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边界到边界:湖泊滩涂开发与省级边界塑造&以丹阳湖为例_高淳论文

从界限到界线:湖滩开发与省界成型——以丹阳湖为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湖滩论文,丹阳论文,省界论文,为例论文,界线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6;C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873(2008)03—0119—18

在学术界以往关于行政区域自身各要素的研究中,行政区域界线并不是很受关注,① 成果相对较少,对于一个行政区域范围的描述,大都依靠方志中的模糊记载或者直接利用官方的法令(特别是进入民国之后),呈现在我们眼前的往往只是一个官方裁定的最终结果,至于这个结果产生的历史细节大都语焉不详。这些细节很可能蕴含着与其休戚相关的无数民众的不懈斗争与泣血呼喊,但是最终留下来的却只是一纸政令。因此本文希望通过考察皖苏两省对于边界地区丹阳湖权属争夺的个案,来探究湖滩开发对于省界形成过程的影响,展现一种政区界线由模糊变成清晰,即由幅带状态变成线条形态的动态过程,并探求在这一过程中地方民众、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三者之间的互动关系。本文只是行政区域界线研究从单纯考证界线本身的政区地理逐步深入到以探求变化原因及经过的政治地理的一个个案,以期抛砖引玉,求教于学界方家。

一 与水争地:丹阳湖围垦纠纷之由来

丹阳湖位于安徽省当涂县东南部,东靠湖阳镇与石臼湖相通,西邻大陇、新丰、乌溪等镇之大公圩东堤埂,北界新市镇,其东南角与江苏省高淳县交界。北面有姑溪河、西南面有水阳江与长江相接。这一地区地势四周高中间低,南有黄山山脉,东有茅山山脉,西、北沿江地带又有岗阜突起,因此皖南之宣城、黄山北麓等地区之水大都汇集于此,形成一个潴水的盆地。

经过解放后的大规模改造运动,历史上的丹阳湖区已经开发成为农田和水塘。“丹阳湖”如今已经不能称之为“湖”,而只是一个地名了。但是历史上的丹阳湖并非今天这种面貌,而是经历了一个由小变大,再变小的过程,伴随着丹阳湖变迁的则是湖区的圩田开发。②

自唐代安史之乱以来,北方人口大量南迁,皖南地区作为接受移民的三个区域之一,户数激增③,人口压力迅速增大,人地关系日益紧张。三湖(指丹阳湖、石臼湖和固城湖,下同)周围地区开发早已成熟,不可能大量增加新的可垦地,除了与水争地,别无他法。因此沿湖居民对于三湖的利用逐渐重视,围湖造田的力度逐年加大。与此同时,对于三湖的归属问题伴随着当涂、宣城、高淳三县民众的围垦进程日益显现。丹阳湖因为本身变动较大,再加上处在当涂、宣城、高淳三县交界,理所当然的成了三县民众争夺的焦点。

围绕丹阳湖的纠纷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归属问题,包括湖面如何划分,湖产如何分配,新涨出来的滩地的归属等,也就是说和边界划分有关。二是水利方面的,整个丹阳湖排水系统是一个整体,任何单方面的行为都可能影响全局,比如湖周围圩田的围造,在湖的关键排水通道中设置捕鱼设施等等,都有可能影响丹阳湖的潴水容积以及排水通畅,从而导致周围数县之圩田遭受水灾即所谓的“垦荒害熟”,这虽然不涉及边界划分,但是毕竟丹阳湖处于数县交界之地,水利建设需要相关各县的密切合作,以维护共同利益。以下就从上述两方面简要叙述丹阳湖的历史纠纷。

1.民国以前之丹阳湖划界纠纷

在石臼湖未从丹阳湖分离出来之前,当涂县与溧水县一直是分湖为界。明弘治四年(1491)分溧水县西南设高淳县后,当涂便与高淳分丹阳湖为界。对此文献中多有记载,④ 从这些官方或私人的文献记载可以看出,对于丹阳湖归属的记载都是很模糊的,“分湖为界”、“湖中分界”、“中流为界”、“湖心为界”等都不是明确的界线,只是划定了一个大致的管辖范围,也就是说一直到清代,丹阳湖一直为当涂与高淳两县共有,是为两县之模糊边界。在丹阳湖周围人地关系相对宽松时期,民众自然不会太关注湖中时隐时现的荒滩,双方各自就近利用湖产,也就很少产生纠纷。纠纷的产生在于人地关系紧张之后,两县民众的与水争地和对湖中所产之水草、渔业等利益的分配以及在此过程中对于丹阳湖水利利害关系的认知水平。

自弘治年间高淳建县后,在该县靠近丹阳湖的一面不断加固原有圩田的堤岸使其变为永久性的有保障的熟田。随着高淳县境的向西扩展,逐渐与当涂县湖阳乡在丹阳湖东南部发生区域相接的情况,矛盾也因此产生。如图1所示,南荡、永丰二圩的一边紧靠丹阳湖与当涂县相邻,此二圩属于高淳没有问题。南荡圩的北面为当涂县之湖阳乡(即宋代的湖阳圩)。该乡民众在湖阳乡的西面兴修了忠惠圩,与南荡圩仅一河之隔。忠惠圩于汛期则为丹阳湖水所湮没,而在枯水期则为当涂县民众之草场。

一般而言,丹阳湖在夏秋汛期,湖面水位上升,面积扩大,对于沿湖圩田会造成很大威胁,这其中就包括南荡圩。一旦湖水泛滥就会造成南荡圩堤溃决,为了加固堤岸抵挡湖水冲击,万历初年,南荡圩杨姓居民越河至对面忠惠圩,沿河修筑一道堤埂,取名“遮浪埂”,以期作为抵挡湖水的外围屏障或者说作为一种缓冲,以免南荡圩受到湖水直接的冲击。湖阳乡居姓民众随后就向当涂县告状,认为高淳县南荡圩杨姓民众“长侵入民人业地”,并指出这一地区一直属于居姓业地,以“已之业地,不能任人筑埂”为由,要求拆除杨姓修筑之堤埂。但是杨姓民众指出遮浪埂“系南荡圩四五万亩之巨坚”,一旦拆除将会使南荡圩堤直接面对丹阳湖洪水,“恐影响深远”,因此坚持要保留并加固该堤。双方争执不下,一直缠讼了十七年,经历了十五任县官,最后于万历十九年(1591),达成协议,由居姓民众划出忠惠圩200亩滩地给杨姓,专门用于筑埂。“次年杨姓筑埂工竣,南荡一圩遂永无水患之虞。”⑤ 也就是说从此时开始高淳县跨过界河拥有丹阳湖中忠惠圩滩地边缘的一部分,虽然在当时看来,这一判决既平息了双方的争斗,也保住了对岸南荡圩的良田,但在这一过程中湖阳乡居姓民众毕竟是受损失的一方,这也为民国时期居姓后人和杨姓后人的冲突埋下了种子。

图1 嘉靖年间高淳县西部之圩田资料来源:嘉靖《高淳县志·图》,收入《天一阁明代方志选刊》,上海古籍书店1963年影印本。

另一方面,湖区在枯水期会有大量的滩地裸露出来,生长于上面的湖草就成了沿湖居民的争夺对象,由此也可能引发矛盾和冲突。⑥ 在丹阳湖归属尚未明确的情况下,这些湖中的资源如何分配往往成为双方争夺的焦点,而地方官府在处理这种由边界不清而引起的纠纷时,所采取的原则就是通过断定湖的归属来保证一方的利益,同时限制另一方。万历二十七年(1599)三月,当涂县民高富敬状告高淳县民孙庆义越界刈取丹阳湖之湖草。当时当涂县属太平府,高淳县属应天府,但都统属于同一个高层政区——南直隶。此案在南直隶监察御史的主持下,将丹阳湖全部判属当涂县,并且在双方争议之处竖立石碑,“为此令行委官监立禁碑于告争处所,自令二县之民各守疆界,高淳再不许越界混砍茭草,复起争扰。如有故违,定行究处不贷。”⑦ 此案断定过程中的关键证据为:

丹阳、固城、石臼三湖,国初分设四所以管之。各所征各埠钱粮,无相牵涉。至正统八年,奉题允分摄,以新、葛二所,丹阳、石臼北湖分坿当涂;以许、牛二所,固城、石臼南湖仍存深水。

彼时溧水已无丹阳矣。况高淳分自溧水在弘治五年,是高淳未经立县而当涂已有丹阳。⑧

从这段材料可以得出,明初在管理湖泊上设有单独的征税机构——所。这里的“所”即是河泊所,是一种设在沿海水域或内陆河湖水域专管征收渔业课税的机构。河泊所之设始于元代,但在全国范围内系统地设置河泊所,则从明初开始。⑨ 比如丹阳、固城、石臼三湖地区就设置了葛、新、许、牛四个所。这四个所分别有自己的辖区,这些辖区称为埠,例如葛家所辖六埠:沙埂埠、长流埠、金山埠、湖阳一埠、湖阳二埠、湖阳三埠。各个所向所辖范围内之各埠渔民征收渔业课税。丹阳湖和石臼湖的北部属于葛家、新沟二所的征税范围,而固城湖和石臼湖南部属于许家埠、牛儿港二所。河泊所并不是一级政区,但是却有一定的地域管辖范围。因此在正统八年(1443),这四个所一分为二,葛、新属于当涂,许、牛属于溧水(在高淳县设立之后,此二所划归高淳)。实质上是将丹阳湖的收税权划给了当涂县。而此时高淳县尚未建立,因此在弘治五年高淳建县时自然也没有丹阳湖的属权。这就是万历年间此案的判定依据。

在本节的开头,列举了很多文献材料,反映出在当时编志人的眼中,丹阳湖确实是两县共有⑩,而从政府对于丹阳湖水面的管理权限上来看,丹阳湖的管辖权又明明属于当涂县,那么这其中存在的差异该怎么解释呢?笔者以为这里是不同层面的两种制度之间的差异。修志者所说的丹阳湖的归属,应该就是一般行政管辖意义上的,也就是属于民政长官的管辖范围。而上文案例中的“所”即河泊所,是一种渔业税收机构,该机构有着自己特定的征税辖区,这样的辖区与政区不一定吻合。因此,万历年间的案子以丹阳湖区的河泊所辖区作为判决依据,将丹阳湖权属判归当涂,并竖立了石碑,但是因与政区管辖的实际有出入,所以矛盾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

到了清代,冲突再次爆发,而且规模更大。溧水、当涂两县民众争夺湖草,到太平府对簿公堂。焦点依然是丹阳湖的归属即当涂、溧水两县如何划分丹阳湖问题。断案的结果,在丹阳湖、石臼湖的划分上依然维持万历年间的判罚,“丹阳湖全属当涂,石臼西北半属当涂,东南半属溧水。北以长流嘴之东、花溪港分界,南以北篮子、塘沟中流河河心分界。”(11) 后来此案的等级进一步上升到省一级。江苏省江宁府与安徽省太平府联合对丹阳、石臼两湖的争议地区进行实地勘察。在这样的情况之下,安徽臬宪和江苏臬宪同意仍维持太平府原判,除再次强调分界原则“援中流以定界,本四所而分疆”外,更进一步加强了禁示的口气,“永定章程讼端自息,即使迁延岁月,界地长存则宪德舆珉石而俱贞,其宪思亦与湖波而共沐矣。……为此示仰丹阳湖一带居民及吴、夏各姓并溧邑各姓人等知息,自示之后,两造务遵前任太平府陈断献,丹阳湖全属当涂,石臼半属当涂,东北属溧水,各照界址,各守各业,永杜争端,不得再有越占,倘敢违断混争,定即严格究办,决不宽贷,各宜凛遵毋违。”(12)此后一直到民国以前,民间仍有纠纷存在,但官府没有再介入。

上文提到在万历初年,当涂县湖阳圩居姓民众因为高淳县南荡圩杨姓居民要求在忠惠圩靠近高淳的一侧建筑“遮浪埂”而打官司,最后判决由居姓在忠惠圩划出200亩,供杨姓修筑堤埂。到了民国初年,该堤埂因为年久失修,已经坍塌。杨姓后裔商议重新加以修复,于是在该埂之东头,掘土筑埂。但是居姓后裔认为杨姓取土之地已经深入到其“业地”,并进而控告杨姓“聚众行横,由朦占而渐强占”,多次呈请当涂县政府查勘。但是几年之内却没有一个官员愿意亲临现场,此案实际上一直拖延没有解决。直到民国十一年(1922),当涂县长亲赴各乡视察冬防,勘察圩堤。居姓后裔抓住这个机会,邀请湖阳乡各绅董,在县长到达之时进行请愿,请县长实地查勘纠纷地点。12月20日,当涂县长邀同高淳县知事以及两县绅董共同查勘纠纷地点,随行的两县民众达2万多人。居姓提出的意见就是要在原“遮浪埂”的东头与其“业地”连接处竖立一界碑,明确各自归属,以达到防止杨姓居民再次侵占的目的。在勘察完毕之后,当涂县长向高淳县知事提出“此案在杨姓如有确实证据,尽可当众以陈,直言无隐;如无充分理由即未便徒事纠缠,再生轇轕。与其因循敷衍,总不免增双方讼累,易若明辨是非,自可以解两造之纠纷。”(13) 在得到高淳县知事的同意之后,准居姓民众之请于“遮浪埂”东头竖立界碑。

以上几个案例表明,从万历一直到民国前期,丹阳湖周围数县民众对丹阳湖的争夺持续不断,政府虽然做出了明确判罚,但是却得不到底层民众的认同。在实际生活中,丹阳湖还是周围数县民众的衣食来源,换句话说丹阳湖依然是皖、苏两省之间的边界地带,省界依旧不清晰。

2.湖产的争夺与水利之间的矛盾

丹阳湖区上承皖南之水,下通长江。在夏秋汛期,湖区进水量远远大于出水量,湖面因而迅速扩大。如果在湖区进行开发,建造圩田,使湖的潴水容积减小,加上原本已经排水不畅,就会造成湖区周围圩田受灾,而且这样的灾害波及面往往是周围数县。(14) 但是这种认识是在灾害不断打击下逐渐形成的,在开始的时候是你争我夺,大量进行围湖造田,增加粮产,等到生态环境失衡,遭到大自然报复时,才会想到如何去解决,进而走向合作。对于丹阳湖区的开发就是经历了这样一种从争斗到形成默契——“水泛则同禁同采,水涸则各执各业”——的过程。

例如南宋时永丰圩的修建就引起很大争议。永丰圩最初于北宋政和五年(1115)开始围湖成田,到了南宋高宗时将永丰圩赐予秦桧。秦桧“竭江南漕计修筑(永丰圩)堤岸”,“自此水患及于宣、池、太平、建康”。史载“永丰圩自政和五年围湖成田,今五十余载,横截水势,每遇泛涨,冲决民圩,为害非细,虽营田千顷,白开修至今可耕者止四百顷,而损害数州民田,失税数倍。”也就是说修筑永丰圩虽然得可耕田四百余顷,但却使周围数县之民田遭受水灾,永丰一圩所得粮产不及周围受损田产十分之一。因此江东转运司提请“将永丰圩废掘潴水,其在侧民圩不碍水道者如旧。”(15) 当然圩田一旦修筑就很难彻底废除,因此后来永丰圩还是被保留下来,从而使丹阳湖与固城湖完全隔开,但是加强了其中沟渠的修筑,使两湖之间排水通畅,以此减轻汛期大水对周围圩田的压力。

如果说在宋代修筑圩田尚有挽救措施的话,那么从东坝修筑开始,政府就严禁对丹阳湖区再进行开垦。东坝位于现高淳县东坝镇,明初高淳未设县时为溧水县广通镇。丹阳、固城、石臼三湖本与太湖相通,因此在汛期,即使上承宣、歙、金陵、姑孰、广德甚至江水倒灌,其大水还是可以通过广通镇经荆溪抵达太湖,因此三湖周围数县即使受灾也不会太严重。然而这样一来,却使得“天下财赋重地”的太湖流域增大了水患灾害。为此洪武二十五年(1392),于广通镇设置水闸,不使三湖之水大量进入太湖。这样虽然减少了流量,但毕竟水路还是畅通的,丹阳湖流域还是可以保证有三个出水途径,因此对于以往修筑的圩田影响不是很大。到了永乐元年(1403),因为太湖流域苏、松、常各府的水患,官府再次下令将水闸改为土坝,以期杜绝三湖水继续东流。然而因为坝不是很高,在汛期水位高涨时,三湖之水可以漫过坝身,更有甚者,丹阳湖周围居民为了保住自己的圩田不为洪水所毁,经常偷偷将东坝掘毁。终于在正德七年(1512),朝廷下令将东坝加高三丈,并严加看护。自此以后,三湖之水不再东流。(16) 如此一来对于丹阳湖流域带来巨大的冲击,因东向水路的排水不畅而使得汛期丹阳湖水位抬升,很多小圩因此而被冲决,“田成巨浸”,仅高淳县就损失圩田达十万亩。(17) 在废除东坝无望的情况下,为了保证剩下的圩田的安全,朝廷要求高淳、当涂、宣城等沿湖官府严格禁止围湖开垦,禁止一切对丹阳湖水利有害的行为:

应天、镇江、太平、宁国等诸府旧有石臼等湖,其中沟港岁办鱼课,其外平圩浅滩,听民牧放孽畜、采掘菱藕,不得耕种。是以每遇山溪泛涨,水有所泄,不为民患。近者,富豪之家筑成圩田,排遏湖水,每遇水涨,患即及民,宜悉平之。(18)

修筑圩田会影响湖区的排水和潴水容积,而渔民的捕鱼器械也会大大影响排水系统。丹阳、石臼、固城三湖之水原有三个出水方向,一是西面由水阳江经芜湖入江,二是北面经由姑溪从当涂入江,三是东面由胥溪经溧阳入太湖。自东坝修筑之后,东向之水被阻,水阳江与姑溪为丹阳湖仅剩的出水口,两江之间由一条主要的河道即运粮河相通,保持这两江的畅通对于丹阳湖至关重要。也正因为这条运粮河为沟通两江的通道,使得此河道在枯水季节成为渔民捕鱼的主要场所。渔民使用的捕鱼工具为渔筏,其具体的使用方式为“秋冬之际到处截流而渔,以竹木芦席从河底竖柱而起,上覆以土,名曰渔筏,中留一缺,仅可通舟。虽亦稍能出水而筏内之水每加于筏外一二尺,数十里内连设四筏”,这样的渔筏布置,所带来的后果就是“统计遏水不下七八尺,所以圩田积水难消。冬令二麦难种,夏令低田淹没,以致栽插难偏。寻常害犹如此,设遇大水殆有甚焉。”(19) 而此河道恰恰位于高淳、当涂、宣城三县交界处,在明代此三县虽同属南直隶,但却分属应天、太平、宁国三府,且由江宁、安徽两布政使管辖。因此处理这样的事件,必然要由两布政使司的合作,好在对于渔猎所带来的危害,双方都有共识,加上有中央政府的禁令,因此在万历二十二年(1594)由安徽、江宁承宣布政使司联合发布禁令,严禁设置渔筏阻遏水道,并将设筏之人“从严惩办”,今后“如有不法刁民仍在花津沿河一带并海港口、甸河口、黄荡湾、渡沙店、釜山湾拦河设筏,遏水不流即由该处地方官查提到案,从严究办,决不姑宽。”(20) 从这些细节可以看出,正是政府的严禁开垦,才使得丹阳湖能保持相对原始的状态。习惯成自然,丹阳湖不能开垦的观念也逐渐深入沿湖居民的内心。

从以上所列举的历史纠纷来看,起因无非是周围民众的“与水争地”,而官府的处理原则是保证丹阳湖的潴水性能和水利通畅,在这一点上无论是当涂县还是高淳县及其上一层级都能认识一致,以水利大局为重,并不一味的偏袒本方。此时矛盾属于普通的民事纠纷,官府则是居中调停者。正是一直以来官方的厉行禁止,使得周围民众也无法大规模围垦丹阳湖滩地,因此一直到民国初年,丹阳湖依然保持着这样一种均衡的原始状态。但是随着民国时期规模化经营理念的引进与推广,像丹阳湖这样具有很大垦殖潜力的地段就成为很多人觊觎的对象,想方设法得要将丹阳湖滩地进行圈垦,此时矛盾的双方变成了基层民众与承垦者,而官府却具有双重角色,一是作为“父母官”,是纠纷双方的调解者;二是湖滩承垦权的拥有者,凭借承垦执照而从中受益。如果不牵涉边界问题,那么这样的纠纷也很容易处理,由所属官府对承垦人和民众进行调解,取得一个新的制衡点就可以。但是丹阳湖恰恰处在两省三县交界之处,民事纠纷伴随着边界不清,使得原本单纯的经济利益的争夺因为掺杂省界因素而更显复杂。

二 与民争利:民国时期丹阳湖垦务与省界纠纷(21)(上)

1.背景

鸦片战争以后,中国越来越受国际市场的影响,在资本主义各国商品倾销和原料掠夺的冲击下,各地的农业生产已开始效法西方,实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农业经营。一些拥有相当资产的人,投资新式方法经营农业,购买或租进土地,从事垦殖和商品农业生产,一批资本主义农业企业组织,即所谓农牧垦殖公司出现了。就安徽省来说,从光绪二十五年(1899)宣城县万方卿(县令)集股创办开垦公司开始,不断有人创办垦殖公司,领垦安徽各地荒地或者新涨土地,这其中很大一部分就是长江沿岸及其湖泊群中新涨成的滩地。(22) 由于这些滩地非常肥沃,一年可种一季麦和一季稻,并且几乎不用施肥,一旦耕种,获利颇丰。政府一来可以增加赋税,二来由垦殖公司领垦在管理上也非常方便,因此从清末到民国各地政府一直鼓励成立垦殖公司来开垦荒地。

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丹阳湖的滩地受到了垦殖公司的青睐。然而它的特殊地理位置使得其不同于其他地段的荒地,丹阳湖是否放垦就不是苏或皖一省所能决定,在省界尚未明确之前,只能由两省协商。因此基层民众就有了表达他们声音的机会,政府无法再从上往下地单方面作出决定。在苏皖两省因划界而进行的较量中,基层民众的趋向成为一股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

2.缘起

领垦丹阳湖的设想早在1919年就有人提出,高淳人赵粹记在江苏领垦该湖北段,1920年又有皖北人黄志澄、胡秉璋、何南僧等领垦该湖南段,但是均受到阻拦。两省名流如安徽省议会议长吕志元、宣城县金宝圩金宝公所董事袁一清、江苏高淳县崇教市总董吴寿宽等分别向两省政府陈述丹阳湖兴垦之危害,最终这几起垦务提案都被撤销。然而时隔不久,黄志澄等人卷土重来,于1925年5月组织华兴垦务公司(23) 在当涂县领垦花津湖(24) 滩地,刘邦兴组织宝丰垦务公司在宣城领垦雁星团外滩地,如图2所示。

图2 高当宣三县省界争议地区

上述两块滩地“本为荒地,地不纳租,国不征税”,汛期时淹没为湖面,枯水期则露出为滩地,任凭周围民众刈取湖草,即上文提到的“水泛则同禁同采,水涸则各执各业”。例如宣城金宝圩乡绅袁一清等,每年都在雁星团外滩之上刈取草料、砍取薪材,“按段分收,不劳而获,享国有之地利,无丝毫之负担,用益至今,匪伊朝夕,视国产为己业,侵公益为私收,损国营私,似无可讳。”(25) 因此袁一清等人是既得利益者,如果雁星团外滩被宝兴垦务公司开发,“那么彼等历来专享之私利,一旦被人剥夺归公,此种得失关头,自难甘于放弃。”(26) 为了夺回或者说维持既得利益,最好的办法就是能够维持原状。于是袁一清等仍然以丹阳湖历来就实行禁垦为借口,以成立垦务公司开发滩地会妨害丹阳湖区的农田水利为理由,号召高、当、宣三县民众,组织成立“三县水利联合会”。这个联合会之所以能够成立并不奇怪:首先,丹阳湖与三县农田水利息息相关,历史上种种因围垦而引发的水灾还历历在目,因而禁止开垦丹阳湖滩已成为民众的共识。其次,湖滩在荒芜的情况下,普通民众都有可能取得一些好处,比如可以取草料、捞取湖产等,一旦被领取开垦,滩地就有了归属权,普通民众再不能从中取得好处。从以上两方面来说,三县普通民众其实也希望禁垦以维持现状。

1925年10月,袁一清以三县水利联合会的名义控告华兴、宝兴两垦务公司,但此次两垦务公司却将省界因素牵扯进来,使得此案不同于以往的处理。因为一旦牵涉省界,此案的性质便不再是普通的民事纠纷,而是上升为两省的行政管辖权的明晰问题,所以引起了皖苏两省的相应重视。江苏省派员查勘后认为华兴垦务公司领垦之滩地“虽属于花津湖一面者较多,而圈占及于西莲湖,则为高淳征粮之地”。关于雁星团外滩,苏方认为宝兴公司所领垦之雁星团外滩实际上“系丹阳湖滩所属西南面之天荒荡,高淳业主占十分之八。”而真正的雁星团外滩是在天荒荡的西南角,有隔河滩地一块,面积约为60亩,属宣城。(27) 雁星团外滩为苏皖双方的主要分歧所在。

为此,安徽省屯垦局长于10月14日亲自赴雁星团外滩实地查勘(花津湖滩另外派员),认为该滩地东至大澄沟河,上接水阳江来源之水,经臧鱼嘴至澄沟口,转北直下,而达龙潭河,其河心即大澄沟河之河心为苏皖两省分界之线。东岸属高淳,西岸属宣城。北至三叉河,与当涂为界,三叉河北岸为当涂,南岸为宣城。因此雁星团外滩全属宣城县。同样,花津湖经勘察之后,认为也是属于安徽之疆土。另外安徽省还专门请来水利方面的工程师,实地勘测丹阳湖水道,得出结论为雁星团外滩和花津湖滩地的开发不会妨害水利。潜台词就是华兴、宝丰两垦务公司的成立是可行的。江苏方面对这样的结论当然不满意,提出由两省共同派员会勘纠纷地点。(28) 原本定于1927年2月双方进行会勘,但是正好处于国民政府北伐高峰,局势相对混乱,因此会勘被搁置。一直到一年之后的1928年7月,双方正式进行第一次会勘,此时已经进入南京国民政府时期。

3.第一次会勘

对于此次会勘,江苏省方面非常重视,认为丹阳湖绝大部分应属于高淳:“查丹阳湖,即西莲湖,与皖省当涂、宣城交界,高淳居其大半。该湖之方舆沿革属于今之高淳者,历史上种种考据有老县志可证。其为高淳民业者,有历年完纳象租鱼鳞册,今黄字号一册虽失,而天地元三字号老册尤存。”(29) 苏省在《中央日报》上高调宣传皖苏勘界丹阳湖,制造舆论声势,以争取主动权。但此次会勘并不顺利,首先双方在会面日期上产生了误差;其次在勘查对象上也有分歧,皖省要求勘查花津湖和雁星团外滩,但苏省代表只同意勘查雁星团外滩,因而此次会勘“可谓毫无结果”。

虽然第一次会勘毫无成果,但是双方都提出了各自的要求以及理由。江苏省方面指出在澄沟河以西的丹阳湖滩中还有属于高淳的荒地二万五千余亩,其范围包括雁星团外滩的全部以及花津湖滩的近一半,并从志乘、地图、古人诗词、实物等方面列举8条证据。(30)

在皖方代表提交给省政府的查勘报告中对苏省的8条证据逐一进行了反驳,并进而提出皖方的7条证据。(31) 皖省提出的证据可以分为志乘、判碑、天然形势、第三方地图等四类,此外又从行政司法上补充了一个例子:1927年6月因为冲突,高淳县民3人在宝丰垦务公司内毙命,肇事地点在雁星团外滩,此案由宣城县政府受理,高淳县政府积极加以配合。从这个事件上可以看出高淳县政府当时还是承认或者默认雁星团外滩属于宣城县,因为按照属地原则,一旦有刑事案件发生,都应该由案发地的管辖政府负责受理,既然高淳县政府积极配合宣城县政府调查缉拿凶手,就等于承认了雁星团外滩不属于高淳。(32)

以上是皖省对于两块滩地归属权的论述,认为属于皖省无疑。对于皖省来说这只是解决了问题的一个方面,即边界方面已经确认属于安徽,因此有权力放租给华兴、宝兴两垦务公司进行开垦。但是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这两块滩地的开发是否会影响丹阳湖区的水利,对高淳产生不利影响。对此,皖省勘查代表认为:“自有明永乐元年,东坝筑成之后,苏之高淳,皖之当、宣,首蒙其害。其后高淳之圩逐渐恢复,今之受害,仅在吾皖,是水利问题,乃吾皖自身问题,苏省以邻为壑,实无置喙之余地,与在下游留湖潴水,与建筑东坝,谓为尽治水之能事,同一失策,无研究之价值也。”(33) 也就说受丹阳湖水利问题影响的地区大都位于安徽省的当涂、宣城两县,与高淳关系不大,因此开发丹阳湖与水利建设之间的矛盾是安徽省的内部矛盾,江苏省不需要也不应该干涉。

4.第二次会勘

第一次会勘虽然没有取得什么成果,但是双方都明确地提出了各自对于省界划分的要求。如下图3所示,从石臼湖南沿至费家嘴一段基本以河流中心为界,从澄沟口沿水阳江而上,以水阳江中流为界,这两段省界苏皖双方都没有异议。存在争议的是从费家嘴至澄沟口一段。皖省主张以运粮河(大澄沟河为运粮河的一段)中心为界,而苏省则主张在运粮河西面的丹阳湖滩地中分界,双方争夺的焦点就是雁星团外滩和花津湖滩地的南半部这两块滩地。

图3 皖苏两省划分丹阳湖省界方案

资料来源:《丹阳湖苏皖省界显示图》,载《安徽建设月刊》,第三卷第五期。

第二次会勘定于1929年9月20日进行,内政部委员许以栗在皖苏两省代表的陪同下抵达丹阳湖滨的正觉寺(该寺位于西陡门的南边、大澄沟河的东岸,属于高淳县)。双方商议将勘定两条路线,苏省所指之线路为:由正觉寺至澄沟口,再东南至白沙渡,再由白沙渡折向至雁翅镇。而皖省所指路线为:由澄沟口起,北行经花溪、西陡门、龙潭等处,至费家嘴,转而东行至塘沟为止。由此可以看出,皖省提出的勘查路线与其所主张的省界相吻合,而苏省所主张的勘查路线则还是以雁星团外滩为主,并没有要求勘查也存在争议的丹阳湖中滩地。第二天上午即勘查苏省所主张的路线,下午勘查皖省主张的路线。从第三天开始内政部委员一一走访了高淳、宣城和当涂三县,于9月29日结束此次部省联合勘查,并定于10月1日在南京由内政部主持召开会议,商讨两省划界方案。

会议的第一天,苏省委员主张以禁垦为先决问题,皖省主张以省界为先决问题,双方争执不下,内政部委员许以栗只得宣布暂时休会,等10月3日继续讨论。期间由内政部委员来做双方的工作,进行沟通和劝导。3日开会时终于进入主题,双方开始提出自己的书面理由,并交换审查。经过一天的准备,5日开会,双方将各自的理由书以及对对方的驳斥书一并交给内政部委员审查。这些内容与第一次会勘时大同小异,但是苏省另辟蹊径提出了一个“省界以滩界为前提”的概念:

查丹阳湖滩,苏皖两省高当宣三县人民,向有界址,各不相犯。自宝丰公司出而朦领占垦,致以垦务问题,引起省界纠纷;因省界纠纷,所以两省有派员会勘之必要,故此次解决省界,当然以滩界为先决问题!盖滩界即湖界,即一部分之省界,只须部委协同两省委,以三县人民向来所守之滩界为界,重立界碑,则省界自无问题矣。否则舍去滩界而言省界,已非根本解决,更将从何划起?且凭空臆断,势非引起重大纠纷不止。(34)

从苏省代表的这段话中我们不难看出,此前丹阳湖荒滩并没有明确的归属,任由高当宣三县民众零散开垦,在此过程中形成各自的边界(可以称之为利益边界),一直以来倒也相安无事(利益边界在利益未发生冲突以前,就是模糊的行政边界)。苏省提出的以滩界为省界,就是按照当前民众实际占有的业地范围,来划分边界。确定了滩界也就确定了湖面的分界,进而也就可以确定省界。这是以实际占有为划分的依据。如此一来,就对高淳有利,比如上文提到的高淳占有雁星团外滩的大部分,花津湖滩的一半也要归属高淳。而对于当涂和宣城的相关民众来说,他们也占有丹阳湖滩的一部分利益,以实际占有滩地来分界,对他们也比较有利,因此他们也同意这样的划分方案。(35)“以三县人民向来所守之滩界为界,重立界碑”,对于沿湖居民来说“则省界自无问题”,但是对于当涂县政府以及安徽省政府来说,这些荒地收不到租税,而且也不能加以整体批租开垦,更有甚者,使安徽省领土面积受到损失,因此这样的划分方案显然是不能同意的。

皖省代表认为此次“省界纠纷,究其主要原因,实由省界混乱,致起界外纠纷,垦务不过其导火索”,如果可以“以三县人民向来所守之滩界为界”,那么也就不会有历年来这么多的纠纷了。(36) 皖省主张先定省界,省界一确定,滩界自然迎刃而解。省界是一个政治概念,是一省行政管辖所能达到的范围,有确定的边界,但是在省界范围内具体的土地是可以因买卖或者其他原因归属不同省份的人。具体到丹阳湖滩地,可以由高淳的人来开垦,地也可以随意买卖、交换,但是这些滩地还是属于安徽省的行政管辖范围,省界的范围不能随着这些滩地归属权的变化而变化。

由于在前提上两省无法统一,此次会议到10月7日依然没有结果,只能取消会谈,各自向省政府请示。此前,本次会议主持者内政部委员许以栗,综合实地勘查以及双方理由书,代表内政部提出仲裁意见:“塘沟河西之孔家拐附近崇宁等三小圩,既经在淳完纳钱粮,高淳县亦行使行政权,可援塘沟之例(37),划归高淳,其余则以运粮大河中心为界,以期明显。本席认为系属持平办法,尚望双方加以审查。”(38) 这个提案基本以皖省提出的界线为蓝本,同时适当照顾了苏省的要求。

对于内政部的这个提案,由于与皖省的预期比较接近,因此皖省明确表示可以接受:“至于部委此次宣布之仲裁意见,崇宁等三小圩,归高淳管辖,吾皖方面已不能十分满意,然为息事宁人起见,苟有可以退让者,何必执定成见,以走极端。”但是这个提案对苏省来说,与其初衷相差甚远,苏省代表以“无权作主,需请示省政府”为由,事实上对这一提案表示了否定。为此,内政部在无法调和两省意见的情况下,只能进行第三次会勘。不过,内政部认为“欲根本解决,自以划清省县界域为先决问题,垦务水利,另是一事,应俟省县界域划清后,另案办理。”(39) 在这一点上内政部的看法又是与安徽省相一致。为了能尽快解决问题,内政部除增派委员参加会勘外,还规定第三次会勘“专勘省界”并且两省的会勘代表都要更换。

5.第三次会勘

第三次会勘于1930年7月28日开始,先勘查皖省提出的界线。其后本还应当去丹阳湖心勘查苏省提出的界线,但因处汛期,湖面风大浪高,无法至湖心勘查,另据说所谓界沟、土墩等标志物已淹没水中,因此这次会勘等于只是会勘了皖省提出的界线以及苏省界线之一部分。

从8月2日开始,内政部召集皖苏两省于南京开始讨论具体的划界问题。与前两次会勘相比,不同的是,此前即1930年6月,国民政府颁布了《省市县勘界条例》,该条例的颁布对于双方争论的方式、方法将起到直接的指导性作用。因此在双方讨论之前,内政部就给此次会谈定下一个原则即界线的讨论“完全以省市县勘界条例”为依据。会议的程序分为三步,首先确定苏皖两省所定的界线,谁是固有界线;其次是讨论该固有界线是否应该继续维持;最后如固有界线确实与勘界条例不合,那么再来拟定新的界线。在两次会谈过程中,双方始终围绕该条例中的具体细则重新组织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在谁是固有界线上就争论不休,相互驳斥。(40) 如此一来,会谈始终停留在第一步上。最终内政部认为既然双方都不肯让步,再讨论下去也是“徒费唇舌”,因此要求双方将这次会勘以及讨论的经过呈报各自省政府,同时等待内政部的最后裁决。

6.行政院之最后裁定

苏皖高当宣三县省界经过多次实地会勘和商讨始终无法取得一致意见,最终只能交由行政院进行裁决。1931年3月,根据第三次会勘时的实际情况,内政部派出的委员席启駰、向小柳向内政部提交了一个处理苏皖高当宣省界的报告:

据委员查勘所得,苏省所指之固有界线,其湖滩中心一段,均系荒滩蔓草,确无显明之界可寻;崇宁圩、刘家圩、高家圩一段,则不无犬牙交错之嫌;依照新颁《省市县勘界条例》及本部渐次整顿各省县行政区域计划,实均有重新改划之必要。皖省固有界线之塘沟地方,与当涂之湖阳圩,有大河之隔,以一隅之地,嵌入高淳县境,亦不符合天然形势;为划一整齐起见,自亦应划归高淳管辖,以资便利。至于塘沟以西之庆丰圩地方,原属高淳辖地,与当涂之湖阳圩亦有大河之隔,界限本极显明,则无变更之必要。斟酌双方情形,根据《省市县勘界条例》天然形势原则,拟定苏皖两省高当宣三县新界线,似应从石臼湖南之中流河起,西向沿塘沟入运粮河,经牛尾墩转南,沿龙潭河、大澄沟河至澄沟口止,完全以河之中心为界,此项界线,如蒙核定,所有新划地方之行政权,应即转移管辖;惟各该地之人民执业权,则一仍其旧,不因改划省界,有所变更。至于垦务问题,经调查沿湖居民意见,及检阅两省以前会同禁垦旧卷,均谓该丹阳湖水源甚广,容积极大,实为高当宣三县潴水之区。若一旦围筑成圩,则水道壅遏,宣泄无途,潴蓄无地,势非横流汜滥,为害高当宣三县附近之熟圩不可。为国课民生计,雁星团外滩及花津湖垦务,拟请暂行禁止,俟河道疏浚以后再行筹议放垦,庶可免垦荒害熟之弊。(41)

此报告为内政部仲裁苏皖高当宣省界一案提供了直接依据,最终提交行政院审核并公布的处理方案的内容也与上述报告一致。行政院的仲裁确定之后,苏皖双方只能接受,并按《省市县勘界条例》之规定,逐步履行各项交接仪式。

《省市县勘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省、市、县行政区域,无论旧界、新界,其界线既经确定以后,应即于主要地点,竖立明显坚固之界标,并绘具区域界划详细地图三份,送由内政部分别存转备案。”1931年5月,皖苏两省各派委员2名加上高当宣三县之县长,联合会勘行政院仲裁的最终省界。这次会勘的任务就是在界线的关键地点竖立界标,并绘制地图。5月27、28日两天时间,完成了这项后续工作,从石臼湖南之永乐圩(即陶思圩)西圩堤岸至澄沟口,计竖立界桩7处,材质都是木头,皖苏两省规定,等到各县行政区域移转时,再改成石质,以便永久保存。

关于丹阳湖省界的争论,本来应该以这样的形式告一段落(具体分界即为图3中安徽省所主张线)。另一个大的争论即垦务问题,两省也达成了一致,等待专门的水利勘测报告出来之后再行定夺,在丹阳湖区水利尚未勘测之前,一切垦务一律停止。(42)

7.仲裁背后的隐患

行政院已经作出了最后裁决,双方政府也都表示愿意服从。但是底层民众是否服从这个仲裁决定呢?就在行政院的仲裁方案公布不久,高淳民众就公开上书国民政府司法、行政各部,表示了对该仲裁决定的不满,认为行政院迁就了皖方,从三个方面提出了质疑:

(1)丹阳湖水利利害关系

丹阳湖东西南三面“历受山洪爆发之水,汇瀦待泄”,虽有芜湖、当涂两条入江水道,但是汛期长江水位抬升,导致湖区非但不能排水甚至有江水倒灌之险。因此皖苏双方都厉行禁垦,实是因为丹阳湖水利关系周围数县民生。而此次划界,竟将该湖全部归皖省,“试问均衡地权抑为解决纠纷,殊于水利无关?实在从垦户片面之主张,特恐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将使淳民永无噍类。”

(2)部委实地查勘与后来呈报不符

部委联合进行的最后一次查勘时间是在7月,正处汛期,湖水上涨,导致苏省主张的湖滩分界一线无法查勘,只能听取当地乡民的陈述。然而后来在南京的会商过程中,部委的意见却变得模棱,竟然以“查勘所得苏省所指之固有界线其湖滩中心一段均系荒滩蔓草确无明显之界线可寻等语”上报行政院,最终在仲裁中导致对苏省一方不利。

(3)依照部颁省市县勘界条例亦有未合法定之处

首先,苏皖双方争议的滩地,距高淳县治仅三十里,而距当涂、宣城县治有九十余里,因此从行政管理上来说,肯定是属于高淳为便利,“如划归皖省实与勘界条例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抵触,尤其是夏秋湖面辽阔、春冬滩场广袤,遇有匪患,淳当其冲,当宣均系鞭长莫及”。

其次高淳县境本来就不大,熟田仅有三十八万余亩,而户口却有二十四万,平均下来人均土地面积只有宣城和当涂的一半,经济上已经相差甚多,现在反而将淳民业地之湖滩全都割让给皖省,明显是与《省市县勘界条例》相关规定不符。

基于以上理由,“水利问题既未解决拟议报部又无根据,征诸勘界条例更不符合淳邑民意,不论亦非当宣真正民意所愿。整理疆界虽为国家之特权,要不妨害人民切身之利害。总之丹阳湖在未决水利问题以前,自以不准划并方可维持禁垦成案,如以划定省界为必要,亦应依照实在天然形势作标准。所有部委拟议朦准裁定之新界线,淳民抵死不认。”(43)

从这些材料可以看出,虽然高淳县政府和江苏省政府在行政院的压力之下,接受了仲裁方案,但是沿湖民众对此并不认同,毕竟省界的划分直接关系到其切身利益,无论如何不肯这么轻易的放弃。

在行政院公布仲裁方案后,高淳县农会即派代表去南京请愿,表达了对于划界之后无法维持禁垦的担忧:“淳民闻悉惶骇万状,如遵令定界管辖属皖,势必圈筑,苏高廿四万民众将成鱼鳖,务恳俯纳民意,先行禁垦而后划界。”(44) 在两省对行政院仲裁界线进行会勘竖立界标时,高淳民众“隔河呼号并有架小舟者奔诉”,两省委员登岸向民众报告此案经过,并对民众进行了劝谕,晓以国家行政之大意。但是第二天民众仍然随舟载号载奔,到了小花镇后,两省委员再次登岸晓以“分界系行政职权,民业决不至受影响,至水利一事,关系甚大,政府亦决不稍有偏袒。”而民众质问:“明明禁垦地方何以安徽贪利放垦?明明河西为江苏土地何以安徽有力夺去?政府本无大小,安徽庇护两家公司竟能发生效力,江苏保护一县人民何以不发生效力?’,并异口同声的高喊“公司有的是金钱,淳民有的是生命,如果政府不爱惜民众生命,我们民众只有仗自己生命来同金钱争斗等语”(45) 等语。

从国家行政的角度上来说,苏皖高当宣三县省界划分已经解决,界桩也已经竖立,这条界线已具有法律效力,安徽省对于该界线范围内拥有无可争议的行政管辖权,剩下的就是当、高、宣三县政府对涉及变动的地段进行各项权力、档案文书等的交接。但是上述高淳民众的激烈反抗还是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使得此案的扫尾工作一直无法进行,当涂、高淳、宣城三县之间相关变动地区的各项行政权力并没有如期交接,而行政院的态度也因为民众舆论的压力而变得犹豫不决。作为妥协,皖苏双方协议,丹阳湖大滩即原花津湖滩不准围垦,此一段省界暂缓划定。而原雁星团外滩地区的省界可以按照行政院仲裁决定来划定。(46)

最终行政院的仲裁只能说部分地解决了省界问题,但是垦务问题却依然存在,而这两个问题其实是一个问题的两面,是相互联系的。在行政院的仲裁方案中规定“薪划地方之行政权应即移转管辖而人民执业权则一仍其旧,不因改划省界有所变更”,另外规定“在丹阳湖水道未经测量完竣以前,该地方湖滩垦务应暂行停止”。应该说以上这两点的规定是为了保证周围居民的利益,起到了安抚民心的作用。然而从另一个侧面来说此案的最终结果,使得引发此案的宝丰、华兴两垦务公司得到了不同的命运,华兴公司身处花津湖滩,按规定必须要取缔,以维持丹阳湖区蓄洪的主要功能;而宝丰公司反而因此取得了相对的合法性,因为他们是向安徽省屯垦总局领取的开垦执照(图4),领垦的滩地现在已经明确属于安徽省,那么只要在水利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即行政院规定的在经过水利测量之后,他们就可以名正言顺的进行开垦了。但是垦务公司和周围居民的矛盾却并不会因为行政院的仲裁而消失,这种矛盾迟早会再次爆发。另一方面,花津湖滩的省界依然没有明确,暂时维持原状,但划界的问题无论从法理上来说(即国民政府已经颁布《省市县勘界条例》,对于边界存在问题的应该加以整理),还是从实际需要来说(丹阳湖滩地在水利问题解决之后迟早是要进行围垦开发的),都需要两省政府作出明确的处理,否则这个隐患还是会导致两省纠纷不断。

图4 华兴垦务股份有限公司通告

资料来源:见《丹阳湖苏皖省界案》,江苏省档案馆藏,全宗号1002,案卷号1984。

三 与民争利:民国时期丹阳湖垦务与省界纠纷(下)

1.宝丰垦务公司的一纸诉状

宝丰公司1925年就在安徽屯垦总局领垦了宣城北部的雁星团外滩,后因为两省边界问题,一直处于停顿状态,该公司因此而损失惨重,急切地盼望边界问题早日解决,从而能尽快开垦经营。雁星团外滩原本为湖中滩地,汛期淹没于水,枯水期露出水面,因此周围居民经常上滩刈取湖草。前来取草者,高淳民众居多,历年相习。自从1931年苏皖两省此段省界确定之后,该滩地从行政上来说完全属于宣城县管辖。但在同时也规定了在水利问题没有解决之前,应实行禁垦,也就是说宝丰公司按理还是不能进行开发。但是实际情况是宝丰公司自省界一定,便招募佃农进行开垦,而高淳民众依照“执业权不随省界的变更而变动”的法令,继续越河收取湖草,进而收割属于宝丰公司垦区内的农作物。为此宝丰公司每年都向宣城县政府提出控告,要求通过安徽省政府向江苏省政府施压,停止高淳县民的这种抢夺行为,但是均得不到有效解决,双方矛盾逐渐升级。

1937年8月9日,高淳县民渡过大澄沟河抢割稻禾,遭到宝丰垦务公司佃户的抵抗,双方发生冲突后宣城县政府责成高淳县协同缉拿肇事人员,但是高淳县提出参与割禾人员领有高淳县政府给予的准耕证,这些滩地上的作物本来就应属于这些人等,所以根本就不存在抢夺问题,反而要求宣城县政府释放抓获的高淳民众。同样,高淳县长也声称大澄沟河以西数里之湖滩为高淳县辖地。无奈之下,宝丰公司只能越级向内政部提出控诉,请求再次明确1931年划定的界线。(47)

此案因处抗战初期,整个局势比较混乱,所以苏皖双方都无暇顾及,最终不了了之。但是从宝丰公司的控词中我们可以看出,高淳县政府对于1931年行政院仲裁划定的省界私底下还是不愿意接受,依旧在向高淳民众发放这一地区的准耕证。因此高淳民众越界抢割稻禾的行为一来得到高淳县政府的默许或者说暗中支持,二来在行政院的仲裁决定中有“维持原来业权”的规定,故而有恃无恐,照旧割取他们认为属于他们业地内的作物。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即使是原本两省已经达成妥协的雁星团外滩的省界划分也没有得到彻底的执行,双方依然我行我素,垦务公司的围垦并没有得到制止,湖民也依旧在自己的“业地”内劳作。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可能与抗战军兴、政府无暇顾及有关。而此后关于丹阳湖大滩的垦务纠纷规模更大,掩盖了雁星团外滩的零星纠纷,将民众和苏皖两省政府的注意力都集中到了如何来处理丹阳湖大滩的分界上来。

2.小花滩血案——丹阳湖大滩开发引起的纠纷

抗战爆发后,江苏、安徽逐渐沦陷。1942年,夏旭东、李慰农等组建利民垦务公司,召集农夫强圈丹阳湖大滩,总面积约为十四万亩,几乎将整个丹阳湖区全部圈占。为此,高淳、当涂两县沿湖居民联合将已筑成的圩堤全部掘毁,其开垦计划因受到两县民众的极力抵抗而落空。

抗战结束后,国民政府鼓励恢复生产,兴办实业。丹阳湖滩地纠纷再起。

(1)小花滩血案

小花滩血案是民国时期丹阳湖苏皖两省省界纠纷过程中规模最大,且结果最为惨烈的一次。案发后利民垦务公司和高淳民众都上书国民政府,从各自的角度陈述了此案发生的缘由和经过,并请求惩办元凶。由于双方极力维护自身,所以只有将双方的各自陈述作一个对比才能对整个事件有个相对全面的了解。具体事情的缘起和经过如下表:

这件纠纷案件的发生情形,我们只要对照双方的陈述就可以有个大致全面的认识。为了解决此案,苏皖双方事隔15年之后再次进行了两省联合会勘,当然此次会勘的直接目的是为了小花滩血案的善后处理,但是其背后却是苏皖两省悬而不决的边界纠纷,因此其处理结果将会直接影响到两省对于丹阳湖的边界划分。在经过两省代表对肇事地点及其周边作了细致的考察之后,双方协议,“根据会勘所得情况及地方民众意见”,制定了处理此次血案的三条原则呈报苏皖两省政府:

a.根据会勘水势情况水系记载情形,湖滨各县地方舆论,丹阳湖确系潴蓄水库,在测量疏浚未完成以前,应请禁止圩垦,以免与水争地,垦荒害熟;

b.关于血案惩凶问题,应由司法机关依法严办,毋稍枉纵;

c.利民公司在未取得合法圩垦许可权以前,不得率领垦民登滩圩垦,以免再肇事端。(48)

从这三条原则可以看出,苏省禁垦的意见明显占上风,而在此次事件责任人的认定上,利民公司是彻底的输家,需承担全部责任,应赔偿高淳县被掘毁三百余亩麦滩并死难家属的赡养。

两省代表还对丹阳湖的形势、历史作了一个回顾,指出了纠纷的根源,并提出了解决丹阳湖水利争端的三条办法,首先还是先禁垦,其次是想办法研究丹阳湖区的水利,提出改善排水的办法,最后是对水利问题解决之后的丹阳湖滩地的处理提出了一个设想:“入江排洪水道疏浚完成后,各湖现出寻常洪水流线所不及之滩地(即终年现在之滩地),为谋生产圩垦起见,应丈量清理登记民业,查实官荒界线,分明亩数,精确后再行放领,由民业所有人、官荒承领人联合圈筑,以期融洽。”只要政府能做到“不与水争地,不与民争利”那么“症结除去,争端自可消弭。”(49) 正当两省委员还在为如何处理小花滩血案向两省政府提建议时,利民公司又耍了个花样,使得此案横生枝节。

(2)安澜中学的介入

安澜中学即现在芜湖市第二中学的前身,是抗战胜利后为了纪念抗日名将戴安澜的殉国事迹而设立,其创办者多为军队将领,因此地位非同一般。1946年8月,利民垦务公司在小花滩血案之后,眼见政府处理的结果与己不利,遂想出一个“明修栈道,暗渡陈仓”的计谋,即提出赞助安澜中学,赞助的方式就是与安澜中学签订协议,由安澜中学出面经营原该公司领垦的丹阳湖滩地,然后利润分成。安澜中学当然不会拒绝这样的好事,特地组设了农场办事处,并拟订了一个招垦办法,提请国防部批准。

另外,原利民公司招募的垦民也希望能尽快开垦。垦民代表向高淳县政府陈述苦衷,指出大多数垦民自利民公司成立之时,便变卖家产,加入利民公司,进行投资开垦滩地。“牛工籽种,肩土筑堤,孤注一掷,冀有收获方期全家温饱”,没想到因为两省垦务纠纷,一直得不到正常的开发。此次小花滩血案之后,他们也知道利民垦务公司肯定是办不下去了,因此转而全力支持安澜中学,希望能依靠安澜中学的特殊地位来保障农场的顺利开垦。

高淳县政府知道此事后,将历年来丹阳湖纠纷之情形上呈国防部,请国防部出面制止安澜中学与利民公司的合作。(50) 国防部在了解了双方的情况之后作出了“暂难照准”的回复,驳回了安澜中学的请求。这样一来,利民公司寻求以公益方式开垦丹阳湖的计划也宣告失败。(51)

1947年夏,皖苏两省政府眼见纠纷此起彼伏,悬而不决,只得商议再提划界事宜,希冀明确省界,以图一劳永逸。

3.划界是否有必要

为了解决持续不断的丹阳湖垦务纠纷,安徽省提请再次划分省界,将1931年行政院仲裁之界线付诸实施。内政部意见明确,即维持上次的判罚,并再次重申了上次定下的界线:“自石臼湖南之中流河起,西向沿塘沟河入运粮河,经牛尾墩转南,沿龙潭河、大澄沟河至澄沟口止,完全以河之中心为界,呈奉行政院二十年二月七日第四一二号指令核定在案。”要求江苏省政府会同安徽省政府派员办理交界手续。(52)

江苏省政府表示“自应遵照原核定界线执行勘划”,双方商定于1947年11月18日派代表进行会勘,江苏省派出第八区行政督察专员顾大荣、高淳县长张鼎为代表,安徽省则派出第六区行政督察专员杨继铭率同当涂县长马存坤、宣城县长谢汝昌会同苏省进行会勘。(53)

应该说苏皖双方在省政府层面都希望能早日解决省界问题,以杜绝持续不断的垦务纠纷,“拟将此种土地与水利纠纷早作解决,免得再生事端,兹特先将省界划分问题,作一决定性之勘定。”(54)

事情本来可以在省政府层面以自上而下的方式解决,然而作为基层的高淳县各界在得知苏皖省政府重提划界后,表现异常激愤,高淳县参议会、水利委员会、县农会、商会、教育会等联名致电江苏省政府并内政部,指出安徽省提出划界的目的就是为了便利圈垦,界线一旦划定,则“水利产权湖利势必发生极大变迁”,从而将更引起无限之纠纷。而丹阳湖自民国以来的纠纷其症结都是因为违反丹阳湖永禁法令,不顾水利而进行圈垦。省界划分只不过是图谋侵占湖滩的一种手段而已。如果寄希望于用划界的方式来解决垦务纠纷,“是无异于抱薪救火,将来得寸进尺,势必垦荒害熟,自祸祸人。”为此高淳全县民众“为生命之驱迫,誓决挣扎到底”。(55) 随后又从丹阳湖的区位和高淳县本身的特点出发(丹阳湖滩地距高淳县治最远不足二十华里,而距离无论当涂还是宣城,都有百里之遥。)认为如果按照行政院的仲裁方案来划分省界将丹阳湖全部划归皖方,那么高淳将丧失土地约五分之一,“划小县以益大县,于理尤为不合。”再者从纠纷本身来分析,对立双方为垦务公司与周围湖民,丹阳湖滩地并非全是无主的荒地,而是周围湖民安身立命之所,正是因为垦务公司“与民争利”才导致了纠纷的持续不断。而苏皖两省沿湖的普通民众,长期以来一直在湖中取草获利,并没有因此发生边界管辖不清而导致的纠纷,从这个层面上来说所谓的省界不清在基层民众那里根本就不存在。因此高淳民众提出国民政府颁布的《省市县勘界条例》并不适用于丹阳湖滩的纠纷案。应当依照国民政府颁布的《整理江湖沿岸农田水利办法大纲执行办法》(56) 来处理,暨按照其中第二条之规定:“垦殖之地应不妨害蓄洪。”总之,归根到底丹阳湖应维持禁垦,保证丹阳湖作为调节高、当、宣等县水利的潴水库区,“水涨则同禁同采,水涸则各执各业”。(57)

在听取了高淳各界的毋须划界的申请之后,江苏省政府的意见也发生了变化,转而开始支持高淳民众的意见。由江苏省主席王懋功亲自致电内政部:

迭次纠纷,症结厥在水利。如于此际将战前划界旧案重提,则沿湖各县圩民必起而力争,势再复燃水利纠纷。鉴于过去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之势,似宜采纳民意,暂缓勘划仍维现状,以塞争端。再查丹阳湖原以湖心中流为两省界线,民间既从无疆界争执,行政管理上亦未发生如何不便利之处,依照内政部所颁《省市县勘界条例》之规定并衡诸实际事实,似诚无重行划界之必要。……转呈行政院鉴准免予重划丹阳湖苏皖省界并赐转函安徽省政府暂缓会勘仍维现状,以重水利而免纠纷。(58)

在电文中,王懋功向内政部陈述了划界可能带来的后果,指出目前最好的处理方式就是维持原状,暂停划界。值得注意的是,王懋功并没有认为《省市县勘界条例》不适用于丹阳湖纠纷案,因为这样一来等于将战前内政部对于此案的处理全部否决掉了,所以他利用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指出此案可以不用重行划界。这样既给了内政部一个台阶下,也相应的回应了安徽省政府的划界请求。可以说这一招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安徽省请求履行战前行政院仲裁方案的提案再一次被搁置。一直到国民政府在大陆倒台,丹阳湖依然保持原来的状态,直到解放后才在两省新政府的协商下,重行划分方案,并得到最终的落实。(59)

丹阳湖正好位于皖南高、当、宣三县交界处,在人口压力不大时,沿湖民众一般不会去围湖造田,因此长期以来,湖泊周边地区可以看作是相邻几县的宽幅界限(或者也可以称之为地域状或带状界限)。这样的地带只有当利益发生冲突时,界线问题才会浮现。纵观丹阳湖地区纠纷矛盾的整个演变、处理过程,恰恰反映了这样的一种政区界线由模糊变成清晰,或由幅带状变成线条形态的变动过程。

通过讨论,我们可以看出,行政区域界线划定的背后有着丰富的历史细节。丹阳湖案只是民国时期众多边界纠纷案例中的一个,但是这一过程所体现的政府、民众之间的互动关系以及政府的处理方式却带有一定的典型性,相信随着类似个案研究的不断丰富和深入,对于研究民国时期的地方行政史以及政治地理研究都会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注释:

① 周振鹤先生对行政区划边界有过专门的理论研究,见《地方行政制度志》第7章《犬牙相入还是山川形便?——行政区域划界的原则》,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26—249页。个案研究方面,笔者所见相关度较大的有谭其骧:《浙江各地区的开发过程与省界、地区界的形成》,载《历史地理研究》第1辑,复旦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韩光辉:《清雍正年间的政区勘界》,载《中国方域——行政区划与地名》,1997年第4期。胡英泽:《河道变动与界的表达——以清代至民国的山、陕滩案为中心》,载《中国社会历史评论》,天津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张淑利:《“禁留地”的开垦及晋、陕、宁、绥间的边界纠纷》载《阴山学刊》,2005年2月。张伟然:《归属、表达、调整:小尺度区域的政治命运——以“南湾事件”为例》,载《历史地理》第21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等。

② 有关这一地区湖泊变迁与圩田开发的研究,前人已有不少研究,如魏嵩山:《丹阳湖区圩田开发的历史过程》,载复旦大学历史地理研究所编:《历史地理研究》第1辑,复旦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杭宏秋:《“三湖”圩区开发史实及其思考》;此外宁可:《宋代的圩田》,载《史学月刊》,1958年第12期;庄华峰、王建明:《安徽古代沿江圩田开发及其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载《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3月;梁诸英、顾芳:《明代皖南平原的圩田与农业生产》,载《中国农史》,2006年1月等都对圩田的开发过程及其影响有专门的探讨。

③ 关于此次移民的规模和分布范围可以参看周振鹤:《唐代安史之乱和北方人民的南迁》,原载《中华文史论丛》1987年2~3辑,后收入周振鹤:《学腊一十九》,山东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112—138页。

④ 这些记载主要保存在历代地理总志以及方志中,如唐《元和郡县志》卷29:“丹阳湖,在(当涂)县东七十九里。周迴三百余里,与溧水县分湖为界”。宋《六朝事迹类编》卷上:“丹阳湖,在溧水县西八十里,与太平州当涂县分界”。元·至大《金陵新志》卷5:“丹阳湖,在溧水州西七十里,周围一百九十五里,深三丈。湖中流与太平路当涂县分界”。《大明一统志》卷15:“丹阳湖,在府城东南七十里,亦名路西湖。湖周三百余里,当涂与溧水湖中为界”。明·嘉靖《高淳县志》卷1《山川》:“丹阳湖,县西南三十里,周围一百九十余里,中流与当涂县分界,东连石臼、固城湖。”清·乾隆《太平府志·地理志》卷3《山川》:“丹阳湖在府城东南,跨多福、黄池、积善、湖阳等乡,徽、池、宁国、广德诸郡之水汇之。与江宁之高淳、溧水皆以湖心为界。东西七十五里,南北九十里”。

⑤ 此一案例记载于民国《当涂县志》之《舆地志·疆域》,《中国地方志集成·安徽府县志辑》第40号,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4页。

⑥ 丹阳湖水产资源丰富,盛产鱼、虾、蟹、菱、藕等。在湖滩比较硬的地方则盛产莎草,这样的地方被称为莎草场或者叫青风场。莎草场下脚烂处叫白水宕,在水满的时候盛产茭草,叫背风宕。而茭草有时会蔓延到莎草场的里面,形成一种犬牙交错的状态,这时就有可能出现纠纷。因为莎草场和白水宕可能归不同的人所有,执有白水宕的认为:“茭草是从我的宕中蔓延出去的所以其权应该属我。”而拥有莎草场的人则会说:“莎草场范围内的一切物产都属于我。”如果两者不肯相让,就会发生殴斗。见《丹阳湖历史纠纷概述(县内部分)》《当涂文史资料》第一辑,1985年7月,第143页。

⑦ 《明直隶太平府知府刘应钶、宁国府推官孙学易、高淳知县丁日近、当涂知县经世文、委官太平府经历沈懋德等丹阳、石臼两湖示禁碑文》,载民国《当涂县志》之《舆地志·疆域》,《中国地方志集成·安徽府县志辑》第40号,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4—5页。

⑧ 《明直隶太平府知府刘应钶、宁国府推官孙学易、高淳知县丁日近、当涂知县经世文、委官太平府经历沈懋德等丹阳、石臼两湖示禁碑文》,载民国《当涂县志》之《舆地志·疆域》。

⑨ 尹玲玲:《明清江南地河泊所与鱼课杂税——以宁镇及扬州地区为例》,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2期,第65页;另外有关河泊所与渔业经济的更为详细的研究可参见尹玲玲:《明清时期长江中下游地区的渔业经济》,齐鲁书社2004年版。

⑩ 修志者的表述一般反映出一种乡土本位的意识形态,同时也反映了带有倾向性的集体记忆。

(11) 嘉庆二十二年碑文《江宁府知府余、太平府知府张丕昌为丹阳、石臼二湖定界给示勒石》,载民国《当涂县志》之《舆地志·疆域》。

(12) 见碑文《江宁府知府余、太平府知府张丕昌为丹阳、石臼二湖定界给示勒石》。

(13) 民国《当涂县志》之《舆地志·疆域》。

(14) 相同的情况也发生在太湖流域,郑肇经对此有专门研究,见郑肇经主编《太湖水利技术史》,农业出版社1987年版,第114—172页。

(15) 民国《高淳县志》卷3《山川下·圩岸》。

(16) 有关东坝修筑原因、过程的考证以及东坝对于高淳、宣城、当涂等县和太湖流域的影响学界已有很多考证,这里不再赘述,读者可参看韩邦宪:《东坝考》,载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620—622页;武同举:《东坝考》,载《江苏建设月刊》第3卷第1期。《高淳史志资料》第4、5辑有专门的“东坝史料选载”。另外当代不少研究安徽圩田的著作及论文中对于东坝也多有论及,例如张芳:《明清农田水利研究》,中国农业科技出版社1998年版,第89-105页,梁诸英、顾芳:《明代皖南平原的圩田与农业生产》,载《中国农史》,2006年1月等。

(17) 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623页。

(18) 《明实录·英宗实录》卷145,转引自傅玉璋、王鑫义主编《明实录安徽经济史料类编》,黄山书社2003年版,第25页。从明末开始,为了应对民间无法遏制的围湖造田行为,政府不断出台禁垦令,如《固城湖私采水草禁碑》等,见民国《高淳县志》卷3《山川下·水利》。

(19) 民国《高淳县志》卷3《山川下·水利》。

(20) 《钦命江南江宁、安徽等处承宣布政使梁、卢为颁示永禁事》,载民国《高淳县志》卷3《山川下·水利》。此禁令十分严厉,但是在此后这类事件并没有被禁绝,因为在道光、光绪年间又颁布过相关的禁令碑,内容大致相同。同见民国《高淳县志》卷3《山川下·水利》。

(21) 近人有关民国时期丹阳湖案纠纷的描述,据笔者所见仅靳尔刚、苏华在其著作中作过简单的描述,很多细节都没有展示,而且只是记述了此案在民国前期的状况,对于民国后期此案发生的新变化只字未提。参见靳尔刚、苏华:《职方边地:中国勘界报告书》,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205—207页。

(22) 有关这些垦殖公司的组成和规模及其领垦地点的统计参见《安徽省志·农垦志》,第33—34页。

(23) 华兴公司所承垦的范围在丹阳湖的西部即花津湖,该湖南起宝丰圩,北至花津镇,西接大官圩,东界东沙河,全部面积约9.5万亩,而该公司领垦的面积约为其中的7万亩。

(24) 因丹阳湖面积甚大,因此沿湖住民对其称呼也多有不同,靠近当涂花津镇的湖面称为花津湖,而靠近高淳西陡门一边的,淳民称为西莲湖或西湖,但都统属于丹阳湖。

(25) 齐群:《划定高当宣三县界域始末记》,载《安徽建设月刊》,第3卷第4号,第3页。齐群为当时参加两省勘界谈判的皖方官员之一,该文是其回忆录,保存了大量史料,包括一些会议记录等。

(26) 《划定高当宣三县界域始末记》,第3页。

(27) 《划定高当宣三县界域始末记》,第1页。

(28) 《划定高当宣三县界域始末记》,第3页。

(29) 《关系苏皖省界的丹阳湖滩界务纠葛已由民厅派员切实查勘》,见《中央日报》,1928年4月21日第5版。

(30) 见《划定高当宣三县界域始末记》,第4—5页。

(31) 第1、2、3条,天地元黄四号簿册、象租马厂以及崇宁、刘家、高家三圩确实存在,但是其确实地点并不一定是在丹阳湖滩地,可以高淳县志一一指实;第四条为文献所无,且实地勘查也无任何形迹;第五条,陆军地图为苏省所绘测且注重形式,因此对于边界划分不能作为证据;第六条李白游丹阳湖时高淳县尚未成立;第七条土地庙上之对联为近年新写之物;第八条界碑为三县水利联合会所立,只能代表民间,不具备法律效力。见《划定高当宣三县界域始末记》,第5—7页。

(32) 见《划定高当宣三县界域始末记》,第10页。

(33) 见《划定高当宣三县界域始末记》,第9页。

(34) 齐群:《划定高当宣三县界域始末记(续)》,载《安徽建设月刊》第3卷第5号,第1页。

(35) 甚至还有宣城人与高淳人共同合作开垦的,这样的情况就使得双方“唇齿攸关,存则两存,亡则两亡,故不惜彼此妥协以求两安。”

(36) 《划定高当宣三县界域始末记(续)》,第2页。

(37) 所谓援塘沟之例,就是塘沟与湖阳之间隔了塘沟河,按理应属于高淳管辖,但是因为一直以来塘沟都属于当涂,而且在塘沟和高淳之间还有分界碑,因此这一段的省界反而非常明确,双方都没有异议。

(38) 《划定高当宣三县界域始末记(续)》,第16页。

(39) 《划定高当宣三县界域始末记(续)》,第18页。

(40) 《划定高当宣三县界域始末记(续)》,第21页。

(41) 《划定高当宣三县界域始末记(续)》,第38页。

(42) 1931年3月,安徽省建设厅在给当涂、宣城两县县长的训令中指出:“至垦务问题,因查有关水利究竟有无妨碍,须待实地测量。在丹阳湖水道未经测竣以前,应暂停止放垦大纲,如是除抄发原令并分行外合亟令仰该县长遵照随时据报。”见《宣城、当涂两县长奉省政府令奉行政院令据内政部呈具解决苏皖两省高当宣三县界域办法准予办理令饬遵照办理一案令仰该县长遵照办理随时具报》,载《安徽建设公报》第11期,民国二十年四月二十日。

(43) 《呈为不服内政部对于丹阳湖划界定案提起诉愿请求调卷查核饬委覆勘更为裁决事》,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全宗号二,目录号1,案卷号9447。

(44) 《高淳县农会等为苏皖丹阳湖争界案特推代表晋京请愿乞饬该两省政府暂缓定界》,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全宗号二,目录号1,案卷号9447。

(45) 《江苏省政府呈据建设民政两厅汇报派委会同皖省委暨高当宣三县县长勘定丹阳湖新界线树立界椿并民众请愿禁止放垦情形转呈鉴核由》,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全宗号二,目录号1,案卷号9447。

(46) 《据本省第一区专署暨高淳县府转呈丹阳湖毋须勘界缘由函请查核理由》,见《丹阳湖苏皖省界案》,江苏省档案馆藏,全宗号1002,案卷号1984。

(47) 《令行苏皖两省政府遵照十九年第五六二号训令以遵运粮河中心为界将政权移转管辖并将互相勾结越境抢割一案人犯交皖省宣城地方法院讯办由》,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全宗号二,案卷号9447。

(48) 《为奉派会同安徽省政府派员处理利民公司圩垦丹阳湖械斗事件善后拟具协议原则暨该湖水利纠纷检讨与解决管见仰祈鉴核由》,见《丹阳湖苏皖省界案》。

(49) 《为奉派会同安徽省政府派员处理利民公司圩垦丹阳湖械斗事件善后拟具协议原则暨该湖水利纠纷检讨与解决管见仰祈鉴核由》,见《丹阳湖苏皖省界案》。

(50) 高淳县认为安澜中学既然是因纪念英烈而设,政府应全力支持,那么收缴的敌伪物拨一部分作为基金理所应当,不存在资金问题,所以不应该与利民公司合作,而为害高当宣数县民众之圩田。《苏皖高淳当涂两县共有之丹阳湖大滩应请省府鉴核原案迅咨皖省政府制止安澜中学继续垦筑免致妨害苏皖数十万农田水利案》,见《丹阳湖苏皖省界案》。

(51) 《电请制止圈筑丹阳湖田》,见《丹阳湖苏皖省界案》。

(52) 《据内政部函嘱派员会勘丹阳湖苏皖省界一案令仰遵照由》,见《丹阳湖苏皖省界案》。

(53) 《准嘱派员会勘丹阳湖苏皖省界一案电请查照由》,见《丹阳湖苏皖省界案》。

(54) 《苏皖省界悬案,双方派员会勘》,《中央日报》,1947年12月2日,第七版。

(55) 《为丹阳湖苏皖省界会勘一案复据高淳参议会等各机关团体联名电请收回成命等情》,见《丹阳湖苏皖省界案》。

(56) 该大纲执行办法于1936年12月12日由国民政府公布实施,其中第二条规定:“江湖寻常洪水流线及与洪水停蓄所需范围之界限,由各省市政府呈请中央水利主管机关派员会同勘定,其标准依下列之规定:(一)江湖治本计划已经完成者,得将沿岸可施垦殖之土地界限划定整理之;(二)江湖已经测量并备具适当水文纪录足资根据者,得就水利确无妨碍之沿岸土地划定界限先行整理;(三)江湖未经测量者,凡洪水经流或停潴之土地,一律维持现状暂缓整理。”

(57) 《请准分电行政院内政部水利部撤销丹阳湖勘界悬案并转知皖省政府定期驱逐垦徒以息纠纷由》,见《丹阳湖苏皖省界案》。

(58) 《据本省第一区专署暨高淳县府转呈丹阳湖毋须勘界缘由函请查核办理由》,见《丹阳湖苏皖省界案》。

(59) 1952年11月,华东军政委员会民政部、水利部召集苏皖两省及高淳、当涂两县代表协商,订立丹阳湖水利纠纷协议书。协议申明,湖泊为国有,不存在领域界线之争,协议所划界线为双方利益范围。协议确定以双方堤脚中间,即北端从当涂县谷村至高淳县芮家嘴的中间点向东延伸120公尺,为两县东西管理界线(1954年划界测量,补充南段分界点从当涂县王家潭至高淳县西陡门渡船口),再从芮家嘴在运粮河西正北方向量1500公尺与中间基点相连成斜状直线,北属当涂,南属高淳。在不妨碍水利及防汛前提下,双力割草、采芡、捞菱、捕鱼、放鸭等,原则上均应在所划界线内进行(漫水季节可按历史习惯进行)。见安徽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安徽省志·民政志》,安徽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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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边界到边界:湖泊滩涂开发与省级边界塑造&以丹阳湖为例_高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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