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是必然的——保护是必要的——漫谈零售市场开放的几个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几个问题论文,零售市场论文,是必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步骤加快,零售市场全面开放已是指日可待,怎样看待开放市场中的利与弊,它与当前我国大型零售企业效益滑坡是什么关系,以及怎样对待开放与保护等问题,已引起中国商界的极大关注,本人就以下看法求教于商界同行。
一、零售市场开放的利与弊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的对外开放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也是世界经济发展的共同趋势。世界需要中国,中国要走向世界,实现国际的分工合作、优势互补,这是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同时,存在着国家之间利益的独立性、差别性和发展的不平衡性,也就存在着对外开放的利与弊问题。利是开放的基础,弊是我们进行必要保护的依据。十几年的实践,充分证明对外开放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催化剂和强大的传导力,开放是正确的,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同样的,零售市场的开放也是利大于弊的。从1992年开始,我国在六大城市,五个经济特区进行一两个合资试点,已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果,引进了国际先进的管理经验和营销方式,利用外资充实网点,改善了购物环境,促进市场竞争,推动了国有商业的改革,使我国零售市场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当然,与此同时,使正处于转轨变型的国有商业面临着更大的压力和困难。以市场份额换取技术、资金和现代管理是必要的,国有商业的困难也是暂时的,不能以此来否定零售市场开放的必要性。
二、零售企业合资过程的成绩与问题
我国对流通领域的开放,一直采取谨慎、稳妥的政策,坚持试点、逐步开放的方针,是正确的,进展是顺利的,合作是成功的,已达到预期效果,但也不能忽视在合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个别项目合作期过长,条件不平等,我方控股比例过低,土地廉价出让,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大多数合资项目都以出让黄金地段为代价,在市中心盲目扩建、改建和新建,不仅破坏了传统的商业中心,而且使大型零售企业过于集中,超出商业半径所能承受的能力,加剧交通拥挤,影响整体效益下降等等。如北京王府井一条街,现有营业面积9万多m[2], 目前平时客流量为13万~15万人,假日可达20万人左右,今年新东安商场即将开业,加上东方广场(暂名)的建设,整个营业面积增加四五倍,也就是要维持现有每m[2]面积的销售额,将来每天需要保持80万~100 万的流动人口。这样多的客流,客观上是不可能的,势必造成部份企业的衰退和整体效益的下降。我们既不能以开放的利大于弊来掩盖合资中存在的问题,也不能用存在的问题去否定零售市场开放的必要性和客观性。坚持开放政策,重视克服和纠正已经存在的问题,才能保证零售市场有序、健康地发展。
三、零售市场的开放与渗透
零售市场开放是政府对外经济政策的重大调整,是对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是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的。而渗透是企业行为,是指外资通过非正式途径,采取变通的形式进入中国市场。我国零售市场的开放实质不是始于1992年国务院批准同意进行合资试点,早在改革初期从允许第一罐可口可乐在中国销售,就意味着零售市场的大门已经打开。随着大量的“洋货”涌进,外国各种名牌的专业店、特许店、代理店相继开业,经历了从商品到销售形式的开放,直到目前资金和资本引进的三个阶段,我国零售市场面临着全面冲击。可怕的不是开放,而是外资外商通过各种途径向我国零售市场进行渗透。目前外商进入中国市场的主要有以下几种途径和形式:(1 )合资新建的大型零售企业;(2)租赁场地中外双方合作经营;(3)以中方名义申请、交外方经营;(4)以管理咨询形式插手经营;(5)合资、合作生产企业在国内直接设点销售;(6)通过开发房地产,建宾馆、 饭店附设商场、商品部;(7)开名牌专门店、专业店、代理店;(8)以港台名义与内地企业合作经营;(9)通过特许连销扩大经营;(10 )建立传销公司进行网络销售等等。因此,摆在我们面前的不仅要研究零售市场的引资政策,还要制定零售市场全面开放的保护措施。
四、零售市场开放的现实和发展
外商对中国零售市场的威胁不是来自当前的合资企业,也不仅来自目前上述形式的渗透,而来自下一世纪对中国市场的占领。目前,虽然国际跨国集团以多种形式抢滩中国市场,但所占份额毕竟有限。已批准的大型合资零售企业18个,开业的只有7个,除上海八佰伴、 深圳沃尔码、广州万客隆由外方直接经营外,其余的象北京的燕莎商城、上海的东方大厦基本还是由中方管理,整个销售额只有三四十个亿,加上其它形式,其份额不到中国社会零售总额的0.5%, 目前不足以构成对中国零售业的威胁。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外商所实施的是长远战略,“不在于当前的销售额,而在于将来的发展”,以其雄厚的资金,实施低价进入的战略,逐步扩大对中国市场的占领。日本八佰伴总部落脚上海浦东,计划发展1000家超市、3000家连锁,销售额达到65亿美元;沃尔码扎寨深圳,计划在中国开设20家分店,开通专一卫星频道,加强与总部联络,准备打一场“持久战”;荷兰万客隆抢占广州,又挥师北上,计划在北京市的东北、西北、正南三个方向建三家超大型连锁仓储商店,形成三足鼎立之势,意图覆盖全市;其它象法国的家乐福,英国的玛沙,日本的佳世客、伊滕忠,马来西亚的百盛集团和泰国的正大集团,无不觊觎中国市场,做长期发展的打算。全面开放是必然趋势,中国市场是世界跨国集团必争之地。如果我们不居安思危,照目前形势发展下去,在下一世纪初将失去大片市场,严重地威胁着国有商业的生存。
五、大型国有商场效益滑坡与市场走势
必须充分地认识到,当前我国大型零售企业出现增幅缓慢,份额下降,效益大幅度滑坡,亏损面扩大,既不是“开放性”的原因,也不是市场性的因素,关键在于自身的经营与管理。购买力分流是存在的,合资企业的冲击是有限的,但总的来说,市场仍继续保持高速发展。改革已为中国市场注入生机和活力,不仅“八五”期间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保持以平均22.5%增幅发展,1996年仍比上年增加19%,据有关部门预测,“九五”期间仍可保持15%左右的增幅。这种增幅不仅是中国市场发展史上所没有的,也是世界零售业所少有的。可以这样说,从整体分析,只有疲软的企业,没有疲软的市场;只有疲软的领导,没有疲软的职工;只有疲软的商品,没有疲软的顾客。大型零售商业的出路在于提高企业的自信心和竞争力,在于重新认识大型百货在城市中的作用,在新的形势下如何转变观念,重新定位,在多种业态并存的条件下,寻找新的“卖点”,突出经营特色,提高服务档次,才能继续发挥城市窗口的主导作用。
六、大型商场多与少的问题
目前流通领域的合资项目主要集中在大型百货的单一形态,它是否导致大型商场过多的主要原因,怎么认识多与少的问题?既关系到今后合资项目的发展方向,也关系到大型百货的科学定位和合理布局。第一,我国百货公司与发达国家比较,发展滞后,近几年才获得长足发展,少数城市和区域确实存在发展过多、过快的问题,但从总体来看未走到尽头,仍然处于方兴未艾阶段,随着城市化进程尚有广泛的发展空间,那种认为“中国大型百货商场只有三五年生命周期”的悲观论调,是没有理由的。第二,连锁超市、仓储商场、便民店和购物中心的发展,不能取代大型百货作为城市窗口、经济中心的作用。它们之间是分工合作的关系,是互相补充、互相促进的关系,各有自己的销售对象和市场定位,各有自己的经营特色,购买力分流可能加剧,但不能相互取代、彼消此长;第三,中国当前大型零售企业的主要问题是发展不平衡。主要表现为:(1)总体不足,但部份城市趋于饱和;(2)城郊区、新开发区不足,传统商业中心趋于饱和;(3)中西部发展不足, 东部沿海城市趋于饱和;(4)多功能购物中心不足,单体的百货商场趋于饱和; (5)有特色经营的商场不足,重复性经营的商场趋于饱和。
七、零售市场的全面开放与承受力
零售商业是国民经济正常生活的保证,零售市场是市场体系的基础,直接关系着生产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稳定提高。没有哪一个产业或行业能象零售商业那样,与广大人民群众建立最广泛、最直接、最密切的经济联系。因此,在对外开放方面,既不能象房地产一样遍地开花,也不能象加工制造业一样多多益善。它在什么时候开放,在哪里先开放,怎么开放?都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出发,考虑以下三个承受能力:第一,市场承受力。我国零售市场这几年虽然有长足的发展,但仍处于发展阶段,基础差,起步晚,供求是低水平的平衡,无论在商品品种和商品质量,还是管理水平和经营方式,与发达国家比较都有相当大的差距。仅产品开发我国就要落后10~20年,发达国家产品合格率都在98%以上,我国平均只有60%~70%,发达国家优质产品产值率为74%,而我国不到24%。这些差距都无法承受全面开放带来的冲击和压力;第二,企业承受力。我国企业正处于转轨变型阶段,传统体制的弊病尚未根除,新体制未完全建立,许多企业仍处于改革、调整、磨合、适应的过程,市场竞争能力还不强,尤其国有商业、集体商业尚未走出低谷,私营商业、个体商业刚起步,都还脆弱,组织化程度低,经营方式落后,难以与国际零售商业集团相抗衡。1995年, 我国前50 家大型商场总销售额只有490亿人民币,只及同期美国沃尔码集团销售940亿美元的1/15。 零售市场的竞争主要表现为单体企业之间的较量。如果全面开放,我们企业所面临的不是某一集团,而是众多的对手,只有招架之功,无还手之力;第三,消费者承受力。商品交流不仅仅是物质交流,实质上是一种商业文化的交融与撞击,包括价值观念、道德取向、风俗习惯和消费方式,而在这些方面,东西方存在着较大差距,消费者有一个辨别、认识和接纳的过程,如果全面开放,“洋货”横流,不论从感情上还是认识上都无法接受。必须根据逐步自由化的原则,谨慎制定我国零售市场开放的日程表。
八、零售企业合资中的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的评估
合资中有形资产的评估容易掌握,只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建筑占地的评价,就能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而无形资产的评估问题较大,一无统一规定;二难以掌握标准,造成外商对其商号、商标、技术转让等投入要价太高。单方面作价,有的项目不仅要一次性转让费近亿元,而且还要按一定比例长期提取;有的不管亏损一律按营业额比例分摊,比例甚至高达3%~5%,一般也在0.5%~1%。也就是说不管企业是否赢利,对方都能做到“旱涝”保收。因此,如何正确评估无形资产已成为合资企业急待解决的问题,国家必须尽快制定相关政策,以防止国家资产的长期流失。对此我们认为应坚持以下四个原则:一是均等性,合资双方处于平等地位,不仅存在外商无形资产,也存在着中方合资单位的无形资产。一般来说中方合资单位都有一点实力和商誉,在全国或在本市都有一定的影响,它的企业形象、信用和市场占有率都必须予以充分估价,作为一种投入,共同评估;二是使用性。合资企业的商号名称应协商确定,可以重新起名,也可以借用信誉较高一方作为合资企业的名称。如果是前者就不存在双方如何评估问题;如果是后者,要使用某方字号,就必须付出代价,进行合理评估,不存在只要是合资就必须付给对方产权费的问题;三是主体性。管理技术转让要看以谁为主体经营。如果是以中方为主体经营,需要对方管理技术和经营经验,就必须付出代价,正确评估;如果已交对方经营,并以高薪聘任,高薪中就包含管理能力、管理技术和管理经验。经营主体发生变化,就不存在这一部份无形资产的评估问题;四是有效性。销售额只是企业规模的标志,不是效益的最终表现。无形资产的投入要以产出作为评价标准,因此,此项产权费的提取不能以销售额为基础,应以纯收益为依据。也就是说,如果需要提取,一要有一点年限,即考虑技术(或专利)的时效性,二要按实际收入来衡量其价值。目前按营业额长期提取是没有根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