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际网络与市场网络:农民社会交往模式比较_社会交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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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家庭出现的人类社会的大多数时期和大多数地区,农户都是农村地区最基本的经济单位。所谓“最基本”,意味着农户不仅仅是一个独立的生活消费的基本层次和单位,而且还是独立的生产经营的基本层次和单位。在这里,独立的生产经营的基本层次和单位更为重要。这是因为在人类社会的有些时期和有些地区,农户虽然是独立的生活消费单位,但并不是独立的生产经营单位,因此也就不能视为最基本的经济单位。远的不说,在我国的人民公社化时期,农户就不是最基本的经济单位。这是因为农户已丧失了最基本的独立的生产经营决策权,虽然它们还依然是最基本的生活消费单位(“大食堂”等“共产风”企图把农户作为最基本生活消费单位的地位都取消,但并未成功)。

作为最基本经济单位的农户,并不能孤零零地独立存在。它们必然要与社会交往,成为社会中的一个活动单元。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交往不仅影响着生产力的创造和继承,而且和生产一起决定着社会结构。他们指出,人类社会的历史既是生产的历史,又是交往的历史,“一个民族本身的整个内部结构都取决于它的生产以及内部和外部的交往的发展程度。”[1]25因此,社会生产方式与社会交往方式是马克思主义社会结构分析框架里的横坐标与纵坐标。进一步,社会生产方式与社会交往方式是紧密联系、相互依存的:生产以个人之间的交往为前提;而交往的形式又是由生产决定的。这意味着社会交往方式并非超历史、亘古不变的,而是伴随社会生产方式的变化而变化。这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所指出的:“它们在整个历史发展过程中构成一个有联系的交往形式的序列,交往形式的联系就在于:已成为桎梏的旧的交往形式被适应于比较发达的生产力,因而也适应于更进步的个人自主活动类型的新的交往方式所代替;新的交往方式又会变成桎梏并为别的交往形式所代替。”[1]79

本文的主旨就是要探讨我国农户社会交往方式的历史变迁进程,重点则是分析当代中国的“农户经济”与传统的“农户经济”在社会交往方式上是否发生了、或正在发生着本质性的变异。

一、对传统中国农户两种截然不同的判断

对于中国传统乡村社会的农户似乎有两种截然不同的判断。

一种观点认为,中国传统乡村的农户是自给自足为主要特征的自我封闭性经济体。居住在闭塞乡村里的农户“安土乐居”,村民之间、乡村社会与外部世界之间经济与社会交往极为有限,“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这种农户经济本质上就是马克思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一文中曾经描述过的“马铃薯”经济:“每一个农户差不多都是自给自足的,都是直接生产自己的大部分消费品,因而他们取得生活资料多半是靠与自然交换,而不是靠与社会交往。一小块土地,一个农民和一个家庭;旁边是另一小块土地、另一个农民和另一个家庭。一批这样的单位就形成一个村子;一批这样的村子就形成了一个省。……好像一袋马铃薯是由一个个马铃薯所集成的那样。”[2]693如果说“马铃薯”经济还只是涉及传统农户的经济层面,那么,在政治层面与社会层面,孙中山先生则把以传统农户为主体的传统中国比喻为“一盘散沙”。何谓“一盘散沙”?梁启超先生说,“然终不免一盘散沙之诮者,则以无合群之德故也。”[3]157柏杨先生则直截了当地指出,一盘散沙的意义就是不合作。

然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传统乡土中国的文化品格是有别于西方个体主义文化的集体主义文化。因此,它更关注群体关系,更重视人际和谐。依此逻辑顺推,传统中国的农户比西方社会的农户似应更注重社会交往,更有互助与合作的理念和传统。用这些学者的话说,传统乡土中国在集体主义(或群体主义)的文化背景下,形成了具有高度价值认同与道德内聚的“乡村合作共同体”。据此,这种观点的推崇者认为“一盘散沙”是孙中山先生的“偏激之词”,“马铃薯”经济则只强调了乡土中国传统农户经济上的自私性,而忽视了他们在集体主义文化背景及应对生存环境时的社会交往与合作。传统乡村中国的“治水”实践则是这些学者用以证实传统农户合作性的典型案例。这种观点伴随近十几年来的“儒家文化复兴”和“乡村重建”有了长足发展。当然,它也受到了另一些学者的严厉批驳。例如,余英时仍坚持传统农户“一盘散沙”的观念,他认为“自由散漫几乎可以概括全部中国人的性格”,“一个具有自由散漫性格的文化绝不可能是属于集体主义的形态的。”

一个有趣的现象是,大多数经济学家似乎都支持第一种观点,而大多数社会学家、人类学家则倾向于第二种观点。这表明他们对于判定传统农户的尺度并不一致。不同的理论框架与不同的判定标准和规范自然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二、同质同构、差序格局、交换交往与合作

“马铃薯经济”有一个基本前提,这就是传统农户的同质同构。所谓“同质”,也就是说传统农户的本质是自给自足为主的“小农”。所谓“同构”,则是指在一个特定的区域内所有农户、或至少绝大多数农户的生产结构与消费结构基本相似。“你家生产什么,我家也生产什么;你家消费什么,我家也消费什么”。在此背景下,产品的交换显然毫无意义。我们知道,商品交换的基础是用来交换的产品具有不同的使用价值,其背后则是生产结构的差异性形成了生产与消费的互补性。传统乡村中国的社会经济结构从总体上看是一种平面无差异的结构,其内部机体很难产生出商品交换的需求。因此,农户之间自然不能形成市场网络式的经济连接。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传统农户经济就“好像一袋马铃薯是由一个个马铃薯所集成的那样”。

诚然,传统乡村中国并非完全没有商品交换。对“马铃薯经济”持批评态度的学者确实可以举出很多实例来证实传统乡村中国在有些地方、有些时期曾有过的集市繁荣。但是,这里的交换绝大多数是农户经济外部的交换,是农户与已从农户中分化、独立出来的手工业者、商人的交换;而且,这种交换并没有从根本上动摇农户自给自足为主的生产与消费形态,反而在一定程度上补充和强化了传统乡村中国平面无差异的社会经济结构。这正如谢天佑所说,“作为农业经济补充的商品也限制在足以维持农民的生存和小农经济的再生产的限度内。”[4]314

一些推崇传统中国“乡村和谐”的学者还以历史上农户之间的互助合作,尤其是传统乡村中国的治水实践来批评“马铃薯经济”的判断。无疑,中国乡村的历史上不乏农户互助合作的传统与实例,尤其是“治水”更是东方社会乡村合作的典型。但是,如果我们仔细分析,这些互助合作实质上都是建立在乡村中国平面无差异的社会经济结构基础之上的,它也没有从根本上动摇农户自给自足为主体的生产与消费形态。就以“治水”为例,它实质上是同质同构的农户面对与自然界交换的共同需求所进行的一种互助合作。“治水”是一种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在传统中国,这种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的供给主要依赖国家介入和农户合作两种基本方式。这里的农户合作事实上不是通过商品交换与市场纽带所连接的,而是通过人际网络,并且借助国家权威所连接的。这类似于法国著名社会学家涂尔干所说的“机械式团结”:“它是一种由于彼此相似而形成的关联,社会的协调一致建立在‘个人之间还没有分化’的基础上。”所谓“彼此相似”,所谓“个人之间还没有分化”,也就是“同质同构”,“平面无差异”。换一个角度看,这里的农户合作并没有建立在专业化和社会分工的基础上。的确,它不是小规模的分散劳动,而是较大规模的劳动协作;但是,这种劳动协作仍然是“以个人尚未脱离氏族或公社的脐带这一事实为基础”[5]371的协作。美国以研究中国史而著称的专家魏特夫认为,在古代中国的“治水社会”里,只存在两种基本的生产组织形式,一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一是政府组织的集体工作。由于小农经济无力承担“治水”所需的大规模劳动协作与大规模工程,才凸现出国家集权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在传统中国,“马铃薯经济”得以长期维持的一个重要基础是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的结合,尤其是“耕”与“织”的结合(男耕女织)。因此,农户经济的分工主要体现在家庭内部,而不是外部。由此严格地说来,传统农业社会并不是“个人之间还没有分化”,而是“农户之间还没有分化”。由于衣食住行用大都可以自给自足,产品的交换就必然局限在极为狭窄的领域。传统乡村里,盐、铁是农户与外界交换的主要产品。这正如毛泽东对中国传统封建社会的描述:“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主要地位。农民不但生产自己需要的农产品,而且生产自己需要的大部分手工业品。……那时虽有交换的发展,但是在整个经济中不起决定的作用。”[6]623-624

然而,商品的交换不能等同于社会交往。商品交换、市场交易只是社会交往的一种特殊形式。社会交往作为人类生产、生活普遍存在的活动,作为人类社会性的主要表现形式,是一个更为广阔的范畴与概念。从更具普遍性的社会交往视角看,传统中国的农户就不是简单的一个个孤立的、缺乏有机联系的“马铃薯”,也不是“一盘散沙”,而是生活在一个具有共同价值体系、共同文化传统沉淀和维系的社会网络之中。

虽然传统乡村中国的经济结构是平面无差异性的结构,但其社会结构依然是立体型、有差异的。用费孝通先生的话说,传统乡村中国是一种“差序格局”,不仅有差异,而且有秩序。在这种“差序格局”中,尊卑大小,各有名分。所以传统中国的社会交往,首先得正名份。“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守名分”就是“遵礼法”,就是“恪守传统”。用费孝通先生的话说,传统乡土中国的“伦理”也就是“有差等的次序”;而“人和人往来所构成的网络中的纲纪”,实质上也是一个“差序”,也就是“伦”。在此前提下,“家国同构”,互助合作,形成利益彼此相关的乡村共同体。从这层意义看,传统乡土中国的农户显然不是彼此孤立的“马铃薯”。“关系”、“交情”、“交往”在传统乡土中国农户的生存与生活中有极端重要的意义。

传统乡土中国农户的社会交往中显然也有经济方面的交往与合作。例如,农户之间的“帮工”、“换工”;农户之间、村社之间的水利灌溉合作。甚至有一些学者(例如Scott,James C.,李怀印)认为传统乡村还有保障全体村民最低生存权的功能。在一些乡村,尤其是南方一些宗族组织比较发达的乡村,除了农户私有的土地外,还有数量多寡不一的“公田”。例如,毛泽东在上世纪30年代调查的江西寻邬,公田就占到了该县乡村田地的40%。不过,所有的这些经济交往与合作并不是通过商品与市场的交换纽带来联结的,而是通过乡土社会中“差序格局”的“人际网络”所联结的。这正如费孝通先生所指出的,传统乡土中国的社会关系就是由一根根私人联系所构成的网络。这种网络,也就是本文所称的“人际网络”。

人际网络与市场网络是连接农户与社会的两种不同方式,或者说,是农户社会交往方式的两种不同媒介。二者有着重大的甚至是本质性的区别。

首先,农户作为微观经济主体,在这两种网络联接中的地位迥然不同。在市场网络中,作为商品生产者的农户与其他商品生产者的地位平等。它以微观经济主体的独立性为基本前提。这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5]103。然而,差序格局中的人际网络则以人们身份地位的差异为基础,所谓伦理,也就是“有差等的次序”。它强调的是以依附、服从为前提的交往与合作。差序格局,按照定义,人与人之间的身份、地位就是不平等的。

第二,市场网络中的社会交往(或交换)、合作的微观主体虽然在地位上是平等、独立的,但他们的生产结构则存在差异,即异质。用马克思的话说,只有生产不同使用价值的生产者才有交换的必要与可能。这也就是说,市场网络的联接必须以专业化生产与社会分工为基础,以生产的差异性为前提。相比之下,传统乡土中国差序格局中的人际网络联接,虽然人们之间的社会地位有差异,但生产格局总体上说,则是平面无差异性的。

第三,市场网络中的交换是以商品为媒介的交换。商品作为人格化的产品,可以脱离它的生产者(所有者)通过第三者(商人)和市场流通渠道与完全不认识的陌生人进行社会交往和交换。在这里,“人们扮演的经济角色不过是经济关系的人格化,人们是作为这种关系的承担者而彼此对立着的。”[5]103因此,商品所有者需要的是契约、制度提供交往者公认、并共同遵守的市场游戏规则。制度、规则高于人情、人际关系。相比之下,人际网络中的社会交往不能依赖物化的载体,而是交往者“亲临现场”的交往。在这个所谓的“熟人社会圈”里,“关系”的远近、“熟识”的程度;总之,人情、人际关系是社会交往的决定性因素,“人情大于王法”。

第四,由于市场网络的交往并不需要交往者“亲临现场”,所以它的交往半径,或者说交往范围要远远大于人际网络所局限的半径或范围。市场网络可以冲破血缘、地缘,甚至国家、民族的疆界,生产、消费,生产要素的配置越来越趋向世界性、国际化。很显然,市场网络有无限拓展的空间和潜力。相比较而言,人际网络则只能局限于“熟人社会”或“半熟人社会”这样一个比较狭窄的地域和空间。例如,在传统社会的法国农村,“农民与外界联系的正常地域范围是25公里,即农民步行一天可往返的路程……在洛泽尔省(Lozere)勒布雷马尔(le Bleymard),1811-1820年近三分之一的婚姻双方的原居住地不超过1公里,很少有超过20公里的居民联姻。”[7]表1列出了市场网络与人际网络农户社会交往的主要区别。

三、人民公社组织网络:人际网络的行政化

在研究我国农村社会历史的变迁中,人民公社是必须予以高度重视的一段历史。它不仅在农村社会生产组织方式的变迁中有承前启后的历史作用,也同样在农村社会交往方式的历史变迁中承前启后。

人民公社化的主要动机之一就是要把“一盘散沙”的农民组织起来。但是这种组织的方式实质上是传统人际网络的强化和行政化。这种组织方式的优点是利用了乡村中国历史遗存的组织、文化资源,组织成本相对较低。这正如张乐天所说,“公社制度与村落传统之间有融合的地方,融合可以为公社的延存与稳定提供依据。”[8]6这种组织方式的缺点则是强化了“马铃薯”经济,使乡村中国平面无差异的经济结构在一个更大的行政区域内被复制。如果说人民公社化前的小农经济是“一个个”孤立的“马铃薯”;那么,人民公社化后则成了“一袋袋”孤立的“马铃薯”。农户为基础的自给自足自然经济被转化为以生产队(过去的自然村)为基础的自给自足自然经济。而且,自给自足的程度在人民公社时期不仅没有削弱,反而在很大程度上进一步强化。这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原来商品、市场经济已比较发达的一些地区,例如长江三角洲,过去以工商企业及以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的集镇萎缩、凋零,已开始市场化的农户重归于以生产队为基础的自给自足;二是以城乡分割为基本特征的户籍管理制度基本上凝固了农村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广大农民被行政手段强制性地“锁定”在公社及生产队内。这是中国历史上对农村劳动力流动限制最严厉、也最有效的一段时期。

从传统的人际网络走向人民公社的行政化网络究其本质依然是人际网络平面型的扩展。国家借助行政权力组织的农民合作依然是在生产结构、消费结构平面无差异状态下的“熟人社会”人际社会交往。国家控制下的工业与农业、乡村与城市也有交换,但这不是通过市场网络的横向平等交换,而是通过行政渠道纵向的不平等的交换。从一定的意义上说,“小农”的确被消灭了,但以地域范围高度组织化的“大农”也不是马克思意义上的“大农”,更谈不上马克思意义上的“社会化大生产”。有学者判断,在人民公社化时期,“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让位于社会化大生产”。[9]在我看来,这是一种误判,是对“自然经济”与“社会化大生产”的双重误读。“社会化大生产”,它的本质内涵是“社会化”,而非“大”,更不是生产组织规模越大越好。人民公社,从本质而言,不过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借助国家权力在行政区域内的平面扩展,它与建立在专业化和社会分工基础上的社会化大生产有根本性的差异。不可否认,人民公社化时期的农田水利建设确实有了重大进步,但我们从中看到的依然是历史上“国家介入”所带来的“治水”传统;而且,正如这位学者在同一篇文章中所说,“集体化时代,国家介入极其强大,并基本上挤压了农民合作的空间。”①

人民公社化时期,农民的社会交往方式是否有本质性改变?对于大多数农民,尤其是对于农村女性而言,他(她)们的交往范围确实扩大了;但依然是囿于“熟人社会”,不过“熟人”比过去多了。而对于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过去商品经济已较发达、市场化程度已较高地区的农民而言,人民公社化事实上使他们的社会交往范围大大缩小了。这是因为市场网络的联接被“人民公社”行政性的“组织化”撕裂了。从历史进化的角度看,社会交往的方式从以商品、市场为媒介的较高阶段倒退到了以人身依附为媒介的较低阶段。进一步,传统乡村中国的社会“差序格局”虽然被人民公社有组织的科层结构所取代,但个人对村落(生产队)的依附性不仅未削弱,反而更强化了。尤其是在严格的城乡户籍管理制度的限制下,农民个人自主活动的地域空间不仅没有扩展,反而变得更加狭窄了,农民更加不“自由”了。

从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角度看,农户社会交往方式从传统的人际网络走向现代的市场网络需要生产方式与消费方式本质性的变革。其前提是农户必须从自给自足的农户转变为市场化农户。

四、农户社会交往方式的转型

人民公社体制崩溃以后,农户又重新成为我国农村经济最基本的生产经营单位。这是历史简单的循环重复,还是“否定之否定”的螺旋式上升?

由于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分户承包制必然会带来农地经营规模的“小农化”。当代中国的“小农”与历史上的“小农”是“一脉相承”,还是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本质性的变化?

一种观点依然把当代中国的“小农”等同于历史上的“小农”。例如,贺雪峰就认为:“1980年代初的土地承包制并不是中国历史上的一次革命性创新,而不过是对1956年初级社之前农地制度的某种复归,是中国几千年来农地制度的常态。”[10]吕德文说得更明确:“中国农业似乎一夜之间重新回到了小农经济时代”。[9]的确,如果没有后续的整个宏观经济制度的变迁,我们能看到的可能就是历史上自给自足型小农经济的重现。但是,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整个宏观经济制度已经发生了、并还在发生着走向市场经济的重大转变。在这种社会经济变迁的大环境下,当代中国的“小农”就不是传统的“自给自足型”小农的复归,而是“市场化”或“正在市场化”的小农,或者说是“社会化”小农。

所谓“市场化小农”,是说小规模农户家庭各种主要经济行为决策已经在较大程度上取决于市场力量,其经济行为依赖于各种市场化的社会服务体系,并越来越广泛地参与市场交易进程,以市场为导向来配置各类经济资源,尤其是劳动力资源。所谓“正在市场化的小农”,则是说这种农户市场化的进程是一种动态演化的过程。这种过程体现了农户参与市场,其生产、消费、交换等基本经济环节越来越依赖于市场的发展趋势。如果说“市场化小农”是从农户参与市场运行的状态上讲的小农发展的程度,那么“正在市场化小农”则是从动态演变发展的角度上讲的发展趋势。从现象形态上看,当代中国的“市场化小农”或“正在市场化小农”依然是分散经营;但是,它与传统“自给型小农”的分散经营有着本质性区别。传统“自给型小农”的分散是“马铃薯经济”的“一盘散沙”的分散,分散的各点(单个小农)是一个个孤零零的点,它们之间没有内在联系的经济纽带,没有一个经济的中心凝聚力把它们凝聚和联结在一起。当代中国“市场化或正在市场化小农”的分散则是一种“网状型”的分散。分散的各点(单个小农)通过各种各样的经济渠道、经济组织、经济纽带紧密地联结在一个大的市场化网状体系之中。任何一点既是相对独立的,又是不能完全独立的。它不能独立于这种市场化网状体系之外。它只有在这种市场化网状体系之中才能生存、才能发展、才有生命力。

1980年代初农地承包制最本质性的意义就在于它为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奠定了具有经济独立性和分散性的微观经济组织基础。如果整个农村经济组织依然囿于人民公社行政科层制的结构框架,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完全不可能的。也正是从这一意义而言,我们说农村土地承包制以及由此而来的农户经济兴起是中国历史上的一次革命性创新。

当代中国的农户(“小农”)在越来越广泛的领域、越来越深刻的程度被卷入进了市场经济的大潮。那种平面无差异性的生产格局逐步被专业化、商品化的生产格局所取代。农户生产的农产品商品率越来越高,与之相适应,农户的消费品也越来越多地取之于市场。即使是过去自给型程度最高的食物类消费,农户来自于市场的比例也逐步超过了自给的比例。与此同时,农户不仅劳动的配置越来越市场化,而且农业生产的全过程也越来越专业化、市场化。伴随农户社会生产方式的转型,农户社会交往方式也不可避免地会随之转型。农户逐步从“熟人社会”、“半熟人社会”进入到一个“陌生人社会”。

首先,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尤其是数以亿计的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极大地拓展了农民的社会交往空间,农民的社会交往人数可以说是以几何级数在扩展。与此同时,农民的社会交往半径已大大超出了村落及步行所及的邻村。我们不难看到,黑龙江的农民在深圳打工,温州的农民在新疆经商。与此相联系,农民择偶联姻的空间也大大扩展,这带来了各地不同文化、风俗、生活习惯在更大范围的交流与融合。有的调查还显示,这种远距离的联姻相比那种局限于本村及邻村的婚姻更有利于下一代的智力与体力发育。例如,山西的一项民俗调查就发现:“远嫁远娶的一个最直接的后果便是后代的遗传优势。聚族而居是中国的传统,在中国农村传统的家族村落结构中,数代以上的近地缘通婚必然会造成血缘关系上的近亲繁殖,而纵横南北,相连东西的远距离婚嫁显然可以有效地改变这一传统。在山西许多地方的小山村中,人们经常可以看到几个特别漂亮、聪明伶俐的孩子,他们在众多一起玩耍的村娃中,显得那么与众不同,如果感兴趣一问,原来都是南方媳妇生的。”②

其次,农产品的商品化、农村工业及第三产业的发展,使农民即使人不离乡,但社会交往的触角也延伸到了乡外、县外、省外,甚至国外。据统计,我国农产品的出口额已超过300亿美元,而且发展势头强劲。2004年,《远东经济评论》有一篇文章:《中国农民撼动世界市场》。文章指出:“中国已经发展成为亚洲大多数地区的市场基础,有望成为全球食品出口国,不亚于中国成为‘世界制造工厂’所带来的影响。”此外,各地区方兴未艾的乡村旅游、农家乐餐馆使外界在近距离认识了农村、农民的同时,也使农民在家门口认识了外部世界。

再次,信息时代的到来进一步拓展了农民社会交往的空间与视野。电视、广播、各种新闻媒介扩大了农民对外部世界的认识;名片、手机、网络这些现代化的信息工具也越来越广泛地被农民接受、认知和使用。据《2007年郑州农民生活质量调查报告》,郑州每百户农家拥有手机153部;另据江西省的报道,全省有80.2%的农户家庭拥有电话(固定电话与手机)。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农户社会交往不仅范围越来越大,而且交往频率也越来越高。更进一步,电脑、宽带、因特网、农村信息服务站也越来越广泛地进入了乡村、农家。据《经济日报》2008年12月10日的一篇报道,2007年我国农村网民数量已达到5262万户。网络化极大地改变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生活方式,也极大地改变了他们的社会交往方式。农民可以在网上收集信息,推销产品,与国内外客户建立业务联系;也可在网上沟通感情。

诚然,农户的社会生产方式及社会交往方式的转型是不平衡的。在一些东部发达的沿海地区,农户的市场化、社会化程度已经很高,市场网络已经成为农户社会交往的主体渠道;而在中西部一些比较封闭的地区,小农可能还有浓厚的自给自足印记,人际网络依然是农户社会交往的主体渠道。但是,“问题在于这些规律本身,在于这些以铁的必然性发生作用并且正在实现的趋势”。[5]8在这个意义上,市场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农户向市场经济较不发达地区农户所显示的,正是后者未来的景象。

农户的社会交往的主体方式从人际网络型转向市场网络型,并非一蹴而就,而是一个充满矛盾、困惑,同时也充满生机与希望的长过程。

所谓充满矛盾与困惑,是因为旧的交往方式已“礼崩乐坏”,但新的交往方式又未全面建立起来,以致出现了社会交往的真空、失序与混乱。首先,农村劳动力的流动固然扩大了农民的眼界,增加了他们的收入,但也加大了一些农民、尤其是年青一代农民的相对失落感。过去囿于本村与邻村,人们的贫富悬殊不是太大,因而有相对的满足感;现在进入到了城市,巨大的贫富差距、城乡差距使一些人心理极度不平衡。如果社会不能及时化解这些不和谐因素,有些人就有可能走向极端,与社会敌对,以致违法犯罪。其次,市场经济给了广大农民新的更广阔的机会,但也加大了风险。由于全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没有与市场经济的推进同步,因此,一些初涉市场的农民往往容易上当受骗,反过来,他们又可能去骗别人,这无疑是道德的失序与滑坡。再次,市场经济强调与推崇个人的主体性,这也容易滑至极端的利己主义,在市场经济建立的初期尤为可能,也尤为危险。人们看到,在金钱、利益的诱惑下,父子反目,兄弟成仇,夫妻异梦,熟人也成陌路人。在这种状况下,人们易于怀念旧方式下的温情脉脉,而对新的变革带有敌意,但又无可奈何。美国著名学者威廉·奥格本的文化滞后论认为,在社会变迁中,社会观念、社会价值准则和意识的变迁最为滞后,它不仅滞后于物质文化的变迁,而且也滞后于社会制度的变迁。

虽然农户社会交往方式的转型充满矛盾与困惑,但毕竟是大势所趋,是谁也无法逆转的历史潮流。应该看到,农村的市场化、社会化网络毕竟已初步形成,虽然还很不完善,很不成熟,但它毕竟代表了未来的发展方向,其功能与作用也在逐步显露。广大农民也正在实践中逐步学习、适应、认知市场经济的生产方式与社会交往方式,这也是一个“干中学”的过程。我们研究农户社会交往方式转型的目的,借用马克思的话说,“既不能跳过也不能用法令取消自然的发展阶段。但是它能缩短和减轻分娩的痛苦。”[5]11

最后,还需指出的是,笔者并不认为人际网络的社会交往方式一无是处,市场网络的交往方式就十全十美。这两种交往方式本身无所谓“好”与“坏”,问题在于它们适应不同的社会生产方式:从历史变迁的角度看,确有“低”与“高”之分。

注释:

①令人难解的是,同一作者在同一篇文章中又写道:“几千年来存在的农民合作问题,在国家政权建设取得成功的情况下,得以解决了。”

②转引自《三晋文化论坛》,http://www.tyd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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