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民主建设是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长效机制_党内民主论文

党内民主建设是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长效机制_党内民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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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党内民主概念的界定

说到党内民主,首先要把握的是党内民主和民主的关系。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对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这里就把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区分开来了。因为具有“示范和带动作用”,说明党内民主的先进性,而党内民主的先进性则是由共产党员的先进性所决定的。现在我们通常使用的“民主”一词,最早源于古希腊历史学家希罗多德,意即多数人的统治。经过欧洲文艺复兴时期一些资产阶级启蒙学者的发展,提出了“人民主权”原则和“主权在民”学说,奠定了现代资本主义理论,并成为资产阶级政党反对封建专制斗争的有力武器。这里的民主,是国家形态的民主,更多的表现为一种制度设计。它与党内民主是有区别的:一是党内民主有它自己的表现形式和独特内容。对一个政党来说,首要的是要有组织保证和凝聚力,这样才使得政党有力量。因此,每个党的组织成员在入党时都要向组织保证,遵守党的纪律,服从党的组织,在“遵守”和“服从”的过程中,每个党员都让渡了部分的权利和义务。这就把作为党员的个人权利和作为公民的个人权利区分开来了。二是党内民主也是民主的一种形式,它同一般民主不是本质上的不同,而是表现形式和范围的不同。党内民主不应该是对民主的一般原则的否定,而是民主的一般原则在党的组织和党内生活的反映。那种借口民主形式和范围的不同,否定党内民主所包含的民主的一般原则是错误的。那种脱离民主的一般原则,从党内民主的特殊性出发,排斥民主权利、民主选举、民主监督等等,也就离开了我们所要求的发展党内民主的初衷。

其次,党内民主还涉及到与民主集中制的关系,党内民主是党的政治原则,而民主集中制则是党的组织原则,它们属于两个不同的层次,不同的范畴,但二者又有紧密的联系,作为党的政治原则,党内民主是贯穿党的建设和党内生活的全过程的。但是党内民主的实现,需要民主集中制的程序来保证。由上所述我们可以对党内民主作如下界定:所谓党内民主实质是由党的性质,宗旨和奋斗目标所决定的,它意味着:①党员是党的主体,党员的权利是平等的,有权平等地直接或间接地决定党内一切重大事务,所有党员在党内一律平等,在党内没有特殊的党员,决不允许有超越于党的组织和其他党员之上的家长式的人物存在;②组织结构是民主的,现代政党制度的运作需要完整的制度体系,这种组织结构上的民主是党内民主的制度形态,是党员权利得以实现的载体,如党员大会和代表大会,党委会,选举制度,罢免制度,监督制度,责任追究制等制度中;③运作形态是民主的。良好的党内民主制度和党内的民主运作,是缺一不可的,没有民主的运作形态,再好的制度也会受到侵害,而党的活动方式和组织生活的民主化,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党内事务的公开原则,讨论原则多数决定和集体领导原则等等,都是党内民主实现的程序保证。

二、为什么要发展党内民主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的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这一论述十分深刻,它从“生命”的高度强调了党内民主对于执政党本身和人民民主的重要性。事实也充分证明,什么时候党内民主生机勃勃,我们党和党所领导的事业就会形势大好;什么时候党内民主受到削弱和破坏,党就会犯错误,党的事业就会遭受严重挫折。鉴于党内民主对于党具有“生命”的意义,我们就必须加强党内民主制度建设,使党内政治生活民主化,党内民主制度化给予高度重视,把党内民主制度建设提升到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长效机制的地位来对待,其理由如下:

(1)共产党作为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其先进性不仅在于它的历史使命是消灭一切不平等,也不仅在于它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而在于它本身是民主的,甚至是“完全民主的”“广泛民主的”,恩格斯、列宁对此都作过论述。在夺取全国政权以后,毛泽东认为,我们所要建立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即对反动派实行专政、对人民实行民主的国家。邓小平甚至告诫人们:“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注:邓小平年谱(1995—1997)[C]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502)这就是说,党内充分民主或完全民主是共产党作为先进政党的内在本质规定的,是它的生命之所在。离开了自身的民主,“生命”都不存在了,又何谈先进性?

但是,从历史渊源上看,由于两方面的原因,我们党自身的民主受到了限制而难以实现。一是在长期的革命战争年代,我们党因遭到反动国家机器与帝国主义势力的残酷围剿和压制,处于分割的、秘密的状态,各级党组织之间,党员与党组织之间往往连正常的联系都很困难,党内民主的发展当然要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二是我们党以及党的领导人是在一个封建专制传统根深蒂固,民主法制传统缺乏的大国,领导和从事革命战争从事经济建设和执政的,不能不深受封建专制主义的影响而使得民主观念不强,这是影响党内民主发展的历史和主观原因。再加上我们长期作为共产国际的一个“支部”,实行“以俄为师”的苏联模式。这样就形成了一种带有战时的,与民主相悖的、权力过分集中的领导体制和领导方式以及与此相关联的思想观念,这种观念在我们党取得全国政权,成为执政党以后,我们党所处的政治社会环境和地位以及党的主要任务都发生了根本变化的时候,仍然有一定的影响。而事实上要实现从革命党到执政党的转变,就必须大力加强党内民主制度建设,发展党内民主,这是保持党的活力,也是强调加强党内民主制度建设,发展党内民主的基本依据和出发点。

(2)按照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从严治党和深入反腐败斗争的要求,尽快改变权力过分集中特别是党内领导者个人高度集权的体制,只有发展党内民主。从当前的现实来看,“腐败分子虽然是少数,但腐败现象却是普遍的,在某些领域还非常普遍。”(注:石破,“青天”杨正超——一个纪委书记的故事[N]南风窗25,2004,12,1)这一切仅仅靠难以保证的自律和内部监督是不可靠的,它主要靠系统和整体的制度安排(如去年相继公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更要靠广大党员对腐败分子腐败现象不间断的抵制和监督,而最根本的是要“走民主新路”,特别是在充分发展党内民主的基础上,逐步发展人民民主,建立起强有力的权力监督制约体制和机制。这是其他任何举措都无法比拟的。然而,从二十多年的改革历程来看,我国的人民民主取得了长足的进展,相比之下,党内民主建设在实质上进展迟缓,明显滞后。这与党的先进性,与党的执政地位,执政能力建设都很不相称,与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很不相称。为了改变这种不应有的状态,必须把发展党内民主提高到一个优先突出的位置。

(3)发展党内民主既是党自我更新的有效手段,也是把党建设成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需要。因为党内民主是中国共产党的本质属性,是决定我们党永远走在时代前列,保持先进性的重要因素,是党的一项政治原则。如果党内民主出现了缺失,广大党员只有义务没有权利,党内事务只是由少数人所操持,只是少数人享有的民主权利,党也就不能发展,它的生机和活力也就停止了。“九十年代以来,一些执政几十年的政党先后下台,有的已经衰亡,其中的根本原因是党的内部出了问题。”(注:江泽民,论党的建设[C]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442)更深层次的原因,是长期保持了一个过渡集中的领导体制,而忽视了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权利的发挥,如苏联共产党。由此可以认为,党内民主是政党的建设和发展的内在要求。特别是在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矛盾已日益凸显,如贫富悬殊问题,社会公正问题,三农问题,教育、卫生问题等等。这些矛盾的解决,只有让更多的人参与决策才能解决。这种参与,就是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如果大多数人都认为我不能影响未来的发展,我何必参与,我只管自己的事情。这种公众的冷漠,会使我们很难看到一个有效的发展规划和统筹解决问题的前景一个生机勃勃的和谐社会,那么,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也就失去了应有的基础,党将难以担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任。作为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只有始终把握这些矛盾的主动权,发展党内民主以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这是关键的基础性的工作。因此,我们不仅要把党内民主作为一种政治生活状态,更要把党内民主作为一种政治原则和制度化的安排。

三、怎样发展党内民主

党员的民主权利,一般主要包括党员的知情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党的政策参与讨论和决策参与权、检举揭发控告权和监督权等。有一点必须说明的是,我们说发展党内民主,但也不能指望党内民主发展了,就可以解决党内所有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有赖于整个社会民主的发展和完善。但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在政府、人大、政协、司法、军队中都属于领导地位的执政党,党内政治环境是和社会政治环境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党内民主形不成,人民民主也无从谈起,或者说,人民民主不完善,也难以营造有效的党内民主氛围和民主制度。在现阶段,在社会主义民主各个方面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党内民主是实现人民民主的有序民主化的完全通道,这就是在坚持党的领导核心地位的同时,通过发展党内民主,带动和促进人民民主的发展,从而带动整个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以形成一个非多党竞争的民主政治,实现党的领导,把党建设成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法,从而永葆先进性的政党,为构建和谐社会夯实坚实的基础。为此,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对党内民主提出了新的发展思路。

(1)逐步推进党务公开,增强党组织工作的透明度。

党务公开体现在党内权力运作过程中的诸多环节和各种制度中,如重大决策过程的公开,选举中提名过程的公开,候选人资料公开,等等。所谓阳光决策,就是公开。公开是民主的前提,它贯穿于权力运作的方方面面,只有公开,群众才有可能参与党内重大问题的讨论,才有所谓民主决策,才能使群众的监督不至于落空,也才有可能减少干部犯错误的概率。公开的程度如何,在现代民主政治中,是测量一个政党民主程度和开放程度的标尺。是科学、民主、依法执政的最基本要求。反之,对任何一个政党都是要付出代价的。政治上的代价就是执政党的信任度下降。没有公开就没有民主。而公开性的实现有赖于真正确立党员是党内权利的主体、人民是国家权利主体的基本理念,确立执政为民的基本理念,这是源于对党员是党的主人的理性思考,人民是国家主人的理性思考。

从历史和现实来看在党内可以有两种积极性,一种是源于党员把党的事业当作自己的事业以及对自己在党内的主人身份的认同而产生的积极性,这种积极性具有自主、坚定、长久的特性。另一种积极性则是源于此时此地或彼时彼地的政治动员以及纪律的鞭策,甚至功利的吸引,这种积极性具有被动、脆弱、短暂的特点。显然,党真正需要的积极性是前者而不是后者。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在发展党内民主、党务公开中,强调了党员主体的问题,这是一个更深刻、更具有本质意义的问题。这就向全党提出,在新的时代条件下,我们都要重新认识民主,学习民主,实践民主的问题。

(2)营造党内不同意见的表达氛围,鼓励和保护党员讲真话,讲心里话。

党内不同意见应该平等讨论,是党内民主生活的题中之义。但是现在作为重要问题提出来,说明现实中不同意见的平等表达还存在一定障碍,所以要改进。如多年来在党内生活中,一直存在着忽视、漠视党员主体地位问题,党员权利往往处于可有可无,可多可少,可给予也可收回的比较随意的状态,在党的活动及党的过程中往往比较重视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于部的权力而忽视广大党员的权利;往往一味要求党员履行各种义务,却常常有意义无意地淡化和忽视党员应当享有和行使的各种权利。多年来,党的不少组织不大注意宣传和鼓励党员积极行使党员权利,似乎已形成一种习惯性的做法和趋势。需要强调的是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以公民的权利为中心重新构筑国家制度,已成为世界民主政治的发展趋势。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出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这就是坚持人的价值及人的权利至上,实质上是倡导顺乎人类政治文明潮流的“权利本位”。

形成党内不同意见平等讨论的环境,实际上就是民主氛围问题,这里涉及到几个方面的改革:一是用人机制问题,如果说真话,特别是发表不同意见影响到个人的发展,就不会有人说真话;二是领导者个人的行为或作风,如果领导者本人听不得不同意见,那么普通党员说真话就要有勇气;三是上下沟通机制是否通畅,如果不同意见的表达不能通畅地反映到决策部门,或决策部门漠然置之,不予理解,那也就什么用也没有,也会影响人们讲真话。相当普遍的是在一些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深处,总是把党员当作被指挥被管理的对象。在他们看来,所谓民主,那是自己的一种宽容;所谓让人讲话,从谏如流,那是必须要在自己所能容忍的范围内择其善者而从之,因而常常用居高临下的态度去对待普通党员,有的甚至把上下级同志之间的平等关系搞成君臣父子关系,人身依附关系,帮派关系,猫鼠关系,还有如邓小平所说的以集体领导的外表掩盖个人专断的实质的倾向,一直没有从根本上加以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哪还有真话好说。再加上平等精神所必然要求的党内真实的竞争机制氛围的缺失,以及党内生活中事实上存在的少数人有权、多数人没有权的不平等状况,都必然妨碍着党员讲实话,讲心里话的党内民主氛围。也就是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这一问题虽然是一大进步,但从目前的制度层面和领导者个人行为层面来看,真正形成容许不同意见平等讨论的氛围,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3)建立健全常委会向全委会负责,报告工作和接受监督的制度。

在现实政治生活中,由于常委会是常设机构,人们通常看到的是常委会的活动。而由于全委会的议题往往是由常委会或书记提出、因而易于给人形成常委会权力大于全委会的印象。发展党内民主,需要对这种权力关系用制度化的方式予以梳理。

党内民主的制度建设,是指通过健全党内法规和制度,使党内民主逐步实现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它包括党的代表大会制度、选举制度、监督制度等等,在逻辑顺序上,或者说在核心问题上,就是党员权利的实现。从实践上看,我们党内民主不够,实际是党员权利不够。虽然党章对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都作了详尽的规定,党内监督条例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又作了具体规定,但长期以来,党员应当享有的这些民主权利并没有很好地落实,如知情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监督权、揭发检举权、申请和控告权等等。在现实生活中,党员仅仅由于反映问题而被抓被押的情况时有发生。出现这些问题,主要的还是党内权力机制配制的问题。因而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对这种权力关系进行了梳理:党内的权利主体是党员,党的代表大会是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载体,党的委员会向代表大会负责,各级常委会的权力隶属于全委会,向全委会负责,报告工作和接受监督的制度,这是顺应党内政治生活发展的趋势,这里不仅要求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还提出党的各级全委会召开会议时,可根据议题事先征求同级党代会代表意见或邀请部分代表列席会议。”这是从“议题”方面,解决更多地发挥全委会作用,发挥党代表作用的问题,恢复各级机构本来应有的地位和作用,完善党员的知情权、投票权和参与权,最终实现决策权。

(4)建立党的代表大会提案制度、建立代表提议的处理和恢复机制,积极探索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建立代表提议的处理和恢复机制。

自党的十六大以来,扩大了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试点和范围,一些地方的党代表大会借鉴了人民代表大会的形式,在代表提案制度,代表提议的回复,闭会期间党代表如何发挥自己的作用等方面,积累了一系列的经验,这些都有利于体现党代表大会是党内最高权力机构的作用,有利于发挥党代表的作用,有利于体现党员是党内权利主体的精神,是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重要途径。

选举制度是民主政治的核心议题之一,党内也不可能绕开选举谈民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改进候选人提名方式,适当扩大差额推荐和差额选举的范围和比例,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直接选举的范围。”这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涉及到各项制度改革中,影响面较大,力度较大的重要改革。共产党的创始人,马克思、恩格斯、列宁都主张党的领导机构和领导成员要经过选举产生,并且可以随时罢免。战争年代是非常态的政治生活,可另当别论。但在执政的条件下,尤其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断发展的大背景下,应有适当的选举制度以体现党内主体的意愿。事实上,在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选举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如村党支部的候选人的选举首先要经过村民的同意,甚至有些地方乡镇党组织的产生也是由直接选举产生的。由于有了这些实践、试点,在更广泛的范围内逐步扩大直选,扩大差额推荐和差额选举,在操作上就可以更为妥当。虽然选举并不能解决一切问题,但党内选举制度的确立和完善,对增强党执政的合法性,遏制对上负责不对下负责,跑官要官等不良风气,实现对党内权力的制约,从而保持党员和党组织的先进性,都是具有长效机制的重要内容。

此外,如党代表的产生问题,也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应有明确的制度规定党的领导干部在不同层次党代会(如县、省、全国)中所占比例,应当逐步废止由上级领导提名,党的领导机关内定代表人选,基层党组织提名走过场,广大党员不能直接选举党代表的做法;在党内普遍建立差额选举制,常委、副职、正职(党的书记)的选举都要实行差额,其比例至少要扩大到20%以上;逐步扩大党内直接选举的范围,党员1000人以下的党委都应召开党员大会进行直选;建立实行竞选制度,没有竞争的选举,不可能成为真正的民主选举,目前党内相当多的选举缺乏真实的竞争,使得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到很大的限制;健全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制度,包括建立党代会的批评、询问、质询的制度以及鼓励和保障党员代表提问、追问、问责的具体机制;建立党员代表的提案制度;建立党代会及其常设委员会审议党内罢免提案的机制(即党章规定的党员有权“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提供可行的途径);建立党员(代表)参与纪委审案的制度;在党报党刊上开辟“党内批评”专栏或创办以党内批评和自我批评为主旨的党内刊物,打破对领导干部公开批评的过多限制,从而为党员主体的监督创造有利的条件和武器;建立征集党员意见的制度,应在党的重要方针、政策、制度、决定的形成机制中作为一个必要环节和重要内容,扩大和保障党员参与的权利;建立有党员参加的党内听证会制度,党内对话制度,完善党员参与选人用人的制度,党员代表联系党员的制度,包括建立党员代表述职制度,党员代表征集党员意见制度,党员群众要求罢免不称职的党员代表制度等等。至于有关党内民主发展进程中的制度建设的详细内容,可以另文叙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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