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职工参与制度研究

公司职工参与制度研究

陈向聪[1]2001年在《公司职工参与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微观基础的重要举措,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新的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给我国的社会关系、经济关系带来了重大而深刻的变革。在新的条件下,如何认识和确保职工的主人翁地位,搞好职工参与企业管理,作为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再一次尖锐地摆在我们的面前,迫切需要做出科学的回答。本文尝试着透过职工参与制度本身,探求其自身安排的合理性及其与现代企业的关系。同时运用历史的、比较的、分析的方法,对西方国家公司职工参与制度作一初步的研究和探讨,寻求其可资借鉴的立法和实践经验,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坚持我国职工参与制度及完善我国公司职工参与制度的立法建议。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叁章。 第一章公司职工参与制度的基础理论研究。本章探讨公司职工参与制度的概念、特征、历史发展、法理基础和职工参与制度的价值功能及其对传统公司法的冲击等基本问题,旨在探求职工参与制度的合理性及其与现代企业的关系。 第二章国外公司职工参与制度的实践与立法研究。本章有选择地考察了德国和美国公司职工参与制度的实践与立法,指出德国和美国职工参与制度的可资借鉴之处,为完善我国职工参与制度的立法提供参考。 第叁章我国公司职工参与制度研究。本章首先介绍我国公司职工参与制度的概念、立法及实践,接着探讨我国坚持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理论依据,最后指出我国职工参与立法的现状与不足,针对我国目前公司职工参与制度的立法缺陷分析其原因,并提出完善的立法建议(包括完善公司职工参与管理和职工持股的立法建议)。

周一帆[2]2009年在《公司职工参与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传统公司法理论认为,公司运营的基础是物质资本。因此,作为物质资本所有者的股东享有对公司的绝对控制权。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来,随着传统英美公司治理模式缺陷的暴露以及经济民主理论、人力资本所有权理论和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提出,职工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同时,职工参与制度因其在实践中所具有的缓和劳资关系、保护职工利益、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等积极意义也为各国公司法所关注。在我国计划经济时期,企业职工主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的形式参与企业的管理与决策。而现行《公司法》以此为基础,进一步完善了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具体路径。这不仅符合知识经济条件下公司治理“以人为本”的具体要求,也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广大职工参与公司治理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殊值赞赏。但是值得指出的是,尽管与计划经济时期的企业立法及1993年《公司法》相比,新的《公司法》在完善职工参与制度上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从法律的视角,运用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首先阐述了职工参与制度的一般理论,其次介绍分析了国外职工参与制度的成功模式和实践经验,然后在此基础上指出职工参与制度的合理性及其对我国构建现代企业制度所具有的积极意义,最后结合我国职工参与制度的立法实践,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评析,指出我国这项制度目前存在的缺陷,并提出建立完善我国职工参与制度的相关建议。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总共分为四个部分,叁万五千余字,具体内容如下:一、职工参与制度概述。在这一部分中,笔者首先阐述了职工参与制度的概念,而后介绍了职工参与的两种基本方式,即职工的管理参与和职工的利益参与。接下来着重分析了这一制度的历史沿革及其产生的社会政治背景,包括工人运动的发展壮大及经济和科技水平的提高等。二、职工参与制度的理论基础及外国法上的职工参与制度。本部分,笔者主要分析了职工参与制度的叁大理论基础,即经济民主理论、人力资本所有权理论以及公司的社会责任理论。进而以德国、美国两个在职工参与制度上极具代表意义的国家作为范例,详尽分析了上述两国在这一制度上不同的立法模式,然后指出其对于我国的借鉴意义和启示。叁、职工参与制度的合理性评析。这个部分是本文的核心所在。在这个部分中,笔者首先分析了职工参与制度在降低代理成本、提高公司治理效率、激发职工生产积极性等方面的作用。继而指出,完善我国的职工参与制度,不但可以缓解劳资冲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还能有效完善公司内部的监控体系。在此基础上,笔者还论述了在当前我国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广大国企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内在动因。四、我国职工参与制度的现状、缺陷及立法完善。在这个部分中,笔者首先说明了当前我国职工参与制度的立法现状,包括以《宪法》为根本,以《公司法》和《劳动法》、《工会法》等为核心的一整套法律体系。其次,笔者着重评述了现存法律制度在职工参与方面所存在的缺陷。最后,笔者提出了通过完善现行《公司法》,继而构建起适合我国国情,且具有实践上的操作性的职工参与制度的立法构想。

李军强[3]2005年在《公司职工参与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传统公司法理论认为,公司是资本所有者或股东的联合体,公司运营的基础是资本,作为资本所有者的股东享有对公司的绝对控制权。但是,各国职工参与制度在争议中不断发展、完善的历史说明,传统的公司法理论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已明显呈现出局限性。西方公司法理论界提出经济民主理论、人力资本理论以及公司的社会责任理论对其进行修正,使得职工参与制度成为公司法的应有之义。同时,职工参与制度因其在实践中所具有的缓和劳资关系,保护职工利益,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等积极意义也为各国公司法所关注。 德国通过选派职工代表进入监事会、董事会的参与方式,是德国职工参与管理的一个重要的特色和取得成效的一个重要原因。其运作的效果是很成功的,无论对于缓和传统上激烈对抗的劳资关系,适度保护职工利益免遭公司决策之苦,保护公司经济效益,还是对于社会稳定,都发挥了积极作用,颇值的借鉴。美国的职工持股制度,虽然最初设计理念不过是一种福利措施以及防止两极分化的手段,但是,它在原有公司法理论的基础上解决了职工参与制度的合理性前提,提供了一个更易为股东所接受职工参与方式。因此,诸多国家对该项制度立法时,突破了福利思想的限制,而将利益激励和决策机制作为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职工持股的基本目标。 我国在公司法颁布以前企业职工主要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参与企业管理和决策的。实践证明,以职工代表大会为主要形式的职工参与制度,对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激发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以及有效监督经营管理者,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都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这一时期的职工参与是建立在劳动者整体利益基础之上,具有浓厚的意识形态色彩。职工个人并未直接从经济利益上感觉到自己是企业的所有者,参与管理纯粹是一种政治热情,这种热情带来的企业效率是短暂的。并且,这种参与制度与现代公司的治理结构也是格格不入的。随着我国国企改革的推进以及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公司法试图依照西方国家的做法,将职工参与制度融入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之中,在公司法中规定了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但是,职工参与的范围和程度仍然依据公司的所有制性质来划分。随着民营经济的壮大和国有股的减持,这种划分依据必然会影响职工参与制度的作用的发挥。同时,公司法所规定的职工参与制度还存在

王雪梅[4]2005年在《公司职工参与的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近些年西方发达国家出现了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其应为“利益相关者”服务的趋势。同时,在知识经济条件下,人力资本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日益重要,与物力资本形成企业的共同治理。职工作为企业人力资本的拥有者,应当承认职工的劳动力产权,赋予职工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力,形成与企业发展休戚与共的利益共同体。因此,公司职工参与制度已成为当前各国普遍关注的热点话题,其中不乏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企业自愿导入多种职工参与管理模式。尽管各国推行公司职工参与的历史背景、具体做法各异,但公司职工参与无疑己成为公司制度发展演变和企业管理的一个值得注意的新变化。 我国在公司职工参与制度方面有着长期的历史传统。在传统的企业组织形式中,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对企业进行民主管理,这一直被视作职工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具体表现。而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公司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起来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不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民主管理的模式上,在实践中都遇到了挑战,无法保障职工参与公司管理实质效果的发挥。因此,劳动者如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参与公司的管理,已成为我国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必须回答且无法回避的问题。然而,我国的公司立法和劳动立法并没有适应这种背景的变化做出相应调整,我国现有的公司职工参与制度既缺乏必要的制度安排,也不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并在实践中造成了一定的负面效应。我们有必要在借鉴域外国家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积极研究我国公司职工参与的法律制度设计,通过制度安排赋予职工参与公司管理的一系列权利,以立法鼓励并保障公司职工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形成更加有效的权利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化企业制度。 在本文中,笔者首先对公司职工参与制度的基本概念、模式、性质、目的、范围和权限进行了必要的阐述,揭示了公司职工参与制度赖以存在的理论基础、现实背景以及对传统公司制度的冲突和影响。其次,通过比较的手法对国内外有关公司职工参与制度的立法概况进行简要的介绍和评析,并在此基础上重点分析了我国公司职工参与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存在

张利[5]2007年在《公司职工参与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党的十五大提出要按照“产权明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际上,自上个世纪末期以来,企业改革就一直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政府为此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从企业放权让利,利改税、经营承包制,到股份制改造,我们进行了很多有益和大胆的尝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长期以来,我国企业改革理论研究和实践一直围绕企业产权问题展开,公司职工参与制度作为公司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却被忽略了。实践证明,建立健全公司职工参与制度是改善公司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关键。一方面,在新经济条件下,知识、技术、创新能力、管理能力等在公司经营中的作用空前提高,而知识的发展、技术和管理的创新都离不开“人”这个要素,职工参与公司治理成为经济民主和公司治理发展的必然趋势。另一方面,随着经济全球化浪潮和我国加入,面对我国企业所有制结构的变化,特别是外资的大量涌入,我国职工参与公司治理在制度上的缺陷日益突出。虽然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国家保障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公司职工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民主管理企业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但在企业改制的过程中,职工参与公司的实践还处于探索阶段,远远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本文从法律的视角,运用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先从阐述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一般理论入手,再到介绍分析国外职工参与公司的成功模式和实践经验,最后结合我国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立法实践,进行了有针对性地评析,指出我国这项制度目前还存在的缺陷,进而提出建立完善我国职工参与公司治理制度的相关建议。除引言和结束语外,本文共分四章。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一般探讨。此部分将介绍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国际潮流及其背景,并将着重阐述职工参与公司治理制度的提出、发展及其实践,分析这一制度存在的理论价值和动因基础。第二部分,国外职工参与治理的成功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此部分主要介绍国外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成功经验和实践,并详细介绍以美国为典型的“职工持股参与计划”、德国为典型的“劳动与资本共决制”、荷兰的工人理事会、日本的员工终身雇佣制以及对于完善我国职工参与制度的启示,即:不管选择哪一种途径构建职工参与治理制度,都必须立足于国情,不能超越自己的法律现状和社会现实。第叁部分,我国关于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实践及其运行分析。该部分从动态、静态两个层面上对职工参与治理制度在我国的确立和实践情况进行了阐述,同时对我国职工参与制度在立法思想、制度设计、实践运行情况进行了逐一分析,并深入剖析存在的缺陷和问题,为下一部分的完善奠定基础。第四部分,完善我国公司职工参与制度的相关建议。在信息参与方面,要进一步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工会制度,扩大职工代表大会的设置范围和职责,理顺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关系;在持股参与方式方面,当务之急是尽快统一对职工持股制度的立法,进一步完善金融税收等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配套,形成规范的职工持股制度;在参与公司机关方式方面,要进一步完善职工董事制度和职工监事制度,除了细化相关内容外,还要强化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行使职权的法律保障,使这一制度真正具有可操作性,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潘卫群[6]2006年在《从公司治理角度论公司社会责任的强化》文中认为公司社会责任理论(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形成于二十世纪二、叁十年代的美国,该理论是涉及法学、经济学及管理学等众多学科领域的一个重要课题,其目标是缓和,直至解决公司巨型化带来的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如童工、环保问题等,以此调和公司与社会的关系,建设一个更加美好、和谐的社会。随着社会本位权利思想的确立,传统公司法中的股东利益至上的观念招致质疑,谋求股东利益不再是公司存在的唯一目的,公司还应该关注和促进其他社会利益,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这一点已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主流观点,我国新《公司法》也对之予以明确的规定,当今之计是要努力寻求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适当途径以实践公司社会责任理论,这也是本文的写作目的之所在。本文从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角度论述了公司社会责任的强化途径,由于公司所涉及的众多相关利益者中,公司职工是最为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完善职工参与制度无疑是当前强化落实公司社会责任的重点所在,所以本文主张通过构建一个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特别是完善其中的职工参与制度来促进公司社会责任的落实。本文分四部分展开,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公司社会责任一般理论诠释。这一部分通过回顾公司社会责任的发展脉络,对公司社会责任概念的分析和重构,以及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必要性的阐述,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了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和外延,力求更好地发挥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价值导向作用,以引导公司恰当行事,促进公司与社会和谐发展。第二部分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治理结构探讨。公司治理结构与公司社会责任的强化有着密切的关系,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不仅有利于公司本身的发展,而且能够促使公司在决策和运作过程中充分体现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践行公司的社会责任。这一部分通过对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治理结构的互动关系、各国健全公司治理结构以落实公司社会责任的做法的分析阐述,着重介绍了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治理结构以及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提出我国应借鉴欧洲国家

冯晓明[7]2011年在《我国公司职工参与制度研究》文中提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实施,完善公司治理成为新形势下公司发展面临的新的问题。这其中,职工参与制度是完善公司治理的重中之重。原因在于,职工参与制度对于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保障职工权益、提高企业发展质量方面有着重要作用。对于职工参与制度,我国的《公司法》做了规定,但其中有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亟待改善。本文从职工参与的基础理论入手,在比较分析了国内外立法的相关规定之后,针对我国立法存在的缺陷提出了完善立法的建议。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职工参与制度概述。这一章主要对职工参与的概念、内涵、历史沿革以及职工参与的基本类型作了详细的阐述。职工参与是指对企业内部事务的参与以及对企业利益的分享,职工参与的基本模式包括职工代表大会、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职工持股等类型。第二章:职工参与制度的理论基础和意义。该章首先介绍了职工参与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经济民主理论、公司的社会责任理论和人力资本理论;然后介绍了职工参与制度的意义。第叁章:外国法上的职工参与制度概述。本章主要介绍了国外典型国家的职工参与制度,其中主要包括了德国的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美国的职工持股计划、挪威的职工大会以及日本的雇员终身制和年功序列制,在介绍这几个国家的职工参与制度之后作了简要分析。第四章:我国职工参与制度的立法现状、缺陷及完善。主要介绍了我国职工参与制度的立法现状并分析了我国职工持股制度的立法缺陷,最后结合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和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

姜宁[8]2005年在《我国职工参与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研究背景:20世纪70年代末期以来,企业改革一直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国家为此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从企业放权让利,经过利改税、经营承包制,到股份制改造等,十五大又提出了按照“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但长期以来,我国企业改革理论研究和实践一直围绕企业产权问题展开,强化物质资本所有者思路,始终是我国企业改革和法律制度建设的主线。劳动作为最基本的生产要素和重要的社会资源,作为构成企业的一个基本的构成要素,这个问题却被忽略了。虽然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国家保障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公司职工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民主管理企业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但在企业改制的过程中,职工的“主人翁”观念逐渐被淡化,被雇佣心理却不断增强。 与此同时,在西方发达国家,“资本基本主义”经济增长模式日益受到理论和实践的挑战。在新经济条件下,.知识、技术、创新能力、管理能力等在公司经营中的的作用空前提高,而知识的发展、技术和管理的创新都离不开“人”这个要素。20世纪60年代,美国学者舒尔茨提出了人力资本理论。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国际大企业都在进行组织结构调整的同时,通过对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造,突出人力资本的作用,构造出有利于人力资本发挥作用的、激励创新的制度安排。人力资本拥有者成为了公司治理的积极参与者,公司的职工由生产过程中的被动客体,成为公司治理参与主体,在经营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研究目的: 随着经济全球化浪潮和我国加入WTO,面对我国企业所有制结构的变化,特别是外资的大量涌入,我国职工参与公司治理在制度上的缺陷日益突出。如,无论是职代会制度还是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在这些有关实现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制度设计上,按现行公司法规定,其或者是适用范围仅限于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公司,或是在职权、比例上欠明确,而随着国有和国有控股公司在公司制企业总量中所占的比例大大缩小,以及股东主权治理模式日益显现出专制性弊病,这样的制度设计已经充分暴露了局限性。 研究意义和方法:公司法规定的是职工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劳动法规定的是职工的自身权益,两者不能混淆,但也不是孤立的。把职工的作用纳入《公司法》中这不仅仅是道德问题,而是生产的客观需要,也是企业发展的客观需要。人力资本作用的增大,职工所提供的知识、劳动技能资本与股东提供的物质资本是同等重要的,职工有动力也有能力成为公司治理的重要参与者。 在中国,所有制发生变化,只是改变了劳动者当家作主的表现形式,但绝对改

龚晖[9]2009年在《深圳市公司职工参与制度的立法探讨》文中研究说明职工作为企业的人力资本和利益相关者,其重要性已为世界各国广泛重视,与此相应,职工参与和职工参与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也形成世界性的潮流。西方公司法理论界提出经济民主理论、人力资本理论、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及科学管理理论对传统公司法进行修正,进而促成职工参与的制度化、法律化。同时,职工参与制度因其在实践中所具有的协调劳资关系、维护职工权益、促进公司经济效益,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等积极意义也为各国公司法所关注。德国公司职工参与制度作为一种强制性制度,在不同历史时期颁布的《煤钢共同决定法》、《经营组织法》和《共同决定法》中规定,职工通过选派职工代表进入监事会、董事会方式,建立职工参与制度。对于缓和劳资争斗,保护职工利益,保护公司经营效益,维护社会稳定,均发挥了积极作用,并为很多国家借鉴。另一方面,诞生于美国的职工持股制度,也是一种典型的职工参与方式,它在原有的“资本为王”的公司治理理论的基础上融入了职工股东,提供了一个更易为股东接受的参与方式,将利益激励和决策机制作为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职工持股的基本目标。毋庸置疑,职工参与制度是完善我国现代企业制度和构筑和谐社会所不可或缺的。我国在公司法颁布以前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职工主要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参与企业管理和决策的。这一职工参与制度,对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激发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有效监督经营管理者,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都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这一制度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之上,具有浓厚的意识形态色彩。随着我国国企改革的推进以及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这一制度与现代公司的治理结构是不协调的。对此,我国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试图将职工参与制度融入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之中。在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中进一步发展了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在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更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该条款极大地增加了职工在薪酬制度等制订中的参与权,但是,与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相适应,我国职工参与制度依然具有一定缺陷,亟待完善。近年来,我国很多学者也对此课题进行过研究,并给出许多完善职工参与制度的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新问题层出不穷,全国性法律法规的制定不能随机应变,那样的话有失严肃性和权威性,也未必见效。再者,中国各地发展不均衡,全国性法律法规的普适性较差,立法时间冗长。而一般的地方立法又不能有效突破上位法的限制,无法彻底解决职工参与制度中的一些基础性法律障碍,如职工代表大会的重新定位,职工持股的股份预留和回购问题等。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国家赋予深圳特区立法权可以对上位法做出变通的权力,这就凸显深圳经济特区具有其他地方不可比拟的立法优势。本文拟就深圳市职工参与方面的法律问题进行初步探讨,并试图利用深圳经济特区立法权给出完善职工参与制度的立法建议。本文主要分为叁部分:第一部分是公司职工参与制度的概述,主要涉及基本概念、参与模式、法理基础等方面;第二部分是我国公司职工参与制度和深圳市职工参与制度的立法介绍;第叁部分是深圳地区公司职工参与制度的完善构想,主要包括立法目的分析、比较借鉴国外成熟的立法经验、职工参与制度的立法架构分析、经济特区立法权的优势分析,以及具体的立法建议等。

张亚奇[10]2011年在《公司治理层面的职工参与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公司治理是适应现代企业的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后解决代理权问题而设置的一种制度。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对一个公司做大做强、良性发展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这已是世界各国公认的事实。公司治理经历了从“股东本位”到“利益相关者”理论的转化,与传统的股东利益至上治理模式不同,利益相关者治理模式认为,企业不仅要对股东负责,而且要对与企业有经济利益关系的相关者负责。在利益相关者模式中,特别强调了企业职工的重要作用。在各国的实践中,由于不同的政治制度和历史传统,形成了不同的职工参与模式。代表性的有以工人委员会事实上扮演经理人角色的前南斯拉夫模式、由经理人控制公司决策的利害相关者模式和职工有限参与公司决策的欧陆共决模式。我国职工参与的立法从计划经济的职工主人翁模式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司制度中的职工参与董监事会,经历了不同的模式,至今不同的参与体制仍然存在,这导致了我国职工参与在企业内部结构体系中紊乱不统一的特征,因此就必须在现有基础上做出选择,找到一条符合我国国情而又适应市场经济特征的职工参与模式或路径。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历来重视职工权利的保护,在历来的公司立法中都有有关职工参与的规定,尤其是2005年新《公司法》的出台,更加完善了职工参与制度的相关立法,加强了职工参与的法律保护。尽管如此,我国在职工参与法律制度上还存在很多问题,诸如职工代表大会形式化、工会不独立、职工董监事权限不明等问题。从职工大会、工会等公司制度层面,企业责任、企业伦理等非制度层面完善职工参与制度是行之有效的方法。本文就是在赞同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公司治理理论的基础上,选取职工参与这一影响公司治理的因素来展开论述的。

参考文献:

[1]. 公司职工参与制度研究[D]. 陈向聪. 厦门大学. 2001

[2]. 公司职工参与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D]. 周一帆. 西南政法大学. 2009

[3]. 公司职工参与制度研究[D]. 李军强. 西南政法大学. 2005

[4]. 公司职工参与的法律制度研究[D]. 王雪梅. 中国海洋大学. 2005

[5]. 公司职工参与制度研究[D]. 张利. 安徽大学. 2007

[6]. 从公司治理角度论公司社会责任的强化[D]. 潘卫群. 中国政法大学. 2006

[7]. 我国公司职工参与制度研究[D]. 冯晓明. 河北大学. 2011

[8]. 我国职工参与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研究[D]. 姜宁. 中国政法大学. 2005

[9]. 深圳市公司职工参与制度的立法探讨[D]. 龚晖. 中国政法大学. 2009

[10]. 公司治理层面的职工参与法律制度研究[D]. 张亚奇. 贵州民族学院.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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