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台湾士绅阶层研究

清代台湾士绅阶层研究

张敏[1]2007年在《台湾士绅与清代台湾海防》文中认为本文以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和方法论为指导,以史实为根据,在尽可能地掌握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以史料解读与理论分析相结合、宏观研究与个案探讨相印证的方式,对清代台湾士绅阶层与台湾海防建设的相互关系进行系统的分析和研究。本文内容主要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学术史回顾,扼要介绍了本课题以往的研究状况,以及本文的研究缘起,研究资料、研究方法及需说明的相关问题。第二部分简要分析清季台湾海防的基本概况,特别是有清一代影响台湾海防的若干不利因素。由于清代台湾海防在发展过程中面临许多局限性的因素,特别是清廷对台湾基本政策的反复与不得力,使得台湾长期以来一直处于一种被“置之不理”的尴尬地位,从而使地方主政者要有所作为,就必须寻求台湾本地社会领导阶层,即士绅阶层的支持与合作。第叁部分阐述清代台湾士绅阶层的基本概况,包括台湾士绅阶层的形成、基本构成、经济状况。第四部分主要探讨台湾士绅在清代以至近代台湾海防建设中的地位、作用和影响。该部分根据清季台湾海防基本任务与基本对象的变化分为两个时期展开论述:前一个阶段从康熙二十二年(1683)至同治十叁年(1874)。由于该时期台湾的社会动荡的特点基本上可以归结为“民变频繁”,故协助官府治“内乱”就成为台湾士绅阶层的主要任务与首要目标;后一个阶段迄同治十叁年(1874)日本犯台至光绪二十一年(1895)日本割台止,由于外国侵略势力对台湾的觊觎与威胁,台湾士绅阶层的协防任务也相应地转移到对外患的防备上。此外,还分析了台湾士绅乐于投身海防事业的动因。第五部分是个案研究。以刘铭传时代的台湾士绅与台湾海防为中心进行考察,通过分析刘铭传与台湾士绅之间的关系调适,探讨国家与社会互动过程中台湾士绅的活动所呈现出来的区域性特点。第六部分为结语,对全文观点进行总结,得出基本结论。

纪志霞[2]2001年在《清代台湾士绅阶层研究》文中指出本文主要以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和方法论为指导,在以历史史实为根据,在尽可能地掌握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采用叙述和理论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清代台湾士绅阶层兴起的历史背景、形成的条件、产生的时间和其类型,以及士绅在晚清台湾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等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和探讨。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进行论述: 第一部分扼要地介绍了本课题当前的研究状况,以及本文的研究缘起。 第二部分简要地分析和研究了清代初期台湾土地开发的情况、社会人口的文化结构以及文化教育状况,结果表明在开发初期的台湾,还不具备士绅阶层形成的物质与人文环境。 第叁部分为本文论述的重点。随着时间的推移,台湾的开发在广度上和深度上都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商业贸易、地方经济十分繁荣,这些为士绅阶层的产生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移民政策的调整、血缘宗族开始出现以及社会文教事业的普及与提高也为士绅阶层的产生提供了必要的社会条件,到十九世纪五、六十年代,台湾基本上形成了一个人数相当的士绅阶层,其类型主要有叁种:科举士绅、捐纳士绅和军功士绅。 第四部分主要论述清代台湾士绅阶层的地位和功能。通过对士绅阶层在政治、社会和文化上的作用的考察,论述台湾士绅阶层对台湾社会的影响。 第五部分是结语,对前述部分进行总结,得出结论。

郭权[3]2013年在《台湾内渡士绅施士洁研究》文中指出台湾内渡士绅,是乙未割台后内渡大陆的一个特殊“地域历史人群”,是闽台近代关系研究中一个不可逾越的社会群体。作为台湾社会的菁英人物,内渡之后,他们积极融入当地社会,与近代中国社会的剧变紧紧相扣,渐次实现人生转型,最终在近现代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方面涌现了一批可圈可点的优秀人才。本文所探讨的就是台湾内渡士绅如何转型、如何融入内地社会、哪些因素促使他们转型、他们的转型对台湾岛内士绅产生哪些影响等,并力图透过施士洁这一代表人物的分析来提供答案。施士洁是清末台湾文学一代宗师,在台湾旧文学史上占有重要地位。他幼承庭训,弘扬家学,科举顺利,早成进士,与父亲施琼芳成为台湾唯一的“父子进士”。青年施士洁凭藉科举功名和诗文名气,被唐景崧延聘为台湾最高学府——海东书院山长等职,成为引领台湾士类、声望极高的名士。与文学史塑造的诗人形象不同,施士洁亦是一位台湾名绅。1860年代台湾由移民社会转为定居社会,台湾科举士绅阶层随之形成、壮大,施士洁作为名绅则介入台湾公共事务,在管理培元局、协助清赋、举办团练、调解案件、掌管盐务等方面留下新的作为。日本侵占台湾,中断了台湾社会发展的“内地化”进程,殖民政府推行以警察制度为核心的社会管理体系,彻底破坏在台湾生根发芽的传统乡绅制度,台湾乡绅的乡村社会主导权被警察侵夺,社会活动空间也被相关殖民机构挤占。遭遇制度威胁的台湾士绅,激于民族气节纷纷离台内渡,施士洁作为其中的一员也返回祖籍泉州西岑定居,快速融入祖籍社会,成为泉南的一位知名乡绅,在乡村宗族事务、调解械斗、文教事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甲午战后,中国社会进入加速转变期,商品经济大潮对传统农村经营模式产:生巨大的冲击力,维持“乡绅之治”的宗法体系渐次松动,促使施士洁开始向城市经济体靠拢,向新兴职业转型。在泉州、福州两地寻求机遇无果的情况下,施士洁迁居厦门,供职于厦门商务总会,’完成了由名绅向绅商的转型。随着商会的发展,绅商阶层成为地方经济命脉的掌控者和地方财政的提供者,实为地方政府仰赖的对象。在清末民初政权嬗替的特殊时期,以厦门商会领导人为主体的厦门参事会担负起地方的安全事务和经济事务,成为地方社会稳定和市政管理的主导力量。在厦门商会的帮助下,施士洁出任厦门周边的马巷通判,代表着商会权力向地方政权的延伸,是绅商阶层在近代政治舞台的一次尝试。以施士洁为例分析内渡士绅转型,本文得出:一、中国传统乡绅制度的渐次破坏推动内渡士绅不断转型,同时得出日本侵台后台湾乡绅制度的破坏崩溃,也是士绅纷纷内渡大陆的一个重要的制度性因素。二、内渡士绅的转型与中国近代社会的巨变相契合,体现内渡士绅的历史进步性。叁、清末民初的政治更替为内渡士绅的转型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促使他们登上近代政治、经济舞台,对日据台湾岛内士绅参与政治、经济活动产生极大影响。四、内渡士绅在转型的同时坚守民族核心文化,他们以旧文学为载体,开展与岛内士绅的文化交流,共同推进汉文化在日据台湾的传承。

刘耀[4]2014年在《晚清台湾海防建设研究》文中指出清末,中国面临严重的海疆危机,而台湾作为中国最大的岛屿,所面临的外来入侵与冲突尤为严峻。为此,清政府不得不调整其台湾政策,从而开启了晚清台湾的海防建设与开发。晚清台湾的海防建设与开发乃是台湾史上的重要阶段,在短短二十年的时间里,台湾从中国比较落后的一个地区,一跃成为当时较为先进的省份之一,为台湾的近代化奠定了基础。本文以晚清台湾的海防建设为出发点,将其置于当时中国的政治社会环境之下,探讨台湾海防建设中的各种力量及其所发挥的作用。本文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章主要是从清末的海防危机出发,梳理清廷的治台政策以及对台湾战略地位的再认识。在清廷治台的前一百余年间,由于对海权的漠视,政府对台湾的防务与开发并不热心。清末的海防危机,特别是牡丹社事件的爆发,同时,兴起的第叁次海防大讨论使清廷意识到了台湾作为海防前沿的重要性。而对台湾战略地位的检讨,则标志着清廷开始改变其传统的海疆政策,台湾的防务建设也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才得以展开。第二章是从晚清台湾的海防实践出发,台湾的海防包括了多个层面。在政治上,它将政府的统治延展到了台湾全岛,并将台湾整合为了一个整体;在台湾的开发进程中,铁路、电报的修筑与基隆煤矿的开发,促进了台湾地区的近代化;而在针对军备革新的台湾机器局,在晚清台湾的海防建设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第叁章则是从清末的政局出发,探讨湘、淮两系在台湾的争斗,以及这种争斗对台湾防务建设的影响。台湾的防务建设是清政府所推动的重大建设,而台湾海防重镇的地位使得当时清廷中有不少重要人物涉足其中。台湾原属湘军的势力范围,李鸿章借淮军入台之机,将其势力扩展至台湾。在这之后,湘、淮两系在台湾既有争斗,也有合作。在这样的环境下,台湾的海防建设超越了地区性建设的层面,成为晚清时期派系之间以及派系与中央间角力的阵地。第四章主要是讨论台湾的防务建设与福建的关系,即从闽台的区域关系出发,探讨台湾的防务建设。在台湾建省之前,台湾本属福建省管辖,且闽台间仅一水相隔,造就了二者间的特殊关系。在台湾防务建设展开的过程中,福建与台湾间的关系也从原来的闽台合治转变为闽台一体联防,台湾的地位开始上升,最后促成了台湾的建省。这一时期,闽台关系的变化,特别是台湾防务建设与福建防务间的冲突,使得福建对台湾防务建设的态度较为冷淡,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台湾的防务建设在区域政治中的困境。第五章则是回到台湾本地,探讨台湾的士绅阶层与台湾防务建设的关系。台湾的防务建设虽然是由政府在推动的,但它也得到了台湾当地士绅阶层的帮助。台湾地区的士绅阶层形成较晚,但由于清代台湾移垦型社会的特点,使得台湾的士绅阶层在财力与地方号召力都较为强大。在台湾防务建设展开的过程中,台湾的士绅阶层在财力与武力上都给与了极大的支持。因此,台湾的防务建设在除去内地的影响之外,也有着台湾本地民众的参与,他们为台湾的防务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由此可见,台湾防务建设的成就,不是简单从上而下的国家行为,而是在多个层次展开的多方合作与协调的产物,与晚清复杂的政治、社会环境紧密相关。

甘丽红[5]2010年在《试析清代台湾士绅阶层兴起与民变的关系——兼议台湾大规模起义参与者多为漳籍人的原因》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台湾士绅阶层的形成是清代台湾社会发展的产物,其产生和发展与台湾移民社会的历史背景分不开。清代初期台湾大多数移民来自社会底层,本身的文化素质不高,也不注重文化教育。台湾的文教事业相当落后,还不具备形成士绅阶层的条件。文教不兴是清初台湾社会动荡不安的重要因素,1721年—1862年间,共发生了七次大规模的农民起义。在镇压这些起义中,

董丽娟[6]2015年在《清代台湾自然灾害与社会应对(1684-1895)》文中研究指明台湾是中国最大的岛屿,位于环太平洋地震带上,地震频发。此地属于亚热带季风气候,降雨多发生于夏、秋两季,且处于台风行经要冲,故几乎每年都会遭受台风的袭击;而一旦遇旱,河流常干涸见底。本文主要探讨的是1684年至1895年,以地震、水灾、风灾、旱灾为代表的清代台湾自然灾害。时间分布上,清代台湾自然灾害发生平缓期和频发期交替出现,整体呈现越往后期发生越频繁的趋势,以光绪朝数量最多、频率最高。地域分布上,南部地区、中部地区、北部地区、东部地区发生自然灾害数量依次增加。这些自然灾害给台湾社会带来了不同程度的损害,毁屋伤人,作物被损,家破人亡,倾家荡产。由于台湾独特的地理位置和政治地位,灾后社会应对也备受关注。清政府对台湾的管理由轻视向重视转变,荒政的实施也是如此。灾后,台湾地方士绅、郊商、百姓积极参与救灾。但到清末,由于中央政府财力有限,台湾本地士绅逐渐成为救灾活动中的重要力量。本文以清代台湾自然灾害的发生情况为研究线索,从历史地理学的角度出发,对清代台湾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自然灾害进行比较分析,对灾害带来的影响以及社会应对,结合灾害学、社会学等进行初步探讨,同时提出笔者对该问题的一些初步看法。

许云[7]2004年在《清前期台湾学宫建设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由于清代地方公费的缺乏,即使是在台湾初辟时,学宫的建设也没有获得国家财政上的支持。康熙年间,地方官员以纷纷“捐俸”的名义,使用俸外收入建设学宫,其主要来源是这一时期台湾特有的“官庄”租赋。雍正以后,官庄租赋都归福建充公,官员俸外收入减少,失去了捐俸建学的热情。但随着台湾本土的士绅阶层的成长,官员在建学上的主导作用开始逐步为士绅阶层所代替,而经过士绅的倡导和发动,一般民众也越来越多地参与进来。乾隆以后,随着官府的统治力量不断削弱,士绅阶层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却在不断提升,承担了一大部分政府责任,同时表现出地方精英阶层对于国家教化象征的认同和趋附。

仲兆宏[8]2010年在《晚清常州宗族与社会事业》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常州所在的江南地区是我国古代宗族制度最为发达的地区之一,也是宗族活动最活跃的地区之一,宗族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了巨大的影响力。明清时期,常州地区的宗族众多,声名显赫。晚清,时代急剧转型,常州宗族竭力适应社会变迁,寻求自身的生存之路。作为恢复被太平天国战争所破坏的地方社会秩序的重要一环—慈善事业,政府呼吁地方社会的配合和协助,常州宗族及其士绅在共同的利益和价值诉求下,利用政府经意不经意让渡的制度空间,修建和创建了大量的慈善组织,使常州慈善组织的规模达到了历史顶峰。慈善组织救助了大批的弱势人群,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地方社会的矛盾,稳定了社会秩序。同时宗族提升了社会地位和声望,获得足够的社会资本,有利于宗族的生存和发展。晚清,常州宗族通过对宗族成员的族内教育,不仅提升了族人的自身素养,使之成为维持宗族秩序和发展的重要手段。与此同时,宗族及其士绅依靠国家进行社会重建的制度性空间,极力恢复和维护传统的社会教育资源,重建和新建了府学、县学、书院、义塾等各类教育机构,以恢复传统的地方社会秩序。这实际上是宗族适应社会发展变化而采取的一种维护和振兴宗族的重要举施。在“清末新政”期间,在国家法理层面上,宗族和士绅兴办新式学校,任职于新式教育的各类管理结构,为常州的新式教育奠定了基础。这也是晚清常州宗族寻求生存空间,调整生存策略的过程。如果说祭祀事业在于调适地方民众的心理状态,以求压抑情感的有效释放,那么河道疏浚、修桥铺路、清道路灯、公园、图书馆等公共事业则在于关注地方社会百姓的日常生计,关注他们社会公共事务的共同利益。晚清的客观社会环境和情势使得地方政府关注公共事业的精力和财力不敷,治理不善。在这一历史的转折时期,常州宗族及其士绅完全或部分代替地方政府参与地方公共工程事业建设,客观上完善了地方官员的部分职能,维护了地方社会的秩序。也正是在这一过程中,政府对宗族的褒奖和依赖大大提高了宗族的名望,地方民众的感德之意也激发了对宗族的钦佩与仰慕。从另一角度看,这也是宗族掌控地方社会的一种表现形式,或说是宗族求得生存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晚清常州宗族及其士绅依靠宗族的社会关系、经济实力和个人能力,利用国家自觉不自觉的让渡社会事业的操作空间和法理性的制度性空间,重建和新建地方社会的慈善组织、重建地方社会的传统教育体系、建立新式教育体系、从事地方社会公共工程的建设。在造福桑梓、稳定地方社会秩序的同时,宗族努力寻找着自身的生存空间。宗族扮演了社会事业发展与转型的主角,社会事业提供了宗族生存与变迁的舞台,宗族和社会事业双向促动、双向构建的视域交融,表明晚清常州宗族能动地适应社会变迁的同时促进了地方社会事业的发展。如果我们仅把宗族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存在,也许我们可以看到作为一种民间力量,在地方社会事业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宗族的长袖善舞留给了历史亮丽的色彩。

龚咏梅[9]2004年在《“脱胎换骨”的近代中国》文中研究指明孔飞力(Philip Alden Kuhn,1933—)是美国哈佛大学希根森(Francis Lee Higginson)历史讲座教授、东亚系主任,曾于1980——1986年担任费正清东亚研究中心主任,被国际学术界公认为费正清接班人和继费正清之后,引领美国的中国近代史研究走到新方向的一位重要学者,是美国中国学界“中国中心观”的杰出代表。在长达四十年的学术生涯中,孔飞力只出版了叁本书:《中华帝国晚期的叛乱及其敌人:1796—1864年的军事化与社会结构》(1970)、《叫魂:1768年中国妖术大恐慌》(1990)和《现代中国的起源》(2002)。虽数量不多,但每一本都引起轰动,开风气之先。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孔飞力又转向海外华人移民史研究,将中国历史与世界历史的视域融为一体,体现了不断超越自我的探索创新精神。对于这样一位学术大家,国内外无专着对其进行研究,本文旨在填补这一学术空白。 本文遵循史学史与史学理论研究的一般理论和方法,以时间为线索,以问题为专题,对孔飞力不同时期的主要着作,进行个案的研究,力图对孔飞力学术思想发展的基本理路、研究方法、学术贡献与局限,进行比较深入全面的考察。 本文共分五章和结语。第一章引言,交代本文撰述动机。第二章,以孔飞力《中华帝国晚期的叛乱及其敌人:1796—1864年的军事化与社会结构》为研究对象,分析其对晚清军事化及其影响的研究内涵、方法及得失;第叁章,以《剑桥晚清中国史》第10卷关于清朝衰落与太平天国研究为对象,分析孔飞力关于这一我国学者研究成果颇丰领域的“一家之言”;第四章,以《叫魂》为研究对象,分析孔飞力这本最具特色着作的多方面的史学成就:第五章以孔飞力新着《现代中国的起源》和海外移民史为研究对象,分析孔飞力对中国近代以来政治制度和政治思想演变的基本思想及其得失,对孔飞力海外华人移民史研究的由来、主要内容及特征进行剖析。结语部分,对孔飞力中国近代史研究的主题、成就、启示及其缺陷进行概括和总结,集中表达了笔者多年来研究孔飞力及美国中国学相关领域所获得的若干体会和思考。 笔者认为,孔飞力在漫漫40年的中国近代史研究中,上下求索的问题,乃“近代中国的脱胎换骨”这一核心命题,此谓其中国学研究的“以一贯之”的主线。所谓“脱胎换骨”,并非指近代中国是对传统的彻底发拨,而是指近代中国是脱于传统之“胎”,而竭力改换近代制度之“骨”,笔者借用该语,主要是直觉其动宾结构可以描述近代中国如何从传统中国的胚胎中孕育生产的过程。此语并非出自孔飞力本人之口,系笔者自创,窃以为契合孔飞力之学术思想演变。 笔者以为,以“近代中国的脱胎换骨”为主线,可以理清其40年中看似分离无序的诸多成果,其学术研究的阶段可因之而见分合。第一阶段,从20世纪60年代中期博士论文开始,直到80年代中期,研究1796一1864年的地方军事化、清王朝衰落及太平天国运动、清末及民国时期的地方自治等问题,是谓中国近代社会的近代“胚胎”滋长和“胎动期”。孔飞力分析了中国社会自身动荡不安的社会历史环境,传统国家权威的衰落和绅权的扩张,国家与社会的均势向士绅代表的地方社会一端倾斜,孕育着近代的因素;第二阶段,从80年代中期至1990年,孔飞力对清宫档案的解读,出版《叫魂》。此书是解剖1768年发生在乾隆朝的一桩“叫魂”妖术案件—它发生在“悲剧性近代的前夜”,意在透视“母体”。孔飞力认为近代脱胎于传统,那么传统究竟何谓?是需要走近细看的;第叁阶段,90年代以来,孔飞力分析“现代国家的起源”,此为“脱胎换骨”问题的长时段、宏观的考察,从魏源到毛泽东,孔飞力围绕着叁个政治制度变迁需要解决的课题,总括性地讨论了中国近代社会的“脱胎换骨”问题;第四阶段,90年代中期以来,海外华人移民史研究。孔飞力认为,海外移民史脱于国内移民史之“胎”,海外移民史与近代以来的商业化、城市化相关,大规模的海外移民史发生在近代以后,本身就是近代因素发展的结果。 从孔飞力的各个时期的成果中,笔者概括出孔飞力的中国史观:中国近代以前的中国社会,虽然是衰落的,但却不是停滞不变的,社会和政治体制的新形式从中国的内部产生;中国近代社会,就是一个不断积聚新的因素,不断从内部传统出发,迈向近代的过程。孔飞力的中国史观,不同于王朝循环论,也不同于西方冲击—中国回应论,他强调中国历史和文化自身的延续性、再造性和韧性,强调从中国出发研究中国,无愧为“中国中心观”最杰出的代表。 孔飞力的《叫魂》引发国人由衷的赞叹,甚至引起人们对于学术研究的样式和不少现实问题的诸多联想。其实,孔飞力其他一些不为人们熟悉、甚至完全陌生的研究成果,也包含不少闪光之处。笔者在研究过程中,始终思考其成功的奥妙何在。大致说来,有如下几点: 其一,孔飞力十分善于见微知着,对问题异常敏感。有关叫魂案的清宫档案早在1930一1931年就己经公布,但一直没有国内学者很好地加以利用研究,而孔飞力于1984年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见到这些档案时,却“如获至宝”,

潘志成[10]2010年在《清代贵州苗疆的法律控制与地域秩序》文中提出近来习惯法已渐成学术研究热点,但其中存在的问题亦较显见,相当部分的研究成果在突出了习惯法自身功能的同时也割裂了与国家法之间的联系。事实上,最晚到清朝中期,我国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几乎都被置于王朝的法律控制之下,虽然此种法律控制的重点及程度有所差异,不过无论如何,大一统的法律制度已经成为西南少数民族地区习惯法发展的重要外部环境,但这一外部环境在相关的研究中并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本文认为,单纯研究习惯法及其功能,而轻视甚至漠视国家法律的影响,都会导致结论的片面性。少数民族地区也是中国这个大一统国家的组成部分,虽然其民族特色较为浓郁,但这种特色与其他地区的“地方性知识”并无本质区别,都可视作“国家”在不同地方的不同表达,只不过因不同地区进入大一统国家秩序的时间有先有后,且因多种因素的差别,而在大传统之下呈现出各不相同的小传统而已。是故,王朝的大一统秩序及其典章制度在研究少数民族地区的法文化及秩序方面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正是因着上述的一些思考,本文以制度变迁为主线,描述国家力量进入贵州苗疆之后实施法律控制并逐渐建立统治秩序的过程,探明中央王朝推进其法律控制的历史过程以及地方社会采取了怎样的回应,分析国家的法律控制、村寨的固有习惯法各自的历史演变及其相互关系以及各个阶层在构建地域秩序中的作用。本文的研究内容如下:第一章主要是对贵州苗疆开辟之前地域秩序概况的研究。贵州苗疆的绝大部分地区在雍正朝以前属于“管外生界”,有着相当丰富的习惯法来维持地域社会的秩序,不过正因为贵州苗疆“不相统属”,正史对其均无具体记载,论文主要依据当时沿边府县从侧面报道的一些情况和苗族古歌及传说所流露出的一些蛛丝马迹的口碑资料以及近来的一些苗族研究成果等来描绘其基本状况。第二章是清廷对贵州苗疆的开辟及开辟后贵州苗疆社会权力结构的变化。雍正朝时清廷在西南边疆地区大力推行改土归流,而对贵州苗疆则主要是通过武力征讨,开辟“新疆”,先后设置了古州、八寨等十二厅及永丰州、开泰县,分别派驻官员治理。清高宗对苗疆流官统治的要求是“可省而不可繁”,并要求保持地方治理的稳定,流官的主要职责在于弹压地方治安。不过从相关的文献记载看,最初的统治较为松散,很难称得上有实际控制可言。至于贵州苗疆基层社会的控制,清朝中期采用的是“流官——土官——头人——苗民”的权力结构。在雍乾苗民起义之后,清廷基于厅县以下的基层社会难以直接控制的现状,采取以夷治夷的策略,大量增设土官,培植忠于清廷的基层力量来协助流官政权治理人民。在村寨一级,乾隆朝之初经历了头人制和保甲制之争,最终认可了原来的头人治理方式,对村寨自然领袖的地位予以认可,此一做法保证了国家公权力对基层社会一定限度的控制,同时也延续了贵州苗疆少数民族原有的文化传统,为其传统社会组织和原有习惯法在地域秩序维系中的作用发挥留下了相对广阔的空间。第叁章是清廷对贵州苗疆的法律控制,梳理清廷对贵州苗疆立法的脉络及相关法律的实施情况。文章认为今人对清廷苗疆立法的研究多是在所谓“民族法”层面进行的讨论,潜意识中将清廷对苗疆的立法与清廷对蒙古、西藏、回疆等民族地方的立法相比较,但事实上清代苗疆与蒙古等地的政治地位并不相同,同时也不能简单地仅以“因俗而治’来看待相关的法律控制问题。贵州苗疆开辟之后,对此前规制苗民危害统治秩序和侵扰内地等严重犯罪行为的法律亦要沿用,但对苗民内部案件如何处理,清廷内部存在争论,有的主张一律依大清律例审理,有的认为贵州苗疆新辟未久,应推行灵活的司法管辖原则,随即爆发的雍乾苗民起义促使清廷采取了较为宽容缓和的统治策略,明确规定苗民内部一般案件适用其原有习惯法管辖的原则,同时为防止苗民与内地民人“勾结”,在法律上严禁内地民人无故擅入苗疆或是苗民擅入内地。不过,学者们往往忽视了乾隆二十七的条例,此条规定“苗民剃发衣冠与民人无别者”和内地民人同等对待,其犯罪也将受到同样的惩处,对这一司法管辖原则及其具体运用应当予以足够关注。乾隆朝的上述立法确立之后,诸朝一直沿用,此后较为重要的立法主要是道光朝重申严禁民人擅入苗疆的规定,并对已经进入苗疆的内地民人加强了管理。对苗民严重危害统治秩序犯罪的惩处是清廷法律控制的重点,不过在开辟之初对此类案件很难予以有效管辖,而从有限的案例来看,惩处时往往有首犯(较法律规定)加重、从犯减轻的倾向,既惩治犯罪、免除后患,同时又不致将事态扩大。值得注意的是对苗民内部案件的管辖问题,地方官府的“实践”与中央政权的“表达”两者之间的“背离”是绝不能忽视的,地方官在处理案件时往往会对“苗例”的适用予以种种限定,多由地方官随时斟酌、灵活处理。例如嘉庆朝以后苗民内部事犯恶逆、有干伦常的犯罪多由地方官员按照大清律例的有关审理,不再任由其按原有习惯法处理,借助此类案件判决所产生的示范性效应,内地法律文化中的一些相应观念也逐渐渗透到贵州苗疆少数民族的社会生活中。与前述官府对苗民犯罪案件的主动管辖相比,苗民的争讼案件蕴含着更为丰富的信息。研究习惯法的学者多有认为人们在面临多元法律规范时往往会基于情感认同而进行选择,此种说法未免失之武断。随着清廷统治日久,即使是僻处贵州苗疆腹地者也很难不受到官法的影响,人们开始懂得怎样利用各种不同制度去打击对手,不再始终局限于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第四章讨论的是多元法文化冲突之下贵州苗疆习惯法的发展。贵州苗疆开辟之后,原有习惯法即处于多元法文化的接触、碰撞和影响之中,相关的影响主要来自流官政权的改革和汉族移民的涌入这两个方面。贵州苗疆开辟之后习惯法的发展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其一,汉文字的传播使习惯法由不成文向成文过渡,这一改变使习惯法得以在更为广泛的地域和更为长久的时间内得以流传,且在规范性、逻辑性和条例化等方面有所发展。其二,内容的变化,表现有叁:一是受汉文化的伦理观、价值观的影响,婚姻家庭继承领域的习惯法出现的变化,如废除或限制姑舅婚;二是移民涌入及经济发展后,大量新的法律关系出现后导致习惯法内容的增加;叁是习惯法逐渐开始借助官府的权威作为其实施的保障。本章探讨习惯法的发展变化,同时亦指出习惯法仍在很大程度上起着维系地域秩序的作用,其原因有二:首先,清廷对贵州苗疆的法律控制模式给贵州苗疆少数民族的习惯法留下了很大的生存及发挥作用的空间。其次,虽然贵州苗疆开辟之后这一地域的纠纷解决机制已经向多元化发展,但由于种种原因,绝大部分的苗民仍会选择其传统方式解决纷争,真正由官府解决的并不多,在苗疆腹地这一现象更为明显,时人的笔记或文集中多有记载。第五章探讨咸同苗民起义前后地域秩序的发展变化。咸同苗民起义历时十八年,造成了贵州苗疆统治秩序的剧烈动荡。起义平定之后,清廷虽然采取了若干措施重建其统治秩序,但贵州苗疆仍处于动荡之中。如何解决这种失序问题,对症下药,稳定人心,成为当时的地方社会首领人物和贵州苗疆官员的首要课题。咸同苗民起义平定之后,清廷的善后举措主要包括裁革土官、编联保甲两方面。土官是清代中期清廷控制贵州苗疆基层社会最主要的力量,但乾嘉以后人们对流官政权的认同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且土官势力在苗变中受到摧毁,起义平定之后清廷将绝大部分土官予以革除,剩余的土官也丧失了实权。土官裁革之后,清廷为“清内匪”,在苗民社会中编立保甲,以原有的村寨头人担任保甲长,建立起逐层直接控制的模式,以加强对贵州苗疆基层社会的控制。与“清内匪”的保甲制相对应的是承担“御外寇”功能的团练组织,这也与咸同苗变前后贵州苗疆地域社会的失序状态有关。论文以咸丰年间黎平知府胡林翼制定的保甲团练章程为例分析团练制的性质,指出贵州苗疆少数民族原有的款组织仍在社会中发挥作用,团练制实质上就是嫁接在这一组织基础上,无疑这种做法较易为苗民所认可,在维系地域秩序的同时也借此实现了国家权力向基层社会的扩张。而在地域社会层面,咸同苗变后的一大变化是士绅阶层的崛起。无论是面对地方官府还是面对村寨社会中的普通百姓,这一阶层都拥有足够的权力,成为维系地方社会秩序的重要力量。咸同前后贵州苗疆的少数民族村寨以“条约”等形式制定的习惯法规约大量出现亦是地域社会动荡下的产物,本章中通过这一问题来探讨士绅等地方社会的首领人物控制基层社会、维系地域秩序的脉络。频繁的立约行为是地域秩序整合中的重要方面,相关的规约都有强调民间调解方式的规定。民间立约制度的强化虽然意味着地域社会自治程度的加强,但同时也需注意,地方首领人物对地域秩序的整合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官府的权威,甚至有相当部分民间规约的制定要经过官府的批准。基于此,我们亦能看到咸同前后地域秩序的维系并非仅是官府或仅是地域社会一方所为,而是难以截然分开的多种力量交互作用的结果。本文的结论部分通过对前几章的总结,探讨了清廷统治带来的地域秩序变迁以及官府与民间社会在构建地域秩序中极其复杂的互动过程。文章认为,清代通过相关法律制度的实施逐渐在贵州苗疆建立起有效的统治秩序,在这种统治秩序建立的过程中,官府的法律控制、统治秩序逐步实现了地方化。而在同时,习惯法对地域秩序的维系仍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此时的习惯法已不是苗疆开辟之前的状态,本身亦是多元文化的产物,而非与国家法律天然对立的,可以说清代后期贵州苗疆的少数民族仍生活在“习惯法”的调控之下,但同时这也正是官府所确认或认可的秩序体系。事实上,正是通过这种方式,王朝的统治秩序得以建立起来,贵州苗疆少数民族的习惯法亦在其中获得重新解释,在王朝的统治秩序中获得了正当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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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台湾士绅阶层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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