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大公社所有制的变迁与特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所有制论文,公社论文,试论论文,特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83-0214(2002)03-0076-05
如果以1958年4月河南遂平县诞生第一个大公社为起点,以1962年2月中央发出《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为终点,大公社制度(注:有的学者认为:“公社化运动可区分为大公社时期和公社时期。”(张乐天:《告别理想——人民公社制度研究》,东方出版中心1998年版,第6页)笔者在此借用此名。大公社所有制即指从人民公社创立至“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新体制确立间的人民公社所有制。关于大公社所有制的研究,下面诸位先生的著述值得关注:柳建辉先生的《人民公社所有制关系的变化》(《中共中央党校学报》,1997年第3期),对整个人民公社时期所有制的变迁做了较全面的论述。柳文论述的重点是中央在公社所有制(1958~1982年)问题上政策的演变过程,对中央文件和毛泽东的有关讲话梳理得特别详尽。认为,人民公社20余年所有制的调整,始终“难以跳出急于过渡—纠正—又急于过渡—又纠正的认识循环圈”。但柳文并未就大公社所有制的建立、特点及大公社所有制与共产风的关系等问题展开讨论。柳教授还有一篇论述这一问题的文章:《公社化运动以来党和毛泽东关于人民公社内部所有制问题认识的演变》,《党史研究与教学》1993年第2期。陈剑波:《人民公社的产权制度》(《经济研究》1994年第7期)。陈文着重分析了人民公社体制下的,以“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为特征的产权制度。对大公社所有制只是一带而过。綦好东:《新中国农地产权结构的历史变迁》(《经济学家》1998年第1期)。綦文在谈到大公社所有制时认为,“政社合一、规模庞大的人民公社实行的是土地等资产归公社所有,由公社统一安排和调度,并实行统一核算的产权制度。”孔泾源:《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过程的实证分析》(《经济研究》1993年第2期)。孔文没有区分大公社和人民公社,只是笼统地认为,“人民公社的制度形式,按照现代产权理论,显然更多地具有共有产权(communalproperty rights)的特征,而不是所谓集体产权(collectiveproperty rights),尽管我们习惯上称其为“集体所有制”。由上可见,迄今尚未见到就大公社所有制进行专门研究的著述。)在我国农村存在了近4年的时间。在这期间,人民公社制度经历了从酝酿、勃兴到高潮,再从低落、调整到相对稳定的曲折复杂的演变过程。其间既有激荡人心、高歌猛进、“卫星”满天的狂热与虚妄,也有虚幻破灭、人祸蔓延的曲折与艰难,更有回归现实、全面调整之后的峰回路转与平稳缓行。由于受生产关系必须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规律的制约,中央对大公社所有制的微调、整顿乃至重大变革时断时续,未曾停止。大公社所有制的改革始终沿着基本核算和生产单位逐级下移的轨迹运行,最后确立了较适合我国农村社会发展水平的、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人民公社三级所有制。
一
大公社所有制是在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创立并普及的。全国农村的公社化肇始于1958年初的小社并大社运动。中共中央在同年3月的《关于把小型的农业合作社适当地合并为大社的意见》中,虽未就并社后大社的所有制作出明确规定,但在并社过程中,各农业合作社首先合并的是各自的土地、大农具、牲畜等主要生产资料。
事实上,初步形成的大社生产资料所有制,就是大公社所有制的雏形。中共河南省委8月向中央汇报说,并社之初公社所有制有三种形式:其一,一小部分公社宣布一切主要生产资料归全民所有,产品由国家统一调拨;二是“虽未向群众宣布生产资料归全民所有,但是实质上主要生产资料已变为全民所有”,社内产品在完成国家计划后,“仍由各公社独立分配。这一类是大量的”;第三种形式是国营农场与农业合作社合并而成,“统一经营,分别核算”[1](P480)。就全国而言,河南的情形是很有代表性的。三种所有制形式并存,反映了当时公社所有制尚缺乏统一的规范。事实上,后来的大公社所有制就是在对第二种形式完善的基础上形成的。
公社所有制确立于1958年8月底至9月初。9月10日,《人民日报》公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以下简称《建立公社的决议》)。关于公社所有制的规定是毛泽东亲自加写的:“人民公社建成以后,不要忙于改集体所有制为全民所有制,在目前还是以采用集体所有制为好,这可以避免在改变所有制的过程中发生不必要的麻烦。实际上,人民公社的所有制中,就已经包含有若干全民所有制的成分了。这种全民所有制,将在不断发展中继续增长,逐步的代替集体所有制。”[2](P360)这段话表明了毛泽东、党中央对公社所有制的认识:第一,人民公社应是公社一级所有制,但性质还是集体所有;第二,公社所有制具有过渡性,若干年后,它必然过渡到全民所有制。
《建立公社的决议》有关公社所有制的原则,在由毛泽东亲自审定的《嵖岈山卫星人民公社试行简章(草案)》中被具体化了。它明确规定:“各个农业合作社合并为公社,根据共产主义大协作的精神,应该将一切公有财产交给公社,多者不退,少者不补。”这就是说,公社所有制是靠对所辖各农业社的贫富拉平,由公社“共”各农业社的资产而确立的。关于社员的零星私有财产,《简章》规定:“社员转入公社,应该交出全部自留地,并且将私有的房基、牧畜、林木等生产资料转为全社公有”;只允许社员保留“小量的家畜和家禽”[3](P16)。这是更广泛、更彻底的“公有”。另一个具有全国影响的公社示范章程——《七里营人民公社章程草案》[1](P485-489),有关公社所有制的规定,与前者几乎如出一辙,不差累黍。示范章程一出,各地纷纷效法。大公社所有制便照此建立起来。
在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全国乡村高级社的生产资料,农户的自留地、宅基地、木材、牲畜等财产几乎在一夜之间都变为公社的资产,构成了公社一级的集体所有制。1959年4月中共八届七中全会原则通过的《关于人民公社的十八个问题》,列举了公社创办之初征集高级社和社员财产的7个方面:1.县联社、公社在大办钢铁、修公路铁路、新建工厂时,从生产大队、生产队调用的劳动力、机器、农具、运输工具,以及群众捐献的废铁、砖、木等;2.公社和各级部门在兴办公路、铁路、工厂、矿山等基本建设项目时占用的耕地;3.公社从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平调的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和粮食、猪、羊及其他农牧产品;4.社与社、队与队之间互相支援的劳动力;5.公社和生产大队把原属于高级社的企业划归自己经营;6.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集中饲养原属于社员私有的猪、羊、鸡、鸭、鹅等家禽家畜;7.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办食堂、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福利事业,向社员借用的房屋、家具等[4](P167-169)。上述平调风的种种表现,其规模之大,范围之广,数量之多,可谓乡村生产、生活资料的一次大“共产”。
安徽省凤阳县小溪河公社的平调,很能说明当时平调风之烈。为了办农场,公社占了长塘大队最好的3200亩地;办畜牧场,抽调各大队大小牲畜277头;办猪场,不仅赶来各大队、小队的339头猪,而且一个电话就把长塘大队的先进猪场划归了公社;办砂场搞运输抽劳力398个,拉来平车33部,马车6辆,木船一只,骡马8匹;成立农具厂,抬大队机器9部;公社需要钱用,扣留大队卖粮卖烟款182500元;需用房子,就撵社员搬家,侵占民房197间。在贫富拉平方面,凤阳县在小队与小队、大队与大队、大队或小队与公社之间共无偿调拨现金2157365元,粮食3038188斤,烟叶3732647斤,棉花32584斤,劳力348200个,耕畜2391头,农具2486件,肥料1958049担,种子2858682斤,生猪2889头,等等[5](P178-179)。著名的嵖岈山公社,为建立“万头猪场”和“万鸡山”,令各大队替公社建了305间畜舍,调饲养员50多人,牛192头,猪89头,鸡2700多只。平调这一天,“到处牵牛赶猪,追鸡捕鸭,闹得全社鸡犬不宁,人心惶惶”[6](P785)。凤阳县和chá岈山公社的情况,在全国并不是个别的。公社建立之初,如此频繁、大规模的无偿平调小集体和社员的财物,随意变更所有制关系,给农业生产带来的严重后果是不言而喻的。
更有甚者,上级机关无偿调拨公社财物也在全国蔓延开来。公社已包含有若干全民所有制的成分,并且公社实行政社合一的管理体制,那么同为全民所有制的上级机关上调社队的财物就成了顺理成章的事情了。县以上国家机关平调社队财产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用于兴办和支援各种工业事业。1959年4月3日谭震林向毛泽东报告:“陶鲁茄(时任山西省委第一书记)同志谈,他们摸了一个底,去秋以来农副产品收购总额四亿二千万元,县级扣留了一亿八千万元,公社一级扣留了三千万元,这些钱主要用于钢铁亏损,县和社办工业投资,县社举办的水利工程投资,购买了一批农业机械和修公路、小铁路的投资。这种情况可能是全国性的,估计全国从农业社手上扣去的这样性质的钱可能有二十至三十亿元。”这仅仅是1958年平调公社的数字。二是从1959年始,各级党政机关、部队、工厂、学校在农村举办农副产品基地。仅在河北省,就有312个部队和中央机关单位办副食品生产基地,共占耕地107万亩。有些单位不仅要地,还要种子、肥料、劳动力,收获后全部拿走,并由当地农民替交公粮[6](P789)。
由上可知,公社所有制为“共产风”的肆虐提供了制度保障。这种明显超越社会发展水平的所有制度,从根本上打破了原来农村的所有制结构和建筑其上的各种经济关系;其对农业生产力的破坏是制度层面上的和带有根本性的。公社所有制对农业的破坏与负面影响,在公社建立之初就已显现出来。毛泽东、党中央也较及时地注意到了这种所有制的弊端。但囿于“人民公社将是建成社会主义和逐步向共产主义过渡的最好的组织形式”的认识,对于公社所有制的改革是极其缓慢和曲折的。
毛泽东最早觉察到了公社所有制的问题。在1959年2月27日至3月5日的第二次郑州会议上,毛泽东专门谈了对公社所有制的认识。他说:“我们在生产关系的改进方面,即是说,在公社所有制问题方面,前进得过远了一点”;很多人“误认为人民公社一成立,各生产队的生产资料、人力、产品,就都可以由公社领导机关直接支配。他们误认为社会主义为共产主义,误认为按劳分配为按需分配,误认为集体所有制为全民所有制”。其结果,便是“公社在1958年秋季成立之后,刮起了一阵‘共产风’。主要内容有三条:一是贫富拉平。二是积累太多,义务劳动太多。三是‘共’各种‘产’”。毛泽东否定了单一公社所有制,主张“目前公社所有制,除了有公社直接所有的部分以外,还存在着生产大队(管理区)所有制和生产队所有制”。进而提出:“公社应当实行权力下放,三级管理,三级核算,并且以队的核算为基础。”[4](P124-134)这样,毛泽东就准确地找到了“共产风”的风源,并试图通过建立公社内的三级所有制,把基本核算单位由公社降到生产大队,以此来消除“共产风”的进一步蔓延。上述毛泽东的认识,得到了八届七中全会的肯定,会议原则通过的《关于人民公社的十八个问题》明确规定:在“公社的三级所有制中,基本上是生产队所有制,这种情况不能很快改变”[4](P163)。至此,人民公社三级所有、以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新体制开始在全国推广开来。
庐山会议的严重后果之一,是人民公社所有制的改革遭到了严重挫折。自1959年底始,在反“右倾”、“新跃进”的鼓动下,我国农村又掀起了新一轮的向公社所有制过渡的高潮。与之相伴随,渐趋平息的“共产风”又陡然刮起,由此引发的农村大混乱、大饥荒也很快降临。
1960年1月,在上海举行的政治局扩大会议提出,用8年左右的时间完成从基本队有到基本社有的过渡。4月6日,谭震林在全国人大二届二次会议上提出:“我们的前途是从队基本所有过渡到社基本所有,然后再从社基本所有过渡到全民所有。”实现前一个过渡的重要条件,是“社有经济部分在全社经济中占了优势”和“穷队赶上了富队”[1](P604)。为了发展社有经济,各地大办社有工业,大办养猪场,大办水利,大办交通,各种“大办”一起上;为了扶持穷队赶富队,在资金、劳力、生产资料等方面搞“共产主义大协作”。一时间,“共产风”又重新大刮起来。湖北省沔阳县通海口公社,“刮‘共产风’的单位,上至省级,下至小队”。“县级直属机关和派出机关在这里刮‘共产风’的有41个单位,公社的25个直属企业,没有不到生产队刮‘共产风’的。‘共产风’的范围大自土地、粮食、房屋,小至镰刀、筷子、夜壶,什么都刮。全公社算了一笔账,共乱调劳动力349个,土地8020亩,房屋1512栋,资金(包括分配未兑现的)53万元,粮食53万斤,农具35040件,耕牛84头,木料等84万斤,砖瓦147万块,家具24906件”[8](P364)。
重新刮起的“共产风”,给农村社会带来的直接后果,是农业生产的大衰退和严重饥荒。1959年全国粮食产量只有1700亿公斤,降至1954年的水平;1960年粮食产量1435亿公斤,比1951年还少2亿公斤。人均粮食消费由1957年的203公斤降到1960年的163.5公斤,减少了19.4%,其中农村人均消费量下降了23.4%;猪肉的年均消费量下降70%。事实上,从1958年冬开始,一些地方就出现了公共食堂停火,社员逃荒的现象。次年2月,开始出现人员浮肿和非正常死亡。据推算,1959-1961年非正常死亡和减少出生人口在4000万人左右[9](P338-339)。
严重的经济衰退和饥馑,使毛泽东、党中央清醒地认识到,“共产风”再次刮起的根本原因,是试图在近期内完成由大队基本所有到公社基本所有的过渡。于是从1960年下半年开始,党中央重新调整人民公社的所有制结构。这次变革的方向,是进一步降低公有制程度,把基本核算单位下放到生产小队。实际上,早在1年多以前,毛泽东就敏感地注意到,除公社、管理区、生产大队三级所有之外,“生产小队(生产组和作业组)的部分所有制问题……我认为有理,值得讨论”[7](P32)。《关于人民公社的十八个问题》的第三个问题,就是专谈生产小队部分所有制问题的。然而,生产小队的基本所有,意味着农村公有制水平的再次降低,意味着暂缓实现建成社会主义、尽快向共产主义过渡的理想;这将是对社会主义、我国国情乃至农村社会发展水平的一次重新审视和反思,是一次思想政治领域的深刻变革与飞跃,这在人民公社发展史乃至共和国史上都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
在这一重大历史关头,毛泽东以无产阶级革命家的勇气和魄力,率领全党完成了这一历史性的变革。他在1961年9月29日给中央常委的信中深刻指出:“我们对农业方面的严重平均主义的问题,至今还没有完全解决,还留下一个问题……就是生产权在小队,分配权却在大队。”解决的办法是,“‘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即基本核算单位是队而不是大队”。他说:“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过去过了六年之久的糊涂日子(1956年,高级社成立时起),第七年应该清醒过来了吧。”[7](P284,285)根据毛泽东的指示,经过反复论证和试验,党中央1962年2月13日正式下发了《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郑重宣布:“在我国绝大多数地区的农村人民公社……实行以生产队为基础的三级集体所有制……将是在一个长时期内……实行的根本制度。”因为,“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更适合于我国农村的生产力水平,更适合当前农民的思想觉悟,同时,也更适合于基层干部的管理才能”[10](P178-180)。
至此,农村人民公社的所有制变革,终于走完了从公社基本所有、到生产大队基本所有再到生产队基本所有的演变过程。我国农村从此步入了近20年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相对稳定时期。
二
毛泽东在总结大公社的特征时曾说:人民公社的特点是“一曰大,二曰公”。这个概括是非常准确的。最初的人民公社由几个、几十个甚至上百个原来的高级社合并而成,比原来的农业社大几倍甚至几十倍,因曰“大”;大公社实行公社一级所有制,把所属各农业社和社员的几乎全部生产资料征集为公社所有,比高级社的公有化程度高出许多,因曰“公”。大公社的这两个特点,相伴而生,相辅相成。虽说大公社所有制的最本质特征是“公”,但如果不在“大”的背景下和范围内讨论公社的“公”,就很难理解和把握大公社所有制的特征。
先说“大”。首先是规模大。被认为是全国第一个公社的河南省遂平县嵖岈山卫星人民公社,1958年4月20日由嵖岈山附近27个高级社合并而成的。共有6566户,30113人。全国基本实现人民公社化时,除西藏外的27个省市区共建公社23384个,平均每社4797户。其中河南、吉林等13个省,成立了94个县人民公社或县联社。至10月底,全国公社数增至26576个。这样,两年前成立的70多万个高级社就被这两万多个公社所代替[6](P774-784)。这时的人民公社平均比原高级社在规模上约大28倍。若以当时的农村人口5.5亿计,每个公社约有2万人。从1961年中期始,为贯彻《农业六十条(修正草案)》,全国对公社规模进行了调整,至1962年,公社数增至74771个[11](P131)。尽管如此,其规模仍是相当可观的。
其次是管理范围大。原来的高级社只是一个生产管理组织,大公社不仅规模大,而且政社合一,兼管所辖区域内的工农商学兵等各个领域,是一个名副其实的全能的政治经济实体《关于建立公社的决议》规定:“由于农林牧副渔、工农商学兵综合性的发展,社的管理机构也必须有适当的分工”,要“建立若干分工负责的部门。并且要实行政社合一,乡党委就是社党委,乡人民委员会就是社务委员会”[12](P447)。当时,全国各公社都是按照中央的这个决议建立起来的。山东省《中共章丘县委关于办人民公社的初步方案》规定:“实行乡社合一,一套机构一套人马”;社管理委员会下设:农业、工业交通、水利、财政、畜牧饲养、文教、内务、劳动福利、粮食、供销、信用、林业共12个部,另设办公室和计划、科学研究两个委员会。这个县的公社不仅完全替代了原乡政府,而且其兼管职能和范围比过去的乡政府还有所扩大。例如,过去隶属于上级业务部门、独立于乡政府的农村供销社、信用社等现已归公社直接领导;在公社工业交通部管理下的公路及邮电部门也属于这种情况。公社劳动福利部管理的公共食堂、幸福院、托儿所等等,都是过去所没有的新鲜事物[13]。
再说“公”。与大公社管理范围和职能扩大相对应的,是公社公有制程度的提高。与高级社相比,公社公有程度的提高主要表现在:其一,原属高级社的生产资料都归公社所有;许多过去不属于高级社的企事业也由公社统辖,像商业、信用、邮电等;另外,公社还用“平调”各生产队的生产资料,创办了一批直属公社的企事业。由此,人民公社的公有制程度和经济实力与高级社相比已是不可同日而语了。整个人民公社时期,公社始终是“三级所有”中的一级,其依据即在于此。其二,公社允许社员拥有的私有财产要比高级社少得多。比如:高级社允许社员经营家庭副业,分配给每个社员一块“不超过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的百分之五”的土地;“社员原有的坟地和房屋地基不必入社”等[14](P409)。人民公社则要求社员“交出全部自留地,并且将私有的房基、牲畜、林木等生产资料转为全社公有”。其三,公社在分配、流通、生产管理等领域中,推行了一系列高级社难以企及的制度与措施。比如分配领域中的半供给制;生产管理领域中的“生活集体化,行动战斗化,组织军事化”等等。
显然,在“大”与“公”相结合的人民公社所有制中,“大”中已包含了“公”的成分;而“公”又自然扩展着“大”的范围,两者相互依存,相互扩展和提高。史实证明,远远超过我国农村生产力水准的“一大二公”的公社所有制,其建立的主要动力来自于上级机关的鼓动与强制。没有政社合一作保障,大公社所有制的建立与维系是难以想象的。所以,政社合一的管理体制应是大公社所有制的另一个显著特点。由于公社所有权与政府在乡村中的基层政权是完全重合的,因此,公社所有制成了同级行政权的重要内容和附属物。在这样的体制下,公社所有制构成了政社合一的重要基础;而政社合一又保障和强化了公社的所有制。两者也是一种相互依存与保障的关系。这样,公社体制中所有权对行政权的严重依附,就使得行政权对经济生活的干预成为理所当然和顺理成章的了。人民公社时期,一直存在着的“共产风”、浮夸风、命令风、干部特殊化风、对生产瞎指挥风等五风延绵不绝、屡禁不止的制度根源就在于此。
人为促成的公社制度既违背经济规律,又难以调动基层和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其所以能在较长时间内勉强维持,只能仰仗行政力量的强制和保障。所以,政社合一是公社制度得以维持的支柱,有力、健全、发达的行政体系是公社制度的命脉所系。
【收稿日期】2001-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