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学科为核心的大学公共性重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学科论文,为核心论文,大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高等教育面临的问题之一是大学公共性的丧失。笔者认为,导致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大学在多元化社会中没有处理好与其他权力之间的关系。本文基于学科发展的视角探讨大学公共性的重建问题。
一、学科公共性:大学公共性的核心
从组织形态上说,大学区别于其他机构的本质特征是学科组织的存在,学科是大学价值和功能核心的体现。因此,学科的公共性与大学的公共性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内在逻辑关系。与其他组织相比,学科是以知识为基本劳动对象的组织,[1]学科的公共性是由其作为劳动组织的特性所决定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在内容上,学科的公共性体现为知识的公共性
学科是以知识操作为主要任务的实体化的专门组织,其基本任务是“发现、保存、提炼、传授和应用知识”。依照马克思的看法,知识是人们在改造世界的实践中获得的认识和经验的总和,是在实践基础上产生又经过实践检验的对客观实际的反映。由于知识赖以形成的人类实践活动是公共的、共同的,即人类有共同的生活实践形式,同时知识具有可积累性与可传达性,又与知识的获得主体间交往密切相关,[2]所以知识本身具有公共性。知识的公共性至少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它的社会属性。哲学家维特根斯坦认为,人类共同生活的社会性决定知识的普遍有效性与公共性。[3]知识是客观世界的事物及其关系与人相互作用的产物,是人的思维对所知对象的存在性反映,这奠定了知识社会属性的基础。任何知识都是同社会秩序的需要联系在一起的,它需要从社会聚合的基本原则中产生出构成集体表征结构的精神范畴。正如曼海姆所言,“各种社会存在的因素对知识具体内容的影响决非只有边缘性的重要性,它们不仅与观念的创生有关,而且渗透进了观念的形式和内容之中。此外,它们还决定了我们的经验和观察的范围和强度,即我们以前称之为学科‘视角’的东西。”[4]其次,知识的公共性体现在其可传达性。作为群体中生活的人,同质性使个体的发现与发明一旦完成便通过人际或媒介传播成为群体共享的成果。知识产生于个体而应用于公众,并且在扩大应用范围的同时得以增长,这种非私人所有,众人使用愈发增值的特性便是知识公共性的表征。“所谓(知识)的公共性就是指一种社会化的可重复性,即某一经验不仅某观察者本人可以重复,而且社会上其他合格的观察者只要实现相同的条件也可以重复,它是相对于只能由某观察者本人所重复的个人经验而言的。公共性作为社会化的可重复性既非绝对的普遍必然性,又非偶然的巧合性,而是一种以某种程度的必然性为前提的有效性、可传达性和可验证性。”[5]最后,知识的公共性体现在其非排他性。即一个人对知识产品的掌握与利用不会损害知识产品本身,不会妨碍其他人的继续掌握与利用,无数人可以共享同一公开的知识。知识产品一旦生产出来,不会因为消费者的增加而引起知识产品生产成本的任何增加,其边际消费成本几乎为零。
2.在主体上,学科的公共性体现为学者的公共性
在学科中,知识通过学者进行有效的生产、传播和应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在知识领域发生了某些显而易见的变化:一方面,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学术上的专门化取向也是愈来愈明显,学者更多在工作和生活的地方,如研究所、大学、实验室等进行一系列专门知识分支的研究。因此,作为一个从事知识生产和传播的学者必须专注于本领域的研究,否则就很难在这个知识分类越来越细的社会中得到人们的认可。另一方面,在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的同时,各领域知识之间的联系也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紧密,任何一个仅仅局限于自身专业领域的学者同样很难得到社会的认可。因此,一个真正的学者在致力于自身专业领域、获得学科认同的基础上,还必须从自身专业知识的角度关注社会、国家乃至全人类的公共性问题。这种意义上的学者就是通常所说的知识分子,“所谓知识分子,首先也必须是以某种知识技能为专业的人,除了献身于专业工作之外,同时还必须深切地关怀着国家、社会以及使世界上一切有关部门公共利益之事,而且这种关怀又必须是超越于个人(包括个人所属的小团体)的私利之上的。”[6]学者代表的不仅仅是知识上的权威性,更是社会良知和公共责任的体现。学者必须与政治权力保持一定的距离,能够从社会大众的视角思考问题,以公共性的需求作为自己行动的基本原则,以一种介入的方式关注当代社会面临的公共性问题,并通过大众传媒发出有良知的声音。
3.在结果上,学科的公共性体现为对经济社会的服务性
学科的功能不仅体现在知识的生产和传播方面,更重要的是体现在促进知识更好地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运用。学科的建设与发展如果不能与经济社会的需求有机联系,就会失去其应有的价值。大学担负着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和促进现代化建设的重大任务,这些任务必须通过具体的学科来完成。学科对经济社会的推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针对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凝聚学科方向,整合学科队伍,促进学科发展与创新,为社会提供高质量的人才;二是关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问题,围绕这些问题开展科研探索,并通过成果转化为党政、企事业部门提供科学决策服务,将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达到为经济建设服务的目的。从具体形式上说,学科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1)科研服务,学科为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和专业知识服务,包括开发科技成果,参与国家和地方的学科联合科技攻关,科技成果的转化,参与企业的技术开发、技术改造,参与企业技术引进项目等;(2)人才服务,学科不仅直接为社会经济发展培养和输送高级人才,还以各种形式,如委托培养、合作培养、在职培养等形式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人才需求;(3)综合服务,包括各种类型的经济、文化交流、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等;(4)产学研联合服务,包括建立相对稳定的产学研联合体、合办研究开发机构、工程研究中心、联办科技实体、组建产业集团等。因此,学科只有立足于更好地为经济社会服务,致力于推动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才能拥有自身发展的动力和源泉,否则,学科就可能被经济社会所边缘化。这是学科公共性的重要体现。
不难看出,学科公共性的上述三方面内容正是大学核心价值的体现,现代大学的三大功能也正是围绕着知识生产、传播、应用,即学科的基本功能来实现的,这也是现代大学一直强调学科建设,并将学科成长提高到学校发展战略地位的根本原因。因此,不能离开学科来谈大学公共性的实现。
二、学科功能缺失:我国大学公共性困境分析
学科是大学功能的核心载体,是大学公共性的核心体现。但是,在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中,并没有把学科作为大学治理中的“行动中心”和核心要素,更没有建立基于学科的参与机制和互动模式,学科的功能处于一种缺失状态,这是导致我国大学公共性困境的重要原因。目前学科在大学治理中的功能缺失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在与政府的关系方面,学科缺乏独立性
大学公共性的实现必须使大学与政府保持一定的距离。尽管改革开放之后国家开始了以增加大学自主权为内容的分权改革,但是,这种改革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大学的独立性,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学科对政府权力的依附性。现阶段我国对大学采用以政府为中心的管理模式,政府对大学实行直接的行政管理,大学基本上依附于政府的意志。而政府的意志是通过高校自上而下、层层负责的行政组织来实现。目前,我国大学学科组织主要存在“校-院-系”、“校-院-系-教研室”、“校-院/系/研究所-教研室”三种结构模式。这种学科组织最为典型的特点是行政权力对学科权力的控制,行政组织与学科组织的高度重合。
学科权力是基于知识的权威而形成的,它意味着对学术的遵从,与科层制下等级森严的行政权力不相符。但在我国目前的大学学科组织和权力体系中,学科权力未能体现,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学科资源被行政权力所垄断。具有相对独立和完整的资源,并且能够依据学科任务对资源进行有效的组合和配置是学科得以良性发展的重要前提。但在现阶段,不管是资金、人员还是其他学术资源都掌握在行政权力手中,学科带头人处于明显的缺位状态,形成学科的依附性特征。二是学科任务主要通过行政的方式产生。通常来说,学科任务的形成是社会需求在大学领域的一种体现,是学科组织对社会需求的一种反应。但我国目前,学科任务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依然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不管是科研项目的申报,还是学位点的建设,以及教学工作的安排等都有着非常明显的行政权力的影子。三是支配学科组织内部互动机制的主要力量是行政权力。作为学术研究的基本平台,学科组织内部的互动机制应该是建立在共同学科方向上的合作关系,是一种地位平等和独立的协作关系。但在我国,学科组织内部关系协调的主要杠杆是行政权力,而学科也被整合进了这种行政领导和统一管理的框架。
2.在与市场关系方面,学科缺乏必要的抵御性
大学公共性的实现必须使大学与市场保持一定的距离。市场力量在高等教育中的功能和角色具有明显的“界限”,这种界限就是公共性,市场的力量只能在提高大学资源的利用率以及促进良性竞争方面发挥积极影响,越过这一“界限”就可能损害大学的核心价值和理念,大学担负公共责任的角色就会受到质疑,大学的公共性也会受到损害。而学科是大学社会服务功能最直接的载体,很多时候是直接面对市场力量,而我国学科在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基本上处于一种“不设防”的状态,导致学科越来越偏离自身的价值。“企业精神逐步渗透到高等教育领域,大学正在利用它特有的资本(大学教师和知识)去争取更多的收入来源,表现出学术资本主义的趋向,就是(学术)机构和专业人员通过市场化或类似于市场化的手段,以获取外界资金的努力。”[7]不管是作为机构的学术资本主义行为,如申请专利、技术转让、开办科技园等等,还是作为个人的学术资本主义行为,包括争取拨款、合同、课题及各种资助等,都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大学努力从其核心的教育、研究和服务功能获取收入,逐渐形成了一种“知识-学习-消费”三位一体的体制。“原本纯粹的学术活动中被掺入利益交换的行径,研究者不得不忍受科学研究越来越与公共的和私人的日程联系在一起的事实”。[8]很显然,面对这种境况,以知识为核心的学科是一道最为坚固的防护网,具有公共精神和独立人格的学者是大学公共性的最坚定的捍卫者。但是,不管是学科组织还是学者都没有在其中发挥积极的影响,以致于学科面对这种市场大潮时缺乏最基本的“安全阀”。
3.在大学治理过程方面,学科缺乏有效的参与
大学公共性的实现在治理过程中必须更好地体现各方的参与。我国目前大学的治理过程依然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的管理模式,很大程度上排除了学科的参与。从大学的权力过程看,行政管理通过命令、指示、制度等方式要求被管理者服从与执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向大学发布命令、指示、决议等,大学必须服从和执行。大学许多重大问题,特别是涉及到学科本身的重大问题,如大学制度改革、大学机构调整、大学发展方向、院系成立、专业设置、课程规划、课题申报等,学科没有基本的发言权和决定权,而必须通过政府教育行政机构的批准。学科具有的参与决策及管理功能的学术权力过于“虚弱”,教授很少有机会真正参与各个层次的决策过程,尽管有时大学的决策机构在一些重大问题上也会通过某些组织和形式征求学科的意见,使其在学科建设、教学、科研、职务聘任、人才引进等方面发挥作用,但在学术事务的最后决策和决定方面,学科并没有发言权。学科的参与总体上流于形式,学科对学术事务决策的参与和决定权在制度上还没有得到有效的保证。这说明,在我国,学科在维护和推进大学公共性方面的角色和功能并没有被充分认识。
三、从学科视角看我国大学公共性重建
在当今多元化的社会中,走出象牙塔的现代大学正融入社会的中心,“有张庞大而复杂的关系网把大学和社会其他主要机构连接起来”。[9]作为社会系统网络中一个重要的节点,大学不可避免地与周围的节点——其他组织或个人发生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如何保持大学的公共性就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学科是大学价值和功能的载体,是大学公共性的核心体现,因此,基于学科的大学公共性重建为我国大学改革提供了一个非常有价值的路径。
1.大学必须进行基于学科的组织制度创新
大学公共性重建的根本途径是进行制度创新。我国现有的大学制度是一种注重顶层权力建构的体系,与现代大学的“底重”制度趋向有着很大的差距。而历史证明,这种注重顶层的制度体系在维护大学的公共性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因此,我国大学体制改革的重要方向之一是如何体现这种“底重”原则,而基于学科的“底重”制度建构不失为一种可取的选择。基于学科的“底重”制度建构意味着通过制度化的方式把大学的重心转移到学科上来,把更多科研和教学的职能和权限下放到学科组织,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制度体系从而发挥学科的积极性。而大学校级组织的主要职责是提供更好的服务,对大学未来的发展战略进行总体把握,进行宏观的政策研究和导向,提供必要的教育资源、公共管理以及必要的技术和生活后勤服务。基于学科“底重”制度的建构也意味着对学科的各种内部机制进行完善。通过制度化的方式保障大学教师的自主性和创造性,对我国现有的大学基层学术组织进行整合,推动学科的组织化与建制化,进一步完善学科带头人负责制等制度。对学科来说,这种制度体系既是一种规范更是一种保障。
2.学科必须成为大学治理结构中重要的“权力中心”
大学的核心价值和功能决定了其“底部沉重”的组织结构特征,“大量的思想群体是在基层工作水平上占有权力位置”。[10]现有的大学治理是一个多中心的权力网络,其中,学科作为大学功能的核心载体,扮演着重要的“权力中心”角色,成为大学治理过程中重要的行动因子。学科的权力中心地位首先意味着学科对本身的事务以及与自身有关的重大事务拥有基本的权威。本科生、研究生教育以及学科队伍的培养;人才培养的课程体系、教材计划、培养方案等事务;科学研究方向的凝练,组成研究机构和队伍,建立研究基地,争取各种科研项目进行的知识创新等事务;学术性的交流和合作等事务;更好地服务社会的事务,在学科组织中依据学者队伍的状况和学科特点来决定服务的形式和组织等事务,学科必须拥有必要的权威,必须成为其中相关事务的权力核心来源。学科,特别是学科带头人拥有相对独立的权力就本学科内部的事务作出决定,并拥有较大对学科资源的支配权。其次,学科的权力中心地位也意味着当学科面对来自各方权力的不恰当介入时具有说“不”的权力。也就是说,学科具有捍卫自身权威的能力和机制。
3.大学须建立一种基于学科平台的协商性网络
在多元社会中,学科必然受到各方权力的影响,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政府权力和市场力量的影响,各种权力在学科这一平台相互交织。基于学科平台的协商网络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各权力主体必须有自身的权限范围。就政府而言,政府权力应该止于学科的内部事务,而仅限于学科的外部事务,代表学科的公共性要求。基于此,政府权力对学科的教学内容、教育教学手段、教师的聘任等事务都没有权力干预。就市场力量来说,其功能的发挥必须止于高等教育的公共性,也就是不影响大学的公平性、公正性等方面。二是各权力主体间的互动采取的是基于共同参与、平等协商基础上的博弈模式,而不是自上而下的管理模式。各个权力主体在涉及大学治理的时候都被视为利益的相关者而参与其中。在哈贝马斯看来,多元社会必须有交往活动和交往理性在其中起到基本的维系功能。[11]各主体之间是相对独立的,但并不意味着主体之间的交往消失,反而更加频繁了,从交往的角度看,人与人之间仍然是一种共同体成员之间的关系,因而作为共同体成员共识的知识必然(先天)是公共的,人与人之间本来就是一种共在的协商关系。当涉及到学科的各种权力交织在一起,甚至是产生冲突的时候,通过平等基础上、扁平式的协商网络,而不是自上而下的、压力式的金字塔结构来解决面临的问题,就成为维护学科公共性从而维护大学公共性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