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杰[1]2000年在《外国情报公开法述评》文中研究指明情报公开制度是近现代发展起来的新制度,是政治民主和法制健全条件下的产物。民主政治要求集中多数人的判断,这就要求公众了解政府的有关情报,并以法律制度保证。一方面用法律规定公众的"知情权"(或称"了解权"),扩大了公众的基本权利范围,给个人带来利益;另一方面公众通过行使该权利,参与国政并监督国政,有助于消除国家机关的腐败,保证民主政治的实现和发展。建立情报公开制度既是公
杜钢建, 刘杰[2]2000年在《日本情报公开法的制定与实施》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知情权是 2 0世纪 50年代以后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一项基本权利。为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实现 ,许多国家纷纷制定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日本的情报公开法经过多年的讨论和酝酿 ,终于在 1 999年得以颁布和实施。它的制定和实施经历了由地方政府逐渐发展到中央政府的过程。这对亚洲国家来说 ,是一条值得重视的经验
刘莘, 吕艳滨[3]2003年在《政府信息公开研究》文中认为信息公开在我国又可称为政府信息公开或政务公开 ,信息公开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 ,世贸组织关于我国政府保持透明度的要求 ,使保障公民知情权、实现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等制度建设 ,成为我国立法的一项紧迫任务。
吕艳滨[4]2001年在《情报公开法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情报公开在我国又可称为政府信息公开或政务公开,随着我国民主法制的发展,近年该问题日渐受到人们的关注。本文以之为研究对象,结合当前我国政务公开之现状和其他国家的实践与理论,对该问题做了肤浅的探讨。文章共有五章。第一章为情报公开法概述。首先在从不同层次上对情报公开进行区分的基础上,对情报公开法进行了界定,指出情报公开法系指为增进公民对国家事务之民主参与,保障公民知情权,实现国家行政事务管理的民主化,增强行政管理的透明性,而保障任何公民均有权请求行政机关公开其掌握的信息情报的制度。而后,本文试图从迄今为止学者的有关着述中析分出可作为情报公开理论基础的论点。由于公开亦是行政程序的一大原则,所以如何处理情报公开与行政程序的关系是不可回避的问题,为此,本文试从法律根据、请求权、请求对象等方面对两者进行了比较。情报公开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所以文章更对知情权的概念、性质、发展状况等进行了阐述。之后,文章总结了情报公开的原则,即以公开为原则、任何人平等享有公开请求权、司法审查等。第二章情报公开法的沿革。本章重点介绍了在情报公开法制上富有代表性的瑞典、美国、韩国、日本等国制定情报公开法的情况以及有关制度的突出特点,在此基础上,文章进一步阐述了当前情报公开的世界性立法趋势,即增进政府活动的透明性,公开范围日渐扩大,注重协调公开与不公开的关系,导入司法审查原则等。第叁章我国情报公开方面的现状。文章简述了我国推进政务公开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指出我国的政务公开存在着公开范围较窄、行政机关拥有较大裁量权、对公开缺乏有效监督制约等不足。出于保障公民知情权,适应入世需要,实现资源共享,促进政府机关依法行政,以及遏止腐败等的要求,当前尽快研究制定我国的情报公开法已是不可回避的课题。第四章情报公开法的内容。阐述了作为令知情权具体化的“情报公开请求权”。公开与不公开永远都是一对极难协调的矛盾,由于不公开情报的规定方法直接决定着情报公开法的终极追求可否圆满实现,所以这一部分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本文仅从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叁方面进行了相关<WP=3>探讨。对于个人隐私权,本文从其历史演进,谈及其性质、特点以及各国在情报公开法中的处理方法,并简述了我国在这一制度上的现状与不足;对于商业秘密,文章阐述了其概念、类型、存在价值、在我国的演进以及在情报公开法中的地位;对于国家秘密,本文结合我国《保密法》有关规定简要分析了当前我国在处理国家秘密问题上的不足之处,指出应努力“以公开促保密”。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所以文章特别强调由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所做不公开决定进行审查、监督,主张公民应可提请法院审查行政机关之决定,法院拥有最终审查权。第五章结语。在这一部分中,本文除对以上四章做了简要总结外,更指出了在我国制定情报公开法过程中所必须面临的观念、制度、理论研究等方面的难题,本文主张立法不应操之过急,而必须建立在充分研究理论与现状并不断完善相关制度的基础之上。
皮纯协, 刘杰[5]2000年在《知情权与情报公开制度》文中认为知情权是民主与法治发展的产物 ,其核心是情报公开请求权。许多国家制定了关于情报公开的法律 ,以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实现。建立和完善情报公开制度是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
杨兴惠[6]2004年在《论政府信息公开》文中认为信息社会和网络经济时代的来临,信息成为最重要的战略资源。信息公开不但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本身也具有举足轻重的社会和经济意义。政府信息公开是对现代法治国家确认并从法律上救济“知的权利”的结果,也是判断行政体制公开、法治政府与民主政府发展水平的一个重要法律指标。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特别是在加入WTO以后经济全球化对行政管理制度法律化、国际化的要求下,成为一个既有待于法律规定,又需要理论研究、更取决于实践经验发展并在制度上予以规范的问题。本文作者意图通过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理论的探讨,借鉴各国有益的经验,检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和实践的不足,提出构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基本内容构想。具体而言,本文的结构和内容大致如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基本理论。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概念进行了辨析,探讨了政府信息公开的理论基础:人民主权原则,知情权原则;总结了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意义。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化的世界潮流。对国际法律文件及政府间组织所确立的信息自由权及各国国内立法所确立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进行了阐述;并比较分析了西方国家在信息公开的目的、信息公开与免除范围、实施主体、信息公开的时限、请求权人限定、法律责任和救济手段等方面的制度规定。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现状。通过论述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实践情况,肯定了目前实行的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政府上网工程在促进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促进作用;对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不足予以了深刻的剖析;提出了我国实现政府信息公开的途径。在信息化潮流下和入世挑战下建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立足于我国国情,在对国际上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及科学有益经验合理借鉴的基础上,对我国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从立法层次、基本概念、适用机关、公开和豁免的范围、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责任、政府信息公开的救济制度等方面进行了理论上的探讨。
刘, 杰[7]2002年在《情报与情报公开法的概念探讨》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情报一词,经历了从窄到宽、从专用到通用的变化。情报与信息有别,在政府或行政的情况公开方面,使用情报一词更为恰当。行政情报,应当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履行职责中制作、取得或管理的文书、图画以及电磁等非常规载体所作的记录。情报公开,指国家机关掌握的情报向公众公开,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情报公开法,是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集中规定公众的知情权和行政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的公开情报义务的立法总称。
陈小兰[8]2010年在《行政法人与资讯公开》文中研究指明一、前言政府资讯公开制度滥觞于北欧之瑞典,该国1766年所颁行之宪法即有政府资讯公开之规定,迄至1966年美国制定《资讯自由法(The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后见体系化。2001年1月1日施行之"行政程序法"为我国台湾地区资讯公开法制揭开序幕,2004年3月1日首例行
朱春霞[9]2005年在《论信息公开》文中研究表明信息公开是信息时代民主与法治的重要内容。建立以信息公开为核心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已经成为世界性的趋势。我国的信息公开虽然取得不少进步,但依然存在一定的缺漏,尚未建立起规范的信息公开制度,急需在法律层面上进一步完善。2003年“非典”事件引发了社会对信息公开问题的关注,尽快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成为人们的共识。 本文认真梳理了国内外法学界、政治学界、新闻传播学界甚至是哲学界对于信息公开的一般表述;在法理学和新闻传播学的框架中,厘清了信息公开、信息平等、信息自由以及公众的知情权等概念;从制度、体制、政治文明的层面上对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进行了科学的诠释;通过实地调查、专家深度访谈和文献整理,对我国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的现状、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这对于如何建构我国的信息公开制度,进而推动我国的政治文明建设、提高信息传播的有效性,有着强烈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本文运用案例分析、抽样调查和比较研究的方法,借助新制度主义的制度变迁理论、权力利益分析和博弈分析理论等理论,通过对知情权在我国的认知和实践情况的调查分析,探讨新闻传媒失职与缺位背后管理理念和体制原因,对信息公开与传媒发展之间的联系、信息公开对于新闻改革的意义作出了自己的思考,并对信息公开潮流中我国传媒的改革与发展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张德新[10]2003年在《行政公开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行政公开制度是民主政治发展的产物,是现代行政程序中的主要制度之一。全球化、信息化、民主化构成当代社会发展的叁个主要方向,WTO的透明与公开原则也要求我国政府必须建立适应这一发展的行政公开制度。文章围绕建立和完善我国行政公开制度这一主题,在基本理论篇,探讨了行政公开制度的涵义,四个基本特征和六个方面的基本价值,探寻了行政公开制度在国外、国内的历史发展轨迹和我国建立行政公开制度的宪法学、法理学及行政法学理论基础,对我国行政公开制度的目标模式和体例模式做了初步分析。通过以上探讨和分析看出,我国建立行政公开制度在实践上是需要的,在理论上是充分的,在时机上是成熟的。进而在基本制度篇,对我国行政公开制度的主要内容做了初步设计,包括行政公开的主体,内容范围,公开的方式、途径,公开的例外,行政公开的救济制度等内容。通过对这些主要内容的初步论证,可以看出我国行政公开制度的基本立法框架。然后在立法方面和人们的观念意识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行政公开制度的措施。最后,以我国建立健全行政公开制度的条件已经初步具备,我国的行政公开一定要法治化的结语结束全文。
参考文献:
[1]. 外国情报公开法述评[J]. 刘杰. 法学家. 2000
[2]. 日本情报公开法的制定与实施[J]. 杜钢建, 刘杰.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2000
[3]. 政府信息公开研究[J]. 刘莘, 吕艳滨. 政法论坛. 2003
[4]. 情报公开法研究[D]. 吕艳滨. 中国政法大学. 2001
[5]. 知情权与情报公开制度[J]. 皮纯协, 刘杰. 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0
[6]. 论政府信息公开[D]. 杨兴惠. 中国政法大学. 2004
[7]. 情报与情报公开法的概念探讨[J]. 刘, 杰. 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2
[8]. 行政法人与资讯公开[J]. 陈小兰. 公法研究. 2010
[9]. 论信息公开[D]. 朱春霞. 复旦大学. 2005
[10]. 行政公开制度研究[D]. 张德新. 山西大学.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