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群体性事件预防及应急处置机制研究——基于复杂社会网络理论的视角,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视角论文,机制论文,理论论文,群体性事件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3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3154(2013)04-0020-05
DOI:10.3969/J.ISSN.1008-3154.2013.04.005
我国社会现阶段正处于改革的攻坚期,经济结构的转型、社会结构的调整,以及政治和行政体制的改革,都进入了阻力重重的深水区。这一时期是社会矛盾的凸显期,也是各个利益群体之间相互博弈的磨合期。在利益群体相互角力的磨合过程中,难免出现分歧,而分歧的出现会导致矛盾逐渐积聚。一旦矛盾积聚到临界点时,通过“诱因事件”的触发,就很容易形成突发群体性事件。如何有效地预防和应对突发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的稳定,已成为当前我国公共部门迫切需要解决的难题。仅仅依靠事先制定各种缜密的应急预案,无法契合复杂多变的后工业时代的需求。正如美国应急管理专家威廉·沃所言,现代应急处置表现出一种悖论:“一方面,应急相应需要精细的计划和组织;另一方面,应急响应又是自发的。应急决策者必须具有创新能力、应变能力、临机决断能力,这是因为计划不管做得多么好,都很少能与现实情况完全契合,要把现实中相互冲突的需求整合起来,这绝非轻而易举的事情。”[1]我们应当从一个新的视角,重新审视当前社会突发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及演化机理,从根源处找到预防和处置的突破口。
一、突发群体性事件的类型及演化机理
从事件爆发的原因层面划分突发群体性事件,我们可以根据其参与者是否具有直接的利益诉求将其划分为两类:第一类为“利益诉求型”群体性事件,如各类社区维权群体、失地农民、农民工、下岗职工的上访等。厦门“PX”事件、重庆出租车“罢工”事件以及上海沪杭磁悬浮工程事件等均属于此类群体性事件。第二类为“泄愤型”群体性事件,如民间有组织的反日游行、对社会不公正现象的集体发泄、“法轮功”煽动的群体性打砸抢事件等。陇南事件、孟连事件、西安反日游行事件等等均属于此类群体性事件。
这两类突发群体性事件实际非“突发”的群体性事件,其演化的基本过程可以用沙堆模型来解释。在此先引入沙堆模型:向一个圆盘逐粒地添加沙粒,起初沙粒紧靠在它们落下的位置上,但是很快它们就叠起来形成了具有平缓斜坡的沙堆。这个沙堆不时会出现某处变陡的现象,这时沙粒就滑下来,引起小小的沙堆崩塌现象。随着沙子增加,一些沙粒开始落到圆盘之外。当加入的沙粒数量与落在圆盘之外的沙粒数量在总体上达到平衡时,沙堆就停止增长,整个沙堆系统在这时达到了临界状态[2]。
我们可以运用沙堆模型来解读突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积聚过程,将事件矛盾相应地划分为四个阶段:“矛盾亚临界状态(事态处于潜伏积累期)——矛盾临界状态(诱因事件出现)——矛盾超临界状态(突发群体性事件爆发,沙堆模型出现崩塌)——沙堆模型再次处于亚临界状态(事件引发社会关注和上级政府的介入,矛盾得到化解或缓和)。”沙堆模型实验发现,沙堆从亚临界状态向临界状态演化的过程中,沙崩的规模也服从幂律分布,并且沙堆在临界状态下具有不确定性。我们认为,这种不确定性包括两层含义:第一种不确定性是指,处于临界状态的群体是否采取激进的措施,是否拿起“弱者的武器”[3]表达不满,还要取决于诱因事件的性质及时机;第二种不确定性是指,利益诉求型突发群体性事件和泄愤型突发群体性事件是存在行为和逻辑的内在联系的,并在一定触发条件下会相互转化的。利益诉求型群体性事件在爆发后,如果得不到适当处置会使矛盾激化,并很可能发展成为更加激进地泄愤型群体事件;而泄愤型群体事件也可能由于公共部门、社会组织或其他利益集团的及时介入而使人群愤怒的情绪得到缓冲,演变为维护自身权利的示威游行活动。
二、复杂社会网络理论的重构
矛盾的积累可以用沙堆模型来解释,而矛盾的化解不能采取行政高压手段去运动式地“堵”,而是要依靠畅通民意进行常态式地“疏”。本文将从复杂社会网络理论的视角去深入剖析畅通民意的路径选择问题。首先,要对复杂社会网络理论进行概念上的梳理和厘定。
(一)复杂社会网络的定义及其相关概念的概述
所谓复杂社会网络,是对复杂社会系统的一种抽象描述,它突出强调系统结构的拓扑特征,具有一般社会网络的普遍特性。网络由节点和连接这些节点的边所组成。节点表示一个社会单位或者社会实体,也可以是个人,不一定是有“行动”能力或者有意志力的有机体;边表示网络中各个行动主体之间的关系[4]。简而言之,复杂社会网络理论把构成复杂社会系统的单元抽象成节点,单元之间的相互关系抽象为边,所以我们可以将复杂的社会系统当做复杂的社会网络来研究[5]。
网络密度是社会网络中实际拥有的联结数与最多可能拥有的联结数之比,能够衡量社会网络中各节点之间联系的紧密程度。对于一个由节点和边相互联结而成的复杂社会网络,如果网络密度为0,则所有节点都是孤立的;如果网络密度为1,则每个节点都与自身之外的所有其他节点相连,此时形成的网络结构称为“完备图”。从复杂社会网络的角度来审视我国社会结构,其网络密度应是介于0与1之间,并以公共部门这个节点为中心的“明星图”。网络集中度是指一个网络中的联结集中于一个或者几个节点的密集程度,主要用来衡量特定节点所嵌入的联结数。一个节点的联结数越多,则这个节点在网络中的地位就靠近社会网络的“中心”。路径长度是指从一个节点开始,不经过重复的点和线达到终点所经过路程的长度。网络的特征路径长度(CPI)是衡量网络中路径长度的参数,路径长度决定了信息和知识的传递速度和难易程度,因此它可以用来衡量网络的效率。单个节点的平均路径长度等于该节点到网络中其他节点路径长度的平均值,而整个网络的CPI等于网络中所有节点平均路径长度的中值[6]。
1944年Karl Polanyi在《大转型》[7]一书中首次提出“嵌入性”概念,并用于经济理论分析。Polanyi认为,“人类经济嵌入并缠结于经济与非经济的制度之中,将非经济的制度包括在内是极其重要的”,“经济作为一个制度过程,是嵌入在经济和非经济制度之中的”。“嵌入性”概念的提出,使原本集中在社会学和心理学领域的社会网络研究进入了经济学的范畴。与主流经济理论期望的交易模式不同,嵌入性理论认为经济个体往往更愿意选择与自己有友谊或血缘关系的个体作为交易对象,这说明其经济行为的决策不仅要权衡经济活动自身的收益,还会考虑所处的社会网络环境的改变以及在社会网络中的位置的移动。20世纪80年代,美国新经济社会学的代表人物格拉诺维特重新提出“嵌入性”问题。他认为:“经济行为只是社会行为的一种形式,经济行为从内容到方式都在很大程度上会受到其发生的那个环境及社会结构的影响,特定的经济制度是那个社会的社会结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8]格拉诺维特不仅把“嵌入性”放到所谓的制度架构中,而且更侧重于把经济活动放到人际关系的背景下予以考虑[9]。这正为本文在社会网络中引入“情感嵌入”这一概念提供了理论支撑。
(二)复杂社会网络中的情感嵌入
在传统的社会网络理论中,社会主体之间的互动是理性的、非人格化的,网络中的主体之间只有或强或弱的利益嵌入。尽管这种假设在理论研究中有助于简化研究过程,但是实际上客观世界的经济运行规律、组织选择和个体行为决非严格遵循既定假设运行的。所以,重新构架复杂社会网络分析方式,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处置研究将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我们假设,社会网络是指由一系列社会关系联结在一起的节点的组合;节点可以是个人、社会组织、私人企业,也可以是公共部门。在此,我们重新建构传统的复杂社会网络,认为网络中的一个节点,在与其他存在利益嵌入关系的节点的互动和博弈过程中,影响其策略选择和行为模式的不仅仅是利益关系,还必须考虑彼此之间的情感因素,即复杂社会网络中的点与点之间(即主体之间)存在两种嵌入的路径:利益嵌入(图1中用实线表示)与情感嵌入(图1中用虚线表示)。节点之间可以仅存在利益嵌入或情感嵌入其中一种,但更多的情况是二者兼备。利益嵌入的实线边越长,则节点之间达成契约、实现交换的阻碍就越多,即交易费用(包括搜索成本、谈判成本、签约成本与监督成本等等)相应就越多;而情感嵌入的虚线边越长,则点之间情感的纽带越紧密,交易费用相应就越少。较强地情感嵌入有利于知识、信息在主体之间的顺畅传递。点与点之间总体交易费用为利益联结交易费用减去情感联结交易费用的值,当结果小于或等于零时,我们可以认为这两个主体之间彼此绝对信任且处于信息完全状态,他们之间资源可以顺畅地流动,不存在交易费用,即他们之间的谈判会导致财富最大化的安排。当然,这种理论化的极值状态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
图1 地方社会网络图
复杂社会网络中情感嵌入这一概念的引出,合理地解释了此前Jackson和Wolinsky提出的社会网络结构图中所长期存在的悖论:处于社会网络中心地位的明星点由于其拥有的利益嵌入数量最多,耗费的成本最高,反而成为社会网络中净收益最小的参与者。这显然是与事实不符的。在考虑情感嵌入这一变量之后,虽然众多实线联结导致其交易成本高昂,但同样众多的虚线联结又使其交易成本大幅减低,资源和利益向中心靠拢,而风险则向边缘流动。
(三)我国社会网络结构由单一中心向多中心的演化
为了简化模型,我们选取地方社会网络这一视阈进行分析。如图1中所示,Star点(明星点)即地方政府;A、B、C、E、H是与地方政府有直接利益嵌入和情感嵌入的强势利益群体;D、F是与公共部门无直接利益联结的地方利益群体,一般处于社会的中层;而I、O是处于社会最边缘的人群,他们是复杂社会网络中与政府距离最远的弱势群体,通常与政策制定和政策执行者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也没有情感联结的纽带,往往是在政策制定和利益分配的决策中失语的一部分群体。底层与地方政府信息沟通机制的缺位,导致决策者们无法及时得到、甚至根本就无从获取I、O群体的反馈。信息的不对称常常使I、O群体感到被社会边缘化的孤独感以及对制度不公平的愤怒感,稍有不慎就会演变成为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主角。我们认为,弱势群体之所以采取激进的行为,不仅仅是发泄不满情绪,在深层意识需求里,其实是求得高层政策制定者的关注。这就说明,他们与公共部门之间缺乏情感嵌入的路径。而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尚不完善,诉讼程序相对繁琐,利益集团相互荫庇,均导致弱势群体通过体制内的方式寻求矛盾化解方案的交易成本过高,因此他们才会在与强势群体的博弈中采取较激进的方案以求境况的改善。
如何使弱势群体在维护其自身合法利益的博弈中不再长期处于弱势地位,是目前政府急需解决的难题。从复杂社会网络的视阈思考这一问题的解决方案,首先就要合理地调整目前这种以政府为主导的“单一明星”社会网络结构,重构网络密度和网络集中度。目前我国地方政府在当地的社会网络中的联结集中度普遍过高,这会导致其运行过于机械、刻板,而且过于强化的利益嵌入也使得地方政府与强势利益集团组成了利益联盟。这种模式无法适应后工业时代高度复杂、高度不确定的社会现状。这种单一中心结构只有演化为多中心结构,才能释放公共部门的活力和创造力。
为了使单一中心结构演化为多中心结构,本文认为,需要社会组织的积极参与和合作。在预防和处置突发群体性事件的过程中,基层政府、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在利益博弈中所形成的社会结构,就是社会组织所要嵌入的社会结构。我们在图1的社会网络中引入社会组织G,则如图2所示,社会组织G使得社会网络演化为公共部门(Star)与G组成的双中心结构,同时,也使原先松散耦合的网络联结更加集中、紧密。
图2 社会组织嵌入后的地方社会网络图
三、社会组织参与到社会网络中对突发群体性事件预防及处置的作用
社会组织的参与可以使群体外部行为内部化,而且,社会组织积极地情感嵌入能够促进公众诉求的合理表达,并由这种情感嵌入所衍生的非正式制度来引导和规范公众表达利益诉求的方式。同时,社会组织所具有的组织理性可以导入分散的社会公众认知体系,通过长期的情感嵌入来弥补公众个体理性的不足,通过正确地引导,提高公众对政治主体、规范和程序的认同感。
(一)畅通信息交流的渠道
社会组织的参与,能够搭建基层民众与公共部门之间有效沟通的桥梁,使弱势群体也能以理性的方式表达自己的诉求,使利益相关方在避免直接冲突的情况下能充分阐述、交换各自的观点。这样才能准确定位矛盾的症结所在,并最终通过理性博弈达成妥协。多数矛盾的积累,并非利益上冲突的不可调和,而是沟通机制的缺位造成的信息不对称。这种不对称往往使利益受损的群体感到被欺骗。如果在整个群体性事件中缺乏社会组织的有效参与和整合,代之以基层政府直接向民众回应自己的意见,往往容易导致情绪激动的民众对信息的误读。公众利益诉求最终以何种方式表达,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基层政府的回应。若地方政府回应的时滞过长,或者回应的结果不能被民众所接受,民众只能依靠非理性表达行为的方式进行情绪化的信息传递,这样的表达方式必然会影响社会的稳定。亨廷顿认为:“社会挫折感与政治不安定之间关系产生的原因,并不像表面上看起来那样简单。在很大程度上,这种关系的产生,乃是由于缺少下面两个中介变量:社会和经济流动的机会,以及具有适应性的政治制度。”[10]而社会组织作为一种独立于政府之外的组织,可以利用其组织成员与基层群众具备同样意识形态和价值观的优势,对分散的民众利益诉求进行有效整合,滤除分散的利益诉求中所内含的非理性成分,消弭弱势利益在情绪激动时的极端行为,从而在代表民众向公共部门表达利益诉求时有效畅通被堵塞的表达渠道,避免基层政府面对散沙般的民众诉求时出现无法有效回应的窘境。
(二)分担基层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
社会组织积极有效地参与到基层多利益群体博弈的社会网络中,为社会公众,尤其是弱势群体的诉求提供多元化的承接主体。后工业时代社会治理的特色,在于它首先是一种公共治理,要求基层社会不能只有一个权力中心,公共部门必须与私人部门和第三部门积极合作,形成制度化的多元共治模式。这种合作,要求基层政府主动“放权”给社会组织,主动让渡一部分职能,找到应对突发群体性事件中政府职能与社会组织力量的平衡点。只有厘清社会组织能够在其中分担的职能,才能拓展社会组织在预防和处置突发群体性事件中有效发挥作用的合法性空间。政府主动向民间组织分权,主动向民间组织开放公共空间,这种制度上的大胆创新,显然比经济利益上的些许让渡,是前进了一大步。这才是引导公众利益诉求理性化表达的根本方向[11]。社会组织的有效嵌入,可以分担基层政府在预防和处置突发群体性事件中的部分职能,通过社会组织与民众进行沟通,并依法、理性、及时地处理社会公众反映的利益问题,形成规范的对话、协商和处理问题的反应机制。
(三)防止事态扩大和矛盾升级
社会组织的作用,不仅仅表现在突发群体性事件的预防机制中扮演“润滑剂”和“粘合剂”的角色,在突发群体性事件爆发后,社会组织的存在同样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将成为冲突爆发后缓冲矛盾的第一道“防火墙”。社会组织非官方性的特征使得它更具亲和力,其“公益性”和“非盈利”的特点使其超然于直接的利益纠葛之外,能更顺利地了解到群体性事件参与者的具体诉求,并快速畅通博弈群体在社会网络中信息传递的路径。社会组织这种间接的信息传递更加温和、理性,比陷于博弈之中的利益群体的直接面对面表达,更容易为双方所接受,进而有利于双方沟通平台的建立和对话协商的展开。社会组织在信息传递过程中,可以保证基层政府在回应公众利益诉求时不至于被误解,在沟通和对话协商过程中,社会组织还可以就双方最为尖锐的矛盾展开调停,避免沟通和对话协商陷入僵局。社会组织在处置突发群体性事件中的这种缓冲作用,有利于促成双方妥协让步,从而避免事态的恶化和矛盾的升级,并为行政机构和有关部门争取了宝贵的反应时间。通过与公共部门的积极协调合作,社会组织能针对现场具体情况,进行参与人员的快速疏导和安抚工作,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或矛盾升级。社会组织的领导者、弱势群体的代表与基层政府部门要建立稳定的情感嵌入路径,必须加强沟通和交流,定期安排各个利益群体的领导者和代表参加座谈会。这样不但可以更直接地倾听民意民声,还可以使与会人员能快速地由陌生人社会过渡为熟人社会,这样道德约束机制就会与法律约束、权力约束一起发挥作用。
(四)利益群体博弈的双赢
从全社会网络整体的角度来看,社会组织在预防和应对群体性事件中的重要作用在于节省社会交易费用。我们可以用一个简单的博弈模型来进行分析。
假设弱势群体选择体制内解决方案(如诉讼、行政复议、座谈等)的成本为Q,其获得的收益为V。弱势群体选择体制外解决方案(如上访、群体性事件等)的成本为Q’,其获得的收益为V’。当V’-Q’>V-Q且V’>Q’时,就有爆发群体性事件的可能。但具体爆发与否,还要取决于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之间情感嵌入的强弱,以及在矛盾到达临界状态时诱因事件的性质。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在博弈中的支付矩阵如图3所示。
在图3的支付矩阵中,A、B、C、0分别代表由高到低的四种收益,其中A为整个博弈事件中的全部收益。如果强势集团选择“策略2”而弱势集团也选择“策略2”,则博弈的纳什均衡为(0,A),强势集团会攫取全部的利益,而弱势集团完全得不到任何利益。这种情况常见于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双方疏于沟通,彼此没有建立较强的情感嵌入的情景中,他们互相缺乏信任,也不考虑对方的处境是否会因自己的选择而变差,均倾向于选择使自己利益最大化、预期最稳定的优势策略。为了规避了(A,0)分配方案的出现,弱势群体会选择“策略1”,这样无论强势群体如何行动,其预期收益为A或C;强势群体则会选择“策略2”,其预期收益为C或A。此时策略选择为(1,2),博弈会达到(C,C)的纳什均衡。
图3 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博弈支付矩阵
如果弱势群体的领导者与强势群体的领导者之间经常通过社会组织的协调、沟通而熟识对方,彼此有较强的情感嵌入,则他们在领导各自群体的行动时会为对方的处境考虑,从而使博弈结果达到双方收益最大化(B,B)这一双赢均衡。这种双赢的情况,是出于两个群体对彼此的利他主义倾向决策,而这种倾向的出现正是由于相互之间频繁而友好地情感互动和信息沟通。这种强化伦理道德权威和博弈双方利他倾向的突发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处置模式,可以说是一种“为政以德”的模式,是一种行政成本较低但行政效率很高的治理模式。所以情感嵌入的强化,不仅为缓和社会矛盾提供了可能,更为利益群体之间相互合作提供了双赢的路径,其节省的总社会交易费用为Σ(B-C)。
综上所述,从复杂社会网络理论角度,社会组织在预防和处置突发群体性事件的过程中能够畅通信息的表达和反馈途径,整合和协调弱势群体相对分散的利益诉求及主张,缓冲并消解群体性事件爆发后所产生的危害,并且在利益群体的博弈中会大幅度减少社会总体交易费用。而社会组织一旦在弱势群体利益诉求表达机制中占据主要地位,沟通过程就会形成良性的路径依赖,民众利益诉求的表达将更加理性化,爆发突发群体性事件的风险也将大幅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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