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转回固定资产减值损失计算方法的再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计算方法论文,损失论文,资产减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财务与会计》杂志2003年第9期发表本人和张敦力博士合写的“会计实务疑难问题解析(一)”,该文发表后,在得到了同行专家们认可的同时,也有读者对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转回计算的公式二,即“减值准备应转回的金额=不考虑固定资产减值情况下的累计折旧-考虑减值准备因素情况下的累计折旧”认为完全不成立。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公式二”在文章中出现是针对“案例”而采取的一种简化计算方法,并假定折旧计算采用年限平均法计算,至于采用加速折旧法,是否具有此种特征,本文并未涉及。当然,此法的确存在一些不够严谨的地方,现提出如下修正意见,供同行专家们批评指正:
1、当固定资产发生减值转回的时间恰好为固定资产剩余折旧年限的一半时,该公式成立
举例如下:A企业某年12月20日购买一台设备,入账价值10000元,假定不考虑净残值,折旧年限为10年,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第4年末,可收回金额为2000元,第7年末,发生固定资产减值的因素消失,可收回金额为5000元。其减值损失转回的计算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
时间项目
金额
某年12月20日取得固定资 10000
第1-4年 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1000×4=4000
第4年末 账面净值
6000
计提减值准备
4000
账面价值
2000
第5-7年 计提折旧
333.333×3=1000
账面净值
1000
第7年末 可收回金额 5000>3000(净值)
转回减值损失
2000
账面价值
3000
第8-10年折旧
1000×3=3000
第10年末账面余额
0
方法一:减值损失转回金额=不考虑减值因素的账面净值-账面价值
=[10000-(7×1000)][10000-(4000+1000)-4000]
=2000(元)
方法二:减值损失转回金额=不考虑固定资产减值情况下的累计折旧-考虑减值准备因素情况下的累计折旧
=(7×1000)-(4000+1000)
=2000(元)
方法一的结果与方法二的结果一致。
2、当固定资产发生减值转回的时间与剩余折旧年限不等时,则可采用全部折旧年限与减值后的折旧年限之差乘以不考虑减值因素的年折旧额与考虑减值后的年折旧额之差计算
假设固定资产的原值=C,无残值;预计可使用年限=N;该项固定资产在N1年发生减值,减值金额=D;如果在N2年固定资产的价值发生转回,则能够转回的减值损失为△;再假定固定资产减值前的原年折旧额为X1,发生减值后的年折旧额为X2。根据现行会计准则的要求,如果有迹象表明以前期间据以计提固定资产减值的各种因素发生变化,使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则以前期间已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转回,但转回的金额不应超过不考虑计提减值因素情况下计算确定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即,取得固定资产原价扣除正常情况下计提的累计折旧后的余额。根据现行固定资产准则的规定,则:
△=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提取减值准备后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
即△=(C-N2·X1)-[C-X1-D-(N2-N1)·X2],简化后得:
△=D+N1·X1+(N1-N2)·X1-N2·X1……………………(1)
而:X2=(固定资产原值-已计提折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剩余年限
=(C-N1·X1-D)/(N-N1)
则:D=C-N1,X1-X2·(N-N1)……………………………(2)
而:C=N·X1…………………………………………………(3)
将(3)式代入(2)式,则有:
D=N·X1-N1·X1-N·X2+N1·X2…………………………………(4)
再将(4)式代入(1)式,则有:
△=(N·X1-N1·X1-N·X2+N1·X2)+N1·X1+(N1-N2)·X1-N2·X1,简化后得:
△=(N-N2)·(X1-X2)………(5)
举例如下:(1)仍用前例的资料,假定第5年末发现该设备已经发生减值,预计可收回金额为2800元,第6年末该固定资产的减值因素消失,预计可收回金额为5000元。有关计算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
时间项目
金额
某年12月20日取得固定资 10000
第1-5年 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1000×5=5000
第5年末 账面净值
5000
计提减值准备
2200
账面价值
2800
第6年
计提折旧
560×1=560
账面净值
2240
第6年末 可收回金额 5000>2240(净值)
转回减值损失
1760
账面价值
4000
第7-10年计提折旧
1000×4=4000
第10年末账面余额
0
方法一:减值损失转回金额=不考虑减值因素的账面净值-账面价值
=[10000-(6×1000)]-[10000-(5000+560)-2200]
=1760(元)
方法二(即用上述(5)式计算):
减值损失转回金额=(全部折旧年限-发生减值损失转回时已折旧年限)×(不考虑减值因素的年折旧额-考虑减值因素后剩余年限的折旧额)
=(10-6)×(1000-560)
=4×440
=1760(元)
(2)再假定第7年末,固定资产减值因素消失,其他资料不变,有关计算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
时间项目
金额
某年12月20日取得固定资 10000
第1-5年 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1000×5=5000
第5年末 账面净值
5000
计提减值准备
2200
账面价值
2800
第6-7年 计提折旧
560×2=1120
账面净值
1680
第7年末 可收回金额 5000>1680(净值)
转回减值损失
1320
账面价值
3000
第7-10年计提折旧
1000×3=4000
第10年末账面余额
0
方法一:减值损失转回金额=不考虑减值因素的账面净值-账面价值
=[10000-(7×1000)][10000-(5000+1120)-2200]
=1320(元)
方法二(即用上述(5)式计算):
减值损失转回金额=(全部折旧年限-发生减值损失转回时已折旧年限)×(不考虑减值因素的年折旧额-考虑减值因素后剩余年限的折旧额)
=(10-7)×(1000-560)
=3×440
=1320(元)
通过前述两例的计算,进一步说明了公式(5)成立。
综上所述,固定资产减值损失转回的计算是财务会计实务中容易出错的问题之一,但必须明确的是,一项固定资产无论是否计提减值准备,或者减值准备是否转回,其转移到成本、费用、损失中的总价值仍然是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净残值后的差额。只要把握住这一关键点后,才不至于将计提的减值准备无论何种情况下都全部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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