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需要修改“效率优先,公平考虑”的原则?_劳动生产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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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为了纠正新中国前三十年,特别是“文化大革命”十年中严重的平均主义的错误,曾在分配问题上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现在,根据科学发展观中“以人为本”的发展目标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当然应当把实现社会公平放到更加重视的地位。那么,“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还要不要提呢?有人认为,为把实现社会公平放到更加重视的地位,应该改提“公平优先、兼顾效率”。这样的提法对不对呢?这是一个大的原则问题,很需要开展深入的讨论。

一、“效率优先”的含义是什么

为了更加重视社会公平,是否要用“公平优先”代替“效率优先”?这首先要把“效率优先”的含义弄清楚。“效率优先”中的“效率”就是劳动生产率。“效率优先”,就是要把提高劳动生产率放在社会发展的首要地位。劳动生产率如何才能提高呢?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来看,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科学技术的发展,把科技进步的成果应用到物质产品的生产、精神产品的生产、服务产品的生产中,不断增加产品的数量和提高产品的质量。二是分工与专业化的发展。劳动的分工和专业化,促使劳动者更快地积累专业知识和劳动技能,促使生产工具和生产设备的改进,从而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是社会生产力中人的因素和物的因素在科学技术进步的条件下发挥出更大作用的结果。“效率优先”,就是把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放到社会发展的第一位,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公平优先、兼顾效率”是什么意思呢?那是说,要把实现社会公平放到社会发展的首要地位,把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放到从属的地位。这显然是违背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的。没有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那就绝不可能有共同富裕的社会公平,只能是普遍贫穷。“文化大革命”时期,大家已经尝到过普遍贫穷的滋味。普遍贫穷的社会公平绝不是社会主义所要求的社会公平。邓小平在“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反复指出,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要消灭贫穷,实现人民的共同富裕。他说:“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① 社会主义的社会公平,是社会成员共同富裕的社会公平,它不是以牺牲劳动生产率提高的社会生产力发展为代价来实现。恰恰相反,是以劳动生产率提高和社会生产力发展为前提条件的。所以,“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提法,是不能成立的。

那么,在提出“以人为本”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以后,要求把实现社会公平放到更加重视的地位,应该怎样理解和贯彻呢?这是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

二、什么是社会主义的社会公平

首先,要把社会主义的社会公平同平均主义严格区别开来。平均主义要求人们的生活条件一律平等,这种平均主义思想,一般把它看作是小资产阶级的空想。在现实生活中,我国“人民公社化”运动初期的“吃饭不要钱”,可说是一次超出规模的尝试。按当时主观主义的估计,这种公共食堂的免费用餐,约占农民年收入的70%,其余30%则实行按劳分配。当时认为,这种“吃饭不要钱”,是共产主义按需分配的萌芽。由“吃饭不要钱”逐步推广为“穿衣不要钱”、“××不要钱”,共产主义的按需分配就可以实现了。事实上,公共食堂的吃饭不要钱,就把收入全部吃光了,所谓30%的收入实行按劳分配,完全是一句空话。“吃饭不要钱”实行了几个月,就把存粮吃光了。公共食堂的“大锅饭”难以为继,只好解散,分一点存粮给大家,由各家各户自己烧小锅粥度命。平均主义挫伤了群众的劳动积极性,在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兴起后的最初几年,全国各地工农业普遍减产,以致有“三年自然灾害”之说。其实,这是嫁祸于天,让老天爷代为受过。中国地域广大,不同程度的水旱灾害年年都有,农村人民公社化后的三年,并没有特殊之处,像上海地区,那几年风调雨顺,照样产量极低,连农民自己也吃不饱肚子。农民为什么没有劳动积极性呢?因为公共食堂吃饭不要钱虽然停止了,但公社统一分配的“大锅饭”制度仍然存在。完成了上缴国家的公粮和统购任务,能分配到农民手里的所剩无几。多劳不多得,劳动积极性受严重挫伤是必然的了。这种情况,直到废除了公社统一分配,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以相当于初级社的生产队为基本分配单位,才彻底扭转过来。社会主义的社会公平绝不是平均主义,这是首先要弄清楚的。

那么,社会主义社会公平的内涵究竟应该怎样理解呢?

社会公平当然要表现在社会成员的生活水平上。如果社会成员之间的生活水平差距过大,一部分社会成员连温饱都难以维持,那怎么可能实现社会和谐?所以,社会公平首先应是经济生活上的公平。但是,社会主义的社会公平不应局限于经济方面而还应表现在政治权益上。如果没有政治权益上的社会公平,一部分社会成员处于统治地位,另一部分社会成员处于被统治和服从的地位,那还叫什么社会主义?怎么可能有社会和谐?再者,社会主义的社会公平还应表现在文化权益方面,实现教育公平,让全体社会成员都有受教育的权利,都有机会全面发展他们的智力和体力。从一定意义上看,教育公平是最大的公平,不仅关系到个人的发展,而且关系到国家的长远兴旺发达。总之,社会主义的社会公平,应表现在经济、政治和文化各个方面,使社会全体成员都能有机会享受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成果。

既不能搞平均主义,又要在经济、政治、文化各个方面实现社会公平,那该如何才能实现既定的目标呢?

第一,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科学发展观,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断增强社会的物质基础,推动经济持续又好又快地协调发展。这是实现社会公平最基本的前提条件,没有这个前提条件,社会公平就无从谈起。

第二,必须切实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真正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地位和权力,这样才能使社会公平的实现有政治制度的保障。

第三,必须建立和健全国家的宏观调控。社会公平不可能在市场经济中自发地实现,而必须有赖于国家的干预和调节。例如,实施反垄断的分配调节政策;加强对劳动者薪酬的宏观管理,规定各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建立和完善对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加强税收对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等等。

三、构建和谐社会 推进社会公平

实现社会主义的社会公平千头万绪,最重要的是,贯彻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精神。

影响我国社会和谐的根源在经济领域,主要表现为各种社会利益主体之间的收入差距过大。地区差距、城乡差距、行业差距、职务差距的存在,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不可避免的,但差距过大就不利于各社会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协调和社会稳定。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我国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消费水平的差距,1978年为2.9∶1,2003年扩大到3.6∶1;地区差距更大,2004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上海市为西北地区甘肃省的9.3倍,是西南地区贵州省的13.1倍;职务差距更是惊人,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与一般职工的收入差距,高达十倍、百倍、甚至千倍。特别是农村中失地农民和城镇中无业失业居民这些弱势群体的存在,更使社会不和谐矛盾突出起来。

社会公平和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目前,我国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的,影响社会和谐的社会公平方面的欠缺,具有局部的和暂时的性质。各社会利益主体之间的收入差距过大,是在收入普遍提高的基础上出现的,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的过程中出现的;也是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不断加强的过程中出现的,是经济体制改革中的关键性步骤还没有完成,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矛盾没有很好解决的结果。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和改革过程中的矛盾不断得到处理,社会公平问题必可逐步改善。因此,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公平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我们要有必可实现的信心。事实上,这几年,由于农业税的取消和扶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各项措施的出台,我国农民的经济状况已有较大的改善;在城镇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改善、对困难群众救助的加强、以扶老助残救孤济困为重点的社会福利的发展,以及加快廉租住房建设、逐步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等措施,使城镇居民中弱势群体的经济状况也有所改善。

但是,对于社会主义公平实现的过快过高的要求也是不现实的。促进社会主义公平的各项措施,主要依靠社会主义国家来运作,而国家在这方面的各项措施都以国家财政力量为后盾。免征农业税对城镇居民中弱势群体的各种资助,以及各种社会福利措施的开展,都要大幅度地减少财政收入和增加财政支出,只能随着国家财力的逐步增强而加大力度,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把各种社会公平方面的问题都解决。同时,还要看到,国家财政干预只是解决问题的一种手段。社会主义社会公平的实现,从根本上说还是要依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不断加强和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逐步缩小。例如,由城乡差距产生的社会公平问题,取消农业税和工业反馈农业的其他措施,是必要的和有效的。但这方面问题的根本解决,却有赖于农业工业化和农村城镇化的进展。对城镇居民中弱势群体济困扶危的各种救助措施,对于缓解和防止矛盾激化也是必须的和有效的,但这方面问题的根本解决,却有赖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稳步推进,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的妥善解决。这两方面的问题,在我国人口众多、人均资源占有量很低的基本国情没有改变的条件下,都不可能很快解决。所以,实现社会主义公平是一个长期的历史任务和逐步实现的过程。既要看到解决这个问题的必要性、紧迫性和可能性,也要防止急躁冒进和简单化处理。

四、初步的总结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是在“文革”结束以后改革开放的过程中提出来的。当时提出这个原则,强调提高劳动生产率,即发展社会生产力的重要性,是为了纠正“文革”期间极端平均主义错误思潮。现在,极端平均主义思潮已经被克服了。在当前的历史条件下,是要大力贯彻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发展目标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势必要求把实现社会公平放到更加重视的地位。在这样的情况下,还要不要保留“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呢?这是一个须进一步探讨的问题。笔者认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虽然是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提出来的,即使在目前,也并无错误,保留这一原则也是可以的。但是,与要求把实现社会公平放到更加重要的地位,至少在书面上是有些矛盾的,因此,“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可以不必再提,但是,绝不可以倒过来,用“公平优先、兼顾效率”来代替“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把实现社会公平放到更加重视的地位,不是以否定“效率优先”为代价来达到,而仍然是在“效率优先”的前提下来实现的。

“效率优先”,即劳动效率的提高和社会生产力又好又快的发展,始终是社会发展中占第一位的因素。科学发展观首先要求抓好经济发展,不断增强社会发展坚实的物质基础,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解决前进道路上的矛盾,在更大范围内更有效地实现社会公平。

应当看到,社会公平的实现是有阶段性的,既取决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又取决于社会经济制度的性质。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通过社会主义革命,消灭了资本主义私有制,也就消灭了由劳动力作为商品买卖新产生的资本主义剥削与被剥削的不公平。但在社会主义阶段,只能实现按劳分配的公平,还不能消灭由城乡差别、工农差别、脑体差别所产生的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和由此而产生的生活水平的不平等。只有到了生产力高度发展,三大差别已经消灭的共产主义高级阶段,才能实现按需分配,从根本上消灭社会成员之间生活水平上的不平等。我国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适应于多层次社会化的生产力水平,在经济体制上,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基本经济制度,从而,在分配方式上,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同时并存,允许资本、管理、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在这样的条件下,实现社会主义的社会公平,必须标本兼治,从最迫切、最低限度的目标做起,逐步推进。首先要保证城乡弱势群体中最困难的那一部分人的生存权,保障他们最基本的生活条件,然后逐步缩小社会各阶层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为实现这样的目标,最直接的手段,就是运用财政手段进行再分配,对高收入群体按较高的税率抽取税金,然后通过财政手段济困扶危,扶持农村和中西部地区的发展,而解决问题的根本手段,则是扎扎实实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胜利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各项措施。

我们很高兴看到,自从科学发展观的提出,特别是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以来,实现社会公平的各项措施陆续出台,城乡居民弱势群体中生活最困难的那一部分人的生活和医疗条件已有保障,由城乡差距、地域差距、行业差距产生的社会不同阶层主体之间的收入差距,特别是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已明显缩小。社会主义社会公平的逐步实现,在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中是完全合乎规律,不容怀疑的,但也不能操之过急。

注释:

①邓小平:《在武昌、深圳、珠海、上海等地的谈话要点》,见《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7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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