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当代战争与恐怖主义伦理思想比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恐怖主义论文,中西论文,伦理论文,当代论文,战争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8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1-4799(2007)02-0010-05
战争和恐怖主义实质上都是人类的自相残杀。两者几乎与文明社会相伴随,只是20世纪以来,由于全球一体化,它们日益成为影响整个人类生存的突出社会问题。这一人类自相残杀的生存难题,已经为各国哲学家所关注,特别是西方哲学家进行了系统深入的研究,其研究成果和经验值得我国哲学界吸纳和借鉴。
一、自相残杀:哲学家面临的理论难题
战争作为一种自古以来与人类相伴随的现象,一直都是哲学家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许多哲学家都研究过战争与和平的问题。但是,作为一个重大的人类问题进入伦理学和哲学的视野、作为一个重要的应用伦理学问题进行研究,在西方大致是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的。中国伦理学家和哲学家尚未把战争问题作为一个应用伦理学问题研究,但在中国占主导地位的哲学理论中包含着对战争特别是革命的基本立场,尽管不是典型的应用伦理学研究。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有一大批关于战争的著作。从目前掌握的资料看,其中比较有影响的有瓦兹尔(Michael Walzer)1977年出版的《正义与不义的战争》(Just and Unjust Wars.New York:Basic Books,1977),霍尔姆斯(Robert Holmes)1989年出版的《论战争与道德》(On War and Morality.Princeton,N.J.: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89),凯尔塞(John Kelsay)1993年出版的《伊斯兰与战争》(Islam and War:A Study of Contemporary Ethics.Louisvelle,K.:Westminster/John Know Press,1993),寇兹(A.J.Coates)1997年出版的《战争伦理学》(The Ethics of War.Manchester: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1997),克利斯托夫(Paul Christopher)1999年出版的《战争与和平的伦理学:法律与道德问题引论》(The Ethics of War and Peace:An Introduction to Legal and Moral Issues( 2d ed.) .Englewood Cliffs,N.J.:Prebtice-Hall,1999),哥特曼和里夫(Roy Gutman and David Rieff)主编的《战争之罪》(Crimes of War.New York:Norton,1999),考皮托斯(Bruno Coppieters)和弗欣(Nick Fotion)主编的《战争的道德约束》(Moral Constraint on War:Principles and Cases.Lexington Books/Lanham·Boulder·New York·Oxford,2002)。这些著作从不同的角度对战争的正当性和正义性、战争的道德、战争与和平的关系、战争与宗教关系等问题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和讨论。这些著作大多没有被引入我国。
我国尚未见有关于战争的专门的系统的哲学或伦理学研究,但早在1961年出版的艾思奇主编的《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中,专门研究了“社会革命”问题,阐述了作为战争一种形式的社会革命的意义及其性质。这种观点代表了中国哲学界关于战争的主流观点。
恐怖活动(如暗杀、破坏等)也许与战争一样古老,但是作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进入哲学家的视野,在西方大约在20世纪80年代,在中国则至今尚未引起哲学家的足够重视。
西方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出版的研究恐怖主义比较有影响的著作主要有:拉帕泼特(D.Rapoport)和亚历山大(Y.Alexander)主编的《恐怖主义道德》(The Morality of Terrorism.New York:Pergamon,1982),拉奎尔(W.Laqueur)1987年出版的《恐怖主义时代》(The Age of Terrorism.New York:Little Brown,1987),E.莫里斯(E.Morris)和厚卜(A.Hope)1988年出版的《恐怖主义、威胁与责任》(Terrorism,threat and Responsibility.New York:St.Martin' s Press,1988),弗莱(R.Frey)和C.莫里斯(C.Morris)主编的《暴力、恐怖与正义》(Violence,Terror and Justice.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1),威尔金斯(B.Wilkins)1992年出版的《恐怖主义与集体责任》(Terrorism and Collective Responsibility.New York:Routledge,1992),海曼(P.Heymann)1998年出版的《恐怖主义与美国》(Terrorism and America.Cambridge,MA:MIT Press,1998),卡莫朗(G.Cameron)1999年出版的《核恐怖主义》(Nuclear Terrorism.Basingstoke,England:Macmillan,1999),阿伯尔森(Raziel Abelson)主编的《现代生活伦理学》(Ethics for Modern Life(6[th] ed.).Bedford/St.Matin' s,2003),等等。
从以上所列书目可以看出,西方哲学界20多年来对恐怖主义进行了多角度、宽视野的研究,与之形成对照的是,我国哲学界这方面的研究较少,未见有专著,不过有些论文,如张满生的“伦理语境下的恐怖主义”和“反恐战争:一种伦理的维度”[《邵阳学院学报》,2004,(3)],王嵎生的“世界进入反恐时代?”(《环球时报》,2004,10.22),赵秉志、王秀梅的“恐怖主义犯罪及其惩治对策”(见最高人民检察院正义网http://www.jcrb.com/zyw/n56/ca39190.htm),等等。
尽管哲学家对战争和恐怖主义有不同的看法,但无论是战争还是恐怖主义都是人类的自相残杀,都是当代人类生存面临的最大威胁,对此哲学家应是没有什么分歧的。哲学家争论的主要问题在于,有没有一些战争或恐怖活动是必要的,因而是可以证明为正当的。例如,当别的国家入侵时,被入侵的国家反抗入侵的战争是不是正当的或正义的;为了结束独裁的暴君的统治,采用恐怖的手段谋杀暴君是不是正当的;社会革命是不是社会变革的必要手段,等等。对于这些问题,哲学家的观点常常各持一端,各有道理。可以说,人类自相残杀的战争和恐怖主义不仅是人类生存面临的难题,也是哲学家面临的难题。
二、战争伦理思想的四种思路
对待战争,西方哲学家的观点被概括为四种,或者说是关于战争的四种伦理思想。这四种观点是:现实主义、军事主义、和平主义和正义战争论。
现实主义者充分评价战争的恐怖并因而极想评估它的花费,特别是对他们自己国家的花费。与此相联系,他们常说战争是地狱。尽管他们也承认战争可以给一个国家带来利益,如土地、资源等,但他们认为战争是一种非道德的活动。因此,对于他们来说,战争与道德是很少有关联甚至完全没有关联的两种活动。其中的强现实主义者认为,在一个国家内部,人们之间可以有道德意义上的帮助或伤害。人们的杀人或残害行为可以根据道德规则予以谴责。但是,这种规则不能运用于国家之间。当一个国家准备与另一国家交战时,它不必考虑道德的理由,即不必考虑别国及其人民的利益。一旦战争开始,道德的考虑还是不能发生作用的。交战的国家不能因为他们怎样打仗而受到批评。如果他们杀俘虏、攻击无辜平民、掠夺财富,他们并不是在干道德上不正当的事情,他们确实在伤害,但他们不是道德伤害。弱现实主义者一般不否认道德价值的有效性,但道德价值应被看作是国家利益的特有概念。他们主张国家必须根据自己的利益行动,但这是否意味着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考虑别国利益,并不是十分清楚的。霍尔姆斯描述说,这些现实主义者“在可能的情况下尊敬道德。但是,……相信当抛弃道德是便利的时候,道德应该被抛弃”[1] 57。
军事主义容易与现实主义相混淆,因为两者都允许战争,并都有国家主义的基础。但是,两者之间的差别也是明显的:现实主义者试图避免战争或减轻战争的代价和恐怖,其方式之一就是为了与强大的、有威胁力的国家达到强力的平衡,组成联盟,如果这种平衡的战略不能实现,他们也许会建议进行战争;军事主义者意识到战争的恐怖,但确信战争可以使这些恐怖得到多得多的补偿。对于军事主义者来说,战争可以把个人转变成以前的那个样子,也可以变成不是以前的那个样子。战争的严酷可以培养那些参加者的守纪律、自我确信、不屈不挠、忠诚、负责和勇敢等德性。所以,对个人来说,与战争的代价相伴随的也有重要的收获。战争对于国家也有收获,因为战争可以使国家、个体、集体或这种那种群体变成单一的共同体,它通过给人们提供一个共同的目的而使他们统一起来。他们形成“我们”的意识,开始以“我们艰苦地战斗、我们赢得了战争、我们将赢得下一场战争”的方式思考和谈论[2] 5~7。
与军事主义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和平主义认为战争在道德上是不正当的,鼓励每一个人拒绝军事主义战争观念和暴力。在现代西方,有宗教和平主义和非暴力抵抗即非暴力主义两种形式。宗教和平主义在西方由来已久,它根源于基督教,一直延续到当代。据约达(John Yoder)的研究,宗教和平主义有20种之多,但它们也有某些普遍的原则,这些原则被认为是每一个人身上的内在神灵之光的体现。这些原则在托尔斯泰的著作中得到了很好的阐述,他不仅反对国家的政策,而且反对国家的立法。国家是暴力的工具,所以基督徒不应该参与政治和担任官职。托尔斯泰的观点不仅影响了现代西方的宗教和平主义,而且也成为了当代西方非暴力主义的出发点。非暴力主义认为,战争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我们彼此之间没有很好地理解。因此,必须加强对话,因为对话可以促进理解。如果对话能进行,从理论上看,就有理由相信战争可以避免。
正义战争论处于和平主义与现实主义两个极端之间,认为一些战争是道德的,一些战争是不道德的,因此也受到了两方面的批评:和平主义批评它允许战争,而现实主义批评它因为错误的理由把国家带入了不义的战争。此外,正义战争论还受到了军事主义的攻击,因为两者之间存在着差异:军事主义从战争中看到了很多道德好处并因而把它作为国家道德重生的一种手段而拥护它;正义战争论则更多地意识到战争的危险并因而追求对军事力量使用道德约束。
当代西方的正义战争理论主要研究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开战的正义;二是交战的正义。前者是帮助一个国家决定什么时候开战在道德上是正当的,后者关于战争怎样进行才是道德的。关于开战前的正义通常有6条标准或“正当原因”,所说的是什么具体理由在道德上允许一个国家进入战争。例如,自卫可以算作是一个国家开战的好的理由。合法权力、正当意图、成功可能性、均衡性等也都是一些原则。关于交战的正义主要有两条标准:一是均衡性;二是辨别性。根据均衡性标准,在这种情况下,跨越某一条河的战斗计划即使成功地实现了也要受到谴责,即在这样做的过程中,如果采用另一合理的计划可以使敌我双方避免过高的代价。辨别性标准是要求必须对战争中的人员进行辨别,以便区分哪一些人是合法的进攻对象,哪些人不是。有些“直觉的”的思想家还根据这两条标准提出了更具体的规则。
三、恐怖主义可证明为正当的吗?
“9.11事件”之后,恐怖主义已经成为过街的老鼠,人人喊打,美国政府更是公开对恐怖主义宣战。今天,恐怖主义甚至比战争更可怕,人们谈虎色变,各国政府纷纷采取种种措施预防恐怖主义的袭击,联合国甚至还成立了专门的反恐怖主义委员会,通过了一系列反恐怖主义公约。但是,哲学家对待恐怖主义这种当代突出的社会问题,并不像政治家和普通公众那样感情用事,他们更多地是冷静地从哲学上思考和探讨反恐怖主义的合理根据问题,特别是希望弄清楚恐怖主义是不是不道德的或邪恶的。对于这个问题,西方哲学家有两种明显不同的观点,一些哲学家认为恐怖主义是不道德的,而另一些哲学家则认为至少有些恐怖主义行为是必要的,是可以证明其正当性的。中国的哲学家对恐怖主义没有多少研究,少有的研究在观点上也是与社会舆论一致的。
威尔金斯(Burleigh T.Wilkins)在1992年出版的《恐怖主义与集体责任》一书中提出,有一些恐怖主义的行动可以证明是正当的。他认为,哲学之所以对恐怖主义感兴趣,是因为恐怖主义迫使我们从不同的视角重新思考什么时候对其他人使用暴力在道德上可证明是正当的。他指出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普遍认为,在自卫中对其他人使用暴力(如反抗外敌侵略)可证明是正当的;二是有较多的人认为,在自卫的名义下,甚至对一个被侵略者用作人质的无辜者使用暴力也可以证明是正当的;三是对为了达到社会或政治变化的目的而牺牲无辜者的生命的恐怖主义,人们的看法存在着分歧。第三种情况也可以说是这样一个问题,即我们能证明在自卫以外的其他情况下把暴力强加给无辜的人身上是正当的吗?他认为,尽管恐怖主义行为的受害者可能是压迫者,也可能是侵略者或独裁者或他们的同伙,但经常并不是这些人。其中最值得研究的是“集体犯罪(collective guilt)”问题。
对于是否存在集体犯罪问题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一种看法认为,我们每一个人都因为人类中的任何一个人所做的不正当的事情而是有罪的;另一种看法认为,我们只是因为在我们的能力范围内做了不正当的事而是有罪的;还有一种看法认为,有罪至少是某些情况下可用于集体的。威尔金斯倾向于最后一种看法。他以纳粹为例加以分析。认为纳粹对犹太人的迫害就是一种集体犯罪。对于这种犯罪,在纳粹迫害的时期,犹太人采取谋杀等暴力手段对抗,在道德上是可接受的。威尔金斯实际上把这种对犯罪集体进行报复的恐怖行为也看作是一种自卫。他对评价自卫的恐怖主义是不是正当的提出了一条规则,那就是:“在下列情况下,被看作是自卫的恐怖主义是可以被证明是正当的:(1)所有的政治或法律的补偿已经穷尽或不可运用;(2)恐怖主义是指向那些集体暴力犯罪的集体或集团的成员的,这些集体或集团的暴力是对付现在正考虑使用恐怖主义作为自卫工具的个人,或者他们属于其中成员的共同体或集团的。”他强调,我们没有任何理由对恐怖主义不加区别地对待。于是,他又提出了运用以上规则应注意的限制:一是恐怖主义应被限定于集体暴力犯罪的共同体成员;二是就其可能而言,恐怖主义应被限定于对暴力犯罪负主要责任的“原初目标”,在“原初目标”不可能时,应挑选有罪的“次级目标”;三是恐怖主义应主要针对暴力犯罪者,然后根据在暴力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依次针对其他的同谋。
与威尔金斯的上述主张不同,劳契(Alfred Louch)认为,所有的恐怖主义都是不道德的。他早在1989年就在“恐怖主义:信念的不道德”一文中指出,是否存在一些如此可恶的行为,以致没有任何理由证明它们是正当的或没有任何情景成为为它们辩护的借口?他认为是有这样的行为的,恐怖主义行为就是这样的行为。有人提出无辜者遭罪那是不幸的,但是他们的死和肢解是一种根本性的社会手术。这个过程一旦终结,千年王国就会到来,到那时压迫和剥削就会结束。劳契说,如果我们相信只有恐怖才能产生千年王国,我们就得承认恐怖的必要性。然而,即使如此,我们还是会发现难以摆脱恐怖主义给人们的这样的印象,即他们是执行恐怖指派的人。其所以这样,是因为两个相关的理由:一是像绑架者之类的恐怖主义者使我们陷入了尴尬的境地:或者接受他们的非法要求,或者成为他们暴行的同谋。如果顺从,我们只会使他们可能提出进一步的要求;如果拒绝,我们感到对他们的受害者负有共同的责任。二是攻击不设防者是怯懦的。恐怖主义者是盲信的,他们的道德概念是模糊的,他们不能在权力主义统治的压迫与对人们的自由作适当限制的民主之间作出区别。“简言之,他们是狂热者,而狂热者不是好社会的组成部分。”劳契很厌恶地说:“他们是社会不安宁、野心、挫败和憎恨的恶臭气。即使我们承认只有通过狂热伟大的社会目的才能实现,我们还是会对这些狂热者很反感。”
国内学者一般都把恐怖主义看作是一种可怕的恶,并且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一大公害。例如,沈骥如认为,恐怖主义是极端势力集团为了一定的政治目的,以反对不公正的国际经济、政治秩序、捍卫民族利益、反对种族、宗教、文化歧视等为借口,有组织地进行的不择手段的恐怖屠杀和破坏活动,其受害者大多是无辜平民。“这种暴力行动,是病态的、反人类的行为,不代表任何国家、民族的正当利益”[3]。在此前提下,有学者分析了恐怖主义的本质、产生根源及消灭的途径。关于恐怖主义的本质,赵秉志和王秀梅提出,“恐怖主义行为的本质应包括两个基本内容:一是目标的随意性,唯一的方法是暴行;二是唯一可预测的结果是在人群中产生直接的极大恐慌”[4]。他们认为,正是这种本质决定了恐怖主义危害社会的国际犯罪,而非纯正的政治犯罪。关于恐怖主义产生的根源,张满生认为,“从恐怖主义的兴起、发展和演变可以看出,贫困与不公正是产生恐怖主义的温床,在此基础上矛盾与冲突的激化是恐怖主义发展的诱因,而处理机制的不完善则成为恐怖主义泛滥的导火索”[5]。由于学者对恐怖主义产生根源的看法不同,因而对于如何惩治和消灭恐怖主义的途径的看法不一样。例如,孙晋忠认为,“反恐最根本的就是要改变不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这是根除国际恐怖主义的必由之路”。沈丁立指出,恐怖主义的思想逻辑以及行为实践并不是只用武力压制就可以解决的,武力只是制止恐怖的低级和短暂手段,过度使用还会妨碍无辜者的利益。所以,国家政权和国际社会必须对恐怖主义思想的来源有全面正确的认识。反恐必须治本,创造不利于恐怖主义生长的环境,培育利益分配上的公正公平的法律制度,并提供利益协调的官民机制和法律援助等,才是预防恐怖主义思想和行动的高级手段[3]。
四、共建对话和谈之路
战争与恐怖主义是人类的自相残杀,是危害人类生存(伤害和破坏)的,因而总体上说是不道德的、不正当的、不正义的;虽然在某些特定的历史阶段(如专制主义独裁统治)特殊情况下(如受外敌的侵略),参与战争或进行恐怖活动是可以理解和认可的,但并不能说是道德的、正义的。人类今天已经进入到了反对并努力消灭一切战争和恐怖主义的时代,哲学家应站在时代的前头,提炼和升华时代精神,为这一新的时代要求提供论证,使之成为哲学原则。当代的战争和恐怖主义问题归根到底是利益冲突问题,这一问题要通过对话和谈才能解决,而要建立这样的机制,关键是形成人类的普遍共识,建立世界权力机构,营造国际舆论环境。在这方面哲学家应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现代西方哲学家对战争和恐怖主义的研究,体现了他们对时代突出问题的关注和为解决这些问题所作的努力,而且他们的研究是实事求是的,其观点也是有其根据的。尽管对这两大难题的看法不一致,提供的处理方案也有分歧,但除个别的观点偏激(如关于战争的军事主义主张)外,他们的这种不一致和分歧主要是看问题的角度不同,强调的侧重点不同,这些不同的看法对于人们作出价值判断和决策都有意义。另一方面,这些理论都有其哲学的根据,是一种哲学的应用研究,而不是一种单纯的现实问题研究。应该承认,西方哲学家的研究及其成果是有重要理论和现实价值的。与之形成对照的是,中国这方面的研究较缺乏哲学的意味,没有多少哲学根据,更没有哲学的论证,而且观点一边倒。问题更在于,对于如此重大的当代现实问题,中国哲学家关注不够,几乎没有作深入系统的研究。这是值得我们注意的。由此看来,关于战争和恐怖主义问题,中国哲学界不仅有一个吸纳、借鉴西方研究成果的问题,而且还有一个学习西方的研究态度和方法问题。而其前提是,中国哲学家要介入对战争和恐怖主义这一当代重大现实问题的研究,促进中国人树立正确的战争和恐怖主义观,为政府作出有关决策提供理论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