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立法两大焦点:强制竞争与防治腐败——访政府采购法起草小组顾问、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于安,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政府采购论文,清华大学论文,两大论文,法学院论文,腐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政府采购作为一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财政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制度,其有效 运行和迅速发展,必须要有法律作保证。经过五年的试点实践与充分酝酿,2002年6月2 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政府采购法》,这标志着我国 的政府采购行为从此正式纳入了法制的轨道。为了便于更好地熟悉和掌握这部被誉为“ 阳光工程”的法律,记者专程采访了政府采购法起草小组顾问、清华大学法学院于安教 授。
政府采购立法意义重大
据于安教授介绍,以前的政府采购,主要是行政审批控制和各个需求单位的分散采购 ,虽然在个别情况下也采取了招标采购措施,但招标采购的项目和允许招标的范围没有 统一化和系统化。财政部国库司副司长张通曾经谈到,这种采购方法的弊端十分明显, 突出表现在:一是财政资金分配与使用脱节,财政资金的使用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二 是重复采购、盲目采购等现象时有发生,造成资源的严重浪费;三是采购资金不能完全 按预算规划使用,挤占、挪用采购资金的现象十分严重,采购质量得不到保证;四是采 购过程不透明,容易滋生腐败现象;五是采购活动分散,形不成合力,不能发挥政府采 购的宏观调控作用。因此,政府采购的中心问题是建立一个竞争、透明、非歧视性的政 府采购制度,以提高公共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政府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诚实廉洁和高效 。
于安教授认为,按照国际通行标准,市场经济发展成熟国家的政府采购支出占国内生 产总值的10%至15%,占财政支出的30%,因此在理论上,中国的政府采购总额将在8000 亿元至1万亿元之间,当然,这还取决于政府当年财政预算中的中央和地方的政府采购 计划。而就目前的情况看,政府采购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因此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将 竞争机制引入公共支出的使用过程中,不仅能大幅度节约财政支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 的使用效益,也是我国当前乃至今后缓解财政收支矛盾的重要途径。
强制竞争方能物有所值
由于政府采购的基数比较大,动辄几百上千亿,可以兴起或是挽救一个产业,也可以 创造一个公共市场。如何使这部分庞大资金的使用效益最大化,即物有所值,是制定政 府采购法首要考虑的问题。于安教授认为,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保证和提高公共资金使 用效益的最有效的方法就是采用充分竞争。而经济学上认为充分竞争的价格就是合理的 经济价格。因此,政府采购制度的核心问题是在政府采购领域引入强制竞争。
一方面,由于政府采购是政府利用市场机制来实现自己的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有 别于按照普通民事交易的方法进行的高度契约自由的私人采购,必须对政府采购合同进 行特殊的规范。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方式限定为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竞争性招标、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 他采购方式等六种方式。其中,公开招标方式可以增加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是政府 采购法规定的主要采购方式。
另一方面,公开招标等采购方式又存在一个成本预算的问题,故有必要对政府采购的 范围加以限制。《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 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采购目录以内和采购限额以上的货物、工程 和服务的行为。这里的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授权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制定。以实行政府采 购比较成功和规范的上海地区为例,上海市政府采购的范围是:货物方面包括公务用机 动车辆、计算机、空调机等14项,以及单项采购金额超过5万元或批量采购超过50万元 的其他设备和物品,工程方面包括项目金额分别超过50万元和100万元的各类工程,服 务方面为单项金额超过50万元的服务。
诚实廉洁方能防治腐败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一条,其立法宗旨之一即是促进廉政建设。诚实廉洁是政府采 购法对政府官员道德准则的基本要求。二战以后,伴随着政府职能的不断扩张,政府采 购、政府投资规模和范围也不断扩大,各国都靠巨额采购来推动经济发展。但在政府采 购的各个环节,特别是在利润相当高的公共工程项目上,不可避免存在官员的贪污受贿 行为。以立法规定来抑制政府采购领域的腐败行为正是政府采购法的目的所在。
在防止腐败问题上,于安教授认为,制度的保障虽然不是百分之百有效,但从总体上 看,政府采购法实行管理、执行、监督相分离,政府采购人不再直接采购,而是以委托 集中代理机构的方式进行采购;在监督机制方面,政府采购法实行以竞争为主要特征的 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及回避原则等促进廉洁的制度 群为保障的监督机制,其中,对当事人权益保障机制有质疑、投诉、询问、行政复议、 诉讼等。公共监督机制有行政系统的监督、主管部门的监督、省级监督部门以及法定的 其他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从上述内容看,起码是有法可依。
在法律责任方面,采取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相结合。对是否使用公开招标等行为主要 是追究其行政责任。对明显的违法行为则用刑事法来规制,如该法第七十条规定,国家 工作人员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 不正当利益的;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四种行为,如果构成犯罪则要追究刑事责任。这些环环相扣的全方位、全流程的跟踪监 督和管理机制旨在保护公平竞争的采购秩序,保证国家工作人员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 机构能够诚实廉洁,有效抑制腐败和促进廉政建设。
政府采购法也有它的局限性,由于这部政府采购法的制定是以国内市场为背景的,还 不能实现国际意义上的贸易自由。《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一般情况下,政府采购 应当采购本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于安教授认为,这部《政府采购法》还只是一部过 渡性的较为粗疏的框架法,有相当一部分重要的细则授权行政法规规定,与政府采购法 密切相关的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也面临着与该法的衔接和修改等问题。可以预测的是 ,由于中国政府承诺在加入世贸组织后两年内启动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的谈判, 这必将为《政府采购法》的健全完善提供新的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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