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村规民约治理的形成及其与现代法治的关系论文

论村规民约治理的形成及其与现代法治的关系论文

论村规民约治理的形成及其与现代法治的关系

黄永林 袁 渊

摘要 :村规民约作为一种乡村社会治理制度,它以自治和德治的方式在传统乡村社会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文在探讨村规民约治理功能的形成和发展历史过程的基础上,分析了传统习俗文化与现代法治文化在乡村治理中的共存与冲突,进而重点论述了村规民约治理体系与现代法治体系的关系。在当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探讨发挥村规民约的社会治理作用,探索法治、自治、德治相结合的治理模式,实现治理手段的创新,对实现乡村社会充满活力、和谐有序,具有重要理论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

关键词 :村规民约 乡村治理 法治 德治 关系 重建

村规民约作为一种村民约定俗成、达成共识和默契的治理制度,它以自治和德治的方式,在传统乡村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当今,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发挥乡规民约等基层自治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2018年12月27日,民政部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民政部、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中央文明办、司法部、农业农村部、全国妇联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0年全国所有村、社区普遍制定或修订形成务实管用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推动健全党组织领导下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现代基层社会治理机制”。这是新时代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资源,进行创新性转化和创造性发展,充分发挥村规民约积极作用,创新乡村社会治理内容与手段,打造共建共治共享乡村社会治理格局的重要举措,这对推动乡村形成多维度依法治理,不断提升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探讨村规民约治理功能形成的历史,分析传统习俗文化与现代法治文化在乡村治理中的共存与冲突,论述村规民约治理体系与现代法治体系的关系,探索法治、自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模式,为乡村振兴提供和谐稳定的社会保障。

一 、村规民约治理的功能形成和作用发挥

村规民约,也称乡规民约,它是一种由乡村民众集体制定,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觉履行的乡村社会公约。它产生和形成在一定历史时期和时代背景下,在传统乡村社会治理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村规民约产生的礼俗和制度基础

1.村规民约起源于远古公共礼俗活动

在远古社会,人们常常在公共场所举行祭祀、集会、歌舞、庆典等公共仪式,人人都是仪式的参加者。此时,所有的能量在瞬间聚集、释放,人们在那时融为一体,而整合、调适和规范社会群体行为的内在机制就是依靠约定俗成的民间习俗的规范功能,大规模的集体性活动使得民俗规范功能得到极大的发挥,这种民俗规范机制就是最原始的“村规民约”形态。

俗是什么?《说文解字》云:“俗,习也”。《释名》曰:“俗,欲也,俗人所欲也。”郑玄《周礼注》解释说:“土地所生习也。”《周礼·地官·大司徒》认为:“以俗教安,则民不偷。”贾公彦疏:“偷,苟且也。”享受生活是人类本能欲望,个体的欲望既可以成为推动社会前进的动力,也可以成为滋生危害社会罪恶之源。因此,必须对个体欲望进行规范和约束。俗是人们在长期的日常生活和社会实践中形成的风俗习惯,是民间依靠道德教化和制度管控约束个体欲望、规范个体行为的准则。

在中国广大的传统乡村,千年百年来乡民们“依礼而行,循俗而做”“按礼俗而治”。民间习(礼)俗由于重道德教化功能,而成为乡民为人处事的准则,调解人际关系的一种手段,以及有效维持乡村稳定的工具。在传统乡村社会中,民间习俗作为一种治理手段具有多种表现形式,而最直接、最具代表性的表现形式就是村规民约,它具有地方性、实践性、道德性和自发性特征。

工程地质勘查质量管理标准化的目的是统一地质勘查单位质量管理标准,充分发挥质量管理体系在地质勘查单位管理中的主导作用,提高地勘单位管理水平,保证地质工作质量。质量管理规范明确了对地勘单位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组织职责、人力资源管理、基础设施管理、工作环境管理、项目建设、招标承包管理、物资采购明确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理、质量管理、项目的质量验收、质量管理活动的评价和改进等。

2.村规民约旨在构建乡村区域社会责任共同体

在古代中国,村规民约最初是村民以相互帮助救济为目的,互相劝勉共同遵守的一种规则约定。村规民约构建的是区域内人人有责、人人平等的社会体系,通过乡民受约、自约和互约而保障乡村社会成员的共同生活和共同进步。大约在周代,底层社会就开始有制定“村规民约”的习惯了。《周礼·地官》还记载有西周乡里敬老、睦邻的习俗:“令五家为比,使之相保;五比为闾,使之相受;四闾为族,使之相葬;五族为党,使之相救;五党为州,使之相赒;五州为乡,使之相宾。”这其中的“相保”“相受”“相葬”“相救”“相赒”“相宾”就是比较典型的“村规”,只是尚未以村规命名而已。《孟子·滕文公上》就有“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的记载。由此可见,当时制定村约的目的在于让生活在一起的人们形成一个共同体,大家平时相互约束、相互规劝;遇到庆赏喜事,大家共同分享;面对刑罚危机,大家则一起承担,分解责任。这可能是最早社会责任共同体的形态记载。

在中国封建社会的管理系统中,“政不下县”的郡县管理体制是历代统治者大致遵循的一个准则,这给县以下的基层乡镇、村落治理留下了很大的自治空间。秦晖教授概括为:“国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注] 秦晖:《传统十论——本土社会的制度文化与其变革》,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3页。 。社会控制管理系统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以法律和政令为代表的“硬性”管控;一种是以民间习俗为代表的“软性”约束。我国幅员辽阔,各地乡村的人文、历史、经济等因素复杂多样,国家机构很难做到全覆盖的管理。因此,底层乡民社会生活不可能完全进入“机构”管理范围。于是乡村社会的运行主要靠民间习俗这种不成文的“软控”系统,即“村规民约”来进行调控。乡村社会秩序的维系不以强制的行政命令为手段,依靠的是传统民间习俗的“调整”这种软性自控系统。所谓“官为民计,不若民之自为计”,植根于乡民思想意识的“村规民约”成为乡民共同制定并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成为广大乡村自治的重要手段,其作用往往比法律来得更加直接和有效。

3.村规民约填补了国家“政不下县”制度对乡村管理的缺位

(二)关于村规民约治理功能特征和作用的历史记载

1.北宋《吕氏乡约》建构了以道德为中心的治理模式

在中国已发现的文献记载中,最早成文的村规民约可能是北宋陕西蓝田吕大钧(1031-1082)制定的《吕氏乡约》。它是将当地乡村正在实行的一些民间礼俗习惯条款收集起来,加以整理,简化为若干条规约,并见诸于文字,其目的是使乡民在自我教育、自我约束中进行自我管理与完善,从而形成乡村社会良好的风气。《吕氏乡约》由民众自己制定,采取自愿原则“其来着也不拒,去者也不追”,内容涵盖四个方面:“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其中“德业相劝”定为首目,“德谓见善必行,闻过必改。能治其身,能治其家,能事父兄,能御童仆,能事长上,能睦亲故,能择交游,能守廉介,能广施惠,能受寄托,能救患难,能规过失,能为人谋,能为众集事,能解斗争,能决是非,能兴利除害,能举官职。凡有一善,为众所推者,书于籍,以为善行。”[注] 牛铭实:《中国历代乡规民约》,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14年,第105页。 《吕氏乡约》的基本主张是树立共同的道德标准,使个人行为有所遵循,可谓是以道德建设为中心全面构筑的乡村自治秩序的蓝图,但可惜的是在关中推行没有多久,北宋就被金人所吞灭,没能推广下去。但《吕氏乡约》作为村规民约的鼻祖,对后世影响很大。

2.南宋《增损吕氏乡约》加强了道德礼仪的治理功能

南宋时期,朱熹(1130-1200)有感叹当时德丧礼废,影响到了社会的安定:“呜呼!礼废久矣。士大夫幼而未尝习于身,是以长而无以行于家。长而无以行于家,是以进而无以议于朝廷,施于郡县,退而无以教于闾里,传之子孙,而莫或知其职之不修也。”于是由儒家倡导的“尊祖、敬宗、收族”扩展到“严宗庙、重社稷”的家国意识,他在吕大钧《乡约》和《乡仪》的基础上,进行重新补改编写,合并了《乡约》和《乡仪》的相关内容,并且增加了大量礼仪内容,后称之为《增损吕氏乡约》。朱熹增改的乡约把礼仪条规集中到乡约中,根据长幼尊卑的顺序,列举了造请拜揖、请召送迎、庆吊赠遗等诸礼节,各项礼仪的规定都非常具体,这一增订大大增加了道德礼仪培育的成分。由于朱熹的学术地位很高,他提倡的乡约通过礼制的仪式感,促进了乡约的传播和发展,为后世乡村道德体系的形成奠定了精神内核和形式架构。[注] 刘志松:《乡规民约与乡村振兴》,《光明日报》,2018年5月2日。

传统村规民约的内容既包括了与村民生产生活密切联系的某些具有法律因素的内容,同时也结合本村的实际进行了适度的延伸和发展,它从人情和道德伦理出发,制定出合情合理的行为准则,它既非纯粹的道德规范,也不是完全的法律规范,而是介于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准法规范。[注] 李可:《习惯法——一个正在发生的制度性事实》,长沙:中南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86-87页。 它熔法律、道德、礼仪等要素于一炉,既有替法惩戒效果,又有道德教化作用,成为农村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之一,其社会整合力具有不可替代性。村规民约治理是基于每个乡民都能自觉做到自我约束、自觉遵守规矩基础上的以道德为主的治理方式,但是这只是一种理想化的治理。就现代乡村社会状况而言,乡村治理离不开法治。违法必究,严格追究违法犯罪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这是依法治国的必要保证,是法律威严的重要体现,也是保持乡村社会良好秩序的根本保障。

宋代官方对乡约组织采取的是一种不反对也不鼓励的态度,而到了明代,朝廷则大力提倡和推广乡约,王守仁的《南赣乡约》便应运而生,影响也最广。

王守仁(1472-1528),字伯安,学者称阳明先生,明代名臣大儒。他45岁时升任督察院左佥都御史,巡抚江西赣州、福建汀漳等地,次年改为提督。出于“剪除盗贼”的防务需要,他曾强制推行过《十家牌法告谕父老子弟》,其目的是各家“务要父慈子孝,兄爱弟敬,夫和妇随,长惠幼顺,小心以奉官法,勤谨以办国课,恭俭以守家业,谦和以处乡里,心要平恕,毋得轻意忿争,事要含忍,毋得辄兴词讼,见善互相劝勉,有恶互相惩戒,务兴礼让之风,以成敦厚之俗”。[注] 《王阳明全集》全译本,北京:北京燕山出版社,1997年,第96-97页。 王守仁在平定福建、江西、广东等地数十年的祸乱后,为了对初定的社会进行有效治理,正德十三年十月,特颁布了《南赣乡约》,内容主要包括强调相互帮助、维护社区治安、进行社会监督和移风易俗等方面。其目的是“故今特为乡约,以协和尔民。自今凡尔同约之民,皆宜孝尔父母,敬尔兄长,教训尔子孙,和顺尔乡里。”通过加强以自我约束和控制为主的基层社会治理,使乡民“死丧相助,患难相恤,善相劝勉,恶相告戒,息讼罢争,讲信修睦”,从而“为善良之民”,“成仁厚之俗”,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与《十家牌法告谕父老子弟》相比,《南赣乡约》呈现出去官方化、去军事化的倾向,更符合百姓日常生活的基本要求。但与《吕氏乡约》相比,其政府性更强,成为政府督促推行的一种制度。王守仁推行的乡治,使当时南赣地区风气焕然一新,“民无重赋,家有田耕,城郭乡村,一派清明”。[注] 刘志松:《乡规民约与乡村振兴》,《光明日报》,2018年5月2日。

村规民约有效地填补了国家对乡村管理的空白,经历代儒者与统治者的提倡,逐渐普及到全国,在传统乡村社会治理中发挥了独特的作用。关于村规民约在现代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最近有篇专题实证研究报告指出:“乡村治理规范不仅包括国家法律,而且还包括村规民约等其他社会规范。村规民约能够较好地实现国家法对乡村的治理,满足村民的法律需求,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又能吸收保留传统习惯法中的有益内容,实现村治在传统与现实之间的赓续。……通过调查发现,当前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集中表现在发扬基层民主、管理公共事务、分配保护资产、保护利用资源、保护环境卫生、促进团结互助、推进移风易俗、传承良善文化、维护乡村治安、解决民间纠纷等方面。”[注] 陈寒非、高其才:《乡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实证研究》,《清华法学》2018年第1期。 由此可见,村规民约作为乡村社会的一种治理手段,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都发挥了积极的重要的作用。

刘培峰:学科建设的关键是出现有影响的研究成果和培养一批人才。要实现这一目标,传统工艺的学科建设有什么具体途径?

二 、传统习俗文化与现代法治文化的冲突

中国农村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国家不可能真正将管理触角伸入到乡村社会的方方面面,更不可能事无巨细地来解决村庄层面的各种问题,国家法律所调整的只是一部分社会关系,有许多社会关系不是靠法律,也不需要靠法律去调整,诸如一般赌博、斗殴和迷信活动,一般邻里、家庭、婚姻纠纷或轻微的虐待、遗弃等不道德行为和不良现象。然而,这些行为如不及时制止,让其发展,就有可能成为违法犯罪的行为,危害社会治安。于是民间组织和制度可以发挥类似法律的作用,能将国家法“有所不为”与民间法“有所为”合理地结合,弥补国家立法在乡村社会的“规则缺席”。村规民约制度就其本质来说是一种乡民自治制度,所谓“官为民计,不若民之自为计”,在国家法律无法触及的生活规则和道德伦理领域里发挥重要作用,填补了法律管不着的真空地带。

(一)乡村治理组织的宗族化问题

有学者认为:“在传统中国社会,事实上存在着两种秩序和力量:一种是‘官治’秩序或国家力量;另一种是乡土秩序或民间力量。前者以皇权为中心,自上而下形成等级分明的梯形结构;后者以家族为中心,聚族而居形成‘蜂窝状结构’的村落自治共同体,连接这两种秩序和力量的是乡绅精英阶层”[注] Vivienne Shue,The Keach of the State Sketches of the Chinese Body Politic .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98,p.178.。乡村礼俗制度是建立在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制度基础上的、与每个家庭和个人的利益和情感密切相关的乡村治理制度。它历经几千年而不变,维持着乡村社会结构稳定和秩序井然。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家在乡村走集体化道路、建设人民公社政权,强化党组织的领导,这使乡村原有的以宗族长老所主导的礼俗治理制度失去了合法性基础,而逐步消失。改革开放后,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使乡村集体组织解体,撤社建乡使国家政权力量从基层村庄回撤到乡镇,导致基层组织的管理权威和服务能力弱化。在这样的乡村基层组织缺失的背景下,乡民以血缘为纽带的家族观念得以强化,遇到纠纷通常首先想到的往往不是去找乡村基层党政组织,而是寻找亲友关系或家族势力帮助,这使得原本己经销声匿迹的宗族组织在中国乡村开始复活。同样,传统村规民约制度所形成的以广大乡民自愿参与公共事务的组织模式,在当今有些地方被异化为以某一宗族为主体、以血缘和家庭为纽带进行局部管理的民间组织形式。对这类宗族性组织在团结村农抵御个体难以承担的自然和经济风险,以及开展公益事业方面的作用要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客观评价,但是宗族文化与民主政治毕竟是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文化,宗族势力的发展对乡村民主政治建设具有的消极影响不可低估。一些地方宗族组织由于法制观念严重缺失,其在逐步强大后,成为与政府和法律相抗衡的一种“法外组织”和显性权力,严重阻碍了村民依法民主自治的顺利推进。

(二)乡村治理思维的情感化问题

Drug dose-response curve was fitted with Hill Eq 2.

“传统教学中学生习惯了听,习惯了被灌输,我们必须改变传统课堂中‘老师滔滔讲,学生昏昏睡’的现象,高效课堂就是一个非常有效的途径。”盛庆余说,“高效6+1”课堂模式在内地已经普遍应用,但在新疆还处在探索阶段。

(三)乡村治理模式的经验化问题

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指出:“传统是社会所累积的经验……在乡土社会中,传统的重要性比现代社会更甚,那是因为在乡土社会里传统的效力更大。”[注] 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三联书店,1985年,第48-51页。 几千年的农业文明传统,形成了中国农民不思改进、知足常乐、小富即安,以及对各种革新有一种恐惧和拒斥心理,凭借着传统、风俗、习惯、经验而自在自发地生存与活动的消极的、被动文化心理,这深刻地影响着现代社会的创新,包括现代法治社会的形成。例如,遗产继承权是我国宪法、民法、婚姻法和继承法规定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了已出嫁的女子特别是久已出嫁的女子可以回娘家继承其父母的遗产以及继承方式。但在农村地区,按照以往传下来的“规矩”(即经验模式),已出嫁女子基本上是不能回娘家继承遗产的。尽管这种继承“规矩”在许多地方得到了普遍认可,并且现在仍在实行,但它显然违背了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在现实乡村社会生活中,这种法制原则与“老规矩”的矛盾冲突还比较普遍。比如,受传统宗族社会家长统治下的财产共有制“老规矩”的影响,家族和家庭财产处置一般由族长或家长说了算,民众一般都缺乏个人产权观念和维权意识;受“小人言利,君子言义”的“传统观念”影响,中国古代尽管有高额的商业资本,却没有经济法。在传统乡村社会处理违规违约者时,往往通过经验和习惯去协商解决。笔者认为,中国社会由人治走向法治的最大阻力之一来自传统文化的习惯势力,传统经验和习惯作为潜在规则至今还强有力地影响着中国民众的交往行动,影响着社会的政治和经济活动的健康发展。因此,在当今建设法治社会的过程中,必须充分认识“礼治秩序”所造成的习惯势力对法律建设和执行可能发生的阻碍,在继承中华优秀传统礼俗内核的基础上,打破过分强大的传统日常习惯和经验治理模式,发展理性化法治思维,以科学精神、民主理念和法治体系维护乡村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三 、村规民约治理体系与现代法治体系的关系

乡村振兴,治理有效是基础,秩序稳定是保障。现代乡村社会治理手段,既包括以法律为依据的法治,也包括以村规民约为特征的村民自治等。尽管这两者治理方式不一样,但它们都是通过规范乡民行为,达到维护乡村秩序、保障乡民权益的目的。当前,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我国乡村治理必须在大力推进依法治理的前提下,推进乡村治理创新和转型,整合乡村治理资源,重塑村民自治管理组织体系,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提升乡村治理能力。正确认识并处理村规民约治理体系与现代法治体系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彼此不同的治理功效,实现善治与法治互补统一,达到既能满足国家治理的现实要求,又能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需求的目的。

(一)村规民约治理是依靠民间习俗,现代法治是依照法律法规

二是随着三峡等控制性工程建成造成长江中下游水文情势发生改变,现有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计算成果也需要按照新的水文条件做进一步的复核和调整。

2.2.1 AChE溶液 精密称取AChE,溶解于PBS缓冲液(pH 8.0)中,配制成0.28 U/mL的酶溶液供Ellman比色法使用;配制成7.8 mg/mL的酶溶液供AChEI的鉴别使用。

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第20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乡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这是乡规民约在现代乡村存在的法律依据。现代村规民约的制定与执行必须遵循以下法治原则:其一村规民约治理必须“依法而治”。这里的“法”,首先是指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的相关政策制度。它虽然是由村民通过村民会议自主制定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村民们想怎么制定就怎么制定,而“合法性”是对村规民约最基本的要求。村规民约是基于法律授权而制定的,是用来填补法律空白的,而不是用来替代法律的。因此,村规民约中规定的事项不得与正在实施的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含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等合法权利的内容。其次,村规民约的有效性受到法律限制。一方面,现代村规民约是村民基于法律的授权,按照法治精神,适应村民自治的要求,依照村民集体的意愿,由共居同一村落的村民在生产、生活中根据风俗约定俗成的自我约束规范,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确立的、具有强制性和习惯性的行为规范。另一方面,村规民约中的内容,凡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或与现行法律相冲突的,均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够用来约束村民。在实践中必须对于村规民约特别是一些惩罚性规定,要进行严格仔细的法律审查,不能出现越出法律规范的一些规约条目。如果规约中含有侵犯村民法定权利的条款,即使已经过村民会议的同意,在法律上也是无效的。其三,村民不仅要遵纪守法,而且要履行村规民约的权力与义务。村规民约强调村民除依法享有国家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外,还享有本村规定的权利;村民除了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外,还必须履行本村规定的各项义务。

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中指出:“在社会发展到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求,把每天重复着的产品生产、分配和交换用一个共同的规则概括起来,借以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共同条件。这个规则首先变现为习惯,不久便成了法律。”[注]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11页。 这段话深刻揭示了共同规则与习惯和法律的关系,即习惯、禁忌、约定等民间规则是法律的雏形,法律是民间规则的升华。村规民约类似国外的习惯法,作为一类社会规范,它是村民共同认可的“公约”,是村民自治制度化、规范化的存在形式,是实施村民自治的基本依据。

有法可依是依法治国的法律前提,也是依法治国的首要环节。现代乡村治理要采取符合乡村社会特点的方式,既要注重运用现代法治理念和方式,更要注重发挥乡村传统治理资源和经验的作用,实现传统礼俗治理与现代法治治理的统一。

(二)村规民约治理是内心道德自律,现代法治是外在权力约束

3.明代《南赣乡约》实行政府推行与民间约束结合的社会治理

中国自古就是人际关系极其发达的社会,人们一向信奉“礼之用,和为贵”。在熟人社会,人们主张讲情面,倾向于“无讼”。传统村规民约制度治理是基于熟人社会环境,以相互信任为前提,以约定俗成公认合适的行为规范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因此,在传统乡村社会,人们常常以宗法、习惯和伦理等方式化解彼此之间的纠纷,除重大刑事犯罪之外,人们并不关心其纠纷的适用法律。这种根深蒂固的人情关系传统深刻影响着现代法治理念的树立,法律规则的执行。比如,乡村中若发生伤害案件、财产案件甚至类似强奸的刑事案件,当事村民往往是通过家庭和一定的组织成员出面进行“和平谈判”以求“私了”。因为村民认为提起诉讼是一件劳民伤财的事情,它不仅要花费时间和经费,还有可能达不到自己想要的结果,而且还会影响人际关系。在农村,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相对比较近,大部分有亲属血缘关系或是邻里同村的“熟人”,“私了”既能够使事情得到永久性的解决又能够维持自己原有的那份邻里、亲情等社会关系。这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在各种社会关系当中,纯粹的伙伴型关系不适应与法律调整。在伙伴型关系中,各个成员之间的态度、情感是由彼此之间的信任、情感所保证的,而不是由正义、由绝对遵守明确的义务等方法所保证的。”[注] 莫迪斯·艾德勒、查尔斯·范多伦:《西方思想宝库》,西方思想宝库编委会编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943页。 如,四川某村村民代表会议以村规民约“否决”了法院判决,集体反对两位外来的但已经与本村男子离婚的女子继续拥有村民户口和领取土地补偿金。村民代表的理由是保护村庄公共财产免受“外人”的贪图。这一案例令人深思:国家法律是国家专门机关制定并由国家保障实施的行为规则,是全国人民利益的整体表达,体现了国家权力与意志。而村规民约是在村民地域范围内调整人与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非国家强制性的行为规范,是一定区域内乡民共同利益(对国家法律利益而言是微观利益)的表达,这种表达根据有地域性和情感型特征。因此,国家法律与村规民约在法与情方面的矛盾冲突在现代社会将更加突出。当今乡村社会正由一个典型的“传统乡土社会”向“现代乡村社会”过渡,农村人口流动性的增强,使乡土社会的血缘性和地缘性逐渐减弱,乡村正由熟人社会向“半熟人社会”加快演化。为了防范这种“陌生人”之间的相互侵害,有必要预设相关的法律规则,使社会生活能够统一于人们共同服从的法制规则之中,避免“熟人社会”情感因素的影响,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村规民约德治与现代法治并非对立关系,德治和法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法治是一种基于国家力量和法律制度,对公民行为进行强制性约束的治理方式,是靠权威性的法律制裁的“他律”,具有暴力性和强制性特征。德治是以社会伦理道德来规范全体成员的行为,通过提高整个民众的道德水平,到达社会和谐的治理方式。法治是外在的法律约束,道德是内在的意识自律;法治治于行,德治治于心。道德是立法的基础,也是执法、守法的基础。现代乡村社会远不是传统民风淳朴、人心向善的乡村社会,道德的滑坡、利益的诱惑,使一些乡民铤而走险,以身试法事件时有发生。2018年1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指出:乡村治理“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确保乡村社会充满活力、和谐有序。”[注]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央人民政府网》,2018年1月2日,http://www.gov.cn/zhengce/2018-02/04/content_5263807.htm,2018年12月20日。 现代乡村治理,一方面,必须以理性的眼光重新审视村规民约,发掘其合理内核,去其糟粕取其精华,推陈出新,加以利用。深入挖掘其中所蕴含的优秀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并进行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不断赋予新的时代内涵,不断丰富其表现形式,充分发挥其凝聚人心、教化群众、淳化民风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现代乡村社会治理必须实现传统道德治理与现代法治的统一,每一个公民,既要不断增强法律意识,也要不断提高道德修养。在享受法律所赋予权利的同时,还应做好应尽的义务,对家庭、社会、国家乃至全人类负责,使道德规范与国家法律等其他社会规范协调、互补、互动,共同在乡村治理中发挥自律、互律的作用。

在依法治国的今天,要在乡村积极探索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治理模式,在加强法治的同时,注意发挥村规民约德治功能,促进“三治”相结合。[注] 周尚君:《乡村治理的法律规制及其限度——兼以云南德宏某村“村规民约”为参照》,《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8年第6期。 对善良者施之以德,在褒扬中受推崇;对恶者绳之以法,在制裁中受惩处。以法治“定纷止争”,以德治“春风化雨”,以自治“消化矛盾”,以党的领导统揽全局,加快形成自治为基、法治为本、德治为先“三治”结合的治理格局,是乡村走向善治的必由之路。[注] 韩俊:《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八个关键性问题》,《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8年第4期。

(三)村规民约治理靠民间力量自治,现代法治靠国家机构执行

如前所述,传统的村规民约治理是基于民间习俗制度和道德伦理文化的治理模式。在当代乡村社会转型过程中,一方面现代乡村民主法制建设需要传统习俗制度和道德伦理文化的支持;另一方面传统习俗制度和道德伦理文化培育了中国社会文化顽强的延续力,酿成了不能与时更进的历史惰性,阻碍了现代乡村民主法制社会的自发形成。这种传统习俗制度与现代民主法制文化在角力过程中的张力,无论是在组织形态上,还是在思维逻辑和执行方式方法上都程度不同地表现出来,并影响着乡村社会治理。

制定和实施村规民约的组织力量不是国家权力机构,而是民间自发组织的力量。传统村规民约的制定和实施靠民间组织,如《吕氏乡约》中“主事”的具体做法是:“约正一人或二人,众推正直不阿者为之。专主平决赏罚当否,直月一人,同约中不以高下、依长少轮次为之,一月一更,主约中杂事。”即村民共同推选办事公道且有威望者做约正主事,另选一人为“直月”轮流执事,月终如有善行者则加以奖励,有过者则加以劝改。[注] 牛铭实:《中国历代乡规民约》,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14年,第108页。 这种依靠民众自愿参与、民主推荐产生主事机构的村规民约组织,实行了乡村民主管理,带有明显自治色彩和民主因素。

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或地区运用法律规范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时所形成的各种制度,是对全体公民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社会规范),通常由社会认可、国家确认的立法机关制定,并靠国家的权力(主要是司法机关)来强制保证实施,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国家的统治工具。这里“国家”是指政治权力,在现代国家没有形成前,部落也是政治权力。依法办事,执法必严,这是依法治国的中心环节。现代法治是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严格依照法律制度的规定办事,坚决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保证裁判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满足社会成员对效益的需求,真正做到依法治国具有重要的意义。

村规民约组织的民间性与自发性与国家司法机构的官方性(政府性)与强制性有着明显的区别。前者是民众自己组织施行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而后者是官方权力机构颁布和强制执行。现代乡村治理只有民间自治与国家法治两者形成合力,共同作用于社会治理,才能真正实现乡村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当今更应当重视乡村社会中自下而上的内生性自治组织的培育,并通过自治组织的建设,如善于利用乡村红白理事会、村民理事会、议事会等民间组织进行基层治理,使其能够成为乡村基层政府的有力帮手,起到重构乡村社会伦理、增强乡民对于乡村社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重建乡村社会团结、提升乡村社会治理能力的作用,最终实现乡村治理的和谐有序进行。当今,我国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就是要坚持民主与法治的统一,在这样的背景下,具有民主因素的村规民约治理与现代法治在乡村获得了一种共存共谋共治的关系。

(四)村规民约治理在熟人社区推行,现代法治在全民社会实施

就村规民约治理来说,它面对的是一个相对封闭型的社会,是一个以熟人为主与人情浓烈的传统乡村社会。村规民约是由村民们日常生产、生活中的知识渐渐发展成清晰明确的规则,逐渐被乡民群体内部共约、共信共行的村社区的公共行为规范。这种是基于传统与经验进行自发管理模式,使得乡村社会具有超强的稳定性。村规民约不是“法定”而是“群定”的,村规民约是村民会议基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授权而制定的,因此,只要其遵循了法定程序且内容合法,就具有法律效力。它不仅是村民自治的依据,也是村民组织对当地农村进行管理的依据,村民都应当受其约束。因此,那些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以及不属于村办的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有关的村规民约,自觉地约束自己的行为。

氮肥工业的发展在化解过剩产能、优化产业结构前提下还要通过创新来调结构促升级,引领经济发展。顾宗勤强调说:“中国氮肥工业要聚焦技术创新这一行业短板和弱项,继续建设国家级研发合作平台,为行业实现新旧动能转换增添动力。”绿色发展已经成为中国氮肥工业发展的主旋律,企业在发展中要严格执行三废排放标准,通过标准倒逼行业节能减排工作。

就国家法治来说,它面对的是一个纷繁复杂的开放式社会,不仅包括广大的传统乡村,更包括发达的现代都市。在这样的社会中,人们之间缺交流,彼此陌生,由于每个人的理想不同、追求不同、社会职业分工不同等,各自的发展方向各异,人际关系也受到不同社会情境中角色的主导。对这样庞大复杂多样化的社会进行治理,必须依靠针对全社会所有公民都必须遵守的法律制度治理来完成。法律制度是现代性“规则之治”的一种权力话语表述,它体现出现代的社会整体结构受到来自“法律的社会控制”(外部关系视角)与法律自身的形式理性(内部规范视角)的双重规定。这种规定不仅要求社会在法律规则的治理范围内,事无巨细地有法、依法而治,而且规定该治理是一种形式理性化的抽象活动。它不会因为具体事件的情态变化而忽略自身的追求及其对社会生活的规制:形成普遍性规则以及规则性生活格式。[注] 周尚君:《乡村治理的法律规制及其限度——兼以云南德宏某村“村规民约”为参照》,《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8年第6期。 在依法治国的今天,任何组织、机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以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法律维护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

正是由于华文教育的缺失,华裔青少年自出生所接受的就是居住国的语言与文化教育,而对中华文化缺乏了解和认同。可是,身为华族又不能被驻在国民众所接受,因而变得身份模糊、迷失自我。即使是华文文化保留较多的新加坡也由于受强势的西方文化的影响与渗透,在接受西方教育的同时,渐渐失去对祖籍国文化的传承,因而失去中华文化之根。缺乏学习、领悟中华文化的机会,自然导致华裔青少年难以形成民族的自觉意识和自豪感。于是,华族传统习俗对于青少年来说已显得可有可无,其存在已不是一种内心的体验和需求,而只是一种无实体联系的形式罢了。

综上所述,村规民约治理是一种局部的、特殊的、有条件的社会治理方式,而法治是一种全局的、普遍的、无差别的社会治理手段。熟人社会的村民对村规民约的遵守往往是本能的、非理性的;而法治社会的公民对法律规章的遵守往往是习得的、理性的。村规民约治理是将传统礼俗规范生活化和具象化,依据传统道德精神维护传统乡村社会秩序的一种传统治理方式;而法治是依仗现代国家权力、依据现代法律精神管理现代社会全体公民的一种现代治理方式。因此,村规民约治理必须在依法依规原则下的治理,而这种治理也只能是法治的一种重要补充,而不能代替法治。

锡兰桂属于Cinnamon型肉桂,精油特点是甜而不辣,其突出的花果香是其他几种肉桂所没有的。花果香主要来自3-苯丙醛、芳樟醇、石竹烯和丁香酚等成分,丁香酚是其与Cassia型肉桂最大不同之处。Cassia型肉桂的辛辣适合烹饪肉类时加入以除腥增香,而锡兰桂甜且柔和的香气特征更适合咖啡、花茶、甜品等调味。

现代村规民约是建立在村民自治权基础上的村民民主管理制度,通过群体自我管理与监督起到维护乡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的作用。现代乡村社会仍具有熟人社会和人情社会的特征,现代乡规民约的制定依然要遵循熟人社会规律。首先,要尊重农民的主体性,提升农民参与乡村治理的积极性,将农民群体的主体性权利置于乡村社会治理逻辑中,从农民的主体性需求出发改善当前乡村治理的困境。其次,深入挖掘优秀传统农耕文化蕴含的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特别要善于利用人情、道德、习俗等优秀传统文化要素,弘扬主旋律和社会正气,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改善农民精神风貌,提高乡村社会文明程度,焕发乡村文明新气象。[注] 郑会霞:《构建新时代乡村治理体系》,《学习时报》2018年8月31日。 加强农村思想道德建设,引导形成与法治相辅相成的德治。

振兴乡村文化的意义,在于造福乡民,提升他们的生活品质,拓展他们的发展空间,引领他们的文明进步。我们应当以更加开放性的思维,去充分激活乡土传统的文化精华,积极探寻乡土文化的现代表达,充分释放乡村文明的核心价值。有学者提出:“乡村礼俗重建的路径,就长远而言,在观念层面上,有赖于社会健全的现代化理念的生长生成,乡村社会合理想象的重新激活及其在现代化理念中的合理序位;在实际层面,则有赖于乡村社会的整体建设,尤其是和谐社会乡村人文生态的建设,建设和谐乡村人文秩序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方面。”[注] 刘铁芳:《乡土的逃离与回归 乡村教育的人文重建》,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2011年,第12页。 在乡村文化振兴中,我们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汲取历史教训,务必尊重中国特色乡情,尊重文化演进规律,尊重农民发展意愿,切实保持文化自信的定力,坚守乡土文化的本真,把握文化发展的方向。

用人单位及社会评价好坏是判断课程改革及人才培养是否成功的根本标准,通过到用人单位调研及发放就业调查表等方式与用人单位进行了深层次的交流及探讨,大部分用人单位对课改的效果表示认同,认为学生在岗位上表现出的专业能力及素质水平明显优于以前。

On the Formation of Village Regulations and Its Relations with Modern Rule of Law

HUANG Yonglin YUAN Yuan

Abstract : As a governance system applied in village, village regulations play an important role in traditional village governance by the way of self-governance and rule of virtue. On the basis of anlayzing the process of the form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village regulations as a governance measure, this paper explains the co-existence as well as confrontations between traditional custom and modern rule of law in village governance.Based on this, it explores detailedly the relations between the system of village regulations and modern rule of law. Under the rural vitalization strategy, it is of great theoretical value and practical guiding significance for the vitality and harmonious order of the village to discuss the function of village regulations in social governance,to probe the pattern of combining rule by law, self-governance and rule of virtue,and to innovate the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Key Words : village regulations; village governance; rule by law; rule of virtue; relations; reconstructing

基金项目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非遗数字化保护与传播研究”(16JJD860009)。

作者简介 :黄永林,华中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 430079);袁渊,华中师范大学国家文化产业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副教授(武汉 430079)。

责任编辑 :毕 曼

标签:;  ;  ;  ;  ;  ;  ;  ;  ;  ;  ;  

论村规民约治理的形成及其与现代法治的关系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