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会计契约:基于产权理论的会计本质考察_会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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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工作的空间范围由“契约”构成。产权理论及其经济学家之所以将会计的工作空间——“企业”的本质界定为契约的集合,原因在于:组织的形式——特许专营、互助公司、合伙企业、联营企业等等——是由支配组成团体的人员与有形资产之间特定关系的合约的集合所决定的。那些试图设置出企业的边界,把企业定义为任何特定的形式的做法都是没有价值的,更恰当的方法应该是研究集团活动中的各种组织形式,以便理解不同的组织形式的由来与效果。从产权理论的角度来分析,会计主体是由“若干”契约组成的集合体,或者说,会计工作的空间范围的边界是由若干“契约”来构成的。会计主体本质上是将出资者的财产通过订立契约组织起来,所有的会计活动都被限定在这些订立的契约当中,并服务于这些契约。

会计契约的基础是“财产权利”。会计契约是关于会计方面所订立的各种合约、规则和约定俗成的总称,其成立的基础在于财产所有权及其派生的各种权利。财产的排他的占有关系是由“财产所有权”及其派生的各项权利来保障其利益实现的,并且财产所有权与其派生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组成了一个完整的财产权利体系,这个权利体系是会计方面订立各种合约,制定各种法律规则,以及约定俗成某些会计行为规范的基础,所以说财产权利是会计契约基础。

会计工作秩序源于契约。人们对财产拥有的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但在不同时期和不同情况下却表现为不同的权利,这种不同的权利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处于一种自由选择状态,如财产所有者可将财产购买股票,成为企业的所有者;也可用于购买债券,成为企业的债权人。作为股东和债权人的财产权利在会计上处理是不同的,这就要求会计上对应出不同的契约。会计正是由于契约的存在和执行才保证了财产权利的行使和正常的秩序。在实际工作中它通过制定若干“规则”,以及大家共同遵守的制度或章程约束会计行为,保护各方( 主要是财产所有者) 的应有权利。这里必须指出,国家作为一个特殊的财产所有者,对社会秩序和会计秩序所起到的作用是其他任何单位和人员所不能代替的,他可通过特殊的地位和权利进行利益协调,并利用制度法律,实现会计契约的合法化。

会计工作的目的在于履行和解除契约。产权理论将企业视为契约的集合,而会计是契约集合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由若干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合约、规则、约定俗成和口头约定组成,会计工作就是要按照这些书面和非书面的契约来有条不紊地来进行; 另外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财产的所有者与经营者是分离的,财产所有者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必然要同财产经营者达成一定协议,这种协议通常都是以“契约”的形式被固定下来,财产所有者为了监督自己的财产不受侵害,以及考核自己与经营者所签订契约的执行情况,必然要求会计来反映契约所带来的经济业务。

会计契约论的日常考察。首先,会计人员能提供什么样的信息和如何提供信息,要依据会计上有关的法律及法规契约来进行,同时还要考虑到财产所有者、经营者等方面的要求; 其次,会计人员是否实施会计监督是由会计契约所决定的。另外,会计监督与企业产权制度有着密切关系,不同的财产组织契约决定了会计监督的内容与方法; 再次,会计人员是否参与、实施会计管理是由契约决定的,会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能否参与和实施会计预测、决策、控制、检查、考核、分析职能完全依赖于会计契约的决定,在不同的企业,由于契约的差异性,致使会计管理活动大不相同。要指出的是:会计方面的处理有法律契约的都要遵循法律契约,法律契约是会计上强制性契约和权威性契约,任何单位均应遵照执行,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不存在强制性契约的,会计处理应遵循与财产所有者、经营者、社会大众之间达成的契约,只要这些契约符合有关规定,并得到契约的双方或各方认可就行。我们有理由说,会计的核算与管理是建立在会计契约基础上的,会计的效率也来自于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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