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创外法史研究新局面——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第十二届学术讨论会综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研究会论文,新局面论文,十二届论文,史研究论文,外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0月下旬,已是深秋时节,然而在上海却到处充满着温暖的气息。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第12届学术讨论会21日至25日在华东政法学院举行。
会议由外国法制史研究会秘书长张学仁主持,会长林榕年致开幕词。会议讨论的中心议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外国法制研究,来自各界的学者及代表就会议主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外国法制史研究会会长林榕年指出,十五大报告为外国法制史研究提供了很好的机会。十五大报告中提到要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确定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而且要经过几十代人的努力才能实现我国要达到的目标,这就决定了我国要在相当长的时间里研究国外的法律。他特别强调,今后外国法制的研究应着重研究外国法制的背景,一项法律制度为何产生、要解决什么问题,并进行历史的考察。
涉及到外国法制史研究的方法问题时,北京大学的贺卫芳认为,研究外法史,很重要的是研究者的方法。历史学的方法最重要的是一种联系的手法,如何动用多种资源对于法律的发展过程进行多层面、多角度的解释,以及在这种解释过程中如何同时兼顾对法律学方法的理解和援用,将是外国法制史学者面临的重大挑战。
中山大学的任强认为:所谓外国法制史研究是“宏观”与“微观”之争的问题,其实是一个“学统”之争的问题。史学研究讲求“真”“伪”之别。所以,作为一门史学,外国法制微观史料的鉴别十分重要,通过一段时间的积累,才能在宏观上建立一门史学意义上的坚实的外国法制史。
解释学讲求解释者主体的参与,讲求从不同的角度对史实作出较为合理的解释,它并不要求严格意义上的“恢复历史原状”,只要这种解释具有合理性,不管是微观研究,还是宏观研究,同样具有学术价值。
华东政法学院的徐轶民认为,外国法制史应宏观研究和微观研究并重,但决不能脱离宏观研究,否则很难了解外国法律制度的发展规律。若不进行微观研究,则宏观研究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另有一些学者认为,法制史研究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法学的方法,二是历史学的方法。中山大学的徐忠明认为,过去的外国法著述比较偏重于法制“文本”的叙述性或描述性介绍,对于法制的理解或解释则颇不重视。其实法制史更应侧重于一种解释性方法。如此,则叙述则可以符合历史原貌,而解释则可以揭示法制史的意义。兰州大学的刘艺工认为,外法史学科应注意加强对国外法律的人文背景研究,不能仅从法律本身研究法律,还应从社会历史、哲学、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心理等方面多层面、全方位地进行研究,从而提高外法史的研究水平和质量;同时还应注意加强信息交流、国际交流与合作,及时掌握和了解国外法学的研究动态和信息,把握国外法学的最新发展动向。
会议还就“法治”和“法制”问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外法史研究的关系等进行了讨论。华南师大杨振洪认为,市场经济必然要求有效的市场竞争机制,竞争的天敌是垄断。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需要我们弄清西方国家反垄断法的来龙去脉,借鉴有关国家反垄断立法史的经验。国外反垄断立法史表明:反垄断法律制度应与市场经济体制同步建立。目前,我国存在行政性垄断、本国企业的非经济性垄断和外国投资企业的经济性垄断,因此反垄断立法刻不容缓。
与会代表认为,当前外法史研究,学科的发展处在一个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时期,外法史学科在过去虽然有了很大的发展,但许多问题仍有待深入研究,特别是重实用、轻史论倾向的存在,给外法史学科的研究和发展带来负面影响,使它和客观形势发展需要仍有差距,也使外法史学科面临挑战。他们希望,通过扎扎实实研究,进一步开辟外法史研究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