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国际法视野中的和谐世界_国际法论文

当代国际法视野中的和谐世界_国际法论文

当代国际法视角下的和谐世界,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际法论文,视角论文,当代论文,和谐论文,世界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导语

中国领导人在相继提出和平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之后,从2005年下半年起在国内外多种场合又庄严地提出和谐世界的构想。如果说和谐社会是中国在新时期提出的治国安邦的新举措,和谐世界则是中国在新的国际环境下提出的全球治理的新理念。和谐社会和和谐世界分别是中国和平发展战略的两翼:前者是内政的新方针,后者是外交的新政策,二者交相呼应,缺一不可。作为调整国际关系、维护世界各国权益和全人类共同利益的当代国际法,既是构建和谐世界的法律基础,又是和谐世界构建的重要内容。当代国际法的价值取向、制定程序、规范体系、实施体制和监督机制,无不直接关系到和谐世界建设的成败、快慢和是否具有可持续性。

本文将首先阐释和谐世界呼唤当代国际法建立和维持各国和平共处的国际政治秩序,并在总结现代国际法在这一领域取得的巨大成就的同时,揭示现行国际集体安全制度面临的主要挑战。其次,笔者将展现和谐世界对国际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期盼,在肯定国际法在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和越来越重视国际社会事务的同时,严肃地指出广大的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问题仍然严峻,必将是和谐世界构建的一项长期而有艰巨的任务。然后,作者论证国际民主、法治和善治是和谐世界的一种新的期待,其中特别注意到国际决策的民主和国际体制运作的法治是国际民主、法治和善治的核心,而对于各国内民主、法治和善治,国际法的作用应该是辅助性的。接着,作者试图阐述建立尊重世界文明多样性的国际法律制度是和谐世界构建的重要前提,尤其是要尊重国际法基本主体——国家的多样性、待遇规则的多元化和文化表现形式的多样性。笔者的最后一个论点是,和谐世界的构建必然要求国际法体系自身的协调发展。国际法的碎片化势必造成国际法规范与规范之间、体制与体制之间的冲突,如果这些冲突得不到适当的解决,必然带来国际法律秩序的混乱,而混乱的法律秩序不可能为和谐世界保驾护航。

二、和平共处的国际政治秩序:和谐世界寻求国际法的首要保障

和平与安全的国际环境是各国持久和谐共处的社会基础。人类历史证明,没有和平与安全保障,国际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不可能是和谐的。历史还反复证明,不仅大规模的战争,而且连绵不断的武装冲突和各种形式的武力威胁,是和谐世界最严重的祸根和最大的障碍。为此,现代国际法不仅渐进地从限制国家的战争权到否定国家运用战争作为推行其政策的合法工具,而且还禁止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确认了和平方式为解决国际争端的唯一合法方式,并以这些国际法基本原则为核心建立了以联合国为核心的集体安全体制。然而,随着国际格局的变化和全球化的不断拓展和深化,60多年前设计的集体安全体制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今构建和谐世界的新情势,国际上呼吁改革联合国的心声日益强烈。因此,完善与时俱进的国际集体安全体制,是和谐世界对国际法的现实要求和长远期盼。

当然,联合国及其安全体制的改革是一项错综复杂的浩瀚工程,涉及广泛的政治、军事、经济、法律和社会问题,不可以急于求成。迄今为止,虽不乏改革方案和建议,但是这些方案和建议都不能获得联合国会员国多数的通过和联合国安理会五大常任理事国的一致同意。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各国还没有就新的集体安全概念形成共识,而这种共识是通过协议修改《联合国宪章》相关规定的前提。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会员国尤其是大国在集体安全体制的执行机构——联合国安理会的改革模式上存在重大分歧,其症结是常任理事国的扩大和代表性。无论联合国改革之路多么曲折,关键是要坚持正确的改革方向和正确指导改革原则。这个方向就是有利于联合国宪章各项宗旨的实现。应坚持的原则是增强集体安全体制的权威性和应对危机的能力与效率。

正如《威胁、挑战和改革问题高级别小组的报告》(以下简称为《高级别小组报告》)中所指出的,有效应对各种国际安全挑战的首要措施是“确保遥远的挑战不会变得迫在眉睫,迫在眉睫的挑战不会在现实中变得具有摧毁性。这就要求建立一个预防行动框架”,“要求国家和国际各级领导及早采取果断的集体行动”。当预防措施无法阻止战争或武装冲突时,或当长远威胁变成紧迫威胁,或紧迫威胁变成实际威胁时,就必须“正确理解和应用”《联合国宪章》第51条规定的合法武力自卫或第七章授权安理会使用武力。于是,保证使用武力的自卫和强制行动的“正当性”至关重要。为此,《高级别小组报告》提出了五个标准,即“威胁的严重性、正当的目的、万不得已的办法、相称的手段和权衡后果”。①显然,要将这些标准变成对各国和集体安全体制的决策与执行机关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军事行动守则,非国际法莫属了。

对和谐世界构成越来越严重挑战的因素,除了传统安全威胁外,还有日趋突出的非传统安全威胁。《高级别小组报告》将目前和未来几十年中国际安全威胁归纳额为如下六类:(1)经济和社会威胁,包括贫穷、传染病及环境退化;(2)国家间冲突;(3)国内冲突,包括内战、种族灭绝和其他大规模暴行;(4)核武器、放射性武器、化学和生物武器;(5)恐怖主义;(6)跨国有组织犯罪。②从上述列举中可以看出,绝大多数属于新型的非传统安全威胁。

因此,国际社会应尽快就非传统安全威胁及其应对机制达成共识,形成更加全面的新安全观。在控制核不扩散方面,我们要应对的首要挑战是双重甚至多重标准的做法。坚持这种做法无疑已经侵蚀了国际社会在不扩散领域的信心,尤其是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信心。双重或多重标准是摧毁国际不扩散制度的最有效武器。因此,应尽快取消不扩散的双重或多重标准,从而以具体情况自身的性质来判断,而不是给予特定国家以特权。③在其它非传统安全领域,应尽快在国际法上就恐怖主义做出界定,并就国内武装冲突、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赤贫、跨国有组织犯罪、环境退化、跨国疾病传播等新的安全威胁分别建立强有力的且行之有效的国际法律监控机制。

容忍、对话是和平与安全的重要前提和手段。《联合国宪章》作为现代国际法的核心标志,在其序言中就明确表达了国际社会决心“力行容恕,彼此以善邻之道,和睦相处”。1993年,联大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提议宣布1995年为国际容忍年。1995年11日16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成员国还专门通过了《容忍原则宣言》和《容忍年后续行动计划》。次年联大通过第51/95号决议决定每年11月16日为国际容忍日。1998年联大再次通过决议决定宣布2001年为联合国不同文明之间对话年。出席联合国60周年庆典的各国元首和政府首脑通过《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承诺“将致力于增进世界各地的人类福祉、自由和进步,鼓励不同文化、文明和人民间的包容、尊重、对话与合作”。

“容忍”和“对话”是构建和谐世界的稳固基础。人类历史反复证明,国家间的冲突和战争爆发往往最初源于有关当事国没有采取应有的克制、容忍和对话,同时与国际社会缺乏呼吁、鼓励和提供国家间容忍与对话的机制有着密切的关系。国际法意义上的容忍和对话,应在尊重各国主权平等的基础上,承认和重视他国和他人的人格,提高与他国、他人共存和共处的能力。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武装冲突和战争;才能促成国际合作,携手解决国家间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的问题;才能在不分政治制度、意识形态、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的前提下,增进对人类的基本人权和自由的尊重。

三、可持续的经济社会发展:和谐世界赋予国际法的艰巨使命

20世纪60年代以前,国际法的基本任务是为不同类型的国家建立和维系和平共处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将经济与社会进步作为国际法的必要关注是晚近的事。首次朝着这个方向发展的标志可以追溯到二战期间同盟国之间的一些文件。例如,1943年的《大西洋宪章》在其序言和第55条中就有关于经济进步与发展的措辞。《联合国宪章》更是用两章的篇幅(第九章和第十章)专门规定经济与社会合作。后来,联大相继通过了几个著名的决议,承认“发展是和平与正义的必由之路”。④这些决议主要有1970年第2626(XXV)号决议,题为《第二个联合国发展十年的国际法发展战略》;1974年第六届特别联大通过的《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和《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行动纲领》;1974年第3281(XXIX)号决议,题为《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可以说,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经济社会发展已经成为一个被广泛接受的国际社会政策目标,并成为国际法的新的使命。⑤

要促进全球经济社会可持续的协调发展,关键是解决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问题。为此,从20世纪60年初、中期开始,一些国际组织先后采取了一系列国际法律举措,例如,联合国系统内专门成立了贸易与发展大会,并作出决议呼吁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贸易实行普遍优惠制度;《关贸总协定》专门增补了第四部分,特别作出了促进欠发达国家的贸易与经济发展的优惠规定;东京回合还进一步为发展国家的贸易发展制定了“授权条款”;乌拉圭回合各多边贸易协定为发展中国家成员都规定了相应的特殊和差别待遇,直到正在进行的多哈回合确立为“发展议程”;国际货币基金和世界银行集团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优惠的财政支持、优惠贷款和特别提款权;联合国千年首脑会议确定的千年发展目标及其一系列行动计划和后续措施,以及各种国际组织、发达国家和一些经济增长较快的发展中大国(如中国、印度、巴西)对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给予债务减免、资金援助、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支持,直至最近八国首脑会议做出筹资600亿美元援助非洲的最新方案。

然而,影响和谐世界的南北差距不仅没有缩小,反而越来越大,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在全球化进程中被边缘化的现象日益突出,几十个国家变得更为贫穷,“今天,不只十亿人——每六人中就有一人——每天仍靠不足一美元维持生计,他们面临长年的饥饿、疾病和环境危害,难以为生”。⑥造成极端贫困的原因错综复杂,如地理条件恶劣、治理不善、政府腐败、对边缘群体的忽视、种族冲突、内部战乱,等等。但是,旧的国际经济秩序总体上没有打破,新的国际经济秩序迟迟得不到完全的建立,一直是不可忽视的根本原因。因此,和谐世界的构建必须大声疾呼在经济社会领域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法律秩序,这种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法律秩序的核心就是加快完善国际发展法及其作用的发挥。

此外,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重点应该强化各种国际体制中有关发展议题和承诺的落实。当前,尤其要加强落实联合国《千年宣言》中确立的八项“千年发展目标”,即消灭极端贫穷和饥饿、普及小学教育、促进两性平等并增强妇女的力量、降低儿童死亡率、改善产妇保健、与艾滋病毒/艾滋病、疟疾和其他疾病作斗争、确保环境的可持续能力、全球合作促进发展。在世界贸易组织中,急需注入新的活力,尤其是发达国家成员应表示出更大的诚意,扭转多哈回合停滞不前的局面,力促这一多边贸易谈判中的各项发展议程早日达成协议。在发展援助方面,除了进一步加大和加快各种单边、双边、区域和多边援助项目之外,应制定国际规则禁止和防止发展援助的政治化倾向。换言之,各种发展援助应该纯属经济社会性质,不附带任何政治条件。

人类环境的可持续性是国际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关键要素之一。然而,全球变暖、土地沙漠化、森林锐减、水土流失、植被破坏、海洋污染、大气污染等全球环境退化、生态失衡等现象,不仅正在越来越严重地威胁着当代人类的生存质量,而且对后代的福祉构成潜在的负面影响。作为一个新兴的国际法分支,国际环境法迫切需要在现有的基础上,加快跨国环境损害责任法律制度的编纂,完善各种国际环境标准,强化国际环境条约的实施和执行力度。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环境领域的国际法律规制和合作过程中,要坚持区别责任原则,即一方面发达国家应担负起更大的责任,另一方面不可要求广大的发展中国家担负超出其发展水平和能力的责任。

四、全球民主、法治与善治:和谐世界对国际法的更高价值呼唤

全球范围内的民主、法治和善治是实现世界和谐的重要手段和途径。如果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的治理没有民主、法治和善治,就必然滋生独断、专横、腐败,就必然导致社会不公、个人和共同利益的损害,甚至导致经济衰退、社会动荡、武装冲突和战争。

国际社会的民主,首先是国际关系的民主,国际政治的民主,国际决策的民主,或国际法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形成的民主,以及国际机制运作的民主。当代国际法面临的一项长期而又巨大的挑战是,国际法早已确立的首要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在国际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中还远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在联合国安理会、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WTO等国际政治、经济、贸易、金融体制中,少数大国和强国一直占据支配地位,而广大的发展中国家的话语权和影响力极其有限。因此,占绝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呼吁国际政治秩序和经济秩序的变革。而此等变革必须通过国际法律来进行、承载和保证。具体地说来,应通过修改现行国际组织章程和国际会议规则,或制定新的国际议事规则来体现当今世界各种政治力量在国际决策中的广泛代表性和实际参与。

国际社会的民主还意味着组成国际社会的各个国家的国内政治民主。国际法呼唤各个国家国内社会治理的民主。这是因为:“民主是一种普遍价值观,基于人民决定自己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制度的自由表达意志,基于人民对其生活所有方面的全面参与”。⑦一些领域或自足的国际法部门规定国家负有民主治理的义务(如WTO对各成员在贸易规章制度方面的透明度要求、联合国两个人权公约要求各缔约国定期报告其实施情况,等等)。联合国还计划设立专门的民主基金,加强联合国应成员国的要求提供协助其推行民主原则和实践的能力。

但是,民主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从根本上讲是各国国内的事项,是构建国内和谐社会的重要前提和使命,国际法不应、也不宜制定统一的民主标准或所谓的最低民主标准,因为:“虽然民主政体具有共同特点,但不存在唯一的民主模式,民主并不专属于任何国家或区域”。⑧恰恰相反,国际法应该防止和明确禁止一国利用所谓的最低民主标准或民主输出来干涉别国的内政。历史和现实充分证明:允许各国致力于适合本国国情的民主政治建设以及不同民主政治制度的和睦相处,整个世界的和谐才能从根本上得到保障。

国际社会的法治同样包含着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必须明确的是,民主既是法治的前提,也是法治的组成要素。国际层面的法治无疑是国际法的应有之义,是国际法的“本职工作”之一。必须承认,虽然现代国际社会的法治有了长足的进步(如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形成、国际强行法的兴起、对一切义务概念的产生、国际人权法的迅速发展、个人国际刑事责任制度的演进、WTO中的规则取向,等等),但是总体水平不高,而且各种国际组织中普遍缺乏权力的制衡、审查与监督机制(也许只有欧盟是一个例外)。例如,20世纪90年代联合国安理会先后通过决议成立前南刑事法庭和卢旺达刑事法庭,然而其合法性一直在一些国家、国际法学者和工作者中存有疑问,其根本原因就是联合国缺乏相应的司法审查制度。可见,国际组织和国际机制中的法治任重道远。

因此,和谐世界必然呼唤各国在国际层面全面遵守和实行法治。首先,各种国际行为主体必须严格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各种现行的国际法规范,并以此建立和维护彼此间的各种关系和开展各种形式的合作。其次,各国应积极响应联合国每年开展的促进普遍参与国际条约活动。各国普遍参与多边条约是促进全球法治的直接和有效途径。但是,仍然有许多国家没有参加一些领域的重要公约,如人权、难民、恐怖主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有组织犯罪、海洋法等等,这种情况甚至使一些重要的公约至今无法生效,⑨直接导致相关领域至今处于无法可依的境地。最后,全球性的国际组织应借鉴欧盟治理的经验,结合本组织的实际情况,建立适当的司法审查机制,以保证各种决议的合法性,从而增强国际组织决策的公信力。

构建和维护和谐世界还必须在各个国家层面遵守和实行法治。事实证明:当今国际社会的许多非传统安全威胁(如恐怖主义、国内民族冲突、赤贫、环境退化、跨国疾病传染和跨国犯罪等)的根源之一,就是一些国家实行人治或法治有其名而不其实所造成的。在全球化不断深化的时代,一个国家的法治有无或水平高低不仅直接关系到本国的发展和人民的福祉,而且还影响到整个世界及全人类的和谐发展。所以,近年来,联合国在一些冲突地区和国家除了派遣维持和平部队之外,还将冲突后的建设和平作为新的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新举措,而帮助有关地区和国家恢复法治或建设法治市建设和平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些国际组织(如欧盟)还将协助法治水平的提升作为对发展中国家经济社会援助的新内容。最近,联合国秘书处内拟新设立一个法治支助股,以加强联合国促进法治的活动,包括通过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促进法治。⑩

国际社会的良治或善治应该是国际社会的民主和法治的必然。从这个意义上讲,检验构成全球治理的两个基本社会层面的治理(各个国家的治理和各种国际体制的治理)是否为良治,或者其良治的水平,关键是要看其是否实行民主治理,是否实行法治,以及民主和法治的纵向深度和横向宽度。如同民主和法治一样,国际法的重点应该致力于各种国际组织和机制的良治,而国内社会的良治主要是各个国家国内法的使命,国际法应该发挥其鼓励、支持和扶助作用。

五、世界文明的多样性:和谐世界对国际法的永久期待

2006年4月23日,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在沙特阿拉伯王国协商会议发表的题为《促进中东和平,建设和谐世界》的演讲中指出,“建立和谐世界,必须致力于实现不同文明和谐进步”。为此,“各国应该维护世界的多样性和发展模式多样化,坚持和平对话和交流,倡导开放和兼容并蓄的文明观,使不同文明在竞争比较中取长补短,在求同存异中共同发展”。(11)显然,我国所倡导的“不同文明和谐进步”有着广泛和深刻的内涵,其最根本的要素就是承认各国政治体制、社会制度、发展模式、文化传统和价值观念的多样性,并通过对话、交流与合作促进世界所有文明的进步。

当代国际社会文明的多样性首先是承认和尊重国际法主体的多元性。单就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家而言,它们可以从不同角度划分多种类型:政治制度或意识形态意义上的资本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国家;经济体制意义上的市场经济国家、计划经济或非市场经济国家、经济转型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意义上的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或欠发达国家、人口规模和版图意义上的大国、中等国家、小国、微型国家;地理特征上的沿海国家、内陆国家、群岛国家,等等。

尊重各种类型国家的主权,尊重它们平等的国际法律人格,是构建和谐世界最起码的要求,一切应对全球挑战的国际合作都必须建立这一根本的基础上。在国际法上,国家间的平等是一种主权平等,是一种国际法律地位的平等,是一种国际人格的平等。联大1970年通过的第2625(XXV)号决议明确指出:“所有国家享有主权平等。它们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是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不论经济、社会、政治或其他性质的差异”。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没有发展能力的主权,是一种不完整或不充分的主权。

必须指出的是,强调国家主权平等是构建和谐世界的基础,并不意味着和谐世界不认可各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社会和价值取向等各个领域存在的差异。实际上,现代国际法上越来越多的原则、规则、规章和机制,就是在承认国际社会成员之间存在差别的基础上确立和完善起来的,如国际贸易关系中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原则和普遍优惠制、国家金融领域的特别提款权以及在更广泛的经济社会领域对发展中国家实行的发展援助,等等。因此,中国主张的和谐世界所包含的“和而不同”与现代国际法所追求的多样性取向是一致的。

尊重世界文明的多样性,实际上就是承认不同类型国家差异性,从而呼唤和企盼国际法的价值取向由形式正义和公平走向实质正义和公平。现代国际法和国际体制对发展中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经济贸易领域制定和实施一些差别和特殊待遇,包括一些减免债务、无偿援助、无息或低息贷款等特殊举措,从根本上讲,就是为实现这种国际正义和公平的升华所作出之努力和成果。

尊重世界文明的多样性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不同文明和谐进步,而尊重世界文化(表现形式)的多样性便是这一最终目标的重要内容。虽然从整体上看,国际法在维护和促进世界不同文明和谐进步方面还谈不上有比较完善的原则、规则和制度,但是近年来在促进世界文化多样性方面确实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其中尤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工作最为突出。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其《组织法》中明确规定,“订立必要之国际协定,以便于运用文字与图像促进思想之自由交流”和保护、促进“丰富的文化多样性”是该组织的宗旨。为此,该组织在文化与自然遗产、可移动之文化财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临时创造等四个创造多样性核心领域,通过或制订了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件,主要有:《世界版权公约》(1952年制订、1971年修订)、《保护武装冲突情况下文化财产公约》(1954年)及其议定书(1954年、1999年)、《非法进口、出口和转让文化财产所有权禁止和防止手段公约》(1970年)、《关于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2年)、《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2001年)、(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3年)、《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以下简称为《文化多样性公约》(2005年)。

在上述诸项条约中,《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和《文化多样性公约》是国际法上保护世界文化多样性的三个支柱。尤其是《文化多样性公约》(12)对于文化多样性的概念、性质以及保护文化多样性的目标与指导原则、范围和缔约国的权利义务作出了比较系统的规定,是目前保护和促进世界文化多样性最新的一般性法律依据。特别重要的是,继《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之后,该公约再次确认世界文化多样性是“人类共同遗产”(common heritage of humanity)。这是现代国际法继国际海底、外层空间及月球、生物多样性之后,进一步将世界文化多样性纳入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或共有物的范畴。

公约主要适用于文化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即通过各种文化活动、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等形式表现的创造、生产、销售或传播和文化表现形式的获取与享用。其主要目的是,确认各国在其境内采取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措施和政策的主权权利,从而对抗一些文化产业大国(13)在全球推行文化贸易自由化;承认文化活动、产品和服务的特殊属性,价值和用途,即“无论它们是否具有商业价值,文化活动可能以自身为目的,也可以是为文化产品与服务的生产提供帮助”;加强国际合作与团结,提高各国和各地区(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文化表现形式的创建能力,包括新兴和成熟的文化产业。正是考虑到该公约对于我国构建和谐社会、传播中华文明、提高文化实力以及构建和谐世界等具有重要意义,中国政府在公约生效以前就正式批准了该公约。

六、国际法规范与机制自身的协调:和谐世界对国际法的必然要求

没有法律的社会,无从谈论该社会的和谐。但是,仅此还不够。如果一个社会的法律规范充满抵触或不成体系,它仍然无法维护该社会的和谐,因为协调发展的法律是一个社会持续和谐发展的前提和保证。不仅各国的国内社会如此,由各国组成的国际社会同样如此。

当今的国际社会总体上是和平的,国际法功不可没。如前所述,现代国际法继废止了国家战争权的合法性之后,进而禁止各国在相互关系中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除非合法的自卫和经联合国安理会授权),并确立必须以和平手段解决国际争端。为此,国际社会还建立了以联合国为核心的集体安全机制。我们不能以国际社会时有违反国际法的局部战争或武装冲突的发生,而怀疑甚至否定国际法在维系世界和平中的效力和作用,就像我们不能因为一个国家时有犯罪行为的发生而怀疑甚至否定该国刑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效力和作用一样。

当今国际社会确立发展是与和平相随的另一世界性的主旋律,国际法的积极推动作用同样不可忽视。虽然迄今为止发展问题仍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并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但是建立在国际法基础上的各种南北合作、南南合作机制一直在致力于促进广大发展中国家解决发展中面临的各种挑战,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尽管进展是缓慢的。

然而,我们必须承认,影响世界和平与发展的各种隐患依然存在,一些新的安全威胁日益突出,发展中国家被边缘化的势头并没有根本性的好转。所有这些影响和谐世界的因素和现象,与国际法的不成体系或碎片化或巴尔干化的现状不无联系。

国际法的碎片化主要表现在:(1)一般国际法中的各种自足(self-contained)或自成一类(sui generis)法律体系的形成与展,如国际环境法、外空法、极地法、国际贸易法、国际发展法、国际金融法、国际投资法,等等;(2)国际法规范的区域化,即各种不同的区域或次区域国际法体系的繁殖,如欧洲联盟法、美洲国际法、非洲国际法、自由贸易区法、关税同盟法,等等;(3)国际法规范的专门化,即不同领域或部门国际法律机制的平行发展,海洋法、空间法、国际刑法,等等;(4)相同领域、部门或事项先后不同法律形式(或渊源)的并存,如相同国家或部分相同国家先后在诸如贸易、投资、引渡、司法协助等领域缔结不同的条约;(5)国际争端解决方法、程序和机制的多样化趋势,如联合国争端解决机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WTO争端解决机制、国际投资解决机制、国际人权领域争端解决机制、区域一体化组织争端解决机制;(6)国际法越来越多地关注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如国际法人权法、国际人道法、国际刑法,等等。

已有国际法学者认为:从理论上,国际法的碎片化对于国际关系的法治既有积极的影响,也有消极的作用。一方面,国际法的碎片化似乎能激励各国更加严格地遵守国际法,因为各国更加愿意遵守能更好地体现特定地区和特定领域各国的特定政治情势的那些特殊的区域性和专门性规范。另一方面,国际法的碎片化会导致各种不同法律规制之间的摩擦和矛盾,并使国家承担相互排斥的各种义务。(14)

国际法的碎片化,从根本上讲,是国际社会及国际法的特质所决定的。国际社会是一种平行的横向社会。在这个社会中不可能像国内社会那样存在纵向的或宝塔式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结构,这就决定了维持这个社会秩序的法律不可能像国内法那样成体系。所以,国际法的碎片化是国际社会的特点所决定的一种客观必然现象。

但是,国际法的碎片化并不等于国际法的规范与规范之间、体制与体制之间的抵触不可以解决。换言之,不成体系的国际法是可以通过各种国际力量的努力得到协调发展,从而为和谐世界的构建奠定和谐的国际法治基础。其实,国际法的制定者、执行者和国际司法裁判机构一直在通过不同的方式尽可能避免国际法规范之间的冲突,或当此等冲突不可避免时,设法得到适当的解决。

近年来,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对于国际法碎片化所做的专题研究和迄今就部分议题所得出的结论,既是现行国际法及其实践在解决国际法内部冲突的系统总结,更为促进未来国际法规则的协调发展提供了颇具可操作性的指导原则。在国际法委员会最近通过并提交联大的报告(15)中,如下几点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第一,国际法委员会梳理出解决国际法规范冲突的既有原则和做法。这些原则主要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自足法优于一般国际法、后法优于前法。

第二,国际法委员会确立了国际法体系中所存在的规范一定程度的等级关系,并重申了一些不得违反的“上位法”。鉴于国际法及其国际社会基础的性质,国际法不可能像国内法那样在其规范之间建立系统的等级结构关系。虽然《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分别列出了条约、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作为国际法院适用的法律渊源和司法判决、著名公法学家学说作为其确立法律规则的辅助手段,但是并没有在这些形式渊源之间或辅助渊源之间进行等级区分。尽管如此,现代国际社会已经确认国际法的一些规则比其它规则更为重要,从而在国际法体系中享有更高的地位。这些规则通常被称为“基本的”规范,或“人类的要素”或“不得侵犯的国际法原则”。它们分别是:(1)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确立的强行法,即国际社会整体接受和承认为不得损抑的规范;(2)《联合国宪章》第103条的规定,即联合国会员国依该宪章承担的义务高于它们依其它任何国际协定而承担的义务;(3)对一切义务(obligations erga omnes),即一国对于国际社会整体承诺的义务高于其承担的其它国际法律义务。

第三,国际法委员会确立了促进国际法协调发展的原则。该委员会在其结论报告开头的概述中就明确指出:“当若干规范系于一个单独的问题时,它们应尽可能被解释为产生一套单独的相一致的义务,这是一项一般接受的原则”。该委员会在结论报告中的最后更加具体地强调:“国际法规则之间的冲突应按照……协调原则(principle of harmonization)来解决。在本节提到的更高一级规范之一与国际法的另一个规范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后者应尽可能与前者相一致的方式来解释。如果这不可能,该高一级的规范应该优先”。

诚然,国际法委员会在促进国际法规范协调方面所取得的上述成就仍然是初步的和部分的,尚不足以解决当代国际法实践中的诸多具体冲突问题,更何况该委员会的结论报告本身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预料,随着21世纪国际法的多样性和纵横拓展的加快,国际法体系内新的规范冲突现象势必增多。因此,当代国际法的协调发展之路必将漫长。

七、结论

中国提出“和谐世界”的理念、内涵和精神,与当代国际法的价值取向是一致的。甚至有国外学者认为,“传统上,国际法的首要目的是建立一种和谐的而不是平等的国际关系体制”。(16)国际法意义上的这种国际关系体制,就是在国家与国家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个人之间、个人与自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构建和维持和谐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的前提是确保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家,不论大小、强弱,应一律平等地和平共处。如果说冷战时期,和谐世界构建的主要症结是“东西关系”,那么冷战后时代的和谐世界构建则主要是如何正确处理“南北关系”,(17)因为南方在经济社会领域面临的各种严峻挑战不仅仅是一个全球的发展问题,而且直接关系到整个世界的安全和人权。和谐世界在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全球的善治,而全球的善治的关键内容就是全球的民主和法治。就国际法而言,不仅国际层面的民主和法治建设是其当然的使命,而且同样对于当代各个国家国内的民主和法治建设应有所为、有所不为。构建和谐世界并非是天下一统,而是“和”而“不同”,这就要求当代国际法致力于尊重和促进各国不同文明的和谐进步。作为和谐世界的基础和保障,当代国际法还必须注重自身规范体系的协调发展,尽量将国际法的碎片化现象给构建和谐世界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一言以蔽之,和谐世界呼唤当代国际法将各国和人类共享的安全、发展、人权、民主、法治、善治和文明多样性作为其核心价值和使命予以追求、维护和促进。

注释:

①威胁、挑战和改革问题高级别小组的报告:《一个更安全的世界:我们的共同责任》(提要),第2~3页。http://www.un.org/chinese/secureworld/text_summary.htm.

②参见前注①,第2页。

③Resolving the Problem of Nuclear Proliferation by Addressing Both Symptoms and the Root causes——Statement by Ambassador SHA Zukang at the fourth IISS Global Strategic Review,2006-09-09,http://www.china-un.cn/eng/xwdt/t271739.htm.

④See General Assembly Resolution 2626 (XXV) ,para.6.

⑤Maurice Flory,Adapting International Law to the Development of the Third World,Journal of African Law,Vol.26,NO.1(Spring,1982),p.13.

⑥联合国秘书长的报告:《大自由:实现人人共享的发展、安全和人权》,第26段,A/59/2005。

⑦《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第135段。

⑧同注⑦。

⑨联合国秘书长的报告:《大自由:实现人人共享的发展、安全和人权》,第136段,A/59/2005。

⑩参见《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第134段。

(11)http://www.chnanews.com.cn/news/2006/2006-04-23/8/721435.shtml.

(12)该公约于2005年10月20日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上通过(148票赞成,4票弃权,只有美国和以色列反对),于2007年3月18日生效。2007年3月30日,中国常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代表团代办向该组织递交了中国批准该公约的文件。http://news.sina.com.cn/w/2005-10-21/10267228337s.shtml; http://hews.qq.com/a/20070131/001714.htm.

(13)美国之所以坚决反对该公约的通过,主要是认为它可能会被缔约国用来设置贸易壁垒,从而对美国的电影和流行音乐等文化产品的出口构成障碍。http://news.sina.com.cn/w/2005-10-21/10267228337s.shtml.

(14)See Gerhard Hafner,PROS AND CONS ENSUING FROM FRAGMENTA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Michig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vol.25,2004,pp.850 ~ 851.

(15)Se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Conclusions of the work of the Study Group on the Fragmenta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Difficulties arising from the Diversification of expansion of International Law,2006,Yearbook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2006,vol.II,Part Two.

(16)Aron Mifsud - Bonnici,The Aim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http://www.mifsudbonnici.com/lexnet/articles/publicint.htm.

(17)Malcolm N.Shaw,International Law,Fifth Edition,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3,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影印版,第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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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国际法视野中的和谐世界_国际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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