人员配备等客观因素来确定资金使用额度,不以基数作为预算分配的依据,一切从“零”开始。与基数法相比,“零基预算”具有在分配上的公开、公正、合理等优点,全面实行“零基预算”必须建立相关的配套制度,如公共资源簿记制度,支出标准定额,专项支出项目库和财政控制系统等。
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今后,政府各部门消费性支出,包括各类办公用品、设备、公共设施以及政府所需的其他劳务,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都要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向社会购买。
合理界定中央和地方的事权范围,完善分税制和转移支付制度。强化财政监督,合理控制财政赤字规模,努力压缩地方财政债务,防范财政风险。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共财政框架,建设稳固、平衡、强大的国家财政。
七、推进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
“十五”期间,要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继续推进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一是建立廉洁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制度,推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集中精力搞好宏观调控和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不直接干预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把主要精力放在管理和执法上来,放在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上来。二是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行政审批事项,能精简的要精简,应改为备案制的要改为备案制,对需要保留的行政性审批要简化程序,规定时限,改进服务。同时,要继续解决部门职责不清、管理层次多、办事效率不高等问题。三是积极推进市县乡机构改革。努力完成人员精简20%的任务,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鼓励和支持市县乡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建立精干统一的执法队伍,实行集中综合执法。四是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健全公务员制度,努力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公务员队伍。完善考录竞岗制度,改进公务员分类管理和年终考核制度,使薪酬福利制度更趋科学合理。着力提高公务员素质,改进工作方法,加强能力培训,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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