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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对经济特区的影响
中国加入WTO以后,最大的变化是特区不特了。根据WTO协定,不能作出限制性或内外有别的优惠规定的事项,如要求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全部或者大部分出口、实现外汇平衡等,谁都不得作出规定。这些要求同样适用于特殊经济区包括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等。今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一经公布,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与之抵触的,就要及时作出相应修改或者宣布废止;法律、行政法规一经修改,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也要及时作出相应修改;没有规章制订权的地方政府和部门不得创设与WTO有关的政策措施。要体现非歧视原则,对来自不同国家、地区的生产、经营、服务提供者要一视同仁;对国内外的生产、经营者也要一视同仁,不得规定歧视待遇。坚持市场开发原则,鼓励公开、公平、公正竞争。这些都直接冲击经济特区的地位。
根据世贸组织的规定,成员方境内的经济政策必须要统一,也就是说国家对利用外资政策的地区差异将被取消,经济特区和开发区的优势将发生根本变化。今后,对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政策将会逐步取消。可以预见,加入WTO后,我国利用外资政策将发生根本性转变,从以税收激励为主的优惠政策,转向以公平竞争机制为主的规则政策;从对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区别政策,转向稳定、透明的全国统一政策;从对外国投资者的市场准入限制、非国民待遇,转向实行国民待遇政策。
从政策优惠意义上说,经济特区的特殊优势将趋于消失。可以说,在WTO规则付诸实施后,“经济特区”这一称呼将逐渐成为历史名词。
WTO框架下的经济特区新思维
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窗口”、“试验区”和“排头兵”的中国经济特区,在一定意义上也是中国应对经济全球化发展和经济非均衡发展的一种现实选择,其发展的历史也是一个逐步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过程。而从现在开始,以中国加入WTO为标志,我国对外开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即正面临着从转型经济下单边的、主动的、试点式的开放方式,向着多边的、有规则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开放方式转变升华的过程。毫无疑问,经济特区未来的发展也必然要反映出这一鲜明的时代特征。为保持经济特区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和带头示范作用,要求经济特区必须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经济全球化方向,对经济特区的作用和发展空间做出新的定位,对特区的发展战略与发展机制进行调整。为此,我国经济特区可采取以下措施:
(1)应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实现制度创新,包括经济体制和政治、文化体制的创新与完善。创新是特区的灵魂和动力之源,是特区20余年风雨历程中最值得研究、总结和继续发扬的宝贵经验。特区的创新优势要集中在体制创新方面。
应尽快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按国际通行规则运作的政府管理体制。WTO是市场导向的,它规范的是政府行为,它允许的是政府在承认市场规则下的适度干预。因此,加入WTO首先是政府加入WTO,当然也是政府带动企业一起加入WTO。应理顺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建立符合“新政府——市场观”的政府管理体制。所谓“新政府——市场观”,指的是既承认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又寻求政府调节干预经济解决市场失灵问题的新形式。我们要加快审批制度改革,大幅度减少行政性审批,规范审批行为,强化监督机制;要按WTO规则和我国的对外承诺,抓紧清理、修订和完善特区的有关法律法规;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构建统一、规范的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
应进一步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经济体制的优势。经过20余年来的努力,中国经济特区的经济运行机制从本质上已接近于WTO所规定的市场机制,由先发优势转而形成对国内其他地区的示范作用,并在经济开放发展中率先形成一批在国际市场具有竞争力的产业,引导国内产业结构的调整。这一优势在加入WTO后仍有实际意义,而且将成为经济特区新优势的重要组成部分。
(2)要推进结构调整与技术创新,以产业竞争优势推动特区经济发展,并发挥产业示范效应。在产业上,经济特区应根据自身特点,研究与确定在加入WTO后全方位开放与全球竞争环境下的新角色与新定位。在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化发展和知识经济初露端倪的时代条件下,经济特区在走高科技、高附加值道路上理当先行并开创新的发展道路。在技术上,技术进步与创新一方面应该继续不断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成果,另一方面还要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以不断提升城市及其产业的核心竞争力,从而在与国际接轨中出奇制胜。
实践中,经济特区的高科技发展之路可以循着两个方向前进:一是继续将特区作为国际先进企业实现全球化生产与协作的一个组成部分,使经济特区切实成长为世界性高新技术产品的生产、加工基地;二是利用国际资本及其更加快捷、经济的现代化信息手段,通过组织以市场为导向的科研攻关和国际科技协作,致力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产品。并且,技术创新应步出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进口依赖型经济,改变核心技术过分对外依赖的现状。
(3)应加快对外开放步伐,全方位扩大开放领域,并实施经济全球化发展战略。
对外开放方面,应加快对外开放步伐,全方位扩大开放领域。对于一些在全国范围内尚不能完全开放的行业,可以考虑有条件地在特区先行试验。
贸易自由化方面,要继续发挥特区在我国参与贸易自由化进程中的作用,根据特区经济对外依存度较高的现实,利用区域优势,采取WTO原则许可的各项措施,大力促进出口,特别在外贸发展的“灵活、多元”方面在全国继续作为排头兵而存在。
金融全球化方面,应发挥经济特区的优势,使其在直面金融全球化方面发挥作用。经过20余年来的发展,特区的金融开放度是全国领先的,根据我国所作的承诺,在特区外资及其他金融机构的部分业务扩大范围已排入时间表,我们要做好这方面的工作。进而,还有一些就全国而言尚未开放的金融领域,可以考虑根据特区现实情况予以试点开放。
生产要素流动全球化方面,应努力创造条件,为我国进一步参与生产要素流动全球化做准备。例如,在加强吸引外资、引进技术的同时,重视招贤引智,扩大对生产要素国际流动的开放度。还可以加快特区信息港或信息集散中心建设的步伐,利用国际经济信息促进特区发展。
(4)应更积极主动地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在可能的条件下从一国内部的经济特区向跨国经济特区发展。
积极推动跨国自由贸易区的建立。目前,中国已正式启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议题。这表明中国已从一国境内经济特区的建立,开始走向参与多国跨境经济特区的建设。
另外,在条件许可时,应逐步在内地、香港、澳门及台湾之间建立自由贸易区,形成比一般世贸组织成员之间更紧密的贸易互惠关系,采取更方便、灵活的方式和措施,来促进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双边或多边经贸关系的发展。这体现了内地与港澳台之间一个国家几个关税区的特殊关系,不仅有利于在“一国两制”的原则下加强彼此间的贸易往来,而且有利于为内地参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区域合作以及在WTO框架下建立各种类型的区域经济全球化组织构筑战略性桥梁。实践中,自由贸易区不可能一开始就涵盖发展状况千差万别的全国各个区域,需要在有条件的地区起步和试验,成功之后,再将贸易协调的功能向内地全面推开。所以,在一国四方都已成为WTO成员的状况下,内地同港澳台之间建立自由贸易区最可能实现和能够率先启动的区域便是占尽天时、地利、人和的沿海经济特区。特区应充分发挥利用自身的区位、体制、经济、文化等各种优势,积极谋求与周边国家或地区的经济一体化合作,发展成为诸如自由港、自由贸易区等双边或多边的跨关境经济特区,以便在更高层次、更大规模上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
(5)应结合WTO相关规则,参考世界各国经济特区的成功实践,对我国经济特区原有特殊优惠政策进行调整并赋予新的特殊优惠政策,为特区再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应结合WTO原则与机制,参考世界各国经济特区的成功实践,对我国经济特区原有特殊优惠政策的调整和新的特殊优惠政策的赋予,必将为特区再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政策调整方面,第一,我国经济特区应对特区外的所有地区和国家开放。以前强调的是经济特区对世界各国开放,却未表明它对国内其他各地区也开放,因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对内资的不公平。其实,我国国内其他各地区拥有的资金也是很多的,强调特区也对它们开放肯定会使他们在特区大有作为,并促进特区的发展。第二,无论是内资还是外资,也不论是哪个国家的投资,在经济特区内都应享有同样的优惠政策。这就要求经济特区内的所有对外资的优惠措施也同样施行于内资,即在享有优惠方面内资同外资一样。而对外资所做的种种限制,则应该取消,对之采取同内资一样的政策。这样,外资与内资有了公平的竞争环境,特殊优惠政策的安排才算是合理的。
新政策赋予方面,从设立经济特区的战略目标出发,国家应充分利用WTO规则与机制许可的一切便利,赋予经济特区新的符合WTO规则的特殊优惠政策,为经济特区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继续发挥经济特区在新形势下的试验田与排头兵作用,实现我国加入WTO的效益最大化。