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非公有制经济放在新时期所有制结构中来考察,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放在论文,所有制论文,新时期论文,中来论文,非公有制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121.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66(2004)10-0009-05
我觉得对于私营经济、民营经济的研究,只有把它放在宏观经济背景下,放在新时期所有制结构中来,有些理论问题才好展得开,说得清,于是想了这样一个题目、十二个问题。
一、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所有制结构中的一朵鲜花
非公有制经济,即私有制经济;所有制结构就是马克思、列宁所说的经济结构。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与所有制改革的推进和深化,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已经发生了巨大的、深刻的变化。如果说改革开放以前我国的所有制结构是单一的公有制结构的话,那么现在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已经变成五彩缤纷的混合经济结构,“八宝粥”式的结构。
单一式结构是指20世纪50年代对私有制改造以后的公有制一统天下,整个社会不是国有制就是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制是“二国营”,其他非公有制经济都在消灭之列。不断的政治运动,不断的斗私批修,归结到一点,就是消灭私有制,甚至要狠斗“私”字一闪念。
“八宝粥”式结构是指我国现今的所有制结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即十五大报告所说的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多种所有制是指多种的所有制的具体形式,包括多种所有制的实现形式。这是两个层次的概念。个体、私营经济只是这种所有制结构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朵鲜花。这种所有制结构更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二、公有私有都是多种多样的
公有、私有都是一个系列,这是马克思的论述。即不是公有,就是私有;不是公有制,就是私有制。因此,认为公有制只有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认为私有制只有个体和私营企业,这大简单化了。我们不仅要把公有制本身与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区别开来,更要看到不论是公有制还是私有制,都可以有多种多样的具体形式。不仅历史上是这样,现实中也是这样。
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即使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私有制至少有三种形式:个体户、资本主义私有制,这是私有制的两极,中间层为小业主经济。可惜我国在20世纪50年代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时,把雇工不多的小业主经济与资本主义工商业放在一起,都当作资本主义所有制对待,造成打击面过宽的错误,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才给其“摘帽”平反。现实中我们仍沿用这种提法,不是个体,就是私营企业。其实,小业主经济,就是小打小闹的家族制企业,在我国私营企业中占绝大多数。真正搞大的才好叫私营企业。
至于公有制经济,也不是只有社会主义国家才有,资本主义国家也有。历史上奴隶社会、封建社会都存在过。像修建万里长城,“普天之下,莫非王土”,难道不也是一种公有制吗?现实中的公有制更多了。
三、混合所有制是新提出的一个概念
混合经济、“八宝粥”式的经济,是董辅礽同志提出的一个概念,混合所有制是于光远同志和我提出的一个概念。二者有联系,但不是一回事。混合经济指的是宏观经济结构,即社会上的所有制结构;混合所有制指的是微观,即企业的产权结构。我国现今所有制形式的一大特点,是在基本的所有制之外出现了一个混合所有制的类型。
在混合所有制类型中,除了联营、联合企业,中外合作、合资企业以外,主要为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它们都是由基本的所有制共同融资、结合而成的。股份制是混合所有制的典型形态,二者也不应等同起来。
据《报刊文摘》2003年11月28日报道,我国混合所有制已占40%左右,再过5~10年,这个比例将达到80%。据全国工商联对2000年全国私营企业的调查,25.7%的私营企业是由原来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造而来的,分别有8%和13.9%的私营企业已经和准备兼并、收购国有企业,我怀疑工商联使用的混合制概念有误。哪有这么大的比重?但通过改革,混合所有制将成为我国所有制的主体,这种推断无疑是正确的。
四、我们要用生产力标准来看待私营经济的发展
个体、私营经济在现今我国的所有制结构中,是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都是基本的所有制类型,又是原始的所有制形式。个体经济早在封建社会就大量存在。有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也出现得较早。这两种所有制之所以能够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是因为它们同自然人的利益紧密结合,产权落实到自然人,动力机制、自我约束机制特别强,又能发展成为企业法人财产。它们甚至是谋生的惟一出路。包括家族企业,它存在的时间也很久。尽管这两种所有制的具体形式带有古老的性质,但它们在现今仍充满活力。根据资料,它们还是我国经济新的增长点,是发展地方经济,改变地方面貌,实现藏富于民的最有效选择。在我国的具体情况下,只要党的政策不改变,只要认真落实十六后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个体、私营经济还将获得飞速发展。
现实中的私营经济,有人说它有原罪,有人说它有剥削,还有人说它有原始积累,这些我觉得都可以承认,因为它本质上是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有劳资矛盾。20世纪 70年代末,沿海地区出现的私营企业,有一些就是依靠走私完成原始积累的。2002年8月7日《浙江工人日报》调查显示,现实中大量的国有小企业转制为“私人持大股”,很多经营者都是一夜就成了百万富翁,能说这里没有问题吗?但我反对说这是普遍现象,因为据我调查,绝大多数是合法经营,老老实实地进行资本积累的。要说缺点,公有制就没有缺点吗?问题在于哪种形式更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我们应当用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三个有利于”标准来看待这个问题。
五、股份制本身是中性的,既可以成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也可以成为私有制的实现形式
《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要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这是把公有制与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区别开来的一个科学提法。因为股份制是一个中性的概念,承包、租赁、委托经营等也是中性概念,资本主义可以使用,社会主义也可以使用。现在有些人把“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理解为今后我国的股份制都成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了。这不对,是一种误解。请大家注意这句话是在讲国有经济改革时说的。今后,可能我国多数股份制企业是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因为我国现实中公有资产的比重很大,并且多数要改革成为股份制。但是,股份制也可以成为私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股份制本来就是在私有制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出现的。私营经济发展的正道就是股份制。现今我国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把有限责任公司定义为私营企业的三种具体形式之一(其他两种是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而且这些年来私营企业中有限责任公司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同样证明了这一点。且不说现实中有不少私营企业已经在海内外上市了。
股份制的特点是:以法人财产为基础,有限责任为特征,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为核心,它克服了个人业主制企业和合伙制企业筹资能力有限,负无限责任,对外封闭,稳定性差的缺陷,实现了财产主体多元化,财产开放化、流动化和财产占有社会化,所以它适应了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发展前景十分广阔。我认为股份制和混合所有制都是马克思所说的社会所有制。但社会所有太泛了。如果一定要问姓“公”姓“私”、姓“社”姓“资”的话,我的回答是:公有股占主体地位就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私人股占主体地位就是私有制的实现形式。
六、现今公有制的具体形式究竟有多少
最近,厉以宁同志发表了一篇《论新公有制企业》的文章。他在文章中说,政企合一的国家所有制和计划经济下的集体所有制,包括人民公社、供销社、信用社以及所谓的大集体等,都是传统的公有制的主要形式。而从计划经济转入市场经济体制后,随着集体财产的股份化、证券化,这才有了真正的集体所有制,但人们已不把它称作集体所有制,而称之为公众持股的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合作制。他所说的新的公有制企业指国家所有制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公众持股的公众所有制企业以及公益性基金所有制企业。这些我基本上是同意的。我要补充的足,现实中的公有制形式,除了国有制、集体所有制、基金会所有制以外,还有合作制、社团所有制和社区所有制以及校办企业、劳动服务企业等。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举办者、投资者的不同以及生产型与服务型、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的不同。它们都属于公有制。这说明公有制的具体形式确实是多种多样的。但过去我们没有这些概念,在企业登记时,一律把它们登记为集体所有制,从而把集体所有制变成一个筐,什么都往里边装,模糊了它们的不同情况,今后应当改正过来。
七、集体经济的改革严重滞后,还不能说它是民营经济
集体所有制只是一个产权主体不清晰的概念。《宪法》定义它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并且说一切合作经济都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这种说法,符合改革前的情况,但并不符合改革后的情况。集体所有,究竟是哪部分人所有呢?是企业,还是联社?山东诸城说它是全县人民集体所有。而在当初改造过程中毛泽东说它是名义上的集体所有,事实上的全民所有。而我们一些学者则说它是部门所有,二全民。总之,它的产权是不落实到人的,是政企不分的。而真正的合作制的产权是落实到人的。所以我主张把集体经济与合作经济区分开来。
据新华社报道,不久前在郑州召开的中国民营经济发展形势分析会上,全国工商联明确地把集体经济作为民营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有不同意见。改革二十多年了,集体经济仍然政企不分,产权不清,仍然跟着国有经济跑,企业的上面仍有一个政府主管部门,仍然采用国有经济的管理模式,能说它们是民营吗?它们自己都反对说自己是民营。只有按照十六后三中全会《决定》精神,深化集体经济改革以后,再说它们是民营都不迟。人们对集体经济的认识很不一致,这必须有一个解放思想的过程,提高认识的过程。
八、要敢于承认民营是一个模糊概念
民营或民营经济是一个好概念,又是一个模糊概念。说它好,是因为它突出了民;说它模糊,是因为它不是一个所有制概念。但界定清楚,不就不模糊了吗。因此,当四、五年前国家工商局公开不让使用民营经济概念时,我写文章批评了他们,指出这是一个世界上通用的概念,我国历史上也有这个概念。1942年毛主席在《抗日时期的经济问题和财政问题》中就使用了这个概念,与我们现在使用的这个概念完全一致,国家工商局有什么权力不让人家使用呢?但是,到现在,当大家都使用这个概念,连国家领导人也说民营,社会上、报刊上普遍使用民营的概念时,我又得补充一句:民营经济的概念确实模糊。国家工商局的本意是企业登记时不要用民营,该用啥就用啥,这完全正确。
那么,怎样界定民营经济概念呢?按照我的界定,民营是一个非国有国营的概念,即凡是非国有国营的都可以称为民营。民营不等于私营。在我国现实条件下,民营经济包括: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外资经济、乡镇企业、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份制中国家不控股的企业以及国有民营企业等。由于它不是一个所有制概念,它包括了多种所有制形式,因此它走交叉的,不能相加的。企业登记时确实不能使用民营。但作为日常用语,它再好不过了。许多私营企业就是愿意使用民营的概念,以表示自己不是官办的。
九、发展民营经济、私营经济,重在落实政策
现在,《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对于民营、私营经济的发展,确实给予了更多的关注,专门讲了一大段,表明党和国家领导层的认识又有所提高,并且有所突破,政策也更加放宽了。一是在讲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时,第一次讲了要有非公有资本等参股,其目的是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非公有资本包括民间投资和外资。二是明确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促进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三是第一次提出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和政策,消除体制性障碍。这个任务很重要,据说很多地方已经开始在调研和清理了。四是第一次讲放宽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这一点也很重要,意思就是国家要开始打破垄断了。五是非公有制企业在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此外还提出要保护私有财产权。这五点或六点,我觉得都是有针对性的、有新意的。
发展民营经济、私营经济,关键的一点就是要创造一个宽松的、良好的环境。包括软环境,也包括硬环境。环境好,民营经济就能快速发展;环境差,就很难快速发展。这是多年来民营经济发展的基本经验。广东、浙江、山东、江苏等省这些年来民营经济发展迅猛,对地方经济发展的贡献不断提升,就是因为这些地方不断地放宽政策,不断地采取支持的措施,不断地破除思想障碍。相反,有些地方,例如陕西、河北、湖北等省,别因为落实政策不到位,发展的后劲较差。这些年来出现的陕北油田事件,民营开发的资本被强制收回,河北徐水孙大午集资被判刑以及武汉民间房地产商何功健筹集的资本被房地产局借口集体而强行改制等,证明了这些地方发展民营经济、私营经济的环境不宽松,证明了地区之间的思想、政策、态度确实有差距。
十、建议把“国有制为主导,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作为我们国家在整个社会主义时期的基本经济制度
这个问题,我是考虑了好久才提出来的,意思是想让大家赞同。现在提改变基本经济制度的提法,也是建议在起草文件时,修改《宪法》时,用“社会主义国有制为主导,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提法,代替以往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提法,这不一定马上就能实现,但理论要走在实践的前面,必须先讲。我的理由有以下六点:
(1)国有制或国家所有制是一个标准的、规范的用语,不存在任何的误解。相反,公有制的说法,尽管不存在不规范的问题,马克思就是用非公即私来划分所有制的,但他把公有、私有都当作一个系列,而人们对有些公有制却有不同的认识。例如,我国现实中的集体所有制,《宪法》上定义为合作制,国际社会根本不承认它是合作制,毛泽东则认为它是形式上的集体所有,实际上的国有制。(2)主导本质上是一个质量概念,要发挥引导、带动、指引的作用,而主体本质上是一个数量概念。改革开放前我们强调国家所有制的领导作用,现在提出抓大放小,发挥它在国民经济中的骨干作用、支撑作用,其实都是主导的意思。发挥国有制的主导作用,我认为更明确。而公有制为主体,如果搞不好,即使数量很多,也没有多大意义。(3)公有制为主体的提法,根源在于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其他私有制是资本主义的这个传统的认识。可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实际上已推翻了“公有制、按劳分配、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基本特征”的观念,现在也没有必要再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提法了。(4)社会主义国有制为主导的提法,更带有根本的、永久性的意义。它不仅适用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即使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结束以后也是适用的。而公有制为主体的提法,很大程度上带有人为规定的意思,从长远的、改革的观点来看,很难不被突破。我们国家的所有制结构特别是各个地方的所有制结构,最好由改革的实践来自然地形成,不要人为地规定。人为地规定什么为主,什么为辅,什么为补充,从来都是不算数的。(5)改革开放以来,在一些地方、一些部门,由于非公有制经济主要是个体经济、私营企业以及外资经济(特别是外商独资企业)的大发展,它们早已不是公有制为主体了。例如浙江省,到2002年,其非公有制经济的增加值为4065亿元,占GDP的53%。如果用非国有经济的概念,民营经济的比重更要大得多。2002年民营经济缴纳的税金,已占到全部税收的 60.6%,成为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而浙江经济的发展,这些年来是最快的,它已经由全国排行第14位提升到第4位,成为我国最强的省之一。深圳私营经济的发展,近十年来也最快。在一些部门、一些县市,私营经济所上缴的税收,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已经达到百分之七八十以上了。在这种情况下,我觉得借修改《宪法》之机,或在以后的文件中,逐步地把“公有制为主体”换成“国有制为主导”岂不是更好!(6)我们在采用国有制为主导的提法时,第一句话一定要加上“社会主义”的字样,以表明我们的国有制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制还是有所区别的。我们的国有制的实现形式,与资本主义条件下国有制的实现形式,也不完全一样。
十一、私营企业主的劳动是复杂劳动
这个问题,是我在几年前,针对有些地方不允许评选私营企业主当劳动模范和五一奖章获得者而提出来的。
马克思在定义资本主义经济时,是把资本家假定为已脱离劳动的单纯的资本所有者来看待的,而现实中的资本所有者,据我所知,都没有脱离生产过程。他们既是资本的所有者,又是复杂劳动者,他们创造的价值更多、更大,理应得到更多的报酬,获得更多的收入。他们对国家、对社会是有贡献的,为什么不可以评为劳模呢?
那么,私营企业主有哪些复杂劳动呢?我把它界定为四种:一是创业劳动。创业是很复杂的劳动,不是谁都能承担的,并且有风险,包括要进行市场调查,确定和选择项目,寻找伙伴和合作者,疏通各方面关系,组织和购买各种生产要素,都要精力投入。创业要不断地进行,二次、三次、四次创业,才能把企业做大做强。二是管理劳动。即马克思所说的指挥劳动,是生产劳动。在任何共同劳动、有多数人在一起工作的地方,必须有人管理和指挥,就像一个乐队要有指挥一样。管理是一门科学,同样不是谁都可以从事的。三是经营劳动。即理财、资本运作,筹划谋略等。经营和管理不是一个概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主要是按市场经济的规律办事,把握市场的信息,把握市场的变化,把握机遇,灵活经营。只有这样,才能生财有道,办好企业。四是科学技术劳动。即企业家要懂技术,会用人才,在技术上要有创新,在产品的生产上要创品牌,注重质量,才有竞争力,才能占领市场。据我所知,我们不少企业家是懂技术的。由于他们的努力,使企业成为技术进步的主力军。
十二、发展民营经济,是实现藏富于民的重要手段
这是一个实证性的结论,是根据实践经验才形成的看法。
按照以往的理论和传统的观点,私营经济的发展,只能是财富愈来愈集聚和集中,造成两极分化,使富人愈富,穷人愈穷。我以前也持这种看法,因为以往的《政治经济学》正是这样教导我们的。所以我在开始研究私营经济时,并没有敢讲这样的话,而是观察了近十年之后,才形成这样的看法,即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乡镇企业,是实现藏富于民的有效选择。不仅可以使国家获得税收,而且可以使老百姓富起来。
大约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我开始到浙江温州、苏南、广东沿海地区、山东的胶东半岛去参观访问,看到的是人们都在忙忙碌碌,但是并不富裕。尤其是温州市,街道很窄,破破烂烂,连汽车都走不开。然而到了90年代初再去,面貌很快就改观了。差不多家家都住上了小洋楼,包括它附近的一些县,交通工具不是汽车就是摩托车,一派繁华景象。城市一下子现代化了。连温州的机场、高速公路,都是民间投资修建的。城乡居民的生活明显地大有改善。直到这时,我才敢讲发展民营经济与“藏富于民”、走共同富裕道路的内在联系。
这个内在的联系,就是凡是民营经济大发展的地方,差不多凡有一点能力的人,都成了投资者、企业家、大大小小的老板。例如温州在20世纪末,有七、八万户企业,而股份合作制企业就有四、五万,它们的投资者起码在十万人以上。还有相当多的个体户、私营企业、外出经商者。而投资者的收入,除了工资报酬、利润利息以外,还有各种各样的生产要素投入的报酬。即使是打工仔,也因为有了就业岗位,比在农村从事农业劳动的收入要高得多。最近我看了一个资料,四川省外出的打工者,一年寄回老家的人民币相当于四川省的财政收入。安徽省外出的打工者,包括到城市当保姆的,干上几年,学到了本领,回去都开商店、办企业了。总之一句话,民营经济的创收,除了向国家交纳的税金以外,全部为老百姓所有了。
这岂不是先富帮后富,先富者带动大家一起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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