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法制建设——为实施人才战略提供法制保障,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法制建设论文,法制论文,人事论文,战略论文,人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今年的全国人事厅局长会议上,人事法制建设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张学忠部长提出人事干部要树立五种新理念,其中之一便是“树立人才资源管理法制化理念”;提出人事人才工作的五大建设,其中之一便是“进一步加强人事法制建设”。这意味着,随着人才战略的深入实施,我国人事法制建设将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为对我国人事法制建设有更深入的了解,记者采访了人事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张延平及参加全国人事厅局长会议的一些代表。
人事法律法规框架体系初步形成
张延平司长介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事工作的实践经历了一个由重政策轻法律向高度重视、大力加强人事法制建设转变的过程。
党的十三大提出改变用人缺乏法治的现状,实现干部人事依法管理的要求后,各级人事部门不断深化对人事法制重要意义的认识,把法制建设与人事制度改革结合起来,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人事法规规章。据统计,改革开放以来,国务院及其人事部门制定的人事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近1000件,涉及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与离退休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企业人事管理、人才市场管理、人事宏观调控等各个方面。
地方人事立法也十分活跃,在某些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截至2001年7月,已经有北京、上海、山东、江苏、广州等16个省市制定了人才市场或者人才流动的地方性法规;有云南、河南等10个省区市出台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地方性法规。各地还出台了大批人事管理的地方政府规章。
经过各级人事部门的努力,人事法规框架体系初步形成,从而基本结束了我国人事工作无法可依的局面,促进了我国人事管理由传统人事管理向科学化、法制化的现代人事管理转变。
我国人事法制建设取得了明显的成绩。但是,与人事制度改革实践的需要相比,与我国法制建设的总体水平相比,人事法制建设仍相对滞后。张延平司长说:“由于我国人事法制建设的基础比较薄弱,从事法规的层次还不高,人事法制建设的整体水平还不能完全适应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要求,也不能完全适应实施人才战略和人事工作深化改革的需要,人事工作者的法制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加强人事法制建设任重道远。”
人事法规层次亟待提高
层次不够高是现行人事法规的一大特点。众多人事法规中层次最高的当数《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属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仅此一个。更高层次的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才常委会制定颁布的法律则还是空白,有人因此说“人事部门没有一部真正的法”。多数人事法规是地方性法规和国务院所属部委及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层次不高使人事法规缺乏足够的权威和效力,从而影响了很多人事工作的开展。如人事争议仲裁是人事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但因为没有人事争议仲裁方面的法律法规,有的法院不予受理,从而使人事争议仲裁工作陷入尴尬境地。河北省人事厅厅长赵禄祥说:“没有人事争议仲裁法,最后仲裁了也执行不了。有的问题可以协调解决,有的大的问题协调不了,必须有仲裁法。”人事法规层次低也使一些人事部门的同志感到与其他部门工作协调难度大。云南人事厅政策法规处处长周成岗说,别的部门有法,如劳动部门有劳动法,而人事部门只有内部文件而没有法,这就使人事部门在部门协调中处于弱势地位。
提高人事法规层次,出台人事“大法”成为一些人事厅局长迫切的呼声。云南省人事厅副厅长吕亦才呼吁:“人事法制建设要加大步伐,特别是在大法上。有了大的法律,省里就可制定相应的规定。这是很急迫的事。”人事工作的进一步改革发展需要加强人事法制建设,提高人事法规层次。张延平司长说:“加强人事法制建设是人事工作进一步改革发展的重要保障。要把过去人事制度改革中的成功探索和实践上升到法制高度,以法律形式巩固和扩大改革成果。可以说,人事工作已进入大量运用法制推动的新阶段。”
适应新形势,不断调整完善人事法规
新世纪人事人才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对人事法制建设提出了许多新要求。
今年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第一年。世贸组织注重按规则行事,加入世贸组织,对人事法制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正如张学忠部长所说:“人才资源管理必须按规则行事,规范化运行。因此,我们必须进一步完善人事法律法规,增强政策的统一性和透明度,提高依法行政和按国际规则办事的意识和能力。”此外,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将面临更加激烈的国际人才竞争,人才的国际流动将增多,为此需要完善人才市场和人才流动等相关法规。湖北省人事厅秦宏灿厅长说:“人事争议仲裁没有法律效力,国内打官司我们很容易成被告,国际官司更无据可依。要加快立法步伐,保证人事人才工作有法可依,在国际交流中维护人才、法人单位和国家的利益。”
市场经济发展呼唤人事法制建设的创新。市场经济发展使人才培养、使用和管理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山东省人事厅厅长焦连和举例说,人才培养形式多样,民办院校越来越多,以后可能还会有合资学校,他们对学生不像全日制高校那样要档案、派遣证,自费出国留学的越来越多,很多人也没有什么档案,“你能说有档案的是人才,没档案的就不是人才吗?”有些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用人不要档案,也不看职称,只要胜任工作岗位就行。他认为,“过去我们的人才使用、职称、工资等政策主要是对公有制单位而言,规定得太细,侧重于微观管理。今后我们的人事政策法规不能局限于公有制单位,要更着重于宏观管理。对人才评价、使用、管理都需要从方方面面考虑新办法,制定新政策。”人事法制建设应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张延平司长说:“要针对当前我国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的新情况,探索制定与之相适应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适应加入WTO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人事部门在致力于制定新的政策法规的同时,也与其他部门一样着手人事政策法规的清理工作,各级人事部门建立了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制度,先后废止失效、无效文件900多件。
加强人才资源开发法规建设
与公务员管理方面已基本形成法规体系相比,人才资源开发方面的立法则更为薄弱,既没有类似《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那样的大法,也没有什么相配套的规章,人才资源开发法规体系还远没有形成。这不能适应日益蓬勃发展的人才开发事业的需要,更不能适应实施人才战略的需要。
实施人才战略需要相应的人事人才法律法规来保证。张延平司长说:“实施人才战略要求制度、政策、工作机制创新。这种创新要由法制来体现和保障,否则有些政策落实不了,机制形成不了。”人才战略的实施是一项涉及面很广的社会系统工程,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就很难保证其逐步得到具体实行。云南人事厅政策法规处处长周成岗认为,既然人才战略很重要,就要有相应的法来保证其实施,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就只是口号而很难落实到行动上,有的地方领导重视就可能实行得好些,领导不重视的就难以推行。他说:“很多工作如环境保护,都是先有法,再推开。有一系列的法出来了,社会就把它作为重要的事情来看待。”
为此,人事部将加快推动人才资源开发方面的立法。2001年9月,人事部自成立以来首次召开了全国人事法制工会会议,提出要“着眼于人才战略的实施,在人才资源开发的法规体系建设上有新的突破。”在这次人事厅局长会议上,张学忠部长强调要加快人事立法步伐,并明确了“一法五条例”的立法重点:“同中组部一起抓紧做好《公务员法》的起草工作。推动《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条例》、《事业单位聘用制条例》、《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条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五个行政法规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人事法规体系。”在“一法五条例”中,有四个条例是人才资源开发方面的。以这些法规规章为支撑,将逐步构筑起实施人才战略的法规体系,形成良好的人才环境。
有的地方也正积极探索制定人才资源开发法规。据悉,云南省人大已将《人才资源开发条例》列入立法计划。那么,国家是否也会制定一部综合性的人才资源开发法以保证人才战略的实施呢?张延平司长认为,人才战略涉及面很多,现在主要是靠单个法规规章来落实。将来随着人才开发工作不断深入,我们对人才开发规律有更好的把握,具备了一定基础后,再考虑制定综合性的人才资源开发法。
人事法制建设前景看好,张延平司长告诉记者,到2010年,将基本上建立起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与世贸组织规则相衔接、与实施人才战略相适应的门类比较齐全、结构比较合理、成龙配套的人事法规体系。争取在公务员制度立法层次、人才资源开发法规建设和人事立法管理等三方面取得新的进展。
加大执法力度,维护人才权益
古人云:“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立法是人事法制建设的基础,执法则是人事法制建设的关键。张延平司长认为,人事执法中有法不知、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比较普遍,几次发生的超职数配备干部、违规录用、以工代干和转干、伪造档案、伪造身份等违法违纪事件,就是因为没有严格执行人事法规和人事纪律。
为强化执法监督,人事部将建立起经营化、规范化的人事执法检查制度。今后每两年左右组织一次全国范围内的综合执法检查;各省、区、市人事部门每年组织一次专项执法检查;每个新的人事法规出台后,都要组织专项检查;根据需要,随时组织执法检查。今年执法检查的重点是执行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的情况,包括执行考试录用、严把进口的情况;执行不准“以工代干”、“转干”规定的情况;实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情况;人事档案管理特别是流动人员档案管理的情况;执行干部调配政策和工资政策的情况等。在这次全国人事厅局长会议上,张学忠部长也指出“要加强人事执法工作。强化执法意识,严格执法监督,建立执法责任制。今年将采取人事部抽查,各地互查等方式,开展一次全面的人事执法大检查。”
人事法制建设与人才的权益密切相关,加强人事执法工作是维护人才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张延平司长介绍,人事部门维护人才权益的执法监督制度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查处和纠正行政机关内部侵害公务员合法权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二是人事行政复议制度,通过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依法、及时、公正地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人事管理行为。三是人事争议仲裁制度,解决事业单位人员辞职辞退和聘用合同履行中出现的争议纠纷,维护用人单位和人才的合法权益。
张延平司长认为,加强人事法制建设对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氛围和鼓励人才创新,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环境将起到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