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动利率制度:转型期经济中的利率制度安排_银行论文

浮动利率制度:转型期经济中的利率制度安排_银行论文

浮动利率体制:转轨经济中的利率制度安排,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利率论文,体制论文,制度论文,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笔者认为从利率管理的角度来分析,利率管理体制可以分为三种类型:(1)直接控制的利率管理体制;(2)浮动利率管理体制,其中又可以分为管理的浮动和完全自由浮动;(3 )市场利率或自由利率管理体制。

第一种类型多用于计划体制下的利率管理,它是计划手段控制一切经济活动在利率管理上的具体体现。第三种类型常见于成熟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利率管理。第一种类型是我们正在改革的体制,它现在仍然还在发挥作用,但随着改革的深化与发展,它将作为历史遗迹留存于我国的金融史中;第三种类型是我们正要建立的利率管理体制,是我国利率改革的目标,但它还不具有完全的现实性。因此第一和第三两种类型的利率管理体制对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说都不能成为现实的必然选择。第二种类型的利率管理体制介于直接控制的利率管理和自由利率体制之间,它适合我国经济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过程的状态,因而是我国现实的必然选择。浮动利率体制是转轨经济中的利率制度安排。

选择转轨时期的利率管理体制应该注意三个问题:一是我国不具备条件直接由直接控制的利率体制一步过渡到市场自由利率体制,因此,必须选择一个过渡性的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必须与利率改革的目标体系相适应,要兼顾计划与市场的二元性要求,并有利于逐步过渡到以市场利率为基础的利率体制。二是现阶段的利率管理体制要有利于增大利率的弹性和敏感性,不断增强利率对货币供求的准确的反应能力和调控力度,以提高利率在市场配置资金资源中的作用,所以利率管理体制应围绕增强利率弹性和敏感性展开,这是问题的核心。三是要能够兼顾国家、企业(包括银行)和公众的利益,有利于经济发展,因此利率水平的确定应该是在正利率基础上的偏低的利率。根据这三个要求看来,浮动利率体制是现阶段的比较合适的一种管理体制,重点是增强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利率浮动权力。

从浮动利率体制本身来看,可以分为管理浮动和自由浮动两种形式。目前可采用的是管理浮动利率体制。这种利率体制的基本特征是,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制定和颁布统一的利率并规定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利率浮动的范围和幅度,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中央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最高限和贷款利率最低限的浮动区间内有权根据资金供求状况,期限长短、成本高低、信用等级、风险大小等因素,按照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的要求可以自主作出存贷款利率上下浮动的决策。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对目前高度集中统一的利率管理权限予以调整,分级分层次地明确利率管理的职责权限。在明确了各级各类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利率管理权限的条件下,中央银行可在四个方面运作利率的管理:(1 )根据国民经济运行情况和金融宏观调控的需要制定与公布全国统一的法定利率水平,并且逐步缩小中央银行法定利率的适用范围,当条件成熟以后,中央银行不再制定商业银行对企业、居民的利率水平,而只公布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存款利率和再贷款利率,以此影响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利率浮动水平;(2 )规定商业银行利率的浮动范围和幅度,从发展来看,所规定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利率浮动的范围和幅度应该是一个逐渐增大的趋势,严格避免利率浮动的范围和幅度时而扩大时而缩小的不稳定的情况;(3 )通过调整中央银行基准利率,运用存款准备金、再贷款、再贴现、公开市场操作等货币政策工具影响商业银行获得资金的条件和成本,从而引导和调节银行及金融市场利率。(4)中央银行加强利率监管和预测, 规范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

由于在有管理的浮动利率体现下其浮动范围和幅度是一个逐渐扩大的趋势,因而也就是一个向完全自由浮动的利率管理体制过渡和发展的进程。因此有管理的或有限制的浮动利率体制和完全自由浮动利率体制之间是一个上下工序的关系,一旦利率浮动的范围和幅度完全放开了实现了自由浮动,利率也就实现了市场化。因此我国利率市场化的进程可以这样描述:有限制的利率浮动——完全自由浮动——利率市场化。

不论在哪种管理体制下的利率,利率作为货币政策工具,中央银行总是要对其进行管理或调控的,在计划体制时期运用计划加行政的方式控制利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率的调控是采用间接和市场的手段。就是在今天,美国等西方国家在理论上说没有利率的严格管制,任何金融参与者可以自由地进行定价,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利率变动不受监管。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就有责任和权力对利率进行监控。

中央银行对利率的调控源于中央银行对货币的控制,对货币的调控其根源又在于货币的纸币化,货币成为信用货币。币制的这种变革,使中央银行为了维护经济的稳定和货币的稳定,不得不加强对货币的控制,包括控制货币的数量和价格。所以加强货币管理是币制变革的必然。商业银行对“最后贷款人”——中央银行——的资金依赖程度决定了商业银行受中央银行金融调控力度影响的大小。由于美国的融资渠道多样化而且自由,商业银行对中央银行资金的依赖性相对较弱,因而受中央银行控制的力度也相对较小。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对中央银行具有高度的资金依赖,因而国有商业银行受中央银行调控的力度必然较大。所以在经济转轨时期,运用浮动利率体制,中央银行对利率仍然有很强的控制能力,而且运用利率的浮动可以逐渐增强利率的弹性和敏感性,使利率杠杆日渐灵活、有效。

我国已有多年采用浮动利率管理体制的经验,运行情况证明了其有效性。它使金融机构的融资能力大大增强。但在浮动利率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有:(1)浮动的幅度和范围还比较有限。 尽管已进行浮动利率管理,有了浮动利率的规定, 但是浮动范围太小, 1996年以后只有10%~20%;上级银行对浮动权限的截留和地方政府的干预使不少银行的利率浮动权有名无实或者只准单向浮动,或下浮,或上浮,而不能上下联合浮动;而且利率浮动的界限确定并不能充分反映经济活动的需要。(2)如何减少基层行确定利率水平的“随意性”, 在下放浮动权限后,利率会不会成为“人情利率”?从理论上讲,浮动利率取决于供求双方,在实际操作中却很难把握利率的度。因此利率监管就尤为重要。

我们认为,在完善和推行浮动利率过程中,应当有步骤地下放浮动权限,同时努力克服利率确定的“随意性”,针对这两个问题要特别强调:第一,硬化风险机制,在扩大银行利率浮动权限的同时,相应增加银行的责任,使银行在追求利润的同时,必须全面考虑资金的完全性、流动性和赢利性三者的关系,做到“责、权、利”三者的有机结合。第二,完善竞争机制,鼓励银行、企业在金融活动中公平竞争,使利率能够反映资金的供求。为此,一方面要求建立一个完善的金融市场,以营造利率浮动的宏观条件;另一方面,又要求经济主体预算约束硬化,以构造利率浮动运行的微观基础。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取消对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规模的限额控制,在推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的基础上,实行“计划指导,自求平衡,比例管理,间接调控”的新的管理体制。改革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规模管理,是我国金融宏观调控朝着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迈出的重要一步,是资金商品化的重要标志。货币数量控制的放松,必然会使利率在调节货币供求中的作用增强。因此,要使数量管制的取消取得良好的效果,资金价格的管理应作出相应的安排。浮动利率管理体制是现阶段可取的一种方案。实行浮动利率体制有下述作用:

第一、有利于商业银行自主权的确立。与整个金融管理体制相适应,银行的经营权可以划分为三类:(1)受命经营权;(2)有限经营权;(3)自主经营权。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下, 银行获得的只是受命经营权;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银行被赋予了有限经营权;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银行享有自主经营权。有限经营权是由受命经营权到自主经营权的过渡形态。利率管理的权限也遵从这三种形态。浮动利率体制是有限经营权的一个组成部分或一种表现方式。浮动利率体制的有限经营权主要表现是银行的自主权只是限定在由中央银行划定的浮动幅度和范围之内。正是这有限的权力使商业银行经受着自主决策前的煎熬与快乐,为最终实现自主经营铺平之道路。浮动范围和幅度的不断扩大,从而自主权的不断扩展,正是我国金融体制渐进式改革的体现和要求,也是银行稳健经营的需要。我国《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是依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作为企业法人(其实目前国有商业银行还处于法人确立阶段),商业银行信用资金的定价本当由自己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商业银行经营成本的高低、资金的市场供求情况、市场的竞争情况以及贷款数额、期限、风险等都是确定存贷款利率时应该考虑的因素。商业银行应根据这些因素结合自身的经营状况、经营战略等自主把握每笔存贷款利率的水平。国有商业银行自主权在金融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的过程中必须得以确立。

在有了有限经营权后,商业银行同时也应该有自律管理的行为规范。商业银行必须处理好资产与负债的关系,利息收入与利息支出的关系,处理好商业银行自主掌握和运用的利率与中央银行确定的利率之间的关系,拓展市场和巩固市场占有的关系。在处理经营活动的一系列关系上,商业银行必须加强利率的自律管理。

第二、国有商业银行的自求平衡既要求有货币数量的控制,亦需要有资金价格的调节,利率的浮动成为保证银行自求平衡的条件。从商业银行角度看,利息收入是商业银行业务收入的重要来源,是决定商业银行盈亏的关键。虽然商业银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的经营自主权在《商业银行法》中已经得到确立,但是商业银行没有利率确定权已成为业务经营的重要制约因素。因此,根据商业银行在具体业务中对利率执行的实际要求,以及经营机制、管理体制的现状,实现自求平衡受到利率刚性的牵制,而只能单一地在资金数量方面寻求平衡。而且如果商业银行没有利率的浮动权,即商业银行还在毫无选择地执行由中央银行直接确定的利率水平,那么在利益驱动下,就很容易出现绕道行走的情况,其结果一方面会使利率杠杆扭曲、并使之失灵;另一方面使银行经营行为错位,自求平衡的责任可能成为一纸空文。

第三、浮动利率体制有利于使商业银行依法追求利息收入的权限扩大。实行浮动利率制度,使商业银行多少有了通过合法的利率策略来追求利润的权利,从而把商业银行变动利率的权限纳入合法的轨道上来。这在经济转轨中的利率管理体制安排上,考虑了留给商业银行通过变动利率水平来增加盈利机会的因素,赋予商业银行追求利润和运用利率策略的确定权限。商业银行在一定的范围内通过变动利率、追求利润是商业银行的合法权利,这有利于避免银行变相地改变利率水平经营行为扭曲和错位的现象发生,并能够促进国有商业银行的商业化、企业化的改革。

第四、浮动利率制度有利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澄清,许多人认为利率不市场化,公开市场业务等货币政策工具的作用就难以发挥。这一问题的提出无疑具有合理的一面。但问题是,西方发达国家在利率市场化以前,或利率尚未自由化之前,三大货币政策工具已经运用了很多年,而且运用得很好。它们是如何处理的呢?这里至少说明一个问题,在利率的自由化和三大政策工具之间确实存在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关系,但是它们之间不存在必要且充分的条件关系。三大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对于利率自由化来说具有先在性。再贷款利率或再贴现利率也是利率的一种,但它从来就是由中央银行控制的,这一点并没有因为利率自由化而改变。但确定无疑的是,利率市场化后,改善了中央银行对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使之更有效更充分了。

第五、实行浮动利率制度要实现中央银行利率管理的重点的转移。现在的利率管理体制,包括存、贷款利率水平、种类、档次等的确定,基本上都集中于中央银行总行。现在利率管理上的主要问题是管理过于集中。要改变目前中央银行对各种存贷款利率统包、统定、统管的格局,而转移到加强、完善利率的监测管理机制上来。一方面将一定的利率控制权下放给商业银行,调动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力,促使其自觉利用市场规律对利率进行调节,为中央银行采用经济手段调控利率打下良好的基础;另一方面加强利率的监测机制建设,通过对商业银行的违规现象进行查处,遏止商业银行利率自由化后的混乱,确保金融业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上面分析了在现阶段实行浮动利率管理体制的权、责、利方面的有利性,从而也就证明了它的合理性。但我们并不认为,浮动利率管理体制可以而且能够长期保持下去。相反,我们认为,浮动利率管理体制存在着固有的体制缺陷,浮动利率管理体制必然为自由利率管理体制所取代,有限经营权制度必然为自主经营权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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